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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法

时间:2017-12-04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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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法 第一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三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利。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四章 税收优惠【新所得税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批准。

新所得税法 第二篇_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汇总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汇总解读

第一章 总则

注:黑体字部份为《所得税法》内容,实施条例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实施条例内容: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解读:本条主要界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问题;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中所界定的纳税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外商投资所得税法中所界定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与老法相比,新法对纳税人的界定更具概括性,外延也更大;如引用了“组织”的概念;通过引入这个概念,使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规定更加抽象、更加全面、更加简洁、更加严谨;

另外,新法也首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外一致。

税收筹划思路:一是如要规避企业所得税尽量将企业注册在企业所得税税率比境内低的境外或地区;二是注册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不仅只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可以按营业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各地对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征收个税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税务机关主要采取核定征收或带征的办法进行税款征收;如根据财税[20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中对中介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10%-30%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于中介行业的利润较高,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节税效果较理想。 例: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实施条例内容: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生产经营活动,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解读:本条主要解释了什么是居民企业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与个人所得税中的对境内有住所、无住所的个人分别情况征税有些类似;判断一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一要看是否注册地为中国境内,二是如果不在中国境内注册,如果其实际管理机构(有效的管理中心、控制管理中心、董事会场所)。在中国境内,也应看作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的基本核心,就是它在外国依照法律制设立的,而它的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一种情况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如外国代表处、办事处,一种情况不设立机构如一些外国人在中国获得特许权使用费、红利、利润、转让资产等等。

税收筹划思路:一是实际管理机构要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国家或地区;二是要研究具备实际管理机构的标准和条件。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内容: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新所得税法】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财产等。

解读:本条主要界定了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问题。

对居民企业的征税范围不但来源于境内所得,还要来源于境外所得,作为全部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居民企业为无限纳税人,当然,对于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在计算上有个扣除的问题。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不但对境内所得征税,对发生在境外,但是与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也作为非居民企业缴纳所得税的范围。比如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这个代表处不但为国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服务,而且它在境外的机构做一些辅助工作,这部分有实际联系所得,虽然在欧美取得的,但是与境内设立的机构有联系的,这部分所得税也作为征税所得税征收范围。

非居民企业没有设立机构,或者设立机构取得所得,与所设的机构没有实际联系,对这部分来源只是针对境内所得缴纳所得税。所以,它们的区别一个在无限,境外就是有限的,看你的来源、

对象有没有联系,有联系的境外也拿,没有联系的只是针对境内。

税收筹划思路:一是尽可能注册非居民企业(如香港企业对境外收入不征税);二是注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收入尽可能与机构场所没有联系。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解读:本条主要界定所得税税率的问题。

税率的确定是税法的核心问题。所得税税率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税率。由于比例税率简单明了,透明度高,负担平均,计算简便,便于征收。世界上大多国家均实行比例税率。

税率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原则:世界各国的公司税率(多数>28%,周边14个国家>30%)水平;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的力度;•保持利益格局不作大的调整;保持对外商投资的一定吸引力。

税率水平

国际上的适中偏低水平

统计100个国家,65个在27%以上,78个在25%以上

周边19个国家,13个在27%以上,15个在25%以上

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按现行税制测算,全国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税负为23.16%,其中,内资企业为25.47%,外资企业为15.43%,内资企业比外资企业高10个百分点。新税法实施后,法定税率为25%,考虑新税法对基础设施投资、高新技术、综合利用等企业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优惠,全国平均实际税负还会更

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较多,也比较混乱。内资企业法定税率是33%。同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较低者还有18%和27%两档低税率。另外,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加地方所得税3%。同时,外资企业还有15%、24%的区域优惠税率。

税收筹划思路:将收益和利润延期到2008年1月。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实施条例内容: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所称亏损,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解读:本条主要界定了应纳税所得额即税基的概念。

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计算公式列表的方式进行分别表述。

税基的计算基本遵循了原内外资所得税政策有关税基核算的基本原理。为了便于税源控制,在确认收入的时候,在计算税基的时候,采取了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及再减去免税收入,再进行各项扣除和抵免的思路,确认应税收入。这样,有利于对免税收入进行管理,也有利于贯彻部分免税所得弥补亏损政策,避免企业分解收入,对税收和财务管理都很有效。

税收筹划要点:

一是利用年度之间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将收入在年度之间进行有效的分配;二是尽可能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多争取不征税项目收入、免税收入;三是用足用好各种税前扣除财务税收政策,争取多税前扣除。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实施条例内容:

新所得税法 第三篇_新企业所得税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

供稿:延吉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内容提要】本章共四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是规定一些有关企业所得税法的原则问题,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纳税人的种类划分、应纳税的所得范围(纳税对象、税基)以及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等。这些内容都是属于统领全法的纲领性内容和税收基本要素,因此作为第一章“总则"的内容/。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单位。纳税人范围的界定,直接体现到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程度,它是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要素之一,为此,本法第一条就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于本法。”

与原税法相比,本法对纳税人的定义作了较大的改进。根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内资企业以独立核算来界定纳税人,并要求同时具备:(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3)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我国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虽然对纳税人规定了三个条件,但由于缺

少有限责任或自负盈亏的实质性条款,背离了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的原则;存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划分不清的问题。此外,确定纳税人的三个条件在实际工作上存在不好操作的问题,致使纳税人的范围可以人为扩大或缩小,增加了执法的难度。与原内资企业法不同的是,原外资企业法则以依法注册登记来界定纳税人,其实质就是承担有限责任或者自负盈亏,基本是以法人作为外资企业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在国际上,对企业征收所得税一般采用公司法人所得税的形式。以公司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有利于合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目前公司法、法已经出台,一般说来,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理应由总公司汇总纳税,由总公司完全承担纳税责任。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中国的市场主体也要逐步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来规范,对于没有法人资格而属于自然人性质的独资私营企业,应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实体,有利于在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划定合理界限。实行法人税制,有利于实施消除重复征税的所得税一体化措施。可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基本一致,便于国际比较。

鉴此,本法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存在的各种形式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中“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主要是指:(1)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2)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3)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4)除上述所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此外,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无法明确区分,并且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为避免重复征税,本法规定了这类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为主体,不属于企业,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为此,本法在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但是,一人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要明确区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以及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定义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与该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密切相关。由于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主权的行使一般要遵从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因此,一国的税收管辖权在征税范围问题上也必须遵从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具体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根据属地原则,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

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根据属人原则,一国有权对本国企业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这笔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

为合理界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范围,本法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采用了较为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并在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判定是否属于居民企业的标准一般有:登记注册地标准、生产经营地标准、实际控制管理地标准或多标准相结合等判定标准。

(一)登记注册地标准

在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的国家,是以企业是否在本国各级政府登记注册为依据,确定该企业是否为本国居民企业。依据这一标准,凡依本国法律在本国登记注册的企业,不论其总机构、管理和控制中心是否设在本国,也不论其投资者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可认定其为本国居民,对其所得行使课税权。而如果一家企业没有在本国注册,就不能确认其为本国居民企业,因而本国政府也就不能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ntemalRevenue Code)第770l节(a)项规定,在美国依法注册登记设立的公司,应就世界范围内的所得承担纳税义务。而不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外国公司仅就在美国境内从事贸易和经营活动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或特定的投资所得承担纳税义务。除美国以外,瑞典、墨西哥、英国、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印度、泰国等也采取登记注册地标准确定法人的居民身份。由于法人的注册成立地是唯一的,因此采用法人注册登记地标准的优点在于便于识别法人的居民身份,但其缺点在于容易产生法律规避现象。目前,有许多跨国公司为了逃避所在国的税收负担,转而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以规避有关国家的税收管辖权。

(二)总机构地标准

此标准以企业的总机构是否设在本国境内为依据来确定其是否为本国居民企业。总机构是指企业进行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和统一核算盈亏的总公司或总店。法国、新西兰、日本均采用了总机构地标准。法国税法规定,凡总公司设在国内的为本国居民企业,总公司不在国内的为外国居民企业。日本税法规定,凡在日本设有总机构、总店或总事务所的公司即为日本税法上的居民企业。

(三)管理机构地标准(又称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依据这一标准,凡企业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设在本国的,即视为本国居民企业。所谓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是指作出和形成企业的经营管理重大决定和决策的地点,具体是指企业的董事会所在地或董事会有关经营决策会议的召集地,它不同于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管理机构所在地。采取这一标准的国家有英国、德国、加拿大、阿根廷、埃及、马来西亚、爱尔兰、卢森堡等。在这一标准的确立上,最被人广泛引用的经典判例是英国法院在1906年审理的“比尔斯联合采矿有限公司诉荷奥"一案。通过该案,英国税法确定了管理机构地标准:判定企业居民身份的标准在于其实际的“管理及支配中心”是否在英国境内,即以董事会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公司账簿的保管场所和召开股东大会的场所为判定依据。但管理机构地标准也存在一些弊端,有些企业任意设立主要的经营管理和控制中心以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为此,英国1988年《财政法》(Finance Act)

第66节规定,1988年3月15日以后在 英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均为英国的居民公司。

除以上几种最为常见的确定居民企业的标准外,少数国家还同时或单独采用主要经营活动地标准、控股权标准。主要经营活动地标准以公司经营业务的数量

新所得税法 第四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明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施行后,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但没有明确与上述两项法律制度密切相关的其它规章是否同时废止。

新企业所得税法共计60条,仅为原则性规定,所以法令公布后,很多问题都存在争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明确与原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衔接事项,并就社会重点关注的税前费用扣除、涉外企业优惠、关联交易、等内容进行全面阐述。

如何充分对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进行解读,都是摆在企业面前急需要解决的难题。现将我所了解的知识对新旧企业所得税的不同进行了大致分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中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指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是指旧企业所得税法外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指旧企业所税法内资企业所得的规定。

第一单元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所得税纳税扣除项目之差异比较

1、对于工资支出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2、对于福利费支出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第709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它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它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三)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扣除的2%,14%,1.5%。计算扣除。

3、对于公益性捐赠支出规定

—从旧法的3%变成了12%;

—公益性捐赠标准的判断基数从旧法的应纳税所得额变成了年度会计利润;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务税务总局1995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

批复”对此作了进一步说明:上述捐赠(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4、对于广告费支出规定

—广告费的扣除标准从旧法的2%、8%、25%以及特定期间全额扣除的多标准变成了统一的15%的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十)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它支出。”因此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只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单据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同时第四十一条对广告费税前扣除规定了条件限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5、对于业务招待费支出规定

—业务招待费从旧法的在一定比例内扣除变成了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一)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二)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6、对资产的税务处理扣除具体规定及具体扣除范围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398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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