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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人员使用)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
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章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固定)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第二章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一)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至 时止。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工
作,工作地点为 。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
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
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沈阳劳动合同法】
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的基础上,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
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有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批准后实行。
第七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
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假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八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
加班。缺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
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
小时。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
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
工同酬。
第十条 甲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元/月(周)/ ,绩效工
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为。
(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
乙方在试用期其间的工资标准为。
第十一条 甲方于每月日前以货币或转帐形式足额支付
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
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
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
第十三条 甲方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乙方可以依法向
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
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患职
业病或因公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
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
第七章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 甲方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
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
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
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
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
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
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条 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乙方人身安全的,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
地址:
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现住址:
户籍所在地地址:
身份证号码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
订立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
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 岗位工作。经甲、乙双方
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
二、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成 工作数量,并达到 质量标准。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 甲乙双方选择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二、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三、法定节日期间,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休假;
四、乙方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第四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
(注:试用期期间不参与岗位绩效考核且不纳入年终奖核算),转正后工资标准为 元/月;
二、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后,甲方每月10
日以货币形式按甲方《薪资管理制度》支付给乙方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
三、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
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月工资为 元/月。如甲方的工资
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
价约定为 元/件;
(三)其他工资形式: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10 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五条 保险福利
一、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
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三、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在职期间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
有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应享受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六、 乙方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按甲方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防护用品;
三、甲方须按国家规定对职业危害的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四、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乙方在工作(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或者乙方已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七条 劳动纪律【沈阳劳动合同法】
一、甲方应当制定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内部规章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乙方要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三、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甲方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
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即终止执行;
三、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应即终止执行。约定的条件应在本合同约定事项中写明。
第九条 劳动合同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
一、 甲方转产、调整工作(生产)任务的;
二、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身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单方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转正测评分值低于65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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