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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

时间:2017-12-26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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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 第一篇_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包括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2人、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2人)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具体赔偿标准: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80%;二级丙等医疗事故70%二级丁等医疗事故60%;三级甲等医疗事故50%;三级乙等医疗事故40%;三级丙等医疗事故30%;三级丁等医疗事故2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10%。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包括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2人、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2人)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包括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2人、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2人)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以上依据条例第五十、五十一条)

医疗事故赔偿 第二篇_医疗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医疗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案情]

女工李新荣,30岁要,因咽部异物感,伴声音嘶哑、语言不清、吞咽和呼吸困难数月,于1984年8月21日入天津市韶山医院(现为天津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

李新荣入院后,经过间接喉镜检查,医生发现她的舌根部有一半球状肿物,约2×2×2厘米大小,使喉入口部变窄。取部分组织分别送外院进行病理活检,一家报告为付节瘤,另一家认为是血管内皮肉瘤。由于这两种瘤均属低度恶习性肿瘤,当时负责治疗的该院卫鼻喉科主任杨教授认为应手术切除肿瘤。在家属签字同意后,于1984年10月10日由杨主任、本院口腔童主任以及天津口腔医院的陈主任一起顺利地实施了手术。术后将大标本分送两家医院进行病理检查,报告分别是:“舌根部异位结书性甲状腺肿”;以及“甲状腺瘤、来自异位甲状腺部分细胞有异形性变。”术后一个月,李新荣出现了浑身无力、手足冰凉的症状。经吸碘试验及甲状腺扫描检查,医生考虑为“甲状腺机能低下”,给予服甲状腺素片、支持疗法有对症治疗,1985年1月21日在病情稳定的状况下出院。

李新荣出院后,曾几次出现月经周期紊乱、子宫出血症状,在天津医学院附属医院妇产科治疗过。1989年夏,病员及其家属多次找医院交涉,要求院方承担责任,其理由是甲状腺被切除,已丧失甲状腺功能,内分泌紊乱。于此同时,病员及其家属向天津市卫生局提现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天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鉴定,经分析认为:“为抢救治疗病人行肿物切除得可行的„„异位甲状腺临床极为少见,事前难以预料,况术前做治检病理,„„加之异痊甲状腺的组织细胞也随之有所变异„„”。据此,于10月16日做出了“此例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病员不服这一鉴定结论,于1990年2月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委托天津市卫生局对该案鉴定组织复议。技术鉴定委员会再次进行了讨论,认为“„„由于手术造成甲状腺缺如„„没有考虑到异位甲状腺的可能性,术前未能做甲状腺扫描、吸碘试验,因此选择了不适当的方式„„”。所以,推翻了鉴定结论,于1990年8月4日做出了“此例定为二级医疗技术事故”的复议结论,基于这一结论。参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其天津市实施细则,判决医院一次性给付新荣经济补偿费5000元及手术到判决生效之日的医疗费用。病员对这一判决不服,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的处理较为复杂县城意义重大,特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24日做出复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害人他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因此,你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此外,法院还带李新荣到设在上海司法部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上诉人李新荣目前甲状腺及甲状旁腺缺如。”距判决最近(1996年7月9日)的医学诊断是:“甲状腺功能低下并肾上腺上质功能减退。”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除补偿5000元,其他经济损失根据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解决是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分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对李新荣12年来治疗、住院的费用、误工损失费、陪伴费、营养费以及今后20年的上述费用,应由天津医大学第三医院赔偿。但考虑到有其看病的因素亦不好分割,故医院承担医药费用的90%为宜。1996年8月1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一、撤销河西区人民法院原判。二、天津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赔偿李新荣自1984年10月到1996年7月医药费的90%及陪伴费、营养费、误工损失费,计218023.14元。

三、天津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赔偿李新荣今后20年医药费用的90%及陪伴费、营养费、误工损失费,计356304元。再加上其他有关费用,共计万余元。上述费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李新荣。

[评析]

本案判决后在各方面均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胜诉了的李新荣仍然觉得将赔偿计算到今后20年,扣除10%医药费以及没有考虑精神损失是不妥的。不过,她还是希望判决能早日执行。主要责任人杨医生,现虽已调离了该院,但按照医院的规定,他要承担赔偿额的十分之一。他认为:“病人入院时生命受到威胁,我们依据病理报告施行了手术错在哪里?我我切除不是正常甲状腺,而是异位的腺瘤组织。”他希望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本案重新鉴定。天津市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对判决感到极为震惊,除对鉴定存有异议外,对判决结果不服。医院提出,目前医院效益不好,全院一千多名职工只拿90%的工资,故而请求法院的执行部门暂缓执行,并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纵观本案,笔者抛开鉴定中的偏颇不谈,仅就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两点看法:其一,该案本是因当事人李新荣对天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关于这类案件是否由人民法院主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0月10日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本案一开始就不应该由法院受于是。其二,针对该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复函指示:“你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而该案二审法院判决中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仅依据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其他二法只字未提,这有悖于

最高人民法院应三法兼顾的指示精神,否则,就不会出现如今这种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无异的判决了。

医疗事故赔偿 第三篇_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二十二条明确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等九项。

1.医疗费:包括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出院后的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不仅包括过去的医疗费用,如治疗费、医药费,也包括将来的医疗费用如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如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和其他费用。侵权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被侵权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在律师实务中,往往由于被侵权人情绪激动或法律意识单薄,其擅自转院、私自购药或不配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于侵权人及其代理人的抗辩而得不到赔偿。所以,被侵权人既要妥善保存医疗费收款凭证,积极配合诊疗,未经医疗机构许可,不擅自转院、私自购药,以免由此产生的医疗费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2.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出院后的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和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被侵权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被侵权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被侵权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在律师实务中,被侵权人住院期间产生的护

理费一般没有争议,被侵权人出院后是否需要护理,需要几人护理,需要护理多长时间,需要几级护理?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当事人如有争议,可以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护理期限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3.交通费:根据被侵权人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包括公交、地铁、出租车、火车、轮船和飞机票等。 在律师实务中,因交通费数额较小,当事人往往对交通费的主张和抗辩不够重视,作为代理人应当围绕交通费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和次数举证、质证。如交通费中的飞机票和长途火车、汽车票,代理人应当就其必要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4.误工费:根据被侵权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被侵权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被侵权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被侵权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侵权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被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律师实务中,误工费往往由于举证不能或证据瑕疵而不被法院支持。根据现行规定,被侵权人月收入在2000元的,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对于有固定收入被侵权人,只要医疗机构出具假条,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就可以主张误工损失;但是,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私营企业主、待业青年和雇工,举证却异常艰辛。代理人应当充分搜集证据(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最大限度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

5.残疾生活补助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被侵权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

残疾生活补助器具主要包括:(1)肢残者用的支辅器、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拖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2)视力残疾者使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3)语言、听力残疾者使用的语言训练器、助听器;(4)智力残疾者使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在律师实务中,根据被侵权人的伤情,可以参照残疾生活补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残疾生活补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生活补助器具的选用应以国内生产、中档价位为主,以国外进口、高档价位为辅。

6.残疾赔偿金: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侵权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在律师实务中,代理人主张农村户籍的被侵权人应当充分搜集其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如居住证、暂住证、房屋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等)、有固定的工作(如工作证、工资卡、工资条和劳动合同等)和稳定的收入(如收入证明、完税凭证和社保缴纳证明等)等证据,使农村户籍的被侵权人 “享受”与城镇户籍居民同等的残疾赔偿金“待遇”。

7.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被侵权人死亡的,被侵权人的亲属对死亡的被侵权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一般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在律师实务中,由于丧葬费数额较少,当事人对丧葬费的争议不大,当事人往往对丧葬费的具体项目可能有异议。

8.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律师实务中,由于城镇户籍的被侵权人和农村户籍的被侵权人的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差一倍甚至数倍,当事人会因差额过大难以协商调解。作为代理人,应充分搜集被侵权人在城镇居

住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的证据,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将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被侵权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无过错等因素确定。 在律师实务中,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完善和出台,被侵权人及其代理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将更具操作性。笔者预计,在今后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或制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将更加具体,精神损害赔偿额度也将量化,十级伤残的赔偿额度在5000元到10000元,九级伤残的赔偿额度在10000元到20000元,以此类推,一级伤残的赔偿额度在90000元到100000元;十级伤残的下限在5000元以上,一级伤残(含死亡)的上限在300000万元(如清华教授女儿被掐死案、儿童医院医生猥亵女童案和北京地铁轧断青年双腿案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为300000元,为全国精神损害赔偿额最高的三个判例)以下;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将由严格控制到适当放宽,由过于抽象到易于操作。

医疗事故赔偿 第四篇_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及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一) 医疗费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医疗收费单据计算。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及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不予赔偿。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的美容费”

2、“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1)以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判断。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2)以处方药品和治疗项目判断。凡用于治疗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但上述原则也不完全尽然,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反之却不必然,因为医疗事故发生后,往往两种医疗费用会同时交混发生,即在治疗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的同时,也在治疗患者的原发疾病,特别是当患者的原发病为重危疾病、而医疗事故只给患者造成较轻伤害(如四级医疗事故)时,单纯以时间来划分,将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所有医疗费用视为非原发病医疗费用,显然有失公平。出现争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单纯就医疗费用予以鉴定。

3、后续治疗费。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应以专家鉴定组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为依据

(二) 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此外,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3、误工日期的认定。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三)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 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陪护费的计算期间只限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后的“住院期间”,均以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日计算。

(五) 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只有经鉴定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即构成十级伤残以上的,才能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级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计算该赔偿项目。

本项规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担残疾补助费责任的最高年限,并非任何一起医疗事故都必须赔偿满30年、15年或者5年。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1) 一级乙等医疗事

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2)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3)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80%计算;(4)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按70%计算;(5)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按60%计算;(6)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按50%计算;(7)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按40%计算;(8)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9)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按20%计算;(10)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按10%计算。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不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事故赔偿】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 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1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须注意的是,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六) 残疾用具费 “因伤残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残疾用具包括假肢、轮椅、助听器、义眼、假牙、假发、眼镜等。计算费用时既包括残疾用具的购入费,也包括安装费。费用按照市场上普及型器具的价格计算,也可以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同时还应按照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和人均寿命年限(75岁)把将来需要更换的费用计算在内。

(七) 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包括了“存尸费、尸体运转费、尸体整容费、火化费、寿衣费等费用。”至于死者方大办丧事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八) 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1、参照公安部有关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本项中所指“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应以五级伤残以上程度(含五级)为限,即鉴定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的伤残患者,方能认定其丧失劳动能力。

2、“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既包括未成年无劳动能力的人,也包括由于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3、确定被扶养人时,患方应当提供有扶养关系的证明,及劳动保障、户籍、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出具的相关证书、证明。卫生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在处理争议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4、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由具有扶养义务扶养能力的人共同承担,死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只承担本人应扶养的一份费用。换句话讲就是医疗机构只赔偿死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本人应承担的那一份费用。

5、对已满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仍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计算扶养年限

(九) 交通费 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合理的交通费用等,一般视患者病情、伤型情况并结合当地交通条件而定。但是患者出于故意耗费而支付的不必要的各种交通费用,不应当列入赔偿范围。

(十)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是指患者因转院治疗、检查往返等原因未能住院也未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扶养。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凭据支付”不是凭住宿发票上的金额支付,它只是表明患者确有住宿实施及计算住宿天数的凭据,发票金额高低不论,只按住宿天数支付出差住宿补助费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及其近亲属因医疗事故遭受心理上或生理上的痛苦而以金钱支付方式给予的抚慰金。 患者死亡后,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必须是死者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故死者无近亲属时,其他人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与残疾生活补助费同样的道理,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算为6年、3年。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

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否则,如果一级伤残与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区别的话,似乎不公。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以及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按上述相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一)至(十一)项的总额并不等于一律由医疗机构全部赔偿,具体赔偿金额要根据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大小来确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1) 完全责任(2) 主要责任(3) 次要责任, (4) 轻微责任。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区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不服)行政复议,诉讼处理流程: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起诉—第一次开庭(质证病历)--委托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司法鉴定—再次开庭—判决--(不服)上诉,医疗鉴定流程:医患共同向市医鉴会提起(或委托鉴定)--受理—交费—提交陈述书等材料—查看专家名录—选出需回避的专家—专家随机编号—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患医各陈述15分钟—退庭—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不服)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赔偿 第五篇_2017医疗安全承诺书

医疗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方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经销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并对所销售的医疗器械质量向你们作如下承诺:

1、我方所从事医疗器械销售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2、我方所提供的医疗器械符合质量标准,全部为合格产品;

3、我方所提供的医疗器械均提供规范的售后服务;

4、我方一旦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将及时通知你们并采取相应的召回等处理措施,以确保用户的利益和安全。

5、本质量保证书长期有效。

xx-xxx-xxx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责任书

2017年是卫生院管理年,为切实加强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妇幼卫生工作的质量,更好地实行科学、规范、安全管理,防范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安全就医,根据卫生局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方案和签订责任书。

一、成立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小组

组长:龙x

副组长:彭x 陈x

成员:全院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二、根据各业务技术岗位的实际工作情况,每一位医疗服务人员都应时刻把医疗质量和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严格操作规程,熟练技术业务,各自履行各项职责,服务热心,诊疗明确,分工合作,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三、遵守纪律和规定,坚守工作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具体时间操作由各组商定并报院长同意,院内群众急诊就医,要随叫随到,对特殊的病例和伤员较多的情况,全院要协作。及时救治,必要时可转诊。

四、医疗诊疗工作实行首诊负责制,严重病例和疑难病例,要进行医师会诊,<莲~山课件/article/list/list_12.htm>严格执行三级查房制度,早晚班知会,医护协同,以准确的诊疗,熟练的护理,减少病人的疾苦。

五、药房、药剂人员要遵照医师开出的处方,准确无误地调配好每一张处方,严把药品质量关,对中、西药的剧毒药品实行专柜、转账保管、登记,划价准确,操作熟练,服务热情。

六、对不按规程办事和个人在诊疗工作中因不负责任而产生的医疗事故及差错,所产生的赔偿费用,由当事人负担所发生费用的40%,当事人所在科室30%,医院30%,比例承担,并及时上报县卫生局和有关直接主管部门,所要承担的法律及刑事责任,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本方案一设两份,院方及职工各一份。

单位法人代表签章: 业务组成员签章:

x海卫生院

2017年1月1日

医疗卫生服务承诺书

1、礼貌热情服务,实行24小时应诊,不推诿、训斥、刁难病人。尊重患者知情权,保护患者隐私权。

2、实行收费项目、标准公开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合理检查、规范用药、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不自设收费项目、不提高收费标准。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严格遵守廉洁行医的有关规定,不得索要、接受患者及亲属的钱物及礼品;不得收受医药代表的馈赠。

4、认真开展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三好一满意”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

5、实行首问(诊)负责制。凡第一个接受患者或家属问询的医务人员将负责解答或帮助患者找到解答的科室(人)。

6、设立“爱心病室”。凡我镇"五保户、残疾人、低保户"来我院住院治疗,可享受总费用10%的减免帮助。

7、危、急、重症病人实行,先抢救后收费的规定。

8、全面执行基本药物使用和落实药品零差价制度。

9、加强人才培训,更新医疗设备,促进医患和-谐,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10、发现违规行为欢迎举报,举报电话: ;举报信箱在门诊大厅

医疗机构依法行医承诺书

为保障医疗安全,改善医患关系,强化行业自律,确保医疗行为安全、有效、经济。本医疗机构在执业期间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依法执业;主动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办理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校验及有效期延续等;

二、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医务人员基本情况公示板悬挂在明显处。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三、保证本医疗机构的科室设置、人员、设备以及业务用房等条件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四、不开展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

五、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包括不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不使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以及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人员;不私自带徒从事诊疗活动;执业助理医师不单独执业);

六、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历书写基本规定》等要求印制、书写、使用、保管病历、处方、门诊日志和各项检查单等医学文书;

七、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不刊登、播发、张贴非法医疗广告;

八、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疫情报告,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送缴。

九、诚信执业。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定,严禁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宣传等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们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医疗机构医疗器械安全承诺书

我院为更好的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我院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特做出如下承诺:

1、我院医疗医疗器械从合法渠道购进;

2、我院购进的医疗器械产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事故赔偿】

3、医疗器械贮存养护条件符合产品贮存要求;

4、能按产品外包装上标明的储存要求存放保管需冷藏的体外诊断试剂,能保证冷链的完整性,配备了冷藏设施设备,收货时温湿度符合要求,验收记录符合要求;

4、不使用过期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不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

5、建立医疗器械相关管理制度和验收、保管等记录或台账。

医疗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2017年*月**日

医疗事故赔偿 第六篇_2016工伤事故赔偿承诺书

工伤事故赔偿承诺书

甲方:xx-x 乙方:xx-x

甲、乙双方因乙方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严格

按照本协议书条款执行:

1、乙方于今年进入甲方维修队任职杂工员工。于20xx年x月x日在xx市xx-xxx-xxx-xxx-x工程施工时,由于乙方擅自操作抽水机并导致其右手被严重挤伤(第2-5指毁损伤)。后甲方及时送往xx市xx-xxx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治疗期间甲方派专人对乙方进行护理,并已支付其在工伤治疗期间的一切费用(含医疗费)。现已愈合出院。

2、现乙方要求甲方就上述工伤事故给予其赔偿并提出离职。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一次性工伤赔偿款(包括后续医疗费、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工伤期间工资、护理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现金付款),以终结双方有关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并放弃追究甲方的一切法律责任。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不得就上述赔偿问题另行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如乙方违背上述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3、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三天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赔偿费,乙方自收到甲方的赔偿款之日搬离甲方维修队。

4、本协议自签订时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按手模)

20xx年x月x日 20xx年x月x日

文档来源:律师365( 合同栏目,找律师就上律师365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样本

甲方:

委托代表人:

乙方: ,男,汉族,年龄 岁,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在甲方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综合考虑乙方的家庭状况和甲方的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互让互谅、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达成,甲乙双方完全知悉、理解这两个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内容,清楚乙方工伤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第二条 乙方系甲方 工地雇员,在 年 月 日在工地受伤,经龙华人民医院治疗。甲方因乙方受伤事宜,已经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 元。

第三条 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协商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万元,乙方清楚并同意上述赔偿款已包括但不仅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并已包含支付乙方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赔偿款。

第四条 各方的身份情况及保证情况:

1、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 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充分了解本协议处理事项,并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乙方保证在收到上述赔偿款之后,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其他任何人主张其他任何补偿;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则该协议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六条 保密条款一方对因本次工伤赔偿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

协议书编号:sm(工伤结协)字

兹有:用人单位 汕头市曼妮芬制衣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与其单位职工 (□

男□女,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籍贯: 。)(以下简称乙方)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发生劳动合同关系。

20 年 月 日 分,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其结果 受到伤害 。事故发生后甲方立即对乙方采取了积极的医救措施,并已承担了乙方医疗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医疗、护理及其他相关费用。

20 年 月 日,汕头市潮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依法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乙方工伤医疗期届满后,20 年 月 日经汕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鉴定为 劳动功能障碍(伤残) 级。并于20 年 月 日送达 《汕头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至乙方。乙方对其鉴定结论无异议,决定不申请重新鉴定。

基于乙方主动提出要求,继续留职公司原部门工作。为此,甲方也尊重其意愿,并对其原就职职位与现就职职位作考量,结果为乙方能继续胜任原职位工作。因此,双方协定 劳动合同关系 。双方现依法就 乙方劳动功能障碍(伤残) 级补偿 达成如下一致条款,并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甲方已经承担支付了乙方医疗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医疗、

护理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条:甲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 工伤待遇,该款项之金额合计

为(rmb) 元 ( 仟 佰 拾 整)。乙方收到相应款项后应签署收款凭据;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第 页,共计1 2页 行政部监制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________,性别:_______,汉族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 月出生,现住_______ ,身份证号码为: 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汉族, ________年 ________月出生,现住________ ,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

xx年11月6日晚上,甲、乙双方在候公渡利村吃饭因甲主动劝酒过激时双方摔倒后,以致甲方左腿受伤一事(手术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膝盖处胫骨粉碎性骨折)。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支付医疗费人民币xx0元(大写:贰万元整)给甲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票证供甲方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二、甲方王功勋今后左腿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王功勋今后不得再因此事追究乙方杜元冰的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方和监督单位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盖章后之日起生效,各方都必须承担协议中各自义务 。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监督单位:________

监督单位名称________

(盖章)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立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 (甲方)与 (乙方)就此事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____元。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含有关条件):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 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 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 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 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 自行承担,甲方 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九、乙方 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 无关。

十、其它: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文 【医疗事故赔偿】

协议编号:xx-xxx

兹有:用人单位-------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其单位职工-----xx(男,出生年月日: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x-xx,户籍地址:xx省xx市xx村,籍贯:xx,以下简称乙方)自xx年xx月xx日起开始发生劳动合同关系。

x年x月x日,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其结果(身体部位)受到伤害。事故发生后甲方立即对乙方采取了积极的医救措施,并已承担了乙方医疗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医疗、护理及其他相关费用。乙方工伤医疗期届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部门依法鉴定为“x级伤残”。

基于乙方主动提出要求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此,甲方也尊重其意愿,同意终止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协定自年x月x日起,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现依法就“乙方工伤伤残之赔偿”达成如下一致条款,并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甲方已经向乙方交付“园区公积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0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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