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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08-03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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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2〕8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办法》已经市政府2012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岛内外一体化进程,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企业引进、留住急需技能人才,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指:

(一)取得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发的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属于本市急需(紧缺)技术工种且为本单位骨干的技能人才;

(二)参加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福建省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本市A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技术能手称号的。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全市急需(紧缺)技术工种目录。

第四条 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技能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

(一)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本市社会保险连续缴费满4年,申请时已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二)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本市社会保险连续缴费满3年,申请时已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男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三)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

在40周岁以下;(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属于该等级)

(四)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属于该等级)

(五)参加福建省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本市A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省、市技术能手称号,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六)参加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技能人才落户到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不受合法固定住所限制。

第五条 技能人才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非全国、全省统考或非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须经本市职业技能水平测试合格,对技能人才实行免费测试,财政核拨经费,测试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拟为职工申请技能人才落户的,应在本单位公开场合将被申请职工的姓名、年龄、职业资格证书、本单位工作年限、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申请落户的理由公示3天,接受全体职工监督。

第七条 技能人才落户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每季度集中审核一次。经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由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及拟落户的技能人才在公示和申请过程中违反规定,申请内容和所提交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审核,已审核为符合落户条件的予以撤销,已落户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技能人才落户思明区、湖里区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3月31日印发

原文出处: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二):关于调整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通知

路峰街办〔2007〕17号

关于调整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

通 知

各村(居)委会、街道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办公室: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推进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保障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需求,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积极性。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机制的意见》(路区委办发〔2007〕11号)文件要求,决定对本街道辖区范围内的计划生育家庭享受有关优惠调整如下:

一、户籍在辖区范围内的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

1、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对象户,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

2、自愿放弃二孩指标且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除享受区政府一次性奖励2000元外,街道再奖励500元。独生女初升高考试录用时给予加分5分。

3、自愿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按时上环(皮埋)在区政府一次性奖励100元的基础上,街道再给予奖励50—100元。按时结扎的,在区政府奖励500元的基础上,街道再给予营养补助费200元。【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4、对经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并发证)人员,区政府给予每人200元/月的生活补助。治疗药费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在治疗期间予以慰问,发给慰问金500—1000元。

5、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独生子女特殊情况因病致残失去劳动力或亡故的,且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每例一次性给予补助3000—5000元。

6、已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一方发生意外伤残(一、二级)或死亡且子女未满18周岁而家庭确有困难的,每例给予补助3000—5000元。

7、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特殊困难家庭,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并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发放其救济金,有关部门在结对扶贫时予以优先考虑。

8、避孕药具的发放、孕环情监测、上环、取环、结扎、引流产全部给予免费。

二、对暂住在峰江街道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

暂住在峰江街道辖区的对象是指持有户籍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经过

现居住地村居查验证的,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外来人口,都可享受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外来持证人员)。

1、外来持证人员需用避孕药具,由所在村居计生联系员免费提供。

2、外来持证人员落实四项手术的,其手术费由街道办事处落实。

3、外来持证人员育龄妇女可免费享受街道组织的一年两次的查孕查环。

4、外来持证人员可以申请加入现居住地计生协会组织;村居协会应优先为其提供劳动、租房等信息。

三、申报享受优惠政策办法

凡享受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对象户,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峰江街道计生优惠政策申请表》,经计生服务员证明,街道计生办审核后,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

四、本规定解释权属峰江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两府发[2013]24号

两河镇人民政府

关于镇级部门对计划生育户实行

优先优惠优待政策的通知

各村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内人口领发[2013]15号文件精神,完善新时期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激发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根据威人口领发(2013)06号文件精神,经镇党委、政府领导研究同意,决定在全面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以及计生“三结合”帮扶的基础上,对计划生育户实行“优先、优惠、优待”政策,现将镇级部门对计划生育户的“三优”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落实。

1、党政办:应优先为计划生育户提供致富信息,开辟致富门路,免费培训种植业、养殖业技术。

2、计生办:重点做好生育服务,节育措施的技术服务,指导计划生育户少生、优生、快致富,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计生户落实“双奖”资金。【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3、综合办:要优先为计划生育户提供项目和信息扶持发展私营、个体经济。

4、农业服务中心:优先扶持计划生育户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在农村经济发展的项目选择和立项上给予帮助指导,对计划生育户优先推广种植业的新品种,传授种植新技术。对计划生育户应优先解决人畜饮水问题,扶持发展水产养殖业。优先传授水利水产技术,优先扶持搞好水土保持,并对个别困难户适当优惠。优先安排营造长防经济林项目,开展育苗和多种经营活动,免费进行技术培训和提供技术资料。

5、畜牧站:优先在计划生育户中推广畜牧新品种,免费传授养殖技术及防病治病新技术。

6、民政办:优先解决受灾计划生育户的生产、生活基金。在扶贫金中优先解决计划生育特困户。

7、卫生院:应对计划生育帮扶户生病就诊予以优先,可酌情减、免挂号。

8、村建办:优先为计划生育户提供用地规划,并提供一定的资金帮助。

9、镇妇联:对计划生育户优先作为“关爱贫困母亲、关爱贫困儿童”对象,对计划生育户优先参加并免费培训种养殖业技术,与邮政所联合落实农村妇女小额贷款。

10、镇学校:对计划生育户提供致富信息,在招生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计划生育户的子女入园、入学、升学。

11、信用社:在信贷资金中,优先满足计划生育户,为帮扶户发展致富项目所需的贷款。

12、文体站:指导计划生育户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传递致富信息、培训新技术,开创文明户、遵纪守法户等活动。

13、农合办:按规定免费为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户办理农村

医疗保险。

威远县两河镇人民政府 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户落

实优惠政策的通知

理府办发〔2011〕2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建立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群众生育观念转变,鼓励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推进我县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州、县《实施意见》、《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阿坝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在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机制,结合部门的实际,切实制定和落实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户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从制度上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让计划生育奉献者在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以引导更多的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要把对农村计生户落实优惠政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调研,深入基层,听取群众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使每条规定都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并及时解决农业生产过程

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落实优惠政策是一项难度大、综合性强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协调,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兑现各项优惠政策,努力形成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工作格局。

二、立足实际,抓好对农村计生户优惠政策的落实

(一)完善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的奖励政策。对农村及城镇无业居民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奖励金,县财政根据有关文件要求规定的比例负担。对农村双女户和独生子女户落实避孕绝育措施的夫妻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女孩考入统招大学一本以上的奖励1000元,所需经费由计划生育局在事业费经费中予以奖励,由县人口计生局、财政局、教育局负责审查和发放。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二)制定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的优惠政策。农村落实避孕措施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女孩考入重点高中学习,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农村领证独女户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双女户子女上学,实行学杂费减免政策。县卫生局要制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小孩在本县公办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减免办法,免收挂号费,酌情减免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县计生服务站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独女户、双女户妇女进行生殖保健服务时,酌情减免计划生育手术治疗费、住院费。工商、税务等部门对农村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经商办企业,要免收办证工本费,减免部分税费。

(三)建立农村计生户的优先帮扶制度。“三结合”成员单位每年在帮扶工作中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计生困难户进行优先帮扶。各涉农部门,如农村信用社、农工办、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等单位在提供资金、信息、技术方面制定相关优先、优惠政策,优先扶助农村计生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县就业部门和用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推荐、录用农村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女孩就业。

(四)启动对农村贫困户的扶助活动。县人口计生局要做好“关爱女孩行动”—爱心助学活动的组织协调、跟踪服务工作,扩大结对助学的规模,确保计生贫困户女孩在资助者帮助下顺利完成学业。县妇联、团县委要以“春蕾计划”献爱心活动为载体,资助农村失学儿童完成学业。县民政局、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在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宁政发[2006] 76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就业再就业工作要求,坚持就业优先,努力构建了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体系、促进政策体系、市场就业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了促进就业再就业长效机制,基本形成了城乡统筹就业格局,就业再就业局势基本平稳,促进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但同时,全市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新矛盾、新问题凸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各级、各部门必须将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如下:

一、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坚持促进就业工作"三优先"原则。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把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优先目标,重点考核;就业再就业资金要优先筹措,重点安排;日常工作要优先统筹,加强领导。

(二)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方针,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总量,提高就业质量,完善就业政策,优化就业环境,统筹城乡就业,健全以市场为导向的促进就业再就业长效机制。

(三)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继续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统筹城乡就业;做好城镇新生劳动力初次就业工作,形成促进全社会就业的整体格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技能;加强失业调控,确保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努力实现全社会比较充分就业的目标。

二、把加快发展作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要举措

(四)坚持加快发展扩大就业。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实行就业评估制度。全面落实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项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广开就业门路。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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