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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局

时间:2018-01-11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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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局 第一篇_北京2016社保基数缴费比例表

北京2016社保基数缴费比例一览表

2016年度 7086

300% 60% 40% 25%

300% 60% 40% 27%

19389 3877.8 2585.2 1725.621

21258 4251.6 2834.4 1771.5

2015年度 6463

缴费合计:城镇职工:1362元(其中:单位1042元 个人320元) 农村劳动力:1336元(其中:单位1336元 个人295元) 注: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养老、失业保险最低基数=社平工资(7086)*41.3%; 2016年4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月。

住房公积金最低基数为:1955元;住房公积金最低基数*12%+最低工资=住房公积金最低基数;

工伤保险的比例与单位的行业费率一致,一般行业都是0.5%

北京社保局 第二篇_北京开社保证明

北京 开社保证明北京你所缴纳社保的劳动与保障部门开具即可 我朋友原来办过 是从她所在单位开具证明后再去所缴纳社保的地方开具 或者你先查一下你在北京缴纳社保的社保中心电话咨询一下

1、社保证明是指由社保局出具的缴费清单,详细载明你的电脑号、身份号、参保起止时间及缴费金额。

2、社保证明是由社会电脑系统打印出来并加盖社保局公章才有效。不可伪造。

3、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的义务,也是你的福利,是你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不可小视。特别是养老保险一定要参加。

4、企业不交,自己也要交。可以考虑和企业沟通,不行的话,可以去社保局监察投诉企业给你补交。

只是开缴费证明,还是把保险从北京转移到河北,如果只是开缴费证明,去北楼108开。如果是把保险从北京转到河北,不知道现在在北京的公司减没减您的保险。如果没减按以下步骤:1用五险合一软件做减员,四险做成:中断转外省,医疗做转外剩打表,报盘。2约朝阳社保B号,到柜台打出转移单。3寄单子给新单位。如果在北京的公司已经做了减员,那需要先增回去,再按刚才1开始做。

--------------

回答补充问题:如果是把社保转回河北,那必须得约号到柜台做,你放心吧,去108肯定不管事,我都做社保这么多年来,听我的肯定没错。必须得联系原来单位,把你增员,然后约号到柜台如我上面所述的做法。

我下午就去开,我也是朝阳的,去十里堡那边,我查了带身份证原件,有可能需要单位介绍信和公章,带上就行,格式这么写:

写明某某单位,某某人(身份证号要有),因为申请什么事情,XX部门(就是和你要这个证明的单位的名称,不是你工作单位的名称)需要足额缴费证明

盖上公章就行,只要说清楚你为什么要开具社保证明就行,我是商务签证用,不知你用做什么,我下午去开,回来给你回复哈。

额,我回来了,带上身份证,公司公章,社保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你到那在118室办理社保缴纳证明,会给你两张缴费证明表,所以你只要带上这些信息去就行了,另外表格内容要提供养老(四险)和医疗的缴费时间,再就没了,对了,办理时间是每个月1-25号,我刚回来,下个月初去办,祝楼主顺利哈。

只要有社保缴费记录就可以的

一般都会给上医疗险的

你可以再问下公司,可能只是住院报销罢了

如果想买房开证明是不影响的

如果买房的话贷款你的负债会增加。最好上些商业保险来分散你的风险为好

保额最好能覆盖你的房贷和家人几年的生活费用。

北京社保局 第三篇_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填写说明:

只填写带*号的空格(红色标记)(备注:表格填完后,打印出并签字,请每月5日前交财务)

【北京社保局】

填写注意事项:

1、参加险种 (外地户口员工: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北京市户口员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 2、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户口所在地地址,与公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3、身份证号码:填写18位号码(以户口簿内容为准)

4、户口所在地地址:填写参保人员户口所在地的所属区县、街道、乡镇的名称。 5、居住地地址及邮政编码:填写参保人员目前居住地的详细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6、参加工作日期:员工个人档案中可以证明的第一次参加工作的日期为准。 7、户口性质:本市城镇职工、外地城镇职工、本市农村劳动力、外地农村劳动力

8、选择4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有一家一级社区医院。参保人选择医院按“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 本市的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医院、A类医院不用选择,参保人员可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直接就医(农民工不适用本条规定)。(19家A类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人民医院、北医三院、中日医院、同仁医院、宣武医院、友谊医院、协和医院、积水潭医院、广安门医院、北京中医医院、健宫医院、良乡医院、朝阳医院、首钢医院、大兴人民医院、石景山医院、天坛医院、世纪坛医院)

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院后,参保一年后方可申请变更定点医院,变更一年后可再次变更。

9、申报月均工资收入:公司尊重个人意愿,申报工资最高为个人实际工资,最低为国家规定最低工资2089元,该项请自行选择。 10、参保人签字:本人签字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本人目前确属社会保险参保对象,现申请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的要求本人已如实填写了上述相关信息,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 社保经(代)办机构经办人员(签章): 单位经办人: 社保经(代)办机构(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办理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社保局 第四篇_2016社会保障局公开承诺书

社会保障局公开承诺书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承担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和-谐劳动关系等职责,为深入推进2016年迎接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牢固树立人社部门“为民、务实、清廉”整体形象,县人社局郑重向全县人民作出如下承诺:

1、改进工作作风。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七条意见”、县委有关规定。提升人社系统服务民生、勤政务实的良好作风。

2、坚持民生为本。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实施“回归创业”,鼓励支持就近创业就业,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万人次以上;全县参加各类社会保险人数达到53.13万人次,征收社会保险基金8亿元以上;劳动监察投诉件结案率达到96%;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50万人。

3、完善政务公开。对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事业单位招聘、工资福利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和重大事项,凡不涉及保密的内容,一律做到“政策法规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理时限公开、办理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努力勤政为民。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推行“马上办、帮你办、我来办”,实行窗口“通岗通办”,为服务对象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真情相助,耐心解答,妥善解决,服务热情周到。

5、强化廉洁从政。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履行“一岗双责”,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持依法用权、秉公用权,杜绝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等问题的发生。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当好表率,带好队伍,打造“清廉为官、事业有为”的人社队伍,实现人社工作质量和部门形象“两个提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开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北京社会和-谐发展,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单位服务意识、办事质量和办事效率,真诚接受社会监督,现承诺如下:

一、认真执行首问负责制,严格落实一次告知制度。工作人员接待当事人时,要做到态度和蔼,语言文明,仪表端庄,举止得体,耐心解答相关政策。

二、严格依法行政,提供优质服务。

(一)人才服务中心受理业务时,为用人单位办理参加招聘会手续不超过30分钟;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个人办理网站登记手续时间不超过30分钟。

(二)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受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完备的,做到即时办理,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做到一次性告知存档单位和个人进行准备。

(三)职业介绍中心受理业务时,办理外国人在京就业许可为10个工作日;办理外国人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为10个工作日;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手续为5个工作日;办理外国人专家证为5个工作日。

(四)电话咨询中心((010)12333咨询电话)受理业务时,耐心听取群众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设,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正确解答群众提出的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问题,按“首都之窗”网站和“政风行风热线” 规定时限办理群众邮件。

三、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申诉举报,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公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类投诉举报形式。业务咨询、举报电话:(010)12333,网上投诉举报网址:#url#;通信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街5号;邮编:100050

五、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重向社会承诺上述事项,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执行。如有违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职尽责公开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人社系统作风建设,提高依法履职、优质服务、高效行政、廉洁从政能力,深入推进2016年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我局现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社会保险法》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做到执法公正文明、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正当,不断规范权力运行,保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得到贯彻执行。

二、严格履职尽责。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突出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高效落实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努力提高就业服务质量,深化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加大人才培育力度,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深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提升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优化服务质量。对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办事时限、办理结果、收费标准、岗位职责等实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认真落实全程代理制度、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全力为服务对象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严格正风肃纪。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州委实施细则和市委十条意见,狠刹“四风”突出问题,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对工作中出现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对服务群众冷硬顶推,庸懒散软以及利用便民服务谋取不当之利的人和事,坚决问责, 绝不护短。

五、严守廉政“红线”。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廉洁从政,严格履行党员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强化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切实纠正部门不正之风;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力、不抓不管导致“四风”问题突出的,实行“一案双查”,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六、畅通监督渠道。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建立来访、来信、电话、网络“四位”一体投诉举报平台,坚决做到首访负责制,为群众的投诉和监督提供方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市人社局监督电话:0718-8224433

2016年6月25日

北京社保局 第五篇_2016社保转移手续委托书

社保转移手续委托书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本人 (身份证号码: )

根据有关政策,需将在浙江省杭州市缴纳的全部社会养老保

险金转入到成都市社保局,因故不能亲自前往办理,特委托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代为办理转移手续。

委托人:

年 月 日

备注:受委托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核验,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社保转移手续委托书 [篇2]

湖州社保中心:

本人 (身份证号: )因个人原因已跟香飘飘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现委托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_ __(身份证号: )办理社保转移,并委托其在办理社保转移后邮寄社保档案给本人。

手机号码:

委托人:

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

邮寄社保档案地址:

收件人姓名:

收件人电话:

提醒:需用正楷端正填写,现委托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后面的横线以及身份证号不用填写。

社保转移手续委托书 [篇3]

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人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将在双流县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养老/医疗等)转出双流县,因本人身处异地,不能亲自前往贵局办理社保转移事宜,现授权委托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为办理转出手续。

本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户籍类型: 城镇□ 农村□

本人户籍地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被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

社保转移手续委托书 [篇4]

北京 社保局:

您好!

本人 ,性别 ,身份证号: 。目前在 武汉 工作,公司已在 社保局给我参保,其个人社保账号为: 。现需要把以前在贵处缴纳的社保金转移到 社保局,因本人现在外地,不方便前去办理,特委托 代为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签字按手印)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北京社保局 第六篇_2016社保转移委托书模板

社保转移委托书模板

xx-x社保局:

您好!

本人xx-x,性别x,身份证号:xx-xx.目前在xx-x工作,公司已在xx-x社保局给我参保,其个人社保账号为:xx-xx.现需要把以前在贵处缴纳的社保金转移到xx-xx社保局,因本人现在外地,不方便前去办理,特委托xx-x代为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字按手印)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字按手印)

年月日

社保转移委托书模板 [篇2]

xx-x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本人****(身份证号码****)需将在xx-x市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养老/医疗)转出xx-x市,因故不能亲自前去贵中心办理,现委托**(身份证号码*****)代为办理转出手续。

本人联系电话:*****

本人户籍类型:城镇□农村□

本人户籍地邮编:********

委托人:(签字按指印)

受委托人:(签字按指印)

社保转移委托书模板 [篇3]

我,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

因本人现工作在 ,需把以前在贵处缴纳的社保办理转移,因本人现在外地,不方便前去办理,特委托 代为办理转移手续。

委托期限: 日历天。

委托人: (签字) 委托日期: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被委托人: (签字)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社保转移委托书模板 [篇4]

我公司xx-xx(地税编码:xx-xx),因xx-xx,现委托xx-xx(身份证号码:xx-xx 联系电话:xx-xx)到贵局开具以下人员:

月社保明细证明,望贵局给予办理。

委托人(公司): (盖 章)

受委托人: (签字按指印) 年 月 日

社保转移委托书模板 [篇5]

北京 社保局:

您好!

本人 ,性别 ,身份证号: 。目前在 武汉 工作,公司已在 社保局给我参保,其个人社保账号为: 。现需要把以前在贵处缴纳的社保金转移到 社保局,因本人现在外地,不方便前去办理,特委托 代为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签字按手印)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北京社保局 第七篇_2016社保业务委托书

社保业务委托书

厦门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参保职工 ,身份证号:

因故不能亲自前往办理社保相关(转移□ 继承□ 退付个账□)手续,委托,届时代办,请贵中心将本人的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划入厦门银联卡,卡号 。

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委托人电话: 被委托人电话:

日 期:

备注:

1、办理业务时应出示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委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代办还需加盖单位公章。

3、厦门地区银联卡必须是委托人本人的,目前暂不受理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

4、参保人在办理社保转出时,若有个人储蓄性保险还应填写银联卡卡号。

5、办理社保转入无须填写银联卡卡号。

社保业务委托书 [篇2]

银行 支行 网点:

本人 (证件号码: ),因故不能亲自前往贵行, 现委托 同志(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代表本人办理社保卡相关事宜。

一、委托事宜

1、代领卡 □

2、代激活(同时设置社保卡医疗账户与金融账户密码) □

二、责任归属

受托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操作,均视为本人行为,本人知晓本委托可能存在的 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三、委托人所在地居委会/所在单位意见

1、情况属实,请给予办理 □【北京社保局】

2、其他意见 □

委托人(签名并加盖指模): 年 月 日 委托人所在地居委会/所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社保业务委托书 [篇3]

本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在佛山市办理个人社保业务,因事不能亲自前去办理,现委托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为办理个人社保业务;

委托人: (签字按指印) 受委托人: (签字按指印) 年 月 日

社保业务委托书 [篇4]

武汉市(区)社保局:

您好!

本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目前在北京工作,现需要把以前在贵处缴纳的社保金转移到北京市(区)社保局。因本人现在外地,不方便前去办理。 特委托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代为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被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2016年 4月23日

社保业务委托书 [篇5]

北京 社保局:

您好!

本人 ,性别 ,身份证号: 。目前在 武汉 工作,公司已在 社保局给我参保,其个人社保账号为: 。现需要把以前在贵处缴纳的社保金转移到 社保局,因本人现在外地,不方便前去办理,特委托 代为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签字按手印)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社保业务委托书 [篇6]

厦门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本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将在厦门市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养老/医疗)转出厦门市,因故不能亲自前去贵中心办理,现委托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为办理转出手续。

【北京社保局】

本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户籍类型:城镇□农村□

本人户籍地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按指印)

受委托人:(签字按指印)

年月日

北京社保局 第八篇_2016社会团体授权委托书

社会团体授权委托书

委 托 人:

性 别:

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受委托单位:****区民政局

地址:****

电话:****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45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6]220号)文件及《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要求,现委托人委托受托单位****区民政局到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信贷、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调查委托人家庭的财产和收入,请以上相关部门和机构及时向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以上部门和机构提供的委托人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委托人均予以认可。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停发委托人享受低保待遇为止。

附件:委托人家庭户口本及身份证(原/复印件)

委托人(签名): (指模)

受委托单位(盖章):

年月日

(每名家庭成员一份、分开填写)

北京社保局 第九篇_2016博士后邀请函

博士后邀请函

为迎接中国博士后制度25周年,都市型现代农业博士后论坛于2016年10月召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论坛主题:现代农业科技与都市型现代农业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科技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在建设世界城市的历史大背景下,首都农业如何发展,博士后作为高端科研群体,在推动社会进步、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力量。为充分发挥博士后人员的积极作用,搭建博士后交流的平台,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承办的“现代农业科技与都市型现代农业”博士后论坛于2016年10月20举行,论坛将邀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领导、院士和知名专家学者参会。分以下8个议题:

1、生物技术与生物种业

2、农业信息技术与智能装备

3、设施农业技术与工厂化生产

4、农业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5、农林产品安全生产/加工与现代物流

6、畜禽水产健康养殖与动物疾病预防

7、农村新能源与低碳循环农业

8、创意农业

二、会议安排

1、邀请院士做大会专题报告;【北京社保局】

2、博士后人员以ppt口头报告的方式做学术报告(15分钟/人),交流(5分钟);

3、论坛总结

三、时间地点

2016年10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参会人员

1、全国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领导;

2、院士和专家学者;

3、院领导;

4、博士后人员:在站博士后、在我院工作的已出站博士后及北京市农口单位的博士后;

5、北京市单位的部分研究生、博士生、相关科技人员

五、论坛论文征集

参会博士后应于2016年9月8前提交论文摘要,2016年10月10日提交论文。

六、联系人

联系人:丁淑芬、陈早艳

联系电话:51503213 51503248 #url# #url#

附件:论文要求及格式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

2016年9月3日

博士后邀请函 [篇2]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博士后工作在加强首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搭建博士后研究人员与用人单位的交流平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将共同举办“北京2016博士后人才引荐会”。现就具体事宜函告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6年3月27日(星期六)9:00—14:00

地点: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马甸桥东北侧,具体路线见附图)

二、邀请单位

引荐会重点邀请部分北京市级或区县党政机关,在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大型企事业单位等参会。同时,邀请部分外省市单位参加。

三、引荐会内容和形式

参会单位设立展位,与到会博士后直接见面,进行双向选择或科研项目洽谈;区县和市属部、委、办、局党委组织部门可以根据干部队伍建设和工作需要,设立展位,与博士后就挂职锻炼事宜见面洽谈。

四、费用安排

主办方承担参会单位的会务费、展位费、楣板及标准版海报制作费,并将免费为参会单位提供引荐会有关资料及当日午餐和饮料等。

五、其他事项

(一)贵单位如拟参加本次引荐会,请认真填写《“北京2016博士后人才引荐会”报名表》(点击本地下载),于2016年3月23日前,将报名表及其电子版文件送至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北京人才市场雍和宫桥分部,并领取参会证;属企业性质的单位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主办方将统一制作楣板及标准版海报。因场地有限,每个单位参会人员请不要超过2人。

(三)填写需求信息时,请参考“2016年北京地区招收博士后学科分布情况”(点击本地下载,2016年招收的博士后预计绝大多数将于今年出站)。

(四)如需提前布展,布展时间为3月26日14:00-16:00。

(五)各参会单位请勿无故缺席,并请于会前认真阅读“参会须知”(见参会证背面),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引荐会的顺利进行。引荐会当天,各单位参会人员请于8:15前到会,且不要提前离会。

垂询请联系:

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晓红联系电话:64097978

传真:64097689电子邮件:#url#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西街79号北京人才市场(雍和宫立交桥往北50米路西)

博士后邀请函 [篇3]

各位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

为充分展示和发挥机械工程博士后在国家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中的重要作用,搭建博士后学术交流平台,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主办,燕山大学承办的“2016年全国机械工程科学与技术前沿博士后学术论坛”将于2016年7月25日-27日在河北省秦皇岛举行。

本次论坛将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30余人做专题报告,约 150名博士后及流动站管理工作者进行专题交流。

真诚地期待着您的积极支持与参与!

此致

敬礼

2016年5月2日

燕山大学

北京社保局 第十篇_2015劳动规章制度

第1篇:劳动规章制

第一章:劳动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法上的意义。该章回答了劳动规章制度是什么。劳动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制定的旨在保证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和享有劳动权利的规则和制度。劳动规章制度既具有民法性格。又具有社会法性格。其民法性格表现在: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以权利为中心;其具有较强的任意性;其有私法的性格和实体法的一性格;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平等协商确定,体现“意思自治”。其社会法性格表现在: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因此,劳动合同法不能将劳动关系完全甩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去实行私法上的“意思自治”。要保护劳动者,使其获得有尊严的劳动,须通过法律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与生俱来的使命。

此外,本章对劳动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几种主要学说做了介绍和分析。对此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契约说、法规说和折衷说。契约说认为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劳动合同既已成立,劳动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合合同,只要合法,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法规说认为劳动规章制度发生约束力的根源在于劳动规章制度具有法律规范的性格,而与劳动者主观意思表示无关。折衷说认为契约说和法规说均失之偏颇而不合理。劳动规章制度之所以发生法律效力,既是由于法律的确认,也是由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通过分析,笔者赞同折衷说,因为该说符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实践。

第二章: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该章比较分析了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两者的共同点是两者,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意志的表达。同时,劳动规章制度既是劳动合同履行的重要保障,又是劳动合同内容的具体体现,两者相互作用。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成立时间不同、表现形式禾同、适用人数不同、强制程度不同、终止条件不同。

第三章: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关系的调整。该章回答了劳动规章制度为什么可以成为当下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和有效补充。劳动关系包括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次。微观是指个别劳动关系,它由劳动合同调整;中观是指集体劳动关系,它由集体合同调整;宏观是指社会劳动关系,它由劳动法调整。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以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模式,当下我国调整劳动关系主要以劳动合同为主。笔者通过比较研究发现,无论是集体合同还是劳动合同,该两种方式对调整我国的劳动关系均存在严重不足,而劳动规章制度可以弥补两者的不足。因此,笔者提出,劳动规章制度可以并应当成为我国当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和有效补充,这正是本书的核心观点。

第四章:对我国当前劳动规章制度中几个常见问题的研究。该章从实务中选择分析了劳动规章制度存在的几个常见问题,每个问题独立成节。这几个问题分别是:人事担保问题、“虚假学历”问题、处罚权问题、“严重违规”问题、“末位淘汰”问题、兼职劳动问题和违约金问题。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笔者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和建议。

第五章:对加强劳动规章制度法律规制问题之思考。该章回答了怎么办。劳动规章制度应成为我国当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和有效补充,那么应当如何对劳动规章制度进行法律规制以实现调整劳动关系的目的?笔者认为,规制的内容应当包括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以及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由于我国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以及集体合同三者并存,相互冲突不可避免,如何解决?该章还提出了冲突的解决原则。

第2篇: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聘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聘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聘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聘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8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9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定。

第10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1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被劳动教养的;(5)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6)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7)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4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5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16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7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18条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19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第3篇:企业规章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是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企业将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最小化的有力工具,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规章制度是把双刃剑,要依法制定,严格执行。只有合法有效并且可以严格执行的企业规章制度,才能有力支撑企业业务发展,有效防范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否则,不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就将成为企业管理的障碍。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规章制度中的一类,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无论从用人单位的运作、发展和强大来看,还是从履行企业法定义务的角度说,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都有必要性。

要想富先修路,企业要做大、做强就得先立制建章。路修得越好车跑得越快,成功的企业都有一个共同的秘诀:建立适合本企业的优良的规章管理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的主要功能

(一)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合法有序地运作,将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好的企业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的运作有序化、规范化,降低企业经营运作成本;

(三)规章制度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职工来讲服从规章制度,比服从主管任意性的指挥更易于接受,制定和实施合理的规章制度能满足职工公平感的需要;

(四)优秀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设置权利义务责任,使职工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员工为企业的目标和使命努力奋斗。

《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企业规章规定之解读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同时,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限制更趋严格,如果企业不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就可能会失去法律效力,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企业也将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所以,弄清形成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找出规避或防范这些风险的方法,是我们制定出行之有效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防范劳动用工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的重要基础。

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潜在的法律风险包括:1、规章制度因内容不合法或程序不到位,或与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相冲突,导致无法律效力而失去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的作用;2、企业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行政责任;3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4、使企业失去抵御劳动争议风险强有力的手段,在处理劳动争议时陷于被动局面,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要求包括两方面,一是实体内容方面,二是程序方面。一些规章制度看似非常详尽严谨,却在内容和程序上与法相悖,这是存在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为:规章制度制定主体不适格;内容不合法、不合理;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冲突;违反公序良俗;程序不合法等。

《劳动合同法》强调了法律对制定、修改或者决定规章制度的程序规定。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要件。只有经过平等协商、民主制定、公示告知劳动者这一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规章制度会因制定程序缺失而无效。

另外,在规章制度合理性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何谓“严重违章”、“严重失职”、“重大损害”,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一般来说,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正常的常规判断标准,应为大多数人所认同,企业应合理确定员工行为严重与否,准确把握本企业违章和损失的“度”,如果规章制度被企业的大多数员工所认同,那么它就是合理的。

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不仅实体内容要合法合理,还要注意程序要合法到位。企业需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充分协商,讨论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实施时,要尊重职工个人或代表及工会的修改建议,完善规章制度相关内容,充分发挥工会的桥梁和监督作用。

针对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存在的法律风险,建议如下:

1、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健全工会组织,发挥工会桥梁和监督作用;

2、依法制定,确保合法有效;

3、严格执行,依章治企;

4、清理现有规章制度,及时修改、重建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内容,完善各项制度程序;

5、提升企业文化内涵,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如何降低企业规章制度撰写中的法律风险

相当多的劳动争议案件都是由于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相应的处理,劳动者对处理不服而引发。在此类案件中,企业的规章制度往往会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

第一,规章制度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此规定实际上确定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个条件,即经过民主程序、内容合法、向劳动者公示,三个条件缺一就可能会出现规章制度无效的后果。

第二,规章制度的实用性。以一种经常出现的情况为例,一名职工连续旷工10天,企业的制度规定是“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5天,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处罚的基础,企业有义务证明员工旷工事实的存在。这时考勤记录就会成为案件的焦点,它可能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考勤制度是否符合内容合法、民主制定和公示告知制度三个要件;2、考勤制度所依托的工作时间安排是不是合理合法;3、考勤制度所确定的考勤范围是否包括所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4、考勤制度有没有真正实行。

如果单位所制定的考勤制度经不住以上推敲的话,败诉的风险将大大增加。企业规章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企业约束员工的“游戏规则”,只有原则性的条文是很难起到作用的。

第三,规章制度应当注意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例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工资扣除事项。对于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包括的内容,都有可能成为企业举证责任的一部分。这类规定往往是针对比较重要也容易起纠纷的制度而增加的一些额外条件,这些条件与制定规章制度的三个条件合并在一起,成为衡量规章制度是否有效的标准和依据。

第四,规章制度不要规定本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规章制度是企业单方面制定的,虽然有很多程序上的限制,但企业仍然享有比较大的自主权。所以在衡量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时,司法机关往往会综合考虑企业用人自主权与保障职工权利的平衡点,凡是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如果没有经过协商,而由单位单方面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时,一般情况下都不会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可见,企业在撰写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当谨慎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降低风险,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企业规章制度如何与劳动合同有机衔接

企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一样,都必须在动态的管理模式下由企业管理者实施掌控,在企业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当体现“劳动者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这一内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新的情况而规章制度中尚未明确的问题应当立即予以修订。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到管理层与普通员工的人力资源价值区别,在内部管理规章中应采取普遍适用的原则性条款,而在各自的岗位职责中要将奖惩制度拉开距离,以便在实际操作中体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样,劳动合同中应当体现员工具体的工作内容,如果无法分门别类地起草制订多种劳动合同,可以援引企业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的相应条款,如在工作内容后填写“参见公司规章第X章及XX岗位职责”等。劳动合同文本制定的各项权利义务条款再详尽,都无法取代规章制度的作用。作为“内部宪法”,规章制度既要体现公平的价值内涵,又要成为企业管理者可以利用的实用工具;既要有技术性、原则性,又要给企业管理留有余地。例如,某公司聘用两个驾驶员,一个为总经理开车,一个为部门经理开车,某月两司机同时出现闯红灯记录,使公司受到罚款处罚,基于管理需要,公司欲与给部门经理开车的驾驶员解除劳动合同。翻开《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奖惩制度”一节,可以使用的条款规定为“因工作不负责任或麻痹大意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罚款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这条规定就是原则性规定;再翻开《公司小车管理暂行规定》,适用条款为“因违反交通法规而遭受国家行政机关处罚的,第一次扣除本人一个月奖金(与违反交通法规的罚款金额相当),第二次扣除本人一季度奖金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此规定即为有针对性的处罚措施。真正体现区别之处的是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同的岗位职责,为总经理开车的驾驶员属于公司小车班,为部门经理开车的驾驶员一般归类于公司后勤人员,两者的岗位职责应当有所区别,按照不同岗位职责进行管理和要求,既可以体现制度的严肃性,又可以体现管理的灵活性。

管理手段仅凭劳动合同文本的约制是无法反应出来的,因此,内设机构框架较大,分层管理严密的企业,各种配套制度越细致越全面,规章制度原则性和概况性就越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灵活性就越高。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及如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一、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劳动法律”,是企业进行劳动管理的工具。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既是企业的权利,也是企业的义务。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企业进行劳动管理,必须靠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没有劳动规章制度,企业就无法进行劳动管理。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公司内部规章来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如果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劳动者违反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合法地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对企业的正常运作,规范管理劳动者的行为,无疑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企业应给予高度的重视。

二、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7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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