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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1、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交通费: 【单位支付】
3、食宿费: 【单位支付】
4、康复性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 工资、福利: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 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 【单位支付】
若不能确定工资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7、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 【单位支付】
以上共计:
二、造成残疾
根据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1、生活护理费 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活护理费/月: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平均工资×50%=1581.58元;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平均工资×40%=1265.27元;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平均工资×30%=948.95元
一级伤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8÷12×27=85405.5元
【2】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90%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
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
工资37958元计算。
伤残津贴/月=37958÷12×90%=2846.85元
二级伤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
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8÷12×25=79079.17元
【2】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85%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
均工资37958元计算。
伤残津贴/月=37958÷12×85%=2688.69元
三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3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
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8÷12×23=72752.83元
【2】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80%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
均工资37958元计算。
伤残津贴/月=37958÷12×80%=2530.53元
四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
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8÷12×21=66426.5元
【2】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应补足差额 【基金支付】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
均工资37958元计算。
伤残津贴/月=37958÷12×75%=2372.375元
五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本人月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
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8÷12×18=56937元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单位支付】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
均工资37958元计算。
伤残津贴/月=37958÷12×70%=2214.22元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16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计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37958÷12×16=50610.67元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终止劳动关系的 ,56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按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计算。【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958÷12×56=177137.33元
六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本人月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
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8÷12×16=50610.67元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 60%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单位支付】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
均工资37958元计算。
伤残津贴/月=37958÷12×60%=1897.9元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14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37958÷12×14= 44284.33元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46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958÷12×46= 145505.667元
七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3个月本人月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一次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
资计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8÷12×13=41121.17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12个月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958÷12×12=37958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36个月
【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958÷12×36=113874元
以上总计:192953.17元
八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月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8÷12×11=34794.83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958÷12×10=31631.67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 ,26个月 【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958÷12×26=82242.33元
以上八级总计:148668.83元
九级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月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8÷12×9=28468.5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15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劳动法实务
一、基本赔偿费用: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二、工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
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难以安排工作的,才发放此伤残津贴)
2、要求: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三、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
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律师提示】
1.医疗费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康复性治疗、工
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进行治疗,以及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进行治
疗,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除外)所花费的医药、手术以及其
他治疗费用。
医疗费计算依据=定点医疗机构(情况紧急时除外)+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标
准(目前未出台)+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标准(已出台)+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目
前未出台)
2.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为进行必要的伙食消费,由
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发给的伙食补助费用。
3.交通食宿费是指受害人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
外就医,所支出的由其所在单位报销的交通费、食宿费用。
4.辅助器具费是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的、按照国家规定的
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5.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又称为陪护费,特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生活不能
自理而需要护理其生活所支出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费用(没有规定计算标准)。
6.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
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所需的必要费用(未规定护理期限、
一次性支付办法)。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致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
的,按照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一次性支付的伤残补助费用。
8.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
系,推出工作岗位;以及被鉴定为5-6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本应由
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和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10.丧葬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
11.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维持其生活等费用的补偿。
1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按照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近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
13.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法律后果:
A.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B.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C.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4.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级政府规定。
15.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营业执照以及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在工伤保险待遇外支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赔偿基数=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2.赔偿系数:
(1)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
(2)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
(3)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
(4)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
(5)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
(6)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
(7)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
(8)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
(9)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
(10)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3.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备注:
1、单位支付全部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按公差70%报销,转院治疗的交通食宿全报。治疗期间工资福利不变,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评定日止(最长24个月)。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医疗补助以职工本人的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护理费、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本人月工资不足平均月工资的60%时,按60%计算(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为2336元);(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为 :2523元);(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300%的,按300%计算。非法用工的赔偿基数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前段时间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非法用工导致伤残的赔偿基数为用工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导致死亡的支付20倍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次性赔偿金及10倍上述标准的丧葬费等其他赔偿金。
4、深圳历年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7月1日为1100; 2011年4月1日为1320;
2012年2月1日为1500; 2013年3月1日为1600
元; 2014年2月1日起为1808元; 2015年3月1日为2030元)
5、2011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去年人均21810元/年,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6977元/年
2015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7个月)
(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改为20倍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15年为31195元。)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5个月)【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7个月)
(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改为20倍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的为17175元,2010年的为19109元,2011年的为21810元。)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一般伤情
1、医疗费:【29条3款】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9条4款】【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计算。】【单位支付】
3、交通费:【29条4款】【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单位支付】
4、 食宿费:【29条4款】【同交通费条件一样】【单位支付】
5、 康复性治疗费【29条6款】【基金支付】
6、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30条】【国家规定标准】【基金支付】
7、 工资、福利:【31条1款】【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单位支付】
8、 护理费:【31条3款】【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支付】
二、造成残疾
1、生活护理费【32条2款】【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基金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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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一至四级伤残待遇【33条】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3条1款】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24月*本人工资/月】【二级22月*本人工资/月】【三级20*本人工资/月】【四级18*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3】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
【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基金支付】
【B】五级、六级【34条】【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本人月工资】
【基金支出】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单位支付】【标准 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32条】【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支付】
【4】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32条】【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单位支付】
【C】七级至十级【35条】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本人月工资、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基金支出】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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