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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管理条例

时间:2017-12-06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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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篇_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城市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 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以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1年11月l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城市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

来源: 作者: 日期:11-01-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城市拆迁管理条例】

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

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

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城市拆迁管理条例】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七条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

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通知和公示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建设单位需要

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

拆迁范围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按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范围确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六)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七)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城市拆迁管理条例】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其中,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跨区、县建设工程

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公告

应当载明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和搬迁期限等。

搬迁期限是指拆迁公告规定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离

拆迁范围的期限。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实行产权调换的,双方还应当就房屋位置、房屋面积、差价结算、原房屋承租人安置等订立协议。

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

第十三条代管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前款所称代管房屋是指所有权人出走弃留或者下落不明,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代为管理待

发还产权的房屋。

第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应当办理房地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被拆迁人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

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已向房

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依法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

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七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被拆迁住房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款应当用于住房安置。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建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条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明确其在拆迁行政管理中审批、核准事项的审批时限、具体条件和责任人员,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租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在规划市区内(在规划市区外的房屋拆迁除外)、与原房屋价格相当并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

第二十二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具体评估规则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持其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定评估机构复核,并按复核结果补偿。评估机构复核的费用,由过失方承担。

市国土房管局按照国家有关评估机构资质管理的规定,定期公布符合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录。

第二十四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

第二十五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私有标准租出租房屋问题的有关规定搬出。房屋承租人搬出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可以给予资助或者提供房屋临时安置。

第二十七条拆迁已购公有住房,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政府对被拆迁人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被拆迁人住房超过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扣除超标部分的补偿款中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售房单位的部分,并分别上缴或者返还。

第二十八条拆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自管公有住房)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直管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补偿款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拆迁出租的公有住房,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权或者异地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方式,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提供的异地安置房应当在规划市区内(在规划市区外的房屋拆迁除外)、并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并继续执行本市规定的租金标准。

第三十条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自住人、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拆迁人申请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根据原住房建筑面积和规定的补助标准计算;拆迁人负责搬迁的,拆迁人不再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包括:

(一)设备搬迁、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

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可以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在本市确定的结合房改实施危旧房改造的地区(以下简称房改危改区),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有关单位作为拆迁人组织实施危改,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建设安置房,有关单位应当服从统一规划。安置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房改危改区的安置和补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属于直管公有住房的,被拆迁人放弃补偿。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给予就地安置的,房屋承租人按照规定价格购买就地安置房;房屋承租人放弃就地安置的,拆迁人可以收购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权,由房屋承租人异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城市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篇_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基本标准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基本标准 本期讲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大家可以简单理解为城市里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言下之意,本期节目讲的内容不适用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大家可以的简单理解成不适用于农村房屋拆迁。请大家特别注意这一点。

一直以来,我们都想给大家讲一期拆迁补偿标准的节目,因为这是拆迁户最关心的问题,很多拆迁户打来咨询电话头一句就是请问律师法律规定房屋拆迁每平米补偿多少钱。这个问题问得我们律师也很为难,因为现行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每平米多少钱,法律为什么没有规定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请大家观看我们先前制作的一期视频节目,“为什么法律不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我相信大家看了那一期节目后就有了一定的认识。很多拆迁户对网上流传的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或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深信不疑,我们再次声明,国务院并没有颁布实施所谓的“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或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这样的法规。

做这期节目的难点在于:一是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房屋拆迁每平米补偿多少钱,我们律师依据什么来告诉你。二是我们国家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同样的房屋在不同的省市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别说不同省市,就是同一个区县的房屋在不同区位,价值也是不一样的,区位简单讲就是房屋坐落的位置,就是通常我们讲的地段,地段好的房屋价值就高,地段不好的房屋价值就低。

从法律上讲,房屋拆迁补偿的价格由评估报告来作出,可现实的问题是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价格几乎没有哪个拆迁户能够接受,关于评估报告方面的内容,请大家收看我们制作的视频节目“评估报告上的补偿数额为什么不靠谱?”,相信你看了那期节目就会明白我所说的。

评估报告不靠谱,那我们用什么标准来确定自己的房屋拆迁补偿数额呢?我们只能用一个折中的办法,就是我们告诉你房屋拆迁补偿数额的大致范围。

第一、合理范围

我们先说货币补偿也就是给你钱的补偿方式。后讲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就是给你置换房屋的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拆迁补偿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我们这一期只能讲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其他的我们以后再讲。补助和奖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很多拆迁户怕错过了奖励的期限而接受了不合理的拆迁补偿。

房屋的价值受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什么是类似房地产,是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等相同或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评估时点是市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既包括你房屋的价值,也包括了你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很多人对这一点不是很清楚,有的咨询时给我们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你看拆迁补偿数额是由房屋的补偿数额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数额两部分构成。我要告诉你的是,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既包括你房屋的价格,也包括你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就好比你向开发商买商品房一样,开发商给你的价格有四部分构成:一是开发商向政府卖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二是建房的成本费用;三是国家向开发商收取各项税费;四是开发商的利润。开发商向政府买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就是你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费用,所以说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既包括了你房屋的价格,也包括了你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

了解了以上的内容,下面来谈谈实践中房屋拆迁补偿数额的范围。 讲这个我们得有一些区分,比如北京、上海、广州这些一线城市和二三线以及其他城市补偿数额的范围是很不一样的。

比如北京,房屋拆迁补偿的数额一般是同一区域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均价的2倍以上。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西单的商品房的均价是每平米6万,处在同一区位范围内的房屋拆补偿数额大概每平米12万

以上。实践中,像西单、天安门广场前、王府井等这些黄金地段的房屋拆迁,如果你要维权的话补偿数额比我说的还要高很多。大家可以看到,一般情况下,北京的拆迁户拿到的补偿数额一般都比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高很多。

二三线及其他城市补偿数额的范围又是怎样的呢?实践中,我们认为二三线及其他城市里的房屋拆迁补偿的数额能与同一区域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均价保持相当就算合理了。比如说,某省某市的某一区域的新建商品房的均价是每平米1万,那么同一区域的房屋拆迁补偿数额也要保持在每平米1万左右。

经营用房的补偿范围可以按上面的方法去推就可以。

如果以房屋置换的方式补偿,一般情况下,要达到“拆一还一”的标准,比如你的房屋是100平米,就要给你补偿100平米的房屋。如果你的房屋是平房的话,在补偿的时候还要考虑公摊面积的换算问题,因为平房一般是没有公摊面积的,而楼房是有公摊面积的。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平房的1平米对换楼房的1.1到1.3平米之间。具体我就不举例说明了,你自己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计算一下,就可以知道个大概。

经营用房如果是房屋置换的方式补偿的话,大致也可以按上面的方式去衡量。

还有一种情形,城市里的平房带有院子,这个没有盖房的院子如何补偿呢,实践中基本的补偿方式是每平方米的补偿数额按房屋每平米补偿数额的一半来计算。

【城市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公平补偿

实践中,拆迁矛盾十分突出,补偿纠纷是核心,而补偿纠纷具体来说又存在两个方面矛盾:一是合理问题,解决的是房屋拆迁补偿应该拿多少钱的问题;二是公平问题,是同等条件的房屋应该拿同等数额钱的问题。合理补偿是从纵向的角度讲的,下面从横向的角度来讲公平补偿的问题。

其实公平补偿的问题很简单,就是在同一拆迁范围内,基本相同的房屋应该保持基本相同的补偿标准。可实践中,同一拆迁范围内,基本相同的房屋在补偿上是不同的,有的高有的低,这种情形还是比

【城市拆迁管理条例】

较常见的。所以我们建议,在同一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户要留意和你基本相同的拆迁户的补偿数额情况,以避免自己吃亏。

我们建议拆迁户,首先要关注自己的房屋补偿是否合理,其次在合理的基础上再关注公平补偿的问题。

好了,以上是我们根据实践总结出的经验,所以我们郑重提醒拆迁户,你具体的房屋补偿有可能高于我所说的标准,但也有可能低于我所说的标准,如何具体确定自己的房屋补偿,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下期节目我们讲停产停业损失的内容,请大家关注。

拆迁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四要”:

第一、要收集整理资料。收集主要针对的是拆迁方的资料,比较重要的有:房屋征收或拆迁公告,房屋拆迁或者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政府部门对你的房屋做出的法律文书,比如违章建筑的处罚决定书等。整理主要针对的是拆迁户自己这一方的资料,比较重要的有:房产证,土地证,宅基地证,房屋买卖合同,建设房屋时向有关部门缴纳或被处罚的费用的凭证以及曾经被相关部门处罚的法律文书。

如果你实在记不住,我们建议拆迁户:只要与房屋有关与拆迁有关的资料都进行收集。

在这个地方,我们向广大拆迁户提醒一点,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在履行法定的拆迁法律程序时,为了不让拆迁户选择法律维权,对应当发布的法律文书选择了一种比较龌龊的方式,比较常见是政府工作人员先将法律文书,比如房屋征收公告,贴在墙上然后用相机拍照后再撕掉,这样呢,拆迁户没看到拆迁或征收公告,当然也不知道提起什么法律程序,当拆迁户下定决心通过法律维权后,政府这个时候将照片拿出来说你们早已超过法律时效了,进而导致法律程序无法进行。基于此,我们建议正在经历拆迁的人你要时刻留意拆迁范围内政府部门张贴或发散的书面资料,贴在墙上的,建议你用比较好的照相机把它完整拍下来。

第二、要对自己的房屋拍照或录像。这个主要针对的是没有证件的房屋而言,我们建议正在经历拆迁的人,不论你的房屋有证还是没证,都进行拍照或录像,拍照和录像选择一个就可以,即拍照又录像的更

好。在拍照或者录像时一定要注意两点:1、要从不同角度对房屋全方位的进行拍照或录像;2、要从远景、近景的角度对房屋进行拍照或录像,特别在拍远景照片或录像时,镜头中除了你的房屋外,还必须有一个不拆的建筑物作为参照物,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防范你的房屋一旦被违法拆除后,通过照片或录像中的参照物可以清楚的判断出你的房屋坐落的位置,这对法律维权非常有帮助。

第三、要关注法律时效。法律规定,对一个行政行为不服,应当自法律文书送达之日或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过期后,实践中复议机关或法院将不再受理这个案件,这对拆迁户是十分不利的。比如,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如果你认为补偿安置条件不合理,强烈建议你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再比如,政府对你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者什么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后,如果你不服,我们强烈建议你自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要运用法律程序。如果你认为拆迁补偿安置条件不合理,你一没有关系,二没有媒体给你撑腰,三你又没有勇气成为知名的钉子户,而你又想提高拆迁补偿,法律维权恐怕是你最理想的选择。如果你确定要选择法律维权,就必须高度关注拆迁法律程序问题。很多人对什么是拆迁法律程序不大清楚,从法律维权的角度而言,拆迁法律程序简单讲就是以提高拆迁补偿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流程或者手续。我们律师就是通过这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流程或者手续来帮助你提高拆迁补偿安置条件的。如果你错过这些法律程序,律师就无用武之地,就无法帮助你实现提高拆迁补偿安置条件的目的。

那么对于拆迁户而言,在法律程序上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一是要关注上面说的法律时效的问题,不要错过那个期限;二是收到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面资料时,要记住签收时除了签上自己的名字外还要写上具体的日期,同时要记住签收的的具体日期。三是实在弄不清楚的事情,强烈建议你咨询专业律师。

拆迁程序是法律维权不可缺少的路径,我们建议拆迁户不要轻易的放弃,我们已经圆满结案或正在办理的案件之所以能够取得非常好的效果,就是我们充分利用了拆迁的法律程序的结果。不论你请不请律师或者愿不愿意通过法律维权,我们强烈建议你要关注法律程序。 “四不要”:

城市拆迁管理条例 第四篇_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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