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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南海仲裁

时间:2017-12-09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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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南海仲裁 第一篇_中方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问题立场文件

中方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问题立场文件

2014年12月07日

一、引言

1.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大使馆称,菲律宾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百八十七条和附件七的规定,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递交仲裁通知,提起强制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退回菲律宾政府的照会及所附仲裁通知。中国政府多次郑重声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

2. 本立场文件旨在阐明仲裁庭对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没有管辖权,不就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所涉及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本立场文件不意味着中国在任何方面认可菲律宾的观点和主张,无论菲律宾有关观点或主张是否在本立场文件中提及。本立场文件也不意味着中国接受或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

3. 本立场文件将说明: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是中菲两国通过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达成的协议,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有关争端提交强制仲裁违反国际法;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根据《公约》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因此,仲裁庭对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明显没有管辖权。基于上述,并鉴于各国有权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二、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4. 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经营南海诸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海诸岛实施主权管辖。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非法侵占中国南海岛礁。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政府恢复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派遣军政官员乘军舰前往南海岛礁举行接收仪式,树碑立标,派兵驻守,进行地理测量,于1947年对南海诸岛进行了重新命名,并于1948年在公开发行的官方地图上标绘南海断续线。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坚持并采取实际行动积极维护南海诸岛的主权。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和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上述行动一再重申了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相关的海洋权益。

5. 20世纪70年代之前,菲律宾的法律对其领土范围有明确限定,没有涉及中国的南海岛礁。1935年《菲律宾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国家领土”明确规定:“菲律宾的领土包括根据1898年12月10日美国同西班牙缔结的《巴黎条约》割让给美国的该条约第三条所述范围内的全部领土,连同1900年11月7日美国同西班牙在华盛顿缔结的条约和1930年1月2日美国同英国缔结的条约中包括的所有岛屿,以及由菲律宾群岛现政府行使管辖权的全部领土。”根据上述规定,菲律宾的领土范围限于菲律宾群岛,不涉及中国的南海岛礁。1961年《关于确定菲律宾领海基线的法案》(菲律宾共和国第3046号法案)重申了菲律宾1935年宪法关于其领土范围的规定。

6. 自20世纪70年代起,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马欢岛、费信岛、中业岛、南钥岛、北子岛、西月岛、双黄沙洲和司令礁等岛礁;非法将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宣布为所谓“卡拉延岛群”,对上述岛礁及其周边大范围海域提出主权主张;并对中国中沙群岛的黄岩岛提出非法领土要求。菲律宾还在有关岛礁及其附近海域非法从事资源开发等活动。

7. 菲律宾上述行为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严重侵犯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是非法、无效的。中国政府对此一贯坚决反对,一直进行严正交涉和抗议。

8. 菲律宾将其所提仲裁事项主要归纳为以下三类:

第一,中国在《公约》规定的权利范围之外,对“九段线”(即中国的南海断续线)内的水域、海床和底土所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与《公约》不符;

第二,中国依据南海若干岩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200海里甚至更多权利主张与《公约》不符;

第三,中国在南海所主张和行使的权利非法干涉菲律宾基于《公约》所享有和行使的主权权利、管辖

权以及航行权利和自由。

9. 菲律宾提请仲裁的上述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仲裁庭对菲律宾提出的这些仲裁事项均无管辖权。

10. 关于菲律宾提出的第一类仲裁事项,很显然,菲律宾主张的核心是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超出《公约》允许的范围。然而,无论遵循何种法律逻辑,只有首先确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才能判断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超出《公约》允许的范围。

11. 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其海洋权利的基础,这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际法院指出,“海洋权利源自沿海国对陆地的主权,这可概括为‘陆地统治海洋’原则”(2001年卡塔尔-巴林案判决第185段,亦参见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判决第96段和1978年爱琴海大陆架案判决第86段),“因此陆地领土状况必须作为确定沿海国海洋权利的出发点”(2001年卡塔尔-巴林案判决第185段、2007年尼加拉瓜-洪都拉斯案判决第113段)。国际法院还强调,“国家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基于陆地统治海洋的原则”,“陆地是一个国家对其领土向海延伸部分行使权利的法律渊源”(2012年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案判决第140段)。

12. 《公约》序言开宗明义地指出,“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显然,“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是适用《公约》确定缔约国海洋权利的前提。

13. 就本案而言,如果不确定中国对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仲裁庭就无法确定中国依据《公约》在南海可以主张的海洋权利范围,更无从判断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超出《公约》允许的范围。然而,领土主权问题不属于《公约》调整的范畴。

14. 菲律宾也十分清楚,根据《公约》第二百八十七条和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对于领土争端没有管辖权。菲律宾为了绕过这一法律障碍,制造提起仲裁的依据,蓄意对自己提请仲裁的实质诉求进行精心的包装。菲律宾一再表示自己不寻求仲裁庭判定哪一方对两国均主张的岛礁拥有主权,只要求仲裁庭对中国在南海所主张的海洋权利是否符合《公约》的规定进行判定,使仲裁事项看起来好像只是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不涉及领土主权问题。然而,菲律宾的包装无法掩饰其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就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

15. 关于菲律宾提出的第二类仲裁事项,中国认为,南海部分岛礁的性质和海洋权利问题与主权问题不可分割。

16. 首先,只有先确定岛礁的主权,才能确定基于岛礁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符合《公约》。

17. 《公约》规定的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权利均赋予对相关陆地领土享有主权的国家。脱离了国家主权,岛礁本身不拥有任何海洋权利。只有对相关岛礁拥有主权的国家,才可以依据《公约》基于相关岛礁提出海洋权利主张。在确定了领土归属的前提下,如果其他国家对该国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符合《公约》的规定提出质疑或者提出了重叠的海洋权利主张,才会产生关于《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如果岛礁的主权归属未定,一国基于岛礁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符合《公约》规定就不能构成一个可以提交仲裁的具体而真实的争端。

18. 就本案而言,菲律宾不承认中国对相关岛礁拥有主权,意在从根本上否定中国依据相关岛礁主张任何海洋权利的资格。在这种情形下,菲律宾要求仲裁庭先行判断中国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符合《公约》的规定,是本末倒置。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有关岛礁争端的案件中,从未在不确定有关岛礁主权归属的情况下适用《公约》的规定先行判定这些岛礁的海洋权利。

19. 其次,在南沙群岛中,菲律宾仅仅挑出少数几个岛礁,要求仲裁庭就其海洋权利作出裁定,实质上是否定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

20. 南沙群岛包括众多岛礁。中国历来对整个南沙群岛、而非仅对其中少数几个岛礁享有主权。1935年中国政府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出版《中国南海各岛屿图》,1948年中国政府公布《南海诸岛位置图》,均将现在所称的南沙群岛以及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和中沙群岛划入中国版图。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包括南沙群岛。1983年中国地名委员会公布南海诸岛部分标准地名,其中包括南沙群岛的岛礁。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南沙群岛。

21. 2011年4月14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就有关南海问题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第CML/8/2011号照会中亦指出:“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1998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有关规定,中国的南沙群岛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显然,按照《公约》确定中国南沙群岛的海洋权利,必须考虑该群岛中的所有岛礁。

22. 菲律宾在仲裁诉求中对南沙群岛作出“切割”,只要求对其声称的“中国占领或控制的”岛礁的海洋权利进行判定,刻意不提南沙群岛中的其他岛礁,包括至今仍为菲律宾非法侵占或主张的岛礁,旨在否定中国对整个南沙群岛的主权,否认菲律宾非法侵占或主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事实,从而篡改中菲南沙群岛主权争端的性质和范围。菲律宾还刻意将中国台湾驻守的南沙群岛最大岛屿——太平岛排除在“中国占领或控制”的岛礁之外,严重违反了一个中国的原则,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显而易见,此类仲裁事项的实质是中菲有关领土主权的争端。

【菲律宾南海仲裁】

23. 最后,低潮高地能否被据为领土本身明显是一个领土主权问题。

24. 菲律宾认为其仲裁诉求所涉及的几个岛礁是低潮高地,不能被据为领土。对于上述岛礁是否属于低潮高地,本立场文件不作评论。应该指出的是,无论这些岛礁具有何种性质,菲律宾自己从上世纪70年代以来却一直对这些岛礁非法主张领土主权。菲律宾1978年6月11日颁布第1596号总统令,对包括上述岛礁在内的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及其周边大范围的海域、海床、底土、大陆边及其上空主张主权,并将该区域设立为巴拉望省的一个市,命名为“卡拉延”。虽然2009年3月10日菲律宾通过了第9522号共和国法案,规定“卡拉延岛群”(即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和“斯卡伯勒礁”(即中国黄岩岛)的海洋区域将与《公约》第一百二十一条(即“岛屿制度”)保持一致,但该规定仅是对上述区域内海洋地物的海洋权利主张进行了调整,并没有涉及菲律宾对这些海洋地物,包括低潮高地的领土主张。菲律宾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在2011年4月5日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第000228号照会中还明确表示:“卡拉延岛群构成菲律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菲律宾共和国对卡拉延岛群的地理构造拥有主权和管辖权”。菲律宾至今仍坚持其对南沙群岛中40个岛礁的主张,其中就包括菲律宾所称的低潮高地。可见,菲律宾提出低潮高地不可被据为领土,不过是想否定中国对这些岛礁的主权,从而可以将这些岛礁置于菲律宾的主权之下。

25. 低潮高地能否被据为领土本身是一个领土主权问题,不是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公约》没有关于低潮高地能否被据为领土的规定。国际法院在2001年卡塔尔-巴林案的判决中明确表示:“条约国际法对于低潮高地能否被视为领土的问题保持沉默。法院也不知道存在统一和广泛的国家实践,从而可能产生一项明确允许或排除将低潮高地据为领土的习惯法规则”(判决第205段)。这里的条约国际法当然包括1994年即已生效的《公约》。国际法院在2012年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案的判决中虽然表示“低潮高地不能被据为领土”(判决第26段),但未指出此论断的法律依据,未涉及低潮高地作为群岛组成部分时的法律地位,也未涉及在历史上形成的对特定的海洋区域内低潮高地的主权或主权主张。无论如何,国际法院在该案中作出上述判定时没有适用《公约》。低潮高地能否被据为领土不是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

26. 关于菲律宾提出的第三类仲裁事项,中国认为,中国在南沙群岛和黄岩岛附近海域采取行动的合法性是基于中国对有关岛礁享有的主权以及基于岛礁主权所享有的海洋权利。

27. 菲律宾声称,中国在南海所主张和行使的权利非法干涉菲律宾基于《公约》所享有和行使的主权权利、管辖权以及航行权利和自由。菲律宾这一主张的前提是,菲律宾的海域管辖范围是明确而无争议的,中国的活动进入了菲律宾的管辖海域。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中菲尚未进行海域划界。对菲律宾这一主张进行裁定之前,首先要确定相关岛礁的领土主权,并完成相关海域划界。

28.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一贯尊重各国依据国际法在南海享有的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

29. 综上所述,菲律宾要求在不确定相关岛礁主权归属的情况下,先适用《公约》的规定确定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并提出一系列仲裁请求,违背了解决国际海洋争端所依据的一般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仲裁庭对菲律宾提出的任何仲裁请求作出判定,都将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间接对本案涉及的相关岛礁以及其他南海岛礁的主权归属进行判定,都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实际上海域划界的效果。因此,中国认为,仲裁庭对本案明显没有管辖权。

三、通过谈判方式解决在南海的争端是中菲两国之间的协议,菲律宾无权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菲律宾南海仲裁】

30. 中国在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的问题上,一贯坚持由直接有关国家通过谈判的方式和平解决争端。中菲之间就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两国在南海的争端也早有共识。

31. 1995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南海问题和其他领域合作的磋商联合声

明》指出,双方“同意遵守”下列原则:“有关争议应通过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磋商和平友好地加以解决”(第一点);“双方承诺循序渐进地进行合作,最终谈判解决双方争议”(第三点);“争议应由直接有关国家解决,不影响南海的航行自由”(第八点)。

32. 1999年3月23日《中菲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组会议联合公报》指出,双方承诺“遵守继续通过友好磋商寻求解决分歧方法的谅解”(联合公报第5段)。“双方认为,中菲之间的磋商渠道是畅通的。他们同意通过协商和平解决争议”(联合公报第12段)。

33. 2000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21世纪双边合作框架的联合声明》第九点规定:“双方致力于维护南海的和平与稳定,同意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双边友好协商和谈判促进争议的和平解决。双方重申遵守1995年中菲两国关于南海问题的联合声明”。

34. 2001年4月4日《中国-菲律宾第三次建立信任措施专家组会议联合新闻声明》第四点指出:“双方认识到两国就探讨南海合作方式所建立的双边磋商机制是富有成效的,双方所达成的一系列谅解与共识对维护中菲关系的健康发展和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发挥了建设性作用。”

35. 中菲之间关于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共识在多边合作文件中也得到确认。2002年11月4日,时任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王毅作为中国政府代表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各国政府代表共同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宣言》第四条明确规定,“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

36. 《宣言》签署后,中菲两国领导人又一再确认通过对话解决争端。2004年9月3日,时任菲律宾总统格罗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双方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双方一致认为尽快积极落实中国与东盟于2002年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有助于将南海变为合作之海”(联合新闻公报第16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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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2011年8月30日至9月3日,菲律宾总统贝尼尼奥·阿基诺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9月1日,双方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重申将通过和平对话处理争议”,并“重申尊重和遵守中国与东盟国家于2002年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联合声明第15段)。《联合声明》确认了《宣言》第四条关于谈判解决有关争端的规定。

38. 中菲双边文件在提及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时反复使用了“同意”一词,确立两国之间相关义务的意图非常明显。《宣言》第四条使用了“承诺”一词,这也是协议中通常用以确定当事方义务的词语。国际法院在2007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诉塞尔维亚和黑山关于适用《防止和惩治灭种罪公约》案的判决中对“承诺”一词有以下明确的解释:“‘承诺’这个词的一般含义是给予一个正式的诺言,以约束自己或使自己受到约束,是给予一个保证或诺言来表示同意、接受某一义务。它在规定缔约国义务的条约中经常出现······它并非只被用来提倡或表示某种目标”(判决第162段)。此外,根据国际法,一项文件无论采用何种名称和形式,只要其为当事方创设了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就具有拘束力(参见1994年卡塔尔-巴林案判决第22段至第26段;2002年喀麦隆-尼日利亚案判决第258段、第262段和第263段)。

39. 上述中菲两国各项双边文件以及《宣言》的相关规定一脉相承,构成中菲两国之间的协议。两国据此承担了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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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中菲双边文件和《宣言》第四条反复重申以谈判方式和平解决南海争端,并且规定必须在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之间进行,显然排除了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前述1995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南海问题和其他领域合作的磋商联合声明》第三点指出“双方承诺循序渐进地进行合作,最终谈判解决双方争议”,这里的“最终”一词显然在强调“谈判”是双方唯一的争端解决方式,双方没有意向选择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中菲双边文件和《宣言》第四条虽然没有明文使用“排除其他程序”的表述,但正如2000年南方蓝鳍金枪鱼仲裁案裁决所称:“缺少一项明示排除任何程序[的规定]不是决定性的”(裁决第57段)。如前所述,中国在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的问题上,一贯坚持由直接有关国家通过谈判的方式和平解决争端。在上述中菲双边文件和《宣言》的制订过程中,中国的这一立场始终是明确的,菲律宾及其他有关各方对此也十分清楚。

41. 因此,对于中菲在南海的争端的所有问题,包括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双方同意的争端解决方

式只是谈判,排除了其他任何方式。

42. 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在中菲之间已就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也不适用。

43. 《公约》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公约》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44. 如前分析,中菲两国已通过双边、多边协议选择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没有为谈判设定任何期限,而且排除适用任何其他程序。在此情形下,根据《公约》上述条款的规定,有关争端显然应当通过谈判方式来解决,而不得诉诸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45. 菲律宾声称,1995年之后中菲两国就菲律宾仲裁请求中提及的事项多次交换意见,但未能解决争端;菲律宾有正当理由认为继续谈判已无意义,因而有权提起仲裁。事实上,迄今为止,中菲两国从未就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进行过谈判。

46. 根据国际法,一般性的、不以争端解决为目的的交换意见不构成谈判。2011年国际法院在格鲁吉亚-俄罗斯联邦案的判决中表示,“谈判不仅是双方法律意见或利益的直接对抗,或一系列的指责和反驳,或对立主张的交换”,“谈判······至少要求争端一方有与对方讨论以期解决争端的真诚的努力”(判决第157段),且“谈判的实质问题必须与争端的实质问题相关,后者还必须与相关条约下的义务相关”(判决第161段)。

47. 南海问题涉及多个国家,其解决绝非易事。有关各方至今仍在为最终谈判解决南海问题创造条件。在此背景下,中菲之间就有关争端交换意见,主要是应对在争议地区出现的突发事件,围绕防止冲突、减少摩擦、稳定局势、促进合作的措施而进行的。即使按照菲律宾列举的证据,这些交换意见也远未构成谈判。

48. 近年来,中国多次向菲律宾提出建立“中菲海上问题定期磋商机制”的建议,但一直未获菲律宾答复。2011年9月1日,双方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双方再次承诺通过谈判解决南海争端。然而未待谈判正式开始,菲律宾却于2012年4月10日动用军舰进入中国黄岩岛海域抓扣中国的渔船和渔民。对于菲律宾的挑衅性行动,中国被迫采取了维护主权的反制措施。此后,中国再次向菲律宾建议重启中菲建立信任措施磋商机制,仍未得到菲律宾回应。2012年4月26日,菲律宾外交部照会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提出要将黄岩岛问题提交第三方司法机构,没有表达任何谈判的意愿。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即单方面提起了强制仲裁程序。

49. 中菲此前围绕南海问题所进行的交换意见,也并非针对菲律宾所提的仲裁事项。例如,菲律宾援引1997年5月22日中国外交部关于黄岩岛问题的声明,以证明中菲之间就黄岩岛的海洋权利问题存在争端并已交换意见;但菲律宾故意没有援引的是,中国外交部在声明中明确指出:“黄岩岛的问题是领土主权问题,专属经济区的开发和利用是海洋管辖权问题,两者的性质和所适用的法律规则都截然不同,不能混为一谈。菲方试图以海洋管辖权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企图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一声明的含义是,菲律宾不得借口黄岩岛位于其主张的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否定中国对该岛的领土主权。可见,上述交换意见的核心是主权问题。

50. 还需注意的是,菲律宾试图说明中菲两国自1995年起交换意见的事项是关于《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但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历史上,菲律宾于1961年6月17日颁布第3046号共和国法案,将位于菲律宾群岛最外缘各岛以外、由1898年美西《巴黎条约》等国际条约所确定的菲律宾边界线以内的广阔水域纳入菲律宾领海,领海的宽度大大超过12海里。菲律宾于1978年6月11日颁布第1596号总统令,对所谓“卡拉延岛群”(即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及其周边大范围的海域、海床、底土、大陆边及其上空主张主权。菲律宾自己也承认,直到2009年3月10日通过的第9522号共和国法令,菲律宾才开始使其国内法与《公约》相协调,以期完全放弃与《公约》不符的海洋权利主张。该法令首次规定,“卡拉延岛群”(即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和“斯卡伯勒礁”(即中国黄岩岛)的海洋区域将与《公约》第一百二十一条(即“岛屿制度”)保持一致。既然菲律宾自己都认为,其直到2009年才开始放弃以往与《公约》不符

菲律宾南海仲裁 第二篇_详解菲律宾南海问题仲裁案

详解菲律宾南海问题仲裁案

黎蜗藤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外长罗萨里奥在媒体见面会上正式公布,在当天菲律宾正式向国际海洋法仲裁法庭(Arbitral tribunal)提出诉讼,要求法庭对中国在南海的主张提出仲裁[1]。中国拒绝应诉,但国际法庭为中国找了一个律师,以之代表中国应诉。此仲裁案至今已经进入法律程序。但在中国,媒体的报道都是从负面的立场,这不利于人们对整个事件的了解。在此,我特意客观地分析一下整个过程。

菲律宾提出仲裁申请的背景

根据菲律宾的说法,菲律宾在南海问题上提出国际仲裁是迫于无奈。从2012年黄岩岛事件开始,菲律宾就一直在南海处于守势。黄岩岛的实控权被中国夺去,菲律宾军事实力和中国乃天渊之别。即便菲律宾有意拉美国和日本为其撑腰,也是远水不能救近火。菲律宾想借助东盟的力量和中国谈判,奈何中国关上了谈判的大门。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总是说中菲之间交流的渠道是畅通的。但事实上,中国不承认黄岩岛存在主权争议,也不肯就这个问题和菲律宾展开谈判。同时,菲律宾在南海其他海域还受到中国海监船只甚至军用船只的胁迫,比如今年5月底仁爱礁事件就是一例。在军事和外交都无望的情况下,菲律宾只能使出最后一招,就是向国际法庭求助。

中国指责菲律宾是无事生非。但事实上,南海、南沙和黄岩岛的争议是一个长久以来存在客观的事实。可见无事生非之说不能成立。

菲律宾要求国际法庭裁决什么?

尽管中国一再认为菲律宾向国际法庭提请的裁决是有关主权争议。但这并非实情。为了达到国际法庭的要求,菲律宾特意绕过了主权的争议。菲律宾向国际法庭提出的仲裁有四项[2],都和主权争议无关。

第一,菲律宾认为中国的九段线是不正当的要求(Invalid),是违反《国际海洋法公约》的。

第二,菲律宾认为中国目前在南海所占领的“岛礁”其实只能算是岩石,本身没有维持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的能力。因此,这些岛屿无法拥有专属经济区的地位。

第三,中国在南海以水底礁石为基础所建造的人造建筑物,俗称高脚屋,没有生成专属经济区的地位。

第四,中国在南海对菲律宾船只的骚扰不合法。

根据海洋法公约,主权争议并不在公约的管辖范围之内。但菲律宾的四项仲裁申请都没有涉及主权归属问题。因此在法理上,海洋法法庭有权受理这些仲裁申请。

海洋法法庭有无管辖权

现在海洋法法庭已经接纳了菲律宾的仲裁申请。在8月30日还通过了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条例(Rule of Procedure)。我想说一下为什么中国专家所认为法庭无管辖权的理由是错误的。

中国方面认为,中国在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了(a)、(b)、(c)类争端不接受强制裁判程序的排除性声明,因此法庭无管辖权[4]。中国确实在2006年作出过这个排除性声明。但如果我们看一下《公约》第298条的规定:

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害根据第一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二节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a)(1) 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十五、第七十四、第八十三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如这种争端发生于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达成协议,则作此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五第二节所规定的调解;此外,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5]

在这个规定中a1款是最相关的。我们可以看到两点。第一,在排除性声明中,只能对第十五、七十四和八十三条适用。第十五条是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6],第七十四条是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的程序[7],第八十三条是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的程序[8]。

菲律宾聘请的律师是美国律师雷切尔(Paul S. Reichler),他是一位经验极其丰富的国际法律师。因此在他的组织之下,回避了关于南海主权和海域的划分的具体问题,也回避了各种程序性的问题,而是主打对划界的标准的处理问题。因此,这些问题都不在中国所提交的排除性声明之列。因此,国际海洋法法庭对

此有管辖权。可以说,与以前菲律宾各种外交声明中对国际法认识的不靠谱相比,这次菲律宾提出的仲裁申请是经过精心设计的。

中国另一个可以反驳的地方是九段线的问题。比如中国可能可以用九段线是历史性海湾的理由拒绝仲裁,因为在298条规定“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尽管确有一些中国专家认为九段线是历史性海域,但这个意见即便在中国专家内部也非常不统一,中国政府更是从来没有说过这一点(实际上中国政府从来没有给出九段线的定义,见下)。因此,这个理由无法成立。事实上,菲律宾提出仲裁的第一点就是要中国澄清九段线的定义。

李金明还认为,根据时效法,九段线产生在前,而公约产生在后,因此九段线不属于公约的管辖范围。李金明在此混淆了管辖权的问题和公约对此的适用性的问题。公约可能真的如李金明所说,根据时效法并不适用九段线,但这并不等于法庭无权把对此有管辖权。事实上,公约内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九段线正是需要法庭去仲裁。这也正是菲律宾提请仲裁的原因之一。正如一个人有没有犯了盗窃罪,是法庭依据法律的适用性的裁决而定,你不能事先说自己没有盗窃就认为法庭根本没有管辖权。

中国专家还指菲律宾自己也提出声明《公约》不适用其领土的声称:“该签署不侵害或损害菲律宾在其任何领土上行使主权,例如卡拉延群岛及其附近海域。”[9]但正如我上面所论述的,菲律宾所提出的并不是具体的领土或者领海当仲裁,而是一个法理的基础。因此菲律宾的声明对这个仲裁申请并无影响。【菲律宾南海仲裁】

此外,《公约》288条第四款规定:“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因此,法庭对管辖权有最后决定权。

而根据附件七第九条:“如争端一方不出庭或对案件不进行辩护,他方可请示仲裁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决。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因此中国是否出席或者中国是否接受仲裁,并不是仲裁案是否能够进行的要素。

菲律宾是否滥用了诉讼程序

中国另一种说法是菲律宾滥用了诉讼程序,即诉讼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比如曹群认为[10]:菲律宾事先没有和中国协商就提交国际法庭,既违背了2002年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也违背了公约281条“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第1款:

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还违反了283条“交换意见的义务”:

1)如果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争端各方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2)如果解决这种争端的程序已经终止,而争端仍未得到解决,或如已达成解决办法,而情况要求就解决办法的实施方式进行协商时,争端各方也应迅速着手交换意见。

在《宣言》中确实写道:“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但中国既拒绝谈判,也很难认为菲律宾无权向国际法庭求助,况且,国际法庭也是和平的方式,亦不诉诸武力。

第281条并没有规定双方必须以双边谈判的方法解决争端。即便中菲之间已经达成“自行协议选择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但既然“诉诸这种方法而未得到解决”,菲律宾仍然有权把这个问题上交法庭。

第283条确实规定交换意见的义务。但菲律宾和中国之间确实交换过意见,比如菲律宾总统阿基诺三世就多次提出中国的九段线不合法,而中国也一再表态说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属海域有无可置疑的主权。比如阿基诺多次宣称中国船只干扰菲律宾船只的运作,但中国一再表态说中国对这些海域有管辖权。菲律宾外交部长和国防部长在多次国际会议中也做了类似的声明。曹群认为在中菲外交磋商中并无中菲交换意见之事(此点我未能确认),但交换意见并不限于中菲外交磋商一种。菲律宾总统外交部长以及国防部长的声明以及中国相关机构的表态也属于交换意见的一种形式。因此说菲律宾没有尽交换意见的义务在法理上无法成立。

九段线的争议前景如何?

这里我再就菲律宾所提出的四个诉求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关于九段线的问题,我在以往的文章中早已论述过。请参见《九段线仲裁案前景不容乐观》、《九段线的存废》以及《九段线到底是什么》等博文。这里不详细分析。九段线是中国政府刻意回避的问题。曹群的文章中也承认了中国既没有官方的解释,就连学者之间也意见纷纭。我认为,法庭大概不会认为这条线属于

非法,因为九段线根本没有任何法律的定义,但法庭会有相当大的可能裁定这条线是无效的。因此,既然中国从来没有明确说出这条线到底是什么,那么这条线就相当于没有任何法律地位,对中国和对外国都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这是在中国目前没有主动应诉的情况下最可能得到的结果。除非中国主动公布自己的九段线的官方定义。这种做法对中国是有风险的,中国政府大概也不会做。理由不在这里细说了。

细小岛屿有主张经济专属区的权利吗

在公约121条规定:

1.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2. 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3. 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第三条“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怎样的岛屿才算是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不乏争辩的空间。对于这一点,我认为可以参照中国对其他岛屿的态度。

日本在太平洋中有“冲之鸟岛”(Okinotorishima),此岛和南沙诸岛一样是一个珊瑚岛。东小岛和北小岛能够在高潮时也露出水面,分别有1.6和6.4平方米。日本认为是一个岛。但是中国一直否认其岛的地位,认为这是礁石,无法声称专属经济区。

与之可以类比的是中国占领的美济礁。美济礁是一个环礁。在高潮时不能露出水面,只有在低潮的时候才能有部分岩石露出水面一米左右。和冲之鸟岛相比,美济礁更加没有主张专属经济区的资格,甚至连主张领海的资格都没有(因为高潮时不能露出水面)。

日本现在所占领的钓鱼岛中的主岛钓鱼屿,面积4平方公里。在1896到1942年之间有日本人古贺家族长期生活,最多人的时候有超过100人。可是中国方面一直认为钓鱼岛不能维持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因此不能主张经济专属区。

可以与钓鱼屿比较的是南沙最大的岛屿太平岛,面积仅仅为0.49平方公里,仅仅是钓鱼屿的八分之一。中国却认为太平岛可以主张经济专属区。

可见,中国在各个海域中采用了双重标准。我在这里不想说哪个标准才更加正确。但是在国际法庭上,中国的双重标准一定会受到审视。因此在这条中国的

菲律宾南海仲裁 第三篇_南海仲裁案是个国际大玩笑, 美、日、菲该收场了

南海仲裁案是个国际大玩笑, 美、日、菲该收场了 ——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坚决拥护中国政府对南海仲裁案的立场 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所谓裁决,企图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中国政府随后发表了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决的声明、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和《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白皮书,表明了中国对仲裁庭所谓裁决不接受、不承认的严正立场,并重申了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2016年7月13日联合国官方微博声明,常设仲裁法院与联合国没有任何关系,国际法院同时发表声明,国际法院作为完全不同的另一机构,自始至终未曾参与所谓的南海仲裁案。2016年7月14日凌晨,联合国官微博转发其机构之一——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官网的声明。国际法院(ICJ)在此希望媒体和公众注意,南海仲裁案(菲律宾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决结果由常设仲裁法院(PCA)提供秘书服务下的一个特别仲裁庭做出。国际法院作为完全不同的另一机构,至始至终未曾参与该案,因此在国际法院网站上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由此说明,南海仲裁案临时仲裁庭根本不是“国际法庭”,它的组成和运作根本不具合法性和代表性,它作出的所谓裁决也根本不具权威性和公信力,是完全无效和没有拘束力的①。南海临时仲裁庭与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互不隶属”的关系,国际海洋法法庭也不会为仲裁结果背书。由此看来南海仲裁案自始至终就是个“囯际玩笑” ,是美菲自导自演的一场闹剧。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外交部照会我国驻菲大使馆称,菲律宾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争端提起强制仲裁,并声称其依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中国政府多次郑重声明,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全面系统阐述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以及仲裁庭对本案明显没有管辖权的立场和依据, 未来裁决结果作出后,也将不承认、不执行。然而,在菲律宾执意推动下,仲裁庭仍然强行推进程序。菲律宾执意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实质目的是通过仲裁这种手段将其非法侵占的中国南沙岛礁据为己有,从法律上否定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领土主权争议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范事项;而关于海洋划界,中国政府早在2006年就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作出了排除性声明。虽然菲律宾对南海仲裁案进行了精心包装,但本质上都属于领土主权争议和海洋划界问题。菲律宾的做法违反国际法有关规定,对中国无约束力,不影响中国行使自己的权利。本来这场闹剧菲律宾早该收场,由于有美国、日本的操纵, 菲律宾一步一步走向歧途。

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所谓裁决,企图否定我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就菲律宾共和国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于作出的裁决,郑重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决的声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已表明了中国的立场,有关裁决对中国没有约束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坚定支持这一立场。中国对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拥有主权。中国南海诸岛拥有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任何国家、组织和机构都无权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反中菲通过谈判解决有关争议的协议,违反《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滥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仲裁程序,严重侵犯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享有的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和程序的权利,严重损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有关事项不具有管辖权。其无视南海的历史和基本事实,曲解和滥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的权力,自行扩权、越权并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理,违反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和国际仲裁的一般法理,所作的裁决是无效的。中国不承认仲裁庭的裁决②。由于仲裁庭本身没有执行力,南海仲裁案已经成为废纸。

2016年7月13日上午,国新办就《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白皮书有关情况和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政策立场举行发布会.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表示:第一,这个仲裁庭不是国际法庭,与位于海牙联合国系统的国际法院毫无关系,与位于汉堡的国际海洋法法庭有一定关系,但不是海洋法法庭一部分。第二,这个仲裁庭的组成实际上是一个政治操作的结果。这个仲裁庭是由5名仲裁员组成,除了菲律宾自己指定的仲裁员,就是来自德国的沃尔夫鲁姆教授外,其他4名仲裁员是由国际海洋法法庭时任庭长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指定的,他是何其人也?他是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法官,现在还是,同时也是日本安倍政府安保法制恳谈会会长,他在协助安倍解除集体自卫权,挑战二战后国际秩序方面起了很大作用,他也曾是日本驻美国大使。据各种消息证明,这个仲裁庭的组成完全是他操纵的,而且在后来仲裁庭的运作过程当中,他还在施加影响③。由此可见,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其实仲裁结果利与不利对中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认清国际形势和认清帝国主义的本来面目,重要的是如何坚持和调整中国的战略方针。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这个非法的仲裁结果出来后,只有三四个国家一厢情愿地宣称这个结果“有法律约束力”,对菲律宾的南海仲裁案“囯际玩笑” 废纸一张,我国政府及时给予充分有力有据全方位的揭露和反击,世界珍爱和平的囯家果断地表明了支持我囯政府的南海立场.

令人惊讶的是菲律宾对自已花钱,自导自演的南海仲裁案闹剧还切以为喜,素不知美囯已将菲律宾捆绑在重返亚太的战车上,当作亚太再平衡的炮灰.如果菲律宾不认清国际形势,迷途知返,悬崖勒马,菲律宾必将自毁武劝,葬送于茫茫汪洋大海,这是正义战胜邪恶的必然结果。

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国家安全和领土主权大是大非面前,永远忠于祖国, 热爱人民, 爱岗敬业, 依法依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坚决拥护中囯政府对南海仲裁案不承认、不执行、不接受的坚定立场,维护中囯政府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熊五根)

注释:

①2016年07月14日 17:56新华网《联合国有关机构声明再次说明南海仲裁案无效》 ②2016-07-14 08:55:38新华网《中国外事委员会就南海仲裁案裁决作出声明》

③2016-07-13 13:42 澎湃国际《南海问题发布会现场撕破仲裁庭面纱:挣菲律宾的钱》

菲律宾南海仲裁 第四篇_中国该如何回击南海仲裁案

中国该如何回击南海仲裁案?

种种迹象表明,菲律宾对中国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即将于近日得出结果。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应菲律宾方面成立,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中方提交了就南海问题提起国际仲裁的照会及通知。2月19日,中方声明不接受菲方所提仲裁,并将菲方照会及所附通知退回。因此,自2013年至今,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基本上都是菲律宾在唱“独角戏”。当然,对菲方来说,“南海仲裁案”好歹具备国际背景,其或成为菲政府在南海问题上攻击中国的一个好借口。

众所周知,中菲两国在南海海域争端已久。在《南海被占宝岛何时能回归祖国?》一文中本人曾写道,菲律宾自1970年开始派兵占据南沙群岛的一些岛礁,先后占据了马欢岛等9个岛礁。菲政府不断加强海洋立法,明确了其200海里范围的专属经济区,将中国南沙部分海域划入其专属经济区内。显然,菲方绝不会轻易放弃对中国南海这块“肥肉”的窥伺和觊觎。那么,“南海仲裁案”真的对菲律宾“有百利而无一害”么?倘若仲裁结果对中国不利,北京又该如何应对?

挑动南海争端害人更害己——菲律宾的如意算盘或打歪了

我们可以很轻易地看出,不论是否具备足够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菲律宾对中国南海提起的这场仲裁案,其影响力和重要性早已超出了自身的法律战意义,向着舆论战、外交战和政治战的方向不断演变。因而,不少人都觉得北京采取的不承认、不参加、不介入等“冷态度”处理方法似乎气势方面输给了菲律宾。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399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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