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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验收,2015

时间:2015-08-02   来源:心情日志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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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验收,2015(一):2015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2015版)《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骑士

2015-04-29 11:26 来自QQ空间日志

乌市质监站〔2015〕4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主体结构

分部验收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安全监督站、各科室:

为规范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管理,提高监督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5号部令)精神,结合我市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抄 送:站各领导、各科室、存档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为统一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标准,提高监督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5号部令)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 单位工程中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要求全部或分段(子分部)完工,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参建各方人员预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可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监督申请。

第二条 凡申请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验收监督的工程,除满足《附表一》要求外,质量控制资料(含沉降观测资料)按部位应完整;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按部位)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主体结构有质量投诉未经查证落实、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毕或发生质量等

级事故的主体结构工程,暂停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

第二章 验收监督组的组成和相关要求

第四条 验收监督组由持监督证的2人以上的监督人员组成,组长可由中层领导或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担任。验收监督组由科室负责人统一安排并登记。一般情况下,工程的第一监督员不宜担任本工程主体结构验收监督组组长。 对特殊工程或在特殊情况下,组长由科室领导推荐,并报站分管领导同意或由分管领导直接指定专业人员担任。

第五条 建筑面积在30000㎡以上的工程和较大规模的构筑物工程,监督组人员不少于3人(含3人);建筑物面积在30000㎡(含)以下的工程,监督小组可由2人组成;针对群体工程,可组成一个验收监督大组,下设若干个监督小组(2人)。

第六条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结束后,验收监督组组长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汇报验收监督结论并向监督员交接、存档相关验收资料。科室负责人应定期(每旬)将验收监督结论汇总后向分管站领导汇报,每月向站长汇报一次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总体情况。

第三章 验收监督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七条 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或授权施工单位本站提出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申请(详见表二)并商定验收监督时间。对符合验收监督条件的工程,科室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限内给予明确答复;对质量投诉较多单位的工程,科室负责人应重点控管并向站分管、主管领导汇报。

第八条 验收监督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6.0.3条的规定,以下人员应参加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活动,监督人员应以中标通知书和变更单为依据,认真审查参建各方人员资格及证书(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1、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称总监)和总监代表及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质量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3、设计单位项目总负责人(以下称设总)或结构专业的设计负责人。

建设项目负责人或甲方现场代表可(列席)参加。

其中,总监、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履职。设总因故不能到场参验时,必须按本站规定书面委托他人履责并提前报我站监督科。否则,即可认定验收人员资格不符,该工程不具备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条件,由组长宣布择日重新组织验收监督。

第九条 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监督前,监督员要重点审查设计变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没有复审,不能安排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监督,应责令甲方整改。

(1)软弱地基处理方案发生变化;

(2)基础结构型式、结构主要构件发生变化;

(3)结构层数(含地下室)、面积发生变化;

(4)阳台做法(是否封闭)发生变化;

(5)砖混结构主体承重结构(承重墙间距、砌体材质、混凝土强度) 发生变化;

(6)框架(排架)柱网尺寸、楼板厚度发生变化;

(7)悬挑结构跨度发生变化(增加);

(8)预应力结构、球型网架、轻钢屋架等跨度、型式,发生变化;

(9)建筑结构层高发生变化;

(10)现浇楼梯结构形式发生变化;

(11)其它需要复审的内容。

第十条 验收监督主要内容及方式:

1、验收监督组要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5.0.3条的规定进行核验并做好记录,同时要分栋号、分部位详细记录所发现的各类质量问题。

2、验收监督组可采取分组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实体观感质量(含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检查内容包括外墙、公共部位、现场抽签确定的楼层和房间,重点是“强条”的实施;梁柱节点、悬挑构件、板厚、楼梯板、施工缝、后浇带、板面平整;钢结构节点构造、焊缝外观质量、螺栓副安装质量;砌筑方法、抗震构造(GZ、QL)、拉结筋安装、轴线位移、空间几何尺寸、柱和墙面垂直、窗框安装等。

质量保证资料重点检查:桩基检测报告、软弱地基处理检测报告;各类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设计变更、质量问题(事故)技术处理方案;分项、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见证取样试验报告、结构实体检验报告(必含悬挑构件、板厚的内容)、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记录(报告)及参建各方人员签字的真伪等。

第四章 验收监督结论的确定及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验收监督组在认真填写“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的基础上,经讨论和协商,共同对验收监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讨论时,组员先发表意见,组长最后发言,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验收监督结论。但当遇到重大技术质量问题难以当场判定时,由组长立即向站分管领导直接请示、决定。

第十二条 验收监督完毕后,验收监督组要汇总验收意见并按规定填写表格。最后召开由各方参加的主体结构验收监督会议,会议由监督组组长主持并宣布验收监督结果。

第十三条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的结论:

1、验收监督通过。无需返整改回执。(质量较好)

2、需进行整改返回执后,验收监督通过。回执要经相关监督人员到现场抽查核实后确认。(质量一般)

上述两种情况,监督组应按规定及时形成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但不对外发放。

3、验收监督不通过,责令整改。需对存在的各类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彻底整改后,

择日重新组织验收监督。(质量较差)

验收监督不通过的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如有违反,监督科应责令整改或检测并视具体情况对主要责任方记载“不良行为记录”,下停工通知单;违反“强条”的,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四条 判定“验收监督不通过责令整改”的基本原则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判定“验收监督不通过责令整改”。

一、不能提供质量控制资料或按施工部位应提供的质量控制资料不足70%(按类别、份数分别平行统计)。

二、观感质量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合格率低于80%(保障性安居工程低于85%)。

三、观感质量验收(实测实量除外)不符要求。工程实体观感质量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判定“观感质量不符要求”。

1、观感质量检查存在违反“强条”的质量问题;

“强条”是工程建设的最低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分布验收,2015】

2、有5条及以上可记录的常见质量问题或质量通病;

3、确认采购、加工环节产生并使用“瘦身钢筋”;

4、发现使用国家、行业、自治区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

5、发生或已构成等级质量事故的。

第十五条 常见质量问题或质量通病的认定准则

一、在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中,发现下列2处及以上相同或相近质量问题、质量通病,就形成可记录的有效的1条。

1、砌体组砌方法错误;

2、违反规定,发生砌体混砌现象;

3、拉结筋漏设或间距超标;

4、填充墙与梁底连接做法不符设计要求;

5、砌体中安装管线剔槽,严重破坏墙体的整体性;

6、楼梯踏步尺寸出现严重偏差(含出现“半步”);

7、现浇砼构件主要部位有蜂窝、孔洞;

8、现浇砼构件主要部位有夹渣、疏松;

9、纵向受力主筋有露筋现象;

10、清水砼构件有严重的外形缺陷、外表缺陷;

11、室内楼板存在横向贯通裂缝或较严重的裂缝(每条长度累计超过3米,宽度超过0.3毫米);

12、室内楼板面上有明显脚印、凹槽等;

13、钢结构构件存在超标的侧向弯曲变形或挠曲变形;

14、漏设GZ、QL(含二次混凝土结构);

15、预应力构件的灌浆与封锚不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

16、窗框与墙体未做“软连接”,发泡不密实,固定不牢;

17、擅自取消烟道、抽气管道或擅自改变其位置;

18、各类试块的留置组数、位置,保护装置不符要求的;

19、混凝土试块未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评定的;

20、其它方面存在违反标准、规范一般规定和主控项目的质量问题。

二、下列质量问题可以“只讲不写”:

1、楼梯施工缝位置留置错误且无法整改;

2、砼构件有轻微的涨模、接槎错台现象;

3、砼构件存在一般缺陷(少量的非主筋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等); 4、砼构件非主要部位有少量不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表面裂缝;

5、砌体中个别(2处以下)存在碎砖、干缝、瞎缝、灰缝不均匀等。

6、反手墙墙面平整度较差的;

7、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中的一般项目,部分存在违反现象。

第十六条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的复验

复验工作原则上必须由原验收监督小组成员继续完成,其中组长不得随意变更。变更组长要报站分管领导同意。复验工作按原报验程序进行并重点复查上一次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发现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认真记录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重新评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房建、市政(含轨道交通)监督科应按季度统计汇总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结果,定期召开工程质量问题分析会,提出进一步改进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切实落实好工程质量差别化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主体结构分部(含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一次性通过的工程和主体结构未发生过等级质量事故的工程,才能有资格申报乌鲁木齐市优质结构工程奖。

第十九条 验收监督组成员对验收监督中存在的下列情况,可直接向站领导投诉和举报:

1、存在未认真核实的重大结构安全质量隐患、其它有可能改变验收监督结论的问题;

2、验收监督组成员存在营私舞弊、违规操作的问题;

3、存在重大疏漏或未按本实施细则认真查实的质量问题、质量隐患。

经站领导及相关部门查实后,要按本站规定和“监督人员失察行为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和记载。

第二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一般的、常见的建筑结构,其它的建筑结构可参照执行。

分布验收,2015(二):主体分部工程验收记录2015-3-20-(新表)、

【分布验收,2015】

分布验收,2015(三):201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第1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一、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1.完成收尾工程

收尾工程的特点是零星、分散、工程量小,但分布面广,如果不及时完成,将会直接影响项目的竣工验收及投产、使用。

项目经理部应做好收尾工程,及时摸清收尾工程项目,通过竣工前的预检,作一次彻底的清查,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要求,逐一对照,找出遗漏项目和收尾工程的重点制定作业计划,相互穿插施工;同时注意成品保护工作。

2.竣工验收资料的准备

竣工验收资料和文件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经理部从施工开始就应完整地积累和保管,竣工验收时在职能部门的指导、配合下按照政府有关要求编目建档。

3.竣工验收的预验收

竣工验收的预验收,是初步鉴定工程质量,避免收尾工程进度拖延,保证施工项目顺利投产、使用不可缺少的工作。通过预验收,可及时发现遗留问题,事先予以返修或返工。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

竣工验收依据主要有: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现行的施工规范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等。

三、竣工验收的标准:

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内容上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现行施工规范及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全部施工完毕,即室内工程全部做完,室内外地下管网及散水、明沟、沿步、斜道全部做完,内外粉刷(贴面)完毕;建筑物、构筑物周围2m以内场地平整、障碍物清除,道路及下水道畅通,且水流灯亮,窗明地净。住宅工程还要求对讲系统、煤气等尽可能完成。

四、竣工验收的程序:

1.项目经理部预检

当工程施工完后,根据工程进度计划,项目经理应组织项目部有关职能人员,对拟报竣工工程的情况和条件,对照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合同的规定和现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检查验收。主要包括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现行质量验收规范,竣工资料是否齐全,施工完成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图纸(包括变更)及使用要求等。对工程质量外观的缺陷,装饰面层的空鼓、开裂,成品之间的相互污染,使用功能的要求等方面进行逐层、逐间、逐处铺地毯式的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见附表一)。检查记录由项目质检员汇总填写。对检查出的缺陷或不足之处,项目经理应及时组织力量整改,限期完成。

当工程项目经检验并确认完成施工图纸和合同约定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项目部进行单位工程自评并填写《竣工验收通知单》报告公司总工。竣工验收通知单式样见附表二。

2.公司复检

根据项目部的申请,公司总工组织工程部(生产、技术)、质安部(质量)对已竣工的工程项目进行目测检查,同时逐一检查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备和完整,是否符合政府有关要求。对检查出的缺陷或问题,责成项目经理限期整改完成。必要时,公司职能部门提供指导或协助。

3.竣工报告

当公司复检项目部的自评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后,项目部负责填写单位工程竣工报告(见附表三),竣工报告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提交给监理单位(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定。项目部将监理单位返还的有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竣工报告送建设单位,申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经工程建设负责人和建设负责人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4.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作为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的专项验收;同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代表和其它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验收组,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房 产 交 接

一、自行开发房产的交接

当公司自行开发的工程项目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经(施工)自评、(设计)认可、(监理)评定、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及各项备案工作完成后,由公司总工组织工程部、质安部、项目部向房地产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同时进行交接,并填写房产交接单,交接单经各方负责人及总工程师签字后由房地产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档案资料保管。房产交接单详见附表四。

二、外购房产的交接

公司外购的房产原则上应由房地产公司负责接收。接收前应通知质安部检查验收,检查记录由房地产公司作为档案资料保管(质安部检查记录见《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附表五);对于需要进行二次装修的房产,由公司总工负责通知工程部、安装部进行装修,经质安部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房地产公司接收。房地产公司对于接受后的外购房产应做好一些善后处理,并及时移交物业管理公司。

第2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XX]142号文)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单位特制定《工程竣工验收方案》。请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检查验收过程及各方主体质量行为。

一、 本项目有关情况:

1、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2、已经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位共同预验收,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到位;

3、涉及设计文件的变更,已由设计部门签署认可文件,其中重大变更已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

4、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已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5、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已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进行了检查,并已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7、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其中包括:□桩基、□钢结构、□幕墙、□装修、□安装、□节能等)经建设(监理)单位核查且符合规定要求;

8、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已经建设(监理)单位核查并符合要求;

9、专项工程(□桩基、□地下防水、□钢结构、□幕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节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安装工程)以上选定项目的技术内业,已按要求办完相关专项验收手续并在档案室存档。

10、工程名称为: ,A栋:(XXX㎡)B栋:(XXX㎡)报建面积为 ㎡,实际竣工面积为 ㎡,超出面积已按要求办完相应批准手续;

11、已具备以下文件:

(1)、单位工程施工许可证

(2)、重大设计变更补充审查意见书

(3)、规划部门的认可文件

(4)、消防部门的认可文件

(5)、环保部门的认可文件

(6)、档案验收存档意见书

(7)、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8)、单位工程质量保修书

(9)、工程合同付款不拖欠证明

(10)、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修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竣工验收的组织:

本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利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施监督。

竣工验收时间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mw/152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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