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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上访,贪污受贿,信访,职务犯罪

时间:2017-11-19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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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上访,贪污受贿,信访,职务犯罪 第一篇_法律监督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思考与实践

法律监督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思考与实践

徐金明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因农村土地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较为突出,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检察机关通过查办发生在土地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打击刑事犯罪、开展民事督促起诉等途径,有效化解了部分因农村土地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取得了较好实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在实践中逐步探索与改进。

实践探索与成效

近年来,海南省东方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探索通过各种途径化解因农村土地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效果。

深入查办土地纠纷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2010年以来,共立案查办发生在农村土地流转、征地补偿等环节的贪污贿赂案件33件63人,占同期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人数的80%。如感城镇宝西村群众多次上访举报村干部贪污腐败,东方市检察院组织干警深挖细查,查处了村委会原主任苏某等7名村干部贪污85万元征地补偿款案,消除了村民的怨愤情绪,化解了持续6年的涉检进京信访积案。

严厉打击涉及农村土地问题的刑事犯罪,着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2010年以来,共批捕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

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农村土地领域刑事犯罪案件8件11人、起诉14件20人(含上年结转)、法院判决15件21人(含上年结转)。如四更镇四北村多次组织村民上访,强烈反映村委会主任彭某等人以权谋私,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东方市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调查,并依法督促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彭某、周某等人被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运用民事督促起诉化解农村土地纠纷,着力化解土地承包“三过”问题(承包租金过低、期限过长、面积过大)。2009年以来,东方市检察院运用民事督促起诉等工作机制,积极参与全市农村土地“三过”问题专项整治,督促起诉三家镇红草村3820亩集体土地承包显失公平、四更镇英显村2500亩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等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的案件95件,挽回经济损失2600余万元,协助市委、市政府解决了76328亩农村土地承包中的“三过”问题,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4096亩。

注重对土地管理的调查研判与预警评估,着力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立足检察职能,综合运用法律监督调查、风险预警评估等手段,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因土地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2010年以来,共向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交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的分析研判报告20份。如针对在参与全市“三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农村土地

管理问题,形成《关于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几个常见问题的报告和处理建议》报送东方市委,得到肯定和好评。 存在的问题与局限

发出民事督促起诉书后存在起诉难的问题。农村土地“三过”问题损害的是集体权益。这一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发包时可能就是在村干部的主导下一手操作的,所以对于群众意见能拖就拖。有的村干部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缺乏,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另外,由于“三过”合同涉及标的大,一旦提起诉讼,需先行缴纳一大笔诉讼费,如聘请律师还要支付律师费。以上问题导致村委会被督促起诉后不将案件起诉或怠于起诉。

在“两法衔接”工作中的监督实效不够强。检察机关依托“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在打击涉土领域刑事犯罪方面取得一定实效。但“两法衔接”工作涉及的相关单位数量多,案件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力度受自身力量的影响和制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缺乏有效监督。另一方面,对于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处理情况跟踪监督也不到位。

办案干警整体综合素质和能力有待提升。查办涉土领域职务犯罪,需要一支经验丰富、素质和能力强的办案干警队伍。目前,许多检察院都存在办案干警年龄结构、知识结构

不尽合理的情况,缺乏具有较高业务素质和能力及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人员,影响了办案效果。

改进对策与建议

进一步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深入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涉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突出查办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土地开发利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征用、出让、转让领域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贪污受贿,以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案件。在严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充分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既要结合个案查处中发现的发案单位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又要认真总结分析土地领域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深入剖析犯罪易发多发的原因,着重从体制、机制层面查找缺陷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建议,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警戒一方的最佳办案效果。

进一步提升“两法衔接”工作实效。进一步畅通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渠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等规定,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备案制度和定期通报信息等工作机制,及时交流执法办案信息,便于检察机关及时掌握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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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犯罪的动态情况。通过各种途径增强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性质和适用法律等问题的共识,促使行政与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

进一步加强内外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各级检察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如举报、侦监、公诉、民行等部门也要相互联系、紧密配合,侦监、公诉部门在做好发现和移送线索工作的同时,对一些案件要提前介入,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快捕快诉。外部协作方面,针对土地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涉及部门多、专业知识强、证据收集程序繁琐的状况,检察机关同纪委、国土、财政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以及相关工作联系机制,定期互通情况,充分调动多方力量形成打击合力。

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队伍整体素能。运用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进一步整合内部办案资源,将业务骨干充实到办案一线,最大限度地挖掘办案潜力。通过集中办案、传帮带等方式,全面提高自办案件的发现能力、突破能力、深挖能力。由于土地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涉及专业性较强,需精通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专业知识,同时还要了解掌握税务、国土等部门和领域的专业知识。建议检察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时,适当招录、配备具有税务、国土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以提升队伍的综合素能。

作者系海南省东方市检察院检察长

领导干部,上访,贪污受贿,信访,职务犯罪 第二篇_浅议如何做好越级、重复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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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做好越级、重复信访工作

作者:刘於炜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9期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反映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越级、重复信访日益突出。这不仅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更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寻找具有针对性的处理办法,化解涉检越级、重复信访矛盾是各级检察机关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涉检信访 特点 公信力 化解社会矛盾

作者简介:刘於炜,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62-02

检察机关的信访接待工作是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自首,是实现法律监督的重要窗口,也是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途径。扎实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尤其是减少涉检越级、重复信访,是检察机关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一个重要内容。只有把握涉检越级、重复信访的特点、产生的原因才能巧妙化解信访矛盾。

一、当前涉检越级、重复信访的特点

1.反映问题的突出性。越级、重复信访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申诉类问题。不服司法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占有一定的比重。二是腐败问题。主要举报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村支书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

2.协调处理的艰难性。涉检越级、重复信访案件大多时间跨度比较长,大部分越级、重复信访人员都有多次信访经历。越级、重复信访的问题一般涉及面较广,有些老问题又演变成新问题,新旧问题交织在一起,处理难度较大。而这些问题在群众中有广泛的影响,如果处置不好,就可能给社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3.选择时机的集中性。群众信访尤其是集体访,更容易选择在重大节日和重要政治、社会活动的前夕和期间,此时上访频率较高。

4.信访主体的多元性。重信重访群体来自于社会各行各业,有工人、农民、离退休人员、复退军人、下岗职工等。其中工人、农民占到信访群体的九成以上,他们绝大多数年龄大、收入低、经济状况差,缺乏法律知识,情绪偏激,从而导致盲目信访。

二、涉检越级、重复信访的成因

领导干部,上访,贪污受贿,信访,职务犯罪 第三篇_说到职务犯罪

说到职务犯罪,大多数人想到的是贪污贿赂犯罪,其实职务犯罪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其具体罪名和罪状在我国刑法第四、第八、

第九章中有专门规定,通过对这些规定的具体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它即包括贪污贿赂犯罪,也包括渎职侵权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由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行使侦查权,共涉及刑法第八章 12 项具体罪名,渎职侵权犯罪由检察院的反渎职侵权局行使侦查权,共涉及刑法第四、第九章 42项具体罪名。

近年来,林业成为易发职务犯罪的热点部门,这与我国大力发展林业的形势有关。2010 年,据对 30频发,腐败窝案、个省区市林业系统查办案件情况的统计,共处理信访举报 2487 件,组织初步核实 1236 件,立案查处 440 件。国家对林业系统的总体要求“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正受到严峻考验。

一、林业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1.林业行政机构职能定位不科学。林业行政机构职能定位跟不上市场经济改革的步伐,越位、错位和缺位同时存在。主要表现在:①林业行政机构职能界面过宽,管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②职责不到位,应由林业行政部门履行的职责没有很好地承担起来。③职责不清,导致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和不作为、乱作为。④责任泛化,模糊了责任主体。 2.机构设臵不合理。①机构的设臵和精简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缺乏科学性、法制性。我国的行政机关虽然经历了五次机构改革,但都没有从根本上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②机构设臵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机构设臵考虑上下对口、照顾现实多,通盘考虑、整体设计少;分工过细,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机制,造成各自为阵、多重管理或管理真空。 3.机关运作不规范。近几年,各级各部门都制定了一些工作制度、办事指南,并推行了政务公开,但是在林业部门还没有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尤其是在日常审批办事中,往往缺乏明确具体的、可操 “潜规作的工作规范和审批标准,办事机构和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则”常常起关键作用;传统的“人治”思想和“官本

位”思维模式对实际运作仍然产生很大的影响。 4.行政成本意识淡薄。 ,做事“不 “只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计成本、不惜代价”的思想仍然左右着一些地方、部门领导干部的行为方式。 5.管理方式、手段落后。在管理方式上,重事前审批、轻日常管理,习惯于传统的管理方式、方法,忙于繁琐的行政审批。 6.林业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善。我国现行林业法规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 、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森林法规和与林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组成,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的林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法律法规显现与现代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作进一步修改。

二、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从大量已被披露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林业部门职务犯罪有几下几个特点:

(一)贪污受贿是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相较贪污而言,受贿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其本质就是权钱交易,造成公共权力的滥用。有人做过一个对比,在不同的职务层次上,贪污、受贿的几率不尽相同。位高权重者,受贿的几率要大,为什么?犯罪也有一个成本核算和风险承担。受贿与贪污相比,犯罪手段更隐蔽,成本低,承担的风险也小,安全感较强,有权者更愿意选择这种方式。相反,位低权轻者,贪污的几率要大。这些人要满足自己的贪欲,往往利用经手的权力,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就表现为贪污。但是随着制度的健全,管理逐步规范,贪污犯罪的空间越来越小。

在林业系统,贪污受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吞、挪用公款。林业系统由于独特的行业特征,资金流转快、数额大、提取现金方便,为违法分子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如原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站长王维正自 2001 年 4 月至 2005 年 2 月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将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的公共资金人民币 19 万元及美元 4500 元非法占为己有。王维正获得赃款人民币 12 万元及美元 4500 元。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 2、指使【领导干部,上访,贪污受贿,信访,职务犯罪】

下属共同贪污。林业系统由于行政环节多,某些上位官 “有福共享”员为了贪得心安理得,有意“照顾”下属, ,拉属下下水,共同贪污。如原吉林省珲春市林业局副局长古立英在处理该局在春化镇山场捡集的木材过程中,指使该局职工殷林侵吞其中四车木材款2.6 万元,古分的赃款 1.3 万元。后古立英因贪污受贿 40 多万元被判刑十年六个月。 3、官官伙同骗取国家林业建设资金。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林业投资,以退耕还林为例, 2010 年国家对退耕还林工程(不含京津退耕)完成投资 292.73 亿元。在加大投入的同时,监管却不能到位,使一项惠农的好政策成为一些干部的敛财之道。原安徽省砀山县林业局科技推广中心副主任王永明、办公室主任朱世颖、驾驶员张彦商量以农民的名义虚假承包林地,骗取国家退耕还林专项补助金 62.9 万元。三人以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年六个月、十年。 4、官林勾结,骗取国家补助。由于有利可图,一些部门干部与承包大户共同勾结,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在媒体报道过的四川雷波县、海南昌江县、甘肃通渭县都发生过类似的腐败事件。

(二)窝案串案多。林业系统的违法分子为了掩盖罪行,常常相互勾结,上下串联,多人参与作案,问题一旦暴露,往往是“一窝子”。如 2008 年贵州省东南州对其下辖的黄平县林业系统进行调查,查办贪污受贿案件 1 件 6 人。涉及正科级干部局长、党组书记、副局长,涉及股级干部林场场长、林政股长、世行办主任。其中局长杨某涉嫌贪污 16.9 万元,党组书记、副局长那某某涉嫌贪污 9.08 万元,副局长杨某涉嫌贪污 8.96 万元,林场场长龙某涉嫌贪污 5 万元,林政股长陆某某涉嫌贪污 1.47 万元,几乎将该局领导核心“一锅端”。究此 “好处共享、风险共担”。原因,按一犯罪嫌疑人交代的话就是:

(三)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交织现象突出。也就是说大多数的渎职案件与贿赂等贪利型犯罪案件相交织,存在大量的竞合现象。大多数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背后隐藏着行贿、受贿等贪利型犯罪。如大家比较熟悉的原安徽省林业厅厅长唐怀民利用职务便 “靠林吃林” 依靠发包林业相关建设工程、利, , 为他人争取配

套资金、套取国家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在渎职的同时进行索贿、受贿。

(四)职务犯罪涉及领域广。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涉及林业管理的各个方面。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林地管理、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动植物检疫等林业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存在职务犯罪。

三、林业部门渎职犯罪的法律适用

说起贪污贿赂犯罪,大家耳濡目染的可能比较多,这几年,我国反贪的力度不断加大,查处的案件比较多,大家比较熟悉,相对而言,大家对于渎职犯罪的概念可能就比较模糊,而且渎职与工作失误相联系,容易产生认识上的误区,但有一点大家可能感觉到,那就是国家对反渎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惩防渎职侵权违法行为已成为中央反腐败斗争战略部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被纳入到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总体格局。2009 年 10 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听取高检院关于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专项报告,特别是 2010 年胡锦涛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务会会议,专题研究反渎职侵权工作。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了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这一系列的重大举措,昭示着反渎职侵权工作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成为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政策方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今年三月份开始在全国开展为期两年的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这次专项工作的重点就包括林业系统。

当前,我国对渎职犯罪的立法,是以刑法第 397 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为其一般性规定,以 398 条至第 419 条规定的具体渎职犯罪为其特殊性规定的渎职犯罪法律规范体系,其涉及 35 个 (什么罪名(现在是 36 个,刑法修正案八增加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是一般性规定,通俗一点,就是大家都能戴的大帽子;什么是特殊性规定,就是给他人量身定做的,他穿你不能穿的衣服)。在该法律体系中,我们林业人涉嫌渎职犯罪可能构成的罪名有以下几个:一个是滥用职权罪,另一个是玩忽职守罪,都是一般性规定;还有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这是特殊性规定。开个玩笑,就是在该法律体系中,我们林业【领导干部,上访,贪污受贿,信访,职务犯罪】

人既有帽子戴,又有衣服穿。

(一)滥用职权罪即刑法第 397 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规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不正当行使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构成本罪的行为表现有两种:一种是超行为(不应作为而乱作为)越职权,一种是不正当行使职权。怎么解释、区分?我以林权证的办理为例,林权证的审批权肯定是在林业局,而且申请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如果我只是某基层林业站的一名普通干部,擅自决定发给某某林权证,这肯定超越职权的行为;如果我是林权证办理负责人,有权决定林权证的办理,但明知某某不具备申请林权证的法定条件,为徇私利、私情,仍然决定办理,那就属于不正当行使职权。 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有滥用职权行为,但不一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只有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构成本罪,对重大损失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2 人、轻伤 4 人以上,或者重伤 1 人、轻伤 7 人以上,或者轻伤 10 人以上的; 2导致 20 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15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15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75 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 3、4 两项数额标准,但 3、4 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 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 1 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 100 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 1000 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如原云南省江川县林业局局长刘德富滥用职权,将国家林业专项资金套取用于支付接待费和单位上的日常开支,致使国家专项资金998198 元遭受重大损失。

领导干部,上访,贪污受贿,信访,职务犯罪 第四篇_当前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情况调查与思考

浅析当前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成因及对策

近年来,国家对农村民生领域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各级政府的惠农政策层出不穷,大量的支农资金流入农村,这给农村带来了翻天覆地变化的同时,也带来了经济发展所伴随着的各种社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农村干部的职务犯罪问题。农村干部,俗称村官,是我国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主要有村常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两委委员、会计、出纳、报账员等。由于我们国家在法制与监管方面的不完善,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定位与引导不到位,以致部分村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占骗取集体资金以谋取个人利益。近几年来,榆林市吴堡县人民检察院按照高检院“依法打击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破坏农业生产发展、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重视查办发生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扶贫开发、退耕还林、征地拆迁、农村综合改革等领域和环节中的职务犯罪,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把查办和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作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既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农村的社会稳定。

一、开展打击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阶段,在经济转型、各项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外来文化糟粕的侵袭污染,使得人们思想道德水平下降,社会不正之风盛行,加上法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以致腐败现象频发,近年来更是随着国家对“三农”建设投资力度的加大蔓延至农村,使得村干部职务犯罪现象呈不断上升态势。村干部作为党和国家最基层组织的领导者,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其行为好坏直接影响着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上,提高村官的法制观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有效地打击和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发生,建立一个公正、廉洁、勤政、高效的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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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对提高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构建和谐社会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近年来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吴堡县人民检察院2007年至2011年10月份共立办贪污挪用职务犯罪案件20件20人,涉及村官案件就达13件13人,占立案人数的65%。其中贪污9件9人,挪用公款4件4人。通过分析我院近年来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国内其它地方的案例,可以明显的发现,它们具有以下一些共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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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犯罪主体大多是村支书、村长等两委会负责人,也有两委会其它成员涉及共同犯罪的,如会计、报账人员以及富裕地区的村民小组长等。本院所办13人中,村支书有4人,村主任8人,还有一人身兼主任书记二职。

二是涉及的罪名大部分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较少涉及其它犯罪。究其原因,是大多数农村经济结构单一,收入来源固定,权力运行模式基本类似所决定。如本院立案侦查的13人之中,就有贪污犯罪9人,挪用公款犯罪4人,基本没有涉及其它的罪名,这当然与我院所处的县域自然经济大环境有很大关系。但在我国其它地方,还是较多的涉及到其它犯罪,比如职务侵占、行贿、受贿等等。

三是犯罪的手段多种多样,有的虚报冒领,有的收入不入账、多收少入账和少支多报账等。犯罪侵犯的对象比较广泛,有的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退耕还林补偿款、扶贫救济款,有的贪污挪用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如我院查办孔某贪污一案,其就是采取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偿款贪污一万余元;村主任王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中,因其本人经营运输生意,利用职务之便,在管理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资金期间,将公款用于私人营运,进行营利性活动,

共挪用公款十万元;犯罪嫌疑人张某身为村书记,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集体征地补偿费6万余元。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分析我院近年来查办的村官犯罪案件以及国内其它地方的案例,我们发现诱发村官职务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查办的十多起案件看,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村官的文化水平低下,法制观念淡薄。这十几人中,大部分村官都是初中、小学文化程度,只有一人是高中文化,有的连字也不认识几个,仅仅会写自己的名字。由于受教育的程度较低,他们的现代法制观念普遍淡薄,很多都是法盲。这些村官平时更不善于学习文化、政治、法律等理论知识,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完全知晓。在处理公务时,以情代法,有时出于好心为公办事却触犯了法律,令人可悲可叹又可怜。

二、村官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监管导致犯罪案件的频发。在办理的案件中,大部分村都是村支书或村长一人把持村上大权,村上的各种组织形同虚设。有的村子连个村委会都不健全,村长、书记、会计、出纳一人兼,公章大印随身带。如我院侦办的薛某贪污一案,薛某同时身兼村主任、村支书、报账员数职,在村里大搞一言堂;有的村长或书记本身就是村霸,强霸一方,横行乡里,一般群众敢怒不敢言,村支书或村长想干啥就干啥,如村支书郭某,在被我院立案侦查后态度仍然很嚣张强硬,显露出其流氓地痞本质及一贯作风。这些因素导致了农村职务犯罪案件的频发。

三、村里财务管理混乱,有些村官把持财务大权,刻意消弱会计职责,本来应该由会计处理的财务工作,会计却不能做,或根本就不知道,有个别村干脆就没有会计。在实行村财乡管后,有的村官干脆自己兼任报账员,所有账务收支一

个人说了算;有的村虽然配备了会计出纳报账员,但从未建账,所有收支都是一堆单据,俗称“包袱账”,理也理不清;有的村里多年以来都没有公布过一次财务,群众根本就不知道开支细节。这些都给村官提供了腐败的温床,犯罪的土壤。而当前村干部的待遇普遍较低,乡镇政府每年每人最多补助几百上千元,这也在客观上刺激了村官们贪腐的欲望。

四是农村民主制度不健全,在选举、村民管理等方面都不能体现多数人的意志。这固然有体制方面的不足,村民自身素质的限制,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贿选。当前,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这种贿选之风愈演愈烈,大有蔓延之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基于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的需要,我国采用了户籍制度将城乡予以分割,形成了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文化水平的较大差异。在社会二元结构中,所有的经济资源都向城市集中,而农村受益甚微。以前的农村就是贫穷落后的代名词,一个烂摊子,谁也不愿意来当这个吃力不讨好的村官。然而随着我们国家对“三农”支出及投资力度的加大,大量的扶贫帮困惠民建设资金涌入农村,使得人们看到了潜藏着的巨大利益。加之我们国家相关制度不健全,对农村监管不到位,不少人看到有空可钻有利可图。在欲望的驱使下,他们采取不正当手段,采用送钱送物、许诺封官等方式,诱使农民将自己手中的选票投向一些不具有能力和威望的人。而这些人上台后的唯一目的,就是尽快收回前期的投入,并赚取更大的价值。从而出现以权谋私、唯利是图、贪污受贿、侵占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情况,导致了农村职务犯罪的频发,引起了农民利益受损集体事件多发,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农民貌似取的了眼前的利益,然而其小农意识的局限性使其付出了更大的代价,也给社会带来了许多不安定因素。

五是当前我国对村官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不够,客观上也降低了对村官犯案的镇慑作用。事实上,从全国来看,我国对职务犯罪的判罚普遍偏轻,据高检院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调查显示,自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我院近年来查办的这13件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中,竟无一例外的都是判处免、缓刑,其中判处缓刑的也只有2人。如此高比例的免刑缓刑判处,势必严重削弱刑罚的威慑力,产生不了法律预期的效果。相对于巨额的利润,违法成本太低,使不少人心存佼幸。犯罪嫌疑人周某就曾说过,以前就想好了,万一有一天被查处了,我把贪的钱退出去就没事了,大不了判个免刑缓刑,对我们农村人来说没什么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四、对遏制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几点对策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全国有八亿多农民生活在农村。广大村官工作在“三农”第一线,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的纽带,其工作与行为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在群众中的形象地位。因此,必须坚决打击农村干部的职务犯罪,遏制其上升的势头,同时通过体制创新,努力从源头上铲除职务犯罪生存的土壤。

一是必须加大对村官犯罪的查处力度,这是很具有现实意义、也是最现实可行的措施。在涉农资金比较活跃的地区,加大对相关人员的侦查及预防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尽量把不利影响控制到最低。同时加大惩罚的力度,加大违法者成本,促使其不愿犯罪,不敢犯罪。有调查显示,目前村官职务犯罪案件免刑缓刑比例较高,而在近七成的免缓刑案件判决中,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这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审判机关滥用自由栽量权,对职务犯罪从轻发落,严重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及镇慑力。检察机关应该加大审查力度,对其中量刑偏轻的案件要敢于提出意

领导干部,上访,贪污受贿,信访,职务犯罪 第五篇_2016涉农职务犯罪调研报告

遏制涉农职务犯罪促进新农村科学发展

近几年,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改革发展和中央、省、市及地方政府扶持“三农”发展力度的加大,各类惠农支农款项和村集体发展资金等日渐增加,老百姓得到了更多实惠。在这个过程中,广大的农村基层干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这些惠农支农政策的落实付出了辛勤的努力,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然而,由于掌管着各项发展资金的分配落实,有少数村干部利用这种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贪污挪用涉农资金,出现了“建了家园,倒了村官”的现象。特别是近两年,各地查处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明显增多,2016年至今,我院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52件52人,其中查办的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4件24人,占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46%。可见,目前村干部在新时期出现的职务犯罪问题,有违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村干部职务犯罪具有新的特点

经过综合分析,我们认为,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与传统的职务犯罪相比,一是具有明显的时代性,它主要发生在现阶段国家对“三农”的重视和优惠政策上,且犯罪数量呈高发势态。另一方面,村干部共同犯罪较为突出。2016年元月至2016年,农村基层组织贪污贿赂犯罪21件21人,其中村书记、主任、文书共同贪污的就有19件19人,占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90%。因此,查处一起村干部犯罪,往往会直接影响村支两委工作的正常开展,这是我们最感到痛心的,也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也是今后我们抓村干部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从作案手段和对象看,这些村干部犯罪与传统的犯罪相比,已经从侵犯集体利益转向了侵犯农民权益上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利用国家重点铁路建设、高速公路建设,贪污国家的征地补偿款。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铁路和高速公路沿线村庄,一些村干部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利,隐瞒国家补偿给集体和农户的实际征地款,并将瞒报的补偿款进行私分,侵占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如2016年我们查处的我县五山镇昝家铺村贪污案,村书记与主任、文书,在国家武康铁路复线建设征地中,将拨付给村集体的补偿款从中扣除,然后私分,数额达十余万元;还有的村干部在办理征地偿过程中,认为自己劳苦功高,以送礼送情的名义克扣补偿款,实则全部落到自己的腰包;更有甚者,少数村干部直接降低国家补偿标准和金额,从中套取贪污国家发放给农户的补偿款。

二是利用本村建设工程,进行贪污受贿活动。“村村通”、“户户通”工程和村委会用房改造,是新农村建设的工程,本是为民谋福利的工程。巨大的工程建设投资,成为一些村干部眼中的唐僧肉。在这些工程中,他们利用各种手段为自己捞好处,有的通过工程发包,向承包商索贿受贿,如原城关镇赵家坎村支部书记周某在管理该村“村村通”工程中,先后从承包商手中收受贿赂2万余元;还有村干部在工程中,采取较为隐秘的手段进行贪污。如原冷集镇陈家山兼塔园村书记许某在从镇财政所领取路网奖补资金的过程中,将财政所已扣除的款项,再拿回村财务列支,并将重复报帐的2万元放入了自己的腰包。又如原冷集镇陈家山村书记汤某采取收取国家物资补贴不上帐、对水泥供货商和工程施工方单线联系故意制造混乱,个人从中贪污。而有的村干部却利用“村村通”工程,从中明目张胆地贪污公款,如2016年办理的城关镇龙家湾社区文书李某在经手本县下拨给该社区“村村通”水泥时,私自将价值一万多元的水泥安排用于个人建房。

三是利用国家项目和惠农政策,骗取专项资金。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和粮食直补等政策,是党中央惠及百姓的英明决策,是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深得农民群众的拥护。但少数村干部在执行这项政策时,想方设法地利用手中的权力从中谋取私利。有的虚报耕地面积,套取国家的粮食直补款,有的与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合谋,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引起了人民群众的极大不满,甚至引发了群众的集体上访。如09年办理的原庙滩镇石库村书记王某、文书吴某伙同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赵某虚报退耕还林面积50余亩,套取国家补贴款4万余元据为已有。

四是侵占国家拨付的救济、救灾、扶贫、优抚款。农村基层干部本应是农民勤劳致富的带头人,但令人可恨的是,一些村干部他们不仅不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反而利用职权,将黑手伸向了国家对贫困户的扶助款上。有的村干部对于残疾人几千元的危房改造款也不放过,为达到目的,他们骗取残疾人的印章,自制领款凭条,从中贪污危房改造款;还有一个村的干部为了给自己的私车买汽油,随便找个年老多病、儿子服兵役的孤寡老人作为优抚对象,写个报告到民政局申请救助,并将申请来的救助款贪污;有的村干部以农民的名义向民政部门虚报名额,申请低保款,然后进行截留和侵占。有的村干部将不具备低保条件的近亲属申请上报,自己得利。甚至以他人名义上报,申报成功后,将领得的低保款占为己有。事后却告诉申报的农户,民政部门没有批准。不仅直接侵犯了农民利益,还造成的农民对国家惠农政策的误解和怀疑,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党、对国家的感情。更为严重的是,少数村干部居然将国家拨付的救灾款截留一部分,自己占有,全然不顾受灾户的实际困难。如我院查办的原石花镇界牌垭村书记、主任、文书贪污窝案和庙滩镇石库村书记、文书贪污窝案就存在上述情况。

五是其他侵占集体资产的行为花样繁多。少数村干部,不是一心一意为群众服务,反而一心一意在找政策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躲避群众和上级的监督,只要想用钱,只要能来钱,什么违法违纪的事情都敢做,全然忘记了党纪和国法。他们中间,有的虚报冒领,有的做假帐,有的收入不上帐,有的重复报帐,有的在为群众办事时,人为设置障碍,收钱收物,吃拿卡要,有负党和群众的重托。

二、村干部职务犯罪多发的原因

一是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查办的24名村干部中,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有18人,占总人数的75%。

二是国家大量惠农政策的出台。各项专项资金庞大,种类繁多,管理部门和环节多,部门与部门之间执行政策有待进一步协调一致,加之监督不明确,责任不到位,而导致涉农犯罪处于高发状态。

三是长期以来,农村财务管理、财务监督仍是一个薄弱环节。近年来,检察机关侧重查处国家机关、国企领域职务犯罪,认为农村领域财务不规范、麻花帐,涉案金额小,证难取,事难查,而偏轻了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查处工作,致使极少数法制观念淡薄的村干部,相互勾结,破坏惠农政策,贪污专项惠农资金,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四是专项资金监管力度不够。目前,惠农部门多,政策与惠农资金运作方式多样化,有些乡镇财政部门虽然有审计监管专班,但偏重事后监督审计,没有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管理,有的村级财务管理小组形同虚设。各种大型惠农工程、便民工程,只是事后听有的村干部说下情况,便通过审核,这也是产生腐败因素,致使有些极少数村干部虚报冒领,从中贪污各种惠农专项资金。

三、加强对村干部的职务犯罪预防刻不容缓

村干部长期在基层工作,工作苦,待遇低,费力费神,可谓劳苦功高。少数村干部为了一己私利而落马,其实是党的损失,是村集体的损失。因此,预防村干部犯罪,是对干部资源的保护,是对我们党执政地位的保护,也是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保护。因此,必须要加强预防,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我们建议,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对职能部门如乡道所、财政所零户统管办公室、国土资源局的地籍管理股(科),实行责任细划,责任到人,进行责任跟踪管理,建立跟踪管理档案。做到有法纪可依,有据可查,责任明确,各负其责。

二是完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加大村理财小组职权,要在管理制度中得到充分明确,实际操作中要体现理财小组的监管作用,并建立理财小组向镇纪委汇报制度,有较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

三是严格把好用人关。在村干部换界选举时,上一级政府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结合平时人才培养计划,准确把握选举关,把思想过硬、法律意识、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强、作风扎实的人才推荐给群众选到基层领导岗位上,对少数个别不能胜任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换。

四是打防并举。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提高加大打击和预防犯罪力度,特别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延伸到农村基层组织,要紧密结合办案实际,注重在针对性、实效性、持久性上下功夫,力求取得震慑、预防双重效果。

五是要逐步改善村官的待遇,减少村官犯罪诱因。目前,我县村官各项工作任务很重,而待遇普遍较低,县财政和各乡镇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逐步提高村官待遇,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减少他们利用职务之便的违法犯罪。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因此,加强对村干部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和应有之义。我们相信,只要农村基层干部能够加强学习,减少贪念,才可能真心为群众服务,就可能有心思带领广大农民建设更加美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编辑:圆圆)

领导干部,上访,贪污受贿,信访,职务犯罪 第六篇_2015信访制度

第1篇:信访接待制度

为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增强信访工作责任;更好地体现党的宗旨,维护来信来访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接待行为,积极稳妥地化解各类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树立信访接待良好形象,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接待范围

1、本系统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职工和家属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

2、与我局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投诉;

3、与我局稳定局面有关的相关投诉。

(二)接待内容及职责

1、内容:接待单位及群众通过书信、走访等形式反映的安全生产管理、企业管理和下属企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宣传解答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2、职责:受理来信,接待来访,接听电话,维护信访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办上级有关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并上报处理结果。

(三)信访接待时间和方式

1、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

2、方式:信访接待实行信访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制度。具体接待时间按照领导接待日安排的时间(节假日除外),原则上稳控责任人负责接待当日来访群众。接待人做好登记、转办工作,及时、适当、依法解决问题,信访相关业务负责人应随叫随到,及时协助处理有关信访工作。

(四)接待来信来访要求

1、接待人员应态度和蔼,文明礼貌。对来访群众做到起身迎送,主动让座倒茶水,安排文明整洁场所接待;对老弱病残来访者应尽力提供方便。

2、接待来访要耐心细致,做好记录。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力戒草率、急躁;谈话记录要认真,询问情况要仔细,归纳群众意见和要求要准确。接待过程中非接待人员不得随意插话、打断。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应认真负责地给予解答。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或因现实条件所限无法解答的问题,要耐心向来访人员说明情况,并对其所提出的问题做出详细解答,认真宣讲政策,做好思想工作。

3、接待人员应依据政策,秉公办事。接待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处事,处理问题要及时妥善,不敷衍、推诿。接待人员不得接受来访者的馈赠和宴请,亦不得要求来信来访人员为自己办私事。

4、接待人员应衣着整洁,服饰得体。要举止端庄,实行挂牌接待,公开接受监督。

5、接待人员应执行条例,依法接待。要严格执行《信访条例》,依法做好来访接待工作。遇无理纠缠和扰乱秩序的,接待人员对有关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应坚持以理服人,避免感情用事,必要时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6、处理来信要讲究程序,及时上报。对来信要呈送局领导批示,并认真负责登记、呈阅、督办、复核、统计、上报工作,然后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交承办科室按时限及时办理并及时上报。承办科室要积极配合,认真办理信访案件,不得推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情况。

第2篇:信访工作制度汇编

一、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中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及时向领导报告重要信访情况,定期统计,分析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政领导和本局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四、承办本局领导决定的由信访人员初查的案件。

五、认真办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政机关交办的和本局直接受理的信访案件,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件。

六、调查研究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实际制定、修改、完善信访工作规章制度。

七、积极疏导并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八、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访室工作人员守则

一、忠诚党的事业,热爱本职工作,认直履行职责,刻苦钻研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努力为纪检监察中心工作服务。【领导干部,上访,贪污受贿,信访,职务犯罪】

二、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文明、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杜绝官僚、“衙门”作风。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坚决同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

四、严格执行信访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认真负责,办事讲求效率,反映情况实事求是。

五、服从组织领导,严守工作秘密;团结共事,顾全大局,注重发挥集体作用。

信访网络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虚心接受群众监督,改善工作作风。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地解决他们的问题。

四、顾大局、识大体,互相尊重,密切合作。

五、严守国家机密,不得泄漏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

来访人员须知

1、来访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3、要遵守信访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上访秩序,提倡文明上访。

4、来访人员要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通过正当的途径,运用正确的方法反映问题。

5、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道听途说,随意夸大或歪曲事实,更不能捏造材料,诬告他人。

6、要服从组织的处理,不坚持过高要求,不得无理取闹。

7、来访人员的食宿在一般情况下应自理。

接待来访人员工作制度

一、对来访人员要做到文明接待,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薄。

做到态度热情,说话和气,一视同仁。

二、听取来访者的陈述时,要认真做好接待谈话记录。并让其当面核对,以防失误。

三、对于来访者提出的问题,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予以答复和处理。必须坚持原则、符合政策,对当时能解决的问题,不推不靠,对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说明原因,耐心解释,并及时向领导反映并积极协助解决。

四、要做好来访者的思想工作,有针对性地宣传党的政策和进行思想教育,使来访者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端正态度,保证来访问题的顺利解决。

五、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按照轻重缓急报请有关领导,妥善处理。

六、接待人员要保守机密,不准向来访人泄密。

领导接待来访制度

一、接待人员

jú长、副jú长、纪检员、信访室工作人员。

接待地点:信访室。

二、接待方法

接待来访,由分管领导、信访室工作人员共同进行。重要来访问题,直接请示主要领导。如果分管领导不在时,由其他领导和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接待时,应认真耐心听取来访者反映的情况,工作人员要做好详细的笔录,根据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可视情况让其写出书面材料。

三、处理办法

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属于受理范围的,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办理。能够当场解释答复的,应该给予解释答复;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要向来访者说明情况,并帮助其介绍有关受理部门。

四、来访者直接找局领导反映问题的,有关领导可视情况通知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定期向局领导了解接访情况,领导接待来访情况按季进行统计。

党政领导干部轮留值班制度

一、为了解决在节假日期间群众信访举报不畅通这一“瓶颈”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单位在节假日期间安排轮留执班,值班时要有一名领导具体负责。

三、值班时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四、在执班期间,对于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当面给予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向群众说明原因并做好疏导工作。如果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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