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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日工资怎么算

时间:2018-02-04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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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日工资怎么算 第一篇_员工工资计算办法

员工工资计算办法

为避免因工资发放而引发各种不必要的纠纷和问题,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公司的正常运转,现将员工薪酬计算办法明确如下:

一、 管理部门非计件人员工资:

管理部门非计件人员工作日需按时上下班,周六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及部门领导安排上班,实际出勤天数不得少于制度出勤天数=当月天数-当月双休日天数-当月法定节假日天数,如:5月份制度出勤天数=31天-8天-1天=22天。日平均工资按21.75天折算,即日平均工资=月工资/21.75。  无请假,领全额工资。

 有请假,

 假别为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 假别为病假,在规定医疗期内,病假6个月以内者,按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本公司

工龄(下同)2年以下,支付本人基本工资(下同)的75%;2年以上4年以下,支付80%;4年以上6年以下,支付85%;6年以上8年以下,支付90%;8年以上,支付100%。6个月以内的病假,按请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

在规定医疗期内,员工病假6个月以上者,不再支付病假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

准为本人基本工资的60%。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 假别为工伤假,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假别为事假,期间无工资。

 有旷工,扣发工作日的基本工资和当月绩效工资100元。

二、 生产部门非计件人员工资:

生产部门非计件人员每周六需要正常上班,实际出勤天数不得少于制度出勤天数=当月天数-星期天的天数-法定节假日,如:5月份制度出勤天数=31天-4天-1天=26天。日平均工资按26天折算,即日平均工资=月工资/26。

请假、旷工期间工资参照管理部门非计件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三、 管理部门、生产部门计件人员工资:

生产部门计件员工每周六需要正常上班,实际出勤天数不得少于制度出勤天数=当月天数-当月星期天的天数-当月法定节假日天数,如:5月份制度出勤天数=31天-4天-1天=26天。工资根据计件方案核算。

请假、旷工期间工资参照管理部门非计件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公司办公室

公司日工资怎么算 第二篇_新劳动法下的工资计算方法

新劳动法下的工资计算方法

一、最新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至今现行有效。 《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是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综合性法律,其中包含了《劳动合同》的内容;而新的《劳动合同法》则是在《劳动法》基础上,专门针对事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关系制定的一部特别的法律。仅在劳动法范畴来看,《劳动法》是普通法,《劳动合同法》是特别法,按照法律层级和时间关系原理,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因此,如果《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有冲突,则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准;《劳动合同法》中未予规定的内容,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问题如:新劳动法规定,月工作时间是20.83,月月计薪天数是21.75,那么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到底是月工资/20.83*3,还是月工资/21.75*3呢? 解析:

1、月工作时间,仅仅指劳动者全年法定工作日时间平均到每个月究竟是多少,其计算方法是: 年工作日定为250天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此时间仅仅提供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信息;

2、月计薪天数,这个与计时工资的算法密切相关。为什么他不是20.83呢?因为国家规定,在法定假日(就是现在的清明中秋端午十一和春节)

工作单位也是要给劳动者发工资的!所以,其计算方法来源是: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这个104仅仅是休息日,因为休息日劳动者休息,工作单位不发工资。

3.日工作时间、周均工作时间:

新《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 休息日安排加班而没有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 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

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准? 按新劳动法,具体计算公式是:

用月工资总额除以月计薪天数或小时数得出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所以,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节假日加班工资应该是:月工资/21.75*3 补充:

1。劳动者在进行加班费追索时,如果企业还存在克扣、拖欠加班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同样可要求额外支付25%的工资赔偿金。为了避免诉讼请求不当,

劳动者也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可以

不支付加班费的特殊情况:劳动者自愿加班的、计件工

资没有完成工作量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种的(主要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2。因用人单位辞退造成工资损失的纠纷。这里的损失包括因误工造成的本人工资损失和 25%的工资赔偿金。如果司法机关认定企业辞退不能成立,一般会支持劳动者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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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此类争议劳动者是否也可以要求25%的赔偿金?法院在处理实践中,主要是把握企业的辞退是否成立、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如前所说,工资赔偿金具有惩罚性质,因此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法院可以不判赔25%的工资赔偿;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企业应当支付25%的工资赔偿金。

2、关于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

1、经济补偿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索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放1个月工资,按照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如果地

方规定和原劳动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较高标准。应当明确一点,除了企业依据《劳动法》

第25条做出的过失性辞退不成立时无需支付而外经济补偿金以外,其他情况下没有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还应当增加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有两种比较特殊的情形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依据的,也应当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实践中各地处理方式不大一致,如果属于解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属于解除合同期满没有补签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一般视为劳动关系终止,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2、提前通知金 。企业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应当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提前通知金),标准是本人一个月工资,计算基数同经济补偿金。

1、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情况 。 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作出明确、合理的约定,则企业违法或者违约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执行,支付劳动者违约金。同时,如果赔偿实际损失金额超出约定的,劳动者还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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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实际处理中,有些法院可能会认为,经济补偿金性质属于法定的违约金,既然支持了法定违约金,就没有必要在判用人单位支付合同违约金了--这需要据理力争。

2、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情况 。双方对违约金额没有约定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企业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仲裁、诉讼时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赔偿停工造成的损失及仲裁和诉讼增加的费用(包括仲裁费,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和证人出庭费等);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经济损失,甚至包括合同期未满的工资损失等等也是可行的,实践中有判例。

3、用人单位反诉经济损失和培训费的情况。在一些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中,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损失,可能会反诉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和培训费等。司法机关主要也是根据双方过错责任大小划分责任,进行认定处理的。如果企业辞退不成立,劳动者没有责任的,那当然不需赔偿经济损失;至于培训费,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违反公平原则的,法院也不会支持企业的主张。但是,如果涉及较大数额的经济损失或者培训费且劳动者有部分过错的话,当事人有必要了解本身是的过错大小、培训费数额及服务期等情况,以便准确、完善的提出请求和相应的理由。

4、专题: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这种情况可以参照原劳动部的规定:如果双方有劳动合同或者培训合同约定培训费、服务期的,一般按照约定处理,但培训费必须是单位实际出资并要求有凭证。如果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必赔偿培训费;如果是在试用期满后的劳动期内,合同有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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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 。如果当地已经开展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和医疗保险, 企业没有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的,劳动者可提出补缴全部社保费。具体缴费时间按照劳动者入职之日起到离职

之日至止计算,缴费工资基准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收入计算,缴费比率按照当地的规定和企业性质确定。仲裁和法院一般都认同社会保险不受60天仲裁时效限制。还有值得注意的地方是,目前很多企业都没有在试用期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此期间也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但是按照国家规定即使是在试用期内企业也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关于企业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如果企业没有办理失业保险,可要求企业赔偿解除劳动关系后再就业前根据失业保险政策可取得的失业救济费,此外还有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等,都可以要求企业赔偿。

新进公司不足一个月的工资怎么计算?

基本工资是3000元.公司的工资计算周期是每月16日到次月15日. 我是2007年11月5日进的公司,那11月份的工资应该怎么算正确? 日工资应该是:3000/20.92=143.40元

2007/10/16~2007/11/15期间共有23个工作日,我出勤工作日9天,之前缺勤工作日14天(还未进公司报到). 这样的话就有两种算法

A.11月工资=日工资*出勤工作日=143.4*9=1295.10元

B.11月工资=月工资-日工资*缺勤工作日=3000-143.4*14=992.40元 因为A算法明显对员工有利,而B算法明显对公司有利.

问题1.不知道A,B两种算法那种正确,而且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惯例. 问题2.如果两种算法都可以使用,而公司使用了算法B,可否通过那些途径申请仲裁?

按规定应该是按A方法结算,根据国家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应使用公布的“制度工作日”来计算加班工资;使用“当月计薪日”来计算假期的扣发工资额,所谓“计薪日”就是在日历上劳动者本人当月应该上班的天数。

这种方法是国家公认的,仲裁、法院也使用此方法来确定加班工资和病假、事假工资。所以企业采用这种方法最保险,也不容易引起争议。劳动者如果觉得企业自创的工资计算方式侵犯了本人权益,有权要求企业按上述方法重新计发。

公司日工资怎么算 第三篇_六天工作制工资怎么算

【公司日工资怎么算】

六天工作制工资怎么算

今天学习的案例是:深圳某公司实行的是单休工作制(即周六要正常上班), 2013年4月份清明节,公司4日、5日两天放假,6日、7日正常上班;五一国际劳动节4月30日、5月1日两天放假,4月27、28、29三天正常上班。该公司员工小李的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因赶工,小李在4月3日晚上加班了3个小时,且4日清明节当天也加班了一天,而在月底28、29日请了两天事假。那么,请问:

1、小李4月份的工资应该是多少?请详细解答。

2、结合本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就“未满勤员工的月薪应该怎样核算才合理合法”,请谈谈你的看法。

这个案例很现实,很能引发人的思考和探究。怎么合理合法算不难,难的是怎样将合理合法的算法落实。对于HR来说,是一个很无奈的话题。按国家规定,劳动时间每周应是5天,40小时。可是小李的公司是每周工作6天.48小时。这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要合法,那周六的一天应作为加班,按日工资的2倍支付报酬。企业一般都不会这样做。上六天班的企业多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社会服务型的企业。利润水平不高。完全按法律规定做,好多中小企业经营将难以为继。这是中国社会的一个现实问题。企业关了门,社会就业压力就会大增。所以国家虽然作了规定,并没有采取强制性的措施制止。HR在企业只是一个执行者,可以建议,不能决策。要做到合理合法,其实很难。本案中的小李既然接受了六天工作制,我只能根据六天工作制这一现实的实际,作一个比较合理的核算:

小李的工资计算公式:实发工资=基本工资+平时加班(3小时)费+清明节加班(1天)费-事假缺勤(2天)扣款-所得税(按规定不够缴,下面就省略) 日薪=3000/26(实际应出勤天数等于30天减4个周日)=115.38元 时薪=3000/26/8=14.42元

平时加班费: 算法=14.42*3=43.26元

法定假日加班费:算法=115.38*3=346.14元

事假扣款费:算法=115.38*2=230.76元

实发工资=3000元+43.26元+346.14元-230.76元=3158.64元

如果要做到合法,那就把每周六的上班按双倍工资算加班费。计薪出勤改为22天。但在六天制企业中一般不会这么做。

公司日工资怎么算 第四篇_小公司一般怎么发工资

【公司日工资怎么算】

小公司如何发工资?

制定工资标准这件事估计是每个经销商老板最头疼的事,特别是在目前经济形势下,工资定低了,别说招新人,只怕连现有员工也留不住。工资定高了,开公司不仅不挣钱,老板还得往里搭钱。相信很多小公司老板都曾有过困惑,为什么IBM、HP那些大公司的现金管理方法到自己公司却用不上?

大多数经销商企业大都跟笔者一样,无外乎以下情形:成立几年或者十多年,不到一百人,年销售额几千万元,问题几百个,员工来来往往——标准的小公司。说来惭愧,笔者从未在大公司待过,也未系统地接受过管理培训,开公司以来,只能一边观察各类企业的成败得失,一边在自身的挫折中不断总结经验,努力寻找适合自己公司的管理方法。现在将逼着遇到的发工资这个问题和处理方法拎出来与各位一起探讨,没准对中国本土的小企业比较实用。

30%︰70%VS60%︰40%?

一个公司员工的工资一般都由两部分组成: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每个公司给员工发的工资都包括这两项,只不过不同公司这两部分的比例不同罢了。

笔者的公司对于业务部门等一线员工一直采取的是低固定工资高提成的方法,这种方法有不少优点:第一,对员工激励效果明显。当月完成任务好当月提成就多,一放松收入立刻下降,所以员工每月的压力都很大,不敢松懈;第二,公司固定成本低。销售淡季由于一线员工固定工资低,而且一线员工人数占公司员工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因此公司销售淡季时整体人工成本降低,能更好地抵御风险。

但是每当招聘时问题就来了:虽说员工整体收入并不很低,但固定工资少,招聘时应聘者一般最关心的就是固定工资,说低了根本招不到人,说高了总不能刚进公司的新员工基本工资定得比老员工都高吧?所以很难招聘到高素质员工。而且公司员工与同行或同学朋友交流时,一说自己的基本工资都觉得抬不起头。

后来招聘时,笔者只能采取一些临时的补救方法,不提基本工资,只提基本收入,新员工入职后再在基本工资基础上以奖金等形式增加其收入。不过这终非长久之计。

笔者又参考了一些案例,发现大公司业务部门员工与小公司业务部门员工在每月工资组成部分比例上的一个普遍差别:大公司员工月收入固定部分占总收入的60%,浮动部分占40%。小公司员工月收入固定部分占总收入的30%,浮动部分占70%。对照一下自己公司,一线员工每月固定工资与浮动工资比例还真挺符合小公司平均比例。

显然,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对于小公司来说,自有资金少,抗风险能力低,所以员工固定工资定得比较低,当公司效益好时,员工的浮动工资水涨船高,总收入也随着增高;当公司效益不好时,员工的浮动工资应声而落,公司在收入下降时有效地控制了人工成本。 对于大公司来说,公司家大业大,所从事的行业利润较高,吸引和留住人才是首要任务,对人工成本的顾虑相对较少,所以愿意为员工提供高一些的固定工资,增加公司对人才的吸引力。这也产生了一个有趣的现象:经济危机来临时,大公司一般需要不断裁员以降低人工成本抵御寒冬,小公司根本不需要裁员而只要维持低固定工资,在很多的小公司,员工几个月拿不到奖金提成等浮动工资自己就跑了。

其实有时小公司员工虽说名义工资较低,但总体收入并不比大公司员工少。但是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环境的改变,低固定工资高提成方法的缺点越来越明显,除了招聘困难,更重要的是员工觉得没保障——辛苦多年,固定工资仍然很低,因而对公司的归属感不强,一遇别的公司挖墙脚,只要基本工资比较高,员工容易跳槽,从而造成员工流动性大。 如果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员工工资发放方法也应该逐渐向大公司靠拢,虽然这样会增加公司负担,但两害相权取其轻,否则招不来能人留不住骨干的问题必将影响公司的进一步发展。这是小公司向大公司发展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风险。

面对涨工资的压力

这两年物价上涨厉害,垄断行业及国家公务员纷纷大张旗鼓地涨工资,自然每个公司员工都希望工资收入大幅增加,但估计90%以上的小公司无法做到这点。面对这些压力,有时当老板的恨不得将公司大门一关,自己拿着资金炒股或炒房去,图个清净,还不见得少挣钱。

管理书上经常说:要给员工树立远大理想,创造发展空间,制定个人职业规划,分析公司现状及长远规划,激励团队精神,激发员工士气。通过这些年的实践,笔者发现要完美做到以上几点真的很难,再说光有精神力量缺乏物质奖励管得了一时管不了一世。大部分人对金钱的追求是无止境的,让公司人人都满意是根本不可能的事。尽管如此,但可以尽量让占公司总人数20%的骨干员工满意。

笔者采取的方式是发展骨干员工入股。具体做法是:将公司股份买一送一,半价销售给骨干员工,五年内退股只退还本金,至于五年后如员工想要退股,则按当时公司净资产计算股价赎回,或者按员工实际出资的三倍赎回。而且每年拿出公司纯利润的60%分红——反正有钱大家赚。不过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得承担义务,股东一旦做了对不起公司的事,加倍惩罚,所致损失由股金中扣除。

当然,各公司搞股份制方法不一样。笔者公司员工入股,什么无形资产,市盈率等都未计算在内。我们只算公司的净资产,老板让利,员工实实在在得到实惠。每年年底会计出张报表,列清楚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应收应付、待摊折旧、当年利润,费用税金等等,明明白白,对于希望入股的骨干员工以上数据全部公开。

因为平常员工对笔者十分信任,大部分人连报表都不看,他们觉得只要明白公司净资产值多少钱、投资入股后每年大概的分红比例和增值比例就满意了。当然,正规的做法应该是让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报告,但员工都认为没必要,笔者也就乐得省事。 员工入股后,公司给每个人一张收据,写清楚该员工出资金额,再与每个股东签订一份入股协议,写清楚员工实际出资金额、占公司总股份百分比、每年分红方案,双方权益责任、退股方法等等,双方签字盖章,各留一份,一切OK。

为什么不白送骨干员工股份?其实笔者并不是在乎钱,主要是白给的东西别人不珍惜,而且入股的钱又可作为押金,以防股东做出格的事,再说员工入股的钱不出5年即可通过分红收回,不投入哪来的产出啊。

头些年,笔者每年将公司当年盈利的30%用于分红,虽然总数不少,但对于小股东来说,有些不痛不痒。近两年听取高人建议,一方面公司目前自有资金足够支撑日常运转,另一方面最近几年生活物价指数涨得比较快,索性将年底分红的比例提高到当年净利润的60%,消息一公布,公司小股东乐得嘴都合不拢了,一些原来犹豫的员工也纷纷要求入股。 这招还真好使,将公司股份分一部分给员工不仅留住了人才,而且还能激励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工作,由于公司一直发展不错,在近五年里没有一个股东离职,经过这几年的分红后,早期入股的股东已经收回了当初所投的钱,而且手中持有的公司股份价值也增长好几倍。 不仅如此,公司重点岗位都有股东,管理上也能节约老板不少精力。当老板将公司50%以上股份分给公司员工时,他一定感觉到肩上的担子轻了不止50%,其实公司老板控股并不一定要占公司50%以上股份,如果其他小股东每人所占公司股份比例都不到5%,那老板股份只要占到公司总股份的20%至30%就已经是公司的绝对大股东了——当老板总不至于当到公司所有小股东都团结起来对付你的地步吧?

还有一个小技巧是,以前笔者公司年底分红与年终奖财务上都是作为费用在第二年按月摊销,方法不甚科学,现改为当年按月计提,每月在利润中将这部分费用预留出来,这样年底发奖金时就能做到心中有数,各部门在计算年终奖总数时也有依据了。

曾经无意中听到某股东对其他人说:同行业的另一家公司要挖他过去,月薪比现在高不

少,要不是他在公司有股份,这回就跳槽了。听了这话,笔者颇感欣慰:是不是股东到底不一样啊。

根据二八法则,公司80%的利润都是由20%的骨干员工创造的,因此公司的首要问题就是留住这20%的骨干员工。另外80%的普通员工工资根据工作年限适当调整,多做思想工作,如果还不行就一切随缘吧。通过近几年笔者公司的情况看,员工相对稳定,经营没有产生大的波折。

激励政策也需前瞻性

说到底,老板是公司奖励政策的制定者,他可以利用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制定政策,将公司员工利益尽量与公司利益统一起来,这样根本不需要做思想工作,员工自己就朝着老板希望的方向使劲了。

但是笔者曾经也遭遇了一次惨痛的教训。有一个产品最初由于利润率比较大,所以提成政策定为利润的30%。

过了几年时过境迁,由于竞争激烈以及各种成本费用都在不断增长,为取得与原来相同的利润需要公司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而且除了提成之外公司还要给每个员工发放基本工资,季度奖,年终奖及各种逐渐增长的补助,所以再按30%的利润比例支付提成变得非常困难。

但当公司将这些情况向员工说明并提出需向下调整提成比例时,遇到了非常大的阻力,很多员工都对此表示难以理解。他们一方面觉得每年工资不断增长是应该的,因为现在物价指数在不断增长,日常生活费用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又觉得如果公司要求员工创造的利润每年不断增长没有道理,因为现在市场竞争激烈而且每个人的能力不可能无限增长。

所以根据大部分员工的想法,当年与上一年员工创造的利润相同,工资应该提高,至少也应保持不变,怎么能向下调整呢?后来公司销售提成政策虽然强行改变了,但大家心里都不满意,有些人以此为理由辞职了,几年过去了,仍有不少人还耿耿于怀,不时在一些场合提起当年的高额提成比例,令笔者无话可说。

所以制定各种奖励政策时,老板一定要全面考虑,要有前瞻性,不但要根据眼前的情况,还要考虑以后的情况:要详细算出过些日子一旦部门或公司业务发展了,现在定的奖励政策标准公司是否还能继续承受。

因为奖励政策的金额和百分比向上调员工容易接受,向下调整常常会使员工怨声载道。所以如果奖励政策缺乏前瞻性,随着公司的发展,将来公司有可能不得不整体换一拨人才能使新政策执行下去,代价会很大。

事实上,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一所学校或培训班是用来培养老板的,哪怕是MBA课程也只能培养出职业经理人,老板是从实践中干出来的,不是培养出来的。知道别人如何失败比知道别人如何成功要重要得多,不过大家读过后未必就不会犯同样的错误。笔者只是希望大家犯的错误小点,过程短点,毕竟下水后还得呛点水才能学会游泳。

公司日工资怎么算 第五篇_工资计算方法

1、应发工资总额=工资标准×(实际出勤天数+可享受的节假日天数)÷(应出勤天数+可享受的节假日天数)+加班工资

2、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21.75×加班天数×法定倍数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实际上是四倍,因为在应发工资中已经计发了1倍,加上额外的三倍,总数是四倍。如果对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可参考各地区的解释。

3、带薪的公司额外放假的休息日上班的,另外再计发一倍的加班工资就可以了,这和劳动法无关,是为了内部的平衡。

示例及注意事项:

1、如满勤且未加班的发放标准的约定工资(如5000元)。

2、有缺勤未有加班则发标准工资×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如2月份应出勤20天,节假日2天,缺勤5天,应发工资=5000×(15+2)÷(20+2)=3864元)。

3、有缺勤也有加班的,则缺勤与加班相抵,剩余仍有多余天数的才计发加班工资,如不过相抵的则算缺勤。

4、满勤且有加班的,5000元外再计发加班工资。

公司日工资怎么算 第六篇_工资计算

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按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

休息日加班费: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

问题一:20.83天是不是只是指月工作日?不用这个计算工资?如果计算工资的话,就用21.75天算?是不是只有加班、法定假日工资按21.75天算,其余的都按照20.83天算呢?

答:可以说20.83天与计算工资没有直接关系,但是20.83天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新算法明确规定了21.75是计薪日,所以21.75天是用来计算日工资的基准!明确了“出勤天数”和“日工资”,接下来工资如何算就简单了。法定假日现在为带薪假日,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都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来计算加班工资。其余的也就是正常工作日、或者是缺勤,还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来计算工资。日工资的计算只有一种算法:月工资/21.75天,很明确,再无其他。应出勤的天数上图中已经列出,是以月均20.83天来衡量的的,也很明确,再无其他。另有HR同仁指出:20.83是全年各月平均全勤天数,21.75是全年各月评价计薪天数,在具体计算工资时,只有21.75参与计算,即,如果约定月工资标准为x,员工正常出勤就可得到工资x。如果缺勤,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缺勤天数;如有加班,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天数*相应百分比。当然,全年各月实际全勤天数不固定,故以上的计算方法则忽略此点;如果,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当月全勤天数的话,就可以避免其离职时导致的以往多付或少付工资的情况,但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正常出勤每月的工资数不恒定。

注:此次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改动的关键之处在于:

1、原来20.92天为月均工作天数,在实际操作中20.92天既是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但是却没有明确计薪天数的概念。

2、新算法明确提出计薪天数的概念,明确11天法定假日为带薪假日,20.83天承担工作天数的职责,21.75天承担计薪天数的职责。事实上是有利于薪酬核算实操的。

问题二:举个例子,假如某员工月薪为800元,一月份实出勤26天(每天8小时),本月有元旦一天,正常休息,那么他的加班工资和本月工资是否可以这么算?

该员工加班天数为26天-20.83天=5.17天=41.36小时(劳动法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这样加班算不算违法?加班工资为:(800元/21.75天)*5.17天=190.16元则该员工总工资为:800+190.16=996.16元还是:(800元/21.75天)*20.83+190.16=956.32元?

答:首先要明确的是:20.83天为月均工作天数,是衡量加班的基准,但是20.83天不直接参与工资核算,因为每个月的实际应出勤天数(工作天数)和20.83天是有差异的,假如某员工月薪为800元,一月份实出勤26天(每天8小时),本月有元旦一天,正常休息,那么他的加班工资和本月工资为:一月份应出勤天数22天,该员工实际出勤26天,元旦休息,所以:一月份应出勤天数22天,该员工实际出勤26天,元旦休息,所以:该员工加班天数为26天-22天=4天=32小时(符合劳动法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加班工资为:(800元/21.75天)*4天*1.5=220.67元(加班工资按照平时加班150%计算,这里假设为:都是平常加班,没有周末(休息日)加班的情况,全部按照150%计算,方便解释。如果加班发生在1号以内的应按300%计算。)则该员工总工资为:800+220.67=1020.67元。另有HR同仁指出:此处的这个800元,应该是一个月内应出满勤后的工资:即1个月内除周六周日双休日和本月内的法定假日后满勤,即可得800元。还有这里讲了每天都是8小时工作,那么这里的应出勤即1月内的周一到周五的出勤天,4天是加班,应该是上了4个周六或周日的班,这里的加班费是按2倍计算的,而非平时加班的1.5倍计算。所以:员工的总工资为800+加班800/21.75*4*2=1094.25元。(个人认为,说得很有道理。)

问题四:利用“倒扣法”来计算新入职的员工底薪,合理吗?请看以下例子:是以按以前计薪天数20.92,(如果该员工1月7日正式上班,底薪为800元))1月底薪工资=800-(800/20.92*4)=647.04,现在计薪天数更改为21.75,1月底薪工资=800-(800/21.75*4)=652.87

答:“扣减法”: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月)-应发日工资×未出勤天数;“累加法”:实发工资

=应发日工资×出勤天数;显然,“扣减法”的计算方法中需要直接引用“应发工资”工资这个数据,而一般来说“应发工资”这个数额是固定的(比如800/月),实际上由于每月工作天数不同而“应发工资”额也是不同的,但是日均工资=800/21.75是个固定的数据,如果用扣减法计算工资则产生出勤天数与计薪天数不符的矛盾,导致工资数据不严谨。例如:月工资=800,日工资=800/21.75=36.78,如果在3月份和和7月份某员工请事假一个月,用扣减法计算则会出现问题800-36.78*21=27.62;800-36.78*23=-45.94。同样是请一个月事假应该不发工资,可见扣减法计算的结果是不利于执行的。所以,运用“扣减法”的前提是将月工资(800元)按照每月的实际计薪日进行折算,但在实际操作中没有这个必要。而“累加法”的原则是,上一天班发一天工资,利于薪酬核算实际操作。另有HR同仁指出:运用累加法计算缺勤也有问题:例如:08年7月份正常出勤天数应为23天,某员工月薪1000元,7月请事假一天,则其7月出勤为22天。如果按累加法来计算该员工7月的工资则为:(1000/21.75)x22=1011.5元,也就是说,该员工请假一天,公司还应该多发他11.5元钱。(个人倾向于用扣减法来计算缺勤后的工资。)“也就是说,该员工请假一天,公司还应该多发他11.5元钱。”如果不请假,那么则发的更多,累加法的意义在于干一天活拿一天钱!员工考勤不能以月工资/21.75天×出勤天数来算,因为如果这样你的日工资是全年平均的21.75天了,而你的出勤天数是根据当月的一个实际天数了,你的日工资的计算方法与出勤天数已经产生矛盾,所以是以扣减法是合理公平的,因为你全年的日工资都是不变的。(1)、表格中应发工资一栏中,比如说1月份工资应发为845.98元,那如果员工全勤的话我们应该给员工的845.98元还是800元?(标准不同,按全年来算,结果相同。)(2)、2月份也是一样的,全勤的话是按照735.63发吗?再有假如本月有1天请事假,按照公司规定扣除1天的工资,那就是800/21.75*(20-1),对不?(3)、按照以上算法的话,以后请假得在月计薪日相对多一点的当月请假,这样的话感觉工资扣的还少一些,其实全年算下来还是一样的。(全年算下来的确是一样的,但是工资是按月发的,而每月人员又是流动的,所以要精确到月。)

问题五:在零售连锁企业里,一般店铺的员工上班没有采用标准工作制,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即每天上班平均会10小时,但每月上班时数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数。这种情况,我们的计薪系数应该为多少?如,导购员:基本工资为850,1月份加班25小时,其中10个小时为法定假日加班,那她的加班工资应为多少?

答:不管每天上班几个小时,也不管每月上班时数超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数,只要是双

休日或节假日上班的,都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只不过双休日、节假日、加点所参照的倍数有所不同(详见问题六)。

【公司日工资怎么算】

问题六:如果把节假日作为计薪日,那就是说节假日虽然不上班,依然发1倍的工资,那么劳动法规定的节假日加班按照3倍工资支付,是不是支付2倍就可以了,因为月工资里已经包含了一倍!(既然把节假日作为了计薪日,企业已经给付了一倍的工资,如果在节假日加班,是否还应该给付3倍工资?)

答:按劳动法规定应给予3倍的工资。例如:贵公司某员工2000元/月,2007年10月份满勤(国庆按规定休息),则该员工10月份工资为2000元;如果10月1日有加班,则该员工加班工资为2000/21.75*3=275.86元;如果只有10月1日加班,其他休息日和法定假照休的话,则当月工资应为2000+2000/21.75*3=2276元。注:法定假日上班一定要发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按照300%计算),国家还规定,法定假日上班除支付以上工资外还需给员工调休,但目前大部门制造性企业只给加班工资算数;休息日上班,单位可以安排补休或者是发放200%的工资。如果安排了补休就不用发放工资了,而且补休或者是发加班工资,选择权在单位;平时加班称为加点,加班工资按照150%计算。

问题七:既然每个月都有实际的应出勤天数,那么法定给出20.83有什么用处?

答:根据月均工作天数20.83的由来(365-104-11)/12=20.83,可知20.83天这个数是在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的规定中出现的,可以理解为:20.83天是针对月综合计算工时而定立的一个参照基数,季综合工时、年综合工时也依次类推。所以,20.83在标准工时中并不具有其实质的作用,意义在于从法律上界定了月平均应出勤天数。

问题八:象我们公司倒班的人员,1月份,出满勤252个小时,按照最新的工作日小时数20.83*8=166.64小时算,超过了252-166.64=85.36小时,(超过国家规定了,但这是员工集体讨论的结果)如果假设一个员工的工资是1000元,那么1月份他的工资这样计算是不是对的?加班工资=1000/(21.75*8)*85.36*1.5=735.86元,1月份工资=1000+加班工资=1000+736.86=1736.86元。我认为这样做工资是正确的,因为每个月的工作日不同,直接用平均工作日 20.83日应该更准确.要不然,每月都按实际工作日(比如1月22天,2月又变18天了)计算,公式中的基数总

变化,其实更不利于工作。

答:标准不一样而已,其实年平均结果都是一样的,个人认为,此计算方法可行。

问题九:我公司倒班人员上午倒班人员工作5个半小时,下午倒班人员工作5个半小时,逢节假日不休息,请问如果全月总工时不超,逢节假日\双休日是否还应付加班工资?

答:每个企业根据自身生产情况,可自行安排作息时间。对于倒班人员而言,双休日上班,不管全月总工时超不超,单位只要安排其调休即可,至于加班工资则可以不付;但对于非倒班人员而言(如8小时/天工作制),则既要安排调休,又要支付加班费。节假日是国家规定的带薪假日,即使全月总工时不超,也应照常支付加班费。

问题十:我们单位大多数岗位属于综合计时类的性质,如果依法设定工作时间,是不是必须严格按照每月20.83天来计算,超时都必须计为加班。如:我们某岗位现在为两班倒,上一天一宿,休一天一宿。时间为:8:00——12:0013:00——17:0018:00-23:0005:30—8:00即每个班次为15.5个小时*15个班次/月=232.5小时。如按20.83天计算,每天8小时,全月累计为20.83*8=166.64小时,那么我们目前就超时了232.5小时—166.64小时=65.86小时/8小时=8.2325天,也就是说应该多支付至少8天的加班工资,是这样理解吗?

答:综合计时类单位来说,可以采取月平均工作日20.83天来计算,而且也更方便管理。

问题十一:年工作日是250天,年记薪日是261(250+11),也就是说,全年工作了250天,要给261天的工资,或者说,平均每月工作20.83天,要给21.75天的工资,月工资标准/21.75*21.75=月工资标准,所以加班或出勤不够,要以工资标准为基础做相应的加减,否则,如按照出勤天数*月工资标准/21.75的公式,则出满勤时20.83*月工资标准/21.75就不等于月工资标准了;但是,按照上面的计算方式,就可能出现全年出勤0天,却要支付11天的工资,这就是11天的带薪公休假?也不合理!或者,加班的按标准工资加加班工资计算,出勤不够的按出勤天数*月工资标准/21.75计算???迷惑,不理解国家把年工作日和年记薪日分别计算的原因(如果相同,则不会出现上述悖论),请高手指点!

公司日工资怎么算 第七篇_看看你的月工资日工资算的对不对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在计算工资时,您是否为加班费、工作日等问题烦恼?本周HR小助手为您整理了14大有关工资计算的经典常识问题,以供HR参考。

补充基础知识:

1、按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法定的公休日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并按下述规定方法计算工资:

a、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b、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依据月计薪天数计算的日工资、小时工资, 主要是用于计算加班工资、病事假工资的,不能用于计算工作时间,因为每个月的实际工作时间都是不一样的,碰上法定节假日实际工作时间将大大低于21.75天,这也不能扣工资,21.75不能作为标准工作时间的依据。每月中只要8小时以外没有延长工作时间,法定公休日没有上班,就不能视为加班。

问题一:20.83天是不是只是指月工作日?不用这个计算工资?如果计算工资的话,就用21.75天算?是不是只有加班、法定假日工资按21.75天算,其余的都按照20.83天算呢?

答:可以说20.83天与计算工资没有直接关系,但是20.83天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新算法明确规定了21.75是计薪日,所以21.75天是用来计算日工资的基准!明确了“出勤天数”和“日工资”,接下来工资如何算就简单了。法定假日现在为带薪假日,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都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来计算加班工资。其余的也就是正常工作日、或者是缺勤,还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来计算工资。日工资的计算只有一种算法:月工资/21.75天,很明确,再无其他。应出勤的天数上图中已经列出,是以月均20.83天来衡量的的,也很明确,再无其他。另有HR同仁指出:20.83是全年各月平均全勤天数,21.75是全年各月评价计薪天数,在具体计算工资时,只有21.75参与计算,即,如果约定月工资标准为x,员工正常出勤就可得到工

资x。如果缺勤,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缺勤天数;如有加班,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天数*相应百分比。当然,全年各月实际全勤天数不固定,故以上的计算方法则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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