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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论文

时间:2018-02-09   来源:题目解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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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论文 第一篇_毕业论文 中国应如何应对国外的反倾销

毕 业 论 文

中国应如何应对国外的反倾销

指导教师: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名称:行政管理

论文提交日期: 论文答辩日期:

论文评阅人:

目 录

目录.....................................................................І 摘要....................................................................Ⅱ Object.................................................................Ⅲ

第一章 绪论.........................................................1

第二章 中国企业屡受反倾销的现状.....................2

2.1 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出口贸易构成了严峻的挑战...........2

2.2 中国输印绸缎被征高额反倾销税...............................

2.3 中国汽车零部件在国外应对反倾销的三个案例......... 2.3.1 挡风玻璃:福耀玻璃对美反倾销取得阶段性胜利.. 2.3.2轴承:中国球轴承反倾销胜诉............................... 2.3.3刹车盘:30多家企业在美国享受零税率................

第三章 中国企业屡受反倾销的原因.....................2

3.1 “非市场经济”问题.....................................................

3.2 不应诉或应诉不力纵容反倾销.....................................

3.3 价格竞争诱发反倾销....................................................

第四章 反倾销对我国进出口产业的影响..............2

4.1 对进口贸易的直接影响................................................

4.1.1 反倾销使涉案产品和替代品的价格上升影响出口...

4.1.2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会引发贸易转移效应...................

4.2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对国民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

4.3反倾销保护国内产业及其下游企业................................

第五章 应如何应对反倾销....................................2

5.1 推进经济改革,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

5.2 主动对外沟通,营造良好贸易环境................................

5.3 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5.4 加强宏观调控,制止恶性出口竞争行为.........................

5.5 转变营销观念,实施多元化国际营销战略....................

5.6 加强财务管理,健全会计资料......................................

5.7 培养专业人才,积极应诉反倾销...................................

5.8 拿起反倾销武器,保护自己正当权益............................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致谢.........................................................................

摘 要

反倾销是国际经济中的一种现象,它早已有之,并且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而相应变化,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反倾销已经成为反对不公平竞争和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手段。我国在国际贸易迅速增长的同时,也面临着被反倾销的严峻挑战。特别是随着世界市场的日益饱和,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倾销和反倾销的矛盾愈加激烈。在这方面,我国的企业可谓经受了倾销与反倾销的双重冲击与考验。本文作者希望通过对当今国际贸易中反倾销的发展现状研究,并基于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一方面分析探讨我国应对外国倾销的对策,更好利用反倾销对策保护民族工业和国内市场,以促进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另一方面,也分析了如何正确运用反倾销措施,以求制定更符合我国国情的反倾销措施,保护我国企业的权益。

[关键词]反倾销 策略 应对措施

ABSTRACT

Anti-dumping is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y is a phenomenon, it has long been there, and as the world economy continues to develop and the corresponding changes in the world economic integration with the deepening of anti-dumping has become oppose unfair competition and protect domestic industries important means. China's rapid growth in international trade, while also facing anti-dumping was a serious challenge. In particular, as world markets become increasingly saturated, between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between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between dumping and anti-dumping conflicts increasingly fierce. In this regard, China's enterprises has withstood dumping and anti-dumping with the double impact of the test. This writer is hoped that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anti-dumping trade status to the development of research, and based on micro-economics of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on the one hand, analysis of China's foreign dumping measures, and better use of anti-dumping measures to protect national industries and the domestic market in order to promote China's foreign trade development. The other, we have analyzed the proper use of anti-dumping measures, in order to develop more in line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of the anti-dumping measures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hinese enterprises.

Keywords: trade anti-dumping strategy study

反倾销论文 第二篇_反倾销论文

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的策略研究

反倾销的概述及其特点

第一章

1. 1中国产品遭受欧盟反倾销的原因探究

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1.2倾销的特征【反倾销论文】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倾销分为不同的种类,但最常见的就是依据倾销持续时间及危害程度来划分。一般分为以下几类:偶然性倾销、偶然性倾销、持续性倾销、其余信息

1.2. 1倾销是低价销售产品的措施之一

倾销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特征、现状、供求形态及竞争目的而

自行压低其产品在另一国市场上销售价格的措施。倾销的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没有遵循市场正常供求关系和基本价格规律,倾销产品的价格也不能客观地反映其经济价值。

1.2. 2倾销是指国际贸易中的低价销售

从倾销的定义和性质可以看出,倾销仅指发生在一国(出口国)与另一国(进口国)贸易中的价格歧视,因而,一国国内贸易中的低价销售不属于这里所说的“倾销”,也就不是反倾销法律规范的对象。

1.2. 3 倾销的目的和动机具有多样性

倾销是一种可以造成某一国或地区产业损害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其目的或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或是为了维持生产规模,或是为了赚取外汇,但通常是为了排挤乃至挤垮他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生产者,以实现垄断市场、提高价格、获取超额垄断利润。

1.2. 4 倾销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

倾销是通过不正当的贸易手段在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获取优势,并损害进口国的利益。它不仅会影响进口国的经济发展,而且扰乱了国际正常竞争秩序。 1.3反倾销协定

《反倾销协定》的具体内容乌拉圭回合的《反倾销协定》形成了当前国际反倾销法的法律文本,且更具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得到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的承认和遵守。该协定列入了《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一,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1.4倾销与损害的确定

1.4. 1 倾销的确定

倾销的确定是实施反倾销措施的首要条件。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贸易缔约方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倾销应具有三个条件:(1)进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给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3)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的特别关税。 这就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如果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便存在倾销,两者之间的差值即决定倾销幅度的大小,如果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则不能被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的计算,原则上是对每个调查对象(出口商或者生产商)的产品单独计算倾销幅度的,“当局对每一个已知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单独调查的产品倾销幅度,应做出裁定,这应作为一条准则”。但是,如果涉及到的调查对象很多,以至不能一一对调查对象的倾销幅度进行确定时,可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具体做法是,“主管机关通常应对被调查产品的每一已知出口商或生产者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在出口商、生产者、进口商的数量或所涉及的产品种类特别多而使做出此种确定不实际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通过在做出选择时可获得的信息基础上使用统计上有效的抽样方法,将其审查限制在合理数量的利害关系方或产品上,或限制在可进行合理调查的来自所涉国家出口量的最大百分比上。”抽样调查不是随机抽样,而是把最大的出口商作为调查对象。

1.4. 2 损害的确定

对某一项产品进行反倾销的第二个必要条件是“存在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损害应根据确凿的证据确定,并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考察:一是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二是这些进口产品随之对此类产品国内生产者产生的影响。 第二章 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以及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 2.1 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简述与总结 2. 1. 1 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简述

众所周知,欧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我国提出反倾销的国家。在1979年,欧盟对中国机械闹钟和糖精钠提起反倾销,从此揭开了对我国反倾销的序幕,三十几年来我国一直是欧盟反倾销的主要对象。特别是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对欧盟的出口发展越来越多,欧盟对华的反倾销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从过去的出口额的递增来看,中国成为了欧盟被提起反倾销调查与指控最多的国家。①

表2-1 2001年1月—2011年11月中国对欧盟的进出口总值 (单位:亿美元)

从表2-1中我们可以看到2001年1月到2011年11月中国对欧盟的进出口总值。由此表明,欧盟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并且中国对欧盟的进口和出口的总值虽然在不同的年份上下波动,但总体依然是呈上升的趋势。

表2 入世以来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和最终反倾销措施数目的比较

表2-2显示,近年来欧盟反倾销调查以及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主要对象是中国,2007年其对华反倾销调查数占了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数的67%,对华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数则高达66%。相对2001年来说。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书只有1起,而此之后平均每年多达7起以上,仅仅2006年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就有12起之多,欧盟对中国的产品打击力度只会与日俱增,而不会减弱。因此,应对反倾销对我国企业具有普遍意义,是中国企业进行国际化的必修课之一。这种反倾销调查数逐年上升的趋势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2. 1. 2 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总结

经过数量分析表明,欧盟对华提起倾销诉讼越来越多,基于国内宏观经济压力的考虑。GDP增长、贸易逆差、失业率、实际有效汇率上升以及欧

盟对我国提起的反倾销诉讼案件数量都是欧盟实施保护贸易主义的来源动力。

失业率是被用来衡量闲置中的劳动力能源。失业率的增加是经济疲惫的信号,加上一直以来欧盟将过高的失业率归结于“中国制造”,鼓吹此种状况是中国人抢了本国民众的饭碗,因此失业率的提高势必也会促使欧盟频繁利用贸易保护手段,其中包括对华的反倾销。由此看来,我们就可以明了欧盟对华发动反倾销数量为何与日俱增的原因。 2.2 欧盟对华反倾销典型案例“电子秤案”的反倾销案研究

2.2.1 案例的概况

“电子秤案”的起源 1999年7月30日,欧盟电子称行业的主要生产商对韩国、中国和中国台湾等地区进口的电子秤提起了反倾销申诉。1999年9月16日,欧盟委员会决定开始反倾销调查。在调查的过程中,国内的欧盟生产商只有两家回答了问卷,但是这两家生产商实质上代表了欧盟总生产量的25%以上,如此一来,这样就可以代表欧盟产业。

2.2. 2 案件重点分析

在确立中国的出口电子秤的正常价格时,涉及到是不是使用“替代国”标准的问题,由于这个案件时发生在1998年905号条例颁布之后。中国的企业可以通过申请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为此本案中一共有3家中国应诉的企业申请了市场经济地位,但有一家企业的申请被驳回,其原因是向欧盟委员会提交有关信息的时间远远超过了规定期限。另两家企业经核查不符合欧盟反倾销法规定的5个标准条件,也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因此,欧盟委员会建议印尼的一家生产商的正常价格作为参照,双方并无异议。在出口价格方面,中国的三家企业申请了个案待遇,欧盟委员会在审查这三家公司出口的业务有直接影响因素时发现,若给予出口商单独的税率,那么政府在出口业务方面的反射并不会产生任何实质的影响或者发生规避。因此,三家中国企业均获得准许。这也就是说,采用了中国的三个出口商各自的实际出口价格确定请销税率。为了保证公平性,欧盟委员会还考虑到中国和印尼在保险、运输、佣金、装卸、售后服务和进口税费等差异,在出厂价格和同一个贸易水平的基础上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了比较,并考虑到对价格和价格可比性所产生影响的各因素之间的差异。通过比较,本案仲裁结果为从涉案国家倾销进口的产品对欧盟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中国企业获得了个案待遇。

反倾销论文 第三篇_反倾销对我国的影响论文

反倾销对我国的影响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贸易自由化是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这是世界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合理配置的必然趋势。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世界各国反倾销案越来越多。分析反倾销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有利于我们找出适当的对策,努力减少国外对华反倾销,将损失降至最低。

三、中国应对反倾销的策略分析

随着世界性的新贸易保护之下进一步加强,中国遭受反倾销起诉并立案调查的情况也迅速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一味的回避不是办法,关键是如何尽量减少这种反倾销起诉,被起诉后又如何争取到对我国最有力的裁决,从而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首先,坚持要求西方国家修改不合理相关法规。“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是我国出口产品在外国反倾销中受害最深的关键所在。要想改变这种被动挨打的局面,要设法摆脱西方国家反倾销法强加在我国头上的这个紧箍咒。我们应该大力宣传我国已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一个事实,使国际社会,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了解目前我国经济改革现状,知道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们逐步地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国有企业的改革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从放权让利到改税,从经营承包到转换机制,从人财物到产供销全面放开,不断深入,使国有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化,1992年10月,我国就正式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写入了宪法。中国仔新的一轮世贸组织的谈判中,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努力争取,坚决要求修改GATT反倾销法中不合理不公正的地方。

其次,出口企业应强化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努力提高企业应诉的主动性。反倾销的实践告诉我们,只有积极应诉是维护企业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是应对外国对我国产品反倾销的唯一选择。

最后,出口企业要大力实施“以质取胜”的战略,走非价格竞争之路,实现企业营销创新,不断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企业作为反倾销的主要对象,在应对国外反倾销中应起到积极的作用。要想使我国出口产品少受甚至不受反倾销指控,最重要的还在于发挥企业的主动性,防患于未然,把大量的工作做在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之前。目前我国已是世贸组织成员,入世对改善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国际环境,纠正外国在反倾销问题上对我们不公平的对待,纠正不公正司法实践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四、反倾销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竞争加剧,反倾销已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反倾销问题已成为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屏障,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严峻挑战。

一、积极影响: 尽管当前愈演愈烈的贸易保护风潮会对我国出口造成一定负面效应,但不至于影响目前我国出口整体回暖的趋势。这也促使出口企业而言,首先应当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在WTO法律框架下通过积极应诉来保障自身权利,充分发挥“四体联动”应诉机制的作用,依靠行业、各级政府、企业的合力来维护中国产业的合法权益。其次要积极推进出口产业结构调整,

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依靠科技创新增加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实现我国出口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负面影响:

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世界各国反倾销案越来越多。反倾销是由产品进口国政府针对产品出口国企业的倾销行为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如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是WTO赋予产品进口国免受不公平贸易冲击、保护本国经济和产业安全的一个手段,其宗旨是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但近年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关税壁垒的降低、传统非关税壁垒的弱化和贸易保护主义

1、影响我国出口。一旦产品被进口国提起反倾销调查,就会马上影响该产品对该进口国的正常出口,而一旦裁定倾销成立,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往往会导致出口产品失去进口国市场,这对我国出口极为不利。目前国外反倾销的一个重要对象是我国的三资企业,因为在我国目前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18万家企业中,三资企业就占了17万多家。三资企业的产品不断被诉,严重影响了其产品的出口,也使我国某些出口企业自动退出国际市场竞争。事实上,一旦出口商品退出国际市场,又给国内市场带来压力,连锁影响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发展速度及生产规模的萎缩,使该行业生产能力利用率下降,失业人数增加。

2、应诉费用过高导致企业亏损。我国企业在应诉反倾销过程中要承担律师费用、应诉资料搜集费用、企业联合应诉费用等一系列高额应诉费,还要配备其工作人员。在联合应诉过程中,其综合成本达上千万元。这种后果连锁影响其他企业应诉的信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国外厂商对华反倾销的动力,给我国出口产品生产和行业前景蒙上阴影。

3、其次,新兴工业发展受阻,结构调整减缓。经济结构的二元化一直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在我国经济已从数量扩张逐步转变为内涵发展的今天,结构调整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就产业结构调整的趋势来看,传统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将逐渐降低,而市场潜力大、附加值高、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兴产业将逐渐成为支柱产业。

4、影响中国外商投资环境。三资企业的产品不断被诉,在不同程度上减少或失去了国外市场,部分企业被迫减产、停产或转产,直接损害了外商的经济利益,从而影响了外商在华投资信心。

5、冲击国内市场。我国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受阻于国外市场,在一时来不及转移市场或因为反倾销的连锁反应而转移市场无望的情况下,势必返销国内市场。这会对国内市场造成冲击,造成国内市场供求失衡及物价非正常波动,影响国内经济的发展。

三、短期内阻碍中国产品出口,减少外汇收入

一旦有某类产品被提起反倾销调查,期间,外国进口商会心存疑虑而不敢大量订货;一旦初裁确定倾销,进口商在提货时还要向海关预交一笔相当于反倾销幅度的保证金;如果最终裁决成立,进口商就要真正缴纳高额的反倾销税。因此,外国进口商为避免经营风险,要么减少进口,要么干脆转移贸易伙伴。 同时如果一国对我国某种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则可能引起其他国家的连锁反应,导致更大范围内的反倾销。且每次反倾销成立后都会持续五年起作用,时间效应长久,令我国的出口产品受阻于国门。

四、长期将影响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

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一直在出口上占有相对优势,然而正是这些产品频频遭到反倾销指控。如纺织、丝绸、皮革制品、鞋类、玩具、煤炭、有色金属,这些恰恰是我国出口比较优势明显的产业,其中服装、棉纺织、丝绸、化纤、煤炭、水泥等生产力均能居世界第一位。其中不少是利用外资开办的三字企业,他们带来了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然而由于受到反倾销的冲击,使部分三资企业被迫减产、停产或转产,从而使外商对我国投资的信心大减,严重破坏了投资环境。出口受阻的产品不得不在国内寻找市场,使得我国国内的同类产品受到冲击,从而使国内整个产业结构也会受到冲击,最终与国家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发生偏离,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

【反倾销论文】

五、助长反倾销诉讼,形成恶性循环

某一产品的反倾销的影响或许还可以在一定的时期内消除,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它带来的隐性威胁。一旦对某产品成功实施了反倾销,其原材料、半成品等下游产业以及相关产业的欧盟进口国经营者也会将积极效仿,以期获得同样的利益。其他地区与国家的同行业也会提高警惕,在可能的情况下也会提出反倾销。这样的情况下将对被实施反倾销的产业以及相关的国内产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进入恶性循环。

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的应对措施

1、早日摆脱“非市场经济”

对外贸易交往中,要减少贸易摩擦、摘掉“非市场经济体”的黑帽就应按WTO规则,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及早取得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还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广泛交流,使更多的国家了解中国市场经济的改革进程,了解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反倾销论文】

2、保持有序竞争

避免由于自身的不规范行为和缺乏统一行动、低价竞争而导致反倾销,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实行行业自律,对外统一行动,制定相关产品出口最低价,防止相互削价竞争。

3、积极应诉,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

应增强企业和一些地方政府的反倾销意识,可以通过政府、商业协会等组织以各种途径了解反倾销的重要性、后果的严重性和应对方法。出口企业应强化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努力提高企业应诉的主动性。反倾销的实践告诉我们,只有积极应诉,才有可能取胜,才有可能保住市场。不积极应诉等于不战而降。积极应诉是维护企业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是应对外国对我产品反倾销的唯一选择。

4、避免因信息闭塞而导致的败诉。

扩大信息源及信息渠道,避免产品在国外市场的最新反馈出现明显的滞后。出口企业对其产品在国外市场遭遇反倾销情况的获悉,不能完全依赖政府部门的信息传递,要主动开辟多方的信息渠道。

5、改变进入国际市场的方式

当一些国家根据WTO规则和反倾销法律法规为手段,向我国产品课以高额进口关税,将我国产品拒之门外时,我们可以尝试其他国际市场进入方式,如贴牌生产、特许经营、合资、

对外直接投资等。

6、坚持要求西方国家修改不合理相关法规。

“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是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反倾销中受害最深的关键所在。要想改变这种被动挨打的局面,要设法摆脱西方国家反倾销法强加在我国头上的这个紧箍咒。我们应该大力宣传我国已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一个事实,使国际社会,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了解目前我国经济改革现状,知道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们逐步地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国有企业的改革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从放权让利到利改税,从经营承包到转换机制,从人财物到产供销全面放开,不断深入,使国有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化,1992年10月,我国就正式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写入了宪法。中国在新的一轮世贸组织的谈判中,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努力争取,坚决要求修改GATT反倾销法中不合理不公正的地方。

7、出口企业要大力实施“以质取胜”的战略,走非价格竞争之路,实现企业营销创新,不断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企业作为反倾销的主要对象,在应对国外反倾销中应起到积极的作用。要想使我国出口产品少受甚至不受反倾销指控,最重要的还在于发挥企业的主动性,防患于未然,把大量的工作做在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之前。目前我国己是世贸组织成员,入世对改善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国际环境,纠正外国在反倾销问题上对我们不公平的对待,纠正不公正司法实践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总之,我国政府和企业对反倾销应予以高度重视,应积极采取各种政策和应对措施,努力减少国外对华反倾销,对于出口企业遭受反倾销诉讼要积极应对。相信,通过我国各级政府和出口企业的共同努力,反倾销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制约和影响一定会降到最低,我国对外贸易的良好态势一定会得以保持并发展。

反倾销论文 第四篇_反倾销论文

【反倾销论文】反倾销论文--欧盟反倾销法的历史与现状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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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所谓倾销(dumping),指的“是同一商品在不同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即一国商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从而对进口国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为。... 更新时间:2010-11-18 20:09:04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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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倾销(dumping),指的“是同一商品在不同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即一国商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从而对进口国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为。反倾销法是规定倾销的构成要件、倾销案件的调查程序、限制和打击倾销行为的措施等规则的法律规范。由于关贸总协定多次减税谈判的成功,关税在贸易保护中的地位逐渐下降,反倾销、反补贴、进出口限制等非关税措施在贸易保护中的作用日益上升,而反倾销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意义最重要的非关税贸易保护措施之一。

欧洲联盟是世界上最主要的贸易地区之一,反倾销法在欧盟对外贸易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其发展一方面与欧洲一体化的进程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建立和维护欧洲统一反倾销法发展的趋势。中国曾经一度是欧盟反倾销诉讼的主要对象,适当了解欧盟反倾销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对于促进中国经济的繁荣和法制的完善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欧盟反倾销立法回顾

欧盟反倾销法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68年。在1958年到1969年的过渡期内,由于欧共体缺乏制定统一的共同贸易政策的权力,反倾销属于各成员国的立法范畴。各成员国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的规定,在共同磋商的基础上,对成员国的倾销行为采取反倾销措施,对非成员国则实施反倾销法。《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13条要求成员国在过渡期结束后采取包括共同反倾销在内的共同贸易政策,该条规定:“共同贸易政策应建立在统一的原则之上,在改变关税税率、缔结关税与贸易协定、统一贸易自由化措施、制定出口政策,以及在遇到倾销或补贴之类情况时采取保护贸易措施等方面,尤应如此。”此条款可以说是欧盟反倾销立法的基础和依据。

为统一各国的反倾销立法,欧共体委员会于1965年5月向部长理事会提交了关于制定欧共体反倾销法规的建议。与此同时,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于1967年“肯尼迪回合”谈判后签署了关于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解释和细则,即《国际反倾销守则》。而欧共体成员国都是关贸总协定签字国,自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欧共体就代表其成员国参与关贸多边体制内的关税谈判,并于1968年正式取代了成员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地位。而关贸总协定的各种规则包括《国际反倾销守则》都对欧共体及其成员国生效,并要求其相关法律规则与关贸规则一致。因此,欧共体于1968年制定了第一部反倾销条例,即理事会第《459/68号条例》。这是欧盟历史上第一部统一适用于全体成员国的反倾销法。

随后,根据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和关贸总协定有关规则的变化,欧共体又对其反倾销条例做过多次修改。1973年,欧共体颁布了理事会第《2011/73号条例》,加强了欧共体委员会在反倾销调查中的功能与权力,并增加了协商的程序。1977年,为了使新加入欧共体的英国、丹麦和爱尔兰能够适用统一的欧共体反倾销法,欧共体理事会又对1968年反倾销条例进行了相应修改。1979年,欧共体再次对1968年反倾销条例进行修改,规定了低于成本销售的倾销、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工业损害与倾销之间的因果关联分析等重要制度。“东京回合”谈判以后,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又签署了关于执行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决定,即新的《国际反倾销守则》。

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欧共体又对1968年反倾销条例进行了修改,并颁布了《理事会3017/79号条例》,以取代《459/68号条例》。新条例确认了历次对《459/68号条例》修改的成果,同时也针对国际反倾销守则的要求进行了适当修改。在80年代,随着世界范围的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为了更好地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欧共体又对其反倾销法做了多次修改,其中最重要的当数1984年颁布的《2177/84号条例》和1988年颁布的《2423/88号条例》。进入90年代,世界贸易组织力求各成员国降低关税,逐步取消非关税壁垒,全方位开放本国市场。但从实际情况看,各成员国除逐渐放松配额限制外,仍坚持严格执行反倾销措施。1993年11月1日,《欧洲联盟条约》生效,宣告了以实现经济、社会、外交、安全、内务、司法等全面一体化为宗旨的欧洲联盟的诞生,标志着以商品、劳务、人员、资金“四大流通”为特征的欧共体统一大市场的最终形成。尽管欧共体有关人士一再强调,“统一大市场绝不是欧洲堡垒,将会更加开放。”

反倾销论文--现行欧盟反倾销法的实体规则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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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现行欧盟反倾销法的基本渊源就是理事会《384/96号条例》,即1996年《欧盟反倾销条例》,它被看做欧盟反倾销诉讼的“基本法“。此外,欧盟理事会针对该条例的修正(至今已有三次修正)以及欧盟委员会就反倾销事项所做的决定。... 更新时间:2010-11-18 20:11:33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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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欧盟反倾销法的基本渊源就是理事会《384/96号条例》,即1996年《欧盟反倾销条例》,它被看做欧盟反倾销诉讼的“基本法“。此外,欧盟理事会针对该条例的修正(至今已有三次修正)以及欧盟委员会就反倾销事项所做的决定、欧洲法院就反倾销案件所做的判决也都是欧盟反倾销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关贸总协定》有关反倾销的条款和为了解释和执行此条款的《国际反倾销协定》也都对欧盟有拘束力。 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欧共体又对1968年反倾销条例进行了修改,并颁布了《理事会3017/79号条例》,以取代《459/68号条例》。新条例确认了历次对《459/68号条例》修改的成果,同时也针对国际反倾销守则的要求进行了适当修改。在80年代,随着世界范围的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为了更好地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欧共体又对其反倾销法做了多次修改,其中最重要的当数1984年颁布的《2177/84号条例》和1988年颁布的《2423/88号条例》。进入90年代,世界贸易组织力求各成员国降低关税,逐步取消非关税壁垒,全方位开放本国市场。但从实际情况看,各成员国除逐渐放松配额限制外,仍坚持严格执行反倾销措施。

1993年11月1日,《欧洲联盟条约》生效,宣告了以实现经济、社会、外交、安全、内务、司法等全面一体化为宗旨的欧洲联盟的诞生,标志着以商品、劳务、人员、资金“四大流通”为特征的欧共体统一大市场的最终形成。尽管欧共体有关人士一再强调,“统一大市场绝不是欧洲堡垒,将会更加开放。”

但实际上,作为一个区域性经济集团,欧共体无疑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其区内贸易增长的速度远远超过区外贸易的增长,其对共同体整体利益和成员国经济利益的保护显然超过了对外贸易的正常需要。

与此同时,1993年12月结束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又带来一项关于执行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新协定,即1994年国际反倾销协定,它要求成员国建立明确、透明的反倾销规则和更健全的反规避制度。有鉴于此,1994年,欧盟对反倾销法进行了重大修改,颁布了理事会《3283/94号条例》,废除了1988年反倾销条例。该法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后,由于欧共体对外关系的调整及其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又经过两次局部修改,并最终被1996年3月6日生效的理事会《384/96号条例》所取代。

欧盟反倾销法的内容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部分。程序规则规定反倾销机构设置、反倾销诉讼的提起、倾销调查、初步裁决、终裁措施、行政审查、司法审查等内容;实体规则规定反倾销原则、倾销的认定、损害的确定、共同体利益的确定等问题。1996年《欧盟反倾销条例》第9条规定了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以“倾销”的方式进口至欧共体;二是该进口对欧共体工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三是实施反倾销措施符合共同体利益。由于如何确定倾销、损害、共同体利益等问题直接牵涉到被起诉者是否需要承担倾销的义务,本文着重介绍实体规则。

【反倾销论文】反倾销论文--欧盟关于反倾销的认定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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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根据1996年《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某一产品向共同体的出口价格低于相似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确定的可比价格,该产品即被视为倾销产品。因此,认定倾销的关键就是确定出口价格、可比价格以及两者之间的差距。... 更新时间:2010-11-18 20:13:23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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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6年《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某一产品向共同体的出口价格低于相似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确定的可比价格,该产品即被视为倾销产品。因此,认定倾销的关键就是确定出口价格、可比价格以及两者之间的差距。

《欧盟反倾销条例》第2条对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倾销幅度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可比价格”一般是指“正常价值”(normalvalue),即出口国市场上的独立顾客在正常交易中所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如果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类似产品的销售量占欧共体市场上该产品销售量的5%或更多,该类似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就可作为正常价值。

但确定正常价值时有三项例外:

一是国内销售不充足,即出口国国内不销售相似产品,或虽有销售,但销售量不足欧共体市场上该产品销售量的5%,则不能以国内销售价作为正常价值,而应采用该产品的结构价格,即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管理费用和利润,或者该产品出口到合适的第三国的价格。

二是亏本销售,即国内市场销售价格低于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费用之和,如果这种亏本销售持续了一定时间(通常为1年)仍无法得到补偿,则以该产品的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三是非市场经济国家。欧盟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价格是受政府控制的,而且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外汇与欧共体国家的货币无法自由兑换,使得其国内市场价格与欧共体市场价格之间缺乏直接联系,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时,不能以其国内市场价格为标准,而应采用适当的市场经济第三国类似产品的国内价格或结构价格,或者该第三国向其他国家包括欧共体出口的价格,或者在上述方法都不可能时,采用在欧共体实际支付的价格加上合理利润后形成的价格。

在牵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诉讼时,最关键的环节是选择市场经济参照国,但对于如何选择参照国,欧盟反倾销法只是规定该选择应是“适当的”,并未规定具体的标准,完全由欧盟委员会自行决定。事实上,所选择的市场经济参照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往往比非市场经济国家高,其物价和成本也比后者高,因此通过选择参照国的做法,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输欧产品被认定为倾销的可能性也就非常大。

三 对反倾销法的基本认识和前瞻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417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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