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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返计划生育政策党员应受什么处分?

时间:2014-11-01   来源:哲理文章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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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返计划生育政策党员应受什么处分?(一):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

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

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委,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 2009年11月1日

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

鄂文[2009]61号

第一条 为保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执纪行为,严肃惩处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组织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条 违反规定收养他人的超生子女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子女的;

(二)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节育证、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包庇违反规定生育子女人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打击报复计划生育违纪行为检举人或证人的。

第七条 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开除党籍处分,给予所在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违反规定提供或者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

(二)实施假节育手术、出具虚假医学鉴定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开除党籍处分;给予所在单位负

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利用超声、染色体检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

(二)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给予所在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违反规定出具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等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的;

(二)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违返计划生育政策党员应受什么处分?】

(三)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非法关押或者殴打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员及其家属的;

(二)非法扣押或者毁坏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个人及家庭财产的;

(三)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违返计划生育政策党员应受什么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所在行政区域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因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连续两年以上严重失调的;

(二)因违法行政行为导致计划生育恶性案件发生的;

(三)其他因工作措施不力,出现严重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所在党组织或者纪检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涉及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党纪处分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违返计划生育政策党员应受什么处分?(二):广东省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纪律处分规定

【违返计划生育政策党员应受什么处分?】

广东省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

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严肃惩治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除按照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外,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纪违法责任人既是共产党员又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可视情节轻重一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依照规定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任免机关应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五条 符合生育第一胎子女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而生育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

第六条 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条件,但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而生育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子女的,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七条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行政记大过或降级、撤职处分。

第八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处分:

(一)超计划生育的;

(二)政策外怀孕拒不落实补救措施或局部提供孕检结果,或外出躲藏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三)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而政策外生育的;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或有配偶又与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不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而赴国(境)外生育子女的;

(六)弃婴、溺婴的,或遗弃、送养子女后再生育的;

(七)生育一个子女后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子女的。 因非意愿妊娠而医学上认为不宜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政策外生育,不作开除党籍处分或行政开除处分的,由地市级以上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并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备案。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下落不明又无法说明确切原因或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按弃婴论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处分。

第十条 无法提供本人计划生育有效证明又拒不接受组织调查,妨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对有一定证据证明超计划生育但拒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行政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非法组织进行或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或其他破坏节育措施行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的对象实施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实施假节育手术,或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残儿医学鉴定书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隐瞒、容留、包庇、协助、强迫子女或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政策外生育的,给予隐瞒、容留、包庇、协助、强迫者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或煽动群众侮辱、威胁、围攻、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批准再生育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在计划生育和人口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 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纪律,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索贿受贿,贪污、挪用或截留、克扣计划生育经费或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罚款的,依照《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索贿受贿、贪污、挪用等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案件查办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被处分人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

办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8月4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发布的《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办文处 2012年12月11日印发

违返计划生育政策党员应受什么处分?(三):2016基层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调研

基层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调研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人口计划生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近三年,我街纪工委在街党工委和办事处的领导下,结合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月活动,联合街计生办加大对党员干部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虽未发生基层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案,但从日常管理工作和干部群众反馈信息,基层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不容忽视。

(一)现状和难点个别基层干部抓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不强。通过调研了解,目前个别基层干部存在不想抓、不愿抓、不敢抓计划生育工作的思想,工作主动性不强。不想抓,是因为顾虑村、居委三年换届的影响,得罪一个超生户,等同得罪一个家族,个别干部怕失票子、丢位子。不愿抓,是亲缘关系盘根错节,抛不开情面,放不开手脚。

(二)违法生育手段多,隐蔽性强。个别基层党员干部为达到违法生育、逃避党纪国法制裁的目的,想方设法,不择手段,极力钻政策空子。有的办理假离婚或在妻子政策外怀孕后办理协议离婚,对外宣称已离婚,但实际上仍然保持夫妻关系以达到违法生育的目的;有的违法生育后将孩子户口落在他人名下或落假双胞胎户口;有的办理异地落户等。

(三)调查认定手段单一,调查取证难。目前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调查认定手段单一,亦受执法权限、调查手段及措施限制,尽管疑点较多,违法生育的可能性较大,在查处时,若遇到当事人抵触情绪强,明确拒绝配合或有意回避办案人员,例如拒绝到谈话地点、不理睬办案单位的通知、拒绝签字等,难以查实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

(四)受传统生育观念影响,思想认识不到位。受我国基本国情和传统思想的影响,群众的婚育观念、生育愿望与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之间,仍存在比较突出的矛盾。特别是个别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不高,对党员身份不重视,对党纪政纪处分抱无所谓的态度。

(五)党员流动性大,计生监管存在“真空”和“断层”地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跨地域的人才交流,加大了党员日常管理有效性和延续性的强度和难度,导致党员流出地和接收地对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监管的缺位和失位现象。

进一步分析原因,主要体现为:一是计生生育政策宣传力度不到位,时效性不强,二是党员思想不到位,存在“躲、避、拒、拖”情绪,三是村居干部思想不到位,存在畏难情绪,相互推诿、扯皮,当“老好人”情况,四是治理违法生育的机制不够完善。

根据新形势、新情况计生生育的特点和难点,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如建立纪委、组织、宣传、计生、公安,卫生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构建违法计生综合治理组织网络,为发现、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提供坚强组织保障;进一步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重点是加快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和加快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逐步扩大覆盖面,在一些惠民利民的政策设计上要考虑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倾斜,对超生户进行限制。

要加强宣传教育,形成遵纪守法氛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觉悟,使他们自觉、模范地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尤其是街道、村居不仅要加大对群众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正面宣传力度,还要加强反面警示教育。对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典型个案要及时通报,引导党员通过反面典型,吸取教训。此外,要特别重视经常教育和引导村居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树立起强烈的政治意识和组织意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调动起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每个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积极宣传基本国策,带动和帮助子女、亲属及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努力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同时,要提高党员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党内监督工作的责任和权利,勇于揭露和纠正本单位、本组织或党员的缺点、错误,及时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事实。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加大查处力度,严惩违法生育党员干部。积极探索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案件查办缺位认定模式,对于违纪党员不配合组织调查处理或无法联系的案件,只要证据充分,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在通过将被调查人涉嫌的违纪事实和被调查人的权利义务在指定的范围内向被调查人和广大党员群众进行公告,被调查人和广大党员群众没有发表建议意见的,就认定被调查人对公告的违纪事实无异议,被调查人放弃相关权利,被调查人认可其缺位而无法履行的程序手续完备。

实现在被调查人缺位的情况下,对被调查人作出处分,进而形成从严惩处违法生育党员干部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

加强党员干部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把党员干部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强化对党员干部及其配偶的孕、透查管理,提高透查质量,特别是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及其配偶的监督管理,堵塞漏洞,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党员干部违法生育隐患。建立特殊人群违法生育档案制度,凡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干部、村居干部违法生育后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干部培养、考察学习等方面给予限制性规定。

坚决执行村社党员干部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一票否决”;坚持股民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实际情况与村社年终股份分红以及有关福利待遇挂钩;建立健全“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相关配套制度。

加强党员流出和接收管理工作。各党支部根据就近便利原则,确定责任心强、工作热情高、熟悉情况的支委成员或党员骨干与流动党员一对一或一对多结成联系对子,定期与外出流动党员和流入地党组织联系沟通,掌握其动态。在接收党员工作中,相关部门和经办人要通过查阅计生证明(件)、核查计生电子信息化管理系统、电话查证等方式,严把前置审查关口。

违返计划生育政策党员应受什么处分?(四):2016公职人员违法生育治理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生育行为,整顿生育秩序,维护党纪国法和计划生育国策的严肃性。根据《关于深入开展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村(居)干部和名人、富人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龙计生领字〔2016〕13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决定在全局开展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生育清查处理的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

清查违法生育的重点时间段:2002年9月1日起至今。

清查违法生育的对象是:全局干职工。

2002年9月1日之前违反政策超生的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仍在清查之列。

二、目标任务

认真落实《2016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及上级目标任务,扎实开展清查工作。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坚决依法处理,切实维护生育政策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阶段(2016年7月)。对2002年9月1日起至今违法生育的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进行自查。对有信访举报的公职人员和单位职工的生育情况进行张榜公布。同时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群众监督。局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为:局办公室:,举报邮箱:,并为举报者保密。

(二)清查处理阶段(8-10月)。对清查出的违法生育的党员、干职工按照其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违法生育时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违法生育行为已处理到位的不再追究,处理不到位的,要继续处理,做到落实节育措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党纪政纪处分三到位。

四、组织领导

专项治理工作在县民政局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群众举报,线索清晰的领导小组要认真开展调查,一查到底;对调查,属政策外生育的,依法依规办理,落实有关措施;对经调查,属诬告的,要通过适当方式,公布实情,给予正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县民政局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案情,部署工作,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LED、宣传栏、召开动员会等形式,大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专项治理活动的重大意义,形成强大的依法依纪查处违法生育的舆论声势。局专项治理举报电话:。

(三)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专项治理行动中,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坚持文明执法,维护党员干部职工的合法、正当权益。严禁搞强迫命令和诱导逼供,防止采取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

违返计划生育政策党员应受什么处分?(五):2015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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