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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建设规划规范

时间:2018-05-02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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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建设规划规范 第一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村镇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Town and Village

GB 50188—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3]73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村镇规划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9月27日

1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编制村镇规划,加强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县城以外的建制镇规划亦按本规标准执行。 1.0.3 编制村镇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村镇规模分级

2.1 村镇规模分级

2.1.1 村庄集镇按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宜分为基层村、中心村、一般镇、中心镇四个层次。

2.1.2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应按其不同层次级规划常住人口数量,分别划分为大、中、小开型三级,并应符合 表2.1.2 的规定。

2 村镇规模分级

2.2 村镇人口预测

2.2.1 村镇总人口应为村镇所辖地域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其发展预测应按下式计算:

Q = Q0(1+K)n + P

式中Q----总人口预测数(人);

Q0----总人口现状数(人);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人);

n-----规划期限(年)。

2.2.2 集镇规划中,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应按其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

2.2.3 集镇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预测,应按 表2.2.3 的规定计算。

2.2.4 集镇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2.2.4.1 建设项目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宜按平均增长法计算人口的发展规模。计算时应分析近年来人口的变化情况,确定每年的人口增长数增长率。

2.2.4.2 建设项目已经落实、规划期内人口机械增长稳定的情况下,宜按带眷系数法计算人口规模。计算时应分析从业者的来源、婚育、落户等状况,以及村镇的生活环境和建设条件等因素,确定增加从业人数及其带眷人数。

2.2.4.3 根据土地的经营情况,预测农业劳力转移时,宜按劳力转化法对村镇所辖地域范围的土地和劳力进行平衡,计算规划期内农业剩余劳力的数量,分析村镇类型、发展水平、地方优势、建设条件#和政策影响等因素,确定进镇的劳力比例和人口数量。

2.2.4.4根据村镇的环境条件,预测发展的合理规模时,宜按环境容量法综合分析当地的发展优势,建设条件及环境,生态状况等因素,计算村镇的适宜人口规模。

2.2.5 村庄规划中,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可不进行分类,其人口规模应按人口的自然增长和农业剩余劳力的转移因素进行计算。

3 村镇用地分类

3.1 用地分类

3.1.1 村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9大类、28小类。

3.1.2 村镇用地的类别就在采用字母与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村镇用地的统计工作。

3.1.3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3 的规定。

乡镇建设规划规范 第二篇_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

【乡镇建设规划规范】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

来源: 时间:2009-3-16 11:00:45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Market Planning of Town and Township

CJJ/T 87-2000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村镇规划设计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0年6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标号[2000]79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1]413号)要求,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村镇规划设计研究所主编的《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经审查,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CJJ/T87-2000,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村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村镇规划设计研究所负责具

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4月12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1]413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吸取科研成果,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乡镇集贸市场类别和规模分级;4.乡镇集贸市场布点和规模预测;5.集贸市场用地;6.集贸市场选址和场地布置;7.集贸市场设施选型和规划设计;8.集贸市场附属设施规划设计等。

本标准由建设部村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村镇规划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村镇规划设计研究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参编单位是:河北省村镇建设研究会、浙江省村镇建设研究会、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村镇建设研究所、云南省村镇建设研究会新、疆自治区村镇建设研究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任世英、赵柏年、杨斌辉、孟祥书、寥先贵、丛树京、张铭彝、朱信义;参加人员:吴铁、丁家华、邹永安、丁伯昂、刘伟业、朱英杰、杨赋、李秀淼、尹庆祥、许晓燕、李光明。

1 总 则

【乡镇建设规划规范】

1.0.1 为了科学地进行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设计,提高集贸市场建设的综合效

益,促进商品流通,繁荣城乡市场经济,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县城以外建制镇和乡的辖区内集贸市场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

1.0.3 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乡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的部署。贯彻勤俭建设、节约用地、不占良田、方便交通、优化环境的原则,并应符合适用、经济、卫生、安全等要求。

1.0.4 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设计应包括:依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集贸市场的布点和规模;在乡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中确定集贸市场的位置和用地范围,编制集贸市场的详细规划,为集贸市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提供依据。

1.0.5 乡镇集贸市场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乡镇集贸市场 Trade Market in Towns and Townships

在乡和县城以外建制镇的行政辖区范围内,定期聚集进行商品交易的场所。 2.0.2 乡镇域 Region of Towns and Townships

乡和县城以外建制镇的行政辖区地域范围。

2.0.3 镇区 Area of Towns

县城以外建制镇政府所在地或集镇的建设规划区范围。

2.0.4 平集日 Usual Market Day

一年中一般情况下的集市日期。

2.0.5 大集日 Important Market Day

节日和传统商品交易季节等特殊情况下,聚集人多、交易量大的集市日期。 2.0.6 入集人次 Total Number of People in Usual Market Day

集日全天内参与集市活动的人次总数。

2.0.7 平集日高峰人数 Peak Number of People in Usual Market Day 平集日在集贸市场内人流高峰时容纳的人数。

2.0.8 平集日高峰系数 Peak Coefficient in Usual Market Day 平集日高峰人数与入集人次的比值。

2.0.9 集贸市场用地 Land Used for Trade Market

集贸市场专用的各项设施和通道占地面积的总和,不包括用地外兼为其他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等用地。

2.0.10 人均市场用地指标 Index of Land Used for Market Per Capita 集贸市场用地面积除以平集日高峰人数的数值(m2/人)。

2.0.11 行商 Itinerant Traders

无固定营业地点的经商人员。

2.0.12 坐商 Traders with Stands

【乡镇建设规划规范】

有固定营业地点的经商人员。

2.0.13 临时摊床 Temporary Stands

为行商临时使用,集市过后不存储贷品的摊位。

2.0.14 固定摊棚 Fixed Stands

为坐商使用,设有防护设施的摊棚。

3 乡镇集贸市场类别和规模分级

3.0.1 乡镇集贸市场的类别,按交易品类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市场;按经营方式

分为零售型和批发型市场,以及批零兼营型市场;

按布局形式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市场;按设施类型分为固定型和临时型市场;按服务范围分为镇区型、镇域型和域外型市场。

3.0.2 以零售为主的乡镇集贸市场的规模,应按平集日入集人次划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四级,其规模分级应符合表3.0.2的规定。批发市场的规模应根据经营内容的实际情况分级。

表3.0.2 乡镇集贸市场规模分级

4 乡镇集贸市场布点和规模预测

4.0.1 县域乡镇集贸市场的分布应结合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确定其类别、数量和布点。

4.0.2 集贸市场的规划应根据市场的现状和市场区位、交通条件、商品类型、资源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其发展的趋势和规模。预测的内容应包括集市服务的地域范围、交易商品的种类和数量、入集人次和交易额、市场占地面积、设施选型以及分期建设的内容和要求等。

4.0.3 对于临近行政辖区边界和沿交通要道的乡镇集贸市场,在进行布点时,应充分考虑影响范围内区域发展经贸活动的需要。

4.0.4 乡镇集贸市场规模预测的期限应与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镇区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5 集贸市场用地

乡镇建设规划规范 第三篇_镇规划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镇规划标准

GB 50188 — 2007

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town

1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镇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镇 town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 2.0.2 镇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的地域。 2.0.3 镇区 seat of government of town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0.4 村庄 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5 县域城镇体系 county seat town and township system of county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有机联系的城、镇(乡)群体。 2.0.6 镇域镇村体系 town and village system of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中有机联系的镇区和村庄群体。 2.0.7 中心镇 key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各分区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发挥中心作用的镇。 2.0.8 一般镇 common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中心镇以外的镇。 2.0.9 中心村 key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服务的公共设施的村。 2.0.10基层村 basic-level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村。

3 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

3.1 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

3.1.1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中心镇、一般镇的性质、职能和发展规模进行制定。

3.1.2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预测一、二、三产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劳力和人口的流向趋势;

2、落实镇区规划人口规模,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

3、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

4、确定镇域内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3.1.3镇区和村庄的规划规模应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

在进行镇区和村庄规划时,应以规划期末常住人口的数量按表3.1.3的分级确定级别。

3.2 规划人口预测

3.2.1镇域总人口应为其行政地域内常住人口,常住人口应为户籍、寄住人口数之和,其发展预测宜按下式计算: Q=Q0(l+K)n+p

式中 Q---总人口预测数(人); Q0---总人口现状数(人);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 n---规划期限(年).【乡镇建设规划规范】

3.2.2镇区人口规模应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预测的数量为依据,结合镇区具体情况进行核定;村庄人口规模应在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进行预测。

3.2.3镇区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应按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镇区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预测,宜按表3.2.2的规定计算。 表3.2.3 镇区规划期内人口分类预测:

3.2.4 规划期内镇区人口的自然增长应按计划生育的要求进行计算,机械增长宜考虑下列因素进行预测。

l、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及土地经营情况预测劳力转移时,宜按劳力转化因素对镇域所辖地域范

围的土地和劳力进行平衡,预测规划期内劳力的数量,分析镇区类型、发展水平、地方优势、建设条件和政策影响以及外来人口进入情况等因素,确定镇区的人口数量。

2、根据镇区的环境条件预测人口发展规模时,宜按环境容量因素综合分析当地的发展优势、建设条件、环境和生态状况等因素,预测镇区人口的适宜规模。

3、镇区建设项目已经落实、规划期内人口机械增长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可按带眷情况估算人口发展规模;建设项目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可按平均增长预测人口的发展规模。

4 用地分类和计算

4.1 用地分类

4.1.1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9大类、30小类。 4.1.2镇用地的类别应采用字母与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用地的统计工作。 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4.2.1镇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

4.2.2 规划范围应为建设用地以及因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规划确定的预留发展、交通设施、工程设施等用地,以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4.2.3分片布局的规划用地应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4.2.4现状及规划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用地的计算单位应为公顷(hm2)。

4.2.5用地面积计算的精确度应按制图比例尺确定。1:10000、 l:25000、1:50000的图纸应取值到个位数;1: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一位数;l:1000、l:2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两位效。

4.2.6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5 规划建没用地标准

5.1 一般规定

5.1.1 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表4.1.3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地8大类用地之和。

5.1.2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 5.1.3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5.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的规定分为四级。

5.2.2 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中第二级确定;当地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I、Ⅶ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三级确定;在各建筑气候区内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5.2.3 对现有的镇区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表5.2.3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第四级用地指标可用于I、Ⅶ建筑气候区的现有镇区。

注:规划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增减数值。

5.2.4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镇区,可根据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5.3 建设用地比例

5.3.1镇区规划中的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以及绿地中的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5.3.1的规定。

乡镇建设规划规范 第四篇_村镇规划标准

村镇规划标准

时间:2009-08-04

(GB50188—93,1994年6月1日施行)

1 总 则

1.0.1 为了科学地编制村镇规划,加强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县城以外的建制镇的规划亦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村镇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村镇规模分级和人口预测 2.1村镇规模分级

2.1.1 村庄、集镇按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宜分为基层村、中心村、一般镇、中心镇四个层次。

2.1.2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应按其不同层次及规划常住人口数量,分别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级,并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 表2.1.2

2.2 村镇人口预测

2.2.1 村镇总人口应为村镇所辖地域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其发展预测应按下式计算:

Q=Q0(1+K)n+P 式中Q—总人口预测数(人); Qn—总人口现状数(人);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 n—规划期限(年)。

2.2.2 集镇规划中,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应按其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

2.2.3 集镇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预测,应按表2.2.3的规定计算。 集镇规划期内人口分类预测 表2.2.3

2.2.4 集镇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2.2.4.1 建设项目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宜按平均增长法计算人口的发展规模。计算时应分析近年来人口的变化情况,确定每年的人口增长数或增长率。

2.2.4.2 建设项目已经落实、规划期内人口机械增长稳定的情况下,且按带眷系数法计算人口发展规模。计算时应分析从业者的来源、婚育、落户等状况,以及村镇的生活环境和建设条件等因素,确定增加从业人数及其带眷人数。

2.2.4.3 根据土地的经营情况,预测农业劳力转移时,宜按劳力转化法对村镇所辖地域范围的土地和劳动力进行和平衡,计算规划期内农业剩余劳力的数量,分析村镇类型、发展水平、地方优势、建设条件和政策影响等因素,确定进镇的劳力比例和人口数量。

2.2.4.4 根据村镇的环境条件,预测发展的合理规模时,宜按环境容量法综合分析当地的发展优势、建设条件,以及环境、生态状况等因素,计算村镇的适宜人口规模。

2.2.5 村庄规划中,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可不进行分类,其人口规模应按人口的自然增长和农业剩余劳力的转移因素进行计算。

3 村镇用地分类 3.1用地分类

3.1.1 村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9大类、28小类。

3.1.2 村镇用地的类别应采用字母与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村镇用地的统计工作。

3.1.3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 表3.1.3 

乡镇建设规划规范 第五篇_乡镇建设行为规范

受案镇建设行为规范

为加强在日常维护、工程施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严格管理好建设专项资金,优化建设流程,缩短建设周期,降低维护成本,规范工程管理程序,科学合理的制定工程计划,使工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责任主体明确,切实保护我镇人民权益,做好我镇建设工作,规范建设行为,特制动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一)日常维护工程

(二)新装建设工程

(三)迁改建设工程(需受案镇批复实施的项目)

(四)专项建设工程(需受案镇批复实施的项目)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以受案镇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范作兵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名单,落实责任,明确职责。

受案镇建设办负责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及受案镇本部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和实施;组织全工程项目的招标、施工合同的商谈及拟稿;负责上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初审及评估,工程预、结算审核;指导和监督县分受案镇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工程验收等方面工作的管理;协调解决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对施工进度进行跟踪,对施工费用进行监管,配合物流管理部进行工程验收,对工程竣工资料审核备案。

(三)各村(社区)

各村(社区)负责对本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实施方案的编制(含设计文件、工程预算、图纸、投资收益分析等)做好协调工作,保障工程的实施,监督施工质量及费用控制,村级专项资金项目上报受案镇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的对接协调等。

三、工程建设管理

(一)合同管理

1.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原则

工程项目合同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受案镇相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签订。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2、合同签订条件

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完成,施工现场开工条件具备,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具备,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施工资质和履行工程项目合同的能力。专项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经省受案镇审核并批复实施,及时进行招投标,施工主体必须是受案镇招标入围的施工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合同,应符合国家《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未经受案镇负责人书面授权委托而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协议及合同均为无效。

3、合同内容

施工主体的名称、住所;工程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解除合同的约定等。

合同中确定施工人工费用,按成都市相关资费标准执行,并在合同中明确表述。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

准和要求。

4、合同保管

明确专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进行管理,对已建成的工程项目合同、设计文件及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建立合同台账。

(二)项目管理

1.工程预算及设计文件

日常维护和新装工程:施工预算及设计文件由建设办人员编制,部门经理审核,受案镇分管领导审批。

2.工程立项

工程项目获批准后,应进行工程立项;

3.工程材料领用

受案镇物流管理部门根据工程预算,将工程所需材料配拨至施工主体。

4.工程施工管理

根据省受案镇党委要求,全工程报受案镇备案后,由受案镇建设办制定工程进度月报表,安办及时对工程安全问题进行排查。

四、工程结算管理

1.审核后的施工图原始件是工程预结算、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同时做好存档工作。

2.如有合同变更或施工、设计变更,须提供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原件及补充协议。

3.工程结算时,必须以建设工程合同原件、我方竣工验收

证明书和施工主体签字的竣工图原件为依据,不得以工程合同复印件、施工主体单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工程施工月进度表作为结算依据。

4分受案镇概、预算人员,负责对所有在建工程增量核定单提出质疑并审查;对违反成都市规定价格的单据进行更正;拒收有改动痕迹的签证单。

5.工程完工并根据省受案镇相关验收规定验收合格后,由受案镇建设运维部提请财务部支付相关建设工费。

五、明确责任制

受案镇工程设计人员、立项人员、工程管理人员、分管领导对工程建设项目向受案镇党委负责;受案镇建设办就工程建设项目向受案镇分管领导负责。建立层层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工程建设项目无法按期完工,造成物资采购资金和建设工费资金缺乏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受案镇人民政府

2011年3月20日

乡镇建设规划规范 第六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镇 规 划 标 准

GB 50188 — 2007

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town

1 总 则

1.0.1 为了科学地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镇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镇 town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 2.0.2 镇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的地域。 2.0.3 镇区 seat of government of town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0.4 村庄 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5 县域城镇体系 county seat town and township system of county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有机联系的城、镇(乡)群体。 2.0.6 镇域镇村体系 town and village system of town

镇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中有机联系的镇区和村庄群体。 2.0.7 中心镇 key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各分区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发挥中心作用的镇。 2.0.8 一般镇 common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中心镇以外的镇。 2.0.9 中心村 key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服务的公共设施的村。 2.0.10基层村 basic-level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村。

3 镇村体系和人口预测

3.1 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

3.1.1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中心镇、一般镇的性质、职能和发展规模进行制定。

3.1.2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预测一、二、三产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劳力和人口的流向趋势;

2、落实镇区规划人口规模,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

3、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

4、确定镇域内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3.1.3镇区和村庄的规划规模应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

在进行镇区和村庄规划时,应以规划期末常住人口的数量按表3.1.3的分级确定级别。

表3.1.3 规划规模分级(人)

3.2 规划人口预测

3.2.1镇域总人口应为其行政地域内常住人口,常住人口应为户籍、寄住人口数之和,其发展预测宜按下式计算: Q=Q0(l+K)n+p 式中 Q---总人口预测数(人);

Q0---总人口现状数(人);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 n---规划期限(年).

3.2.2镇区人口规模应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预测的数量为依据,结合镇区具体情况进行核定;村庄人口规模应在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进行预测。

3.2.3镇区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应按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镇区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预测,宜按表3.2.2的规定计算。 表3.2.3 镇区规划期内人口分类预测:

3.2.4 规划期内镇区人口的自然增长应按计划生育的要求进行计算,机械增长宜考虑下列因素进行预测。

l、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及土地经营情况预测劳力转移时,宜按劳力转化因素对镇域所辖地域

范围的土地和劳力进行平衡,预测规划期内劳力的数量,分析镇区类型、发展水平、地方优势、建设条件和政策影响以及外来人口进入情况等因素,确定镇区的人口数量。

2、根据镇区的环境条件预测人口发展规模时,宜按环境容量因素综合分析当地的发展优势、建设条件、环境和生态状况等因素,预测镇区人口的适宜规模。

3、镇区建设项目已经落实、规划期内人口机械增长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可按带眷情况估算人口发展规模;建设项目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可按平均增长预测人口的发展规模。

4 用地分类和计算

4.1 用地分类

4.1.1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9大类、30小类。 4.1.2镇用地的类别应采用字母与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用地的统计工作。 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

4.2 用地计算

4.2.1镇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

乡镇建设规划规范 第七篇_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村镇规划设计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0年6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标号[2000]79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1]413号)要求,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 院村镇规划设计研究所主编的《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经审查,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CJJ/T87-2000,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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