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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

时间:2017-12-04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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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 第一篇_关于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管理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支持职工个人住房的消费,提高城镇职工居住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有关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含义

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配套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并且该笔贷款当前无逾期的职工,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管理中心逐月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上月缴存额,划入职工还款代扣账户(公积金联名卡发行后,直接划入联名卡)用于抵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月应还贷款本息的业务。

二、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

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配套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的主借款人(即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签字在前的职工),借款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除主借款人之外的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借款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如借款人夫妻任一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额度足够抵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贷款本息的,可单独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主借款人的账户为封存状态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配偶或其他委托人可单独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三、逐月提取还贷申请条件

1、申请逐月提取还贷时,逐月提取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无停、缓缴情况。

2、申请逐月提取还贷时,主借款人必须正常还款两个月以上,且信用良好,

申请时该笔贷款没有逾期纪录。

3、逐月提取还贷的主借款人(含其他委托人)在办理提取还贷申请时,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里的应留足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缴存额度。

四、逐月提取还贷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贷代扣卡、存折(公积金联名卡发行后,提供联名卡)。

2、申请人为主借款人配偶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申请人与主借款人是父母或子女关系的,应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经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申请表。

4、借款合同原件,如借款合同原件丢失的,应提供由贷款经办银行盖印确认的复印件。

5、申请办理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配套个人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的,同时须提供经贷款银行出具的该笔贷款还款明细清单。

五、逐月提取还贷办理程序

1、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与贷款在同一管理部的:

(1)申请人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到管理部业务窗口提出申请,领取《逐月还贷申请表》。

(2)申请人持经所在单位初审,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逐月还贷申请表》到其住房公积金归集所在管理部业务窗口办理,管理部经办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相关表格当场给予审核并打印《公积金冲还贷受理确认表》,与申请人签署《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书》,办理提取手续。

(3)贷款管理部内部对该笔提取手续进行确认生效。

(4)管理部在委托提取日(即每月15日),根据委托银行返回的上月还款信息,从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划转到委托人还款代扣账户。

2、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与贷款在不同管理部的:

(1)申请人持经所在单位初审,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逐月还贷申请表》

到发放贷款的管理部业务窗口办理,管理部经办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相关表格当场给予审核并打印《公积金冲还贷受理确认表》,并与主借款人签署《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协议书》。

(2)申请人持《公积金冲还贷受理确认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到归集所在管理部业务窗口办理提取取手续。

(3)管理部内部对该笔提取手续进行确认生效。

(4)管理部在委托提取日(即每月15日),根据委托银行返回的上月还款信息,从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划转到主借款人还款代扣账户。

六、逐月提取还贷的方式和金额

1、划款方式:《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协议书》生效后,由管理中心采用报账制方式,根据借款人上个月在委托银行的贷款还款金额,提取主借款人(含其他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个人存储余额以转账的方式直接划入主借款人的还款代扣账户内用于还贷。

2、划转金额:以还贷人上月缴存额为基数,上月缴存额小于其上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差额由还贷人在原还款代扣卡上补足;上月缴存额大于其上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以上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相同的金额从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至其还款代扣卡上。

七、逐月提取还贷的划款顺序

《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书》中的主借款人作为第一划款顺序,每月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还贷;不足部分按《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书》确定的申请人顺序,即主借款人第一顺序,主借款人配偶第二顺序,主借款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依次进行划转。但扣款后每个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10元。在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情况下,还款顺序为: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归还商业性贷款。

八、逐月提取还贷的变更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在委托提取日前15个工作日,到管理部和

银行办理委托提取变更,并提供《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变更表》及有关材料。

1、因还款代扣卡(折)遗失等原因,引起还款代扣账户变更的,主借款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更换的还款代扣卡(折)、经申请人单位盖章的《逐月还贷变更申请表》,到贷款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2、申请人信息变更或新增、减少申请人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关系证明、经申请人单位盖章的《逐月还贷变更申请表》、以及《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提取还贷协议书》到申请人公积金账户所在归集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3、作为共同委托人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子女或双方父母,一方自愿取消委托提取的,经管理中心核准后,予以取消,并不影响另一方的委托提取。

九、逐月提取还贷的终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提取自动终止:

1.因单位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10元的;

2.从《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协议》签定的下一个月起,主借款人逾期还款累计达3次的,经管理中心核定暂时停止其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借款人应主动备足资金到贷款银行正常还贷。在借款人正常还贷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如逾期还款累计达12次或连续逾期6次的,管理中心终止办理借款人的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借款人恢复原《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方式;

3.还款代扣账户变更,未及时办理委托提取变更手续的;

4、该笔贷款已经结清贷款本息的。

十、其他

1、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人按本实施意见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需经归集所在管理中心同意并与贷款所在管理部签订《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协议书》。

2、逐月提取还贷申请自《委托提取协议书》签订后的次月起生效,但借款人的还款代扣账户内应保证有足够偿还二期贷款本息的资金。

3、逐月提取还贷终止后,贷款仍未还清的,主借款人须主动备足资金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正常还贷,当再次达到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4、在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期间,逐月提取还贷的所有申请人不得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但主借款人的父母和子女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解除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手续6个月后购买住房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5、在逐月提取还贷期间,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月应还贷款本息,不能再申请整笔提取冲抵本金,也不得以其他形式提取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6、在逐月提取还贷期间,主借款人如需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的,应先办理终止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手续,然后再办理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清贷款本息的手续。

7、主借款人每月应根据还贷额及本人(其他委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情况,自行确认还贷资金是否充足,以保证每月足额还款。否则,造成贷款逾期的,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8、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需在办理公积金账户合并后才可办理逐月提取还贷手续。

9、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的档案资料,除财务所需的资料外,其余资料各管理部应认真整理,视同贷款档案归档保存。

10、已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的委托人需办理转移手续的,应先申请暂停逐月提取还贷手续后,办理转移手续,然后再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需办理销户类转移或提取的,应待该笔逐月提取还贷业务结束后方可办理。 十一、本实施意见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 第二篇_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表

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表【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

(此表留存管理中心) 制单人:

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书

编号:

委托人(借款人): 身份证号: 公积金账号: 委托人: 身份证号: 公积金账号: 委托人: 身份证号: 公积金账号: 委托人: 身份证号: 公积金账号: 被委托人: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嘉善县分中心(简称分中心)

根据《嘉兴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办法》的规定,经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平等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委托协议: 一、本协议所指贷款,即委托人(借款人)依据,公积金贷款账号: 、贷款金额: 万元,组合贷款中商业性部分贷款账号: 、贷款金额: 万元)所借贷的 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 年,签订本协议时的贷款余额为 元,月还款本息额(合计)为 元。

【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

二、委托人通过本协议授权被委托方在协议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三、协议执行时间自年月起至贷款还清(除本协议发生第四、五条之一情形的)。协议期间如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发生变化,委托人应补足差额,避免因月还款额不足,造成贷款的逾期。

四、委托人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因提取、转移、提前还清或委托人发生变化需终止本协议的,应到被委托人处办理提前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的书面申请手续,核准后的次月起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

五、本协议执行期间有下列之一情况发生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分中心有权自行解除本协议,并自次月起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

(一)委托人提供的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材料、信息存在虚假情形的; (二)委托人连续三个月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委托人连续三期发生逾期情况的; (四)本委托协议所列贷款本息已结清的。

六、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若因上述第四条、第五条之一情况终止,终止时贷款尚未还清的,委托人须自行备足资金,通过原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扣款指定账户进行还款。如发生贷款逾期,责任由委托人负责。

七、被委托方、委贷银行将为委托人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贷款还款明细账查询服务。同时委托人应在贷款银行开通短信告知业务,并应经常查询贷款余额、还贷情况与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储存情况,以避免因月还款额不足,造成贷款逾期。

八、本委托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为原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协议书一式二份,分别由委托人、被委托人留存。

九、如遇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委托人(签字): 被委托人(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 第三篇_南京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将如何操作

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将如何操作

1.目前仅限于归还公积金贷款

为保障《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如期顺利实施,该中心正在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其中就包括《条例》的实施细则、网上操作系统的升级等工作。逐月提取还贷的具体操作办法也在制订之中,但其中的大体原则已基本确定。其中的重要一条是,目前逐月提取还贷,仅限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逐月归还商业性购房贷款暂不在此范围内。

2.须与银行签订逐月委托提取还贷协议

在条例实施以后,提取公积金还贷的方式将有三种,即柜台直接办理支取公积金归还、逐年提取还贷和逐月提取还贷。柜台直接支取还贷款是在每年3月份至6月份每个月的上半月办理,逐年委托支取还贷则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规定的时间代为办理,免除老百姓到柜台支取还贷的奔波。显然,如果借款人将来选择逐月提取还贷的,那么一年将要跑12次以上。因此,从方便老百姓的角度出发,在《条例》实施以后,我市将要求借款人与相关银行签订逐月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这样,便省去了老百姓一趟趟的奔波之苦。

3.个人公积金账户上要有一定余额

据介绍,可以选择逐月提取还贷的第一个条件将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须保证至少有一定的余额。这个余额的计算方法目前暂定为:个人月公积金缴存额×12。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借款且都有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则为按这个公式分别计算出来的总和。比如,若仅一人缴存了公积金、且一个月的缴存额(包括单位和个人)是300元,那么其公积金账户内应该保证的余额就是3600元;若丈夫一个月缴存300元、妻子一个月缴存150元,则他们公积金账户内应该保证的余额总和至少就是(300+150)×12=5400元。

4.扣除应留余额后有两种还贷情况

个人公积金账户内扣除至少应留余额后,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月缴存额大于当月应还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则由受委托的银行直接从中划扣当月应还公积金贷款额度;第二种情况是,在扣除应留余额后,月缴存额小于当月应还款额,这种情况下银行划扣月缴存额度后,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外补足。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不足部分没有按期补足,则视为逾期,借款人将面临罚息。

5.委托逐年提取还贷的可转为“逐月”

目前,我市有将近3.2万户市民办理了委托银行逐年提取还贷手续。这部分市民如果自愿,可将委托逐年提取还贷改为逐月提取还贷。但在与银行签订逐月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之前,须中止委托逐年提取还贷协议。也就是说,逐月提取归还和逐年提取还贷不能同时采用。

6.余额够一次还清的可申请集中提取还贷

随着公积金及公积金贷款的逐月提取归还,最终肯定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个人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可以把剩余的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了。在这种情况下,该负责人表示,如果借款人愿意将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提出来,将公积金贷款余额一次性还清,则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集中支取还贷申请。在该中心批准后,就可以提取,把剩余借款全部还清了。

聚焦细则一:按月转账满足三大条件

条例原文:“职工可以逐年或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

细则聚焦:明年1月1日起,公积金允许按月转账,将意味着不少市民可以减轻还贷压力;但是,公积金按月转账还贷并不表示将每月缴纳的全部公积金用于还贷,而是在公积金账户内必须保留一定的余额。

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表示,这是为了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者与提取者的“权利”与“义务”。而公积金账户余额必须保留多少,进行按月转账必须满足哪些“门槛”,则要在实施细则中才能揭晓。【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

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参考率先实行按月转账的常州市的做法,南京很可能为按月转账设置三大条件:一是借款人要按借款合同正常还贷1个月以上;二是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金额合计有超过6个月的贷款月还款额(即如果某人月还款额为2000元,则其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需在1.2万元以上);三是申请逐月还贷时,贷款没有逾期,而在贷款人申请了逐月提取还贷以后,如果其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的存储金额小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时,提取还贷委托将失效并自行终止提取还贷,当其公积金账户再次达到提取还贷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办理提取还贷手续。

余额应为8700元 每月268元需大约32个月二年半 如果加上房帖则为每月510元大约需要17个月一年半

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 第四篇_南京市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申请流程

柜面支取还贷业务办理须知

一、柜面支取还贷的对象

凡在各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并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职工及其配偶,无论单位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是否处于封存状态,均可支取归还贷款。已办理委托支取还贷手续(已签订逐年或逐月委托支取还贷协议书)

的职工,不再办理柜面的支取还贷手续。

二、柜面支取还贷须提供的材料

1、贷款职工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职工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3、借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

4、贷款职工及配偶单位出具的《支取申请书》和《转账支票》。

三、 柜面支取还贷的办理时间

办理柜面支取还贷的时间为:每年1月至12月每月的1至15日(节假日除外)。

四、柜面支取还贷的提取方式

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细则》规定,柜面提取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转入贷款职工在贷款银行开设的贷款账户;柜面提取归还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转入贷款职工在贷款银行开设的贷款账户或还款账户。

五、柜面支取还贷的顺序

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贷款,须坚持先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如有节余再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原则。若职工在当年归还个人公积金贷款后还有商业性贷款的,应于次年再办理归还商业性个人贷款手续。

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 第五篇_2017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

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

编号: 委托方:

受托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支行

委托方在签署本委托书时,已阅知并同意接受《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现委托受托方定期从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资金,存入委托方指定的还贷储蓄账户内,并承诺以上提供信息完全属实。

委托方签字: 经办人签字:

受托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 [篇2]

本人(即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是 单位职工,现需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特委托 (身份证号码: )前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取原因 ),并携带提取资料原件、复印件以及本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在本委托书授权范围内,被委托人的行为视同本人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提取金额请转至委托人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单位审核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 [篇3]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管理部:

本人 ,身份证号码为 ,现委托□配偶□家庭同户成员□单位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为 ,前来你处办理我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还款相关手续。

委托人签名手印: 受托人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注:1、此委托书委托单位经办人时须加盖单位公章;

2、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转账还款手续的受托人只能是该笔贷款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 [篇4]

委 托 人: 性别: 单位: 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事项:

本人同意委托

金提取相关事项。

委托人:(签字、手印)

被委托人:(签字、手印)

性别: 单位: (被委托人姓名)代为办理住房公积 委托人单位:(公章) 20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 [篇5]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关系: □单位经办人 □夫妻 □其他

委托事项:代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

委托时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 托 人: 被委托人: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 [篇6]

兹全权委托代办人 (身份证号: )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本人保证向贵中心提供的所有提取材料真实,如材料失实或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由此引发住房公积金提取经济纠纷,由委托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委托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止。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

电 话:

20 年 月 日

注:1、本委托书由委托人填写、签名并按手印。

2、除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因继承等原因提取的,不使用本委托书,另按相关规定办理。

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 第六篇_2016公积金抵扣贷款申请

【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

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原计划4月1日起实施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提前到3月9日起实施。

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能否继续按年提取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新细则有了明确的规定:不能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公积金冲抵贷款。

新细则规定,偿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应当在贷款系统中选择“公积金冲还贷”功能,以此方式来实现公积金提取,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借款人及其配偶只需在公积金贷款系统中办理一次性签约,即可开通“公积金冲还贷”功能,以后可实现逐月自动扣划其个人账户公积金用于还贷,夫妻双方每月扣划额合计不超过月还本息和。提前还款时,夫妻双方扣划额合计不超过提前还款额。

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西安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办理所需资料包括——

借款职工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

配偶办理时还需提供下列婚姻关系证明之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夫妻同户的户口簿、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借款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号;

借款职工的储蓄还款账户;

借款职工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怎么申请冲抵贷款?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可以同时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签订《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协议》;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需要办理冲还贷的可在还款期间任何工作日时间前往其贷款银行网点申请签订《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协议》;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签订过《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协议》的,如果需要终止,可在还款期间任何工作日时间前往贷款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冲还贷终止协议》。

冲还贷业务如何操作?

选择住房公积金冲还贷的,按《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规定,委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月缴存额的3倍余额。贷款银行操作以委托人账户为单位,逐个账户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各符合条件账户的提取额累加形成当期提取额度,只操作符合条件的账户;还款顺序为:先还逾期贷款罚息,再还逾期贷款利息,然后还逾期贷款本息,最后还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如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余额不满足条件,则不予操作冲还贷,直至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条件时,再次操作;扣划时间为每月的还款日。

操作时,贷款银行每月在符合规定余额的条件下,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划转月还本息金额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人账户可扣划金额小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本息金额的,扣划后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

如借款人配偶也签订冲还贷委托协议,扣划时按照优先扣划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足部分扣划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原则执行,扣划后仍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

借款职工申请提前还款时,如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条件,经审核同意后可使用冲还贷方式提前还款。

【权威解读】

新政是便民措施 减少提取程序

昨晚,针对缴存职工关注的5个问题,华商报记者专访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财处处长谢元林。

问题一:新细则为什么要提前到3月9日实施?

解答:3月9日中心新的系统上线运行,新的系统按照新细则相关规定开发,提前实施可以使广大职工提前享受到新政的便利。老政策提取需要很多资料和手续,新政减少程序,给职工提供了减少资料等便利。

问题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只能使用公积金冲抵贷款,这和以前有什么区别,对职工有什么影响?

解答:还公积金贷款职工在提取额度上和以前是一致的,区别在于以前职工提取是先还贷款,再按照当年还款额为上限提取公积金,新政实施后,直接冲还贷,公积金账户余额足够的情况下不用再筹钱还款。

问题三:缴存职工能够利用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前还贷吗?

解答:可以。借款职工申请提前还款时,如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条件,经审核同意后可使用冲还贷方式提前还款。

问题四:商业贷款的职工还能否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解答: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可以提取公积金,每年一次,和以前一样。

问题五:一次性付款购房的职工如何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解答:一次性付全款购房的,可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以内持购房合同,发票,身份证及其他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中心委托的六十六个网点去申请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付款金额。

【延伸阅读】

这12种情况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相比2016年出台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暂行)》,新《细则》中,可提取公积金的12种情况没变化,扩容了具体申请对象。其中,偿还房贷;房租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三种情况的申请对象,由之前的职工本人扩容到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对象由职工本人扩容至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申请对象由职工本人扩容至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

究竟哪些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呢?新《细则》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4.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6.租赁本市住房,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7.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

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10.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11.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12.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非销户提取。非注销个人账户的提取,其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

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 第七篇_2016公积金 承诺书

公积金 承诺书

协议编号:年合协字第号

商品房贷款合作协议

甲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

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方式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联系方式:

开户行及帐号: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长会等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就个人房屋贷款事宜开展合作,合作的房屋项目名称为,坐落于单县路(街)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地块编号为,土地面约,总建筑面积约为,住房套,商用房71套。上述合作房屋项目是乙方拥有合法经营权或所有权的、依法可以向社会公众销售或预售的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乙方保证所开发项目及手续的合法合规、完备。保证提供的与购房借款人签订的《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和首付款证明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三条甲方作为乙方销售项目的按揭贷款银行,为乙方的上述房产项目提供最高不超过万元的个人房屋贷款额度,贷款最高成数不超过%,单笔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贷款用途只能用于贷款人购买该项目住房(商用房)。

第四条甲方根据本协议及相关合同向购房贷款人提供房屋贷款,并有权根据购房贷款人收入状况、还款能力和其他资质条件,独立作出是否给予贷款的决定以及确定适当的贷款期限、利率和其他条件。具体贷款内容由甲方与购房借款人在《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五条乙方应在甲方设立专用售楼款监管帐户,承诺将购房借款人支付的首期购房款,以及甲方向购房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全部存入该帐户(在办理此项按揭贷款项目之前的首付款除外)。

帐户名称:

帐号:

乙方承诺上述资金首先用于本协议下楼盘工程款项和有关税费,并遵守甲方监管,保证在每次用款时向甲方提交监理公司签署的付款证明。需缴纳的有关税费证明。

第六条乙方同意为购房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有关担保事宜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的约定执行;并在甲方指定帐户上存入全部按揭贷款总额5%的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

帐户名称:

帐号: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动用该款项。如贷款人在乙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帐户中扣除偿还每笔违约款应还款部分,乙方应5个工作日内及时补足被扣除的款项。

第七条乙方负责及时办理拟抵押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在房产竣工验收后,及时办妥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他项权利证),并将购房借款人的上述权利证书交与甲方保管。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补充修改,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对于在原协议执行期间已发放的个人房屋贷款,不得因协议更改而放弃履行原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

第九条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以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

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

协议方:──────────────────(开发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按揭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丙方)

为支持个人贷款购房,促进住房消费,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业务进行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合作原则

甲、乙、丙三方承诺坚持依法经营、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业务适用的商品房为:

对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买甲方开发建设并依法销售的座落于─────────────────────────────────的商品房的个人,丙方委托乙方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额度、期限和比例

职工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自住商品房的,在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且最高可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职工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自住商品房的,在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第四条甲方承诺

甲方为确保与乙方、丙方合作的顺利进行,承诺如下:

一、及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预售许可证、企业财务报表、按揭贷款有关情况证明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二、甲方配合做好发放贷款申请表、收集贷款资料、审核借款人资格等工作。

三、甲方在乙方开立售房款帐户,并将销售资金结算委托乙方办理。

四、甲方将购房人的全部贷款用于本协议第二条所指商品房的建造,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且愿意接受乙、丙双方对上述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五、甲方同意在乙方承诺贷款额度内,对每一购房人的贷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在乙方存入不低于贷款金额30%的保证金存款。

保证责任范围为借款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处分抵押物费用等),并随着借款逐期还款而相应递减。

保证期限从乙方或丙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为购房人办妥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房屋抵押登记,将《房屋他项权证》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或丙方收妥之日止。

六、甲方同意在其保证期内,如因借款人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丙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或由乙方直接从甲方保证金帐户中划款还本付息。

七、购房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连续超过三个月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或丙方为了回收贷款需处理抵押物时,甲方应保证回购抵押物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甲方发生破产、清算、解散、合并、变更等重大变故或将房屋开发建设权转让他人时,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或丙方,如甲方保证责任的转移必须得到丙方的同意,但在甲方承担的保证责任得到重新落实前,甲方仍须履行保证责任。

第五条乙方承诺

乙方为确保与甲方、丙方合作的顺利进行,承诺如下:

一、对甲方推荐申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保证在收妥购房人全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丙方审批,并在收到丙方审批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发放贷款的决定告知甲方。

贷款发放前,及时办理甲方保证金存款入帐、冻结手续,待购房人的房屋产权抵押证明收档后及时解冻。

二、为防止贷款抵押风险,在组合贷款中,乙方应保证制定一份同时包含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两项内容的贷款合同。

三、乙方在购房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生效之后,按照该合同约定划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及时将购房人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帐户内,并及时将划款凭证传递给甲方。

四、乙方应保证每月末将该月所办理的<<他项权证明单>>复印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丙方。

五、在甲方保证期间内,如借款人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可按丙方书面通知要求或直接在甲方的“保证金专户”中划款还本付息。

六、借款人所购房屋竣工交付后,乙方负责及时将保证担保贷款转抵押担保贷款。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九十天后仍未办理抵押,乙方需向丙方提供未办理抵押贷款人名单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六条丙方的承诺与措施

一、丙方为确保与甲方、乙方合作的顺利进行,承诺如下:

1、对甲方推荐申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保证在收妥乙方报送的购房人全部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是否发放贷款的决定,并告知乙方。

2、甲方按第四条第六款履行保证责任后,丙方有义务支持、协助甲方向借款人追索甲方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若甲方代借款人偿还全部欠款,丙方保证将贷款的抵押权益转让给甲方,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丙方为保证与甲方、乙方合作过程中的利益,将采取如下措施:

若出现房屋竣工验收交付半年后仍未办理产权抵押的,丙方将停止对甲方办理下一个楼盘的按揭业务,同时丙方根据情节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未办理抵押的借款人借款本息余额;丙方将限制对乙方划拨新的贷款。

第七条保守商业秘密

三方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在合同履行时和履行结束后,负有保密义务。对任何一方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另外一方或两方损失的,泄密一方负有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同意严格遵守上述条款,违约方无条件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全部经济责任。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如无书面协议,各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或提前解除协议。

第十条纠纷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合作期限

本协议的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作期满后,各方依照约定对借款人承担的有关连带责任保证等义务的条款不受合作期限限制,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

个人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 因 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本人已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本人愿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现特做此承诺,因提取材料虚假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本人承担,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公开承诺书

1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2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符合提取规定的,实行即时审批;有疑问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

3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续缴,资料齐全、填写正确的,3个工作日内审批;

4住房公积金补缴的,资料齐全、无误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或审批;

5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资料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或审批;

6申请住房货币分配资格申请的,属企业单位的6个工作日内答复或审批;属机关事业单位的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送市编委办、市财政局会审;

7申请住房补贴支取(使用)的,属企业单位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或审批;属机关事业单位的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送市财政局审批;

8申请住房面积差额补贴,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

三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

公积金贷款 逾期保证书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系****职员,年龄**周岁,民族**族,籍贯***,学历****,个人公积金账号:****,现购买自住住房,房屋坐落在:*******,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一次性须交房款***万元,因资金不足,需向贵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币******元,期限 年。

申请人愿意遵守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并愿意用贷款所购的房产进行抵押。若不履约,同意贵中心及委托的贷款银行处理变卖抵押物和扣划承诺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申请人: (手印)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为切实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风行风、“治庸问责”建设,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不断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充分发挥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公积金中心郑重向全市人民作出公开承诺:

一、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业务管理规范,根据实际情况和新的工作需求,修改完善《黄石市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全方位推进规范化管理工作,成立规范化管理工作小组,加强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工作,为市民管好用好公积金。

二、加快业务发展,扩大制度惠及面。积极宣传,采取措施,确保国有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主体全覆盖,并不断向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小城镇延伸,将更广大的职工群众纳入制度保障范围;降低贷款门槛,简化办事程序,创新还款方式,推行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抵还贷新政策,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益范围,切实减轻贷款职工的还贷压力。

三、回报社会,充分发挥住房保障作用。从增值收益中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积极为我市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提供补充资金保障;继续开展贷款贴息工作,切实减轻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的还贷压力,帮助低收入职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

四、创新服务理念,提供优质服务。坚持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和限时办结制,对于贷款申请资料齐(不因借款申请人原因),营业部审核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办事处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单位集体办理应控制在15个工作日以内,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担保)后放款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缴存到账及时分配,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提取服务优化流程,手续齐全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柜台、咨询台及电话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或网上回复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达到“服务工作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对象零投诉、服务流程零缺陷”的“四零”要求,逐项细化标准,逐条完善规范,逐级考核落实,打造“四零”服务新品牌。

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建设廉洁高效机关。坚持面向群众,开门治庸问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坚持把群众是否满意、是否赞成、是否高兴作为衡量治庸问责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充分发挥群众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以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为重点,以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检查。

六、规范责任追究,促进责任落实。坚持杜绝办事拖拉,违反服务承诺,超时办理和态度生硬、推诿扯皮、刁难群众的现象发生。对新闻媒体曝光 “庸懒散软”问题进行问责,对纠风评议向前看查找出的问题进行整治,对群众投诉的问题进行追责,给群众满意答复,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氛围,确保市公积金中心“治庸问责”工作取得实效。

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职工群众对住房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398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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