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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人死了怎么办

时间:2018-02-04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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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人死了怎么办 第一篇_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

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

意见

鄂人社发〔2012〕5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为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策平稳衔接,在国家出台关于死亡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前,现就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提出以下暂行处理意见。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缴费人员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下同),2011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死亡的,相关待遇仍按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11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死亡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仍按鄂劳险〔1995〕1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其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关信息记录,待国家出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后再予以结算。

三、各地对2011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死亡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遗属按月发放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从2012年7月起停止发放。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7月25日

湖北省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湖北省]鄂劳险

[1995]180号

湖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职工的工资普遍进行了调整,加上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职工死亡抚恤待遇偏低,为适当解决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经研究,确定对企业职业(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死亡后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生产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受供养者失业供养条件为止。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25%的标准发给(目前,在执行此标准时,省会城市低于80元,地级城市低于70元,县级以下城镇低于60元的,可分别按80、70、60元的标准发给);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下同),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70%。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35%的标准发给(个别遗属在执行过去的文件中,其生活补助费同于现行标准的,可继续执行。待与此标准同步后,再按此标准执行);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100%。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档次的基础上另增加10元。

四、凡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死亡和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城镇职工,按上述一、二、三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连续工龄不满五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按上述一、二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五、职工死亡后的上述各项费用,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在下列开支渠道中列支:在职职工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即生前参加了当地的工伤、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各项费用在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中的工伤、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或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而因工死亡以及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各项费用,在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

六、本文中“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中的子女年满16周岁,继续在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七、本文从发文下月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以前所发文件与此文发生矛盾时,以此文为准。在此之前,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现在仍然符合供养条件的,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本文执行,过去一律不再补发。

湖北省劳动厅 省财政厅

【养老保险人死了怎么办】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非因公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

湖北职工非因公死亡补助标准

湖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职工的工资普遍进行了调整,加上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职工死亡抚恤待遇偏低,为适当解决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经研究,确定对企业职业(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死亡后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生产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受供养者失业供养条件为止。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25%的标准发给(目前,在执行此标准时,省会城市低于80元,地级城市低于70元,县级以下城镇低于60元的,可分别按80、70、60元的标准发给);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下同),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70%。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35%的标准发给(个别遗属在执行过去的文件中,其生活补助费同于现行标准的,可继续执行。待与此标准同步后,再按此标准执行);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100%。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档次的基础上另增加10元。

四、凡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死亡和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城镇职工,按上述一、二、三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连续工龄不满五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按上述一、二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五、职工死亡后的上述各项费用,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在下列开支渠道中列支:在职职工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即生前参加了当地的工伤、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的各项费用在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中的工伤、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或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而因工死亡以及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各项费用,在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

六、本文中“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中的子女年满16周岁,继续在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学习,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养老保险人死了怎么办】

七、本文从发文下月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以前所发文件与此文发生矛盾时,以此文为准。在此之前,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现在仍然符合供养条件的,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本文执行,过去一律不再补发。

湖北省劳动厅 省财政厅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出台

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2011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2011年度全市职工年人平报酬为25771元(月均2148元),全市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5830元(月均2153元),全市企业从业人员年人平工资为24647元(月均2054元);市区(不含襄州区)职工年人平报酬为30781元(月均2565元),市区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0897元(月均2574元),市区企业从业人员年人平工资为29082元(月均2424元)。

上年度的社平工资除反映当年职工的收入水平外,更重要的是与下年度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息息相关,因此每年社平工资出炉,就意味着社保的缴纳金额也将随之调整。 这一社平工资的执行期限从今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

关于执行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襄人社规[2012]2号

【养老保险人死了怎么办】

各县(市)、区人社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2011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2011年度全市职工年人平报酬为25771元(月均2148元),全市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5830元(月均2153元),全市企业从业人员年人平工资为24647元(月均2054元);市区(不含襄州区)职工年人平报酬为30781元(月均2565元),市区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0897元(月均2574元),市区企业从业人员年人平工资为29082元(月均2424元)。现就2012-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核定使用职工平均工资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本单位职工实发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50元(依据社会保险申报核定规则,对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四舍五入保留至十元位)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2150元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2150元的60%-300%之间,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分9个档次自行选择。

2、我市城区(不含襄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按2150元的100%-300%实行保底封顶,即职工缴费工资高于2150元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低于2150元的,按2150元确定缴费基数。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按规定核定。

3、执行标准时间为2012-2013核定年度。即2012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

4、各险种待遇支付标准应按照市统计部门发布的相应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养老保险人死了怎么办 第二篇_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证明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证明

市城乡居保中心:

兹证明我村参保人 ,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死亡,现有其继承人 继承,身份证号 ,参保人与继承人属 关系,特此证明。

继承人:

证明人:

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养老保险人死了怎么办 第三篇_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算办法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算办法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算办法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算办法按照《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二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丧葬费补助费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个月的丧葬补助费。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继承)

职工退休前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损害动态。

个体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你看交通事故死亡答辩状。按规定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的收益和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第二十五条(丧葬抚恤)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亲属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手续,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条件、支付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离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养老保险人死了怎么办 第四篇_死亡职工支取个人帐户养老金程序

死亡职工支取个人帐户养老金程序

1、 注销户口:在办理丧葬费之前,家属首先将死亡

职工户口到当地派出所注销;

2、 携带如下资料:

1) 注销后的户口原件1份;

2) 户口原件及火化证明放在一起复印件3份,

如有享受遗属,将遗属的户口一同复印,

A4纸复印;

3) 火化证明单独复印6份;

4) 死亡职工第一合法继承人的工商银行卡或

邮政储蓄折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

份;

5) 医学死亡证明原件;

6) 死者医疗卡、退休管理卡、开资存折。

绿森公司社保科

养老保险人死了怎么办 第五篇_职工非因公死亡的社会保险待遇

职工非因公死亡的社会保险救济

作为一名保险专业领域的律师,今天咱不说商业保险的事情,但说一下近来经常有人咨询的职工非因公死亡的社会保险如何救济?这种情况与工伤保险有何区别?首先,先看一下案例:

案例一,王某在一家超市里做理货员,单位与其已经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当然包括医疗、养老和工伤保险等。前不久,王某因身感不适,到医院检查后获知,自己已经患了白血病。王某系中年人,父母系农民,已年满60周岁,没有劳动能力和没有收入来源。另外,老公系一家私企职工,有一个刚满八岁的孩子。 案例二,张某系某一家保险公司的部门经理,年满四十周岁,由于平时工作比较繁重,张某的身体一直处于亚健康状态,并伴有高血压和高血脂等。前几天赵某在一次假期休闲游时,突然,疾病发作,出现严重的脑梗事故,后经全力救治,依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几乎变成了植物人。张某妻子三十多岁,系家庭主妇,有一个两岁的女儿。 问题:

以上王某和张某的情形是否构成工伤?受害人家属的社会保险救济途径是什么?

律师解析: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定义,构成工伤必须是伤害发生在工作的时间、工作岗位并且是基于工作的原因。显然,上述情况明显不符合以上条件,当然,上述情况也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所以,家属不能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提请要求享受工亡保险待遇。

其次,受害人能否得到社会保险救济呢?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遗属津贴是指在劳动者死亡以后,为解决其善后事宜和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向其遗属提供的一种物质帮助。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待遇。何谓遗属津贴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各地省市级政府对此立法的名称和支付标准也不尽相同。以河南为例,2007年河南省第二次大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规定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从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随后,我国于2010年制定《社会保险法》,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显然,《社会保险法》就此项内容做出了不完全同于以往的规定,社会保险法作为专门法和新法,依据专门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职

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应当严格依照该法的规定,遗属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按照法律规享有上述待遇,各地立法部门也应当适应新发的变化,就此项内容做出符合《社会保险法》的变化,使符合条件的遗属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河南专业保险律师 李克钰

2013年4月2日

养老保险人死了怎么办 第六篇_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手续如何办理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手续如何办理 核心提示:在中山市,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手续。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解答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手续如何办理。

一、办理条件

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手续:

1、参保人在职期间死亡的;

2、参保人曾在我市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后迁出外市定居的;

3、参保人出境定居的;

4、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的。

㈡如参保人在职、非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之一,可在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时一并办理领取死亡待遇手续:【养老保险人死了怎么办】

1、广东省户籍的参保人,只在我市并没有在其他城市参加社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非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于2011年7月1日(含当日)后死亡的。

2、广东省户籍的参保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非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若我市是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于2011年7月1日(含当日)后死亡的。

3、在我省参保的外省户籍人员存在跨省参保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办理转移的,由其遗属选择在我省或外省其中一个社保机构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如选择在我省领取,且我市是参保人最后参保地的,于2011年7月1日9(含当日)后死亡的。

二、所需资料

㈠在职出境退保

参保人注销中国居民户籍后出境定居的,必须由本人办理,并出具: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b80491b704a1b0717ed5dd37?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271d5cebab3bc3ccccb9b2dadec83320&sign=d4d8441744&zoom=&png=10944-20614&jpg=0-0" target="_blank">

1、公安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已加盖“注销”字样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2、定居港、澳的参保人提供港、澳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定居其它国家的参保人提供护照及复印件;

3、在中山开户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及复印件(银行卡需双面复印)。

㈡在职死亡退保

参保人在职时间内死亡的,由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代办。

1、死者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2、死亡证明材料,需提供下列凭证之一:

⑴公安局开具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需有死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⑵公安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需有死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⑶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及复印件(需有死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死者在中山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及复印件(银行卡需双面复印)。

4、划入非死者账号的需填写声明书。

5、代办人需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⑴属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同属一户口)及复印件;

⑵属父母或子女关系的,需提供户口簿(同属一户口)或公安局出具的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⑶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外人员继承的,需提交继承公证书复印件。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b80491b704a1b0717ed5dd37?pn=3&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271d5cebab3bc3ccccb9b2dadec83320&sign=d4d8441744&zoom=&png=20615-30465&jpg=0-0" target="_blank">

6、如符合在中山领取死亡待遇的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支付《在职、失业人员死亡待遇领取证明》(原件,本市户籍不需出具)和其他参保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保证明复印件(如参保人仅在中山一地参保的,无需提供)。 ㈢城保转移退农保:

参保人迁出外市定居的,必须由本人办理,并出具:

1、公安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已迁出本市);

2、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3、在中山开户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及复印件(银行卡需双面复印);

㈣异地领取退休待遇

参保人既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同时也参加我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并在异地领取退休待遇的。参保人须申请办理农村养老保险退费后,再办理在职退保。

在职退保必须由本人办理,并出具:

1、异地领取退休待遇证明;

2、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3、在中山开户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及复印件(银行卡需双面复印);

㈤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在职退保

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办理出境退保的,必须由本人办理,可带翻译人员,需出具:

1、参保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需注明姓名、参保号、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内容);

2、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书(外国人书面申请需附中文译本);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b80491b704a1b0717ed5dd37?pn=4&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271d5cebab3bc3ccccb9b2dadec83320&sign=d4d8441744&zoom=&png=30466-40303&jpg=0-0" target="_blank">

3、外国人提供本人护照及复印件,港澳台人员提供通行证及复印件;

4、就业证;

5、在中山开户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及复印件(银行卡需双面复印)。

三、办理程序

㈠参保人或代办人携上述所需资料到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结养老保险退保审批手续并签名确认;

【养老保险人死了怎么办】

㈡退保业务办理完结后,待遇即日可到账,参保人或代办人可持存折或银行卡到开户银行领取待遇。

四、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

五、注意事项

㈠在职死亡退保注意事项:【养老保险人死了怎么办】

1、广东省户籍的参保人,只在我市并没有在其他城市参加社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或非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于2011年7月1日(含当 日)后死亡的,由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提供该参保人未领取死亡待遇证明(原件,属本市户籍的不需出具),可在我市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

2、广东省户籍的参保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或非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于2011年7月1日(含当日)后死 亡的,若我市是参保人最后参保地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提供该参保人未领取死亡待遇证明和其他参保地的社保机构提供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保证明,可在我 市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

3、在我省参保的外省户籍人员存在跨省参保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办理转移的,由其遗属选择在我省或外省其中一个社保机构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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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选择我省领取的,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供该参保人是否参保和领取死亡待遇证明,若我市为最后参保地的,按上述1或2办理。

如选择在外省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我市社保机构只退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如参保人家属不能向我市提供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出具该参保人未领取死亡待遇证明的,我市社保机构只退个人账户储存额。

5、参保人只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纯农保),不符合领取抚恤金与丧葬费待遇。

㈡如需我市社保机构开具《在职、失业人员死亡待遇领取证明》的,参保人家属需提供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等死亡证明(该证明中必须注明死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死亡时间),《在职、失业人员死亡待遇领取证明》原则上只出具一次。 ㈢办理在职死亡退保时,如无法出示退保人本人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借记卡)(工、农、建、中、交通、广发),可提供直系亲属或遗产法定继承人在中山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㈣因社保费未及时到账,导致个人账户没有足额划入的,可由退保人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一是按现有个人养老账户实际储存额即时办理退保;二是待个人账户金额到账后,再办理退保。

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资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2011年7月1日(含当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抚恤金与丧葬费的发放标准按参保人的死亡时间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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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人死了怎么办 第七篇_个人如何买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问题解答

个人如何买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问题解答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有了新的办法,很多个体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闷儿了,我们该怎么办?个人如何买养老保险?每个月应该交多少?房产抵押贷款专家房金所为您整合了相关养老保险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一解答.

个人如何买养老保险

按规定,无工作单位的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只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持本人户口和身份证原件到当地社会养老管理处办理就可以了。

每个月交多少钱?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养老保险取决于那些因素:

1.政策:国家在2015年开始实行养老金并轨制度,由双轨向并轨慢慢过渡。在此之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统一由国家财政统筹和缴纳,企业有个人和单位按照一定标准缴纳,若是同等工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领取到的养老金是比企业要高的。在政策实行后,若按照最新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人员的福利已经没有那么明显了。

2.缴纳金额:在您在职期间,若是每个月缴纳的金额越高,您退休后所能享受到的养老金也同时越高。

3.缴纳年限:达到15年,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具体养老金金额也跟您的缴纳年限有关系。缴纳时间越长,您能领取到的养老金越多。

个人自行缴纳养老金是可以选择不同的缴费金额的,所以说,小编建议您在自己经济能力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交高档的,交的多,那么领取的养老金越多。年轻时候多多缴纳养老保险,是对自己晚年生活的合理投资,不仅收益稳妥,且能让您晚年生活安逸.

要交多长时间

按照国家关于养老金缴纳的规定,男性需缴纳至60岁,女性需缴纳至55岁。原有工作单位可计算工龄的女性仍为50岁。另外,养老保险要累积缴纳超过15年才可以领取养老金。缴费时间越长,您在退休时所能够领取的养老金越多。

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就不用再缴费?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不论劳动者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是否满15年,都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十五年是一个最低年限,而不是缴费时间标准。

如果退休时候有欠缴,可以正常领取养老金吗?

答:这么想就太天真啦。如中断缴费,在达到退休年龄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只能按本人中断缴费上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多次中断缴费的,扣减中断缴费的全部年份,推算出累计缴费年限,并按推算后的缴费年限和上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基础养老金。得不偿失,所以就算是您要退休了,也务必要及时缴纳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去世之后,钱就会充公吗?

这种说法并不准确。按照社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所以购买养老保险是一项稳妥的理财投资方式.

我交了两年的职工养老保险,现在不交了,那能不能把自己个人账户的钱拿出来?

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社保部门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以上就是房屋抵押贷款专家房金所为您总结的关于养老保险的相关知识, 最后小编要提醒您的是,现在灵活就业人员工作地点常变,在您工作地点跨省变化时,务必要跨省转移养老金,同时切莫因为工作地点的改变就欠缴养老金,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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