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原创美文 > 新秀美文 >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时间:2017-12-19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www.gbppp.com--新秀美文】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第一篇_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与全文

法帮网 司法解释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草案建议稿(草案)

(讨论稿·2010年6月30日)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研究”课题组

课题组负责人 杨立新

课题组成员 杨立新 张秋婷 岳业鹏 王丽莎

谢远扬 朱 巍 宋正殷 陈 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条 【侵害身体权】

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 【侵权债权】

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

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

(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

(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

(三)胎儿的人格利益;

(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

(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前款规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由死者的近亲属予以保护。胎儿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在其出生后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胎儿遭受损害没有出生或出生时为死体的,该损害视为对其母亲的损害。

第五条 【侵权责任法大的一般条款的补充作用】

依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的“法律规定”无法获得保护的被侵权人,得依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性】

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的执

行庭应当先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剩余财产再执行刑事判决确定的刑事责任。 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先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行政机关已经先执行了行政责任的,在被侵权人起诉的民事判决中,应当将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同时确定侵权责任优先执行,行政机关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

侵权请求权不能对抗其他债权。

第七条 【侵权特别法的效力】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且具特别意义的,应当依照该特别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但不具有特别意义的,在使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时,可以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参考。

其他法律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冲突的,适用本法规定,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再适用。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一节 归责原则

第八条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和第(八)项所列责任方式的适用,不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法律,不适用第六条

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

第九条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主张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具有违法性;

(二)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实际损害;

(三)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有意致人损害,或者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损害仍实施加害行为;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第十条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规定”,是指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其他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下列侵权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一)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

(二)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

(三)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

(四)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但第八十一条规定除外;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事故责任。

第十二条 【无过错责任情况下加害人有过错】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能够证明侵权人对于造成损害具有过错的,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法律关于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第二节 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共同侵权责任的本质特征】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为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但每一个人的行为都针对同一个侵害目标,造成同一损害结果,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且其损害结果无法分割的,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教唆帮助人的责任份额确定】

行为人、教唆人、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大小,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被侵权人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

第十五条 【被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过错的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确定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为连带责任。监护人已尽到监护责任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教唆人、帮助人应当单独承担责任。

监护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的范围,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比例确定。

教唆人、帮助人与监护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可以主张教唆、帮助人承担全部责任,教唆人、帮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监护人追偿;也可以主张教唆人、帮助人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得主张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监护人向教唆人或者帮助人追偿。

第十六条 【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具体侵害行为人,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的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上平均分担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按照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按份责任】

不符合本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确定按份责任。

第十九条 【连带责任中被侵权人只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人的处理方法】

被侵权人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其他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被侵权人不同意追加的,依照被侵权人起诉的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部分连带责任人丧失赔偿能力,不能赔偿全部责任,被侵权人又起诉其他连带责任人的,应当判决新起诉的连带责任人承担人民法院判决已经确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另行起诉其他连带责任人,请求重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连带责任人责任份额的确定方法】

确定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各自责任大小”,应当根据各连带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综合判断;无法判断过错程度或原因力不可分的,平均分担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节 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侵害物权,权利人既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主张权利,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起诉财产损害赔偿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侵权责任,并依照第十九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数额。

第二十二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赔偿的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及前款所列各项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按十五年计算,并根据受害人的年龄、收入等因素,适当增加或者减少。

侵权人承担了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不再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等额赔偿金的计算】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不考虑受害人年龄、收入等因素,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四条 【侵权请求权人的范围】

侵权请求权人包括人身或财产受到直接损害的受害人,以及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死者近亲属和支付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

侵权请求权人还包括生命权受侵害的死者生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但请求须在死亡赔偿金范围之内。

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为侵权请求权人。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为侵权请求权人。

胎儿受到伤害的,在其出生后得为侵权请求权人。

第二十五条 【间接受害人】

间接受害人,是指侵权行为造成了直接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因而使人身权益受到间接损害的受害人。

间接受害人的侵权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可以和其他直接受害人一并提起诉讼,也可以独立提起侵权诉讼。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死亡时没有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时没有近亲属的,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消灭。但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相关费用。

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福利机构,有权对侵害没有近亲属的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追究侵权责任,但所得赔偿金应当纳入社会福利基金。

第二十七条 【侵权人死亡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死亡的,应以其遗产为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其遗产已经被继承人继承的,应当在已经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

对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包括对现有财产造成的损害以及侵权行为发生时预见或者可以预见到的可得利益。

第二十九条 【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不能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适用其他方式确定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市场价格,按照损失发生时侵权行为地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受损害的财产无市场对应价格,可以采用评估等其他方式计算。 第三十条 【侵害财产超出行为人行为时预期的损失的赔偿】

侵害财产的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其行为的预期,承担该赔偿责任显失公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适当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人身利益损害中的财产损失的确定】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是指侵害人格权、身份权、人格利益、身份利益以及知识产权中的精神利益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三十二条 【侵权行为禁令】

有充分理由相信侵权行为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在提起诉讼前,可以请求法院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临时禁令,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请求侵权行为诉前禁令的被侵权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请求侵权行为诉前禁令的被侵权人应当在三个月内起诉,超出该期限的,临时禁令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

受害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以及监护权等身份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被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因其他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被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永久灭失或者毁损,受害人除了可以请求财产损害赔偿外,还可以请求人格利益受到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严重精神损害】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精神损害:

(一)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死亡、残疾或者伤害的;

(二)侵害其他人格、身份权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者给受害人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因为侵权人的行为使受害人遭受医学上可证明的生理或精神损伤的。

第三十五条 【名义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虽然没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侵权人承担名义损害赔偿。

确定名义损害赔偿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数额不宜过高。 第三十六条 【震惊损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侵权行为致他人遭受实际危险,受害人虽未遭受身体伤害但因惊吓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二)因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与受害人密切联系的第三人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密切联系,是指受害人与第三人之间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第二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草案建议稿(草案)

(讨论稿·2010年7月12日)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研究”课题组

课题组负责人 杨立新

课题组成员 杨立新 张秋婷 岳业鹏 王丽莎

谢远扬 宋正殷 陈 怡 朱 巍

第一章 一般规定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信用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条 【侵害身体权】

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 【侵权债权】

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侵害债权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

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身、财产利益:

(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

(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

(三)胎儿的人格利益;

(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

(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前款规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由死者的近亲属予以保护。胎儿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在其出生后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胎儿遭受损害没有出生或出生时为死体的,该损害视为对其母亲的损害。

第五条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补充作用】

依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关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无法获得保护的被侵权人,且对该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的,得依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

依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诉讼请求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刑事被告人作为民事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条 【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性】

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应当优先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执行庭应当先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剩余财产再执行刑事判决确定的刑事责任。

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先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行政机关已经先执行了行政责任的,在被侵权人起诉的民事判决中,应当将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同时确定侵权责任优先执行,行政机关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

侵权请求权不能对抗其他债权。

第八条 【侵权特别法的效力】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且具特别意义的,应当依照该特别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但不具有特别意义的,在使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时,可以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参考。

其他法律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冲突的,适用本法规定,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再适用。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一节 归责原则

第九条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和第(八)项所列责任方式的适用,不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法律,不适用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

第十条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主张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具有违法性;

(二)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实际损害;

(三)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 【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有意致人损害,或者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损害仍实施加害行为;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第十二条 【损害】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确定被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具备损害的要件。

受害人因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对其管领的物未尽必要注意,而遭受的人身或者财产的不利后果,为损害。

损害虽未现实发生,但已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现实威胁的,可以请求造成现实威胁的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十三条 【因果关系】

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证明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对其管领的物未尽必要注意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规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受害人只须证明因果关系的盖然性存在;行为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应当按照其行为的原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分担相应的责任份额。

第十四条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规定”,是指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其他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下列侵权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一)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但该章明确规定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除外;

(二)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

(三)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

(四)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但第八十一条规定除外;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事故责任。

第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情况下加害人有过错】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能够证明侵权人对于造成损害具有过错的,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法律关于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第二节 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共同侵权责任的本质特征】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为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但每一个人的行为都针对同一个侵害目标,造成同一损害结果,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且其损害结果无法分割的,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团伙成员】

部分团伙成员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全体团伙成员承担连带责任,但其他团伙成员能够证明该加害行为与团伙活动无关的除外。

第十九条 【教唆帮助人的责任份额确定】

行为人、教唆人、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大小,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被侵权人可以依照侵权责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第三篇_(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

通知

法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第四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九十七条 【医疗损害责任中的故意损害的性质】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确定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主要是医疗过失。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故意实施违法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在承担刑事责任的

同时,由医疗机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八条 【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损害】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对患者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的损害,包括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和未尽告知义务未造成人身损害但造成患者知情同意权损害两种情形。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知情同意权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 医疗机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未尽

相应的告知批准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医疗水平的确定】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确定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具有医疗过失,判断当时的医疗水平,必要时可以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第一百零一条 【推定医疗过失的性质】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院即可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得主张推翻该过错推定。

第一百零二条 【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缓和规则】患者的损害有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百零三条 【医疗产品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缺陷医疗产品之外的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医疗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追究】因药品、消毒

药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百零五条 【医疗机构自己生产的医疗产品致人损害】 医疗机构自己生产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患者损害的,无论医疗机构是否有过失,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医院提供病历资料的主观性资料和客观性资料】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患者查阅、复制的病历资料,不仅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还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医疗机构未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供义务,应当适用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患者隐私权的全面保护】未经患者同意,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得窥视、接触患者的身体,也不得将患者作为教学工具;未经患者同意,与诊疗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门诊就诊室、检查室、手术室、住院病房;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窥视、干涉患者的私人活动,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不必要检查的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导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或者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导致患者丧失最佳治疗时机或最佳治疗方案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第五篇_2016年法院个人总结

范文一:法院干警工作总结

XX年,本人在院庭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学习均有长足进步,现将本人全年的工作、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

作为一名法院干警,本人在过去的一年中,能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三个至上”思想为指导,积极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学习的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实实在在的教育、警示以及典型案例的学习,使我进一步增强职业道德修养和爱岗敬业意识,决心努力提高自身能力素质,更好地承担起肩上的责任。

二、加强业务学习,不断充实自我

为了胜任本职工作,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要,我能注重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和素质。平时我认真学习《四项规则》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规则,不断规范自己的司法行为。为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我还参加电大法律本科的学习,并在本学年通过各项考试顺利毕业。此外,我还能加强体能锻炼,熟练掌握法警技能,全面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三、立足本职工作,完成各项任务

本人在平时的工作中能做到踏踏实实,勤勤恳恳。XX年上半年,作为一名驻基层法庭的法警,本人能不折不扣的完成值庭任务,维护正常的庭审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完成庭长及审判人员交办的送达及其他工作。下半年回到法警队工作,在短时期很快进入角色,顺利完成大队领导交代的各项工作任务。依照《四项规则》等有关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规范性的操作提押、值庭、临时看管、排妨、送达诉讼文书和协助民事执行等各项调警任务,不怕辛苦,毫无怨言。

四、遵守规章制度,严谨工作作风

在过去的一年中,本人能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六条禁令”以及院、庭、队各项规章等一系列廉政制度,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学习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以来,我能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督促自己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在廉洁自律方面,我能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在思想上保持警钟长鸣,不做任何违法违纪的事情,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法院清正廉洁的形象。

当然本人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人将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严格加求自己,改进不足,争取更大的进步。

范文二:法院个人总结

一年来,在院党组和办公室的正确领导下,在办公室全体同志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能够及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摆正自己的位置,尽快适应自己的角色变化。在工作中,能够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并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工作积极进取,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和理论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各项综合素质,较好地完成了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生活、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努力学习法律及各项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当前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作为一名政法干警,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才能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为此,我始终注重增强理论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强化系统性、条理性,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文化素质。采用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志学的方法,努力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一是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一年来,对全院组织的所有教育和学习我做到了一课不少、一堂不漏,并努力做到学以致用,尤其在先进性教育活动期间,对照标准要求,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剖析,做到了从心灵深处查找对党员先进性认识上的不足,从工作态度查找在工作落实上的不足,从生活态度查找在自身要求上的不足,并制订了切实可行的个人整改措施,有力地指导了自己的工作。二是活注重加强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在工作之余和节假日时间,能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和应用文写作,不断提高驾驭整体工作的能力。在具体的学习过程中,我始终坚持做到“四常”即常看、常思、常问、常做,不断巩固学习的效果。三是虚心向身边的同事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工作和学习中,我时刻牢记“三人行则必有我师”的古训,以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为荣,通过嘴勤、脑勤、手勤,不断地将学习的效果引向深入。

二、脚踏实地,埋头苦干,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工作中,我从严要求自己,忠实履行职责,遵守工作制度,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尽量做到细心再细心,避免出现错误。一是做好文稿起草工作。广泛收集素材,认真领会上级精神,精心起草每一件文稿,反复斟酌校对后请科长和主任提出修改意见。遇到急件自己加班加点、不怕苦、不怕累。先后起草各类通知、报告等500篇。二是认真做好文稿编辑工作。半年来,拟制《决策参考》及各类会议资料20万字,起草文件67份。三是积极参与日常事务与会务工作。参与了全国大法官研讨班、全市法院中期工作推动会和涉台民商事纠纷诉讼协调工作经验交流会等大型会议的会务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保持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严谨作风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严格要求自己,时刻将法律、法规和党的宗旨牢记心中,能够摆正自己位置,不计得失,尽力尽心干好每一项工作,做到不抱怨、不计较、不拈轻怕重,待人宽,对己严,勇于奉献,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圆满完成领导交与任务。工作之余,我能够做到尊敬领导,团结同志,较好的处理与领导和同事的关系。对同事求助的任何事情,只要能够做到的都不推辞,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也能给予耐心地解释,从不一推了之。

近一年的时间,我在领导的鼓励和同事们的帮助下,虽然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完成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点的成绩,但这些并未给自己带来一丝成就和轻松感,反而愈加觉得沉重,总觉得自己工作的方式方法不能称心如意,知识储备明显欠缺。同时,工作中大多是处于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落实任务,不能做到超前思考,提前预测,及时准备。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提高自己,不仅要注意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在业务上有所创新,还要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更好的把掌握的知识和法院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融洽同事关系,彻底把自己锻炼成一名人民满意的法院工作者。

范文三:法院个人总结【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自工作以来,我始终坚持党的先进思想,时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及精神,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理论知识和业务工作水平。在院党组和办公室党支部的正确领导下,在办公室同事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能够及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重新摆正自己的位置,尽快适应角色变化;同时,按照法院工作人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业务知识和各项综合素质,较好地完成了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我在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步。现将一年以来的各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严于律已,加强学习党的先进理论,进一步提高政治思想觉悟。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及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02734/

推荐访问:最高院侵权责任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的司法适用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