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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缴费年限

时间:2017-12-29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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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缴费年限 第一篇_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取消终身制

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取消终身制

2013-01-31 18:03:58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3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都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取消"终身制"

30日,市人力社保局传出消息:关于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保缴费的规定有了调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并且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和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新规中具体的年限规定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3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都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组成。

该规定颠覆了过去医保终身缴纳的现状,城镇职工参保退休人员达到规定年限,便可停止缴费。"新的试行办法参保人员累计缴费达到最低年限,退休后可不再缴费,免费享受医保待遇,应该说用人单位的负担减轻了,灵活就业人员总的缴费年限变短了。"市人力社保局医保科科长王赟说。

市民罗女士今年38岁,2002年之前,一直在市供销社上班,但因改制,她便被买断工龄成了失业人员。为了获得更好的医疗保障,她积极参加了城镇职工医保。起初,每年只需要缴纳几百元的医保费,不过最近几年每年的缴费工资基数都在上涨,每年需要缴纳两千元的医保费,这让她有点喘不过气。这次新政策的出台,罗女士只要缴费期限满了,就不用缴了。 据了解,目前我市行政区域内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这类人群纳入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王赟介绍说,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选择按月缴费或一次性缴费。所需费用,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的,由个人承担。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的费率,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而企业因停产或濒临破产等原因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合同后方可缓缴,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此外,新规明确指出,参保单位合并、兼并、改制、分立、转让,必须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应优先清偿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相关链接:累计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组成。视同缴费年限指199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符合国家工龄认定政策的工作年限。退役、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等按国家政策规定,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统筹地区外转入的人员,其在原统筹地区的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重复缴费期间的年限不重复计算。

医保缴费年限 第二篇_2014年起广州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改为15年

明年起广州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改为15年 广州人社局2013-12-05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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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洁茹 通讯员 沈源)《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缴费年限提高的消息在《条例》正式明确,即日起首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由原来的10年调整为15年,2014年前参保的市民仍然按照10年年限参保。预计本月将出现补缴医疗保险风潮,相关部分提醒市民在缴费的卡上预留足够的资金,同时尽量在27日前办理,预留银行扣款的时间。【医保缴费年限】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据广州人社局副局长陈敏介绍,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发展和人均寿命的延长,医疗物价标准的调整、整体物价水平的上升以及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医疗消费水平的较快增长,基金支付压力将会越来越大。结合全国各地医疗保险及全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条例》将退休人员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由现行的10年调整为15年。

同时,为避免引发广大参保人员的矛盾,保持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条例》体现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即《条例》实施之前已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仍按原规定10年执行,《条例》实施后首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调整为15年。

也就是说,在2013年前有社保记录的均属于“老人老办法”,退休人员在《条例》实施先补缴够10年的也同样适用于原来的医疗保险条例。

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政府补贴资金

为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城乡统筹进程,《条例》明确规定了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通过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实现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基金统筹,并明确统一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

为加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和运行体系建设,《条例》在资金投入、政府补贴、服务平台建设、经费保障等各方面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保障并逐步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政府补贴资金。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建立医疗保险监督委员

《条例》建立了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当年缴费当年享受待遇,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为鼓励城乡居民连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建立了连续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将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与参保缴费年限相挂钩,即采用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或者最高支付限额等方式,分梯次适度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规范了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质量的高低与参保人员的权益保障水平直接相关,为保证社会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经营行为,《条例》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作了严格规定,包括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条件和规程,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并分别规定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禁止性规范,同时对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加大了社会监督力度。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是全体参保人员的“共同财产”,是他们的救命钱。为确保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安全、高效运行,必须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为此,《条例》从政府部门监督、社会监督、咨询监督机构监督以及人大监督等四个方面具体规定了监督管理制度。同时,《条例》还规定在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下设立社会医疗保险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疗卫生专家、社会保险专家和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等代表组成,赋予参与社会医疗保险决策和监督的职责,并明确了监督方式和手段,以保障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及其执行的合法性、合理性。

《条例》实施后影响参保人员的政策变化主要有:

【医保缴费年限】

从未参加医保广州市民本月登记可少缴5年

头条新闻南方都市报 [微博] 王道斌2013-12-06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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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了13年之久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2001年17号令),将被新版条例所取代。新旧政策变革,不仅是缴费年限从10年延长到了15年这么简单。昨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敏、副巡视员陈玉元为广大市民详解了新旧政策的变化。人社、地税部门同时提醒,新政实施前,从未参加过医疗保险(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人员,需在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登记,并确保账户里有足额费用便于划扣参保。

2015年完成城乡医保二合一

陈敏表示,《条例》明确规定了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新政的主要亮点之一。

“目前,广州市已经对现有的7个新农合统筹区的筹资标准上限、政府资助标准进行了统一。2014年,广州将出台具体的整合政策,并于2015年开始实施城乡医保”,陈敏表示,目前广州市新的城乡居保的缴费和待遇标准测算,正在研究分析当中,一旦出台办法,肯定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外,条例明确了政府将负责兜底承担各项医保基金存在和已出现的风险。在加大投入医保事业的同时,一旦基金收不抵支,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补贴。

本月31日关闭10年缴费窗口

【医保缴费年限】

医保缴费年限 第三篇_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的计算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据实记载职工的缴费年限。其中,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职工缴费年限,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职工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缴费年限,但职工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新就业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己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不计算个人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4年1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5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5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1996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原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或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或原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可以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城区街道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8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8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退役前的军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服役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予计算和不予计算的缴费年限。

(四)职工的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具体认定,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男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30年,女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25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费的,可认定为缴费年限届满。

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一次性缴费金额=缴费基数x10%x[(1+8%)n-1]/8%。其中,n=30年(25年)--职工累计缴费年限,10%为缴费比例,8%为每年缴费递增率。

缴费递增率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相应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实施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办法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至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安排正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职工的工龄或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缴纳年限等如何查询

国家政策规定,正规公司需要为自己的员工购买社会医疗保险。为了相应国家的这种号召,如今社会很多公司都为自己的员工购买了医疗保险,但很多人由于缺乏具体的保险知识而不知如何去查询它。事实上,大部分人都不知道社会医疗保险如何查询余额,如何查询个人消费记录以及个人及单位缴费情况。针对这种情况,下面来具体介绍下究竟如何查询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都是在自己所属的地购买,正因为个人购买的社会医疗保险所属地不同,我们在查询的时候就必须要去参保地社保网查询。各地不同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除此之外,因为有时登陆当地社保局,其功能并非完善和稳定,而有的人也会认为在网上查询的方法不够直接,那么我们还可以通过去当地社保局以及拨打社保局服务电话12333两种方法查询。而需要注意的是,查询是需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号的,在查询之前我们需要将这些准备好,以免在需要的时候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而有些人对社保号不是很清楚,或是不小心遗忘了,那么就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参保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在那里大多问题都能得到详细的回答。

相关的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规定,失业者参保是无需缴费的。在失业期间可参加职工医保,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保险异地转移,医保可随同转移。失业者在失业地即可参加职工医保了,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时间等信息及时告知医保经办机构和本人。而在转移方面,需要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失业人员停止领取保险金后,经办机构也将停止为其缴纳医保费用。此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

社会医疗保险包括三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和补充医疗保险。这三部分是纵向依次递进的三层保障体制。

而基本医疗保险是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基本医疗待遇,是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险种。【医保缴费年限】

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是为了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负担,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则是企业为了不降低职工现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而建立的,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的补充形式。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政府补贴,由区社保中心统一管理,按照统一报销标准使用的。补充医疗保险由参保单位从单位工资总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制定政策自行管理。

对于医疗保险相关缴纳政策是国家根据现在社会的相关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的,这也是国家对人民关怀的一种体现形式,及时了解相关的政策也能帮助自身进行比对,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家有明确规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关于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国家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对于用人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人员的相关缴费年限是有不同的。

用人单位职工

2012年11月1日前办理退休的,其实际应缴费年限应为2007年11月至其退休时间。2012年11月1日前应当缴费而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核定的缴费基数办理医疗保险补缴费。

对办理退休时,不足实际应缴费年限的,按照退休时缴费基数及所差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齐实际应缴费年限。2012年1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应当缴费而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核定的缴费基数办理医疗保险补缴费。对办理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按照退休时缴费基数及所差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齐5年实际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中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符合以上规定,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及其实际缴费年限,合计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按照退休时缴费基数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以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缴纳医疗保险人员

2012年11月1日前办理退休的,其实际应缴费年限应为2007年11月至其退休时间。2009年7月1日后有养老保险缴费而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规定的医疗保险缴

费基数办理补缴费。对办理退休时,不足实际应缴费年限的,按照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所差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补齐实际应缴费年限。

2012年1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2009年7月1日后有养老保险缴费而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办理补缴费。对办理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按照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所差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补齐5年实际缴费年限。个人缴费人员在办理退休时,其实际缴费年限符合以上规定,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及其实际缴费年限,合计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按照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以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及时了解国家的新政策,因为这些政策的实施是对人民切身利益的相关规定,学习了政策之后就能有的放矢。对相关方面和人生目标都有一个合理的规划与安排。

医保缴费年限 第四篇_医疗保险年限

医疗保险最低需交多少年? 问:您好!我想咨询下合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低需要交多少年?能享受什么待遇?我知道养老保险最低缴满15年退休后便能领养老金,如果员工参保15年正好达法定退休年龄,医保是不是还要继续交,如果要交,该怎么交?

答:您好!按照目前的政策,如果在单位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那么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则不受年限限制,但是退休后单位仍要承担退休职工每月15元的大病救助费用。如果是个人参保则受以下规定限制:(一)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其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不少于15年,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本通知实施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实际缴费或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年限要求的,应一次性补齐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用,仍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要求的,再补齐累计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用,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缴费率计算。(二)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参保后连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制。1、本通知实施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自本通知实施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2、本通知实施后失业的,自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个人参保人员退休后每月需缴纳15元医疗救助金,享受随单位参保的人员的同等医疗保险待遇。您可在合肥劳动保障网(

您好,我在南京工作一年,现在在常州找到一份工作,需要九月份上班,我现在已经辞职了,请问我的医保卡怎么转移?还是可以取现?具体手续怎么办?谢谢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于 2014-07-18 11:17:15 回复

您好,感谢您通过南京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1、建议您先与当地社保部门联系,如当地同意接收您在南京市缴纳的社会保险,南京市社会保险即可办理转出手续;2、基本养老保险转出流程:在南京缴纳的社保暂停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于每月25日前周一至周五至南京原参保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如需代办,需提供您的身份证复印件、您出具的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前来办理),再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前往当地社保机构申请转入。符合规定的,由当地社保机构与南京社保机构联系转移事宜;3、关于转移医疗保险:携带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至原单位参保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全国统一格式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如需代办,需提供委托人市民卡或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至柜台办理。转出手续后,携带本人市民卡或者身份证原件至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账户退账手续。欢迎您继续关注南京市人社局网站,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您好,我之前深圳上班,现在南京上班,想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转移,需要什么资料?办理有效时间多久?办理转移与户口所在地有关系吗?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于 2014-07-18 09:49:43 回复

您好,感谢您通过南京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1、若您需要将其它地方的社保关系转入南京,需先在南京办理参保手续,待正常缴费一至两个月后,可申请转移社会保险手续。养老保险转入流程:携带在外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现单位参保所属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申请手续。如需请人代办,需提供您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身份证复印件、您出具的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前来办理。符合规定的,由两地社保机构之间联系转移事宜;2、医疗保险转入手续流程:携带在外地社保机构开具全国统一的《参保凭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者市民卡原件至现单位参保所属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申请手续。如需请人代办,需提供您的《参保凭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或者市民卡复印件一张、委托人的委托书一份等材料前来办理。3、关于您咨询的公积金的问题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范围内,请您与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96166),了解相关情况。欢迎您继续关注南京市人社局网站,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你好,我公司一位员工去年9月份入职,11月份未转正而离职,公司未予缴纳社保。老板意思是等员工转正后一起补缴试用期,现在这位员工要求我公司为其补缴社保,请问我们需要哪些材料?我公司工资是发现金的,没有银行卡流水。感谢解答。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于 2014-07-17 10:15:04 回复

您好,感谢您通过南京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参加南京市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后,应至单位参保所在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人员录用备案及参保手续。需携带的材料:《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副本,《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填写《南京市就业登记人员备案表》、《南京市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表格需加盖公章;全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证》原件(墨绿色封面);重新就业人员另需提供原单位停保的《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及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另就业证办理:南京市户籍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张两寸照片等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申请办理;外地户口通过单位办理,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及一张两寸照片给单位;应届毕业生可用《报到证》或《派遣证》或者《毕业生双向选择推荐表》替代《就业失业登记证》。但注意《报到证》或《派遣证》上注明的派遣单位必须是该录用单位)。欢迎您继续关注南京市人社局网站,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我公司新录用一名外地户口员工,这个月要帮他办南京市社会保险,问:需要他提供哪些资料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于 2014-07-16 14:34:18 回复

您好,感谢您通过南京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参加南京市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后,应至单位参保所在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人员录用备案及参保手续。需携带的材料:《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副本,《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填写《南京市就业登记人员备案表》、《南京市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表格需加盖公章;全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证》原件(墨绿色封面);重新就业人员另需提供原单位停保的《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及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另就业证办理:南京市户籍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张两寸照片等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申请办理;外地户口通过单位办理,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及一张两寸照片给单位;应届毕业生可用《报到证》或《派遣证》或者《毕业生双向选择推荐表》替代《就业失业登记证》。但注意《报到证》或《派遣证》上注明的派遣单位必须是该录用单位)。欢迎您继续关注南京市人社局网站,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您好,我们公司(国企省级公司)一把手领导因个人喜好和为了安排自己关系户进公司,在未和我进行任何沟通的时候直接下文免去我的职务,并将其的关系户直接进行任命。我与公司表达了希望公司与我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一直在拖,希望不了了之。 我在公司已工作10年,2009-2014这四五年的月平均收入(全年工资和奖金除12个月)实际应在9000-10000,而公司给我们缴纳的养老什么的都是按照基本工资+津贴的3900元作为基数来缴纳的,我是否可以以公司未按我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保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和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谢谢。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于 2014-07-16 10:49:39 回复

您好,感谢您通过南京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根据 苏高法审委[2009]47号文规定,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欢迎您继续关注南京市人社局网站,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因本人外地户口,2013年7月1日开始在南京上班,原先在南京上学有市民卡,现在我想查询社保有无交满1年,满1年才能买房子。并且我不知道社保卡号怎么看。望给予回复,谢谢~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于 2014-07-11 10:25:02 回复 您好,感谢您通过南京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1、社保卡号即市民卡上卡号一栏:以“0”或者“1”开头的十位数;2、如果您想查询本人社保信息的,请您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号或者身份证号码,在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拨打南京市12333人工服务,核对本人相关信息后可进行咨询。欢迎您继续关注南京市人社局网站,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医保个人账户退账,推到医保卡所在的银行卡号上,多久能到账?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于 2014-07-10 15:55:41 回复

您好,感谢您通过南京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一般情况下,在您办理医保退账户手续的次月15号以后方能进行查询。欢迎您继续关注南京市人社局网站,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您好,我附件为我的工资条,想麻烦帮忙查一下我们公司给我缴纳的养老保险是按怎样的基数来缴纳的,是否存在公司没有按照我的工资总额来缴纳,我们的收入除了工资单上的每年还会有福利1万左右,奖金3-4万,因为我个人养老保险查询登陆不了,所以麻烦您,谢谢。 另外我用我的社保卡号登陆查询,个人注册的时候提示我密码没变,但是我用初始密码88888888登陆提示我密码不对,请问该密码如何去查,谢谢。 卡号0002012870 997164785770 麻烦尽量邮件回复,因为在上班期间怕电话谈到这些被公司听见,谢谢。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于 2014-07-10 10:47:31 回复

您好,感谢您通过南京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1、如果您要查询本人社保信息的,请您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号或者身份证号码,在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拨打南京市12333人工服务,核对本人相关信息后可进行咨询。2、如需在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个人社保信息的,前提须办理个人用户网站注册手续;办理流程: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至南京市本级就近的街道、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前台办理个人用户网站注册,生成8位数查询密码,24小时后方可上网登录查询。注:网上注册:有密码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即蓝色的社保卡或市民卡),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助查询的触摸屏上修改了初始密码(888888)后,也可在网上先注册后登陆。未办理过上述手续的,无法直接在网上注册。欢迎您继续关注南京市人社局网站,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本人于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就职于江苏雨润集团工程监理中心,期间虽签订劳工合同,但公司以须盖章为由,合同一直未拿到,大部分员工手上均无合同~~~本人于2014年3月离职,但2、3月份工资至今未发,多次讨要无果~~~工资条已发至个人邮箱,但钱一只未到账,请帮助解决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于 2014-07-10 10:24:46 回复

您好,感谢您通过南京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若您所在的用人单位存在涉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建议您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投诉。举报投诉方式:①本人直接到单位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如您对单位管辖地不清楚的,可拨打86590900进行咨询);②在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拨打12333-2-5进入举报投诉专线进行举报;③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举报投诉,网址:

欢迎您继续关注南京市人社局网站,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您好: 我于2011年7月份在南京开通社保账户,并持续缴纳社保,至今没有间断过。 但是我最近拨打12333查询养老金余额时,发现余额为0,拨打12333人工服务咨询,她们也无法解释,让我找当地的社保机构。 我找了栖霞区的社保机构后,给予的解释是,养老保险一年结账一次,通常在每年的6月份结账,现在查不到是因为今年的这个账还没有做好,那我问2013年6月份和2012年6月份的账怎么也没有呢,他们也不知道。 所以我想问一下我的账户余额到底怎么回事,前两年的记录哪儿去了? 谢谢!

医保缴费年限 第五篇_2016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新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35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6〕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政策引导、本人自愿、政府补贴、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医保缴费年限】

一、本方案所称新被征地农民是指从2016年1月1日起因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以现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计算,城市规划区内人均耕地不足0.2亩,城市规划区外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二、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可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医保缴费年限】

(一)户口在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入学、入伍前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三)服刑、劳教前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服刑、劳教人员;

(四)父母一方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且本人户口在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成年人;

(五)户籍虽然发生变化,但在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的人员。

三、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不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一)历次征用土地中已转城安置或撤组改居的人员;

(二)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

(三)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退职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四)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分责任田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不得纳入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其他人员。

四、以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时点,根据出生时间,将新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划分第一年龄段);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至45周岁(不含45周岁),男性16周岁至50周岁(不含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男性50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五、基本养老保险

(一)第二年龄段的新被征地农民,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其中本人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费,政府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为8年。

(二)第二年龄段的新被征农民,被城镇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单位部分的20%,可在申报缴费时将招用的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单独列出,在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期限内,按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的10%为被征地农民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10%政府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为8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补贴年限内的补贴按征地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基数逐年逐增10%预缴,所需资金一次性缴纳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部分逐年缴纳。

(三)被征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性付清,并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自愿,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养老生活保障

(一)第三年龄段的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生活保障,其生活保障费可以采取一次性缴纳或分段缴纳的办法缴纳。一次性缴纳为:缴纳标准以征地当年益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逐年递增10%;缴费年限为参保者本人年龄(周岁)距73岁之差;缴费比例个人缴纳10%,政府补贴90%,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帐户。分段缴纳为:先按标准一次性缴纳男满60周岁至73周岁、女满55周岁至73周岁的应缴生活保障费;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发布之日时本人实际年龄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段的应缴生活保障费,按本年度益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年缴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当年度益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养老生活保障费,并随着益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逐步调整。

(二)第四年龄段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生活保障,应一次性缴纳养老生活保障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缴纳标准以征地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逐年递增10%;缴费年限为参保者本人年龄(周岁)距73岁之差;缴费比例个人缴纳10%,政府补贴90%,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帐户。缴费后按当年益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养老生活费,并随益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逐步调整。

(三)第三、四年龄段人员的养老生活保障费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为零后再从统筹基金支付。其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医疗保险

(一)第一年龄段人员参加我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负担,年限8年,按第一年参保的年缴费绝对额,预留8年医保基金划入医疗保险机构。参保人员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第二年龄段人员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除大病互助费和意外伤害医疗互济费由个人按政策全额缴纳外,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全部由政府承担,年限8年,按第一年参保的缴费基数,按年增长15%的标准递增,预留8年医保基金划入医疗保险机构。8年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继续缴纳;达到法定退休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需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后年度只缴纳大病互助费和意外伤害医疗互济费。医疗待遇不建个人医疗帐户,参保人员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三)第三、四年龄段人员参加我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缴费由政府承担,补贴年限8年,按第1年参保的年缴费绝对额,预留8年医保基金划入医疗保险机构。参保人员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八、资金筹集

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负担部分)来源包括:

(一)新征用地按每平方米20元收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二)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

(三)征地当年不少于2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五)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以上这篇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策划方案,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第一公文网网,谢谢。

医保缴费年限 第六篇_2015年退役军人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政策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医保缴费年限 第七篇_2015医疗保险制度

第1篇:新加坡的医疗保险制度

新加坡的医疗保险制度包含三个层次,即全民保健储蓄计划、健保双全计划及保健基金计划。整个制度强调以个人责任为基础,并且对所有国民实行统一的医疗保健。

1983年开始实行的全民保健储蓄计划是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总供款率为雇员工资总额的40%(这一比例可由政府进行调整),其中工资的6%(雇员与雇主各负担一半)左右计入雇员的保健储蓄账户,用于支付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院和部分昂贵的门诊检查及治疗费用,门诊费用则用现金自付。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比,新加坡模式的最明显特点就是建立了一套有效的资金筹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0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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