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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形式

时间:2018-12-02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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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制度

黑龙江恒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十一月

目 录

员工守则 ........................................................................................ 1

用工、考勤制度 ............................................................................. 1

奖惩制度 ........................................................................................ 2

考勤制度 ........................................................................................ 3

工资管理制度.................................................................................1

董事会岗位职责..............................................................................2

经理工作职责.................................................................................3

副经理工作职责..............................................................................4

经理助理职责.................................................................................................................5

项目经理工作职责...........................................................................6

拆迁员工作职责..............................................................................7

病、事假申请表..............................................................................8

加班申请表.....................................................................................................................9

员 工 守 则【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形式】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社会公德。

二.热爱公司,为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努力工作,处处维护公司的信誉和

利益。

三.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动,听从指挥,树立良好的

职业道德。

四.讲文明,有礼貌,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爱护公司财物,增强集体

意识。

五.努力学习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个人素质。

六.员工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规章制度及个人的要求等,如有建议或意

见,原则上应书面逐级反映和报告。

用工、考勤制度

1.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及调入员工,视情况均要试用三个月。

2. 公司员工在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后由公司正式聘用,签订正式

用工合同,并享受公司规定的一切正式员工享有的福利待遇。

3.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级别及员工的实际情况(年龄、学历、工

作资历、本人的专长、工作成效、身体状况等)确定和调整相应的工资等级,并确定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4. 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

5. 员工必须在工作开始前作好准备,工作过程中注意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规定和制度。

奖 惩 制 度

(一)奖励

由公司根据全年经营效益并结合员工具体工作表现审核评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都可获奖励:

对国家和社会有功,用实际行动维护了社会及公司的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成绩显著,影响较大者;

以身作则,使拆迁工作取得杰出成绩者;

努力钻研业务技术,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者;【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形式】

工作责任心强,及时发现工作隐患、堵塞了工作漏洞,遇到个别事件时,能及时采取措施,使公司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或使损失减至最低者。

(二)处罚【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形式】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受处罚:

违法乱纪,对社会及公司造成危害和重大损失;

工作失职或人为因素,工作中出现重大差错,使公司的信誉及经济遭受损失者;

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如不服从管理和调度,上班时间玩游戏、看小说、睡觉、打架、不遵守考勤制度等行为者;

泄露公司机密情报或伪造文件意图行骗者;

在对内对外交往中,态度生硬,工作作风恶劣,影响员工间的团结和对外业务往来及公司声誉者。

(三)根据员工的违纪、过失程度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扣发薪金、警告、降职、留用察看、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6种处分。

考 勤 制 度

一. 工作流程

1. 工作时间:每周工作的总时数为40小时,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午7:30---下午5:00(中午11:30---13:00为用餐时间)。

冬季:上午8:00---下午4:30(中午11:30---13:00为用餐时间)。

2. 上班时间开始6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处理,每1分钟扣1元,

依此类推。超过6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提前6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处理,每1分钟扣1元,依此类推。超过60分钟早退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旷工的薪水扣除:旷工半天扣除一天工资;旷工1天扣两天工资。

3. 上班时间因公外出,员工需经项目经理同意;项目经理需经主管副

经理(含经理)同意。

二. 法定节假日

元 旦:全体放假1天(1月1日)

春 节:全体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清明节:全体放假1天(4月5日)

劳动节:全体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全体放假1天(农历五月初五)

中秋节:全体放假1天(农八五月十五)

国庆节:全体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二篇: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研究

【摘要】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理论中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公司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即有限责任制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文章重点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制度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制度研究

一、有限责任公司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是指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其应为之行为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即所谓“应当为之而不为”。责任是以债务为前提,无债务即无责任,存在债务才可能发生责任问题。民事责任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清偿责任。它起源于英国。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最终确立的标志,是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必然产生的一种产权制度安排。它与社会化的生产力和社会化的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的统一性,因而可为社会主义所利用。

我国传统企业体制是在建国以来的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具有国有资本单一投资主体、管办不分、政企不分、事企不分、政资不分、条块分割、城乡二元结构和以意识形态为指导,以行政手段配置资源的显著特征。应当肯定,在建国初期我国的自然条件和生产条件都比较恶劣的条件下,当时的体制是集中资源,有利于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建设,农业建设,工商业的发展比较缓慢,资源配置方式的效率低从而在一定时期的对工商业的发展起到了消极的作用。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有限责任制度也逐渐的被中国的国有企业所采纳。是对于中国来说是社会主要国家,吸收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管理制度,总会出现很多的问题,所以长期困扰国有企业的种种问题的根源是企业缺乏法人主体地位,缺乏有限责任制度。所以我们要结合国情,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的经验,在国有企业推行有限责任制度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文章主要是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制度进行述评。

二、股东权制度

(一)所谓的股东权,是指公司股东因出资建设公司而拥有各项经济权利。一般来说,公司股东享受的权利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公司的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的权利,其表决权的大小以出资比例为标准;

2.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即有权利对公司的决策层进行选举并有权利被选举决策层成员;

3.对公司财务运营状况进行监督和审查的权利;

4.取得公司分红的权利;

第三篇: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异同及利弊

浅析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制度的异同点

一、 定义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称有限公司,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几个共同点:

一、 都具有法人地位

依照法律或企业章程的规定,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称之为法定代表。企业法人是指取得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和主体的社会组织。

二、 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三、 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分离

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

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四、 两者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公司对外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三、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几个不同点:

一、 注册的资本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额较少,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性质与范围不同,其注册资本数额标准也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额高于上述规定者,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我国《公司法》规定为500万元,对允许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可以高于500万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 股东人数限制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由5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三、 组织机构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因此,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较大。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复杂,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四、 股权证明形式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五、 筹资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六、 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第四篇: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形式

有限责任制度对公司的意义

有限责任制度对公司的意义

经过本学期对《公司法》的学习我认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基本形态,以有限责任作为其责任形式。从历史上看,有限责任制的产生曾为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奠定了基础,它象一股神奇的魔力,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制度也居于核心地位,并被一些学者称为公司法的"传统的奠基石",公司法的许多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有限责任制度决定的。所以,按照一般的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乃是有限责任制度,鉴于有限责任制度的重要性,下面特就此谈几点看法。

一、对债权人不公正。债权人通常无权介入公司的管理过程,甚至对公司的内部管理一无所知,而一旦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蒙受损失最大的还是债权人。如果股东负有限责任,则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从法律上看,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他享有管理公司的权利,不管实际情况如何,至少在理沦上,股东是有权管理公司的。然而,股东却仅以其出资负责,这显然与其享有的权利是不相称的。也有些学者认为,既然股东已经意识到其投资是有风险的,那么他为什么要将其经营风险转移给外部的债权人?还有学者认为,股东获得股息、红利等会超出其全部投资颤,而债权人却可能因为有限责任而变得两手空空,所以,有限责任制注重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忽略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二、为股东特别是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公司的运作是靠人来实现的,每一个公司背后站立的都是个人,在某些情况下,董事可能利用公司的人格从事各种欺诈行为,并为自己谋取非法所得,而即使出现此种情况,由于有限责任的存在,阻碍了债权人要求董事负责的请求。还有一些董事常利用公司的人格从事各种隐匿财产、逃避清偿债务的责任等行为。在集团公司也可能出现此种情况:集团公司中的附属公司可能并没有财产,面只是被母公司用来作为欺诈他人、规避法律的工具。而有限责任的存在,阻止了债权人对董事直接提出的请求。

三、对侵权责任的规避。许多学者将合同之债中的债权人称为自愿的债权人,而将侵权之债中的债权人称为非自愿的债权人。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不特定的当事人均可能因为公司的侵权行为面遭受损害,成为非自愿的债权人。特别是现在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已日益普遍,公司的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也在增加。但是,由于有限责任的存在,使得这些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和死亡的情况下,常常不可能获得过多的赔偿。因此一些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的保护是不够的,它只是保护了投资者,而不利于保护广大的消费者。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制度阻碍了侵权行为制度的作用的发挥。不过,这些学者也建议,为保护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法律应对公司提出最低资本数额要求、实行强制性保险、增加无过失责任等等,通过上述措施以弥补有限责任制度的不足。

在公司内部,若公司的雇员因公司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因有限责任的存在,使得雇主难以对股东提出请求,尤其是在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工人因不能对股东提出请求,其利益很难得到保障。为了弥补这一缺陷,美国一些州(如纽约,威斯康星州等)的法律规定股东应对工人未支付的工资负责,加拿大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

正因为有限责任制度被一些学者认为具有上述缺陷,因此这些学者在肯定有限责任制度在历史上曾经起到过的作用的同时,认为有限责任制度已不适应现代市插经济社会的发晨需要,'有限责任与自由市场行为是不协调的'。据此,许多学者主张应改变责任形式,塑造新的公司类型。这些学者提出了三种主张。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应选择无限责任形式,使股东个人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负责。此种观点认为,无限责任在市场竞争中应扮演重要作用。无限责任制度有力地保护了债权人,鼓励了谨慎的投资和市场行为,并且与民事责任的基本规则是协调一致的。因此应鼓励无限责任公司的发展。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采取双重责任并存的模式,即在一个公司中使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股东同时并存,负有限责任者则不参与管理,无限责任的股东直接管理公司。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有限合伙制度。在有限合伙中,一般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并存,既可保护有限合伙人的责任负担,

又能对债权人有所保障。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采取按比例分担责任制度。即股东各依其投资比例对债权人直接负责。美国加里福尼亚州自1853年开始就采用这一制度,一直沿用到1931年。最初,法律要求股东直接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责,但最高限颠为股东在公司中的股份。以后这一制度得到了发展,股东可根据其股份比例直接对各债权人负责。这一制度虽然已停止使用,但许多美国学者认为,试制度既可避免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缺点,亦可发挥有限责任的优点,应在实践中采用。

上述各种观点均认为有限责任制度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应用其他的责任形式取代它。诚然,有限责任制度具有明显的缺陷,但是否应废除呢?我认为,有限责任制度在历史上曾经发挥过的筹集资金,分散风险、促进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等作用是不可否认的,而现在这一制度继续在发挥这些作用。

有限责任制度是民商法领域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被喻为公司法的一块传统基石。有限责任制度有其一定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有限责任制度的社会经济价值包括:减少和转移风险,鼓励投资,克服无限责任对企业形式发展的束缚;减少交易费用和降低管理成本,促使公司有效率地经营和发展壮大。但有限责任制度存在滥用有限责任的危险。公司人格否认是克服有限责任缺陷的方法,有偿责任的引入,是我国立法的必然选择。

第五篇: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形式

有限责任制度对公司的意义

有限责任制度对公司的意义

有限责任制度是民商法领域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被喻为公司法的一块传统基石。有限责任制度有其一定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有限责任制度的社会经济价值包括:减少和转移风险,鼓励投资,克服无限责任对企业形式发展的束缚;减少交易费用和降低管理成本,促使公司有效率地经营和发展壮大。但有限责任制度存在滥用有限责任的危险。公司人格否认是克服有限责任缺陷的方法,有偿责任的引入,是我国立法的必然选择。

概念:

一般来说,责任是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责任可作不同的划分。首先,从大范围来说,责任根据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有限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其次,民事责任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其分类也是不同的。如,依照民事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依照责任给付的内容不同分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等。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根据用以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来划分的。责任人以其全部财产负担债务清偿担保的,谓之无限责任;责任人仅以其一定限额的财产作为清偿债

务担保的,为有限责任。通常情况,任何债务人均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清偿责任,即负无限责任,有限责任仅仅在例外情况下适用。也就是说,无限责任是民事责任的常态,有限责任仅为特例。

人们通常讲的有限责任是指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即量的有限责任或人的有限责任。在这里的“有限”的含义不是指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仅以其部分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是指作为公司的股东而言的。公司作为法人,应当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债权人也有权就公司的全部财产要求清偿债务,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仍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过其出资义务的责任,更不得将其债务转换到其股东身上。这就是公司的独立责任。它是由公司的独立人格所决定的,也是公司的独立人格的体现。在民法上,任何民事主体均应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公司相对于自然人而言,具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并且此种财产与公司成员及创立人(股东)的财产是分开的;具有自己的独立人格,而且公司的人格与其成员的人格也是分离的,所以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应以自己的独立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债务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就是在这种条件下产生的。因此,不理解公司的独立人格,也就不能理解股东的有限责任。

股东的有限责任含义:

法学界对此尚存分歧,大致有如下不同观点: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形式】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有限责任就是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即法人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直接责任,法人创立人或其成员仅以自己的投资财产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一观点是把公司法人的独立责任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混淆起来,已不为人们所接受。

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有限责任是股东对债权人所负的责任。它又可分为直接责任说和间接责任说两种观点。前者认为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有限清偿债务的责任,因为只有在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以后,公司才可能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而债权人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后者认为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通过对公司负出资义务,从而对债权人负有间接责任。换言之,股东的出资是对公司的直接责任,但这种责任和债权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它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间接责任。无论是直接责任说,还是间接责任说,都将股东有限责任误解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所负的责任。既然公司与股东各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债务自不应由股东负担,而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所负的有限责任问题亦无从谈起。何况,原则上每一民事主体都应对自己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负有如期缴付出资的义务,

股东的出资义务完成后,即完成了对公司的全部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负责任,与公司的债权人不发生直接的联系。我国《公司法》第3条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我们认为,这种提法也不科学。一般说来,除了因消灭时效而转化为无责任的自然债务之外,责任与义务紧密相随,有义务才有责任,责任之承担须基于义务之违反。因此,此处的“责任”一语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并不确切,充其量可将其理解为一种“法律义务”。从而股东的有限责任也似乎可理解为股东对公司负有如期缴付出资的义务。但是,理论上通常认为,出资人或认股人取得股东地位的前提是首先应当缴清出资或股款。出资者或认股人如果不按约定期日缴清出资或股款,他们不仅不能够取得股东资格,而且还应当向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取得“股东”地位后,就不会再有缴纳出资义务发生的余地。因此,股东的有限责任也不是股东对公司应负的出资义务。

条件: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司法人人格之独立是两个不可缺少的条件。社会化大生产需要聚集资本和减少投资风险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产生的经济根源。公司成员(股东)从无限责

任到有限责任,伴随着公司法人的非独立责任到独立责任的演进而确立发展起来,是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产物。而且,人们法律观念从个人主义到团体主义的转变对于股东责任从无限到有限的发展也有直接影响。随着工业化的进展,早期的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和个人本位主义受到社会化大生产和团体主义的冲击,人们在观念上接受了与个人人格相对的团体人格,一切财产权利和责任都不再完全追及于团体中的“个人”,从而为公司法人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准备。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形式】

有限责任制度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产生,是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产物。但是,有限责任制度并非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它有其一定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例如,继承法中的限定继承,并非适用任何情形,在特定情况下导致其不能够适用: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为继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债务或继承人应尽扶养义务所欠的债务,不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应负无限的清偿责任,即应以自己固有的财产进行清偿。换言之,继承人的有限责任适用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非为继承人原因而生。否则,当遗产不足以偿清债务时,继承人应以自己个人的财产进行清偿。

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条件,即应以股东和公司人格的彼此独立和相互分离为前提。具体言之:首先,公司法人人格须独立于股东而存在。公司要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具有完全

第六篇: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形式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关于这两种公司形式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第七篇: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形式

有限责任制度对公司的意义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什么是现代企业?我认为现代企业主要是指公司形式。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公司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社会经济组织经过长期的演化的结果。另一方面,公司因其具有合理的财产和利益机制,法人运行机制,内部管理机制,权力制衡机制,从而使其成为了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最活跃、最重要的企业形态。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基本形态,以有限责任作为其责任形式。从历史上看,有限寅任制的产生曾为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奠定了基础,它象一股神奇的魔力,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制度也居于核心地位,并被一些学者称为公司法的"传统的奠基石(traditional

cornerstone)"[1],公司法的许多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有限责任制度决定的。所以,按照一般的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乃是有限责任制度,[2]鉴于有限责任制度的重要性,下面特就此谈几点看法。

一、有限责任的概念

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其应为的行为所发生的法律后果。责任是以债务为前提的,无债务即无寅任,存在着债务才有可能发生责任问题。一般来说,任伺债务人均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清偿责任,因此,债务人的责任都是无限的[3]、独立的。正如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此项以财产负其责任,在现行法上,已与债务互相结合,一般言之,并属无限财产责任。申言之,负有债务者,于不履行时,即应以其全部财产负其责任,有债务即有责任"[4]。可见,无限清偿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基本形态,有限责任应为例外。

在民法上,有限责任有两种形式,一是民法上的一般的有限责任,此种责任是指根据法律或债的规定,债权人仅以其全部财产的一部分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债权人也仅就债务人的部分财产请求和强制执行,这就是所谓"有限制'的责任,此种责任又称为物的有限责任。在此种责任中,债权人只能就特定的财产执行,即使其债权未因此而获得全部清偿,对于其他财产也不能执行。不过,此种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必须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如在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仅以被继承的财产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负责)才作出规定。另尸类有限责任就是指公司或法人的有限责任,此种有限责任不同于民法上的一般的有限责任。在这里"有限"的含义不是指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仅以其部分资产对其债务清偿责任:也不是说,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就公司的部分资产请求清偿债务,而是指公司首先应其全部资产承担清赔债务的责任,债权人也有权就公司的全部财产要求清偿债务,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尽管会出现责任在范围上小于愤务的范围的情况,但公司的债权人仍是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过其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换到其股东身上。所以,按照流行的观点,"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其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没有义务支付超出其股份的价值的义务,"[5],有限责任意味着"每个成员对其认购的股份的全部价值,在要求支付时应负出资的义务,"[6]。由此可见,"有限"的含义在很大程度并不是针对公司而官的,而是针对股东而言的,它不是意味着清偿债务的财产的有限性、特定性,而意味着责任的不可转换性,股东责任的受限制性,这就和民法上的一般的有限责任的含义E别开采。所以,王泽鉴先生指出,"此项计算上的有限责

任,非属真正的责任限制,而是关于债务内容之限制,对于此种约定或法定'定额有限责任',债务人仍须以全部财产负其责任"。[7]

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责,这是由民事责任的,般原则和公司的独立人格所决定的。一方面,由于在民法上,任何债务人均应以自己的全部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因此,在公司作为债务人时,亦应和自然人一样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责。另一方面,公司作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独立民事主体,它与自然人一样具有自己在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作为-个独立主体,它具有自己的独立财产,此种财产与公司成员及创立人的财产是分开的,所以,公司只能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超出其出资义务的责任。所以,按照许多学者的观点,公司的人格与其成员的人格的分离,乃是有限责任产生的条件[8],不理解公司的独立人格,也就不能理解公司的有限责任。 公司韵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形成为公司的面纱,

"(Theveilofincorporation),,,它把公司与其股东分开,并保护股东免受债权人的直接追索,那么,股东的责任是什么?显然,股东应负出资的义务。换言之,如果是以金钱出资,股东的责任体现在他应支付其认购的股份的价金,如果是以实物出资,股东的责任在于交付实物上。在这里,股东所负有的出资义务在法律性质上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此,在学说上有各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股东的寅任是对债权人所负有的责任,因为只有在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以后,公司才可能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丽债权人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9]。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通过对公司负出资义务,从面对债权人负有间接责任

(Ihdirestliability)。换官之,股东的出资是对公司的直接责任,但这种责任和债权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它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间接责任。[10]第三种观点认为,股东对债权人不负责任,债权人只是公司的债权人,而不是股东的债权人,股东和债权人之间没有什么关系,股东未履行其出资义务(如迟延支付价款等),只鲍由公司提出请求,而债权人不能直接对股东提出请求[11]。我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1条均规定:'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可见我国立法均认为有限责任是对股东而言的,股东并不是不承担寅任,只是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负责,而是对公司负赏。

我们认为,就股东缴纳出资从而认购股份来说,股东将直接和公司发生联系而不是直接与债权人发生联系,只是在特殊情况,股东将对债权人直接负责。例如,根据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公司在清算时,若公司违反法定程序分田财产,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返还。所以,就出资的义务履行采说,股东显然应对公司负责。只有在股东缴纳了出资以后,才能形成公司的资产,并使公司具有独立财产,并能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责。然而,由于出资本身不仅仅使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债的关系,而且将会与公司之间发生财产所有关系,股东缴纳出资将会使其对公司享有管理的权利,甚至在其出资的数额上达到一定规模时,股东会享有对公司的控制的权力,这就有可能使股东通过行使控制权力而对公司施加不正当影响,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由于公司的人格毕竟是法律拟制的结果,在众多的公司背后站立的仍然是各个股东,在很多情况下,股东极有可能利用公司的人格从事各种违法和规遵法律的行为,并会造成债权人的损害。所以,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在特殊情况下,应排除有限责任的障碍,使股东直接对债权人负责。对这个问题我将在后面详述。

还应当指出,有限责任是法定的责任而不是约定的责任,这就使它不同于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有两类:一类是限制责任条款,另一类是完全排除责任条敢,无论

是哪一种形式,都是对当事人未来可能发生的责任,通过约定方式加以限制或排除。免责条款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不能在公司与不特定的第三人之间发生,不管公司与某个特定的人之间订立了何种免责条款,都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12]。

二、对有限责任存在的价值的探讨

有限责任制度自产生以来,就逐渐形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的法律工具。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在评价公司制度对美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时曾谈到,"正是公司制度使人们能够聚集起来对这个大陆进行经济征服所需要的财富和智慧。"[13]公司的产生为社会化大生产提供了适当的企业组织形式,并在更广泛和更深层领域中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使资本主义在短时期内创造出了比以前所有社会都大得多的生产力。然而,公司乃是以有限责任为其显著特征的,公司制度正是通过有限责任等制度发挥作用的。因此,美国前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勒(N.N.Butler)在1911年曾指出:"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14]。前哈佛大学校长伊洛勒(CharlesW。Eliot)也认为"有限责任是基于商业的目的而产生的最有限的法律上的发明"[15]。许多学者认为,有限责任改变了整个经济史。那么,有限责任的功能是什么呢?按照许多学者的观点,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

1.减少和移转风险。市场竞争充满了风险,风险总是与投资的利润相伴随的。正如戴尔芒德(Diamond)所指出的,'希望获得的利润越大,则风险也越大,只有在投资的预期利益超过预期的风险时,才能促使投资者投资,雨预测和减少风险,就要靠限制责任的办法实现"。[16]"如果对股东的责任没有限制,而单个的股东又不能完全控制公司,那么当公司欠下大笔债务时,有可能招到众多的单个股东破产。所以,有限责任是减少风险的最佳形式。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有限责任的价值是移转风险。一方面,有限责任促使投资分散,无论投资多么复杂,股东都不会受到追索。另一方面,有限责任促使股东将其投资自由转让,因为有限责任的存在,股东才会作出更多的投资,而因为风险减少和限制,才有可能使投资自由移转。假如风险是无限的,公司的责任与个人的责任难以分开,则股份不能随意转让,证券市场也难以形成。所以,有限责任'对投资者的广泛参与投资形成了有效的刺激"[17]。

2.鼓励投资。有限责任的最大优点在于通过使股东负有限责任,从而有利于鼓励投资。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靠投资推动,但鼓励投资应通过良好的法律形式实现,"只有当立法者为资本设计出有限责任与一种特殊形式,投资者才能通过此形式而自由地扩大其权力"。[18]有限责任不仅减轻了投资风险,使投资者不会承担巨大的风险,同时有限寅任使股东的投资风险能够预先确定,即投资者能够预先知道其投资的最大风险仅限于其出资的损失,这就给予投资者一种保障,从有限责任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这一制度在历史上的作用主要是通过鼓励投资的作用来实现的。

3.促使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投资者(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但投资者不一定实际参与管理,经营,投资者是否应实际参与管理和经营,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责任形式的影响,在负无限责任的情况下,投资者为遣免承担不可预测的巨大风险,必然要求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从而难以促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寓。所以,按照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无限公司的股东应参与公司的管理。但在有限责任情况下,由于风险的事先确定性和有限性,因此,股东没有必要实际参

与管理从而控制公司。所以,伊斯特布鲁克和费斯凯尔(Easterbrook & Fischel)认为有限责任导致了投资与经营管理的分离,促进了劳动的合理分工。他们认为,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因为有限责任吸引更多的股东,而股东的增多必然使许多履东无机会参与管理,使经营管理权专门交给一部分人来行使。反过来说,正是因为在一个公司中,许多股东不能实际参与管理,因此要由股东对公司的全部债务负责,对股东来说也是不公平,所以,有限责任制度极大地促使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19]

4.增进了市场交易。新酉兰著名公司法学者费勒(Faraar)指出,有限责任和股份的自由转让是联系在一起的,由于投资风险的有限性,增强了股份在市场上的可转让性,从而增进了证券市插上的股份交易,促使资源实现优化配置。[20]由于有限责任促使投资增加、股权分散、股份可以转让,因此导致了这样一种结果:即"股东之间并没有什么人身关系,他们可能彼此互不相识,他们也不会承担超出其股份利益的义务,他们所希望的是利润的最大化,在出售股票时。尽可能从公司中得到一切"[21],所以,有限责任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发展。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减少了交易费用。例如,有限责任制度避免了债权人直接针对单个股东提起诉讼的情况,这样债权人只是在公司不履行其义务时,直接对公司提起诉讼,而不必对每个股东提起费用高昂的,程序繁琐的诉讼。有限责任所具有的上述功能使这一制度在历史上发挥出巨大的作用。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制度必然会释放出新的能量,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三、对有限责任的价值的再探讨

关于有限责任存在的价值,尚有待于人们作出新的评价和认识。然而有限责任自产生以来,虽然在历史上它起到了鼓励投资、促进资本积聚、促使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等作用,但它的上述价值一直受到许多学者的挑战。他们认为这些价值可能是存在的,但并不具有重要意义,或者说可以为其他方式所代替。一些学者甚至认为这些价值本身也是值得怀疑的。具体来看:第一,有限责任虽具有减轻和转移风险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可为保险所替代,例如在美国,困扰公司和股东的最大责任乃是产品责任,但这种责任现在可通过责任保险方法来限制或避免。而在有限责任制减轻投资者风险的同时,使许多人因其承担风险有限而热衷于冒险,造成投资不谨慎,风险投资过度的现象。第二,有限责任制虽有利于鼓励投资,但由于集资主要是靠证券市场中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实现的,而在许多国家,现行的有限公司绝大多数为中小型公司,其规模,经营风险和损失有其局限性,可见,有限责任对资本的集聚作用有限。第三,有限责任虽有利于促进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但是,有一些学者认为,即使在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下,投资者也应参与管理,因为管理决策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利润和股东投资的回报问题,[22]所以,有限责任的存在价值是有限的。

许多学者不仅对有限责任制的价值提出怀疑,而且对有限责任制提出了许多批评,认为该制度具有明显的缺陷,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点:

1、对债权人不公正。债权人通常无权介入公司的管理过程,甚至对公司的内部管理一无所知,而一旦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蒙受损失最大的还是债权人。如果股东负有限责任,则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从法律上看,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他享有管理公司的权利,不管实际情况如何,至少在理沦上,股东是有权管理公司的。然而,股东却仅以其出资负责,这显然与其享有的权利是不相称的。也有些学者认为,既然股东已经意识到其投资是有风险的,

那么他为什么要将其经营风险转移给外部的债权人?还有学者认为,股东获得股息、红利等会超出其全部投资颤,而债权人却可能因为有限责任而变得两手空空,所以,有限责任制注重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忽略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2.为股东特别是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公司的运作是靠人来实现的,每一个公司背后站立的都是个人,在某些情况下,董事可能利用公司的人格从事各种欺诈行为,并为自己谋取非法所得,而即使出现此种情况,由于有限责任的存在,阻碍了债权人要求董事负责的请求。还有一些董事常利用公司的人格从事各种隐匿财产、逃避清偿债务的责任等行为。在集团公司中也可能出现此种情况:集团公司中的附属公司可能并没有财产,面只是被母公司用来作为欺诈他人、规避法律的工具。而有限责任的存在,阻止了债权人对董事直接提出的请求。

3.对侵权责任的规避。许多学者将合同之债中的债权人称为自愿的债权人(Voluntay creditor),而将侵权之债中的债权人称为非自愿的债权人(Involuntary creditor)。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不特定的当事人均可能因为公司的侵权行为面遭受损害,成为非自愿的债权人。特别是现在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已日益普遍,公司的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也在增加。但是,由于有限责任的存在,使得这些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和死亡的情况下,常常不可能获得过多的赔偿。因此一些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的保护是不够的,它只是保护了投资者,而不利于保护广大的消费者。[23]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制度阻碍了侵权行为制度的作用的发挥[24]。不过,一些美国学者如Halpen、Trebiicock、Turnbull等人认为,在考虑是否对侵权行为制度有损害时,应看公司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何种利益。若侵害的是个人人身利益,则受害人应具有充分赔偿的请求权,但如果侵害的是商业利益,则受害人的补偿问题还可以通过保险的方法来解决,而不必涉及有限责任制度。[25]不过,这些学者也建议,为保护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法律应对公司提出最低资本数额要求、实行强制性保险、增加无过失责任,等等,通过上述措施以弥补有限责任制度的不足。[26]

在公司内部,若公司的雇员因公司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因有限责任的存在,使得雇主难以对股东提出请求,尤其是在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工人因不能对股东提出请求,其利益很难得到保障。为了弥补这一缺陷,美国一些州(如纽约,威斯康星州等)的法律规定股东应对工人未支付的工资负责,[27]加拿大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

正因为有限责任制度被一些学者认为具有上述缺陷,因此这些学者在肯定有限责任制度在历史上曾经起到过的作用的同时,认为有限责任制度巳不适应现代市插经济社会的发晨需要,'有限责任与自由市场行为是不协调的'。[28]据此,许多学者主张应改变责任形式,塑造新的公司类型。这些学者提出了三种主张,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应选择无限责任形式,使股东个人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负责。此种观点认为,无限责任在市场竞争中应扮演重要作用。无限责任制度有力地保护了债权人,鼓励了谨慎的投资和市场行为,并且与民事责任的基本规则是协调一致的。因此应鼓励无限责任公司的发展。[29]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采取双重责任并存的模式,即在一个公司中使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股东同时并存,负有限责任者则不参与管理,无限责任的股东直接管理公司。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有限合伙制度。[30]在有限合伙中,一般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并存,既可保护有限合伙人的责任负担,又能对债权人有所保障。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5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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