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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

时间:2018-01-01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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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篇_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江山市××乡镇(街道)××街××号]]。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年。)

第四条 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D校训:

D校风:

D教风:

D学校的办学目标:

D学校的育人目标:

D校歌、校徽:

第五条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六条 学校由 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 ,其中 出资 ,占总资产的 %;出资 ,占总资产的 %,……。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

第八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成立,办学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学校成立日。学校成立后,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 和登记管理机关 。

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学校教师在30人以内的,成立教职工大会;教师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 生

民办学校章程 第二篇_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上海浦东农工进修学校章程 (2006年12月2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学校的日常活动,更好地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上海浦东新区农工进修学校。

【民办学校章程】

学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路700号。

第三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 学校业务范围:

办学层次: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

办学范围:英语、文化、职业技能

办学形式:业余、基本业余

招生对象:社会劳动者

第六条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七条 按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校由上海市医药学校出资,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十条 本校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校董事会成员为5人,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由出资单位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人员具有5年以上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 学校首届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4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事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应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1.学校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3.学校法定代表人任期为4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4.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校长

校长由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民办学校章程】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教学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二)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四)制订和修改学校规章制度,设置校内管理机构;

(五)根据章程规定的办学层次、范围、形式、招生对象,设置、调整专业或学科,自主招收教育者,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对受教育者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八)聘任教师及职工、确定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根据规定确定和调整课时收费标准;

(十)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信守职业道德;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学员学习期满,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民办学校章程】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代办费使用应发清单;

(七)按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正确完成各类报表,上报各类材料;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评估和年检;

(八)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九)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应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全面贯彻素质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须经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向浦东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学校在具备《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票据购印证》后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接受主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派专人定期的检查和指导。校长应定期向主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汇报学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担任学校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办公、教学在同一地址。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和执行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依法治教。

第二十九条 实行全员聘任制。校长聘任专、兼职教师和其他职工,签定聘任协议(合同)后上岗。

第三十条 聘任政治素质高、师德好、有任职资格、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师任教;聘任政治素质高、懂业务、责任性强的管理人员任职。

第三十一条 建立教学档案,每年十二月份按档案目录分类订好上一年档案归档。

第四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注册资金为20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民办学校章程】

(一)举办单位出资;

(二)学费;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五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终止

第四十条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学校自行解散;

(二)学校分立、合并;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

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成员签字:

2007.7.17核准

民办学校章程 第三篇_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民办中小学、民办非学历教育以及民办幼儿园)《章程》范本 (适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教育促进法》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

上海xxxxx[学校、幼儿园、培训中心(单位全称)]章程

(200×年×月×日第×届[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名称]

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规范“上海XXXXXX(单位全称)[以下简称XXX]”的日常活动,促进XX健康发展,实现自我约束,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XX全称为××

XXXX住所在××

第三条 XXX的办 xxx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xxx为宗旨。

第四条 XXX的业务范围(按《办学许可证》“办学内容”填写)

第五条 XXX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XXX举办者为 ,开办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出资xxxx(出资单位或出资人): ,金额 。

xxxxx,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和出资人不要求有回报。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七条 XXX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

第八条 XXX接受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XXX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事)和监事成员;

(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会议记录和XXX财务会计报告;

………………………。

第十条 XXX实行董事会[还可填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写董事会的地方同]制度。董事会是XXX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的组成

(一)首届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要与决策机构的名称相对应,如理事长、主任等,以下写董事长的地方相同]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每四年为一届,以后每届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荐,经职工(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其中三分之一以上应具备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者。

(二)XXX董事会由xxxxx [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院长、园长、主任)及教职工代表等(不得少于五人)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或理事、委员等,应与决策机构名称相对应,以下写董事的地方同]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本届董事会成员是:XXX、XXX、XXX、XXX、XXX

(三)XXX的董事会任期×年。

(四)董事增补,由[举办者或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⒈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⒉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⒊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⒋有其他不适于担任董事情形的。

第十二条 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⒈聘任和解聘院(园、校)长;

⒉修改 XXX章程和制定XXX的规章制度;

⒊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⒋筹集办xxxxx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⒌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⒎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xxxxxx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董事会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XXX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议事程序和规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四)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权制;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方能生效。

(五)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⒈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⒉聘任和解聘XX(院、园、校)长;

⒊制订和修改XXXX章程;

⒋制订发展规划;

⒌审核预算、决算;

⒎XXXX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决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XXXX的法定代表人

(一)XXXXX董事长[或校长、院长、园长、主任]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XXXXX行使法律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审核,由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核准。

(三)法定代表人任期为×年(与董事会任期同)。任期满后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可以连任。

(四)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备案。法定代表人变更,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向上海市松江区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

民办学校章程 第四篇_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学事业的健康发展,办学管理模式与企业接轨,突出个性化、特色化、企业化、信息化,融素质教育、赏识教育、成功学理论为一体,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现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承德市双桥区江山艺术培训学校

地址:承德市东兴路居然商住楼306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属民办公益性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承德市双桥区教育局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是:

(一) 办学层次:全日制学前教育及小学生至成人的艺术教育层次办学

(二) 办学类型:公民个人办学

(三) 专业设置:幼儿园:大中小及学前班。艺术教育:键盘类、民乐类、管乐类、舞蹈类、吉他类、理论类、打击乐类、美术类、体操类。

(四) 办学区域:承德市

(五) 年招生规模:500人

(六) 办学形式:全日制、业余教育

第三章组织机构的产生与罢免

第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申梓由、钱桂华、申玉旺等五人组成,任期为五年。理事长申玉旺。

其职权是: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 制订、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对以上某种方案的执行,过半数为有效,缺席算做弃权。修改章程应当报批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学校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

理事会成员任期满后由理事长推荐侯选人员名单,同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开选举下届理事会成员。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一人。负责监管理事会正常运转.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一) 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对某种方案的执行。

(二) 理事会所讨论事项应经过2/3以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三) 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 学校的校长:申梓由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职权是:

(一) 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四)

(五)

(六) 配合理事会进行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罚; 组织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批准。

(七) 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九条 学校的校长的产生和罢免程序是:由举办人发起组建成立学校理事会,理事会成员议定校长人选(或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任书后授予校长权利和义务。当学校理事会成员在校长的日常工作管理、发展规划以及财务预算方面出现较大失误时,可以召开理事会,由校长答辩后,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解聘或继续聘用。

第十条 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 全日制本科毕业,从事教育工作多年,有丰富的管理与教学经验;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本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

(一) 出资人申梓由注入的原始资金以及相应的辅助教学设施。学校的注册资金:伍万元整。

(二) 学校正常开展招生教学工作所获得的收益

(三) 下面各分校、教学部所上缴的其营业利润10%的管理费

(四) “江山”品牌在承德市的永久性使用权在国家工商已注册

【民办学校章程】

第十二条 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校长(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自和挪用本学校的资产。

第五章 回 报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 申梓由 不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每年学校收益的25%作为学校的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举办者可获得回报。回报方式以及金额: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获得剩余学校的收益。

五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章程 第五篇_2016民办学校整改承诺书

民办学校整改承诺书

为切实维护民办中小学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周口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和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特对本校管理工作承诺如下: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周口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和管理的意见》等政策法规的要求,强化学校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办学行为,主动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与监督,积极参加中小学年审,对年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在改变办学性质、名称、场地搬迁,改变举(承)办者、扩大办学规模或终止办学等,向乡镇中心校、县教体局申报,并依法办理变更、注册等相关手续。

3、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经县教体局审查、备案后,方可到新闻媒体刊登、播放或组织张贴、散发宣传。招生简章、广告一经核准,内容不再增删、涂改。

4、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学校经常采取开设安全教育课、开展应急疏散演练等形式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经常性地对园舍和设施进行检查,及时排除险情,确保师生身心安全。供应膳食的学校,食堂有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食堂条件达到河南省学校食堂等级三级以上标准。实行校车接送的学校,校车符合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车辆、驾驶员、运行路线、接送学生数均报当地交-警部门备案,不使用报废和改装车辆,做到不无证驾驶,车辆不超员。

5、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06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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