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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薪酬

时间:2017-12-19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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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薪酬 第一篇_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资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工资的规定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

劳动法中工资问题

一)最低工资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55、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鉴于当前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过程中,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文件所规定的总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过渡办法。

56、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0、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1、实行计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试行每周40小时制的为21.16天,施行每周44小时制的为23.33天)进行计算。

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三)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

63、企业克扣或无辜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理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64、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确有困难,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1)《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76号)的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关于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的规定,“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企业主管部门有可能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要拿出一部分贷款,共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的稳定。”

(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发布)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什么是工资制度?

工资制度是指与工资决定和工资分配相关的一系列原则、标准和方法。它包括工资原则、工资水平、工资形式、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工资发放等内容。 【查看全文】

1、加班工资不含超时劳动所得

根据《办法》,单位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在本年内对职工未休的天数,按日工资收入3倍支付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的,用人单位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办法》明确,月工资指的是职工在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这里界定了两点,一点是月平均工资平均的是单位发放3倍工资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第二点是月工资不包括超时劳动所得,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相比,它缺少了一块超时劳动所得。 【查看全文】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期间应依法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薪酬 第二篇_劳动合同法关于职工工资、福利的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职工工资、福利的明确规定

1、用人单位让员工加班要支付加班费吗?

【现实困惑】

星星玩具厂今日接到一笔数额较大的订单,由于时间紧迫,该厂负责人遂要求全厂职工不分昼夜地加班,采取轮休制度。该厂职工表示愿意接受厂里的决定,但要求支付加班费。加班要支付加班费吗?

【法律王说法】

加班要支付加班费。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在立法时,并不支持用人单位为了业绩而安排职工长时间地从事超出既定时间的工作,因为这在实质上是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实际上,超时工作的现象不可避免,对此,只能采取一些补偿的措施,例如,给加班的职工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星星玩具厂为了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订单,而要求职工们加班加点,这本也是无可奈何的事。但职工们加班加点付出的劳动,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支付职工加班费。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2、用人单位可以采用签订协议的方式延长工作时间吗?

【现实困惑】

某玩具加工厂经常不定期接到订单,也就意味着职工要经常加班,可是加班要支付加班费。厂领导为了减少成本,就令所有的职工与玩具厂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将工作时间延长为 每天12小时,如果不签协议就辞职。玩具厂可以这样做吗?

【法律王说法】

玩具厂不能用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的方式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是法律规定的,是强制性规定,任何合同的签订都不能违反该规定,否则合同视为无效。本案中,玩具厂强迫职工签订旨在延长工作时间的协议,这项协议的内容已经违反了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告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获赔偿吗?

【现实困惑】

某公司为了创造更好的效益,决定扩大规模。但是,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公司领导层于是决定暂时扣押职工的工资,用于公司资金周转。结果,公司连续扣押了一个季度的职工工资。被拖欠工资的职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作出相应的赔偿。职工们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法律王说法】

职工们的要求是合理的,公司应该就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赔偿。我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付出多少劳动,就应该得到多少回报,这是法定的权利。对于被拖欠的工资,按数支付,这是自然的。但是,劳动者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受到侵犯,按规定也应该支付赔偿。

本案中,该公司扣押了职工一个季度的工资,无论基于什么样的理由也是不能免责的。 除了将拖欠的工资原数发放外,还应该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对职工们作出一定的赔偿。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法薪酬】

【劳动法薪酬】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劳动法薪酬】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算在最低工资里吗?

【现实困惑】

小晴从老家出来到南京一家制药厂打工,签订了合同。不久,小晴认为自己的工资太少,就向厂里面提出来要求涨工资。厂里认为合同中双方已明确规定工资数额,且厂里给她的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合计已超过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拒绝了小晴的请求。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算在最低工资里吗?

【法律王说法】

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不能算在最低工资里。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但有几项不能包括在最低工资里,倒如,加班费、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津贴,再有就是劳动者福利待遇。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使劳动者所得工资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强制性规定,不能用约定的形式来抗辩,否则就是无效协议。本案中,制药厂与小晴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此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发条链接】

《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立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提出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5、休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吗?

【现实困惑】

小何与小静相恋三年后终于喜结连理,两人婚后到巴厘岛度了7天假,回来后公司告知【劳动法薪酬】

他们休婚假的7天工资不予发放,两人很是气愤,休婚假期间不发工资吗?

【法律王说法】

休婚假期间工资照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享受婚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结婚时,用人单位一般给予一至三天的带薪假期。为了鼓励晚婚晚育,对于晚婚的青年,有的地方除了国家规定的3天假期外,会另给10天左右的带薪假。本案中,依照国家法律休婚假,工资应该照常结算,该公司不能将婚假算作旷工。

【劳动法薪酬】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6、企业停工期间职工们领不到工资吗?

【现实困惑】

某机械模具厂决定检修全厂机械设备,全厂职工停工半个月。厂里同时宣布,停工期间,由于全厂职工都没有参与劳动,因此全部扣除半个月的工资。该机械模具厂的行为合法吗?

【法律王说法】

该机械模具厂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 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这里所说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该是指前后两个工资发放日之间的时间。本案中,该机械模具厂每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机械模具厂的工资支付周期是一个月。由于检修设备,全厂停工半个月,不到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并非劳动者的原因所致,因此,机械模具厂要正常支付劳动者工资。

【发条链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女性职工流产可以享受休假的待遇吗?

【现实困惑】

小刘因不慎摔跤导致胎儿流产,经受身心打击的小刘住院接受治疗,小刘随后向公司请半个月的假,以此恢复遭受创伤的身体,然而公司却以种种借口不予同意,小刘考虑到自身健康状况,遂自行休假了半个月。半个月后,小刘被公司告知因某无故旷工半个月,公司决定对其作出扣除全部工资的决定。公司扣除小刘工资的行为是合理的吗?在怀孕期间流产的女职工不能休假吗?

【法律王说法】

公司扣除刘某工资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女职工怀孕时不慎流产,依照规定,应当休假。流产同样会给女职工的身体造成严重影响,女职工应当勇敢地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女职工流产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休产假期间,薪金照发。本案中,小刘意外流产,公司应当让其休假,并按正常情况支付工资。但是,该公司不但不批假,反而扣除刘某一个月的工资,应当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作出经济补偿。

【发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8、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现实困惑】

小红与单位之间的合同即将到期,单位通知小红,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此时,小红已经怀孕一个多月,小红向单位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要求继续劳动合同关系。单位则认为,合同期满属于自然终止,单位只是不再续订。这种情况下,企业终止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吗?

【法律王说法】

企业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原本,合同自然到期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对于特珠情况还是要特别对待。例如,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即使合同自然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等到孕期结束。本案中,小红在合同即将到期时怀孕了,用人单位如想解除合同,必须等到小红孕期乃至产期结束。同样道理,女职工在产期和哺乳期内也享有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要对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发条链接】

《关干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劳动法薪酬】

9、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现实困惑】

任某突发重病,由于当地的医疗水平有限,任某决定到外地接受更好的治疗,由于时间匆忙没来得及向公司请假。等到任某病情稳定后,任某立即向公司报告了自己的情况。由于任某未请假,致使公司没有及时安排人手,导致任某负责的公司网络被病毒入侵,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公司领导大发雷霆,决定与任某解除劳动合同。任某该怎么办呢?

劳动法薪酬 第三篇_劳动法——基本工资标准

工资作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后获取的报酬,其多少和计算直接关系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加班加点在当今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中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但随之而来的却是加班加点的工资如何计算等相关问题。

在标准工时制下,加班加点是相对于标准工作时间而言的。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修正)》第三条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工时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对于在工作日超出8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称为加点,而对于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工作称为加班。对于加班加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都做出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关于加班费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

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虽然劳动法对加班加点工资的倍数做出了规定,但是加班加点工资的倍数是建立在一个基数之上的,而基数往往是企业钻空子的关键点。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明确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对这里的“基本工资”应当如何理解却没有进一步说明。

深圳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中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作为加班加点的工资的计算基数。即在标准工时制度中,正常工作时间对应着劳动者应得的标准工资。当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时,则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获得更高的加班工资。在标准工时制度中的标准工资实际是指以月为周期的劳动者每月固定应得的所有报酬的总和而不是基本工资。这里的固定不是说数额固定,而是项目固定,即每月都有的工资项目都应算作标准工资的内容。也就是说,标准工资不仅包括基本工资,还包括月津贴、补贴和奖金。同时,标准工资也排除了那些不以月为周期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或一次性的津贴和补贴等。在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时候,根据《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所以月计薪工作日为(365-104)÷12=21.75天。因此,在计算加班加点工资时应当以本人月标准工资除以21.75天,得到日标准工资,从而乘以法定的倍数作为最终加班加点工资。当计时计算工资时,则将本人的日标准工资除以8小时,得到小时标准工资,从而乘

以延长工作的小时得到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在各地方也各不相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由此可知,深圳的加班加点工资是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计算的,即本人的月标准工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指导意见》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则规定的更加明确。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广东省对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相较于深圳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北京市的规定就显得尤其粗糙。《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虽然《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对加班工资做出了一个“工资基数”的规定,但什么是工资基数却是一个模糊的概念,难以明确。天津市的《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很详细,让人一目了然。其中对加班工资计算办法做了详细的说明:1、计算月加班工资基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当月的工资总额,减除价格补贴、书报费、交通补助费、郊区补贴、洗理费、小伙食津贴、房屋补贴后即为月加班工资基数。2、计算日加班工资、小时加班工资基数。月加班工资基数除以23.5天为日加班工资基数,再除以8小时为小时加班工资基数。

各地区虽然有各自的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相关规定,有的模糊有的详细,但我认为从维护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角度考虑,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应当以劳动者每月的所有固定劳动报酬项目总和作为基数,这样才能更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要想彻底的改变加班乱象,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应当在法律法规等具有更高位阶的法律规定上对加班加点的情况予以详细统一的规定,从而打破各地区各自为政的局面,使得全国上下用统

一的标准进行规范。其次,行政执法部门在审查单位、组织的加班状况时要加大力度,严格执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组织绝不手软,要予以严厉打击。除此之外,劳动者自身需要加强维权意识,敢于同违反法律,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违规操作行为和对象做斗争,从而才能积极地推进自身权益的维护和对加班加点现象的规范化治理。

劳动法薪酬 第四篇_《劳动法》关于加班薪酬的相关规定

法定节假日加班应付加班费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但是如果企业告诉你加班后可以安排调休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这合理吗?

2012年9月底,上海某饭店通知所有员工在十一国庆节期间加班,理由是因为十一期间是旺季,饭店作为服务行业在节假日是最忙的时候所以安排加班,等十一黄金周过去可以安排员工休假,饭店服务员小可因早就和男朋友商量十一期间去云南旅游,一听加班是非常的不愿意,但是小可知道,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可以支付加班费的。在与男朋友商量之下,就决定等十一过去,既可以避开旅游的高峰期,又可以不用请假让饭店安排休假去旅游。是非常不错的选择。可是,事情没有小可想的那么完满,小可找到饭店经理,询问是不是加班就有加班费,并且之后可以安排休假。经理冷笑一声说“你当我这里是慈善机构啊,咱们饭店的规定是安排休假就没有加班工资,有加班工资就没有休假。”

小可回去后左思右想,最终还是决定和男朋友出去旅游。可是当小可旅游回来之后,2012年10月9日饭店总经理宣布解除与小可签订的劳动合同,其理由是小可不服从饭店管理。小可认为饭店这样的做法于法无据,于是10月底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经调查认为小可不服从企业管理,有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遂支持了该饭店的处理决定,小可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因饭店提供不了小可违反劳动纪律的证据,法院判决撤销该企业对小可的处理决定。

律云律师观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中秋、国庆放假安排,国庆假期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节假日,即10月1日、2日、3日共3天;另一类是休息日,即10月4日、5日、6日、7日共4天。

根据劳动法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所以用人单位在10月1日、2日、3日这几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这个300%的加班工资是在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的基础上额外支付的,而且法定节假日加班,法律规定是不能用补休冲抵加班费,必须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10月4日、5日、6日、7日,这4天属于休息日,若这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结合本案,在10月1、2、3日,小可如若加班,饭店不仅要支付法律规定的工资报酬,

而且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的工资报酬。在4、5、6、7日,饭店安排员工工作的,员工可以选择安排不朽或者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饭店的规定本身就违反劳动法规定。所以法院支持小可的主张不无道理。

在实践中,劳动者遇到此类问题,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休息的权利。

劳动法薪酬 第五篇_2016劳动合同法病假工资

员工请病假,涉及两方面的问题,病假能请多久,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又是怎样的。以下聘才网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病假能请多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病假天数的确定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统一的国家规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数。

劳动法薪酬 第六篇_2016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16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6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16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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