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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金查询

时间:2018-03-11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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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金查询 第一篇_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方式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地址

和平管理部

23395270 和平区解放北路88号

河东管理部

24417633 河东区华兴道建行华兴支行

河西管理部

23262055 河西区广东路与永安道交口泰达园底商 南开管理部

27413007 南开区鞍山西道351号

河北管理部

24457395 河北区平安街68号

红桥管理部

87729935 红桥区芥园道康华里15号楼底商

塘沽管理部

25798581 塘沽新港二号路2-1259号

汉沽管理部

25666887 汉沽区新开路88号

大港管理部

63310076 万欣街与石化路交口

东丽管理部

24966285 东丽区先锋路27号

西青管理部

27917755 西青区西青道280号

津南管理部

28397065 津南区津沽路178号

北辰管理部

26912491 北辰区果园北道与果园东路交口

宁河管理部

69590013 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45号

武清管理部

29321715 杨村镇雍阳西道与新华路交口武清建行大楼 静海管理部

28911711 静海县静文路中部建行大厦

宝坻管理部

29223261 宝坻区建设路110号

蓟县管理部 29120906 蓟县中昌北路段路东

开发分中心 66224162 开发区第一大街86号泰达市民文化广场 铁路分中 26183547 河北区中山路22号

【天津公积金查询】

大港油田分中心 25926011 大港区三号院油田集团建行后三楼A443 贷款业务管理部 23391040 和平区睦南道149号

天津公积金查询 第二篇_天津社保公积金余额查询办法

天津社保个人帐户查询办法

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查询,请拨打12333,依据如下:

天津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是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全额拨款处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采用专用特服号码“12333”提供以下服务:

1、为市民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政策问题解答的人工和自动语音服务;

2、为市民提供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信息的电话查询;

3、为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4、为市民索取政策文件和有关资料提供传真服务;

5、受理各项劳动保障业务投诉、举报和建议。

电话查询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

第一步:拨打95533,接通后,按#号,根据语音提示菜单选择“3”

第二步:根据服务菜单下的语音提示选择区号“022”,然后选择“1”,选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三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菜单下的语音提示选择“2”,选择输入身份证号查询 第四步:按电话键输入身份证号,按#号键结束 注:按“*”键返回上级菜单、按“9”转人工服务

天津公积金查询 第三篇_天津 公积金的七种用法

公积金七大用法

公积金的好处很多,对于打算买房的人,可以通过公积金申请低息贷款提高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对于不需要再购房的人,公积金则成为日常的一种储蓄,可以在退休后作为养老金的补充;同时,当职工一旦遭遇失业、大病等情况的,还可以申请提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缓解职工的家庭生活困难。但是,由于人们对于公积金相关政策的不熟悉,在需要贷款和提取公积金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操作,对于一些公积金使用中的常见问题也比较模糊。为了使读者对于公积金的具体用法有更清晰的了解,本期《蓝地产》为您梳理出公积金最常用的七种用法,并请到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针对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关注的话题。很多人都知道使用公积金购房具有低首付、低利率、提前还贷更便捷、并且可以申请到更高额的组合贷款等优势。但在具体的提取使用中,又大都对相关政策缺乏清晰的了解。此外,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惠民政策,其作用也不仅仅局限在购房这件事上,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用过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建造、翻建、大修、治疗重大疾病和生活救助等方面,而这些方面恰恰是广大百姓缺乏了解又急需了解的。

住房消费用途篇

用法一:购房

1.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

购买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价款(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购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购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共同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按以上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用于首付

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购房,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以上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3.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偿还本息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购房,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以上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应与办理该贷款首付款一次性提取的职工一致),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4.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偿还本息

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用法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建修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建修房的费用。

提取资料

1.建造、翻建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及一份复印件: (1)土地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 (2)建房翻建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 (3)建房、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

(4)农业户籍户口簿。

2.大修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及一份复印件:

(1)土地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

(2)大修住房鉴定证明;

(3)大修工程预算;

(4)农业户籍户口簿。

用法三:租房

1.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减除政府补贴后已支付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2.支付市场租房房租提取

职工在本市租赁住房用于自住、已支付房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a。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

b。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

职工及配偶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一个季度的房租且不超过提取限额。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承租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用法四: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购房

1.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职工于2012年5月1日(以合同签定日为准)以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首套住房(即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购买商品住房或私产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中的一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已全额支付的房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价款(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2.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职工于2012年5月1日(以合同签定日为准)以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首套住房(即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购买商品住房或私产房),且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3.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职工于2012年5月1日(以合同签定日为准)以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首套住房(即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购买商品住房或私产房),且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的父母、借款人配偶的父母可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住房消费用途的办理程序和注意事项】

办理程序:

1. 职工应凭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可提供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管理部或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3.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应凭有关资料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或职工在建设银行(4.59,0.00,0.00%)开立的其他储蓄账户。

注意事项:

1.借款人双方父母负有公积金贷款债务的,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双方父母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有效,提取职工、代办人应签字确认。

3.经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职工必须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4.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的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先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再办理提取手续。持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职工可持储蓄卡及身份证件到住房公积金账户开立的分中心、管理部更换住房公积金龙,无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职工可通过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

5.提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应首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联和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集中封存户职工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由集中封存的分中心、管理部出具。

6.各类提取证明资料复印件用A4纸复印。

7.在管理部开户的职工(包括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分中心职工应到本分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

8.提取人同时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 非住房消费用途篇

用法五: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退休的;

(二)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三)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六)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

(八)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用法六: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提取使用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及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天津公积金查询】

用法七:治疗重大疾病

家庭成员(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住院治疗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非住房消费用途的办理程序和注意事项】

办理程序:

1. 职工凭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可提供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管理部或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3.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应凭有关资料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或职工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其他储蓄账户。 注意事项:

1. 职工同时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债务,职工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及配偶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有效,提取职工、代办人应签字确认。

3.经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职工必须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应首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联和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集中封存户职工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由集中封存的分中心、管理部出具。

5.各类提取证明资料复印件用A4纸复印。

6.在管理部开户的职工(包括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分中心职工应到本分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天津公积金查询】

7.提取人同时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 什么是公积金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发生以下行为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是购买、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二是偿还住房贷款的,三是离休、退休的,四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是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六是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就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被纳入低保的、重大疾病等情况的。 公积金热点问答

由于广大读者对公积金的相关政策缺乏必要的了解,导致在工作生活中常因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缴纳、转移、索要、补办等事宜而苦恼。为此,《今晚经济周报》特别采访了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就读者反馈的一些共性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1.公积金转移

读者:叶先生

询问内容:我进入新公司,需要把公积金从原单位转到现在单位,因为自己实在不能请假,不知道是否能找人代办?

回复:您好,这项业务应由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办理,也可由您自己就近在全市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同时,我们在周六全天也受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您也可以进行办理。转移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清册》一式二份,并请您签字,且加盖原单位公章或财务章;转移职工本人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

2.账户状态的问题

读者:肖先生

询问内容:我在4月份从老单位辞职,5月份在新单位开始上班。现在我的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是"转入未确认"。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是需要我新单位确认还是本人需要提交什么申请?或者说这种状态该如何办理?谢谢。

回复:您好,新单位为您汇缴住房公积金后,您的账户状态即可变为正常汇缴。

3.离职员工怎样向单位索要住房公积金

读者:乐女士

询问内容:你好,我已经与原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一直没有给缴纳住房公积金,我应该怎样向单位索取,需要哪些证明文件?

回复:您好,您需要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存证明等材料到原单位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进行投诉。

4.公积金卡丢失补办问题

读者:陈先生

【天津公积金查询】

询问内容:你好,我们公司用来给员工交公积金的卡不见了,我想问一下这个卡可以补办么?需要些什么证件和程序?

回复:您好,住房公积金单位卡遗失的,单位经办人可到开户的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补办,需要携带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

5.单位应该什么时候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读者:董先生

询问内容:我刚刚换了工作进入一家新公司,已经工作了一个多月,询问单位人事部门还未得到办理公积金的消息,请问单位应该何时为职工办理公积金呢?

回复:您好,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单位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辖区公积金管理部门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6.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只是单位的义务?

读者:刘先生

询问内容:我所在单位欠缴其三年的住房公积金,在向公积金中心反映后,经执法人员对单位上门宣传政策后,单位同意为我补缴,但在进行补缴时,为什么也同时要求我个人补缴?

回复:您好,《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因此您和单位都有进行补缴的义务。

7.试用期间,单位是否该为职工上公积金?

读者:王小姐

询问内容:您好,我正在一家民营企业试用,单位说转正后才给上公积金,是这样吗?

天津公积金查询 第四篇_天津公积金外地转入流程与所需材料

外地公积金转入到天津的办理流程是:

1.由您在本市的单位在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为您办理开户手续,并且正常缴存。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您出具缴存证明,并在缴存证明上注明中心暂存户账号。

3.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款项划转至本市。职工在异地销户前应打印注明职工缴存情况的缴存证明或个人查询单。

4.个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具的转移通知单和缴存证明或查询单(缴存证明或查询单上的职工身份信息需与职工身份证一致,并注明缴存起止年月,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章或业务章)办理异地转入补缴手续。

天津公积金查询 第五篇_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报指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报指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政策问答:

1、住房公积金积分受理条件是什么?

答:具有本市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加分。

2、申请住房公积金积分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哪些要求?

答:申请人在上半年申请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应缴至上一年12月份及以后;下半年申请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应交至当年6月份及以后。

【天津公积金查询】

3、计算住房公积金积分截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积分,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上半年申请的,职工随单位汇缴上一年12月份及以前住房公积金的月份之和作为该职工的累计汇缴月数;下半年申请的,职工随单位汇缴当年6月份及以前住房公积金的月份之和作为该职工的累计汇缴月数。

4、住房公积金积分分值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的每年积2分。

5、住房公积金积分具体是如何计算的?

答:根据申请人住房公积金随单位正常汇缴缴存月数,每缴存满12个月积2分;对于累计剩余月份积分,按月核定积分后进行累加。每月积分0.167分,总积分保留两位小数。【天津公积金查询】

6、申报住房公积金积分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申请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包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办理网点柜台打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自助机具打印的《住房公积金查询单》或通过网站、微信打印的个人账)。

7、对于移交前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积分?

答:申请人向原开发区社保中心(原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代办机构)申请查询打印缴存证明(缴存证明需加盖开发区社保中心印章),申请人将缴存证明提交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审核无误的核定积分。

8、在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成立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积分?

答:申请人向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建设银行(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成立前住房公积金由建设银行代办)申请查询打印缴存证明(缴存证明需加盖建设银行印章),申请人将缴存证明提交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审核无误的核定积分。

二、所需材料:

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或缴存证明;

2、原在开发区社保中心缴存后移交至市内继续缴存的职工需计算2015年以前年度积分的,还需提供开发区社保中心出具的缴存明细并盖章;

3、缴存年度早于2004年的职工(不包括原在开发区社保中心缴存的职工)需计算2004年以前年度积分的,还需提供原开户建设银行出具的缴存明细并盖章。

接待窗口咨询电话:022-24538604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报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审核事项办理指南

天津公积金查询 第六篇_住房公积金网上系统增减员及查询操作简单说明

公积金网上申报系统增减员及查询操作简单说明

——以北京为例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网站右上角有一个“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点击进入,在电脑上插入数字移动证书后,自动就识别用户名,输入密码即可进入单位网上操作界面。

前提是你在住房公积金提交过材料,申请数字证书,这个证书可以跟社保的数字证书是一个,但需要在住房管理处登记。

操作说明:

进入系统,初始页面如下:

点击“汇缴管理”,选择汇缴方式,这里以托收为例,点击“托收汇缴”,如下图:

如下图所示,点击“变更处理”

出现如下图所示页面,如要增员,点“增加”

出现下图,除配偶信息外,其中各项都要填全,有些如“职务”、“职称”等项不必较真,但要填上。录完一个人后,点“保存并继续增加”继续录入下一个。要增员的所有人录完后,点“保存并退出”。

如要做减员,则在上级页面中点“减少”,出现如下图所示

输入要减员的“个人编号”,鼠标单击任一空白格,该人信息自动呈现。(如不知道该人的个人编号。可用查询功能,文末有介绍。)

操作步骤参照增员功能即可,录入完毕并保存退出后,返回如下图所示:

点“校验变更”,然后点“返回”。出现如下图页面:

天津公积金查询 第七篇_天津公积金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及额度

★贷款期限

借款人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的最短期限:

1.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买私产住房的,不得超过20年;购买公有现住房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不得超过10年。

2.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女性55岁、男性60岁计算)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退休年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65岁。

★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按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的最高可贷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①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职工本人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夫妻双方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②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a.职工家庭购买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的80%,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20%。

b.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建修住房所需费用的70%,自筹资金不低于建修房所需费用的30%。

对于购买私产住房的,房屋价格和评估价格不一致时,取二者低值核定额度。 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与拆迁补偿安置金额的差价。

③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a.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b.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c.以下情况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计算: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购买公有现住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④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

申请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正常缴存按月住房补贴的,参照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执行。

计算出的贷款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为零的千位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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