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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盖章的法律规定

时间:2018-04-09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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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盖章的法律规定 第一篇_合同盖章签字的注意事项

合同签字盖章应注意的事项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盖章的重要性

是众所周知的。

1、谁能在合同上签字?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肯定能在合同上签字,但对于较大一些的公司,除非这个合同重大,一般来说很难见到法定代表人。大量的合同都是由销售人员洽谈,这就存在一个问题:销售人员签字的合同对公司生效吗?是否对公司生效就看销售人员有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授权应当有公司出具该的有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且该委托书我方应留存原件。授权委托书上的授权应明确具体。如果没有授权委托书,销售人员签字的合同,其内容对公司是不

具有约束力的。

2、盖什么章?

公司一般都有一个行政章就是公章,一个财务章,一个合同专

用章,签订合同可用公章或合同章。

3、签字和盖章都要有吗?

合同法规定的是签字或盖章,及只具其一即可,但合同可约定

签字并盖章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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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盖章、签字的注意事项

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但必需要亲自签字或盖章。签字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代理人。对于后者,较为谨慎的方法是由签字人交书面法

人授权书。

法人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授权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授权的时间范围,对象等,

授权人或授权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日期。

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通常会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主体不同。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

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单位的内设机构则不尽然。

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

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辩是否是原件。有当事人习惯用炭素墨水,以为利于长年保存。对

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辩困难时,才是真正的麻烦。

盖章时要加盖骑缝。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起成立。因此,并非必须签字同时盖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一般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都要同时签字并盖章,虽不必要,但应当说是有利而无害

的。在签字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时,有盖章便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盖章和签字的注意事项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都属常规错误,文件封装之前一定要认真

检查。合同盖章注意事项

尽管不是所有的合同上都加盖印章,但盖章合同毕竟是多见的,特别是在书面合同中,盖章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所谓盖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合同盖章具有重要的作用: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印章,表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2 —

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标志合同经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既然盖章是合同成立的标志,那么,对受诉法院而言,各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盖章是人民法院判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有效成立的重要证据,一般说来,某个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印章,当事人将不必另行举证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由此产生的后果便是法官将不对合同是否成立进行审理,法官将基于这一法定事实直接判定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而且,法官断定是非、分清责任也将主要依据盖有印章的合同,反之,合同未盖章,法官将要对合同是否成立展开调查。由此可见,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关涉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大问题。实事求是地讲,在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第35条、第37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理论上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践中却引发了许多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基于种种原因在草拟好的合同上拒绝盖章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同时,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随意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也并非少见,对于出现在众多合同上的盖章问题,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已经给予了慎重的注意,并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由于合同盖章问题与当事人关系甚大,因此,本文拟对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合同盖章

纠纷进行类型化研究,并对每类纠纷的处理发表些浅见。

现实生活中,因合同盖章而引发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下列见种:

一、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上加盖印章,而对方当事人并未加盖印章

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却因种种原因未在合同上盖章。具体表现为:1、异地订立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未随身携带印章,无法在合同订立之时盖章,于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好了自己一方的印章后将合同文本交给对方当事人带回单位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回到单位后,因各种原因迟迟不盖章,也不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2、洽谈、签定合同的人并非是订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而仅仅一般工作人员,合同条款约定后,一方当事人加盖了印章,而对方当事人要将合同文本带回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方能盖章,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同意合同条款进而拒绝在合同上盖章;3、一方当事人盖章后,对方当事人盖章前,交易条件

发生变化(如价格上涨或下跌等),未盖章一方不想日后履行合同,于是拒绝在合同上盖章。

二、一方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书上预先盖章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经常发生,具体表现为:1、商品定单,例如,书店为了推销图书,将图书的书名、定价、版本、出版社、书店的开户行等合同条款预先制定成合同,仅将购买册数一项空置,加盖印章后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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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广为寄送;2、商品销售广告。

三、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实践中,基于减少订约成本、快捷交易的考虑,被代理人常委托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代签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被代理人往

往以代理人无代理权为由推脱自己的责任。

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订立合同并加盖自己的印章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并非少见,许多银行的储蓄所、代办所,保险公司的支公司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上均加

盖自己的印章;而有的公司分支机构对外订立合同也加盖分支机构的印章。

五、私盖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某些单位主管印章的人员或业务人员,利用本单位印章管理不严。

六、盗盖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非本单位的人员采用非法手段秘密盗窃或盗盖印章,与他人签定合同。

七、私刻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有的人非法私刻印章,并用这枚印章与他人订立合同。

八、借盖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甲单位借用乙单位的印章与丙单位订立合同,但合同的履行人却是甲和丙。 凡此种种,乃是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合同盖章纠纷,合同盖章纠纷类型不同,将直接导致合同当事人所承

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和人民法院对其处理的不同:

一、一方盖章,对方未盖章。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则该合同不成立。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做了明确规定。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已盖章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依赖此合同能够履行并为合同的履行做了财力和物力的准备,从而使自己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那么,已盖章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未盖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失。当然,追究未盖章当事人的—4 —

【合同盖章的法律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即: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例如,在中外合作经营项目中,常发生这样的纠纷,外商以投资为名同中方草签了合作合同,约定由中方负责征用土地、招用工人及“三通一平”,外商负责投入资金。合同签定并由中方盖章、外商携带合同回国后,提出苛刻条件迫使中方就范,否则就拒绝在合同上盖章,于此情形,中方如果接受这一条件,那么合同的履行对中方将明显的不公平;相反,中方如果不接受这一条件,中方为了履行合同,已经征用了土地,招用了工人,为此支付了大笔费用。这就是典型的恶意磋商。在恶意磋商的情况下,善意方有权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例如,甲乙双方订立钢材买卖合同后,乙以合同须经经理同意后方能盖章为由将合同带走,但通知甲可以为履行合同作准备,后来,乙看市场上钢材行情下跌,此时履行合同自己将获利较少,于是便拒绝在合同上盖章。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未盖章的当事人将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这种情形下,盖章方

的当事人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 和所遭受的损失,将被视为交易风险而由自己承担。

应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一方虽未在合同上盖章,但对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且对方已接受了履行,则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条做出了如下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

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一方预先在空白合同上盖章。这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种情况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就合同条款进行 了仔细磋商,并经过了讨价还价的过程,并且合同当事人是特定的,而第二种情况 则往往是一方当事人自己事先拟定合同条款,并加盖公章后向对方当事人寄送,对方当事人是不特定的。于此情形,首先要确定这种空白合同条款的性质,如果该空白合同的内容具体确定,包含了一个合同所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并且表明一旦对方当事人承诺,盖章方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则该合同条款因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构成有效要约,对方一旦在合同上盖章或实际履行了合同,则视为合同成立。如果该空白合同不符

合要约的规定,则仅仅是一个要约邀请,对方盖章,则视为要约,而不视为合同成立。

三、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通常,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订立的合同,加盖被代理人印章,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实际生活中的情况较为复杂,许多单位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连同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交给第三人,在委托代理事项完成后,未及时收回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致使委托人以此再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例如,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委托乙到丙地寻找客户联系购买煤炭200吨,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某将盖有本单位印章的两份空白合同书及授权委托书交给乙,乙到丙地后,同丁公司订立了购买200吨煤炭的合同,煤炭运抵甲公司后,经验收,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了购煤款。两个月后,丁公司派人到甲公司索要煤款,甲公司则称其已于收到煤炭后7日内丁公司支付了煤款。丁公司则称甲公司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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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盖章的法律规定 第二篇_合同管辖法律规定

合同管辖法律规定

合同管辖: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

《民诉法》

法定管辖: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需先确定合同的性质): 1.《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 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等合同的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21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22条规定: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3. 购销 / 买卖合同履行地

《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1996年9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96规定》)规定: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第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在适用上述法规时应注意:购销合同中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如果货物未实际交付[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而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作为购销 /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交货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交货地点”。

《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A.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B.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上述,在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下列三个顺序确定合同履行地:

第一,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的,从约定;

第二,对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等合同,应按照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来确定,此时的合同履行地是程序法上的概念,不能适用《合同法》等实体法;

第三,对于前两者之外的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只能引用《合同法》等实体法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来确定,这时合同履行地是实体法上的概念。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要确定、单一)

合同签订地的确定:

以合同签订地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1986年)中指出:“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外,对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办理特定手续才能成立的合同,以办理特定手续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例如,当事人约定合同需要公证才能生效,那么公证地点应为合同的签订地。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意见》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2、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盖章的法律规定 第三篇_公司印章的使用及其法律效力问题

【合同盖章的法律规定】

公司印章的使用及其法律效力问题

公司企业印章概述

单位主体,包括公司等法人主体以及非法人单位,在对外交往中离不开印章。可以说,在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无论日常的交往,还是法院对纠纷的审查判断中,依据盖章认定有关文件的效力进而确定有关权利义务的归属已经成为一个常识。但每个单位都备有不止一个印章,如企业法人往往备有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企业印章代表着企业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不正确使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也常常有人问: 法人企业的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人力资源部章的法律效力如何?答曰: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样,公章的用途最多但不能用于银行等与钱的业务,法人章与财务专用章统称为印鉴章,法人章俗称私章,合同章用于签订商业合同,其它合同用公章,公章也可以签商业合同,人力资源章属于内部章,一般情况下不对外使用,用于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内部人事事务,但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时常规生效的是企业公章,当然如果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部门章依然受法律约束。

企业自行刻制的其它业务章,如物资进出库专用章、档案专用章、招标业务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等,还有企业隶属各级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公章等等,这主要是在企业内部使用的,或者是在企业集团内部、上下级对口业务部门之间使用的,一般来说,不能在企业的外部使用。这些内部章的加盖仅是该事实的确认。如果档案专用章盖在合同上,就不产生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几种常用印章的用途和简介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公章是最重要的公司印章,我们将在后文对公章的定义和法律效力进行更加详尽的论述。

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等。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为;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行为。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须为该意思内容承担责任。

财务专用章,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

发票专用章,单位用于开具发票时使用。

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但这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7号)第四条规定可以印证这一点。“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因此,法人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合同时都是有效的,盖公章不影响合同效力。 同时如果能够提供旁证证明签约时单位出于自愿,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财务专用章也可以认定合同等法律行为成立。此外,个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单位的意志。

企业自行刻制的其它业务章,如物资进出库专用章等,还有企业隶属各级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公章等等,这主要是在企业内部使用,一般来说,不能在企业的外部使用。这些内部章的加盖仅是该事实的确认。如果档案专用章盖在合同上,就不产生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章,随着社会的进步,网络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也随即出台,其中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部法律宣告了电子签名的在市场经济往来活动中的法律效力,标志着能够表明企业法人法定身份和资格条件的方式有了一个新的突破。这必将为今后的电子招投标活动即网上招投标活动,开拓了一个新的、广泛应用的模式。

公章的定义及其法律效力

依据中国传统习惯,公章是公司合同、公文、介绍信、证明信等具有法律文书性质的文件生效的凭证,是公司意思表示外化的标识,如同封建社会皇帝玉玺、官印一样,这不同于西方社会更注重个人签字的做法。从这层意思上说,公章代表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功能是相同的,但公章可以脱离法定代表人而独立存在,独立发生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在这里,出现了“公章”的字样。国内的实际情况是,一个企业法人领取了营业执照以后,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并在工商局备案: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一般来说,这三枚公章是具有代表企业法人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鉴。非常可惜,至今尚没有一部法律来明确规范和调整企业法人的印鉴。根据企业的业务范围不同,有的企业可能还需要刻制报关专用章,这枚章需要在海关备案。

在理想状态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应该是合为一体的,即法定代表人持有并使用公章,但这是不现实的,尤其是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公司,公章往往被不具有公司代表资格的人保管和持有,因此,建立严格的公章管理规范,确保所有的盖章行为都是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显得尤为重要。【合同盖章的法律规定】

在公司高管人员中,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的职权,因此,也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公章的效力具有可比性。

因为公章可以独立发生效力,所以法律确认在仅有公司公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况下,公司文件的效力。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等。由此可见,公章可以单独代表公司。

相反,在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公司公章的情况下,文件的效力就要受到质疑,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规范从正面肯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单独有效性,而在司法实践中,签字的效力往往需要其他证据的佐证。

总之,公章可使文件当然生效,而法定代表人签字则不行,所以,公章的效力优于法定代表人签字。而其他公司高管的签字,更与公章的效力不具可比性。

公章使用不当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而在文件上加盖公章,是公章的正常使用,属于公司意思表示行为,由此产生之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而与公章的具体使用人无关。由于公司相关决议失误,而导致公司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公章,并不影响文件的有效性,但公司可以依据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向对有关决议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如对董事会决议负有责任之董事)追究责任,但这不属于公章使用的问题。

因公司对公章管理不善,导致公章不当使用的情况如下:

(1)借用行为,即借用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2)盗窃、盗用行为,即盗窃、盗用公司公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私刻公司公章签订经济合同,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公司对该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公司不承担责任。

(3)滞后管理行为,即公司承包、租赁合同期满后,已经按规定办理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持有的公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原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公司的名义订立经济合同,公司对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公司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公司公章签订经济合同,如果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述情况下,对公章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员,应当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承担责任。 除管理不善外,因遭受胁迫、欺诈、或趁人之危等非难,或因重大误解,或签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势而加盖公章的行为,是违反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依据中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行为,公司可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从而阻却公章的效力。但此种情况下,公司应承担提出证据证明加盖公章的行为属于违反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责

任,而且,变更权或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而不能自行行使。对公司陷入非难境地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应当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承担责任。

合同盖章的法律规定 第四篇_合同盖章需具备的条件

合同盖章需具备的条件

一、 有合同审批单,合同内容及相关证明等材料经各部门审

核通过。

二、 合同签订方为单位的需有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骑缝

盖章;合同签订方为个人的需对方签字并按手印,骑缝签字。

三、 填写合同台帐并在合同归档前反馈,具体台帐格式见附

件。

四、 合同中要明确物理站址名称和基站编码。

五、 我公司2份合同,由使用部门-建维部留存一份,档案

部门-综合部留存一份。

六、站址租赁合同附加证明材料

1.站址租赁合同,出租方需提供租赁物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以及土地权属证件;如果出租方为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必须具有相关资质,并提供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租赁时间不超过物业管理合同签订期限。

2. 原则上不允许与因承租而取得房屋及其楼面等场地使用权的“甲方”签订合同,如有特殊情况,要求甲方提供原房主的授权委托书或转租证明。

3. 出租人是自然人的应注意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如存

在共有人应签字,需提供出租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015年4月21日

合同盖章的法律规定 第五篇_公司印章管理规定及使用协议

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根据公司不同业务的工作需要,公司印章有不同的使用范围。为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杜绝失误发生,特规定如下印章使用办法。

【合同盖章的法律规定】

二、印章刻制按公司业务需要由部门提出申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办统一办理。印章刻好后由行政办办理印章登记手续,填写《印章管理登记表》(附表1),备案并留好印章样图。

三、总经理通过授权赋予部门对其部门(专业)印章的保管权和使用权。由被授权人在行政办签字领取印章,指定专人保管。各部门在使用印章时应严格遵守印章授权使用范围、期限等规定。

公司印章使用范围、保管人、使用印章审批人等规定见下表:

印章由指定保管人专人妥善保管。保管人对所负责的印章丢失或盗用,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等负全部责任。

当印章管理人变动时,应及时办理印章管理交接手续,填写“印章管理登记表”。

四、印章的使用

1.每枚印章使用前要由经办人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附表2),并经指定的审批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批人要按公司有关规定审查要加盖印章的文本内容是否在授权的范围内,审批通过后通知印章保管人员,方可使用印章。审批人对文本加盖印证后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义务负主要责任。印章保管人需将加盖印章的文本连同《印章使用审批单》归档保存。

2.公司印章原则不允许携带外出,如确系特殊需要,需经部门经理提出书面借用申请并经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走,借用时需填写《印章借用申请表》(见附表3),且必需两人以上一起办理借用手续,在借用登记表上签字。原则上借出的印章当天归还,不得延误。印章外借期间的使用由部门经理全权负责。

3.员工如需要公司出具有关证明,本人应先提出书面申请,部门经理审核,行政办签字后方可盖章。

五、责任

1.印章使用责任人(签字人)对印章负有经济、行政、法律责任。监印人员对违反规定的签印有权拒绝用章,印章保管人员不得私自动用印章。若非法使用印章,一经查出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给予严厉的行政处分或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2.若印章在使用、保管过程中不慎遗失,则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行政、经济责任,给予严厉的处分,并赔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公章、合同专用章使用后,印章保管人均需填写使用登记表,使用人要在登记表上签字。

六、印章使用管理流程

说明:

一、需盖章人员需向上级申请; 二、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为其加盖;

三、如遇总经理不在,由总经理委托受托人签字有效,但事毕以后仍然由责任人找总经理补上签字;

四、如果工作需要使用财务章,须到财务部门按上述程序办理; 五、因工作需要将印章携带外出的,由总经理特批,批准程序如上。

合同盖章的法律规定 第六篇_关于规范使用合同专用章的通知

深公园〔2011〕160号

关于规范使用合同专用章的通知

中心各部室、各公园:

为维护中心合法权益,规范中心经济行为,加强中心风险防范,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心《关于对公园的授权管理通知》的规定,现对合同专用章的使用通知如下:

一、签订经济合同的一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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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签订授权的要求

根据《关于对公园的授权管理通知》(深公园[2011]5号文)的要求

(一)报中心审批的合同包括:政府采购类10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非政府采购类1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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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庆典、考察、公务接待等严控类单笔1万元(含)以上的合同。

(二)授权公园审批的合同包括:政府采购类100万元以下的合同;非政府采购类10万元以下的合同。

三、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事项【合同盖章的法律规定】

(一)凡以中心名义对外发生的、金额2万元(含)以上的经济活动,必须签订经济合同。

(二) 中心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相关工程和服务类合同必须按照《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预选承包商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公园管理中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要求签订。

(三) 中心由财务主管负责合同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3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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