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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政策

时间:2018-01-16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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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政策 第一篇_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1.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

A、包修:

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

2. 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

B、包换:

一、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

1. 左右脚不配双。2. 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

二、 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

1. 鞋面有严重退色者。2. 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3. 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C.包退:

1.属包换原因(一)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

2.属包换原因(二)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日0.5%之折旧费退钱给消费者。

3.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退货。 保养说明:

1.买合适的鞋子,否则鞋子容易变形且使脚受到伤害。

2.定期清洁鞋子,用湿布轻拭,切勿用刷子猛刷。

3.鞋子若打湿,要塞报纸以维持鞋子之外观,并且让鞋子自然风干,避免日光直射或高温烤。

4.鞋子应避免接触溶剂、酸、碱、油等易腐蚀物。

5.维持两双以上可替换的鞋,让鞋子轮流休息

注:以下情况不属于三包退换范畴

“三包期”的计算是商品自出售之日起到顾客投诉之日止。另:属下列情形不实行三包

1、自行裁剪、修改、无法保持原样的商品,一律不予退换。

2、商品标上有洗涤、保养说明,而未按说明洗涤造成商品损伤的,不予退换。

A、 消费者因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或接触溶剂、碱、油等易腐蚀物)或人为破坏而导致鞋子破损者

B、 已标明特价、拍卖“处理品”等外品

C、 无发票“信用卡”及真实有关证明

D、 超出“三包”期限和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E、 在质保期外。

具体三包细则

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

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二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三条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五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第十条 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六条:“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 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第七条: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九条: 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 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三包政策 第二篇_国家新三包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列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

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三包政策】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8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第一批)

三包政策 第三篇_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1.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

A、包修:

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

2. 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

B、包换:

一、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

1. 左右脚不配双。2. 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

二、 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

1. 鞋面有严重退色者。2. 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3. 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

C.包退:

1.属包换原因(一)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

2.属包换原因(二)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日0.5%之折旧费退钱给消费者。

3.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退货。 保养说明:

1.买合适的鞋子,否则鞋子容易变形且使脚受到伤害。

2.定期清洁鞋子,用湿布轻拭,切勿用刷子猛刷。

3.鞋子若打湿,要塞报纸以维持鞋子之外观,并且让鞋子自然风干,避免日光直射或高温烤。

4.鞋子应避免接触溶剂、酸、碱、油等易腐蚀物。

5.维持两双以上可替换的鞋,让鞋子轮流休息

注:以下情况不属于三包退换范畴

“三包期”的计算是商品自出售之日起到顾客投诉之日止。另:属下列情形不实行三包

1、自行裁剪、修改、无法保持原样的商品,一律不予退换。

2、商品标上有洗涤、保养说明,而未按说明洗涤造成商品损伤的,不予退换。

A、 消费者因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或接触溶剂、碱、油等易腐蚀物)或人为破坏而

导致鞋子破损者

B、 已标明特价、拍卖“处理品”等外品

C、 无发票“信用卡”及真实有关证明

D、 超出“三包”期限和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E、 在质保期外。

具体三包细则

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二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三条: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五条:,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第十条 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六条:“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 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第七条: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九条: 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 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三包政策 第四篇_我国关于箱包三包的最新规定

我国关于箱包三包的最新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明确箱、包、皮具类商品销售、修理、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参照国家部分商品三包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箱是指带有拉杆、走轮的硬体旅行箱、软体旅行箱;包是指背包、提包、公事包;皮具类是指皮腰带、皮夹、皮手套。

第三条:三包期:旅行箱3个月;包的皮质类3个月、配皮类2个月、非皮质类1个月;皮腰带、皮夹、皮手套1个月。三包期从购买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商品7日内主面裂浆、掉漆、披裂的,15日内覆膜皮覆膜层开裂的,1个月内主面断裂的给予退货。超过1个月且在三包期内主面断裂的给予更换。

第五条:商品7日内带(包)边蜡封龟裂,1个月内主面裂浆、掉漆、明显变色(特殊皮除外),夹里层磨破,箱、包等边条断裂的,一次性作价处理。

第六条:三包期内出现提把、拉杆松动或断裂、走轮损坏,缝线开线、拉链损坏、五金配件损坏,提带或背带断裂,装饰件损坏或脱落者,给予免费修理;第二次出现上述问题,修理后能正常使用的一次性作价处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给予退或换。

第七条:符合更换条件消费者不愿更换同品牌、同型号要求退货的,收取折旧费;无同品牌、同型号的应予退货。

第八条:折旧费自购买之日起,按购买价每日0.4%计算;一次性作价处理时,视使用时间、磨损程度可退购买价10%-30%。

第九条:本市内每次修理不超过7天,送外地修理不超过1个月,超时未修复的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商品。

第十条:因使用不当或超出负重标准造成磨损、摔坏、掉漆、配件损坏的;已标明“商品瑕疵”的;自行修理或拆动的;无有效凭据的;因不可抗力损坏的,不实行三包。

第十一条:销售者应当先行承担三包责任。因商品三包问题发生纠纷时,可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等有关组织申请调解。

第十二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由质监、工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需质量检验或鉴定的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或技术鉴定机构进行。

三包政策 第五篇_我国关于手表三包的最新规定

我国关于手表三包的最新规定

一、凡钟表零售单位售出 50 元以上钟表商品、均应按规定开具三 包优待券或保修证,并注明经销单位、修理地址、修理单位、 保修年限。

二、100 元以下钟表商品三包期限半年;100 元以上钟表商品三包期限一年;10000 元以上钟表商品三包期限二年。

三、钟表销售单位不得销售假冒商品,商品售出一年内,凡经国 家制定的质检部门鉴定为假冒商品,顾客凭有效购物凭证和 鉴定证明,可追究销售者单位责任。销售单位除退还全部货 款外,还应赔偿顾客同等金额的货款。

四、钟表外观件(如壳、面、针、柄头、玻璃、外观固定件及表 带等)在销售中应注意检查,当面看清。在使用过程中,外 观件损伤不属于保修范围。但确属制造工艺上的缺陷,非使 用所致(如表壳不对称,表面立刻度不全,镀层起泡脱片等) 应在保修期内给顾客调换不合格的外观件。外观件中机械工 具拆卸的金属表带,三包期内出现自然松脱,经二次以上修 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并能用手拆散属不合格,应免费更换 该部件。表面字块、商标使用脱落,三包期内免费修理,二次以上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应免费更换该部件。

五、钟表销售中能用仪器校验走时精度的(机械手表)应当面校 验,走时应符合质量标准。钟表属周期性计时仪器,一般正 常使用不存在超差问题。但使用者个不相同,因震动、受磁 等外力因素影响,引起快慢误差超过标准,属使用中的正常现象,不属性能故障,可由保修部门给顾客免费调整。如果 通过调整仍达不到标准,三包期内应免费检修或者更换有关 零件。

六、 钟表在售出三日内(当日不能往返之地为五日)未经使用, 未拆卸表带,不影响二次销售,可凭购物凭证及有关手续来 原购物柜台免费退换。

七、 商品售出七日内出现停走,周日历不跳等性能故障(非使用 问题) ,在外观无损伤情况下,可给顾客免费调换。如外观有损伤,可调换机心。钟表售出十五日内,如出现以上性能故障,可给顾客免费调换机心。

八、 性能故障在钟表商品中指机心由于零件制造缺陷,装配质量 不高引起的停走、自动失灵、日历、周历不能正常跳动、走 时不正常等故障(使用不当造成的零件损坏除外) 。由于以上 因素造成的性能故障,应予顾客免费检查和更换有关零部件。

九、 三包有效期内,机心出现同一性能故障,经维修、配件二次 以上,仍不能正常使用,可免费给顾客调换机心,如无机心可调,超过九十天,应按顾客要求换货退货。在三包有效期内,如连续调换机心二次,仍不能正常使用,可按顾客要求 退货或换货,并按规定收取使用时间每天万分之五的折旧费。

十、保修期内因性能故障需放置修理的,因认真填写修理记录, 保修期顺延(即加上修理放置时间) 。

十一、 没有刻印有防水字样和标志的手表属非防水手表。注明防

水字样和标志的手表应耐三个大气压的压力(后盖和柄头处 有防水胶圈,表玻璃与表壳连接无缝隙) ,具备一般日常生活 中洗手、洗脸、做饭等偶尔受水溅碰的防水作用,但不应再 洗澡、桑拿、游泳等场合中使用(专业潜水表除外) ,如使用 不当出现表进水现象,修理部门应及时予以清楚,零件锈蚀 需配换,三包期内按成本价收取。

十二、凡应碰撞、震动、进水、接触化学品、自行拆卸等人为造 成损失不属保修范围。但应积极协助顾客予以解决,三包期 内,配换零件按成本价收费。 十三、 机械钟表三包期内非使用问题造成轮齿损坏、发条断等零 件配换不收费;石英钟表三包期内非使用问题出现电池无电, 配换不收费;三包期内,因震动等使用问题造成机械钟表摆 轮轴、轮系轴等零件损坏

三包政策 第六篇_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 第五条 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列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 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 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 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 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8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于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实施。

附件: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第一批)名称 三包有效期(年) 主要部件名称 折旧率 整机主要部件

自行车 1 2 车架、变速器 0.05%

彩色电视机 1 3 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 0.1%

黑白电视机 1 3 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 0.05%

家用录像机 1 1 磁鼓电机、主导轴电机、加载电机、集成电路 0.1%

摄像机 1 1 磁鼓电机、主导轴电机、加载电机、带盘电机、 0.1%

镜头、集成电路、磁头

收录机 0.5 1 电机、激光头、集成电路、电位器 0.05%

(含音响)

电子琴 1 无 0.05%

[37键(含)以上]

家用电冰箱 1 3 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器、蒸发器、电磁阀 0.05%

(含冰柜) 过滤器、冷凝器、毛细管

洗衣机 1 3 电机、定时器、程控器、电容器 0.05%

电风扇 1 3 电机、定时器、程控器 0.05%

微波炉 1 2 电机、磁控管、定时器 0.05%

吸尘器 1 3 电机 0.05%

家用空调器 1 3 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器 0.1%

吸排油烟机 0.5 1 电机 0.05%

燃气热水器 1 1 电子打火部分 0.05%

缝纫机 1 无 0.05%

摩托车见备注① 发动机 0.2%

备注①三包有效期为1年或行驶里程6000km,达到其中一项者。②含残疾人三轮摩托车,其他三轮摩托车除外。

三包政策 第七篇_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第一条 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皮面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为3个月、革鞋、布面鞋、漆皮鞋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为1个月

第二条 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三条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五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第十条 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六条 “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

第七条 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九条 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三包范围:

(1)消费者购买鞋类商品无信誉卡或发票、购货凭证的;消费者自行修理的

(2)超过三包期限的;,消费者穿用或保养不当、销售时已经标明“处理品”的

三包政策 第八篇_2016授权项目合作协议

授权项目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代理甲方指定产品在指定地区推广,销售等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授权乙方作为_________年度甲方产品_________在_________地区的授权经销商。

2.甲方授权期限为本协议签署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乙方可以用“甲方产品授权经销商”的名义进行一切合法的商业活动,但未经允许不得用任何具有排它性的名义进行宣传。

4.乙方须在所授权的市场区域内从事市场推广及销售活动,不得越区从事销售活动。对于跨地区销售或不按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者,一经发现,将给予警告;对于连续两次违反者,取消当年获得奖励的资格;对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和本协议给予的一切权益。

5.甲方将进行全国性的广告宣传并提供市场支持。乙方应充分利用甲方提供的市场宣传资源配以适当投入,积极开展市场推广活动。甲方全资投入包括:主要专业媒体的合作专栏和硬性广告、网上广告等。

6.甲方拥有_________产品的价格制定权、发布权和解释权。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市场零售价进行销售。

7.代理价格:

一次进货量不低于_________套。

一次进货_________套以下,

代理价格_________元/套;

一次进货_________套以上_________套以下,

代理价格_________元/套;

一次进货_________套以上,

代理价格_________元/套。

8.市场零售价:每套_________元。

9.结算方式:所有产品现款现货,款到发货。

10.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将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货发出。

11.退货: 因特殊原因,甲方可接受乙方的退货要求,但乙方的退货要求必须在进货后_________日内提出,否则甲方可以拒绝; 乙方退回的产品及其包装必须达到不影响再次销售的要求,否则,甲方不予退款; 甲方在收到退货并确认符合上述要求后退回货款。

12.甲方向乙方发货时,由甲方负责铁路或公路运输费用和保险费;若乙方对运输工具有特殊要求时,超出的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退货时,运费及保险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13.乙方除正常性经营赢利外,可享受甲方给予的定期考核奖励。考核及奖励政策另定。

14.在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战争、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5.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协议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满前如双方同意续约,应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_________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续约协议。

17.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8.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产品代理授权书的注意事项

第一:不要现款最好,要现款的话,最好能做到,供货商家免费提供一批次的货,这一批次跟据你们约定的销量算。

第二:风险金的交纳。很多商家都要以各种的理由让你交纳一定数量的风险金,数目有大有小,看品种与市场而定,但也有商家带有一定的欺诈,很烂的上不了量的,被他们说的天花乱坠,风险金也要的很高,不妨得提防。最好是不交,这里面本就是水份很大,靠你的谈判技巧,要让对方对你的网络资源相信,对以后的双方的合作充满信心,这可能会让你少交甚至不交的。如果必需要交的话,最好约定什么期限归还。如三月,六月,一年,或达到一个量,千万不要把这钱放他那到永远,免得夜长梦多。

第三、供货价。品种的供价也就是底价,折扣和返点要打得足够,

第四:因产品质量引起的退货或其他问题的相关条款. 第五:付款条件要非常严密,保护好自己的利益.

授权项目合作协议 [篇2]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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