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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时间:2018-02-08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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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篇_教育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教育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教育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教行申字()第 号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行决字[ ]第 号《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受处罚人_______拒不履行________________的处罚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__________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____(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有关材料___份。

教育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年___月____日作出的行决字[ ]第 号《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________拒不履行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处罚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篇_教育局行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三篇_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教育部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

•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

•残疾人教育条例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

•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

四、教育部门规章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2004/09/16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4/09/15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2004/09/13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09/06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4/09/01

•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8/30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2004/08/23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2004/08/15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2004/08/14

•特级教师评选规定2004/08/08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2004/08/07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2004/08/04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4/08/03

•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2004/08/01

•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2004/07/31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2004/07/18

•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2004/07/17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2004/07/16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2004/07/15

•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2004/07/14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04/07/13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4/07/12

•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2004/07/08

•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2004/07/06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2004/07/05

•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7/03

•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2004/07/01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2004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4/05/28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2004/05/27

•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2004/05/26

•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2004/05/24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2004/05/20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2004/05/19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2004/05/18

•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2004/05/16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4

•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2004/05/12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2004/0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05/07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04/13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05/21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09/20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09/23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12/30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09/13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03/15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12/02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1998/01/08

•小学管理规程1996/03/09

•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03/09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1992/10/26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1992/09/02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06/27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1992/02/02

•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08/21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1991/06/21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04/26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0/10/31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09/18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01/20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989

五、其他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4/09/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0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0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

六、其他相关文件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03/22

•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3/07/23

•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1999/12/02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09/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03/06 •教育部令第25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03/02

•教育部令第24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07/23 •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

•教育部令第22号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04/21

•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

•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9号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6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教育部令第6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2号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号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教委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2005/01/11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号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2005/01/10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3号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2005/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幼儿园管理条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5号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5/0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9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5/01/03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1号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2005/01/01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2004/12/31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7号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8号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3号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2004/12/20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1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幼儿园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小学管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四篇_教师职业纪律管理暂行规定

双山镇中心小学校教师职业纪律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我校师德建设水平,办人民满意教育,塑造德才兼备的教师队伍,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信访条例》、中共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双辽市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双辽市教育局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性质、情节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给予降职、解聘、辞退、撤消教师资格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违反《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二条规定,玩忽职守,敷衍塞责,贻误工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包括授课、备课、听课、批改作业出现严重知识错误或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不接受学校正常工作安排,消极怠工、擅离职守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中共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举办有偿补课、办班或以家属、亲友名义从事有偿家教、招收学生在家寄读。以职谋取私利,为其他办学机构引荐、介绍学生的;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故意将本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教学内容拿到补习班上讲授的。

(三)违反中共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收费、超标准收费或扩大范围收费的。

(四)违反《中小学都是职业道德规范》第五条和《双辽市教育局师德经常性评价实施方案》中评价内容第四条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在分班、调座、选用学生干部和评先选优中搞不正之风,收受、索要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利用学生家长办私事或用学生干私活,参加由学生家长支付费用的消费娱乐等活动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

(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尊重学生人格,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歧视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擅自到校外各类教育机构兼课或从事第二职业的。

(七)违反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未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

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八)违反中共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向学生或家长推销教辅资料或诱导学生购买或要求学生到指定地点购买学习资料及学生用品,师商勾结,从中谋取私利的。

(九)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双辽市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规定,穿着打扮有损教师职业形象,谈吐不雅,举止不端,造成较坏影响,经教育不改的。

(十)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双辽市教育局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考核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酒后上课,擅自离岗、误课、漏课、随意串课,课堂上吸烟,使用通讯工具或在学生学习成绩上弄虚作假、欺骗家长等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四)款规定,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造成学生辍学的。

(十二)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定》和《信访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四十八条规定,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搬弄是非,破坏团结,造成恶劣影响的;无合理诉求,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诬告

诽谤、陷害他人和影响集体利益,损害集体声誉,影响和干扰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

(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在学校及社会散布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违背法律法规、违背公民道德言论,传播封建迷信、信息等有害学生身心健康活动的。 (十四)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在社会上不注重教师身份,打架、斗殴、涉及黄、赌、毒、邪、非法上访等违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后果经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条:凡受到各类行政处分或其它处罚的教师,一律取消其当年以及处分期(《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警告满半年,记过、记大过满一年,撤职满二年)内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分的,依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规定,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撤销其当年所获奖励;属于聘任制教师的,按合同规定予以解聘或辞退。

第三条:受到各类行政处分或其它处罚的教师,如果有违法所得,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责令其退还或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条:校级领导干部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他师德规范,视违纪情节予以降职、解聘等处分。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他师德规范,除给予行政处分处,由所在党组织按照党内相关规定处

理。

第六条:对违规教师所在单位的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实行责任追究制。教师违规行为性质严重,影响较大,学校不主动查处,又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工作的,则取消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评优、评先资格,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领导班子在该年度考核中不予评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七条:对教师的各种违规行为,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查处。

第八条:对违规教师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局面通知本人,并视情节和造成的影响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当事人有权在七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以局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双山镇中心小学校及下辖各村小学校。

第十条: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据人事管理权限,按照相关的程序施行。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五篇_教育政策法规

教育政策法规

第一章、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

(一) 识记:1、教育政策、教育法规的概念 2、我国教育政策、法规的体系、类型、结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及特征 3、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适用、教育行政执法、教育法

律责任、教育法律救济等教育法学基本概念

(二) 理解:1、教育政策、法规在国家政策、法规中的地位,教育政策、法规的功能 2、

教育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价、调控与教育法规的制定、执行(适用)、监督等过程

程序 3、有关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适用、教育行政执法、教育

司法、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救济等教育法学基础知识和基本和基本理论

(三) 运用:1、能够辨析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与区别 2、能够运用教育政策、教育

法规(或教育法学)基本理论分析小学教育中的政策、法律问题案例

一、教育政策

(一) 概念:教育政策是政党和国家为实现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

针、政策的统称。(主要内容有教育体制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

人事政策、国家学制政策、课程与教学政策、学历与学位政策、教师教育政策、考

试与评价政策、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学校语言文字政策)

(二) 类型:1、依据制定政策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和

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2、依据政策内容与层次的不同,可划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

和具体政策;3、依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划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4、

依据政策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划分为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填空)

(三) 基本特征:1、政治性与原则性;2、目的性与可行性;3、稳定性与阶段性;4、合

法性与权威性;5、系统性与多功能性(简答)

(四) 体系结构

(1) 概念:教育

(2) 文件(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党中央制定和批准的文

件、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的决议、决定、党中央各部门和党的地方各级

领导机关所属部分制定或批准的文件);2、国家的政策性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有立法权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

文件、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各部委制定或批准的文件、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

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3、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定发布的文件(党中央和国务院

联合制定发布的决议和指示、党中央各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联合制定的文件、县级

以上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联合制定的文件);

4、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和指示)

(3) 教育政策的纵横结构:

纵向结构(从不同角度出发就有不同的排列方式):如依据政策阶段性过程划分的长期教育政策、中期教育政策、短期教育政策和即时教育政策,依据政策空间系列划分的教育总政策、基本教育政策和一般教育政策

横向结构:高等教育政策、普通教育政策、职业和成人教育政策,以及少数民族教育政策、残疾人教育政策等

一、 教育法规

(一) 概念: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

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与和基本依据。(名词解

释)

(二) 类型: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或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基本

上都属于制定法、成文法之列;2、根本法和普通法或称之为基本法与单行法,如《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基本法、根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为普通法、单行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通常两者同时出现在

一部教育法规中)4、一般法和特殊法

(三) 基本特征:1、遵循教育规律与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结合;2、系统性与独

立性相结合;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3、针对性与可行性相结合;4、体现教育

民主性与保障教育公共性;(简答)

(四) 体系结构:

(1) 教育法规的主要形式: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2、教育基本法律,如《中2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教育单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对教育的相关规定;4、

教育行政法规(其名称一般有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

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5、地方

性教育法规(其名称一般有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等),如《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

条例》《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6、教育规章,如属于

部门教育规章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2) 横向结构:1、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基础教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义务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4、职业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5、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6、学位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7、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8、教育投入法或教

育财政法。

二、 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一) 教育政策的制定

1、 过程:包括确定教育政策议题、明确教育政策目标、设计教育政策方案、选择教育政策

方案

2、 制定机关:(1)党的机关,包括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和当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2、国家

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3、国家行政机关,包括

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二) 教育政策的实施

1、 实施渠道: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

2、 实施途径:(1)通过党的报刊及其他宣传工具;(2)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

织,在学校还包括教育工会、学生会、少先队等群众 组织;(3)通过各民主党派、无

党派民主人士;(4)通过各级各类学校额校长、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选择)

3、 实施中影注意的问题:(1)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控

制在最低限度;(2)创造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3)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

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4)加强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5)加

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研究

三、 教育政策的评价与调控

(一) 教育政策的评价

1、 教育政策评价的涵义与意义

涵义;教育政策指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教育政策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系统的分析与判断,

总结政策运行的成绩与经验,揭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从而为修订和完善教育政策,并和思想教育政策的良性运行服务。(名词解释)

意义:教育政策评价是衡量和检验教育政策效果的基本手段与途径,是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实现资源配置优化的基础,是决定政策命运的重要依据,有利于实现教育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2、 教育政策评价的标准(填空)

(1) 发展性标准(首要标准)(2)效益标准(3)效率标准(4)教育政策回应度

3、 教育评价标准的实行(填空)

(1) 构成要素:评价对象、评价方案、评价人员、评价实施和评价总结

(2) 基本方法:对比评价、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综合评价等

(二) 教育政策的调控

1、 过程:(1)制定调控计划(包括明确调控的对象、调控的标准、调控的方式以及目的等);

(2)进行政策观察(根据最重要的信息等作出政策性分析);开展政策评价;(3)纠正

政策偏差;(4)用好调控成果(在纠正的同时进行通报以期引起关注和和重视并运用对

教育政策效果的评价想政策制定者反馈信息)【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2、 功能:反馈性功能、促进性功能、坚定性功能、导向性功能、完善性功能和沟通性功能

四、 教育法规额制定与实行

(一) 教育立法

1、 概念:教育立法即教育法的制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规范性教育法律

文件的活动(名词解释)

2、 基本程序(简答):法律制定的程序有称立法程序,一般分为四个步骤,即法律草案的

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1) 教育法律草案的提出:根据宪法和有关将法律规定,具有向各级人大及其常委

会提出法律议案的机关各人员有各级人大代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主席团、

常设机关和各种委员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2) 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审议教育法律草案是指立法机关对列入议程的法律草案

进行正式的审查和讨论。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3) 教育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其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对法律草案经过讨论并进行

表决,表示正式同意。通过表决就意味着法律草案变为了正式的法律,这一个

步骤是整个立法程序中最重要和最有决定意义的阶段。

(4) 教育法律的公布:表决和通过之后就要就要以书面形式在法定刊物上发表,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要由国家主席公布并刊登在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人民日报》上

3、 原则和要求:(1)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2)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3)

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4)教育法规的制定,需要参照其他相关法规的

精神与原则,以协调好教育法规与其他法规的关系;(5)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遵循民主

化与科学化的原则;(6)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二) 教育执法

1、 特点:教育执法主体的确定性、教育执法更强调规范性、教育执法手段的强制性(填空)

2、 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权责统一原则、不停止执行原则和应急

原则(填空)

3、 形式: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措施、教育行政强制执行和教育行

政奖励。

(三) 教育法适用(教育司法)

1、 特点:主体是检查机关和审判机关、被动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法定性、态度中立性、

裁决权威性

2、 基础: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法适用的基础,我国有《学位条例》《教师法》《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适用的目的是运用教育法律、法规处理各种教育权利的纠纷,将教育法的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具体化、现实化。

3、 要求:(1)公正准确(教育司法活动的灵魂和生命);(2)合理合法;(3)及时高效(填

空)

4、 基本原则:(1)尊重事实,依法办案原则(2)司法平等原则(3)司法独立原则(填空)

五、 教育法规的监督

教育法律的监督是指具有教育法规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作为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教育果冻搞得合法性做进行的监督与督导。它包括合宪性监督、合法性监督和合理性监督

六、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简答)

(一)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

1、 二者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共同目的

2、 教育法规以教育政策为指导,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受教育法规的规范和制约

3、 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

4、 教育法规是实施教育政策的保证

(二)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区别

1、 制定主体和约束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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