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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需要我们紧跟国家政策和总局推进的步伐,通盘考虑,逐步从“分户到人”的税收管

时间:2017-11-23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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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需要我们紧跟国家政策和总局推进的步伐,通盘考虑,逐步从“分户到人”的税收管 第一篇_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和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务人员行为,促进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工作制度。

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第六条 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

第七条 对分管纳税人进行税款催报催缴;掌握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欠税纳税人的资产处理等情况;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各类异常发票进行实地核查;

督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第八条 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按照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及时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相关信息,建立所管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信息资料及时进行整理、更新和存储,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条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所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管户责任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要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认真落实各项纳税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的,要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轮换制度,具体轮换的时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税收管理员开展下户调查、宣传送达等各类管理服务工作时,应按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计划进行,避免重复下户,注重减轻纳税人负担;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和税务约谈时,一般不少于两人;送达税务文书时,要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在加强税源管理、实施纳税评估时,要将案头分析与下户实地调查工作相结合,案头分析与实地调查结果要提交工作报告并作为工作底稿归档。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等违章行为的;

未按期申报纳税、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或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的;

欠税纳税人处理资产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未按规定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并向税务机关报告账户资料的;

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表》和会计核算软件说明书的;

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器具及申报纳税的;

经纳税评估发现申报不实或税收定额不合理的;

发现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及跨区经营的;

经调查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

纳税人有违章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发现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结算价款、费用等行为的; 其他税收违章行为。

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提出工作建议并由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

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税务检查的。【这就需要我们紧跟国家政策和总局推进的步伐,通盘考虑,逐步从“分户到人”的税收管】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与监督,定期听取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汇报,研究分析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管户”工作经验,组织信息交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第十九条 基层税务机关要充实税收管理员力量,选拔熟悉税收业务、具备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知识、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的税务人员担任税收管理员。

第二十条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注重提高其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水平和评估分析能力,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素质。

第二十一条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的考核,通过能级管理等激励机制,鼓励其增长才干,积累经验,成为税源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构成违纪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就需要我们紧跟国家政策和总局推进的步伐,通盘考虑,逐步从“分户到人”的税收管 第二篇_《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三日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这就需要我们紧跟国家政策和总局推进的步伐,通盘考虑,逐步从“分户到人”的税收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

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二章 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

关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 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第十五条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

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六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这就需要我们紧跟国家政策和总局推进的步伐,通盘考虑,逐步从“分户到人”的税收管】

第三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第二十二条 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二)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的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

这就需要我们紧跟国家政策和总局推进的步伐,通盘考虑,逐步从“分户到人”的税收管 第三篇_跨境电商国家政策

跨境电商国家政策汇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沈冰

目录

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 2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

的公告 ............................................................................................. 8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 10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

告) ............................................................................................... 14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

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 15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

告) ............................................................................................... 18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8月21日

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外汇局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于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拓展外贸营销网络、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加快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政策

(一)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分为三类: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

商务出口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主体要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在政策未实施地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在政策实施地区被确认为经营主体。

(二)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三)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

(四)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管。

(五)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应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

务的监管力度。

(六)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七)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二、实施要求

(一)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制订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扩大出口的实施方案,并切实履行指导、督查和监管责任,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上报。要积极引导经营主体坚持以质取胜,注重培育品牌;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建立涵盖经营主体和电子商务出口全流程的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商务、海关、国税、工商、检验检疫、外汇等部门信息共享;加强信用评价体系、商品质量监管体系、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确保电子商务出口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对政策实施进行指导,定期开展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不断完善。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快跨境电子商务通

关试点建设,加快电子口岸结汇、退税系统与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系统对接。

三、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所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是指我国出口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境外零售商品,主要以邮寄、快递等形式送达的经营行为,即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对消费者出口。

(二)我国出口企业与外国批发商和零售商通过互联网线上进行产品展示和交易,线下按一般贸易等方式完成的货物出口,即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对企业出口,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仍按照现行有关贸易政策执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有关政策另行研究。

这就需要我们紧跟国家政策和总局推进的步伐,通盘考虑,逐步从“分户到人”的税收管 第四篇_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2011年12月1日在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明确要求 抓好落实 切实提高所得税管理水平

——在2011年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王力

(2011年12月1日)

同志们:

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今天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局党组的工作部署,回顾总结2011年所得税工作,分析形势,明确要求,研究部署2012年所得税工作任务。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与会同志讨论。

一、一年来所得税工作回顾

【这就需要我们紧跟国家政策和总局推进的步伐,通盘考虑,逐步从“分户到人”的税收管】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一年来,各级所得税管理部门按照总局党组的工作部署,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采取切实有力的工作措施,加强和改进所得税管理,取得了新的工作成效。

(一)依法组织所得税收入,聚财功能进一步增强

今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总局党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政策,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积极实施结构性减税的基础上,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建立重点税源联系制度,规范中小企业日常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评估,抓好预缴汇缴税款入库,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狠抓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落实股权转让、利息股息、限售股转让等非劳动所得征管要求,实现了所得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今年前10个月,全国企业所得税共组织入库18714.8亿元,同比增长34.0%,增收4753.5亿元;全国个人所得税共组织入库5180.1亿元,同比增长31.2%,增收1272.7亿元。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从2010年的25.1%提高到目前的28.8%。企业所得税收入接近占据榜首的增值税,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二大税种。增收规模位居各税种之首。北京、上海、天津、西藏等省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收入超过增值税收入规模。个人所得税增收规模首次突破千亿元,成为重要的税收收入来源。所得税收入的快速增长,增强了税收的聚财功能,为完成全年税收工作任务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新税法贯彻落实成效显著

去年,总局向国务院上报了《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报告》,国务院领导批

示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制定近期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今年初,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经过多次研究,反复测算论证,起草上报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6月份二次审议通过,颁布实施。与此前历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相比,这次改革内容最多,减税力度最大。不仅大幅度提高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还简化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级次,优化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延长了申报纳税时间。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公布后,各级税务机关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积极行动、周密部署,扎实做好新税法贯彻落实工作。一是及时做好贯彻落实准备。在9月1日新税法正式实施前,总局下发相应配套文件,组织召开贯彻落实工作会议,全面部署相关工作,及时完成统一推广软件修改升级工作。各地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制定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对税务干部和扣缴义务人培训工作,及时修改征管软件,协助扣缴单位升级软件,认真开展调研测算,做好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调减工作。河北、宁波、湖南、海南、西藏、宁夏地税局向省政府作了专门汇报。吉林、安徽、湖北、大连地税局主要领导参加本地新税法贯彻工作会议并在会上讲话。浙江、北京、河北、大连、江苏、山东、青岛、湖南、陕西地税局制定了详尽细致工作方案,保证新税法平稳运行。二是大力开展宣传辅导。总局两次发布答记者问,在总局网站设立专栏,印制下发120万册学习宣传手册,对新税法及相关政策衔接规定进行解读。各地与当地电视台、广播、网络、报纸等主流媒体密切合作,采取新闻通气会、实时访谈、在线答疑等形式,开展新税法宣传辅导,及时向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发布政策衔接的操作性规定和注意事项。江西、河南、深圳地税局印发了本地宣传材料,北京、上海、天津地税局加印了总局下发的宣传手册,四川、重庆地税局主要领导参加宣传活动,山西、黑龙江、广西、云南、贵州、新疆地税局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开展宣传。三是密切跟踪运行情况。总局和各地全力以赴、密切跟踪监测,广大税务干部及时辅导、督促扣缴义务人按规定代扣税款。积极应对媒体反映的问题,查找工作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解答纳税人的疑问,加强新税法实施的舆论引导。北京、上海、广东地税局领导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新税法运行情况。青岛、厦门、深圳地税局及时回应纳税人诉求,解决纳税人执行新税法遇到的困难。

从目前实施总体情况看,新税法运行平稳,政策效果初步显现。初步预计今年9至12月份因实施新税法将减少税收收入约600亿元,相应增加了居民可支配收入。改革后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减少约6000万人。全国有900多万个体户税负下降,平均降幅在40%。总体上看,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改革力度大,受益面广,回应了社会的强烈诉求,兑【这就需要我们紧跟国家政策和总局推进的步伐,通盘考虑,逐步从“分户到人”的税收管】

现了年初国务院领导提出的“政府为老百姓办的第一件实事”的郑重承诺,对有效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具有重要意义,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三)积极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控经济作用进一步增强

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扩内需、转方式、调结构、保民生”的决策部署,及时解决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中反映的问题,不断进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较好地发挥了企业所得税在促进公平竞争,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总局及时明确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国债投资业务、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的所得税处理,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基。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各项优惠政策,有力支持了国家鼓励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发展。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微企业所得税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研究提出延长实施并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措施,缓解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政策,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继续实施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完善新办文化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和石油开采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为加快实施企业“走出去”战略提供政策支持。完善农产品初加工目录和农林牧渔业优惠口径,支持农业发展,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各地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费、综合利用资源、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农业生产经营项目等所得税优惠政策,建立完善政策执行效应反馈机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了各项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深入推进专业化管理,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

各级税务机关继续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管理“二十四字”工作要求,坚持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深入推进专业化管理。

【这就需要我们紧跟国家政策和总局推进的步伐,通盘考虑,逐步从“分户到人”的税收管】

一是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制定下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出台了石油天然气等第二批7个行业管理操作指南,第三批行业管理指南也在按计划组织编写。制定下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认定居民企业等管理办法,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浙江、湖北、湖南、四川、重庆、陕西等国税局和江苏、安徽、湖南、云南、宁夏、宁波等地税局结合实际,制定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操作规程、会计与税法差异调整操作指南、汇算

清缴后续审核办法、优惠政策管理等具体实施办法,为规范所得税操作流程、深入推进专业化管理打下了扎实基础。

二是认真落实“二十四字”工作要求。上海、江苏、安徽、河南、广东、青岛国税局和山东、广东地税局,结合所得税工作特点,积极主动融入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扎实推进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河北、山西、江苏、福建、云南、厦门等国税局和辽宁、浙江、湖北、四川、甘肃、新疆等地税局,树立风险管理理念,按照分规模、分行业、分事项管理的要求,大力推进分类管理。山东、江西、贵州、广西、宁波、厦门等国税局和河北、山东、陕西、大连、厦门、青岛等地税局积极开展所得税申报与增值税申报比对,加强资产损失审批、备案和实地核查,有效核实税基。北京、天津、吉林、上海、浙江、山东、江西等国税局和黑龙江、重庆、贵州、陕西等地税局,积极参与总局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指南编写。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江西、四川、广西、宁波等国税局和北京、山西、黑龙江、江西、湖北、海南、重庆等地税局结合当地行业特点,以建立行业评估模型和开展行业评估为主线,联合建模和独立建模相结合,深入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天津、辽宁、湖南、宁波、深圳等国税局和吉林、江苏、河南、青岛、深圳等地税局建立汇算清缴复审机制,强化汇缴管理。

三是切实加强日常事项管理。辽宁、宁夏、新疆、大连等国税局和安徽、江西、河南、海南、贵州、青海等地税局针对资产损失管理方式的变化,专门设计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和清单申报表,提出后续管理的要求,加强资产损失管理。河北、河南、海南、云南、甘肃、青海、西藏等国税局和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福建、广西、宁夏、大连、厦门等地税局加强所得税优惠前臵认定,实行分户、分项目优惠管理台账,开展实地核查,规范优惠政策执行。

(五)重点加强对高收入者管理,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逐步夯实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管理“四一三”工作思路,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一是明确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思路。4月12日,总局在江西召开部分省市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座谈会,肖捷局长亲自到会,听取各地意见,并对加强高所收入者税收征管提出新的明确要求。根据会议精神,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进一步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收入者征管的工作思路,全面部署了各项征管工作。各地结合实际,总结经验,确定了本地区管理思路,甘肃等省市还以省政府的名义发文进行部署。二是完善高收入者征管措施。总局积极研究律师事务所查账征收措施和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征管措施。浙江、大连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查帐征收管理,江苏、黑龙江、山东

部分地市积极探索制定股息、红利所得征管措施,取得一定的进展。三是继续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各地继续深入贯彻落实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积极与工商管理部门协调,加强信息传递和税收前臵管理,依法开展计税依据审核评估。青岛、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宁波地税局工作成效显著,河南、湖北、广西、重庆、贵州等地税局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取得了新突破。切实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税工作,纠正了部分地区限售股征税返还地方分成的做法,维护了税法的统一。四是逐步夯实征管基础。各地继续大力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明细申报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目前,全国共有570万户扣缴义务人实现明细申报,涉及1.8亿纳税人。江苏、厦门、青岛地税局积极利用申报数据开展分析比对和纳税评估,北京、天津、大连、上海、浙江、广东、深圳、重庆等省市地税局基本实现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辽宁、河南、福建、广西、四川地税局的工作也取得了新的突破性进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再上新台阶,全国共有315万纳税人办理201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同比增加46万多人,增长17%。继续推进为实现明细申报的纳税人直接开具完税证明工作,全国共开具完税证明约6800万份,比去年增加800万份。上海、广东、江苏、北京、山东、天津地税局开具份数较多,浙江、青岛、厦门、宁波等省市地税局开通了网络、自助终端,方便纳税人对纳税情况进行查询打印。

(六)大力实施信息管税,所得税信息化建设取得新进展

按照“信息管税”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所得税信息化建设。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工作稳步推进。按照金税三期总体设计,研究起草金税三期框架下的企业所得税业务需求,推动所得税业务与技术的有机融合。全面上线运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开展总分机构征管数据上传、清分、比对。截止11月底,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涵盖18379个总机构和87474个分支机构,总机构分配税款273.43亿元。加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考核,初步实现总分机构征管信息在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即时互通和共享。北京、吉林、安徽、福建、海南、甘肃、青岛、深圳等国税局和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宁波、深圳等地税局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企业所得税管理监控系统和后续管理系统,建设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软件,加强对所得税税源风险分析识别,完善电子台账管理,实现税款征收、台账建设和风险管理、决策分析有效衔接,加强企业所得税全方位立体式管理。

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取得新进展。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范围,吉林、甘肃开始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目前全国共有21个省市60万户扣缴义务人使用总局推广应用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涵盖3500万纳税

这就需要我们紧跟国家政策和总局推进的步伐,通盘考虑,逐步从“分户到人”的税收管 第五篇_2016市国税局工作总结

市国税局工作总结

xxxx年是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之年,也是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全面启动之年。今年来,在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国税系统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依法组织税收收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收征管、加强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成绩。

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海洋经济发展

xxxx年以来,我局充分宣传、研究和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依法放大政策效应,给创业、投资、发展以最大的税收空间,在大力培植战略新兴产业、升级现代服务业、推动舟山群岛新区“四岛一城”建设方面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强化宣传辅导,提高税收政策的引导力

一是做好“一个基地、两个平台、三支队伍”的建设。立足商会业余税校基地,全年共对200余家企业开展了3期培训辅导;借助税务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这两个平台,分发各类优惠税收政策汇编千余册;依靠驻格税官、办税大厅工作人员、舟山晚报小记者团这三支队伍,在社区、基层、学校开展第21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提升了税收宣传的吸引力。二是紧密联系当地媒体。通过做好舟山日报“国税之窗”的组稿工作,密切联系“舟视新闻”、“行风热线”、“一把手廉政访谈”等栏目,及时报道了“两服务”调研、“营改增”试点等重要工作举措,扩大了宣传的影响力。三是深化国税网站建设。依托内外网同步开放的12366知识库,发布各类政策解读200余条,解答纳税人涉税咨询120条,增强了宣传的渗透力。

(二)优化税收举措,增强落实政策的能效度

一是全面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继续落实好推动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实施意见“80条”、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46条”等政策措施;落实起征点提高政策,使全市24185户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受益,据测算全年共计减免税款4504万元,受惠面达91%;全年办理各类减免24528万元,给我市的海洋经济发展和新区建设提供税收政策支撑。认真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特别是在做好货物运输业“营改增”方面成绩突出,得到了市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二是贯彻出口退(免)税政策。全年共计办理出口退(免)税44.56亿元。不断加快出口退税审批进度,对11家A类出口企业实行“当月审核,当月退税”,促进了资质优良外贸企业的发展。同时继续推行船舶制造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今年累计已为船舶企业办理先退税9.85亿元,有力支持了该行业的转型升级。

(三)深化调研分析,加强建言献策的针对性

围绕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四岛一城”的新格局,在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到实处的同时,主动调研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为地方党委政府出谋划策,并积极向总局、省局争取有利于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是系统梳理研究了有关海洋经济发展、综合保税港区建设的相关政策,并形成了《财税支持舟山群岛新区发展的建议》上报,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了参考。二是扎实开展了“营改增”试点的调研,特别是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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