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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二楼贷款

时间:2018-01-15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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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二楼贷款 第一篇_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分析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分析

1、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一是放贷人员未尽职调查客户所有信息而盲目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二是房地产开发商与客户串通,或直接使用虚假客户资料骗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三是未核实第一还款来源或在第一还款来源不充足的情况下,向客户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四是房产中介机构以虚假购房人名义申请二手房贷款,骗取信用社信用;四是内外勾结编造客户资料骗取信用社贷款;五是因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使开发商有机会将抵押物重复销售等。

2、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一是内部人员编造、窃取客户资料假名、冒名骗取贷款;二是为规避放款权限而化整为零为客户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三是客户出具虚假收入证明、诈骗信用社贷款等。

3、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一是内部人员未对个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尽职调查,不了解贷款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二是向无营业执照的自然人或法人客户发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三是抵押物未按规定到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形成无效抵押或未按规定保管抵押物;四是贷款抵押物被恶意抽走或变更,形成无效抵押或抵押不足等。

4、个人质押贷款:一是质押单证办理止付手续或手续不严密,质押单证未经所有权人书面承诺、签字,形成无效质押;二是未对保单、存单等质押物进行真实性验证;三是申请人以假存单和假有价单证办理质押贷款等。

(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农村信用社推出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三农”的发展、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为当地农户的发家致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对不符合贷款条件和范围的农户发放信用贷款;二是贷前调查不深入,还款来源不充足;三是未对贷款用途进行深入调查,造成转移用途和帮贷的现象较多;三是超授信额度发放贷款;四是借款人未亲自到场而由家属办理又未办理相关授权手续;五是贷款催收不及时,导致贷款丧失诉讼时效等。

归结起来,农村信用社信贷操作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贷款“三查”制度流于形式。二是法律意识淡薄,借款手续容易存在瑕疵。三是对已产生风险的信贷资产保全不及时,催收手段单一,催收主动性差,不能根据情况及时采取不同的清收措施,错过最佳清收时机。

二、操作风险形成的原因

(一)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以我区联社为例,现有信贷人员28名,平均年龄38岁,虽然大专以上学历占比达86%,但整体素质并不高,在接受新知识、新制度、新法律手段的能力上不足,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对信贷业务的分析判断不全面。同时,信贷人员人均管理贷款500笔左右,同时兼顾存款、中间业务、支农宣传、信用评定、贷款清收等一系列工作,人均业务量偏大。此外,随着社会的开放,泥沙俱下,部分信贷人员道德意识削弱,存在一些有悖于金融业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检查激励机制不到位。基层信用社服务的地域范围广、客户多、人员少,检查部门对信贷人员业务检查面不够全,监控手段落后,监督效果不明显。同时,对信贷人员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导致信贷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信贷操作不规范,依法管贷意识不强,给信贷业务留下风险隐患。

(三)制度执行不严。在日常贷款管理中,大多数信用社对联社下发的制度办法照抄照搬,不能结合自身实际加以细化,导致内控制度缺乏系统性,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其次,一些信用社负责人在工作中疏于监督和管理,未认真规范和监督信贷人员行为,导致制度形同虚设。另外,由于基层信用社人员相对不足,贷款“三查”制度流于形式,在贷款前不能深入调查,准确评估风险;在贷款放出后不能做到及时跟踪检查,导致贷款出现风险难以控制。

农村二楼贷款 第二篇_详解农村“两权“抵押贷款

详解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

2015年8月24日,《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公布。指导意见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央农办等11部门,组织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两权”)抵押贷款试点。

为何要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

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明确任务,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创新。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现实选择,传统农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盘活“两权”存量资产存在现实需求。近年来,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推动下,金融机构采取多种灵活方式,因地制宜探索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业务,部分地区制定了制度办法,积累了经验。但是,各地“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标准不一、做法不同,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保障,需要通过改革试点逐步完善。

慎重稳妥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是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新型城镇化的现实需要,有利于盘活农村土地资产,增强农村土地资源效能,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农村金融注入新活力,提高农民贷款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促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试点主要围绕以下五方面稳步推进:

一是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加强制度建设,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试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盘活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

二是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金融机构要结合“两权”的权能属

性,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

三是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四是完善配套措施。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做好“两权”价值评估,建立完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建立“两权”抵押、流转、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健全农村信用体系。

五是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监管政策、保险保障等方面,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

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

试点地区的选择有哪些条件?试点过程中如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主要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较好的地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原则上选择国土资源部牵头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开展。

试点地区需要满足确权登记颁证率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全,农户土地流转意愿较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势头良好,农村信用环境较好,配套政策较为健全等条件。

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农村土地制度相关改革要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为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防范试点潜在风险,指导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明确“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保证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是强调要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

三是强调要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对经营规模适度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

四是要求试点地区政府采取利息补贴、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

农村二楼贷款 第三篇_慎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贷款

慎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贷款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担保法》第34条第1项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可见,农民以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应当是有效的。但《担保法》第37条第2项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虽然以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是有效的,但是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以抵押房屋的建筑材料作为动产优先受偿。将房屋拆除后以建筑材料还债,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房屋的价值,也是一种浪费。而且,最高法院曾专门作出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据此,用农村房屋设定抵押,债权人实现抵押权也存在障碍。另外,国土资源部“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的规定,限制了农民对房屋的买卖。因此,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一般不愿意接受借款人用农村房屋设定抵押。建议你向信用社提供其他担保,一般情况下不要用宅基地上的房屋作抵押。

农村二楼贷款 第四篇_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规则全

1、种植业和养殖业大户特别授信贷款

种植业和养殖业大户特别授信贷款是我行对县域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的农户和农村个体经营户发放的,以个人信用保证担保或农房抵押等特色担保方式发放的,用于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的惠农贷款。

服务对象:庐农商行辖内各支行所在区域内凡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的农户和农村个体经营户 。

产品特色:

(1)担保方式灵活,可由自然人提供信用担保或由农村房屋设定抵押担保 。

(2)期限合理,根据农业生产的周期设定。

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为我行服务范围内的农户和农村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周岁的完全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七)庐江县农商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标明。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可以跨年度使用。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实行优惠,具体利率按照庐江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同档次利率执行。

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办理流程:客户申请→受理、评级、调查→贷款审议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

2、“公司+农户+专业合作社”贷款

我行对种植、养殖业企业、农户、专业合作社发放的,用于其日常生产中的流动资金需求的贷款。该品种致力于引导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化,提高地方养殖生产规模化程度,为农村种养殖企业、农户、专业合作社搭建一个良好的创业平台。

服务对象:龙头企业在与农户组建专业合作社模式下的龙头企业和养殖农户。

产品特色:

(1)定向投放,专用于种养殖业生产。

(2)发放范围广,该模式下的企业和农户均可申请。

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为“公司+农户+专业合作社”,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该模式下公司或该模式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周岁的种养殖农户;

(二)借款人为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农村二楼贷款】

(三)公司客户需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农户需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且信用记录良好;

(四)借款用途明确,用于农业生产。

贷款期限:根据实际情况,一般不超过1年。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我行现行利率定价标准执行。

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到期还款。

办理流程:公司+农户组合(签订协议)→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议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

3、林权抵押贷款

林权抵押贷款是我行对从事造林、育林和林产品开发、生产、加工、经营和流通等相关用途的企业和自然人发放的,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贷款。

服务对象:我县主要为从事造林、育林和林产品开发、生产、加工、经营和

流通等相关用途的企业和自然人。

产品特色:

(1)林业专用,贷款抵押物为林权,贷款用途为林业生产。

(2)期限合理,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可达8年。

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主业必须为林业相关,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从事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属于庐江农商行信贷支持范围;

(二)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且自有资本金比例符合相关规定;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有保障;

(四)在庐江农商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五)庐江农商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期限: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但最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八年,且不得超过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使用年限。

贷款利率: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实行差别利率。

还款方式:按季(月)结息,到期(分期)还本。

办理流程:客户申请→林木资产评估→贷款调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

4、青年创业担保贷款

青年创业担保贷款是指我行向农村青年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创业过程中生产、经营的短期、中期资金需求的专项贷款。

服务对象:具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基础的庐江籍农村青年。

产品特色:

(1)利率优惠,在同档次利率的基础下浮10%。

(2)量身定做,专为青年创业群体提供。

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为庐江县户籍,在本县有固定住所;

(二)借款人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的农村青年、农村企业家;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第一还款来源有保障;

(四)生产经营规模较大、有较好社会影响力、有产业特色和良好经营效益,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登记获得营业执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在我行现行执行同档次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

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到期(分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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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借款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团委审核把关后推荐(额度较小的)或经县团委审核把关后推荐(额度大的)→农村信用社和乡镇(街道)团委共同对借款人开展信用评定、贷款调查→贷款审议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

5、渔网经营户“手牵手”联保贷款

渔网经营户“手牵手”联保贷款是本行发放的由3户以上渔网经营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成员可全部是渔网个体户,或由一户渔网加工发包方企业参与的联保小组,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联保小组成员按贷款额度的10%交纳联保基金。

服务对象:渔网经营户是指专门从事渔网加工、销售和原材料拉丝等与渔网经营活动相关的自然人或企业。并在庐江县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一年以上。

产品特色:

(1)由3户及3户以上渔网经营户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联保小组,小组成员均可贷款,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手续简捷,核定额度,多户联保、周转使用。

申请条件:

农户联保小组成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服务社区内有固定住所,并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

(三)具有贷款资金需求;用途用于购买主要原(辅)材料;生产经营流动资金;

(四)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

(五)所有联保成员必须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主要结算业务须在我行办理;

(六)联保小组成员必须相互了解,充分沟通,联保小组成员之间非家庭成员关系或非直接控制关系;

(七)向本行提供真实的渔网加工、销售合同等资料。

(八)在本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记录。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贷款利率:联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50%执行。

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办理流程:自愿组合→提出申请→资格审查→签订协议→贷款调查→贷款审议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

6、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我行向本辖区内的企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并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的贷款。

服务对象:庐江县内持有《商标注册证》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产品特色:

(1)商标质押,宣扬企业商誉价值。

(2)无形资产盘活,资产充分利用。

农村二楼贷款 第五篇_农村信用社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农信社金融主力军和金纽带作用,大力支持全省精准扶贫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扎实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4‟23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信贷支持精准扶贫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扶通„2014‟64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33668”扶贫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13号),结合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

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行社)及辖内营业网点经营精

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为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重点支持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退役军人等各类农村青年能人就业创业的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四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银行政府合作、免除担保抵押、信用贷款发放、扶贫贴息支持、县

级风险补偿”的模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扶贫办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

政管理区域内的农户。

第六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管理以农户信誉为基础,实行“精准到户、区别授信、风险可控、流【农村二楼贷款】

程简化、特色服务”的信贷支农服务政策。

第七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应按照建档、评级、授信、用信的顺序进行管理,实行“一次核定、

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授信、用信管理方式。

第八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精准扶贫农户小额

信用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贷款对象。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及综合授信管理办法‣评定的信用等级在“一般”(含

“一般”)以上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农户。

第十条 申请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乡镇扶贫部门确定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 (二)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贷款用途

明确合法; (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 (三)贷款用途不明确、不合法的;

(四)经营特殊行业未取得规定的批准文件的; (五)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第十二条 要定期或不定期与乡镇扶贫部门比对精准扶贫建

档立卡农户清册,及时剔除脱贫农户与增加返贫农户名单。

第三章 建档、评级、综合授信与用信管理 第十三条 精准扶贫户的建档、评级及综合授信按照•贵州省农村信

用社农户信用等级及综合授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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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用信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最高额控制原则。向借款人发放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度

不得超过其综合授信额度;其中信用贷款部分不能超过其信用贷款授信。

(二)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授信按照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审批流程进行权限范围内的审批。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用途和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实际、偿还能

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月确定。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贷款人原则上应结合信用工程利率优惠、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存款贡献度、县级风险补偿

机制、等,按照贷款利率覆盖风险的原则,实行差别利率,具体利率执行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

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违规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及贷款的停息、减息、免息和挂息的处理,按照有关规

定执行,有权限限制的,应严格按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贷款用途。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主要为:

1.农户从事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等农业生产经营;

2.运输、商贸等商业贸易;

3.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行业及其他非农行业的合理小额信贷资金需求。

第十八条 还本付息方式。贷款人应结合借款人还本付息习惯、综合付息能力等因素,可按月、按季、按年进行结息或利随本清,原则上一年期以上贷款不得采用到期利随本清方式。还款方式根据借款额度、期限、还

款能力、还款习惯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可采取整贷整还、分期偿还等灵活还款方式。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调查、审查及风险评价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乡镇扶贫部门借款推荐表; (二)借款申请书;

(三)借款人二代身份证件; (四)农户贷款证(卡)。

第二十条 贷款的调查与审查。对农户建档、评级、授信过程视同对借款人的贷前调查与审查前移。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申请后,认真对农户贷款证(卡)、本人二代身份证件进行审核,及时与评级授信相关信息进行核

对。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程序:

(一)面签借款合同。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相关要求办理。

(二)贷款的发放及借款借据填制。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严格按照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阳光信贷要求采

取柜面放贷的方式办理,借款借据上应加盖精准扶贫标识。

第二十二条 贷款支付。贷款支付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致富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具体的贷款支付方式,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均须将款项转入借款人指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确保资金发放给真实借款人。 第二十四条 发放的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实行台账式管理,及时、逐笔登记贷款发放和收回、脱贫、

返贫等情况,填列•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台账‣(附件2),并对这部分信贷档案专门标识。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贷后检查。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照“致富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后检查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六条 贷后管理监督。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应对分支机构贷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着重排查防范假名、冒名、借名贷款,包括建立贷款本息独立对账制度、不定期重点检(抽)查制度以及至少两年一次的全面交叉核查制度。扶贫部门对农户的脱贫、返贫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并反馈至乡镇信用社。 第二十七条 对脱贫农户的贷款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管理直至贷款偿清,停止发放新的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

贷款。

第二十八条 风险预警。信贷人员在贷后检查过程中或通过其他渠道,若发现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

时进行风险预警,提出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向信用社贷款审批领导小组报告。

1.借款人无故逃逸、隐匿、被司法机关关押、逮捕等; 2.借款人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3.借款人生产经营不正常,资产明显减少,还款能力明显降低,影响贷款偿还的;

4.借款人死亡或家庭主要关系发生经济纠纷的; 5.借款人有拒绝接受贷款监督,挪用贷款或转移收入、资产,

贷款逾期,拖欠利息等行为;

6.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二十九条 贷款催收。信贷人员根据•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台账‣,对即将到期的贷款原则上提前10个

工作日按村逐户抄列还款通知,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借款人,并收回回执归档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展期管理。

(一)办理展期的条件。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借款人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分、具备还款

能力的前提下,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办理展期:

1.借款人商品确已销售,但销售货款尚未回笼的; 2.受市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导致借款人生

产经营等暂时发生困难的;

3.贷款期限与实际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的; 4.贷款人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二)展期申请及审批。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确需要展期的,应当在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展期的金额、展期的期限、展期的理由、还款计划等内容,最终是否同

意展期由贷款人决定。贷款展期按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贷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三)展期期限。展期时间结合借款人的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生产恢复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已展期【农村二楼贷款】

贷款不得再次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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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展期贷款利率。展期贷款利率应根据不同贷款方式的展期利率执行规定执行。

第八章 风险管理制度建设

第三十一条 各行社要积极与当地政府部门对接,按贷款发放额度的一定比例建立精准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共同商议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损失后按多少比例进行风险补偿。

第九章 信贷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归入农户信贷档案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主要包括:

(一)•乡镇扶贫部门借款推荐表‣(附件1);

(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初始评级授信审批表; (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借款合同;

(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状况证明(具体包括:结婚证复印件或村委会夫妻关系证明或户口簿中能够

证明夫妻关系相关栏次的复印件);

(五)借款申请书; (六)借款借据;

(七)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使用情况检查表;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章 财政贴息与兑付

第三十四条 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由建档立卡农户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农户支付利息后,依据借款合同、借款凭据、利息支付单据等向乡镇扶贫部门申请贴息补助。乡镇扶贫部门与行社营业网点共同审核后,每半年按规定据实向县级扶贫部门申报,行社接受财政部门的委托,依据实际贴息清单向贷款农户统一

支付贴息资金。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行社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

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相关表格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致富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农村信

用社农户信用等级及综合授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作社负责解释、修订,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乡镇扶贫部门借款推荐表

2.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台账

农村二楼贷款 第六篇_中国农村信贷问题研究与解决办法

中国农村信贷供给的问题研究与解决方法

[摘要]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农村金融产生了越来越强烈的需求,但现阶段农村的金融现状却不能充分满足农村金融的基本需要。分析了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现状,找出中国农村目前金融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农村经济;农村信贷;供给;金融需求

[前言] “三农” 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和现实的问题。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强力支持,农村金融的供给及其功能的进展影响并决定着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农村金融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农村金融改革的深化,农村信贷供给与资金需求的差异越来越明显。农村信贷供给不足,已经严重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如何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拓宽金融服务功能,是农村金融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农村金融需求的新特征解决农村信贷供给不足.从而使农村金融脱离困境,是今后一段时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急需解决的问题。对农村信贷供需的研究有助于我们了解农村的金融需求,平衡农村的金融供给,对促进农村金融机制改革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1.我国农村信贷的制度变迁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信贷供给制度几经变革,但至今尚未形成一条清晰的主线,农村金融组织机构的法人地位长期在分、立、撤、并、升、降过程中反复进行。纵观以农村信用社为主线的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革,大体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1—1984年。1951年为了打击当时农村盛行的高利贷活动,促进农村经济、金融的稳定和发展,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全国各地开始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到1954年全国共有l2.6万个农村信用社。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后,依据当时的“两放、三统、一包”的财经管理体制和“一乡一社”的建社原则,使农村信用社从合作金融组织演变为集体金融组织,并与1955成立的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的分支机构合并,逐渐走上了“官办”的道路。第二阶段:1984—1996年。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并未立刻对农村信用社体制进行改革。1984年中央提出对农村信用社进行重大改革,恢复其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众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的合作金融性质,并开始简历县联社,并逐渐组成县——乡(镇)两级法人制。第三阶段:1996年至现在。1994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门负责从中国农业银行分离出来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1996年农村信用社正式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划归人民银行管理,2003年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又将农村信用社划归银监局管理。同时,各地开始试办省(县)联社,将省级联社改为一级法人,县级联社改为二级法人,又形成一种新的更高层级的“准一级法人制”。

2. 现阶段农村金融需求的变化

2.1 农民消费信贷需求愿望强烈

伴随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民的生活条件大为改善.思维观念也在转变,对于小型农机具的消费愿望强烈。另一方面原因在于农民需要这些工具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大生产。但是部分农民表示由于现在下乡农机具价格走势过高。依靠自身储蓄仍无法购买。故此,国家应当出台与之相关的消费信贷措施,设计新的信贷产品给予农民优惠来满足农民的金融需求,从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增长。 2.2 农村规模化生产使贷款需求扩大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农村规模化、集中化经营土地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农村种植大户的不断增加促使农村生产经营信贷需求的压力增加。农村金融机构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点,既要做好小额信贷又要发挥农业资金杠杆作用,支持农村新模式的发展;既要满足农村的信贷资金需求.又要合理引导农村经济又稳又快的发展。

2.3 农民工回乡创业使贷款需求增加

金融危机引起我国大量的农民工失业,如何帮助农民工重新上岗和创业,维持社会稳定是现在当地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任务。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民工返乡创业资信评级,对回乡农民工创办的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业,优先给予贴息.并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采取信用贷款和抵押担保贷款相结合的方式,开通为回乡创业企业“量身定做”的特色金融服务,来满足农民工创业资金多样化,多元化的要求。

2.4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使信贷需求加强 当前,我国部分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建设的进程滞后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基础设施规模小、水平低、配套设施落后。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政府和农民纷纷参与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但由于农村基础设施投资风险大、收益率低、回报期长的特征,除农户集资外,还需要农村金融部门大力的信贷支持

3我国农村信贷供给现状

金融是经济的血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据国家统计局估计到2020年,新农村建设需要投入资金15—20万亿元,这样巨额的资金投入显然仅靠政府财力无法承担,所以要靠农村融通资金来实现,信贷资金投入对于农村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在各项政策措施支持下,涉农贷款数量明显增加。

3.1.各种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持续增长

截至2010年末,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余额为3.87万亿元,2007年末分别增长77%;农业发展银行加大了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粮食安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支持产业化先进企业发展。贷款余额达16709.9亿元,至2007年末为 26485.94元,增长63.4%;农业银行涉农贷款余额为1.46万亿元,较2008年末增长了近65%;邮储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支农协议存款余额180.2亿元。

3.2.保持了较低的涉农贷款不良率 。

表1 我国1978-2009年间农村贷款占比表

农村二楼贷款 第七篇_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0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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