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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划生育新政策

时间:2018-02-03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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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划生育新政策 第一篇_关于计划生育与二孩政策

关于计划生育与二孩政策

摘要: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这无疑是一项重大的决策。这一决策让许多父母开始考虑是否要第二个孩子了。从计划生育到全面二孩政策,我国人口形势发生了改变。环境,资源,人口数量情况均有所改善,但形势依然严峻,而生育率低、人口老龄化等新的问题层出不穷。改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新的问题总会出现,客观正确地认识我国人口形势,才能找出找出正确的解决办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的目标而奋斗。

关键词:计划生育 二孩政策 我国人口

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我国人口众多造成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以及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沉重的状况。

能源,水等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的基础,社会发展的保障,而我国资源形势非常严峻,人口众多是一个主要因素。从总量看,我国自然资源总量大,类型齐,但同时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所以我国人均资源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并且我国人口基数大,新增人口多,这一状况将会日趋严峻。大部分自然资源都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大量的消耗使能源,水资源日益匮乏。 环境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然而我国环境形势也很严峻。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生活和生产中使用煤炭、石油等能源的不断增加,工厂、汽车等排放废气严重污染大气。人类活动更是影响土地荒漠化,水污染的重要因素。 这些既影响地球上各种生物生存,更严重危害着人类的健康,也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我国面临人口数量高峰,劳动力人口高峰等造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压力,经济的高速增长又同时以自然资源的大量消耗为代价。(1)

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系列矛盾与问题都与人口太多分不开。为了控制人口数量,2002年9月1日正式施行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计划生育是一项重大,重要且正确的决策,,它的效果是立竿见影的。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国少生4亿多人,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物极必反,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新的问题暴露无遗。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生育率低、人口老龄化、男女比例严重失调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二孩政策应运而生。

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其实从2001年开始学者就开始研究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曾经过一系列微调,如放开“双独二胎”(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及部分省份农村地区实施的“一胎半”政策(第一个孩子为女孩,可生育第二个孩子)等。(2)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二孩政策不一定仅仅作用于应对生育率低、人口老龄化问题。 “四世同堂”式的大家庭曾经在中国很普遍,七大姑八大姨齐聚一个屋檐下也不足为奇。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家庭模式也有了新的变革,出现了豆竿家庭(一个家庭数代单传,家庭人口一直维持在每代两人,这种家庭不朝横向发展,而朝纵向传宗接代,像菜豆茎依附竹竿爬升一样瘦长.当家庭传宗接代的功能丧失,这种家庭就成为截断家庭,像豆竿断枝一样,无后了)、421家庭(即四个老人、一对夫妻、一个孩子)等。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进入婚育年龄,他们肩负着赡养四个老人和养育一个孩子的重任,承受着巨大的生活和工作的压力,被称为三明治一代。同时存在着隔代教育的观念差异,生活习惯差异等问题。(3)二孩政策施行后,这样的问题会有很大改善。 另外,独生子女相比有兄弟姐妹的会得到更多关爱,但不可否认,他们更容易因得到太多关爱而出现各种问题。因为没有兄弟姐妹,多处在城市的好环境,部分人会更自私,不懂得分享,更任性,不太懂人际交往,更依赖于家长,缺乏一些自理能力以及应急能力,承受挫折的能力较弱,同时家长期望值很高,压力很大等。二孩政策显然能让这样的问题更少。 因为中国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计划生育使男婴迅速增多,特别是农村地区实施的“一胎半”政策,这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城镇严格施行计划生育政策,并且思想渐渐开明,提倡男女平等。这也使公主病出现。同时,二孩政策刺

激了婴幼儿市场。 计划生育与二孩政策表面上是两个互相对立的政策,实际目标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解决我国人口问题,只是不同的形势决定了方向的不同。每项政策都会有自己的利与弊。计划生育使人口得到显著有效的控制,但是带来了生育率低、人口老龄化等新的问题。而二孩政策将致力于改善这些状况。这个政策是循序渐进的,从农村一胎半,放开二胎,再到双独二胎,单独二胎,全面开放,仍然有专家担心会出现人口暴涨,他们的担心不无道理。任何政策都会存在争议,当初计划生育施行时也有一片反对之声。而时间将会证明一切。计划生育是正确的。我们依然要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而二孩政策不是计划生育的结束,而是独生子女政策的结束。

参考文献

(1)《思想品德》八年级下册,九年级全一册

(2)百度百科-计划生育,二孩政策

(3)百度百科-豆竿家庭,421家庭

关于计划生育新政策 第二篇_2014最新计划生育新政策规定是什么

2014最新计划生育新政策规定是什么?

2014年我国计划生育新政策如何规定?单独二胎政策是否已经落实到计划生育新政策中呢?目前各地正在为启动“单独两孩”政策积极努力,预计部分省份2014年一季度可以实施。而2014年计划生育有些什么新变化呢?更多具体内容由民事律师为您介绍。 2014最新计划生育新政策规定是什么?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具体的各省份、地方的生育政策的实施是根据各省份、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2014年我国计划生育新政策最大的变化就是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更准确地说是“单独两孩”政策。【关于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4最新计划生育新政【关于计划生育新政策】

策规定是什么?

“单独两孩”是指夫妻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第一胎非多胞胎,即可生二胎。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进入生育高峰,计划生育今年成为热点话题,多位委员和党派提案都涉及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的修改完善。

需要注意:单独两孩”不等同于“单独二胎”。如果“单独家庭”的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话,那该家庭就不再适用“单独二胎”的新政了。

(一)计划生育新政策实施时间: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要走一定的法律程序,法律程序走完才能在当地实施。各省具体实施可能还需要一些时间,最快2014年初各地就陆陆续续将开始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曾指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全国不设统一的时间表,将由各省(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

(二)如何申请“单独两孩”?【关于计划生育新政策】

符合政策夫妇可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材料到街道乡镇计生办申请再生育。双方只需一方户口所在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就可去申请。

(三)各省份、地方关于计划生育新政策的最新消息

1、吉林省单独生二胎政策有望2014出台

按照中央关于“单独生二胎”政策规定,结合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实际,吉林省卫生计生委相关部门已着手相关调研,吉林省“单独生二胎”政策有望于2014年正式出台。

与全国其他省份相比,吉林省人口压力并不大,而且关于生二胎的政策,吉林省农村早已放开,此次政策的修改主要针对城镇人口。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工作人员提醒市民,“单独生二胎”将为长期性政策,市民需等到我省新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执行。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如在新政策未出台前“抢生”,则属于违法行为,将按照《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处罚。

2、北京有望三月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已提请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草案拟将现行条例中规定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形的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2014年2月将进行第二次审议并交付表决,如果进展顺利,最快北京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关于计划生育新政策 第三篇_计划生育新政策

计划生育新政策,2013年计划生育二胎

新政策 1:计划生育新政策,2013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2:2012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如今,“一代之约”的时间已到。在计划生育政策主导下的早期出生者,已经到了结婚生子的

年龄。同时,中国的人口状况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结下硕果的同时,也

酿下了苦果:男女比例失衡、民工荒、人口老龄化,这些前所未有的问题都给计划生育政策

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独生二胎”的消息来自“内部渠道”

何亚福告诉本刊,“一独生二胎”的消息来自“内部渠道”。对于这一消息,本刊采访的一位官

方学者称,对此事“知道一点”,但具体信息不愿更多透露。而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处的工作

人员则对本刊表示,“不知道他们从哪里得到的消息,我们还没有接到正式通知”。

尽管中央尚未有正式通知,但地方对此事却已多有所闻。

就在9月中旬,浙江省刚刚进行了一次相关调研。据《钱江晚报》报道,杭州市各社区在

几天内对全市上千人进行了电话调查,内容便是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是否愿意生育二胎。

而据杭州市江干区计生局工作人员称,调查范围不只是杭州,而是覆盖了浙江省。杭州市计

生委发展规划处处长厉敏对媒体称:“这是省里在做的一个调查,是为国家做决策服务的。”

这一消息一经发出,便引来人们对二胎政策变化的猜想。旋即,在9月16日上午,浙江省

计生委叫停了这次调查。

第四十二条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

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

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

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

费。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

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

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

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

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

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

殊情况。

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

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

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十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外,发证机关

应当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再生一胎生育

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再生一胎生育证》。

一般女方户口可以落到男方吧,这样就是双农业户口,应该就符合条件了。 符合生二胎条

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1)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

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2)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

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3)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4)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5)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6)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7)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除以上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1)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2)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3)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

姐妹中一人);

(4)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5)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6)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

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

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而且现在地域不同,各政策也不一样的

在2009年全国两会上,就有政协委员认为,为了更长远的考虑,中国应该改革现有计划生

育制度,实行计划生育二胎制度。此议一出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质疑者有之赞同者亦有之。

近年来民间对调整计生政策,允许生二胎的呼声也日高。北京零点调查公司的一项调查声称,

如果没有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包括广州在内的数座城市的白领,选择生育两个孩子的要比

希望生育一个孩子的多34.6个百分点。然而在调查中还发现,部分育龄居民对生育二胎的

渴望,并不如人们所料想的那样迫切。迫于生育二胎子女带来的生活、教育以及就业等方面

压力,使他们不敢轻言二胎梦。所以就算放开政策让他们生二胎,他们也不一定会去生。

2013计划生育新政策 根据2013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2013计划生育

新政策,才可以申请才育二胎,具体中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 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 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

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 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

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 (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

顾一人); 九月开学季,老师你们准备好了吗?

幼教开学准备小学教师教案小学教师工作计...初中教师教案初中教师工作计...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 失劳动能

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 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

际困难的 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依照中国2013计划生育新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 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

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关于计划生育新政策】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

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 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 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

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 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 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

正常劳动力的;

关于计划生育新政策 第四篇_浅谈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浅谈单独二胎生育政策

内容摘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在2014年已经部分省市开始实行单独开放二胎。这项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是我国生育政策调整和完善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社会更加稳定和谐,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有利于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进一步改善。

关键词:计划生育 单独二胎 新政策

在经历了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增长过快,而是人口红利消失、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 调等问题。根据第五次和第六次人口普查原始数据显示,我国总和生育率由2000年的1.22降低到2010的1.18。这说明,十年来我国人口增长始终处于低生育水平阶段。与此相关,我国已步入人口高速老龄化的国家行列。专家预测,以目前老龄化的速度,2034年老年人口突破4亿,2054年将突破4.72亿。我国将进入世界上最老国家的行列。我国生育政策的调整,可以缓解20年之后的高度老龄化局面,使总人口变化更加平稳,并再次获得人口红利。国内20多位顶尖人口学者历经两年的研究指 出,我国的人口政策亟待转向,尤其是生育政策应该调整——2015年全面放开二胎政策。

一、计划生育单独二胎新政策的背景

二胎政策是中国实行的一种和计划生育政策相对应的生育政策,指符合指定条件的夫妇允许生育“二胎”。

2013年11月15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身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是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生育政策适应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做出的重大调整和完善,是国家人口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

二、计划生育单独二胎新政策的意义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根据人口形势发展变化,在全国普遍实行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基础上,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生调整育政策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自20世纪70年代初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经过40多年的时间,已累计少生4亿多人,大大减轻了人口过快增长对资源环境带来的压力,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然而,1992年以后,我国的总和生育率已持续低于替代水平2.1。根据第五次和第六次人口普查原始数据显示,我国总和生育率由2000年的1.22降低到2010的1.18。这说明,十年来我国人口增长始终处于低生育水平阶段。

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符合人口发展规律,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减缓人口总量在达到峰值后过快下降的势头,有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中华民族长远发展。

(二)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劳动力数量和结构,延长中国的人口红利

据《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至2013年,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为9.2亿,占总人口的67.6%,其绝对数量自2012年开始连续两年下降,分别减少345万和244万,这预示着,如果不调整人口生育政策,我国劳动力无限供给的俄人口红利时代已成为历史。而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将延长中国的人口红利的时限。单独二胎政策将增加出生率和劳动力人口的总量。其次,单独二胎政策将改善我国劳动力人口的老龄化结构。

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就是要有效应对和积极缓解人口结构性矛盾的长期影响,保持合理的劳动力数量和结构,延长中国的人口红利。

(三)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顺应群众期盼,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国城乡居民生育意愿发生明显变化,“多子多福” 的传统观念逐步淡化。而“一儿一女”则是最理想的子女构成,这说明“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更符合人们的生育愿望。“单独二胎”政策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期盼,是一项顺民心,合民意的重大举措,是还权于民的表现,是将生育权还于人民,满足了光大群众的生育意愿。通过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逐步实现国家意志和群众意愿的统一,缩小城乡、地区、民族之间生育政策的差别,促进城 乡统筹发展。

三、计划生育单独二胎新政策的发展概况

2013年10月26日,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报告集纳了20多位人口学者的政策建议。他们提出,我国应实施“生育自主、倡导节制、素质优先、全面发展”的新人口政策。其中涉及的改革包括调整生育政策、投资健康和教育、注重农村地区儿童发展、统筹城乡发展中的人口流动、激发老龄社会的发展活力、促进性别社会平等和加强家庭发展7个方面。该报告特别提出,近期生育政策的调整方案应该是在全国分步实施放开“二孩”。第一步,在城市地区和严格执行一孩政策的农村地区即刻放开二胎;第二步,2015年,在实行“一孩半”(即有的地区第一胎为女孩的夫妇可以生二胎)政策的地区放开二胎,实现全国全面放开二胎的目标。专家研究认为,分区域分步分开二孩,可以避免同时全部放开二孩带来的人口大起大落式的剧烈变动,也可避免放开“单独”(即夫妻双方一方是独生子的可生二胎)带来的花费时间较长、贻误时机等问题。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对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作出总体部署,并明确全国不设统一时间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时间。2014年年初,浙江率先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江西、安徽、天津、北京等相继跟进。截至2014年7月初,单独两孩新政已在全国29个省份落地。

2014年1月2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

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为重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新突破,推进医疗服务质量得到新提升,推进“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加强公共卫生工作,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通过体制机制创新释放改革红利,更加注重科学精准的治理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2015年的新要求,在进行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稳妥扎实有序做好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中,通知中提出以下5点有关计划生育新政策2015年的要求:

1、全面部署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风险防控预案。指导各地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准确评估本地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报备工作,按程序启动实施。做好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警,建立通报和约谈制度,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

2、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巩固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办证难问题。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基层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和阳光计生、诚信计生工作。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启动对省级工作的督查评估。

3、深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机制建设。加强集贸市场、产业园区等流动人口集中区域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社区网点建设,强化区域协作。完善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发布《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做好流动人口社会融合项目试点工作。

4、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完善区域协作机制,加大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工作力度。推动村规民约修订,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圆梦女孩志愿行动”,维护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合法权益。

5、推进计划生育家庭民生建设。扩大幸福家庭创建活动试点范围,实施“新家庭计划”。开展“中国家庭发展追踪调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社会关怀工作,推动国家层面利益导向政策提标扩面。积极推进“健康老龄化”。

四、结语

人口生育政策关系国家的兴旺、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幸福。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保持合理的人口规模和结构,必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赢得更加美好的未来,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关于计划生育新政策 第五篇_中国应该放弃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么

中国应该放弃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么

人口政策是一个国家根据本国人口增长过快或人口停止增长乃至出现负增长而采取的相应的政策措施。不同的国家,因本国人口发展的情况不同,采取了不同的人口政策。三十年来中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成就巨大,中国妇女由原来平均生6个孩子降到目前略低于2个,这一成就举世瞩目。这一成就为我国快速发展创造机遇期,怎样估计也不会过高。但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劳动力短缺等问题的出现,改善甚至放弃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呼声越来越高,特别是“放开二胎”问题,成为舆论的热点。《三湘都市报》刊登了《挡不住的生子冲动,不可动摇的基本国策》的文章说:中国的人口政策到底是需要猛回头,还是慢慢游?放开派认为,要停止计划生育,恢复人口可持续发展,避免造成中国综合国力不断下降。坚持派则认为,一胎制应至少再坚持三十年。我想对中国的计划生育问题也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我国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为什么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呢?这是当时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也并非必然现象。那时由于国家政治经济等体制方面存在问题,制约了经济发展。尤其文化大革命的十年,经济发展几乎停止,人家快速前进,我们原地踏步,导致中国经济跟世界的差距愈来愈大,国家长期贫穷落后的面貌无法改变。因此,不能像发达国家那样建立起各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养儿防老仍然是人们唯一的选择,多子多福希望多生几个儿子以便更好地防老,仍然是生活的真谛。这时既没有了战争饥荒和疾病来控制人口的快速增长,人们又不能自觉地调控人口出生率,于是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只有靠政府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了。当时,我国生育旺盛年龄的妇女比第二个人口高峰的育龄人群多一倍,如果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生育量将比第二个人口高峰多得多,人口增长的速度将快得多,到上世纪末人口总数就会高达15亿,甚至更多。那么我们的子孙后代更会埋怨我们,犹如我们现在检讨上世纪50、60年代没有适当控制人口给今天造成的被动局面一样。所以从控制人口的角度来说我国坚持计划生育的国策是明智的,否则今天我国人口比现在多三到四亿,光是粮食、就业、住房就是更大的难题,就未必有今天的大好局面。

但是硬性强调一胎化的计划生育政策真的好么?

第一, 达三十年的一胎化,中国人口结构已经趋于老龄化。随着教育水平和

生活成本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城市和农村父母已经自己选择而不是靠强制限制实现了一胎化甚至无子化,大部分适婚人口的结婚生育年龄已自动推后,以前定的晚婚时间已经变为实际上的早婚时间。

第二, 长期控制人口导致的劳动力短缺、老龄化、人口比例失调等问题将产

生许多新的社会问题。

第三, 过去的人口政策在农村实行的效果很差,农民多胎生育比比皆是;而

文化层次高和经济收入高的人群生育则很少。有些学者指出这是逆淘汰,不利于国民素质提高。

所以我认为中国应该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在我们这么一个人口大国,人口和资源相互之间的压力依然是存在的,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不会变。但是同时国家也应该考虑放宽人口政策,允许公民生二胎,但要禁止三胎,以促进我们的经济更加和谐健康发展。

关于计划生育新政策 第六篇_计划生育有关政策

计划生育有关政策

1.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2..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

3.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至15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

4.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2009年起,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5.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的;

(二)不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的;

(三)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再生育的;

(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生育间隔期再生育的;

(五)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

6.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生育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依次增加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 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7. 当事人未在征收决定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9.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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