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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实施条例

时间:2018-05-01   来源:行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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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实施条例 第一篇_电力法律法规

1.我国已经发布的电力规章有哪些。

我国颁布的电力规章有《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书上目前就这些其他的可自行查找。

2.供电合同有哪些特点。

1、供应方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依法取得特定营业资格的供电企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作为供应方。

2、属于持续供给合同。

3、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

4、对使用人的责任都有特殊要求。

3.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量如何认定。

1、能够查明产量的,按同属性单位正常用电的产品单耗和窃电单位的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再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与抄见电量对比的差值计算确定。

2、在总表上窃电的,若分表正常计量,按分表电量及正常损耗之和与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确定

3、按历史上正常月份用电量与窃电后抄见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计算确定

4、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h计算;照明用户按6h计算。

4.处理单位窃电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两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为2002年7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

会第11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

5.我国已经颁布的电力法规有哪些。

我国颁布的法规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网监管条例》。

6.简述合同变更的条件。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

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7.窃电行为有哪些?应如何处理?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窃电行为包括: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

装置封印用电;4、故意损害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人生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详细见书141页这里只做简单说明

1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1残疾赔偿金

(2残疾补助器具费

(3被扶养人生活费

(4康复费

(5护理费

(6后续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1丧葬费

(2被扶养人生活费

(3死亡赔偿金

(4交通费

(5住宿费

(6误工损失

9.什么是不安履行抗辩。

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顺序的,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履行,或者丧失商业信用,以及其他丧失

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债务的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12.简述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的含义和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是民事法律法规的的总称,既包括民事基本法,有包括民事特别法;既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3.供用电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公平义务,提醒义务,立即无效,解释利他。

14.电力法律法规体系的层次。

能力有限未能总结请谅解。

15.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书面形式。

公证形式。公证是指行为人将其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交国家公证机关认证,使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确认。

鉴证形式。鉴证形式只适用于合同,是指行为人将其书面的合同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关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后给与证明。

其具体形式见书第9页

16.《电力法》是何时开始实行的。

1996年10月1日

17.电力法所调整的纵向法律体系和横向法律体系关系。

纵向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国家电力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同电力企业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包括电力建设的监督管理、电网的监督管理、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电价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力设施保护

的监督管理等。

横向关系包括电力企业之间因电力的建设、生产、使用而发生的关系和电力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因电力建设、生产、使用而发生的关系。

其具体见书第29页

18.简述供用电合同的终止。

见书109页,书上未明确说明请自行总结。

19.简述供电企业采取停电催费的程序。

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际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是指用户逾期未交纳电费,供电企业或电费缴费人员通知后,未交纳电费的用户在一定限期内仍交纳电费的行为。

可以停电是指对未交纳电费的用户,经供电企业催交通知后,仍未在通知期限定期内交纳电费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可部分或全部中断电源,停止对欠交电费的用户供电,使用户受到一定

经济损失的惩罚。

20.简述电力法的基本内容。

《电力法》就是关于法律处理问题的一些解决办法。它包括了:

1、电力行业与行政分家的问题。

2、关于供电营业区和电网调度问题。

3、停电程序问题。

4、电力供应和使用。

5、电网调度问题。

6、电价问题。

7、电力监督检查问题。

8、法律责任问题。

这八大问题的基本解决办法和规章是电力法的基本内容。

这是目前已知老师提纲所总结,至于其余部分靠各位自己努力了,能大概有影响就够了

电力法实施条例 第二篇_电力法学习心得

电力法学习心得

经济1401班 尹乘成 1141010127

2014年的秋天,我很荣幸地来到了华北电力大学学习,一晃一年多过去了,我在这里经历到了许多的人和事,都让我对这座电力行业的“黄埔军校”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华北电力大学是由教育部与国家电网等七家电力央企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华北电力大学等九家单位组成的华北电力大学理事会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由此可见其带有浓厚的电力特色,为电力行业贡献了一批批高素质精英人才。 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不仅是工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电力企业发挥社会效益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保证。电力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与稳定,容不得一点的松懈,仅仅靠人的主观是很难保证万无一失的,所以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来保证电力行业的稳定发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随后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和条例。这些法规和条例的出台,为电力行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中国电力法基本制度的设计,基于当时的国情。其一,电力严重短缺。在立法过程中,对电力法名称曾出现争议,

或称“电业法”或称“电力工业管理法”等,最后定为“电力法”,这表明立法的出发点在于电力这一法律关系之客体,而忽视了电业这一法律关系之主体。因此,电力法律关系主体缺位或定位不明确的弊病就在所难免。其二,当时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立法者不得不采取“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的方针:既遵循当时的体制规范和行为准则,又力图为将要实行的新体制留下制度空间。所以,不可避免地,电力法一面保留了较多的计划经济旧痕,另一面业已显露出市场经济的几抹新色。而随着改革进程的加快,电力法在实施过程中相应出现两个极端:一部分保守的制度规定,运行伊始就陷入滞后之窘境;而另一些超前性规定却又因配套改革未跟上而成为难以解近渴的“远水”。电力法的实施因而显得困难重重,陷入山重水复疑无路之境地。

本学期在王老师的教导下学习了《电力法》的一些基础知识,感觉收获颇丰,对学习电力法的必要性有了一些自己的认识,下面简要谈一些个人的想法。首先,通过学习这些专业的法规条例,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我们学校一直都以培养学生严谨务实的态度为原则教书育人,从进校开始,就着重培养我们严谨务实的学习态度,对今后我们从事电力相关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电力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先行者。近年来,我国电力行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体制改革、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安

全事故接连不断,贪污、挪用、受贿、等职务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危及电力安全和发展。尤其在当前全国安全和反腐败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由于我们平时疏于学习,对电力规章制度学习不深,理解不够全面,遵章守法意识不强,少数人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久而久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酿成悲剧。所以,当下的法制意识教育是非常适时且必要的,及时地学习到一些法规条例方面的知识,可以使知法懂法守法的人越来越多,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更重要的是,通过这学期法规条例的集中学习教育,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及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及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会对遵守规章制度,并在将来 成为一名合格的电力企业员工产生很大的阻碍。没有受过系统法律知识培训的员工,也会是将来工作中的一大风险。当前电力系统发生的许多事故,大多数都是因为个别员工法律和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而且也葬送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由于家长都在电力行业从业,所以经常会听他们说起一些事故。如果员工不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和电力行业安全作业规程,不能熟练掌握日常工作的操作规程,就很有可能在现场操作和调度管理等工作各环节出现偏差,严重的还会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的损失。作为一个经管院的学生,如果不懂财务管

理,不熟悉财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就有可能在将来的实际工作中违反财经纪律,带来恶劣的影响,甚至有可能危及企业的安全。因此,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条例制度等基本知识,平时认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等,对我们的安全工作和幸福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二,通过学习的过程进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力求在理解和运用上下功夫。法律法规及条例制度的学习不能一蹴而就,不是一时半会儿就可以学好的,关键还是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例的合格员工。我认为学习法律法规及条例制度,没有捷径可走,要在短期内尽快熟悉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制度体系知识,确实有难度。但是任何理论都来源于生活,同样,法律法规的学习也有可以还原到生活场景中去。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与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就要重点地去学,下功夫去理解和记忆,以便在工作生活中能够熟练地用运。如《经济法》、《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司内部颁布的条例和制度等这些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制度,我们就要重点关注,把握理解。对于那些虽然重要,但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关系不大的,就不必那么熟读于心了,只需要稍懂大意即可。在学习方法上,要联系

自己的专业重点学习,并做到学习与实践运用相结合,学法与守法相结合。另外,要通过各种典型案例剖析,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成本,运用反面的教训警醒人,不断提高新一代大学生们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为将来投入到工作岗位中去打好基础。只有这样才能是我们真正地成长为一名合格的电力行业接班人,严谨务实工作,不违法、不违纪,做一个法律法规的拥护者。

最后,通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制度,可以强化制约效果,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当前,电力行业发展日新月异,不断取得新的成就,但是在企业管理制度上仍然不够完善,难免会有个别人抱着侥幸心理踩着红线走,结果常常引发安全事故。因此,通过对即将要步入电力行业的大学生们的法律知识教育,可以有效地把安全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让未来电力企业的员工们带着知法、懂法、守法的态度进入企业,必然能营造一份严谨务实、遵纪守法的工作环境。而且,联系公司的实际情况来说,当前马上就要面临毕业的大学生们将来基本都是各个电力企业的一线员工,而安全生产的关键就是要加强对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在大学学习电力法这门课程是十分必要的,它将给将来电力行业的工作环境产生极大的影响。

通过这个学期对《电力法》的学习,引发了我的一些思

电力法实施条例 第三篇_《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国电电源[2002]267号)(1)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

国电电源[2002]267号

第一章 总 则【电力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经贸委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2002年版),保证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全资及控股电力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对重要电力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促进设备监造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监造是指承担设备监造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设备供货合同的要求,坚持客观,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对工程项目所需设备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并对委托人负责的服务。

第三条 设备的制造质量由与委托人签订供货合同的设备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全面负责在设备监造并不减轻制造单位的质量责任,不代替委托人对设备的最终质量验收。监造单位应对被监造设备的制造质量承担监造责任,具体责任应在监造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电力设备监造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依法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设备监造合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全资和控股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 电力设备监造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电力工程设备监造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对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监造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国家电力公司系统设备监造工程师的培训;

(四)监督、指导电力设备监造工作;

(五)负责电力设备监造信息管理、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工程设备监造经验交流等。

第三章 委托人与监造单位的权利与责任

第七条 委托人应按政府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自主择优选择具有良好业绩和能力的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工作。

第八条 设备监造实行回避制。监造单位与被监造设备的制造单位不得有直接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第九条 监造单位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如实向委托人出示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不得委托无监造能力的单位实施设备监造。委托人应对监造单位和监造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

第十条 委托人与监造单位签订监造服务合同应主要包括:监造项目及监造范围、监造的依据及标准、监造的方式、监造的责任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合同的修改和不可抗力等。监造单位所承接的监造合同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 监造单位与委托人签订委托监造合同后,应成立由总监造工程师、专业监造工程师组成相对固定的监造项目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监造单位应根据承接的监造业务,在设备制造期间,配备相应的驻厂监造人员,进驻制造单位实施监造。

第十三条 委托人在与制造单位签订设备供货合同时,应明确设备监造的内容和监造单位的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前,将监造单位名称、监造工作内容、监造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书面通知制造单位。

第十五条 委托人在监造服务合同生效后,应向监造单位提供被监造设备的供货合同、技术协议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十六条 监造单位在监造实施前,应将驻制造单位的监造人员履历报送委托人。委托人有权要求监造单位更换监造人员。驻制造单位的总监造工程师、监造工程师如有变更,监造单位应书面通知委托人。

第十七条 监造工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委托人、监造单位和制造单位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有争议,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四章 监造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十八条 监造工作程序:

(一)熟悉设备图纸、技术标准、制造工艺以及设备供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设备监造大纲》和《设备监造实施计划》,经总监造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报送委托人备案。

(三)核查制造单位提供的生产计划和有关质量体系,并提出核查意见。

(四)核实制造单位主要分包方的资质,情况、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设备供货合同的要求。

(五)熟悉制造单位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试验要求,确认各制造阶段检验、试验的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

(六)对设备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和试验报告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通知委托人予以确认。

(七)查验主要零件的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人员的上岗资格,并对设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进行查验。

(八)对制造设备的主要原材料、外购配套件、毛坯铸锻件的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和外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质量证明以及制造单位提交的检验资料进行查验。

(九)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深入生产场地对所监造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质量和制造工序进行检查与确认。

(十)监造人员应按制造单位检验计划和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监督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如发现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应及时通知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工或返修;对当场无法处理的质量问题,监造人员应书面通知制造单位,要求暂停该部件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并要求制造单位处理;当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向制造单位出具书面停工通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

(十一)监督制造单位的设备装配和整体试验等过程。

(十二)按设备制造合同的规定核实制造单位提交的制造进度付款单,提出核实意见,报总监造工程师批准后开据有关证明,提交委托人作为委托人向制造单位支付设备款的依据。

(十三)定期向委托人提供监造工作简报,通报设备在制造过程中加工、试验、总装以及生产进度等情况。

(十四)设备监造工作结束后,编写设备监造工作,总结,整理监造工作的有关资料、记录等文件,一并提交给委托人。

第十九条 由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控股建设的电力项目,应对其使用的主要电力设备进行监造。

第五章 监造服务费

第二十条 设备监造业务实行有偿服务。监造服务费是委托人依据监造服务合同向监造单位支付的服务酬金,监造服务费和支付方式应写入监造合同。

第二十一条 监造服务费依据国家经贸委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2002年版)计列。委托人应将概算列支的全部监造费用于设备监造服务工作,委托人也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被监造设备的全部设备购置费乘以0.2%~ 0.25%的费率计算设备监造费。

第二十二条 设备监造服务适合规模经营,各类设备监造成本差异较大,因此委托人原则上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签订监造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其他电力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法实施条例 第四篇_电力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

电力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

一、填空题:

1、 根据架空线路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规定,1~10千伏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

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为: 15 米。

2、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盈亏 ,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3、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日。

4、 我们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

过 四十四 小时的工时制度。

5、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月。

6、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

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 法定代理人 代理民事活动。

二、判断题

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均属于应当可以索赔的电力运行事故。(×)

2、供电设施的产权确定中规定: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

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于供电公司。(√) 3、35-110kV架空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规

定:最大风偏距离3.5米,最大弧垂距离4.0米。(√)

4、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可以不包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条款。(×)

5、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16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行

为活动,是为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简单题:

l 法有什么特征?

答: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系统;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

法是以规定人们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行为规范系统。

1、 什么是民事责任?

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

法律后果。

2、 一般我们所说的电力法是指?

答:电力法是调整人们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使用及电力管理过程中所

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3、 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答: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合同的有效期限;

违约责任;

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4、 电力法规定了电力运行事故由哪些原因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不可抗拒力;用户自身的过错。

电力法实施条例 第五篇_电力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

电力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电建〔1997〕79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

第三章 公司在项目运作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

第四章 公司的权利和责任

第五章 电力建设项目的开工程序

第六章 中介机构

第七章 相关的行业管理和服务

第八章 监督及考核

第九章 附则

为了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电力建设项目投资约束机制,培育和完善电力建设市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部制定了“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部建设司。

附件:

《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电力建设项目投资约束机制,培育和完善电力建设市场,规范项目法人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合理工期、控制造价、达标投产,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司和股东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电力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从事电力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大、中型火力发电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本规定组建公司,实行公司负责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三条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电力建设项目出资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组建的项目公司法人,依法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并享有相应权利,责权利相统一的法人责任制。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

第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发起人或投资方在申请项目立项时,应报送以下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的该发起人或投资方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五条

新建大、中型电源建设项目的公司筹建机构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公司的组建方案和投资协议,凡没有公司组建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审查和转换。

第六条

新建大、中型电源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正式组建公司。有关投资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公司有关协议或合同及时注入资本金,办理公司的登记注册。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将批准公司设立文件、公司章程、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名单及其简历、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设置等报电管局或省电力局备案。

第八条

扩建、改建或滚动开发的大、中型电源项目,如投资方和投资比例任何一项发生变化的,均应按本规定第二条设立公司;如投资方和投资比例均无变化的,一般原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

第三章 公司在项目运作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前):

(一)筹备成立公司;

(二)签订合资协议、落实融资渠道;

(三)组织环境保护评价;

(四)草签征地、电量购销、调度、并网及其它有关协议;

(五)组织编制和上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评估、组织设计招标并签订设计合同;

(六)项目立项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项目准备阶段(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后到开工报告批准之前):

(一)组建公司,按规定比例、批次、期限注入资本金;

(二)负责征地、租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完成拆迁、赔偿及工程现场“四通一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场地平整)等工作;

(三)组织设备招标,签订设备供货合同;

(四)组织编制项目的初步设计,经电管局或省电力局核报电力工业部批准;

(五)组织工程施工、监理、监造、调试等招标,签订承包合同;组织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会审;

(六)签订上网、调度和购电合同;

(七)组织开工审计,配合审计部门提出开工前的审计报告;

(八)编制工程项目开工计划申请报告及年度投资计划,报电管局或省电力局审查,由其转报电力工业部;

(九)国家批复开工计划后,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落实八项开工条件,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电管局或省电力局审查,由其转报电力工业部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阶段(指开工报告批准之后到投入商业运行之前):

(一)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根据建设承包合同落实资金到位;

(二)编制年度建设进度计划、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报电管局或省电力局汇总上报;

(三)每月编制工程建设进度报告、投资完成统计报表和财务快报,报电管局或省电力局汇总上报;

(四)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审查和上报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由原初设审批单位批准;

(五)在电管局或省电力局的质量监督中心站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六)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七)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组织工程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存在的问题;

(八)组织生产准备工作和进行人员培训;

(九)配合工程在建审计;

(十)根据《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组织机组的启动、试运和投产验收; (十一)组织编制竣工图;

(十二)根据机组投产达标标准组织机组投产达标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电力法实施条例 第六篇_2014年一建机电复习题集:1H431020电力法相关规定

 1H431020电力法相关规定

电力法是一个体系的概念,是指国家在调整电力建设、电力生产、电力供应、电力使用、电力管理等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国家管理电力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条例和地方法规等。其宗、旨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国家对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的管理原则是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本目的重点是:有关用户用电的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规定。

知识点1.工程建设用电的一般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按《电力法》规定,事先准备好用电申请资料,然后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提出用电申请,办理相应用电手续。

知识点2.工程建设临时用电的相关规定

工程建设临时用电首先要掌握其准用程序,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容量需要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待安装完成后组织检查验收。

知识点3.工程建设用电计量的规定

工程建设使用的电力电量,应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计量装置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对于工程建设临时用电也应遵循相关规定。

知识点4.用电安全规定【电力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并应遵循:用户安全用电行为规定,安全用电事故报告规定和可中止供电的规定。

知识点5.电力设施保护的基本原则

电力设施是指一切发电、变电、送电和供电有关设施的总称,受国家保护,工程建设应遵循: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原则,电力设施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电力企业、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打击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等。

知识点6.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

鉴于电力设施的差异性,所以对于电力设施保护的范围主要应掌握:发电厂、变电站(所)设施的保护范围,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以及电力设施保护区等。

知识点7.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原则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是常有的事,关键在于遵守:与公共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原则,与除此外其他设施互相妨碍处理的基本原则。

知识点8.电力设施保护区应遵守的规定

电力设施保护区包括: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在区内施工应遵守相应的规定。 知识点9.违反电力法规定的处罚

考虑违反电力法的形式多种多样,所以工程建设中应掌握对应的处罚形式。如强制清(拆)除、停止作业、赔偿损失、罚款、追究刑责等。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用户用电申请内容包括:用电申请书的审核、供电条件勘查、供电方案确定及批复、有关费用收取、()、供用电合同(协议)签约、装表接电等。

A.施工单位资质审查B.工程质量的审核

C.施工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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