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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律援助

时间:2018-03-14   来源:阅读题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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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律援助 第一篇_法 律 援 助 申 请 表 - 深圳市罗湖区电子政务网

法 律 援 助 申 请 表

罗援申字[ ]第 号 说明:1、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须仔细阅读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本人的实际情况。

3、请按照栏目要求使用正楷文字填写,或在适当□内打√。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法定代理人(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行为能力时填写):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文化程度: □文盲 □小学 □中学 □大专以上

身体状况: □健康 □残疾 □严重疾病

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名称):

地址: 电话:

援助请求:

1、 2、3、 4、 申请人在申请事项中的法律地位

民事诉讼:□原告(上诉人) □被告(被上诉人) □第三人

行政诉讼:□原告(上诉人) □被告(被上诉人) □第三人

劳动仲裁:□申请人 □被申请人

非诉讼: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刑事:□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

□自诉人 □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

申请事项法律状态

□尚未进入法律程序 □侦查 □起诉 □诉讼(□一审 □二审 □审判监督程序)

□申诉 □仲裁 □调解 □行政处理 □行政复议

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

□职业收入(含离退休金)每月 元 □救济金每月 元

□其他收入每月 元 □无收入

□申请人家庭人口: 人 □家庭月平均收入 元

□家庭月基本开支 元

申请人家庭现有价值千元以上财产状况:总价值 (元)

申请人家庭自有房产 平方米 使用状况:□自用 □出租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及材料:(写上页数,如属原件请特别注明)

1、 2、 3、 4、

5、

申请法律援助的案情及理由概述:(此栏由法律援助申请人填写)

6、

以上所填情况均为属实。

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深圳法律援助 第二篇_深圳法律顾问律师 深圳法律顾问律师 深圳法律顾问 深圳公司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 深圳法律顾问收费标准

深圳法律顾问律师 刘洋律师

深圳法律顾问律师咨询电话:86-299-300 135-1061-7587

深圳法律顾问律师

刘 洋 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0510243770

执业机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热线:0755-86 299 300(9∶00-18∶00 限深圳地区)

业务委托手机:135-1061-7587

电子邮箱:liuyang@huashang.cn

传真:0755-83025058 83025068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层整层

邮编:518048

深圳法律顾问服务推介:

【深圳法律援助】

一、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根据我们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实践,我们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日常法律事务

对顾问单位有关业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对顾问单位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顾问单位制定、修改内部的规章制度;

为顾问单位草拟和修改经济合同,提供参考意见;

为顾问单位草拟和修改劳动合同,帮助调整劳资关系;

协助顾问单位管理经济合同,监督跟进合同的履行;

为顾问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

为顾问单位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

建议,并协助顾问单位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出具律师函;

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提前介入公司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

根据顾问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对公司债权进行分析,对不良资产提出相应的处【深圳法律援助】

置方案;

参与顾问单位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不定期向顾问单位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协助顾问单位设立法律室,并对其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2、非诉讼法律事务【深圳法律援助】

为顾问单位进行有关的企业资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为顾问单位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

为顾问单位的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

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全面提供法律服务;

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各类公证;

代理顾问单位办理信贷、抵押贷款、商业贷款、专案融资、融资租赁及其它筹资

事宜的法律事务;

办理顾问单位委托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3、诉讼法律事务

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

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诉讼;

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经济、劳动和涉外案件的仲裁。

二、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我们提供法律顾问服务采取主办律师负责制,即由1-2名律师担任主办律师,

负责与顾问单位进行联络、沟通,并处理顾问单位的日常事务。对于涉及顾问单

位的重大事项或者对顾问单位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务,将由主办律师提交华

商业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以求为顾问单位提供最全面的解决方案,充分维护顾

问单位的利益。

在接受委托后,我们将根据需要采取上门、电话、电邮、传真、邮寄等多种方式

为顾问单位提供服务,在第一时间解决顾问单位的需求。我们承诺:对日常普通

事务,我们将立即或在当日内解决或者提供解决方案;对于法律文书的起草、修

改或者其他需要进行调查、集体讨论的事务,我们将在不超过72小时内解决或

者提供解决方案;对于特别紧急的事务,我们将优先予以安排解决。

为了避免因律师的过错给客户的利益造成损害,华商除了建立有一整套完善的内

部约束机制外,还投保了1000万元的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使客户的利益能够得

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三、法律顾问服务收费

根据广东省律师收费规定,法律顾问服务收费实行市场定价机制,由律师事务所

和委托方通过协商确定。就目前深圳的法律服务市场而言,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

顾问服务收费通常为3-5万元/年。具体收费面议。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深圳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理事

《知识产权》理事会理事

2004年-2006年亚太法律500强

2005年度福田区纳税百佳民营企业

教育部2006年科技进步二等奖

深圳市2007年度法律服务先进集体

2007全国证券业务综合排名前15名

深圳市2008年度法律服务先进集体

2009年深圳知名品牌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创建于1993年12月,是深圳第一批获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

事务所之一,经过逾18年的发展,华商律师所已成为深圳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

师服务机构之一。现自购位于深圳市中央商务区的高级办公楼“时代金融中心”

十四楼整层办公并架设了电子办公系统,为律师和客户提供优越的办公环境和沟

通条件。

华商律师所聚集了大量优秀律师,是国内注册律师最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截至

2010年12月,华商律师所现有人员230多人,其中执业律师162名(合伙人律

师40名)。注册律师多毕业于国内外著名的高等学府,其中博士5名、硕士(包

括双学士)40名,具有海外留学经历者和国外律师执业资格者多名。

华商律师所是一家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专业配备齐全,业务范围广泛,业务量

近年来以年均20%的速度递增,总量一直名列深圳是同行业的前茅。华商律师所

拥有较为丰富的网络资源,能为不同地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咨询服务。华商

律师所是北京大学研究生、博士生教学研究实习基地、深圳大学研究生教学研究

实习基地并与深圳大学签约确立了双方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携手展开从就业实

习、律师培训、引进实务教学到共同开展课题研究的全方位深层次合作。华商律

师所也是深圳市公安局指定为“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法律援助唯一合作伙

伴”,由20名华商律师组成的深圳市公安局维权律师团成为了全深圳市一万八千

名人民警察的“维权卫士”,维权工作得到了深圳市公安局领导的高度赞扬。华

商律师所还是“中世律所联盟” 创始成员所之一,该联盟是由全球排名前茅的

“英国路伟国际律所”与中国9大城市的优秀律师所——上海锦天城、深圳华商、

青岛德衡、武汉德伟君尚、广州广大、天津四方君汇、重庆索通、杭州天册、沈

阳同方共同成立的。目前联盟已发展至12家成员所,拥有强大的法律服务网络,

可为客户在全国40个城市和全球提供一流的法律服务。

华商律师所凭借多年发展经验的积淀和对成为一流律所孜孜不倦地追求,逐步形

成了现有的较为规范的管理模式和成熟的企业文化。时至今日,华商律师所已形

成以证券、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业务为代表的专业优势和特色,已形成一个健康

有序的人才梯队,以“专业、诚信、和谐、共进”的企业文化,以“保密、承诺、

礼貌、沟通”的职业信条,不断地吸纳优秀法律人才。华商律师所不仅实行全员

保险制度,而且重视律师技能的培养与提高,让律所成为员工的第二个家是华商

所追求的目标。为培养学者型律师提供良好的条件,华商聘请了北大、清华、人

大等高校的法学家为顾问。除每周举行一次律师实务研讨会外,还经常邀请司法

界资深人士和业内同行为华商的员工作专题讲座。华商所每年都要从各大院校招

聘优秀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作为华商所的后备人才,其中相当部分实习合格后留在

华商所担任律师助理,进而成为华商所的执业律师。学者型律师、技能型律师、

优秀后备人才,这是华商所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团队保障。

华商律师所在业界有着良好的口碑和相当的影响力,建所至今,华商律师所没有

任何不良投诉记录和负面媒体报道,且获得诸多业内外荣誉。2008年3月,华

商凭借自身证券业务的优秀业绩,被证监会、全国律协评定为全国证券业务综合

排名前15名的律师事务所。2008年9月,华商所被司法部、全国律协评定为“全

国优秀律师事务所”;2010年,“华商律师”获评为“深圳知名品牌”。

来访路线: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层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投资大

厦东侧)

地铁:乘坐地铁一号线“购物公园”站下

公交:乘坐101、105、113、K113、123、204、223、301、320等到“投资大厦”

或“广电大厦”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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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律援助 第三篇_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制度

附件:

深圳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制度

(2010年3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工会在社会化维权工作中的作用,规范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全国总工会《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深圳市总工会(下称“市总工会”)委托律师事务所开展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含法律援助案件。下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总工会根据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择优遴选等方式,选定相关律师事务所作为开展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承办机构。

第四条 依前条规定,获选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市总工会签定《法律援助服务合同》(下称“签约单位”),并组成五人以上的律师服务团队,负责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律师服务团队名单须报市总工会备案。

《法律援助服务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签约单位承办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维护劳动者合法权

益,及时消弭矛盾,平抑争端。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市总工会提供法律援助(下称“受援人”)。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用人单位所在地在深圳,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管辖地在深圳。

(二) 劳动争议未超过仲裁、诉讼时效。

(三) 涉案标的在五千元以上,且本人月工资收入低 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第七条 对于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劳动争议,且符合前条第(一)、(二)项规定,劳动者提出申请的,市总工会可以视具体情况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条 市总工会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签约单位中选定承办该项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并发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委托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可以交由签约单位承办:

(一) 代理受援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下称“仲裁”)活动;代理受援人参加劳动争议诉讼(下称“诉讼”)活动。

(二) 处理劳动争议非诉讼调解(下称“调解”)工作。

(三) 参与用人单位、区域、行业的集体谈判。

(四) 《法律援助服务合同》约定的其它事务。

第十条 签约单位承办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按下列要求指派承办律师:

(一) 一人案件或者九人以下集体争议,指派一名律师办理。

(二)十人以上集体争议,可以指派二名至三名律师办理。

签约单位可以根据集体争议的实际情况,向市总工会申请增加承办律师。

第十一条 凡属重大、复杂、疑难的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签约单位应当经集体讨论后,确定具体承办方案。

第十二条 签约单位在同一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中,不得同时为劳资双方提供代理服务。否则,应当按照“首托在先”原则,由接受委托在后的一方退避代理。

依前款规定,签约单位决定退避代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应当自发现退避事由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市总工会报告,并协助做好工作转接。

第十三条 承办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的律师(下称“承办律师”),应当自所在签约单位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委托书》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

人民法院,并办理阅卷手续。

第十四条 承办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受援人代写调解书和仲裁、诉讼的法律文书;办理仲裁、诉讼程序中的相关手续。

(二)依法取证。

(三)参加调解、仲裁、诉讼活动,履行代理责任。

(四)在集体谈判中,为受援人一方提供专业服务。 承办律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持职业操守,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会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五条 经调解、仲裁、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承办律师应当在案件办结之后出具《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包括案件分析、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等内容,经由承办律师签名并加盖签约单位公章后,依照本制度规定报送市总工会。

第十六条 受援人有权了解承办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进展情况。有权投诉履职不力的承办律师。

市总工会可以根据受援人的有效投诉,要求签约单位更换承办律师。

第十七条 签约单位发现受援人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市总工会报告,并有权要求市总工会终止对其提供的法律援助,或者做出其他处理:

(一)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隐瞒案件重要事实,或者提供伪证、假证的。

(三)未经市总工会同意,另行委托代理人的。

(四)无法联系,不能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

(五)其他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十八条 签约单位应当自承办律师将案件办结后十五日内,向市总工会提交下列案件材料:

(一)《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委托书》复印件。

(二)仲裁申请书、起诉书、上诉状或者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复印件。

(三)仲裁裁决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调解书复印件。

(四)结案报告、集体谈判工作报告

(五)与所承办的案件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 受援人就工会法律援助的仲裁、诉讼案件起诉、上诉、应诉的,承办律师不论是否会得到市总工会的再委托,都应当主动提示受援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递交起诉书、上诉状、答辩状。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服务合同》期满,签约单位承办的案件尚未办结的,应当继续履行相关代理业务,直至该案件在本程序内办结。市总工会决定将案件转交其他签约单位承办的,原签约单位及其承办律师应当做好案件移交工作。

深圳法律援助 第四篇_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实施办法

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实施办法

(共2项)

编 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45575065-6-2001 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批 45575065-6-2002 法律援助办案补助审核

45575065-6-200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批。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发布)第四条、第五条;

(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三)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2月29日颁布)第三、四、七条。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区审理或者处理;

(二)符合本市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侦查机关被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自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供经济状况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前六个月平均月工资在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以下的劳动者,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供经济状况证明,但应当提供收入水平证明。

(三)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范围,或者申请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的;

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

3.申诉案件未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重新立案的;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的; 5.申请相对人不明确,或者无法提供申请相对人详细住所的;

6.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依同一理由申请法律援助的。

法律依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

(四)申请辅助性法律援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经济状况高于本市经济困难标准,但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水平;

2、申请事项符合《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辅助性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3、争议标的不低于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依据:《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状况证明;

(三)与申请事项和请求相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依据:《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法律援助申请表》,表格由区法律援助处免费提供。 七、申请受理机关

区法律援助处。

法律依据:《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区法律援助处。

法律依据:《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九、审批程序

提出申请→申请的受理与审查→审批 十、内部流程 (一)提出申请:

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和材料进行审查: (1)对符合条件的,指导其填写有关表格 (2)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理由和解决途径

(3)对申请材料不全而无法审查的,告知其应补充的材料 2、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案卷交审核人审核。 (二)申请的受理与审查: 1、审查申请人以下事项: (1)身份证明或代理权证明 (2)经济困难证明

(3)申请的事项和请求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是否属于本法援机构管辖范围

2、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登记;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补交材料;无法补交的,不予受理;

3、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领导审批。 (三)申请的审批:

1、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批准援助,向申请人发出法律援助通知书; 2、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决定不予援助,向申请人发出不予援助【深圳法律援助】

通知书。

十一、审批时限 五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十二、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法律援助通知书》,有效期同法律援助服务期。

法律依据:《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十三、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依据:《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四、收费 无。

法律依据:《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

十五、年审 无。

十六、法律救济

【深圳法律援助】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批实施流程图(外部)

填写申请书

深圳法律援助 第五篇_深圳劳动律师浅析: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

深圳劳动律师浅析: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

1、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重合时能否同时获得赔偿?

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为例。

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两种伤害最为常见的一种重合,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定。实践中部分省市规定,劳动者可以得到双重赔偿,有些省市自治区,却规定了不能得到双重赔偿,而是类似地规定了交通事故赔偿额不足的工伤保险应当补足差额。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2、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何异同?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的是诸如《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工伤赔偿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性工伤赔偿法规或规章,属于劳动法律范畴。

3、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在索赔对象方面有何区别?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赔偿款都是由侵权人或加害人本人来承担。 而在工伤赔偿中,很多项目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例如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中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少部分款项,例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至6级的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4、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发生重合时,对伤者而言,走哪种等级索赔更划算? 一般来说,对于同一种伤情,工伤伤残等级要比交通事故等的伤残等级更有利于伤者。

比如说同样是脾切除,按照工伤属于6级或7级(以35岁为界,35岁以下是6级),而按照交通事故评残只能评为8级伤残。再比如同样是手掌骨折,按照工伤可评为10级,而按交通事故评残可能根本评不上级别。

无法区分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伤者及其家属在选择是按照工伤程序来进行赔偿还是选择按照人身损害来进行索赔,需要进行事先准确计算。如果按照工伤计算赔偿的更多,那就按照工伤程序进行;如果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更多,那就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进行诉讼解决。

5、后续治疗费的承担之别

受伤后,首次治疗费承担大多无异议,可间隔一段时间后进行后续治疗,其费用负担往往引发纠纷。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后续治疗费由侵权人或加害人来承担没有任何异议。而在工伤赔偿中,5至10级伤残的伤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二次手术费等后续治疗费一般都由伤者自己来承担。

一般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职工就和原单位不存在任何关系了,工伤二次手术费(一般为取内固定物钢板费用)由工伤者自己出。因为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法律规定了工伤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里面就包括了后续治疗费,而后续治疗费里面就包括了二次手术费用。

6、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只要存在伤残等级就会有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而工伤赔偿没有精神抚慰金一说,如果在工伤赔偿中,伤者及其家属一方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提出精神抚慰金,则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一般不会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

7、过错程度、户籍、时效及法援之别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都会涉及过错责任分担,按照侵权双方过错大小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比例。而工伤不存在过错问题,只要是属于工伤,国家或单位要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或补偿,工伤者本人不承担任何损失。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赔偿额存在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区别,而且城镇户籍往往赔偿额超过农村户籍的两倍以上,相差悬殊。而在工伤赔偿中,则没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任何区别。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诉讼时效是1年,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而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也是一年,伤者及其家属应在受伤害或职业病鉴定后1年之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后,何时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赔偿,法律对此不严格执行一年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规定,根据具体情况掌握。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政府一般不提供法律援助。而在工伤索赔中,只要伤者愿意向政府申请,一般都会得到法律援助的支持,政府会为其提供免费的律师服务。

深圳法律援助 第六篇_司法公益活动策划

XX区2015年“司法进社区,助力中国梦”

公益系列活动方案

前言

法治为深圳的飞速发展、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在深圳,司法机构和社会服务组织努力地探索和实践着全民普法的有效途径。构建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就是让法律深入社区、深入人心的最有效途径之一。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被广东省政府纳入新一轮的发展规划,成为推进新一轮解放思想和争当科学发展排头兵的重要举措。

开展法律服务公益活动,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是一项富有开拓性的系统工程,对法制事业的发展、为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坚实的群众基础,意义深远。

指导思想

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就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出部署。意见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有效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大力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国情、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

法律服务需求,努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深圳法律援助】

活动方案的基本思路

积极开展各类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团结友爱、积极进取、服务群众的新风,促进社会服务保障体系的完善,为社会公益事业、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有效地推进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为更好开展和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我们在XX区率先策划、发起、组织、筹办一系列法制宣传公益活动,采取点面结合的宣传策略,适应现代社会对信息接受的新要求,以新颖、实效、创新、互动为基本要求,拓展法制宣传活动新思维,使法制宣传深入人心,谱写XX区法制宣传工作的时代精神。

活动策划与实施

活动主题一

“法律故事搬上社区舞台”活动

活动意义

举办“法律故事微创作”征集活动,对于开展法律服务公益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一、如何思索每一个法律事件背后的意义?通过社会最新刑事案件、法治事件为基础,还原真相,剖析当事人心理,以真实、感性为基调,让观众深入了解,关注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层面。

二、为开展丰富司法文艺活动提供更多素材、资源。在文艺汇演中,演出具有法治精神的节目,通过各种节目形式宣传法治。

一、活动实施步骤及奖项安排

1、前期宣传(2014年8月)

2、报名,征集作品(2014年8-9月)

3、评选阶段(2014年9月)

4、颁奖、创作推广(2014年9-10月)

5、社会效应收集

二、作品要求

1、积极向上、健康正义

2、有启迪、警示作用

3、以微小说为主,300-1000字

4、反映法律事件,虚构/非虚构均可

三、活动宣传配合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42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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