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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时间:2017-12-19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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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一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共50道题)

1、西方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 )

A、英国 B、法国 C、德国 D、美国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赔偿责任主体

B、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

C、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原则上侵权主体

D、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有追偿权

3、只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先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有可能引起国家赔偿。以下行为中,( )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

A、公安机关对某一违法者进行处罚

B、消防队灭火前后,在乘车途中交通肇事的行为

C、勤务时间以外执行职务的行为

D、工作时间内购买办公设备的行为

4、我国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 )

A、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B、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C、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D、国家

5、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为前提条件。( )

A、个人过错 B、公务过错 C、行为违法 D、无过错责任

6、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

A、过错原则 B、无过错原则 C、违法原则 D、双重过错原则

7、对下列行为造成损害不适用国家赔偿的有( )。

A、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B、事实行政行为C、内部行政行为D、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8、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导致的赔偿属于( )。

A、行政赔偿B、司法赔偿C、国家赔偿D、民事赔偿

9、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下列关于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应由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B、应由赵某赔偿,因其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是在下班期间作出

C、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

D、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

10、海关违法处罚给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该公司直接请求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 )。

A、海关总署 B、当地人民政府

C、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 D、实施违法处罚的责任人

11、某市西区治安联防队行使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某日,联防队员周某抓获了有行窃嫌疑的盖某,因盖某拒不说出自己的真实

姓名,周某用木棍将盖某殴打致伤。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由( )承担国家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A 、市公安局 B、区公安分局

C、区治安联防队 D、联防队队员周某

12.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按下述( )方法计算?

A、本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天数

B、本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

C、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天数

D、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

13.某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是设在市交通局的事业单位。某市所在省人大通过的《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赋予该省各地出租汽车管理处以收取管理费的职权。1997年 2月某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收取赵某管理费3.2万元,后经确认有3万元是违法收取的。若赵某提起诉讼,应以哪一个机关或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 )

A、某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B、某市交通局

C、某市交通局与某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D、本案中不存在赔偿义务机关

14、 甲为工商局干部,乙为公安局干部,两人共同违法作出没收李某财产的决定,为此( )。

A、甲乙共同赔偿B、工商局与公安局共同赔偿

C、甲乙分别赔偿 D、工商局与公安局分别赔偿

15、《国家赔偿法》(第二次修订)( )时间开始施行。

A、2013年1月1日 B、2013年5月1日

C、2013年7月1日 D、2013年10月1日

16、某警察甲前往某地执行公务,途中因违反交通规则将行人乙撞伤,应由( )承担赔偿责任。

A、警察甲B、警察甲所在公安机关

C、警察甲和所在公安机关共同 D、警察甲与行人乙

17、某县工商局工作人员甲与公安局干警乙以该县文化市场经营非法出版物为由查封了该市场,后经查实,该市场并未经营非法出版物,实为甲、乙挟私报复。为此,该市场可要求( )承担赔偿责任。

A、某甲和某乙共同承担B、某甲和某乙所在单位共同承担

C、某甲和某乙分别承担 D、某甲和某乙所在单位分别承担

18、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限为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书之日起( )。

A、15日内B、一个月内C、三个月内D、六个月内

19、国家赔偿最主要的功能是( )

A、权利救济 B、制约预防 C、公务保护 D、利益调整

20、下列机关或组织不能充当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的是( )。

A、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B、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C、被委托的组织D、行政复议机关

21、我国立法机关认为,国有公共设施因管理欠缺发生的赔偿,适用于( )

A、行政赔偿 B、民事赔偿 C、刑事赔偿 D、不赔偿

22、某县公安局以曲某涉嫌诈骗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县检察院批准对曲某逮捕后对其提起公诉,某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曲某5年徒刑,曲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县法院重审后判决曲某无罪。县检察院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曲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选项中的哪( )个组合是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

①县公安局;②县人民检察院;③县人民法院;④市中级人民法院。

A、①②③B、①②C、②③D、③④

23、下列有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表述中,哪项是错误的?( )

A、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3至5名审判员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B、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执行

C、赔偿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赔偿决定

D、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违法侵权行为的申诉案件

24、在我国哪些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

A、各级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D、高级以上人民法院

25、刑事赔偿中,如果是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是下列哪些机关?( )

A、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和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是集中体现国家民主法治性质、在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法律之一。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1 日起实施。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使国家赔偿法的条文由原有的35条增加到42条,在原有的35条中,除12条保持原样外,其余23条受到不同程度的修订,并新增7个条文。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还是取得了若干重要进展:第一,将“殴打等暴力行为”扩大为“殴打、虐待等行为”;“教唆他人”修改扩大为“教唆、放纵他人”;第二,取消了国家赔偿的确认前臵程序,从而消除了公民、组织请求国家赔偿特别是司法赔偿时面临的一个非常突出的程序性障碍;第三,完善了国家赔偿程序,加强了对赔偿请求人知情权、陈述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障。在司法赔偿程序中针对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新设立的类似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力监督机制对于保障司法赔偿程序的公正性具有积极意义。而国家赔偿举证责任的明确化则有利于提高国家赔偿制度的可操作性;第四,提高了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特别是开放了精神损害赔偿。 考点1: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范围

【重点法条指引】《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第17条、第18条嘲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

第4条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公安行政赔偿的范围具体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依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治疗、扣留、约束等。实践中,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执法主体不合格、适用对象错误、缺乏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过法定期限

等。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是指采用除行政拘留、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非法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无权限。这是指无权行使限制人身自由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的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二是有权限但违反法律规定。如:滥用职权,采用禁闭、隔离、关押等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里的“其他方法”,指使用殴打、捆绑、药物麻醉等强制方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一是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是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实践中需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暴力行为不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恶意为要件,只要这些行为发生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过程中就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的行为范围。二是这些行为必须与其行使职权有关。三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与被唆使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负有责任,是一种共同致害行为,处理时应当区分各自责任。四是必须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后果,包括重伤、轻伤或者轻微伤。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武器、警械包括枪支、警棍、警绳、手铐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我国有权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人民警察、武装部队人员等。武器警械的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如《人民警擦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进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有多种形式,如在不该使用的场合使用;使用种类上选择错误;违反法定批准程序等。无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都属于行政赔偿范围中的行为范围。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这一规定,是为了适应实践中的复杂情况所作的灵活规定,属于兜底性规定。对于凡是可能造成损害的非具体行政行为,即使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列举,也应该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的行为范围。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非具体行政行为,从我国目前现行制度规定来看,虽然也与具体行政行为对应,但并非抽象行政行为,

而是事实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罚款的情形既可能是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也可能是超越了罚款的处罚条件、额度和幅度等,后者尤为常见。

许可证和执照都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的结果,行政相对人一旦合法取得行政许可证件,除非法定理由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收回。行政机关如果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否则就构成违法。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依法命令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或者附条件停止经营的处罚形式。这一处罚主要针对经营性的企业组织采取,对受罚者的经济利益有很大影响,因受行政机关违法责令停产停业而造成的损失,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强制无偿收归国家所有的一种处罚。行政机关实施没收处罚的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没有没收处罚权力或者虽有没收处罚权力但没有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包括对应该没收的财物没有没收,对不应该没收的财物却采取了没收处罚的,都属于违法没收。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查封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动产或不动产就地封存,禁止使用或者处分的强制措施;扣押是行政机关为防止当事人转移或隐匿财产将动产臵于自己控制之下的强制措施;冻结是行政机关要求银行暂时拒绝当事人使用其存款的强制措施。这里的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还包括:强制划拨;强制销毁;强制收兑;强行退还;强行拆除;强行抵缴;强制收购。违法实施强制措施表现为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没有法律依据、对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对象错误等情形。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征用必须符合三项法定条件: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以外的目的,如商业目的,不适用国家征收、征用。二是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三是对被

征收、征用的公民、法人必须给予公证补偿。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刑事赔偿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18条规定,公安刑事赔偿范围具体包括:

(一)因刑事拘留引起的赔偿

属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因拘留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且最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合法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并且最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在确认因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引起的赔偿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从行为主体来看,实施刑讯逼供等暴力侵权行为的主体不限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受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唆使的其他人员实施了此类暴力行为,国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2.从行为的性质来看,这类暴力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执行职务的活动过程中,且与职权行使有密切的联系。刑讯逼供及其他暴力行为不是行使职权行为,但是,此类行为是发生在国家司法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与行使职权有关,或者以公务为目的或者利用了行使职权的便利条件,因此仍然构成公务行为。

3.从行为的表现形式来看,此类暴力行为一般表现为:刑讯逼供行为;殴打、虐待等行为;唆使、放纵他人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

4.从行为的后果来看,这类暴力侵权行为必须造成了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三)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行使侦查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因正当防卫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他人伤亡的,国家不予赔偿。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国家应予赔偿。因合法

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应予以补偿。

(四)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公安机关违法采取查封、扣押、追缴等措施通常表现为:(1)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2)犯罪嫌疑人被宣告无罪后,继续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财产;(3)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财产后,未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

1.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哪种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无权取得赔偿?( )(单选题)

A.违法向留

B.违法强制戒毒

【答案与考点提示】D。见本考点详解。

2.对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多选题)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B.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C.行政机关按照政府的行政命令采取的行为

D.公民要求追究行政机关责任的情形

【答案与考点提示】AB。见本考点详解。

3.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 )等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多选题)

A.违法扣押财物

B.违法查封财物

【答案与考点提示】ABC。见本考点详解。

4.行使( )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的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多选题)

A.检察 B.侦查 C.违法追缴财物 D.违法为企业借款担保 C.非法拘禁 D.违法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释义

国家赔偿法 第1章 第1节

标题:立法目的和根据

法条内容: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对国家赔偿法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一、国家赔偿的立法目的有两点:1.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2.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取得宪法规定的国家赔偿权利作了规定,是对宪法这一原则的具体化,是贯彻落实宪法的重要方面。

国家赔偿法 第1章 第2节

标题:赔偿责任、义务机关

法条内容: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释义: 本条是对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和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规定。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一、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法规定的是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给予赔偿。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给予赔偿。因此,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保卫部门,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劳改机关及他们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社会团体不属于国家机关范畴,他们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除上述情形外,根据实际需要,有些法律、法规将某些对社会管理的职权授予了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如法律授予卫生防疫站以检疫卫生的权利。因此,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他们的权力时,违法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二、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侵权行为,不发生国家赔偿

问题,应当由该机关或者该机关工作人员对损害后果负民事上的赔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可能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经济上的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三、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后果的。作为侵权赔偿的条件之一,就是对损害后果给予赔偿,如果没有损害后果,也就无需赔偿。同时,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具备了以上条件,才构成国家赔偿责任,受害人才具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 第2章 第3节

标题:行政赔偿范围

法条内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这是指根据法律授权,行使限制人身自由权力的行政机关,实施拘留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时,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职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有:公安机关、海关、卫生检疫机关。行政拘留,指有权的行政机关在短期内将公民拘禁、留置于一定的处所,剥夺其人身自由,但不剥夺其政治权利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者制止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产生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劳动教养、收容审查、扣留等。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这是指无权行使限制人身自由职权的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采用拘留、禁闭、隔离、关押等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行政机关的职权是由法定的,其范围必须受法律限制,如果法律并没有赋予某一行政机关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该机关就无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而应将案件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三、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乱纪,殴打公民或者以其他暴力方法使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受到损害的。,我国在1988年9月5日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根据公约精神,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非因法律制裁,蓄意使公民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都应受到禁止,受害者享有获得公平和足够赔偿的权利。本条的规定不仅遵守了国际公约,更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因暴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关于武器、警械使用的法律规定,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这一规定,是为了适应实践中的复杂情况所作的灵活规定。

国家赔偿法 第2章 第4节

标题: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法条内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权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的规定。 我国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1.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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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4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三章刑事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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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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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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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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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刑事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五篇_2016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工作计划

为推进依法治县、建设法治工作,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乡领导干部学习法律计划,请各位领导干部认真遵照执行,自觉学法用法。

一、学习方式

会前学法,自学学法,中心组学习会专题学法。

二、学习时间

1、各类会议前15分钟学习法律;

2、每位领导干部每周自学学法时间不少于150分钟;

3、中心组学习会专题学法每月不少于60分钟。

三、学习内容

(一)宪法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反分裂国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二)刑法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三)民商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三)诉讼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四)行政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7、工伤保险条例

8、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1、城市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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