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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简分流,最高院

时间:2017-11-22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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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简分流,最高院 第一篇_也谈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季桥龙 张传军)

也谈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

季桥龙 张传军

上传时间:2004-10-5

目前,繁简分流只是法院约定俗成的用语,但如何定义繁简分流,并无统一认识。当前各地法院的改革尝试实际上是把繁简分流作为法院管理措施来对待的,是审判管理工作的一道工序,而不是一个法律程序。现今所采取的繁简分流还是停留在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审判资源严重不足,办案人手相当紧缺的情况下,法院为尽快审结案件不得已而采取的办法。因此,当前各地法院比较普遍的做法是:一律先按简易程序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情复杂、取证困难或其他原因,难以在3个月内审结的,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原承办法官作为主审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有少数法院试行由审判庭庭长或准备法官先进行初步审查或庭前准备,根据案情或性质决定适用何种程序并分派法官。但是我国法律没有对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进行限定,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界限模糊,适用何种程序审理完全由法院或法官自行决定,而且任意性较大。如由于各地法院的工作量大小不同,存在部分基层法院对所有初审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或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极端现象,并没有很好地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

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始于将简单案件从复杂案件的分离。世界各国在案件繁简分流方面都作出了很大的努力,根据各国繁简分流的实践,大致可以分为四大类: 1、金钱案件的繁简分流。在立法体例上,国际通行的做法是以诉讼标的价额作为划分简易程序的主要标准。第一审程序中,争议价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按简易程序审理;争议价额在一定限额以上的,按普通程序审理。2、根据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性质或类型的繁简分流。这种确定繁简案件的标准不是诉讼请求的金额,而是案件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或类型,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和社会调控目标。3、以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确定的繁简分流。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属诉讼契约,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合意来选择案件的繁简程序。4、程序性事项与实质性问题的分流。除总体意义上对案件繁简分流外,还可将普通程序案件的程序性事项从诸多实体性问题中分离出来,以加速对实质性问题的集中审理。

我国对案件繁简分流的规定尚不明确,各地法院的做法也各异。笔者认为,繁简分流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问题,要切实做到繁简分流,关键在于如何合理地界定案件的繁简标准,什么样的案件属于“繁案”,什么样的案件又属于“简案”?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这都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上述各国关于繁简分流的几种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并不能绝对化。就拿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来说,很多法院都是规定一个具体标准(限额),案件标的额在这个标准以下的就属于简单案件,在这个标准以上的则属于繁案。这个划分标准显然不尽合理,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与案件的难易程序并无必然的逻辑关系。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案件标的额较大,但案情和相关法律关系却极其简单的情形,如银行贷款案件。同样也会遇到案件标的额额不大,但案情却相当复杂的情形。再如,根据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或类型来分类,也不够科学合理,即使是涉及到同一法律关系,而案情也会千变万化,不能简单地将之归为一类。因此说,繁案和简案并没有固定的划分标准,而应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判断案件的难易程度,从而决定繁简分流。笔者认为当前比较可行的做法是,

可以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尤其是扩大独任制审理案件的范围。案件在立案受理阶段,根据原告的起诉内容及案件涉及的初步法律关系,原则性确定案件的难易程度,将案件粗略地进行繁简分流,在以后的审理中根据具体情况再进行调整,如在审理中发现案情并非当初立案时想象的那么简单,便可以适时地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同时对法官也可进行合理地分流,如将那些法学理论基础好、审判经验丰富、处理案件能力强的法官选拔出来专门审理难度较大的“繁案”,而让那些业务能力还不是很强的法官专职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简案”,从而实现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同时也可以节省法院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缓解当前案件日益增多而审判人手却日趋紧张的压力,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繁简分流,最高院 第二篇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5-06-12 08:18:55

法释〔201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5日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 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十一条 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

第十二条 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 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

繁简分流,最高院 第三篇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4〕2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切实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推动人民法庭工作不断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准确把握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1.正确认识新形势。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要求,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基层的基层”,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必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遇到更多复杂的问题,承担更加艰巨的任务。

2.深刻理解新任务。人民法庭要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落实便民利民举措,因地制宜做好巡回审判工作,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扩大司法民主相结合,努力搭建阳光司法“窗口”,增进人民司法的社会认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优化人民法庭布局,积极稳妥在人民法庭推进司法改革,完善人民法庭的管理和保障机制,加强人民法庭队伍、装备和信息化建设。要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司法能力,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发挥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

3.准确把握职能定位。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代表国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依法支持其他国家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能。

二、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切实发挥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

4.优化区域布局。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坚持“三个面向”和“两便”原则,以“职能明确、布局合理、审判公正、管理规范、队伍过硬、保障有力”为基本要求,综合案件数量、区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优化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和人员比例。积极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形式,戒除脱离实际贪大求多的错误观念,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和法庭建设、管理、维护困难。

5.规范设置调整。基层人民法院要随着城市规划调整以及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的逐步推进,慎重稳妥提出人民法庭设置调整方案,逐级上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群众有需求,诉讼案件数量多,派驻人员有编制,建设用地能落实,建设资金有保障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增设人民法庭。增设规模较大、影响范围较广、资金人员需求较多的人民法庭设置调整方案,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备案。经济社会发达、案件较多的地区,可以结合自身情况,探索专业化审判法庭的设置。

6.完善立案机制。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科学构建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工作机制,加强对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经济发达、交通便利地区的人民法庭,可以通过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立案的方式,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山区、牧区、林区、边远地区等交通不便地区的人民法庭,要加强和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工作机制,并通过远程立案等技术手段,着力解决当事人立案难问题。人民法庭具体受案范围由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确定后,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确实不应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7.抓好民生审判。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总要求,切实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依法妥善审理与民生息息相关领域的纠纷,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推进人居环境整治,为科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8.加强诉讼服务。推进人民法庭窗口建设,努力为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提供集成式、一站式服务。加强对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对诉讼能力不高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程序性引导。对当事人举证确实困难或案件审理确实

需要的重要证据,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适时主动调查取证。依法选择并适用更为经济的诉讼程序和程序性措施,切实降低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推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及时有效获取法律帮助。

9.做好巡回审判。正确处理坐堂问案和巡回审判之间的关系,认真落实《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合理设置巡回办案点与诉讼服务点,提高巡回审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边远民族地区以及其他群众诉讼不便地区,应当确立巡回审判为主的工作机制,继承和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广车载法庭等巡回审判模式,形成以人民法庭为点、车载流动法庭为线、基层人民法院为面,“点线面”相结合、全覆盖的司法服务网络。经济发达交通便利地区,应将巡回审判的重点放在对社会和谐稳定影响较大,对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和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重要作用的案件上。

10.处理好调判关系。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基层民事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对适宜调解的民事纠纷要依法先行调解。积极总结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在法律规定框架内,恰当借助乡规民约,尊重善良风俗和社情民意,创新调解工作方法,力求从根源上彻底化解矛盾。坚决纠正强迫调解、久调不决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下达强制性调撤指标等违背审判规律的错误做法。大力提高人民法庭裁判文书质量,注重通过正确适用法律、加强释法说理,发挥司法裁判的道德指引功能,彰显规则、维护秩序、弘扬美德。

11.改进执行工作。对执行工作难度较大、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不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以及人员装备难以保障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人民法庭审结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对可以当庭执结以及由人民法庭执行更加方便诉讼群众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所在基层人民法院派驻执行组等方式构建直接执行机制,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提高执行效率。

12.完善人民陪审制度。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结合人民法庭工作特点,扩大基层群众入选比例,扩大参审案件范围。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确定方式和流程,认真落实“随机抽取”原则,改变长期驻庭做法。强化人民陪审员岗前和任职培训,提高履职能力。积极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仅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的机制和办法。建立经费保障标准定期调整机

制,及时足额发放人民陪审员的交通、误工等补助费用。

三、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切实发挥人民法庭桥梁纽带和司法保障作用

13.为其他机构组织化解纠纷提供司法保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四个治理”中的纽带作用和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示范、保障作用,为提高乡镇、县域治理法治化水平作出积极贡献。主动加强与公安、司法、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他基层国家机关、群众自治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的沟通与协作,尊重和支持其依法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积极做好司法确认等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工作。

14.对各类调解组织给予引导。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原则,依法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以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治样本和导向指引。特别注意加强和规范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联系和沟通,共同维护良好的基层社会秩序。

15.立足审判职能参与地方治理。人民法庭要灵活运用公众开放日、观摩庭审、以案释法、判后答疑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要通过及时向地方党委、人大报送涉诉矛盾纠纷专项报告,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的方式,参与地方社会治理。不得超越审判职能参与地方行政、经济事务,以及其他与审判职责无关的会议、接访、宣传等事务。

四、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

16.开展改革试点。各级人民法院要把人民法庭作为司法改革的“试验田”,按照解放思想、积极推进、求真务实、慎重稳妥的原则,推进改革在人民法庭先行先试。辖区内设有人民法庭的中级人民法院,选择3-5个人民法庭,对适宜在人民法庭开展的改革进行试点,鼓励具备条件地区积极扩大试点范围。试点人民法庭应当至少每半年就试点工作情况向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作出汇报,并逐级层报汇总至最高人民法院,为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17.落实司法责任制。遵循司法规律,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探索建立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明确法官办案权力和责任,逐步实现裁判文书由主审法官签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完善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明确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规范人民法庭庭长对审判工作的

监督管理权限,做到权责统一明晰、监督规范有序。

18.优化人员构成。建立编制增补和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已增编制80%用于基层和审判一线,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坚持内涵式队伍发展路径,探索根据审判工作量,组建以主审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配备必要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以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强审判辅助力量,解决一些地方因审判人员不足而出现的“一人庭”“二人庭”问题。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稳定审判队伍,提高审判质效。

19.健全职业保障。推进法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基层法官职级待遇,实现人民法庭法官职务、职级和法官等级上的适当高配,以及工资福利政策向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适度倾斜。人民法庭可以先行试行工资加办案补贴、岗位津贴等薪酬确定方式。加强职业风险保障,完善因公牺牲、意外伤害等抚恤救助制度。上级人民法院在探索和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以及法官延迟退休、返聘等改革时,要注意考虑人民法庭的特点和需求。

20.完善审判管理。剔除不符合审判规律、不利于人民法庭工作开展和容易产生错误导向的管理考核指标。明确简易案件与疑难复杂案件的分类标准,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探索在小额诉讼和其他适宜的简易案件中,使用表格式、令状式、要素式等简易文书,加快审理进程。探索审判辅助性事务集中专门处理的工作制度,让法官专注于审判。

21.强化司法公开。全面公开法庭人员信息、管理制度、行为规范、诉讼指南,依法及时公开案件信息、司法依据、诉讼流程、裁判结果,满足当事人知情权,杜绝暗箱操作。在推进“三个平台”建设过程中,注重考虑人民法庭工作特点。积极发挥人民法庭根植基层的特殊优势,在保障司法安全前提下,简化旁听手续,满足人民群众旁听需求;开展司法公开主题活动,主动邀请和组织社会各界代表旁听庭审、参观法庭工作;进一步发挥巡回审判在司法公开、法治宣传方面的独特作用,增强社会对法庭工作的认同。

【繁简分流,最高院】

五、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组织领导,不断提升人民法庭队伍素质和物质装备保障水平

22.加强党建工作。坚持“支部建在庭上”,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有3名以上党员的人民法庭应成立党支部,党员不足3名的人民法庭可成立联合党支部。人民法庭党支部的组织关系隶属所在基层人民法院。

繁简分流,最高院 第四篇_2016法院工作总结

范文一:法院上半年工作总结

2016年以来,威县法院在上级法院的关心指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始终坚守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准确把握司法导向,忠实履行司法职责,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2016年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今年来,我院在案件审理上稳中求进,积极应对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后案件数目创历史新高的压力,优化审判资源,整合审判力量,狠抓办案第一要务。1-6月份,全院共审理各类案件1385件,审、执结816件,审限内结案率为59%。

宽严相济惩治刑事犯罪。依法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1-6月份共收案42件,结案31件,判处罪犯49人,审理了性侵未成年人的强奸案2件,严厉惩处了两名被告人邢祥生、刘亚东。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加强两法衔接工作,从重从快审结了被告人王兰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和被告人宋书奎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等一系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犯罪,并通过审判活动积极参社会综合治理,在办案中发现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抓好源头治理,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调判结合化解民事纠纷。1-6月份,共审理民商案件1091件,审结案件602件,调撤案件377件,解决诉讼标的3000多万元,平均审理天数37、1,远低于全市法院平均审理天数。重视涉民生案件审理,依法妥善审结涉农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住房消费、交通损害赔偿等与民生关系密切的案件215件;审结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等案件224件;依法慎重处理好各类群体性纠纷,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审结商事案件54件,依法稳妥审理了一批涉及外来开发商的案件,为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转型提供了有力保障。

加强协调妥处行政争议。1-6月份,依法审查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执行案件68起,执结率86、5%。在加强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机制,通过召开协调会等方式,加强行政协调和解工作,妥善化解行政争议。认真落实“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基本要求。以协调解决行政争议为重点,健全当事人诉权保护、非诉案件审查等长效机制,统筹兼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多措并举加大执行力度。深化网上“点对点”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户籍、出入境、婚姻登记、房地产的执行新机制,查询被执行人存款1200多次,反馈信息800余条,1-6月份,有效执结案件52件。穷尽执行措施,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38次。加大执行曝光力度,借助法院门户网站,将一批“老赖”身份信息予以曝光。

(二)以司法改革为契机,积极打造亮点工程。

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强化审判管理。大力强化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先后投资120余万元,增添了服务器、UPS电源,开通了网上视频接访、远程提讯、12368服务热线,更新了内网页面和版面,改造了两个高清数字化法庭,购置了两套巡回审判设备,全员配备了协同办案系统。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强化了审判管理,促进了审判管理的机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提高了审判质效。1-6月份,审判质效继续保持了全市第一的位次。先后有邯郸市馆陶县、沧州市南皮县、衡水市武强县、安平县和市内四家法院来我院交流学习。

建立案件繁简分流审判新模式。作为全省繁简分流试点工作单位,今年对繁简分流审判机制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大胆尝试,专门派出8人的考察组到深圳盐田、罗湖、宝安三个法院学习经验,致力于破解当前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案件办理难度加大,与司法资源不足的突出矛盾,促进司法资源配置优化和审理高效化。按照“小额案件快速审,简单案件简易审,复杂案件精细审”的原则,以甄别案件、科学分流,优化流程、速审速判,送达多样、明确时限,引入联调、强化调解,审执衔接为主要做法,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自5月份运行以来,适用繁简分流审判机制简化审理案件88件,涉及到民间借贷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等。

大力推进裁判文书改革。为规范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大胆推行了裁判文书改革。改革的思路是“繁简分流,繁案精写,简案简写,文书说理标准化,条文引用标准化”,将民商事裁判文书简化的种类暂定为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三种裁判文书。主要做法是:(1)、推行“门诊式庭审”和“令状式判决”为特色的速裁审判方式改革;(2)、推行“要素式庭审”和“要素式文书”为特色的简易程序改革;(3)、推行“标准化说理”和“标准化条文引用”为特色的文书说理改革。自5月份运行以来,已适用三种简化裁判文书判决各类案件54件,收到了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审判质效,优化资源配置,发挥诉讼指引等良好效果。

基层法庭工作稳步推进。“一乡一法庭”的建设,在2016年完成基础设施和人员配备后,2016年扎实推进,(1)、加强法治宣传,将发放宣传单、走村入户等传统宣传方式与微博、微信、官网等新媒体宣传相结合,突破原有的宣传广度和深度;(2)、及时组织陪审员培训,从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学理常识到介入时机、交谈技巧、当事人心理等调解经验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集中培训,为基层纠纷的预防与调处奠定了坚实基础。今年以来,我院已通过新建法庭调处纠纷402起,指导民调组织调解纠纷196起,开展法治宣传36场,组织集中培训4次;(3)、强化装备配备,为新设法庭配备了办案用车、巡回办案设备,配全了电脑、打印机、扫描仪、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安装了空调,规范了法庭配备,使每个法庭都达到了“装备标准化,工作规范化”;(4)、拓展新法庭的办案权限。除规定的六项权限外,我们赋予了新设法庭的审理判决权、非诉执行权等,较好的发挥了新设法庭的作用。审理判决案件426件,非诉执行案件68件,执行标的72万元。基层工作得到了广大群众的高度认可,司法公信力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扎实做好立案登记应对工作。积极采取多项措施,确保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立案登记制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1)、对立案庭法官、诉讼服务中心人员进行统一培训,认真学习登记立案范围,熟练掌握登记立案程序,为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打牢基础。(2)、规范立案程序。为引导有序诉讼,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制作和完善相应的诉状格式文本,方便当事人填写诉状;在醒目位置放置立案登记流程图解,(3)、增设立案窗口、新添了3名立案工作人员,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井喷式”案件数量的增加;(4)、实行院长带班制度,实施初期,赵振营院长亲自到立案庭进行监督,及时掌握改革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并对当事人的反映、投诉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应、反馈;(5)、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召开新闻发布会、上街宣传、法院门户网站、官方微博、报刊等媒体,加大对社会各界的宣传力度,为立案登记制改革有序、平稳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今年以来共新收案件1289件,同比增长48%,其中民事案件1091件,同比增长55%。半年来共审理1385件,审执结816件,结案率59%。

(三)突出司法为民,努力提供方便快捷诉讼服务

推进司法公开有新进步。创新阳光司法机制。推进立案、审理、裁判、执行信息网上全程公开,及时全面地公开审判流程节点信息。对裁判文书上网情况实行动态监管,每月上报,不定期检查,今年以来,我院新收案件全部可在网上查询进度,通过直播平台直播案件68件。上网公布裁判文书300多份,都超额完成了规定的任务。推进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建设,与媒体合办法制宣传专栏,开展首个国家宪法日主题活动。加强工厂企业和青少年普法教育,开展“法制教育进校园、进企业”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2次,;组织“公众开放日”2次,上百余名群众走进法院零距离感受审判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100%,威县法院在省法院组织的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中,位居全省法院综合排名前十。

落实司法便民有新措施。在立案大厅实行当事人立案、法律咨询、案件查询、预收诉讼费、信访接待“一站式”窗口文明服务,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限时立案等举措,为立案登记制改革奠定了基础。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伤残、失业、低保等人员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诉讼费用3、2万元,积极构建以人民法庭为中心、巡回审判为纽带、法官服务站点为触角的工作体系。

强化司法民主建立新常态。积极构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常态化联络机制,做到年度工作定期报告、主要工作专题汇报、重大情况及时通报。开展庭审观摩、座谈讨论等活动,广泛走访代表、委员,征求意见建议。今年来威县法院共上门走访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20多人次。利用“法院开放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观庭审场所,旁听案件审理,拉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

(四)突出队伍建设,精心培育高素质法官队伍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扎实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回头看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结合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四风”、“不严不实”和“六难三案”等突出问题,提出以“四个着力”深化整治措施,力促落实整改,筑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思想根基,有效提高法院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引导干警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公正理念、宗旨意识和核心价值观,营造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工作氛围。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集中开展廉洁司法教育,筑牢拒腐防变防线。开展案件交叉评查,重点监督发改案件;开通网上举报平台,加强审务督察和司法巡查,进一步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实现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全程跟踪和动态监督。

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坚持教育、监督、惩戒并重,细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规范业内行为,约束业外活动、守住从业底线。为干警建立廉政档案,坚持执行个人收入、礼品登记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继续推行廉政风险保证金、“一案一承诺”书、廉政监察员和廉政警示诫勉制度,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有效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今年来共举办各类培训18期1200多人次,不断提升法官队伍的法律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文书说理能力、判后答疑能力和案件执行能力。以法官讲堂、庭审观摩、裁判文书评比、法律知识竞赛、岗位练兵为载体,提高干警业务能力,增强司法水平,加强司法调研和理论研讨,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职业化法官群体。

二、2016年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坚持公正司法,切实保障社会经济发展。

抓好审判执行第一要务,从大局出发,为大局服务,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依法惩治犯罪,继续严厉打击暴力性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以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努力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坚持调解优先,妥善解决各种矛盾纠纷。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办案,最大限度解决“同案同诉不同判”问题,提高全院整体办案水平。加强案件质量监督,力促“个案公正”,以高质量的司法裁判服务威县的科学发展。

(二)坚持司法为民,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健全联系群众制度,真心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做到每一个司法裁判、每一项司法措施都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公正高效审理涉民生案件,依法妥善处理群众性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及时处理群众诉求。积极探索构建司法协助和便民诉讼网络,以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保障民生。

(三)坚持改革创新,切实推动法院科学发展。

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对于我院正在进行的试点工作继续深化、推进、完善,努力总结出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坚持实事求是,以问题为导向,从实际出发,遵循司法规律来推进,加快见诸行动。

(四)坚持文化建设,切实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充分发挥法律文化的引领作用,对内强化职业荣誉感,对外弘扬法治精神,为法治文明的建设、法治信仰的树立开辟新途径。加强与法学会等机构的合作,开展法律文化系列活动,向社会公众全面展示法律文化,大力宣扬法治理念。

(五)坚持科学管理,切实增强公正司法能力。

认真贯彻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工作方针,把党的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进一步健全组织架构、理顺审判管理关系,推动我院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信息化方向发展。着眼审判工作实际,采取法官教法官、老兵带新兵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提高干警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继续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强化大局意识、廉洁意识和司法为民意识。

范文二:法院司机工作总结

也许在很多人的眼中我所干的只是个简单机械的工作——开车,是啊,当几年前我手握方向盘的那一刻我也是这样想的,但随着时间的流逝,随着我对这项工作的进一步了解,我对司机这一行有了更深的认识,同时也渐渐爱上了这项工作,暗下决心,无论是过去、现在还将来,都要好好的干下去,为领导服务,为同志们服务,为法院事业服务。

一是加强思想,锤炼作风。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上有了方向,行动上就有了坐标。上班以来,我一直没有放松对自身思想的严格要求。我自学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讲话。每天坚持收看新闻联播,焦点访谈,与国家保持同呼吸,共命运。同时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各项理论学习,学理论,找差距,定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自身思想的锤炼。

二是学习业务,提高素质。虽然我干的是司机这一行,但我清楚的认识到在现如今高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如不时时学习,刻刻充电,就会被社会淘汰。在这方面我从没放松过对自己的要求。2001年,我通过成人高考上了函授大专,系统学习了法律专业知识,上学期间我给自己订了学习计划,无论工作再忙,回家再晚,我都督促自己严格按计划学习,不敢有丝毫懈怠。通过这几年的学习,和自己比我感到有进步,有提高,但还远远不够,不足以适应现代税收“科技加管理”的需要,我一定会更好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不断提高。

三是爱岗敬业,扎实工作。算起来开车也有好多年了,熟悉的朋友常劝我早点改行,说毕竟开车不是能干一辈子。可我个人认为,革命分工不同,在这里我也能发光。在平时的工作中,无论春夏秋冬,无论刮风下雨,我都做到接送准时;无论是院机关的领导还是普通干部,平时还是节假日,只要是工作需要,加班加点毫无怨言;无论是哪位领导,我都兢兢业业、始终如一。我觉说:干好本职,就是对开发区国税工作最大的贡献,把同志们安安全全的送达目的地,就是我最大的愿望。

在工作中我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去年底,我已安全行车92万公里。随着车辆管理的逐步规范,车辆的费用消耗逐步收缩。为了更好的保证车辆的安全、正常使用,我想千方设百计的在节约上下功夫。在车辆的保养上,通过自学和多方请教,我掌握了大量的基础保养知识,对一般技术含量不高的保养,从来都是自己动手。对进修理厂的维修,修理费都要“斤斤计较”地讨价还价,尽可能为单位节省开支。常常有维修部的老板同我商量,多开一点费用,给我好处,每次都被我一口回绝。每一次的过桥和停车,我都是尽量的节省,如停车的时候,如果附近的停车场收费,我放下乘客后,宁可自己多走几步路,也要省下停车费。车上配套使用的物品,如夏天的凉坐垫,冬天的沙发套,擦车的拖把等,我都仔细的收藏,别人用两年的,我可以用五六年。

院里车辆的油料使用是大家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在如何更好的使用油料方面,我和后勤的同志想了很多的办法,制定了许多的制度。一次,院里有位干部找我想要十升汽油加到摩托车里,被我婉言拒绝了,该同志十分不满,逢人就说我的不是,我都是一笑了之。

这几年来,我付出了很多,也得到了很多,这要感谢院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肯定,我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一如既往的把工作做好,请领导和同志们监督。

范文三:法院上半年工作总结

20XX年以来,砚山县人民法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政府、政协及各部门的监督、关心和支持下,以及上级法院的关心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对云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力做好审判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步。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平正义。

20XX年12月16日至20XX年6月10日,县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150件,结案688件,同比上升35、77%和10、61%,收案、结案均创历史新高。面对案件大幅上升,全院攻坚克难,审判任务圆满完成,司法质效良好,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5、87%,上诉改判发回重审率为1、79%。

加强刑事审判,维护社会稳定。受理刑事案件177件278人,审结123件168人,收、结案数同比上升63、89%和66、22%,结案率69、49%。判处罪犯188人。充分运用刑罚手段,重点打击群众反映强烈、对我县社会治安造成较大影响的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和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审结此类案件57件,判处罪犯111人,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保持司法反腐高压态势,审结生效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5件,判处罪犯5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55、79万元;保持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件,同比上升40%。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22名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82人,对3名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

加强民商审判,促进社会和谐。受理民商事案件766件,审结484件,同比上升30、72%和6、14%,结案率63、19%,涉案标的2048、86万元。加大调解力度,努力在解决纠纷基础上,促进社会关系和谐稳定,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71、58%。健全诉调衔接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37起,化解成功34起,调解率91、89%。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审结婚姻家庭及继承、赡养等案件221件,促家庭和睦增邻里团结;依法审理了涉及借款合同、金融保险、股东权益纠纷等案件64件,解决争议标的830、4万元,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办理“三七”种植、销售纠纷案件20件。

加强行政审判,推动依法行政。受理行政诉讼案件6件,同比上升20%,结案4件,结案率66、67%。采取“审前沟通、审中协调、审后疏导”的工作模式,积极探索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新途径,经协调促成原告与行政机关和解撤诉3件,占已结案件的75%,较好地化解了行政争议。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8件,准予执行7件,行政相对人自动履行义务4件。

加强执行工作,缓解执行难题。受理执行案件193件,同比上升30、41%,结案70件,同比下降14、1%。结案率36、27%,实际执结率68、57%,执结标的535、11万元。深入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清理执结各类积案41件,结案标的836、7万元。依法采用拘留、罚款、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加强与公安、工商、银行、交通等部门联动,构建社会化执行大格局,查询当事人存款272件286人次,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财产16件次,扣划资金41、61万元,对11名“老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拘留。推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4例。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采用网上布控方法,寻找到被执行人5人,并对出现的1人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使案件全案执行完结。

(二)强化窗口建设,践行司法为民。

完善服务平台,方便群众诉讼。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发挥立案信访大厅“门诊式”一条龙便捷服务机制,加强诉讼引导、诉讼风险提示、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加大司法救济力度,共缓减免交诉讼费3、91万元,确保困难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为16名刑事被告人指定律师出庭辩护,体现司法人文关怀。推进上门立案、远程立案、预约立案、夜间办案、假日法庭、巡回办案和“双语”审判工作,深入案发地、纠纷地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开展巡回办案、送达、审判、调解、执行等工作,为群众提供了便捷诉讼服务。

狠抓涉诉信访,化解社会矛盾。以化解信访积案为重点,以加强源头治理为根本,对涉诉信访案件做到“清仓见底、一抓到底”。认真落实诉访分流,强化信访工作责任,通过领导包案、带案下访、预约接访、判后答疑、思想教育疏导等多种方式,因案施策、因访施治,成功化解了杨文英、杨正帮等有社会影响、多年难以解决的信访案件。半年来,共接待群众来访1402人次,处理来信56件,无进京访、赴省访、赴州访和重复访等问题发生。同时,定期对办理案件进行排查,对涉诉信访苗头线索进行集中疏理,及时掌握动态,落实化解责任,认真抓好信访稳控。

(三)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强化审判管理,提高案件质效。狠抓案件质量,完善审判流程管理,紧扣上级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管好案件流程和重要节点,实时进行跟踪分析、审限监控、案件催办。加强审判态势分析,并通报督促整改。共评查案件307件,编发审务信息通报2期,督促业务部门整改问题20条。推进网上办案,加强对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的信息化管控,提高审判质量效率。通过强化审判管理,在案件大幅上升、案件难度不断增大的情况下,仍保持了平稳的结案进度,无超审限案件和超期羁押案件,各项审判指标位居全州法院前列。

推进司法公开,打造阳光司法。落实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要求,依托法院官方网站全面公开法院基本情况、工作流程、办案程序、案件审判等司法信息,满足不同群体对司法公开的需要。推进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建设,适时发布法院重大审判信息,回应群众诉求。开通手机短信推送服务、微博直播案件2件,扩大公开效果。加大庭审公开力度,符合条件的案件全部公开审理。上网公布开庭公告219件、执行案件信息193件,生效裁判文书上网81份,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实施“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审理案件2件,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旁听庭审1550余人次。

(四)深化司法改革,推动科学发展。

扎实抓好立案登记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深改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不断提高诉讼服务水平,抓好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建设,提供诉讼文书样本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方便,给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和“全方位”的诉讼服务。严格执行登记立案范围和程序,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初始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受理,当场登记立案。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当场、当面为当事人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坚持院领导轮流到立案庭坐班制,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切实做到有诉必理、有案必接。自5月1日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以来,共接待群众咨询360余人次,当场立案193件,立案率93、69%。

稳妥推进派出法庭试点改革。平远法庭是全州唯一一家、全省首批22家基层法庭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之一。为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立足砚山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按照“1+1+1”的审判模式确定2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395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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