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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时间:2018-01-26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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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一篇_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一课

1 A 2 A 3 ABC 第二课

1 A 2 D

3 A

第三课

1 A 2 ABCD 3 BCD 第四课

1 A 2 C 3 ABC 第五课

1 A 2 C 3 ACD 第六课

1 A 2 A 第七课

1 A 2 B 第八课

1 A【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 ABC 3 ABCD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二篇_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如何看待废除“双轨制”?)(如何看待养老保险并轨?) 养老保险”双轨制”的概念: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实行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具体讲表现为三个不同:一是统筹的办法不一样即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财政统一筹资;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样即企业人员由自筹账户上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则由财政统一支付;三是享受的标准不一样,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差距大概是300%~500%。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收入替代率,已经远远超过80%,据网上披露的资料,高达92%-107%。但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企业的养老金替代率却呈现逐渐走低的趋势,从改革初期的60%多降低至40%左右的低水平。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并轨运行。《决定》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一、改革的必要性

(一)、改革背景

20世纪80年代以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退休制度虽然也是分别按照不同政策法规执行的,但都是单位自己负担退休费用,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也大体一致,都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后,经济体制改革转向以城市为中心、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由原来的统收统支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被赋予用人和工资分配的充分自主权;在这一背景下,再延续企业自管职工退休的制度,难以适应市场平等竞争的需要,也无法为广大职工提供稳定、可靠的养老保障,由“企业保险”转向“社会保险”迫在眉睫,势在必行。而机关事业单位,由于不像企业那样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前沿,改革的重点是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而养老保障改革的进程相对滞缓,总体仍维持单位退休制度。

(二)、矛盾凸显(必要性)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制度实行近60年,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

1.从制度内部看,主要有几个问题: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甚至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是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算的,难以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三是单位内部分配不公。原来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按照退休前工资的80%发放,职工养老金替代率与企业职工比较高,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单位内部由于职工退休前工资水平不一,导致退休后受益水平不已。四是筹资结构单一,社会化程度低,应对人口老龄化困难。

2.从全社会的角度看,也有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二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同类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拉大,产生不平衡。

(三)、存在问题

1. 各地政策差异大,发展不平衡。全国没有统一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政策,导致各地出现了政策上的多样性和随意性。一是从参保范围和对象看: 有的是机关和事业全员参保; 有的仅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参保。二是从社会保险费征缴上看,缴费的基数、比例、方式各有不同: 既有双基数缴费,又有单基数缴费; 有的按固定比例缴费,有的按固定额度缴费; 有的按月征缴,还有的按年征缴。

2. 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弱。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大部分都是划地而治格局,一些地区市一级统筹都没有建立起来,更不用说省级和国家统筹。

3. 缴费与待遇脱节,权力义务不对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目前仍按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人员的计算,与实际缴费不挂钩,只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与职工缴费多少、时间长短不挂钩。缴费与待遇出现脱节,严重影响了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而且也不能体现养老保险制度关于权力与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

4. 参保要求不统一,建帐管理困难多。从缴费比例看: 有的实行“单基数缴费”即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有的按“双基数缴费”即按单位在职职工工资与离退休养老金之和为缴费基数。由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不相同,给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人员流动带来了许多不便,给事业单位和个人账户建立、管理造成很多困难。

5. 筹资机制不健全,长效养老无保障。目前养老保险基金虽然有了一定的积累,但随着退休人数的逐渐增加,许多单位的积累急剧下降,无法应对退休高峰期来临时的需求。针对这个问题,企业养老保险缴纳比例有所提高,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却仍是由国家负担。随着养老需求的增大和通货膨胀的危险,如果不扩大基金筹集渠道,势必导致入不敷出。

(四)、探索历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008年,国务院决定在5个省市先行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这些改革,由于没有更高层次的整体设计,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不足,因而并未从总体上、根本上改变现行退休制度;但把改革中的主要矛盾梳理得越来越清晰,也取得了一些局部经验,为全面实施改革奠定了实践基础。

二、改革思路:”一个统一”和”五个同步”

(一)、一个统一

“一个统一”就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都实行与缴费相挂钩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在此基础上,形成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行的两大制度平台,并可相互衔接,从而构建起完整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二)、五个同步

“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对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引起不平衡。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在优化保障体系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突出体现多缴多得,今后待遇调整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并与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统筹安排,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五是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防止地区之间出现先改与后改的矛盾。“五个同步”突出了改革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综合平衡前后左右的各种关系,有助于形成社会共识,保证改革顺利推进。

三、改革重点

改革的重点政策主要有9项。

第一,改革的范围。确定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这样规定,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

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从而根本改变了制度模式,从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

第二,缴费的基数和比例。规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这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是基本一致的,有利于实现制度之间的衔接。这是养老保障筹资机制的重大变革,从较为单一的由财政供款为主的渠道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

第三,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从国务院《决定》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可以看出:同样年龄退休的,计发月数相同,所以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样个人账户积累的,退休越晚,计发月数越少,即除数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这是对退休养老待遇确定机制的重大改革,由原来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发退休费,改为主要按照本人历年缴费多少、缴费期长短来计算养老金标准,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变动可以精细计算到每年、甚至每个月,能够充分体现个人全部职业生涯所作贡献。这样规定,也是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的,更加公平,也更富有激励性,有利于引导单位为每个职工、每个在职职工为自己将来养老保障依法履行缴费义务。

第四,改革前后待遇的衔接政策。总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他们原待遇维持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新人”是指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他们将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中人”是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是目前数量最大的群体。对他们“逐步过渡”的政策,主要是两条:一是他们在改革前的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将来退休时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二是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养老待遇的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随着“中人”逐渐退休、“新人”越来越多,过渡性的政策安排逐步弱化,新制度逐渐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了平稳过渡的改革方针。

第五,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这也是一个重大变革,有利于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

第六,严格基金管理和监督。规定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以从改革一开始就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向省级统筹过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

第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续。规定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统筹基金;在同一制度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要在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同时转移部分统筹基金。无论哪种转移方式,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一政策,打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横向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转续衔接的“瓶颈”,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八,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

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这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

第九,加强经办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开展经办管理服务,普遍发放社会保障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保机构确保按时足额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从而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四、改革意义

1、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党中央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加上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国8.3亿多人;只有5000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空白”。距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期只有6年时间,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实现第一个“一百年”目标的重大举措。

2、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务员聘任制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的有力制度保证。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3、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而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费、权利与义务不对应,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矛盾之一。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相同的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可以逐步化解同类人员待遇差距拉大的矛盾,更好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

4、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

五、改革注意问题

(一)事业单位在岗职工患不均的情绪影响到政府改革的决心。

(二)对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没有设置过渡期。

(三)没有明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体制。

(四)没有合理分解财政负担增加的压力。

(五)地区不公平

(六)立法

(七)历史原因

六、改革措施

1. 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

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险制度安排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法律法规的欠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很难强制性开展。因此我们国家要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以完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变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内参保不全、制度随意定等的混乱局面。

2. 全面提高统筹层次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分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可以更好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资金,使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得到保障,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省一级主管部门在统筹范围内实施转移支付,以解燃眉之急,体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互济性和共济性,真正发挥社会保障的能量,确保社会稳定。(提高统筹层次,首先可以增强互济功能。养老保险制度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只有实现较大范围的统筹,才能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养老金发放; 其次是便于人员流动。提高统筹层次,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各地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享受待遇标准的统一,加大基金调剂功能,消除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的障碍; 最后是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减少管理环节和管理层次,可以实现集中管理,降低基金分散管理的风险.)

3. 建立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

应该把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和退休待遇三者结合起来,实行统账结合,实行多结构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退休人员的待遇计发也应该由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即所谓的“老人老办法、中人有过渡、新人新办法”。“中人过渡”是难点,他们参加养老保险的时间短,缴费少,会影响到待遇的计算,因此必须考虑到,如果新办法算出的退休金待遇大于老办法的按照新办法发给,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工资; 如小于老办法计算的金额时,按照老办法确定养老金。并且可根据退休人员年龄结构的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所有退休人员待遇一律按新办法实行。

4. 实行统一的统筹范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津补贴、绩效工资做为缴费基数,并且统一实行“单基数”缴费。按“单基数”缴费与我国现行的其他社会保险如企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险种相衔接。

5. 扩大和充实筹资渠道.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三篇_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1.为什么要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近60年的退休制度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是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 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 额支付。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待遇差距拉大,引发‚双轨制‛、‚待遇差‛矛盾,社会上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保险法和‚十二五‛规划也作了相应规定, 社会各方面共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一)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 参保,加上城镇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国8.3亿多人;只有5000万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 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孤岛‛。现在距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期只有5年时间,改革机关事 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实现第一个‚一百年‛目标的重大举措。

(二)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近年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 务员聘任制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为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 担,确保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必须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而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费,权利与义务不对应,成 为矛盾的焦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体现了制度公平和规则公 平,可以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

(四)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 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3.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什么时间开始?

答: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 2号,以下简称†决定‡),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4.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有哪些?

答:概括起来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按照多缴多得原则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改革事 业单位引发攀比。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形成多层次保障体系,在优化养老待遇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不降 低。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机 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办法突出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今后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综合考 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安排,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五是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改 革,不再搞局部试点,防止地区之间出现先改与后改的矛盾。

5.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涉及离休人员和编制外的人员。

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 费工资,低于平均工资60%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拖底‛。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不实行实账积累。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

7.改革后,新老退休人员的待遇怎么衔接?

答: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即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 休的‚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8.什么是过渡性养老金?

答:计算‚中人‛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的养老金叫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统一制度后‚中人‛基本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新制度(或‚统帐结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来说,由于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帐户,则退休时的个人 帐户储存额中没能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不能简单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而应再 加上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就解决了这一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问题。

9.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 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 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同时,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10.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待遇会不会降低?

答: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 10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11.改革后,会不会挤占和挪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这是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大多由财政资金支付,单独建账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确各级财政责任;而且机关事业单位的抚养比高,不与企业混用基金,有利于防止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的问题。

12.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接?

答: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另一种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由于涉及不同地区的财政平衡或者不同制度的基金平衡,所以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既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还要转移部分基金。宣传中要强调说明,无论哪种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不能使之利益受损。

13.什么是职业年金?

答: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用人单位在参加国家基 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进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在国家政策指导和监督下实施的一种具有一定程度互济性和强制性的社 会保险项目,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和辅助。

14.职业年金如何构成?

答: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15.养老金佘额能不能继承?

答: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是139个月,也就是个人账户中的钱分139个月发完,按照60岁退休计算,职工领自己的钱要71.5岁才能领完,在此之前死亡的,个人账户里的余额都可继承。

16.此次改革后,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

答: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7月1日起,统一将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幅度为27.3%。这是2015年首次全国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同时,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从2015年1月1日起,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提高10%。这是2005年以来连续第11年调整基本养老金,预计将有近8000万退休人员受益。到2014年底,经过十年连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明显提高,由 2004年的647元提高到目前2000多元,增长了 2倍多。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四篇_《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下同)的增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章)

2015年1月12日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3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公务员法要求,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

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数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数,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五、组织实施

(一)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在京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订本地区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各省直机关和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实施办法,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其他

市(地、州、盟)和各县(市、区、旗)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确保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工作落实到位。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表1 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标准表(点击查看大图)

附表2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点击查看大图)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点击查看大图)

附表3 公务员和机关工人规范津贴补贴减少额度(点击查看大图)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五篇_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

媒体: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个人缴费已成定论 时政新闻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郭晋晖2014-04-11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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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个人缴费已成定论,单位缴费无来源“卡壳”改革,“谁来埋单”难题待解。

在北京一所工科大学当副教授的王文云每个月工资有6000多元,在她的工资单上并没有“养老保险”这一项,和全国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样,王文云不需要为未来的养老缴费。

然而一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启动,这一情况将发生根本改变。《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虽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最终方案还未出炉,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需要像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保险这一原则已经确定。

虽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个人缴费已成定论,但“谁来埋单”这个难题不解决,这一轮的改革则很有可能将像7年前一样陷入泥潭。

“双轨制”破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今年又一次被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它是正在制定中的养老保险顶层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2008年开始国务院下发文件进行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到2013年,政府的思路是“事业单位先改,公务员暂时不动”,但经过去年一年全民社保大讨论之后,改革思路已经发生变化,下一步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进行改革将是大概率事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将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破除养老保险“双轨制”,同时建立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职业年金制度。

这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大方向,简单而言就是像企业一样,雇主缴费参加社会统筹,个人缴费建立个人账户,同时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建立职业年金。按照现行费率,单位缴费为20%入社会统筹,个人缴费8%入个人账户;职业年金最高缴费标准为16%,其中单位个人分别缴纳8%。这样算来,单位和个人的总费率最高将达44%。

中央文件尚未出台,一些地方已经谋动。《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调查时获悉,3月中旬,广东省人社厅派出了一个调研小组去中山市调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在此之前,他们已经派专人对事业单位养老改革进行测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广东省人社厅一位副厅长在内部会议上表示,中央层面将在今年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文件,广东省将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改革的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的基本方向是建立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待遇调整办法,同步建立职业年金,目的是做到新老制度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本报记者在广东调查时发现,广东一些市县比如中山、珠海、湛江等地区,这十多年来公务员一直都是缴纳养老金的。其中中山市最为典型,公务员个人和财政都拿出“真金白银”来按照企业标准进行缴费。

杨燕绥把当前地方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进行的一些试点概括为两种,一是“进口改出口不改”,类似于中山;二是“进口小改出口不改”,一些地区公务员缴费标准达不到8%,只做到5%,甚至只有2%~3%。各地改革的共同点是,不管缴费多少和计发方式的变化,最终领取的还是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高替代率来计算,并不改变待遇水平。

谁来埋单?

国务院事业单位改革文件下发7年来,试点各地纹丝不动的最根本原因并非公众所认为的——这部分人更有话语权,而是因为这项改革背后所面临的财务困局。

在杨燕绥看来,公务员改革相对是容易的,他们个人缴费可以通过涨工资来实现平衡,雇主缴费财政也可以安排资金。“事业单位就难了,面对如此庞大的公共部门,可以明确预计,各级财政不愿意也没能力为他们埋单,事业单位并没有收入来源来解决这一问题。”杨燕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3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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