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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

时间:2018-01-02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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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一篇_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及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及税率

(1)属于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

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属于其他企业的,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

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符合以上标准的企业,

适用20%所得税优惠税率。

(3)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小型微利企

业年应税所得额在6万元(含6万元)以下,按减除50%后的余

额作为应税所得额,并适用20%所得税优惠税率。(4)上一纳税

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且资产总额和

从业人员符合相关标准,按实际利润额预交所得的小型微利企

业,在纳税申报时,可享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

惠政策。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一, 营改增的行业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

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

运输业。不包括铁路运输业。在试点地区,装卸搬运(搬家公司)

不属于交通运输业属于现代服务业。快递业不属于现代服务业,

属于邮电通讯业,交纳营业税;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

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

租赁服务。

税率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为

3%;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物流辅助

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为3%; 有形动

产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为3%。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应税服

务营业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应为不含税营业额)可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500万元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个人投资者向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年度终了时未归还,且未

用于生产经营,该项借款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

所得税(20%)。

五、 企业通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

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部门,用于公益性的捐赠支出,在

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剩余部门不允许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非公益性捐

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六,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最低年限:(1)房屋、建筑

物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

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俱

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

子设备为3年

第一部分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目录

第一部分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第二部分 最新会计政策解读

例: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

案例:

一家公司的董事长(股东)准备向公司借款200万元买别墅,并于2011年11月办理了手续,2012年1月份归还了借款。

请问,作为财务人员,您应该怎样处理上述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一部分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流转税最新税收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最新税收政策

其他税种最新税收政策

流转税最新税收政策:

案例一:

情形1:

2012年5月大维服装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其购买金税盘和报税盘共计花费720元(含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其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8000元。

问题:大维服装公司购买的金税盘和报税盘等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能否抵扣增值税额。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问题:在抵减增值税额时,是用含税的720元抵减,还是用不含税的价款抵减?

税法规定:用价税合计数作为抵减额。

问题:就案例中的情形,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购买专用设备时:

借:管理费用 720

贷:银行存款 720

抵减增值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720

贷:营业外收入 720

问题:上述计入营业外收入的720元是否计征企业所得税?

抵减的增值税额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属于企业的收入,应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已冲减过增值税额的税控专用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能抵扣进项税额?

税法规定:不能。

情形2:2012年8月大维服装公司支付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的技术维护费170元,取得营业税发票。 问题:上述情形中的技术维护费应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

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情形3:2012年12月2日大维服装公司因人为因素导致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受损,无法继续使用,只得重新购买同样的新设备,价款仍为720元(含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还购买24针针式平推式票据打印机(税控通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请问上述720元是否还能冲抵增值税税额?应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借:固定资产 615.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4.62(720÷1.17×17%)

贷:银行存款 720

问题:打印机(税控通用设备)是否抵减增值税额?

税法规定:税控通用设备不能抵减增值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案例二:北京府城酒业公司有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税额为17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其原因是办税员张强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上班,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该公司认为张强严重违反了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根据相关规定,于2012年4月2日解除与张强的劳动合同。

问题:请问该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 自2011年10月1日起,废止“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上述法律文件所称的客观原因:

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企业应怎样办理逾期抵扣的手续?

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案例三:北京府城酒业公司有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税额为17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2012年6月通过税务机关认证,但由于办税人员疏忽,过了7月,仍未抵扣。

问题:请问该未按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以下两种情形如果属于真实交易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

上述法律文件所称的客观原因:

■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北京府城酒业公司由于办税人员疏忽,未按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上述客观原因,因此将不能再进行抵扣。

问题:企业应怎样办理未按期抵扣申请继续抵扣的手续?

纳税人申请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案例四:华都山庄是一家集住宿、餐饮和娱乐为一体的有限责任公司。

情形1:2012年8月,华都山庄在自己的餐厅门口摆放柜台销售熟食。

问题:请问上述销售熟食的行为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情形2:华都山庄于2011年5月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9月,其销售2011年2月购进的已使用的服务器一台,销售价为2600元(含税)。

问题:请计算华都山庄就上述行为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多少?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华都山庄应纳的增值税:

2600÷(1+4%)×4%×50%=50(元)

该销售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3:华都山庄于2012年11月将餐厅及其包含的空调、冰箱、库存蔬菜、烹饪台和厨师、服务员一同转让给美膳房餐饮公司,用于抵偿债务。

问题:请问上述转让行为中涉及的餐厅、厨具、蔬菜等是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二篇_2016年最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6年最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作出进一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贴士: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一)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贴士:

1.“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3.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

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小贴士:纳税年度终了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2)年度申报:将减免税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必须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47行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三项指标。

2.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小贴士:纳税年度终了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2)年度申报:将减免税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必须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47行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三项指标。

一般情况下,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须特别关注,避免税务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会计处理方面,《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小微企业免征的营业税不作会计处理,但免征的增值税需做会计处理。本文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和所得税处理展开探讨。

会计处理

财会〔2013〕24号文件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1)销售货物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月末符合免税条件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因此,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

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会〔2013〕24号文件规定,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最终计入当年利润总额,那么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第四款规定,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

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因此,小微企业免征收的增值税属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那么,该“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既没有“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也没有“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那么,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三篇_2015年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计算公式

2015年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计算公式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34号),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四篇_2015年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

2015年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15-07-13 来源:大学生创业网

现代企业的税务筹划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财务目标,在不违反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筹资、投资、经营等方面活动 ,乃至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环节的业务进行事先策划,制定一整套最优纳税操作方案 ,尽可能为企业减轻税负 ,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成功企业不仅懂得如何利用筹划赢取利润,更懂得如何利用筹划合理避税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不仅懂得如何利用信息化工具筹划企业经营活动、更懂得筹划企业成长未来 ,不同纬度的筹划对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财务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力和纳税意识的增强等多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减低税率 减半征收 ]

[一档是应纳所得额是低于30万的,按照20%计提所得税。

一档是应纳所得额是低于20万的,按照10%计提所得税。]

新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变化是什么?

答:财税〔2015〕34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文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主要内容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次新政策调整,主要有三个变化:一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举个简单的例子,A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条件,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按法律规定可以享受20%的优惠税率,应纳税额为4万元,减免税额1万元。 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仍为20万,按新政策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应纳税额为2万元,减免税额3万元,优惠幅度大大增加);二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由按月度平均值改为按季度平均值来确定,简化了计算方法;三是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是否需要审批?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2015年1月1日以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1)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如果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2)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有定率征税、定额征税二种方式。

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

(3)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度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即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企业预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今年4月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未结束,怎么判定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为便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查账征税和定率征税企业,需要判断其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15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依据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判断。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因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所以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其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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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发布时间:2015-07-17 来源:大学生创业网

一、什么是小微企业

根据相关文件,小微企业的定义有两个,分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其中:

1、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来自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标准进行划分。

2、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源自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涉及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3个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规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请问国家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23公告不一致的如何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以前规定与此公告不一致的,按第23号公告规定执行。

4、2014年1月1日以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1)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5、我公司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是规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暂不适用小型微利适用税率的规定,自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7、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五篇_2016所得税科科长述职报告

2016年是我们国税系统深化改革、开拓创新的一年,也是我局税收工作取得丰硕成果、干部职工奋力拚搏的一年。过去一年里,我们所得税科室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各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在同志们的通力协作下,紧密围绕自治区党委和局党组的战略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依法治税,全面推进精细化管理”为目标,以“切实提升企业所得税和国际税收管理水平”为工作重点,扎实开展了科室的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下面,我就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作述职报告,请予审议。

一、加强学习,全面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政治修养。

为了有效提升自身的综合实力,14年,我始终把自身的学习教育作为个人工作的重点来抓,不但通过认真学习领悟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内涵提升自身的政治修养,还认真对照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深入分析和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激励自己不断加强学习,革新理念,确保自己在税收征收和科室管理中做到创新工作思路,增强工作实效。同时,为了全面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我还利用业务时间不断加强税收业务专业知识的学习,并精心研读《新税法》等国家税务最近法规政策,从而进一步增强了与时俱进、依法治税的意识和能力,为全面推动科室14年各项工作的扎实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注重团队建设,提升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为了有效激发科室职工干事创业的工作激情,提升所得税科室的团队向心力,我十分注重科室的团队建设,着力通过各种培训学习活动促进职工的专业成长。对此,14年,经过科室的精心筹划和各部门的统筹协作,我科室分别举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培训班、企业所得税管理辅助软件培训班、企业所得税业务骨干培训班各一期,大大提升了我局职工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增强了团队协作的战斗力。

三、突出工作重点,增强工作实效。

14年,我紧密围绕区局的工作要求,充分依托科室的资源优势,对科室职工提出了“突出工作重点,增强创新能力”的工作目标,并坚持从自身做起,率先垂范、以身作则,重点做好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发扬务实重干的工作作风,深入开展调研督导工作。对此,我主要做好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在分管局长的带领下,深入基层调查了解企业所得税管理及政策执行情况,督促指导基层工作,现场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第二,深入企业一线,对我市的管理现状进行调研分析,对长亏不倒又无正当理由的企业,采取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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