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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务分配案例

时间:2018-08-27   来源:产后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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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务分配案例 第一篇_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1-2015年企业破产审判十大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1-2015年企业破产审判十大案例

2016年8月12日,江苏省高院发布2011-2015年企业破产审判十大案例,并对江苏法院近五年全省破产企业司法处置情况作了通报。。

案例1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工作亮点】

本案系国内首例退市央企重整案。法院综合运用剥离亏损资产、优先偿还经营性负债、延期偿债和以股抵债等方法成功化解企业债务危机,为国有企业改革脱困开创了新模式。

【基本案情】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原系A股上市公司,由中外运长航集团实际控股,曾是境内规模最大的油运企业。自2010年以来,受金融危机和航运市场低迷等因素的影响,长航油运经营状况出现困难,连续4年出现巨额亏损,于2014年6月5日终止上市,成为境内首家退市央企。根据债权人申请,南京中院于2014年7月18日受理长航油运破产重整案,并通过竞争选任方式指定管理人团队。经审计评估和债权确认,长航油运资产评估总值60.76余亿元,债务总额115.46余亿元,模拟测算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仅12.46%,已严重资不抵债。为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保留企业的经营价值,经破产重整各方数次协商,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于11月20日获得长航油运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高票通过。11月28日,南京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成功后,长航油运持续经营能力得以恢复、115.46亿元债务得到全额保护、100.2亿元金融不良债权得以化解、3064名职工及12.1万户股东维稳隐患得到消除。据企业半年报披露,长航油运2015年上半年即实现净利润2.72亿元,企业彻底扭亏为盈,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裁判要旨】

在缺乏偿债资金情况下,运用出资人权益调整、资产变现、债转股、债务延期等方法全额清偿债务,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公开、透明推进利益博弈;依靠党委政府支持,妥善、快速破解重整难题。

案例2 怡华系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工作亮点】

法院正确运用实质合并破产规则,通过分别受理、实质合并的破产审理方式,实现系列企业整体合并重整。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常熟市怡华硬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常熟市怡华金刚石有限公司、常熟市怡华金刚石磨具有限公司、常熟市怡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华诚管材有限公司、常熟市天顺达金刚石有限公司等六家怡华系企业危机爆发,全面停产,债权人众多,在地方政府协调下由大债权人为主牵头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监督企业的后续运转,并由各个企业股东会决议委托中介机构成立清理组,相互配合开展债权登记、实物盘点评估和审计等工作,尝试通过债转股等方式自救。期间,经清理发现怡华系各企业系作为一个整体在运作,企业资产为2.67亿元,企业负债高达6.9亿元,俞建名个人名下负债高达5.69亿元。常熟法院在怡华系企业危机爆发之初即高度关注企业危机的化解进展情况,认真调研了前期清理工作获得的相关数据、关联企业经营管理及资产负债等多方面严重混同的状况、全国法院仅有的几例关联企业破产重整审判经验和相关学术文章,适时向政府和主要债权人建议六家企业同时进入重整程序。2013年1月7日,经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常熟法院分别裁定常熟市怡华硬质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重整。为便于管理人工作整体协调、统一决策,并考虑到今后可能需要合并,在受理之初即决定择优指定一家管理人同时进驻接管六家怡华系企业,调查财产状况,审核债权债务。经公开遴选后摇号,常熟法院指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为以上六家企业管理人,并指导管理人将系列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审查,统一处理资产债务,统一开展重整各项工作以及重整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平稳有序完成合并重整程序。

【裁判要旨】

债权人同时申请多个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后发现股东直接控制关联企业,导致关联企业成员丧失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的情形显著、广泛、持续存在,造成关联企业成员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符合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可依法作出合并重整裁定,消灭关联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各成员的财产合并作为实质合并破产后的破产财产、各成员的债权人作为实质合并破产后的债权人在同一破产程序中公平受偿。

案例3 太仓市圣诺合金铸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工作亮点】

本案系经法院判决解散、强制清算、强清转破产的全流程案件,虽然案件本身疑难复杂程度并不大,但给法院探讨中小型企业,尤其是僵尸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提供了宝贵经验。

【基本案情】

苏州太仓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受理了太仓市圣诺合金铸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13年10月17日裁定宣告破产,于2015年11月11日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太仓市圣诺合金铸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12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严国良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60%,贾世磊出资20万元,占注册资本20%,杨海涛出资8万元,占注册资本8%,殷凤喜出资8万元,占注册资本8%,陈鹳儒出资6万元,占注册资本6%,法定代表人为严国良。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铝合金锭、锌合金锭,经销船舶配件、金属材料、建材、防腐保温材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股东之间产生重大矛盾,形成公司僵局,后经太仓法院依法判令解散。之后,因公司未能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东贾世磊等人向太仓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经清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后,清算组依法向太仓法院申请破产。经管理人变现和减除债权坏帐等,确认接管到的破产财产3235639.03元,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534880.3元,剩余可分配财产2700758.73元,按序分配。

【裁判要旨】

法院依法及时启动强制清算向破产的转化程序,继续指定原管理人履职。清算过程中的债权申报行为、催收债权行为、接管财产、评估财产等法律行为效力,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应债权人审核或决议程序后,均予以确认,无需启动重复工作,保证债权人依法及时受偿。

案例4 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工作亮点】

本案系江苏首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以4家重整企业的程序内重整,带动20余家关联企业的程序外重整,使申达企业集团整体摆脱了债务危机,重回正常经营轨道。仅用5个多月时间,即完成节点众多、流程繁琐的破产重整程序,实现年内清结涉案近50亿元金融债权目标。

【基本案情】

无锡中院于2013年4月26日受理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达股份及其30余家关联企业隶属于申达企业集团,该企业集团呈三层架构,包括1家母公司申达集团,旗下4个板块4家子公司分别是中达股份、江苏瀛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申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江苏申龙创业集团有限公司,4家子公司旗下再延伸出20余家孙子公司。此项破产重整,实质是申达企业集团全部关联企业的整体重整。但部分关联企业在成都、南京、常州、靖江等地,无锡中院对这部分企业重整不具备管辖权。无锡中院决定选择程序内重整对象,带动关联企业程序外重整。将申达企业集团破产重整的整体工作分解为批准立案、资产负债清理与偿债方案预协调、重整计划制作表决审批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紧密衔接,全速推进。经招募与斡旋协调,申达企业集团成功吸引扬子江船业集团的加盟,后者为申达企业集团整体重整快速、足额地提供了近22亿元偿债资金,保障各类债权按时足额受偿。2013年10月15日,债权人

会议和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11月19日,无锡中院批准重整计划;11月21日,偿债资金

9.49亿元汇至管理人账户,结清全部债务20.99亿元;12月27日,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234740484股登记至管理人账户,划转给13位股份受让人,中达股份顺利实现破产重整;2014年2月21日,无锡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所涉债务清偿、经营调整、股权变动均已完成。至此,江苏首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圆满收官。

【裁判要旨】

针对企业结构复杂、债务情况繁多、企业地点分散特点,无锡中院整合工作团队,确定审判思路,准确选择重整人,厘定债权内容,指导重整计划制作,督促偿债资金落实到位,积极推动股权结构调整,以司法管理调控,主导重整成功。重整后,密切跟踪服务企业,推动企业发展,保障重整效果。

案例5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工作亮点】

本案对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创造性地在偿债资金要求之外,设计重整投资人对企业未来业绩的承诺和对赌,切实保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9日,无锡中院裁定受理霞客环保破产重整案;对重整投资人的招募,针对上市公司的特点,设计重整投资人对企业未来业绩的承诺和对赌。成功引入提供最多偿债资金和作出最高业绩承诺的重整投资人,使债权受偿率达到了远超预期的61%,也争取了广大股民的信任,推动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和出资人会议分别以80%和75%以上的高比例通过了重整计划。2015年4月16日,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同日,无锡中院批准重整计划;同年4月21日、4月24日,偿债资金2.46亿元(社会公众购买股份款)、6.25亿元(重整投资人购买股份款)、0.59亿元(第二大股东让渡股份折价款)陆续汇至管理人账户,结清全部债务12.29亿元;同年6月25日,霞客环保第一大股东让渡的股份1259406股和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160761415股共计162020821股登记至霞客环保管理人账户,于同年8月31日划转给重整投资人和另8位股份受让人,霞客环保顺利实现破产重整;2015年11月2日,无锡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所涉债务清偿、经营调整、股权变动均已完成。

【裁判要旨】

预先排定重整进度表;针对多方争夺壳资源以及滁州方面抢夺重整资金的情况,力争众议,坚持走市场路线,在深交所刊登公告,全国招募重整投资人;管理人主导重整,居中协调股东矛盾;精心设计停复牌节点。

案例6 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工作亮点】

本案系纽交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法院在使用政府资源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功能,严格投资人招募程序,对政府关注的社会稳定、债权人关注的债权受偿、债务人关注的企业发展等予以统筹兼顾,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基本案情】

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系全球最大光伏组件生产商之一。2012年,无锡尚德遭遇美国“双反”壁垒重创,加上重大投资决策失误,巨额欠款不能清偿等原因,企业运行陷入极端困境。2013年3月18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等8家银行以无锡尚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无锡中院申请对无锡尚德进行破产重整。2013年3月20日,无锡中院裁定批准无锡尚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指定由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组成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裁定当日,无锡中院即携清算组完成对无锡尚德财产和营业的全部接管工作,包括接管公司的全部证照、财务及全部财产。为恢复无锡尚德的持续经营能力,从2013年6月下旬开始,在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从全球范围内上百家光伏行业及上下游企业中,

筛选潜在战略投资者,通过报名、资格审查、尽职调查、提交投标文件、工作小组专业评议等严格的招募程序,江苏顺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支付偿债资金30亿元的绝对优势获得无锡尚德战略投资者资格。管理人于2013年10月底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在2013年11月12日召开的第二次债权人大会高票表决通过。2013年11月15日无锡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无锡尚德重整程序。2013年12月底,偿债资金30亿元全部到位并分配完毕。2014年4月18日,无锡尚德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顺风光电入主无锡尚德后,在技术改造、产业优化的基础上增资扩产,职工人数从重整受理时的2000余人增至5000余人,2014年上半年产量已创无锡尚德历史新高。

【裁判要旨】

坚持司法主导,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推进破产重整的每个环节;突出市场引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争取政府援助,充分发挥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的特殊作用;积极招募战略投资者,彻底恢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实现企业零负债,生产满负荷;稳定团队扩大就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案例7 南通志豪家纺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志惠服饰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工作亮点】

因债务人绝大部分账簿已灭失,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在破产程序终结时明确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破产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南通市通州区志惠服饰品有限公司设立于1997年4月24日,注册资本240万元,自然人控股,公司股东2人,法定代表人李恒余。南通志豪家纺有限公司是设立于2004年10月15日,注册资本500万元,自然人控股,公司股东2人,法定代表人李恒余。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李恒余之子李志惠,作为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恒余在公司无任何权利,仅担任两公司的门卫。2012年下半年,两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公司的流动资金出现严重困难,拖欠职工工资160多万元,2013年元旦过后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志惠弃企逃债失联,企业职工及部分债权人情绪失控,公司的部分设备被哄抢,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力控制,无奈之下,政府派出人员接管企业的安保工作。2013年1月15日两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同年1月31日,通州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南通志豪家纺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志惠服饰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4月2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5月25日法院裁定宣告两公司破产。2013年7月19日将两公司所有资产以2180万元拍出。9月3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财产分配方案,9月18日财产分配完毕,法院裁定终结两公司破产程序,同时裁定要求两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裁判要旨】

法院在立案前先行让两企业提供所需的破产申请材料,发现两公司股东相同,经营地点相同,财务人员相同,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且企业的账簿绝大部分已灭失,两企业的资产无法区分。故决定由两企业共同申请,并裁定合并受理破产。一般情况之下企业一旦破产程序终结,未受偿的债权将不再受偿。但因本案企业的账簿绝大部分已灭失,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两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破产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8 江苏群发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工作亮点】

法院依法向破产案件管理人送达监督事项决定书,履行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督义务。

【基本案情】

江苏群发化工有限公司总负债4.45亿元,资产负债率123.53%,已明显丧失清偿债务能力,债权人达645户,需要安置的职工2009名。在资产变现阶段,扬州中院函告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选择有关机构,切实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此后,管理人选择了扬州市拍卖行有限公司、扬州润扬拍卖有限公司等四家拍卖机构联合对江苏群发化工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施拍卖。法院

发现上述四家拍卖机构未经授权,擅自发布联合拍卖公告,且其中两家非法院入册的中介机构,遂对管理人提出严肃批评,并作出监督事项决定书,及时制止管理人的行为。拍卖机构已重新公告撤销上述拍卖公告。经过四年多的艰苦努力,已顺利完成清产核资、清收债权、安置职工、审计评估、财产处置及分配等一系列破产清算工作。

【裁判要旨】

管理人能否胜任职务,依法、公正、忠实执行职务,勤勉尽责,是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决定性因素。在管理人未尽忠实履职之时,法院可以通过向管理人送达监督事项决定书,保证对管理人监督的有效实施。

案例9 江苏扬子江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工作亮点】

本案破产企业经营质态较好,如停止经营,易导致设备设施闲置贬值,原有客户流失。法院综合考虑后批准同意债务人继续经营。企业的继续既经营解决了原有职工的就业问题,又确保了酒店自申请至拍卖移交给新买受人的平稳过渡。

【基本案情】

江苏扬子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于1994年6月10日设立。2010年4月起,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段海飞。根据扬子江大酒店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截止2013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92937190.67元,总负债207986724.35元。经审计,企业正常经营并未出现亏损,导致企业出现破产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原实际控制人段海飞在控制企业期间挪用6000万元企业资金投入其开设的其他企业,而相关企业已经均无任何资产,近6000万元资产无法收回;二是段海飞在实际控制期间,以扬子江大酒店名义或担保人身份对外借款或担保金额约2.4亿元,扬子江大酒店大部分资产已经被法院查封,部分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裁判要旨】

对出现破产原因的宾馆、酒店类企业,如经营情况良好,具备继续经营的条件,且继续经营有利于稳定企业职工,有利于全体债权人的,法院可以批准企业继续经营。

案例10 淮安市浦南外国语学校破产清算案

【工作亮点】

本案系民办教育学校的破产清算纠纷,涉及数千名学生,数百名教、职工,六百余名债权人,各方利益矛盾交织,处理难度较大。

【基本案情】

沃增喜、彭增友申请淮安市浦南外国语学校破产清算一案,淮安清浦法院立案受理后,与区教育局共同牵头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学校财务账册等资料及实物资产。因学校管理混乱、财务资料交接不全,为了尽最大限度查清资产状况,清算组委托淮安市三淮联合会计事务所对学校账目进行审计,学校所欠债务总额为3600余万元,列入评估资产的评估值为2098.56万元。此后,清算组又委托了中介机构对评估资产进行拍卖,经淮安市金诚拍卖行三次公告,均无人竞拍,致资产拍卖工作无法继续。后经区领导协调,淮安市武墩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日向淮安清浦法院出具“收购意向书”,法院与清算组负责人一起多次对广大债权人的意见进行摸底,众多债权人对购买人的后续支付能力表示怀疑,要求由有实力的企业进行担保,2010年11月15日,淮安市清浦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淮安清浦法院出具证明,表示愿意为淮安市武墩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浦南外国语学校资产提供担保。但因债权人出席会议人数较少,无法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导致案件审理停滞不前,债权人情绪波动大,有多人、多批次扬言上访。淮安清浦法院依法裁定对上述财产进行了拍卖,但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经政府参与协商,引入竞拍人,将相应财产进行了拍卖,对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进行了清偿,顺利审结案件。

【裁判要旨】

企业破产债务分配案例 第二篇_破产案例分析题

(一)

甲厂是一国有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几家债权人诉至法院,某工商银行于1997年8月23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偿还长期拖欠的银行贷款,至1998年4月15日审结,判决甲厂偿还贷款及相应的利息,但还没有执行。某建设银行曾向甲厂提供一笔贷款一直没有收回,故而也于1998年2月12日诉至法院,至今仍未审结。由于扭亏无望,甲厂意识到破产的结果难以避免,1998年初的一次厂务会议上决定:考虑到与其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乙厂的利益,提前偿还其未到期的债务;对拖欠企业职工两个月的工资给予一次性补发;将长期未给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给予全部报销;补发工资和报销医疗费的资金通过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来获得。1998年4月18日甲厂被另一到期得不到清偿的债权人丙厂申请破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4月24日决定受理该破产申请。

1.(2002,81)人民法院在收到丙厂申请甲厂破产的案件时,要求丙厂提供的材料有()。

A.甲厂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批准文件

B.丙厂对甲厂的债权性质及数额

C.丙厂对甲厂的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D.甲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有本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可以得出结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需要证明两个事实:(1)提出申请的债权人与被申请企业有债权债务关系;(2)该企业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故得出结论,在本题中,若丙厂提出甲厂的破产,应当提供:(1)丙厂对甲厂的债权;(2)该债权已经到期;(3)甲厂没有能力清偿该到期债权。所以选择选项CD.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丙厂对甲厂的债权性质及数额是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供的材料,故排除B项,至于A项,法条中没有提及。

2.(2002,82)人民法院受理丙厂申请甲厂破产的案件后,应当()。

A.10日内通知甲厂

B.10日内发布公告

C.10日内通知甲厂的上级主管部门

D.10日内通知已知的甲厂的全部债权人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受理破产申请后公告的日期。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可以得出结论,《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受理申请后公告的时间为25日。所以本题无答案。

3.(2007,83)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后,关于甲厂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工商银行可以依据生效的判决书要求人民法院执行,以回收贷款和利息

B.工商银行只能凭生效的判决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C.建设银行的诉讼案件,可以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D.建设银行的诉讼案件,应当终结,由建设银行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真题解析】本题涉及破产受理后的诉讼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

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可以得出结论,工商银行应当凭生效的判决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而不能要求法院执行,即使法院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也应当中止。至于建设银行的诉讼案件,如果要继续,也应当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后;如果证据充分,也可以终结诉讼程序,直接申报债权,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来确认该债权。所以排除AC两项,选择BD项。

4.(2002,84)甲厂于1998年初召开厂务会议决定做的几件事,依《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其中无效的是()。

A.提前偿还乙厂未到期的债务

B.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

C.对拖欠职工两个月的工资给予一次性补发

D.将长期未给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给予全部报销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无效行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朋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同时,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结合题意,分析可以得知,AB两项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和“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情形,所以属于“可以撤销的行为”而不是无效行为;CD项也不符合破产法所提到的两种无效情形,故此题无答案。

5.(2002,85)以下关于破产债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清算费用可以列入破产债权

B.破产债权必须为财产请求权

C.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列入破产债权

D.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破产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被称为破产债权。可以得出结论,破产财产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的债权请求权,而这里的债权主要是“财产的请求权”,故选择B项。A项中的清算费用应当算做破产费用随时支付。

根据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享有破产法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下列两种情形可以被列入破产债权:(1)行使完优先权后仍有债权未能完全受偿;(2)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选项C是不正确的。

根据破产法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可以得出结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只是不能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而不是放弃债权,故选项D错误。

【答案】1.CD 2.无答案3.BD 4.无答案5.B

(二)

在某地级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某国有制造厂因产品长期滞销而连年亏损、负债累累。经

厂领导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决定破产清算还债后关闭,遂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2004,76)该制造厂应当向()提出申请。

A.制造厂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制造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C.多数债权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多数债权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破产申请的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破产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题的答案为B项

2.(2004,78)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清算组之前,应当进行的程序是()。

A.组成合议庭

B.通知债务人

C.发出公告

D.宣告破产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清算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故C项正确。

3.(2004,79)企业清算与破产还债的区别是()。

A.适用法律不同

B.发生原因不同

C.财产结构不同

【企业破产债务分配案例,】

D.目的不同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企业清算和破产还债的区别。企业清算和破产还债都是由于企业发生了法定的解散事由而适用的特定程序。在《企业破产法》修订之后,其所适用的法律已经相同,故排除A项;而适用的原因,企业清算程序是因为企业发生了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宣布解散,因此其发生原因不同,选择B项;企业清算的目的是终结企业的法律关系,处理企业剩余财产,以最终消灭企业,故其目的不同,选择D项。

4.(2004,80)关于本案能否申请和解,正确的说法是()。

A.由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B.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C.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D.本案不可以申请和解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和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中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可以得出结论,能否申请和解,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故选择C项。B项中应当曲人民法院召集。

【答案】 1.B 2.C 3.BD 4.C

企业破产债务分配案例 第三篇_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2009-05-01 15:46:18)

【案例1】(2007年CPA)

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2007年3月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因此,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答案】A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根据规定,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为5万元。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戊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偿?

【答案】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只有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的20万元可以得到清偿。

【案例2】

2007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52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480万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②短期借款900万元。其中,2007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

2007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00万元。

③应付账款64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8月10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0万元。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B)应付丙公司2005年9月18日到期货款180万元,2006年8月18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若2007年8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万元的货款,则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

(C)应付丁公司2007年8月1日到期货款200万元。

(3)2006年7月,甲公司为逃避债务而隐匿230万元的财产

(4)2007年6月,甲公司已经知道自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将破产,仍向债权人戊公司清偿了90万元。

(5)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

(6)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150万元。

经查: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答案】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本题中,保全措施解除后,办公楼应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乙公司可以申报400万元的破产债权。

(2)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

【答案】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属于破产费用,合计5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15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

(3)对于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的抵押担保,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抵押担保的时间超过了1年。

(4)对于甲公司隐匿230万元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追回?并说明理由。根据《刑法》的规定,其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答案】①管理人有权追回。根据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管理人有权追回。②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5)对于甲公司向其债权人戊公司清偿债务的行为,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6)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破产管理人应当要求该股东补缴出资额80万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7)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并说明如何分配?

【答案】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为6000万元(5600+230+90+80)。清偿顺序如下:

①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将520万元的厂房拍卖价款向中国工商银行清偿500万元;480万元的机器设备拍卖价款先清偿丙公司180万元,其余的300万元清偿中国建设银行(不足的100万元申报普通破产债权)

②支付破产费用50万元、共益债务150万元【企业破产债务分配案例,】

③支付职工工资180万元

④支付税款220万元

⑤剩余的4420万元支付普通破产债权9710万元(11000-500-480-180-220+90)

(8)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并列出计算过程(金额保留至元)。

【答案】丁公司可以分配的财产为91.04万元。计算公式:4420÷9710×200=91.04万元。

企业破产债务分配案例 第四篇_案例分析

三、案例分析题

1.甲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 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该公司的债权人A公司于某年6月12日向甲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6月15日通知甲公司,甲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my/47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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