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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放小区物业找不到

时间:2018-07-24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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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放小区物业找不到 第一篇_物业物品放行条

物 品 放 行 条

B/CZ-KF-02-02 室□进入;□搬出; 搬入、出物品名称数量如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上述物品我已确认完毕允许其搬入、出,若因对此次行为引起的任何事宜或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与服务中心无关,请服务中心放行。

物 品 放 行 条

B/CZ-KF-02-02 楼 搬入、出物品名称数量如下: 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上述物品我已确认完毕允许其搬入、出,若因对此次行为引起的任何事宜或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与服务中心无关,请服务中心放行。

业主、业户签署(盖章):

经手人: 确认人:

客户服务中心

年月日

大连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业主、业户签署(盖章):

经手人: 确认人:

客户服务中心

大连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西放小区物业找不到 第二篇_小区物业管理 社区也有责任

小区物业管理 社区也有责任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能否依法进行、能否和谐有序、能否持续良性运转,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社区也有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的责任,在小区物业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那么,社区都负有哪些责任呢?

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

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首先要筹备并召开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城市住宅小区的业主应先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意见,街道办事处接到业主书面意见后,应指导业主依法开展相关工作,包括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并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备案。 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基本上都是兼职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就全市而言,业主委员会工作尚需规范,业主委员会成员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还需深入,那么如何保证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依法有序呢?他们的工作由谁来指导和监督呢?

《物业管理条例》尤其是《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或撤销;对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直接指导业主召开。街道办事处所

属的居民委员会应依法履行职责,派员列席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大会、业委会做出的决定发表建议,支持、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出现问题,社区有责任进行调解。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要依法做好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矛盾和争议的,可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反映,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应及时调节,协调处理业主、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平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利益,为构建平安和谐社区发挥作用。 小区应积极配合社区工作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是所属社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对小区的物业管理予以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另一方面,小区的业主、业主大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也要积极配合社区开展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同时告知所属街道办事处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居

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的相关工作。

东西放小区物业找不到 第三篇_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范围

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范围

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范围

(一)综合管理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1)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3)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4)协助召开业主大会并配合其运作;【东西放小区物业找不到】

(5)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6)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

(7)应用计算机系统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情况进行管理;

(8)全体员工统一着装,佩带有相片胸卡,持证上岗;

(9)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用户不低于总户数80%。

(10)建立起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能随时投入运行。

(二)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不包括另行收费的设备设施,如电梯、水泵、暖气等设备确保居住小区内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基本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运行和小修养护,包括:

(1)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

(2)保证护栏、围墙、小品、桌、椅、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道路、甬路、步道、活动场地达到基本平整,边沟涵洞通畅;

(3)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淘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4)负责小区智能化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

(5)定期清洗外墙。

(三)绿化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

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二级养护标准》养护。

(四)保洁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维护和保持服务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包括:

(1)有健全的保洁制度,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范围;

(2)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3)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无废弃杂物;

(4)对楼梯间、门厅、电梯间、走廊等的门、窗、楼梯扶手、栏杆、墙壁等,进行一周一次清扫;

(5)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服务范围内喷洒、投放灭鼠药、消毒剂、除虫剂;

(6)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7)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加强对业主的宣传,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五)公共秩序维护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包括:

(1)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昼夜有专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2)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临时停放位置进行管理,保持车辆行驶通畅;

(3)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箅子、小品、花、草、树木、果实等;

(4)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计划、有记录;

(5)有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处置预案;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警和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六)停车管理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停车场(存车处)、位的管理

(1)有健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存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2)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出门凭证放行;

(3)保证停车有序,24小时设专人看管;有发生紧急情况预案;

(4)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七)消防管理

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及消防管理

(1)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及火灾消防预案;

(2)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

(3)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4)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协助消防人员疏散、救助人员等。

(八)高压供水养护、运行、维修

(1)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有停水处置预案;

(2)水箱盖上锁并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3)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4)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加强对供水系统的消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高压水泵机房,接近高位水箱。

(九)电梯养护、运行、维护

(1)主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电梯工夜间值班,并在候梯厅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中设有电梯门的,均须开启载客;

(2)凡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6点-8点、17点-19点与主梯同时运行;

(3)主梯维修时,有备用梯的,用备用梯运行,无备用梯的,属急迫性维修的,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工,其它维修应于23点至次日5点以内完工;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处置预案; 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4)一旦发生电梯停电关人、夹人等危险情况时,应迅速组织救助。

(十)装修管理

服务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2)查验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定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

(3)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

(4)业主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报行政管理部门;

(5)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东西放小区物业找不到 第四篇_物业大件物品出入管理制度

物业《大件物品出入管理制度》

1.0 目的

确保业主(住户)的物品不受损坏、丢失,小区的公共设施不受损坏。 2.0 范围

适用于小区业主(住户)搬家或搬运大件物品进出小区的管理 3.0 职责

各管理处门岗负责进出物品清点,放行,收回“放行条”; 管理处秩序维护队长负责签发搬入物品的“放行条”; 管理处管理人员负责签发搬出物品的“放行条”。

4.0 “放行条”和“出入证”的使用范围

1) 装修人员必须使用“出入证”。

2) 业主(住户)搬家离开小区时;

3) 有贵重物品、装修材料搬入搬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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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装修队伍将有价值的物品搬出时;

5.0 管理处规定物品进出限制

禁止上下电梯物品:

A.整块夹板或板料尺寸超出电梯轿厢空间尺寸;

B.铝合金、不锈钢型材的长度超过2米;

C.未经包装(指编织袋等装好),用铁丝线捆扎运输的红砖;

D.未密封的液体材料。如信那水。

E.超长超宽的其他物品和不用袋装好的装修垃圾;

注:以上物品允许上下楼梯,但损坏或污染楼梯道者,必须负责赔偿。 6.0 申请程序

1)搬入申请:

A.不限制申请人;

B.装修队搬运材料进入时,持“装修许可证”和本人“临时出入证”。

C.业主(住户)搬入装修材料时,持本人“出入证”。

D.搬家进入的申请:经管理处装修查验合格后,通知门岗或中控室方可进入。 E.外来人员送给业主的物品按《暂存物品管理规定》执行。

2)搬出申请:

A.搬出贵重物品的申请;必须由业主本人或凭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的亲笔委托书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B.搬家离开的申请:必须凭客房管理员或管理处主任出具的已结清管理费等其他费用的证明。

3)时间规定:

A.所有搬运行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过期“放行条”无效。

B.业主(住户)搬家时,应提前至少一天到管理处登记,以便管理处提供泊车位和专用电梯服务。

7.0 工作程序

1)搬入程序:

A.申请人在门岗处填写“放行条”,由秩序维护队长签字后可以进入。

B.秩序维护队员查验“放行条”,检查搬入物品中有无禁止搬入的物品,核查无误放行,收回“放行条”;

C.当日将“放行条”返回秩序维护队长,由秩序维护队长保管。

2)搬出程序:

A. 凭有效证件到管理处领取“放行条”,详细列出搬出物品清单。

B. 查验领取人的证件是否与业主(住户)登记相符,可以电话联系或请认识此业主的管理人员协助,杜绝他人冒领行为。

C. 门岗秩序维护员核查物品无误后放行,收回“放行条”。

D. 当日将“放行条”返给秩序维护队长,由秩序维护队长保管。

E. 注意查看搬出物品有无夹带,或持条人神情是否自然。

3) 如业主不清楚此规定,秩序维护员有责任向业主讲清必要的程序。

4) 如同一家多次进出,可在一张放行条上签明。

8.0 搬运行为损坏公共设备的赔偿规定

1) 管理处对公共设施遭受损坏的行为,依据“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进行处理。

2) 在搬出搬入物品过程中,发现公共设施被损坏,秩序维护员应立即要求当事人在

“放行条”上签署公共设施负责赔偿保证,同时通知管理处主任到现场查看。

3) 根据被损坏的程度和设施情况,由管理处主任或管理员计算赔偿费用。【东西放小区物业找不到】

4) 管理处主任或管理员应对被损坏设施应及时进行维修的,要及时安排维修人员限

期维修;对楼道等被刮花的情况,若在室内装修高峰期,维修工作应等到高峰期过后再进行。

5) 特殊情况:对当事人提出的自己出人出钱维修的,管理处派管理员或维修人员督

促维修工作,并验收。

9.0 质量记录

《放行条》

**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东西放小区物业找不到 第五篇_物业小区工程施工温馨提示

关于小区围墙改造施工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一、二期各位业主(住户):【东西放小区物业找不到】

**小区建成已有三年之久,随着小区入住率的不断增长,小区内路面、人行道、车位均有不同程度的破损,尤其是小区围墙铁栅栏,经过风吹日晒,生锈腐蚀,虽经多次维修、保养,但效果不佳,已出现多处铁栅栏脱落,既影响小区的居住品质,也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

为消除安全隐患,现拟定于自2014年4月14日起,对小区围墙栅栏进行全面的维修改造。为了确保施工安全,特温馨提示如下:

1. 施工期间,请您注意出行安全,尽量绕行,远离工程施工现场。

2. 途经施工地点时,请格外注意安全,以避免不必要的意外发生。

3. 施工期间,请您照管好家里的小孩,不要到施工现场逗留玩耍。

【东西放小区物业找不到】

施工改造期间,可能产生噪音及对您的出行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如您对施工方面有建议或咨询,请拨打物业服务中心电话:******。

**一、二期物业服务中心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关于小区安装智能电卡查询终端施工的

温馨提示

尊敬的**一、二期各位业主(住户):

**小区(除商铺外)均使用智能电卡,但却无查询充值终端,给广大业主(住户)的查询充值造成了诸多不便。经我物业服务中心多次向供电局反应,现供电局拟定于2014年4月9日起,在小区各栋各单元一楼安装电卡查询终端。为确保施工安全,特温馨提示如下:

1. 施工期间,请您注意出行安全,尽量绕行,远离工程施工现场。

2. 请您途经施工地点时,注意安全,以避免不必要的意外发生。

3. 施工期间,请您照管好家里的小孩,不要到施工现场逗留玩耍。 施工改造期间,可能会产生噪音及产生短暂的停电,敬请谅解! 如您对施工方面有建议或咨询,请拨打物业服务中心电话:86003199。

**一、二期物业服务中心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东西放小区物业找不到 第六篇_小区业主失盗,物业公司该不该赔?

小区业主失盗,物业公司该不该赔偿?

关键词: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公司,赔偿,失盗,业主,法律。 近些年来,许多城市小区业主房子失窃的事件屡屡发生,且呈上升趋势,许多案件都是在物业公司保安人员的眼皮底下发生的。然而业主失窃,到底由谁负责,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物业公司和广大业主 。由于我国还没有出台关于物业管理的直接相关法律,所以各地区物业管理的活动只能与各地方的法规为准则。但是法规毕竟不是法律,法规是各地方以其它法律为基础而定的适合于本地方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它存在着很强的地方性,而且在许多特有的法律名词上并没有统一的解释,也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因此法规所涉及到的一些词语很容易产生歧义。也就是在这种社会环境下,物业管理中发生的案例纠纷,在不同的地方就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不同的法院也有不同的判决,物业公司该不该赔偿,各方都有自己的说法。

而作为一名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我却有自己的一番看法:小区业主失盗不能简单地说该赔还是不该赔,而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该不该赔。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有根据物业合同或经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制度安排保安人员进行保安管理的话,那么当业主失盗时物业公司就没有责任,否则物业公司就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的现象是:业主一旦发现家中被盗,就不分清红皂白找物业公司。那么是什么原因使业主会产生观点呢?所以分析这个问题应从业主的心理、物业公司的职责、物业合同的约定、国家法律文件的规定及案件的性质等方面来分析。而且还应因地,因时,因人,因公司而定。下面我们分别从以下的几个方面来分析业主失盗物业该不该赔:

一, 业主错误的心理,业主的麻痹,自防意识较差是造成失盗的主要原因

按照业主的心理来看,业主错误的认为:物业公司收了物业管理费,且其中物业管理费包含了一项“保安费”,所以物业公司就必须承担起小区所有财产包括业主的私人财产。只要交了管理费,就可以高枕无忧地将财产交给物业公司保管了。于是自防意识越来越低,甚至有的业主连开发商投资建设的现代智能安防也难得去理睬,难得去使用。典型的例子是:我市某小区一业主吴某,平常喜欢将摩托车随便停放在小区的路边,且不喜欢上锁。物业公司多次劝其将摩托车停到停车场,并注意上好锁。遗憾的是业主根本不给予理会,结果导致摩托车被小偷轻易地骑走。案件发生后吴某找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认为责任不在自己而不赔偿,结果双方告到法院,最后法院因物业公司能够提供业主没有保管好摩托车的证明而判吴某败诉。像这种案件的发生主要因素都来自于业主对自己摩托车保管的不周到,也就是说吴某应该为自己摩托车的丢失负主要责任,而不应该去找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对其可以不赔偿。

二, 物业公司的职责不是保管,而是保卫。

物业公司设立保安部,对进出小区的人员进行盘问,对小区的楼房进行巡视,对小区车辆行走、停放进行指挥管理,对小区出现的应急事件进行临时的处理……。但是设立保安人员的最直接目的是减少或防范犯罪分子的作案,并不是小区有了保安一切就万无一失了,因为许多犯罪案件是突发性很强的,有时保安也是防不胜防。物业公司是服务性企业,他从事

服务的依据是《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小区业主大会通过的物业管理制度。物业公司没有政府部门执法的权力,它只能按照约定代表广大业主进行小区的自我防范,保卫小区的财产不受侵犯。保管与被保管是一种合同关系,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并没有这方面的约定。所以说物业公司的职责是保卫,而不是保管,在发生失盗案件后,物业公司只能依照自己的职责承担相对应责任。

三, 物业合同及国家法律规定收取的物业管理费里面所包括的“保安费”并不是“保管费”。

三月份,海峡都市报曾组织业主代表,物业公司代表,及律师代表对物业管理费里的“保安费”到底是不是“保管费”进行了一场很深刻的讨论会。虽然说,通过这次讨论会并不能决定“保安费”是不是“保管费”,但是讨论的结果却给大家很多新的认识。

(1),以前业主普遍认为物业收了他们的保安费就必须保正他们财产的安全,显然业主把保安费理解成物业公司对业主财产进行保管所收的费用。其实地方政府制定物业收费标准时对“保安费”的规定并不是这个意思,物业管理合同也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凡从事过物业管理的人士都知道“保安费”就是“保管费”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是这样,那么物业管理活动跟本就无法进行。比如业主一个月交了40元的物业费,一旦业主丢了一辆小车,物业公司就要赔偿十几万,这显然不合理。丢了一辆车就要破产一家物业公司,这种生意谁也不愿意做。

(2),从另一角度我们也可以说明“保安费”不是保管费。根据合同法第十九章,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在物业管理中,业主没有向物业公司交付保管物,而是自己继续使用,保存着自己的财产,并且业主和物业公司也没有另外的约定。所以说业主和物业公司并没有构成保管协议,这是其一。其二,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向业主给付保管凭证,而实际管理中也没有存在这回事,所以业主和物业公司也构不成保管协议。既然没有保管协议,物业公司就不存在着保管的义务了。

那么《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保安费”指得是什么意思呢?保安费应该是指物业公司在住宅小区内开展治安管理,维护和保卫小区家庭安全而设立的保安人员所需要的费用。

四, 案件的性质也是决定物业公司有没有责任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曾有这样一件案件:一住宅小区的业主王某回家后发现小偷已经光顾过了,上万元的财产被盗走。王某立即打电话给小区门卫岗,结果没有人接电话,于是就急忙赶到门卫岗报案。到了门卫岗发现警卫擅自脱岗无人值班。第二天早晨,王某找到物业管理公司经理叙述整个案件的经过,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那么这时候物业公司该不该赔偿呢?我想不管怎样,物业保安人员脱岗,就已经是对业主的违约,不管有没有发生盗窃案件,业主都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是我想这时候应该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被盗案件是否是事实,是否经过公安部门确认,并经清查确定了财产的损失数量;二是,家中被盗,是内盗还是外盗。如果是内盗,物业公司是难以防范, 因为小区内的业主家庭都有亲朋好友,无法判断;三是,如果是外盗的话,要分析作案是在门卫擅自脱岗是发生的,还是在门卫在岗而通过其他途径进入小区作案的。如果是内盗,或者是通过其他途径进入作案的,物业公司可以不对这件事承担主要责任,也不要赔偿业主损失。

综上所述,在业主失盗后物业公司该不该赔并不能简单地做结论。如果在被盗时,物业保安人员失职了,从而使业主被盗,遭受损失,这时物业公司就有责任,就必须赔偿业主的损失。如果,物业保安人员坚持岗位了,尽责了,那么物业就不用赔偿损失了,因为物业公司不是保险公司。值得一提的是:业主是物业公司的朋友,当业主家中被盗,对于物业公司来说都是一件很不情愿的事。业主家中被盗,不管怎么说都会使业主对物业公司产生不信任感。物业公司的形象就会受到很大的破坏。因此,为了尽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物业公司应该时刻提高警惕,加强巡逻,向业主宣传防盗意识,尽心尽责保卫业主的财产。虽然减少失窃案件的发生物业公司担当了很重要的责任,但业主对自己财产的自防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所以在失窃案件发生后,业主首先应该先问自己:我临走之前是否有把门关好,是否启动了家庭防盗系统,钥匙是否不小心让坏人模制了呢?。而不是不分清红皂白地就跑到物业处找物业处要“赔偿”。

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它的发展和完善需要每个物业人员的努力,也需要广大业主的努力。只要业主和物业公司肩并肩一起加强防盗意识,一起加强小区防盗硬件设施的建设,就一定能使盗窃案件减少到最底的限度。与其一直在讨论谁的责任,道不如从现在开始进行全民防盗。

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公司该不该赔分析二

许多业主都认为自己交了物业管理费、保安费,物业管理公司就要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全部责任,如果发生意外,就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这种想法对吗?物管企业是否该对小区发生的盗窃事件负有责任,遭窃业主的损失到底该不该由物管来赔偿?已经成为了业主关心的一大热点问题,让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

(一)、案情

2003年11月15日凌晨4时30分许,原告王女士发现家中有异常,认为家中发生了盗窃,遂拨打物业电话,随后物业管理员赶到现场,并打“110”报了警,后民警赶到现场进行了勘察,发现屋内有翻动的痕迹,但至本案庭审结束时,该案件尚未侦破。另据原告报案称家中丢失了三星手机一部、索尼收录机一台及现金130元。原告认为,双方签定的合同约定:被告负责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包括巡视、门岗值勤、盘查可疑人员。由于被告管理不严,监视装备失效,保安人员失职,导致家中发生入室盗窃案件。被告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被告应给予原告赔偿。被告辩称,由于原告所述盗窃发生时,被告积极进行了协助,履行了合同及法定义务,不存在过错。且盗窃案件尚未侦破,

无法认定盗窃事实的存在,也无法准确确定财产的实际损失,更何况盗窃属于犯罪行为,应由犯罪分子承担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盗窃所造成的损失,但至本案庭审结束时,刑事案件尚未侦破,原告的损失尚无法准确界定,而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4年12月22日晚,家住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一住宅小区的张某,一回到家门口便发现情况不妙:只见自家钢制防盗门和木门的锁头被人撬坏,整个门都损毁变形。入房一看,箱柜、衣物一片狼藉,张某遂报案。据统计,张某家中被盗财物损失共计损失价值59560元。张某认为,自己每月缴交物业管理费,把自家财产交给物业公司看管,如今小偷破门而入,物业公司竟毫无知觉,不管怎么说都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应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事发后,张某找到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该公司不予理会。张某遂把物业公司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59560元。物业公司仍不愿承担业主分文损失,辩称其管理服务已达到国家ISO9001管理质量认证,认真落实了保安员职责制度、交接班制度,对车辆的进出做好登记制度,无奈小偷厉害,是小偷偷走业主的东西,业主应通过公安机关向小偷索赔。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公约、小区管理规程等文件中均承诺对小区物业及居民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对小区居民住宅的保安巡逻显然存在疏漏,对罪案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案件发生在室内,发现入室盗窃有一定难度,而业主对其室内财产负有主要的安全保障责任,故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06年9月7日,董先生下班后发现,其位于海淀区某家园小区的住所被盗,警方认定是入室盗窃。“我们家住1层,曾要求物业安装防盗门窗,但被拒绝。”业主董先生认为是物业公司没有尽到防范义务,将物业公司诉至海淀法院,索赔近4万元的损失。法庭上,董先生细数了物业公司保卫不力的几大“罪状”:小区原定的每栋楼1名保安配制变为4栋楼1名保安;楼内报警电话早已过时,未及时更新;小区红外防盗系统也不能正常使用。董先生认为,作为小区的管理者,物业公司没有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应该给予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董先生没有为几大“罪状”提供证据证明,所以法院不予采信。且《万泉新新家园房屋装修管理规定》规定的“严禁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露台,严禁在房间、窗户外侧安装任何物件”,

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属有效。同时,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安全保卫服务仅为小区范围内公共区域的安全保障,不包括业主住房内的财物保管服务,所以不能苛求物业公司的保安服务能够防止一切盗窃案件的发生。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只负责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不包括业主住房内的财物保管服务,驳回了董先生的诉讼。

(二)、分析

在现实中,由于第三人盗窃侵权造成的损害,往往会由于刑事案件未侦破或损失未完全挽回,业主转而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实践中,此类案件屡见不鲜。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对此所做的规定较少,导致各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主观性比较大,依据和观点各不相同,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比比皆是。究竟业主家中失窃物业公司该不该赔呢?让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及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属性。

一、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及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

物业管理机构与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所签定的合同即是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作为连接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契约,是物业公司的物业经营权产生的原因,同时,也是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依据。物业管理,一般是指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物业管理机构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就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而言,其应属无名合同。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委托管理关系,其构成要件类同于委托关系。对无名合同的法律调整,应当运用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与其相类似合同的法律规定。其具有如下特点:1、物业管理合同受相关物业管理法规及《合同法》的调整。2、物业管理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物业管理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管理职责,不形成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家中财物的保管、赔偿责任。3、物业管理合同与委托合同并不完全一致。委托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而物业管理合同双方均不得任意取消或解除合同。

二、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

东西放小区物业找不到 第七篇_小区物业关于清理楼道公用区域私人物品的通知

xx小区物业

关于清理楼道公用区域私人物品的

通 知

5号楼3单元业主:

经治安员巡查,发现本单元楼道阻塞现象严重。为方便业主通行,加强小区建筑规范管理,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时疏散不及的潜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小区住宅楼楼道是业主通行、安全事故紧急疏散通道,楼道全天禁止停放任何车辆以及妨碍通行、消防疏散的杂物。对于擅自停放的自行车、摩托车、鞋柜、手推车、旧家具等私人物品,物主七日内必须自行清除,逾期拒不清理者,物业将上报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强行处理。妨害消防安全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处罚责任。 小区是我们共同的家,希望各位业主遵守小区管理规定,共同创造一个整洁、祥和的生活环境。

特此通知。

xx小区物业

2013年10月30日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6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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