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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

时间:2018-07-23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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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 第一篇_企业如何给员工办理退休手续

企业如何给员工办理退休手续?

1、 参保人员申请正常退休的,一般应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30日向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参保企业和档案托管部门在办理退休前,必须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企保中心)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1000-1500) 3、退休申报: 申报材料:按规定装订成册的的退休人员档案及《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报审表》 申报地点:企保中心档案接收窗口 4、待遇审核 单位在退休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企保中心档案接收窗口领取已审核的《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报审表 单位持报审表到企保中心支付结算窗口核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领取《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待遇核定表》,及《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 发放《退休证》退休人员持《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到其常住地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报到,并领取《退休证》

如何给退体员工办理退休手续

给您提供一些参考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申报: 企业应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原始档案; 2、职工身份证、户口本;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经社保机构审核的); 4、职工个人申请; 5、档案中对从事特殊工种无明确记载的,应提供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期间各年度发放的毒素费、高温费、下井费等专项补贴凭证; 6、《XX市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核定表》一式三份; 7、《XX市城镇职工养老待遇核定表》草表(及办理退休所需软盘)。 申报特殊工种退休一般应电话预约。 2、审核(拟核定) 社会保险机构对企业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对携带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分别填写《拟审批从事特殊工种退休人员情况一览表》、《关于对×××等几名职工退休审批前的公示公告》等。对携带材料不全或缺少材料的,保险机构审核人员应给企业办事人员讲清楚。如:招工介绍信、调动信、升级表、毒素费(高温费、下井费)、花名册等,并做好记录,待企业补充好材料后,再予以审核。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讲明政策,做好解释工作,待符合退休条件时,再予以审核。 企业办理职工退休审核手续,携带的材料要保持其原始性、真实性,不得有挖补、涂改、伪造等现象出现,一经发现,三年内不予办理审核手续,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档案法》和《档案管理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3、公示 社会保险机构委托企业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为10天。职工退休资格和退休待遇核定完毕后,回企业张贴公示,公示范围为熟悉审批退休人员情况的本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企业纪检、工会部门要对公示情况给予监督。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办事人员携带由企业劳资人事、纪检、工会三部门加盖公章及签署意见的一览表回执,交回社会保险机构立即办理复核手续。对公示有异议的,经调查核实无问题后,再按程序办理复核手续。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将其材料退回企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其符合退休条件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4、核定 公示期满后,对符合退休条件的,由企业携带公示表回执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退休复核手续,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无误后,审核人员盖章,加盖社会保险机构公章,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待遇审核、增加手续。

企业退休人员 第二篇_2016年北京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政策出炉

2016年北京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政策出炉 今年,2016年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具体调整方案出炉。调整后,北京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月人均增加277元,平均养老金水平将提高到3050元。本市这次调整的原则是按缴费年限和绝对额普遍上调,并注重向退休时间早、待遇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倾斜。 调整方案 普调政策适用所有企退人员

本市人社部门强调,两项普调政策同时适用于本市所有的企业退休人员,而三种特殊调整政策,只有符合相关条件者才适用。这次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1、2月增加的养老金将在3月底之前为退休人员补发到位。据了解,本市自1994年建立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这是第22次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将惠及本市215万名企业退休人员。

据了解,这次人社部门还对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最低养老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在全面提高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同时,相应提高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生活费、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分别为每月1463元、1331元、1210元。据了解,这三项标准原来分别为1330元、1210元、1100元,这次都增加了100多元。参加2016年度调整的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调整后不足今年上述最低标准的,对应补足到最低标准。

经22次连续调整基本养老金,目前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总体状况呈现为“枣核”状,即低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均相对

较少,中等收入人群数量最多。其中,年龄与养老金收入水平基本呈现为正态分布,即年龄越大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养老金水平越是相对较高。

缴费每满一年每月增3.5元

按照我国养老保险多缴多得的原则,今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会按照缴费年限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根据规定,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保障多缴多得原则的落实。同时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35元;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52.5元。上述增加额度与去年是一致的。

养老金越低增加绝对额越多

和往年不同,今年本市在按照绝对额调整的时候,将养老金平均水平以下的人群按缴费年限调整和按养老金待遇水平分档次调整,统一为按待遇水平调整,特别加大了对低收入群体的调整力度,养老金越低,增加的绝对额越多。

今年本市将退休人员2016年年底前的基本养老金由高到低划分为四档。这分别是4770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3770元(含)~477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2773元(含)~377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773元以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记者发现,今年本市按绝对额普遍增加的幅度提升了不少,去年四档增加额分别是30元、50元、70元、90元。

人社部门也强调,这次调整实施由少到多的绝对额标准逐渐加大倾斜力度,保障了待遇水平偏低的人员能够多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为了兼顾公平,针对少数退休人员按绝对额调整养老金后低于下一档的,还将进行差额补足(见图表1)。换言之,今年的调整更加注重精细化,考虑到各档次临界点的人员可能会因为养老金多出1元钱,而增加绝对额少了几十元钱的情况,因此才增加了这种“补足”的措施,以避免出现临界点以上的部分人员被“反超”的现象。

80岁以上月增150元

针对本市退休时间早、年龄偏大的退休人员,为了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自2007年起,本市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均向高龄退休人员适度倾斜。

今年本市仍将坚持这一做法,对在2016年底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后,再次享受到90元至150元四个档次的倾斜政策。即65至6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70至74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110元;75至79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见图表2)。记者了解到,上述增加额度与去年均一致。 享全额退休待遇至少增420元

今年本市继续单独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目前,本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普遍在80岁以上,国家规定他们可享受100%退休待遇。本市对这部分老工人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也是历年都高于其他退休人员,此次仍将按往年办法以参加革

命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即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据了解,上述增加额度与去年均一致。

而从整体看,在上述两档标准的调整基础之上,他们还享受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政策,本次调整普遍都能增加570元以上。 企退军转干部至少涨至3050元

本市还将保证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后不低于全市养老金的平均水平。

在按照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和按绝对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上述人群中基本养老金低于调整后全市养老金平均水平3050元/月的,补足到平均水平。同时,在2016年底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还享受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政策。

社会保险新政策是什么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

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企业退休人员 第三篇_企业退休人员遭受十大不公平待遇

企业退休人员遭受十大不公平待遇

一、养老“改革”的指导思想不公平

1997年实行所谓的养老改革后,同是为国家效力的机关、企事业退休人员被人为地分化成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享受“养老金”待遇。退休后依然能拿退休前在职时一生中相对最高的工资数额的养老金。另一类是国企退休人员,只能享受叫做“基本养老金”的待遇。退休后的养老金比退休前在职时本来相当低的工资还要少1/3~1/2。从一开始就给拉开了很大的差距。此次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把国企退休人员打入另类,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谓“基本”二字的指导思想(或叫出发点)就是让国企退休职工只能享受既吃不饱,又饿不死,基本能勉强过日子就行了的低标准图生存待遇。这是对我们国企产业工人阶级的歧视,对我们国企退休人员人格的不尊重!此次改革的实质,是官僚本位主义,利用掌控的公权力制造损人利己的退休养老双轨制,拉大贫富差距,使一部分人富起来,使另一部分人穷下去。既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不符合“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执政为民的理念,更违背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唯一宗旨。

二、公务员与国企职工的收入差距太悬殊

退休前,国家公务员的收入普遍是国企职工的3~5倍以上。(当今的国企高层管理者除外,也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不合理;他们是企业的特权阶层,不是企业的主体,不能代表企业职工。公务员们不能以他们作为攀比的参照物,据此为借口给广大企业职工实施不公平。国企职工对企业高管的特权待遇同样强烈不满,党和政府不能熟视无睹,也急待解决了。)公务员除工资外还有津贴、补贴、

奖金、各种名目繁多的福利及其它灰色的、不正当的收入。而且还能经常性的加薪增收。据08年底《华西都市报》报道:根据唐山市的规定,在职公务员津贴补贴总水平在上年基础上人均提高600元/月。这次调整后普通科员的津贴补贴达到每月2150元,正处级官员每月津贴补贴达3030元。对于各地区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国家出台了一个范围,平均值不能低于年2.1万元(月均1750元),也不能高于4万元(月均3333元)。仅仅还是津贴补贴(不含工资)就相当于我们国企职工平均工资的1~3倍,是最低工资标准的3~5.5倍。近几年参加国家公务员招考的人数一年比一年增多,挤烂了公务员门槛。如此学而优则仕的社会现象,充分说明了公务员的优厚待遇特别吸引人,凸显了社会分配不公的严重矛盾。

退休后,无论是公务员还是企事业职工都由“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都是社会的普通成员,都在安度晚年,都一样需要生活消费。按理都应该享受同等的养老待遇。但,差距依然悬殊,达2~4倍以上,还在继续扩大。1954年至60年代初参加工作的国企退休职工,在近几年连续增加养老金后还刚到1300元/月,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初参加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只有1600-2000元/月,还不如政府部门退休的清洁工的养老金。公务员特别是那些官员们退休后能过上宽裕、体面有尊严的小康生活,有的甚至是豪华的生活。而国企退休的职工大部分则只能是过着紧巴巴、勉强温饱的低标准生活,还有相当部分是过着贫困的生活。随着物价的上涨,加上年老体弱病痛多,看病难、治病贵等因素,使得每月24日邮政储蓄银行代发养老金时,出现了国企退休的老人们风雨无阻地排起长长的队伍(延伸至屋外)领取他们每月不得到岸的“基本养老金”的悲凉景象。人为地制造和扩大的贫富差距,实在让人置疑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执政为民的理念是否能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官僚本位主义制造了工人阶级和公务员之间的矛盾,造成了社会的不和谐和不安定因素的存在,危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形象。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不公平

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三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缴范围:国家公务员都不要征缴。企业职工三项都须征缴。国企职工在职时低薪收入还要缴工资总额的11%(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为8%)的退休后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单位另为职工缴20%(不进入职工个人账户)。而高收入的公务员却一毛不拔,一分不缴。就是说国企职工个人要为自己退休后予缴部分养老金,公务员全由国家包养。国企职工有下岗、企业破产倒闭等失业风险要征缴失业保险费,公务员旱涝保收无风险,不要缴失业保险费。公务员为什么不实行优胜劣汰,不能失业、不要征缴失业保险费?显然有失公平、公正。

四、在国企退休养老金计发上进行打压和算计

按老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国企退休职工遭到了“94”封顶的无聊打压。过去机关、企事业统一的计发养老金的老办法,基本上是退休前的当年月工资即月退休养老金。可2002年前退休的企业职工,不管你退休当年是多高的工资,只能按你1994年的档案工资计发养老金。1994年以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逐年增长,2002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比1994年的月平均工资翻了一倍还多,致使这些退休职工退休后收入骤降。

2006年起退休的企业职工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由于当时当地月平均工资逐年提高的幅度较大,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也逐年增多了(有的每月缴三

四百元)。按新办法比原办法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自然会相应增加不少。于是新的计发办法又给设立了一个“过渡期”。过渡期为5年(2006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按新办法计算高于原办法计算的部分(叫差额),退休职工从2006年起,逐年退休的,依次只能拿回差额的20%、40%、60%、75%、90%,拿不回的部分就不给了,致使每月基本养老金被剥夺了100~200多元以上。佩服这帮制订计发办法的人真是特有心计,容不得国企退休职工得到少许的好处,总要千方百计地算计你一下。还要说是为了与以前退休的保持基本平衡。殊不知,国家机关早期退休的公务员养老金相对较低的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他们就向上看齐,我们就向下踩平,真是高明的“平衡”术!!

五、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故弄玄虚,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

2006年起执行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这帮人绞尽脑汁捏出这么个《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公式》。既繁琐又复杂,还未必合理、公平、公正。里面不少要素的数据老百姓根本不掌握。绝大多数职工都不知道还有这么个故弄玄虚的公式。100%的退休职工都不清楚自己的基本养老金是怎么算出来的,算得准不准,对不对。就连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专业人员也很难说得清,算得准。全由政府专门机构去算,只有随他说是多少就多少,缺乏透明度,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

六、对企业的原国家干部绝情、不公

1995年实施企业人事制度的改革时将原由组织、人事部门统管的原国企的国家干部都移交给劳动社保部门管理。从此原国企的国家干部都成了“职工”,所有干部级别待遇被取消。

众所周知,以前国企的国家干部都属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统管、统调、统配、统待的政企不分的“四统”干部。不管是从机关调到企业,还是从企业调到机关,都是组织安排,都得无条件服从。其政治经济待遇相同。大专院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同样服从分配,分配在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同样享受相同的政治经济待遇。尽管在企业工作比在机关工作要辛劳得多,但大家都能愉快地服从组织分配,毫无怨言。可是如今的政企退休后巨大的干部政治经济待遇差别,使国企的原“国干”们都悔恨投错了胎,入错了门。这些国企的老国干们,(包含一大批中、高级工程技术精英)在过去的低薪时代完全依赖政治信仰、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企业中发挥了组织、领导和中坚的核心骨干作用,为我国的工业化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立下了永载史册的功劳。他们是共和国的一代功臣!他们的忠诚和无私奉献精神是令人敬仰和崇尚的!我们必须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尊重这些国企的老国干们。希望善待他们,以还他们公道与正义。

七、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被取消了

【企业退休人员】

计划生育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时期的严肃的国策。2003年以前,无论是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都能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待遇。2003年1月1日起,唯独企业退休人员被取消了这一待遇。湖南省政府在09年10月出台了一个《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给退休后的独生子女父母每人奖5000元,算是对未享受增发5%退休金的补偿。且不说这5000元与那增发的5%退休金是否值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发的5%退休金,使其退休后只需一两年最多四年就能达到或超过5000元)。总算湖南省还不错,还记得有这么回事。但“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就是政府请客,企业埋单了。一脚把政府欠的债踢给了企业,强加企业莫须有的责任和负债。可怜企业只能忍气吞声。

企业退休人员 第四篇_2016年企业退休职工涨工资最新消息:2016企业退休养老金“十二连涨” 每人每月增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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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企业退休职工涨工资最新消息:2016企业

退休养老金“十二连涨” 每人每月增140元 浙江省考时政热点作为浙江公务员考试、政法干警及其他各类考试共同所考察的考点,在申论、浙江省考面试等考试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因此建议广大考生需注重关于时政热点的积累。为方便各位考生在备考期间系统的复习浙江省考时政热点以及与之相关的热点解读,在此浙江人事考试网邀您及时关注更新国内外时事政治热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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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企退人员养老金实现“十二连涨”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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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在回顾2015年的工作时指出,在财力紧张情况下,保障民生力度继续加大,提高低保、优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标准,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完善工资制度。

十八大以来,多项养老领域的重大改革相继“破冰”,我国新农保和城居保正式合并,企退人员养老金实现十一连涨,存在近20年的养老金双轨制终结,使我国多项基本民生保障制度日趋完善,体现了中国政府的改革决心。

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国按6.5%左右的幅度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并向退休较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倾斜,这也就意味着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实现“十二连涨”,此前,我国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已从2005年的700多元提高到2015年的2200多元。

人社部原副部长胡晓义在3月9日举行的发布会上分析:为什么提高的幅度为6.5%左右?有五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经济发展水平去年是6.9%;第二,财政的支付能力,年全国一般性预算收入增长5.8%,中央一般性公共预算收入增长7%,都比以前年度增幅要低;第三,物价水平;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去年是7.4%;第五,社保基金,就是养老基金本身的承受能力。

2016企业退休养老金每人每月增140元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6年将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提交审查的预算报告写明,自2016年1月1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并向退休较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倾斜。

这意味着在2005年到2015年连续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础上,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实现“十二连涨”。

根据预算报告,这一调整是基于统筹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物价涨幅等因素。2016年我国将努力建立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促进在职和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协调增长;还将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坚持精算平衡,建立更加透明易懂的收付制度,进一步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

预算报告提出,2016年,我国还将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研究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

提交审查的预算报告提出,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将上调6.5%左右。这是我国连续第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回顾养老金增长历程,可谓每年跃上一个新台阶。2005年,养老金经过第一次调整后为月人均714元。随后,养老金每年调整一次,到今年总计调整12次。2005年至2015年,除2006年增幅为23.7%外,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年以10%左右的幅度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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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介绍,2015年全国近8000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已达到月人均2200多元。如今年再上调6.5%左右,则每人每月有望增加140多元。

今年养老金调整范围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此前皆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这是因为国务院2015年公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方案,标志着近20年的养老金“双轨制”终结。

300%封顶、60%托底。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在职业年金方面,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本文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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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 第五篇_企业退休人员身份如何界定

企业退休人员身份如何界定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作者:白永亮日期:2013-03-26 问:我单位是一家国有企业,有一批职工即将退休。请问企业员工到退休时,企业该依据什么来界定这些人是工人还是干部?是否有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还是完全依据企业的内部规定? 答: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身份的问题,涉及到中国企业由计划向市场转型的改革过程中,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职工里存在干部与工人的身份差异。1995年我国 《劳动法》颁布实施,要求企业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从此打破了企业的不同职工之间的身份界限。为了进一步明确将来企业关于干部聘用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原劳动部颁布了309号文件,即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的第46条明确规定: “关于在企业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在同一用人单位身份统一打破,统一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来确定职工的工作职权与工作范围。原来的干部录用、干部聘用在企业

退出历史舞台。

在企业内部打破工人与干部的界限后,对于职工的退休年龄如何把握,尤其是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如何确定,成为诸多企业面临的问题。依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男工人的退休年龄是60周岁。而对于女干部则又有文件规定55周岁退休。即我国职工的退休年龄分为三类,男职工、女工人、女干部。企业已经打破身份界限,那么企业如何区分女工人与女干部呢?309号文件第75条规定: “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 (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 (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即在企业实习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的退休年龄根据岗位来执行,在干部与技术岗位上退休的,则适用干部与技术岗的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上退休的,则执行工人岗位的退休年龄。 在此基础上,则又延伸出读者咨询的问题,即如何确定工人岗位与管理、技术岗位的范围?基于国内企业的多样性,岗位的界定无法通过统一的全国性的法律标准来规制,因此,岗位界定主要由企业自己来进行。而企业自己对岗位的界定,需要认真评估企业现行所有岗位的价值,进而对岗位进行梳理,确定管理、技术、工人岗的布局与范围。随着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企业内部岗位的梳理,

一般均是以岗位管理制度的方式来体现,在这种情形下,岗位管理制度的出台,则要求企业通过民主程序来实现,即要充分征求企业职工代表以及工会的意见,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企业岗位布局。

企业退休人员 第六篇_企业公司职员退休管理制度汇总

企业公司职员退休管理制度汇总【企业退休人员】

从业人员退休办法

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订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正式编制内的从业人员为限,聘约、定期契约或临时人员不适用。

第三条 申请退休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退休:

(一)服务满15年以上,年龄满55岁者。

(二)服务满25年以上者。

第四条 命令退休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退休:

(一)年满60岁。

(二)因公伤病逾24个月未复职者。

(三)心神丧失或因公致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

第五条 退休金的发给标准 从业人员的退休,按其年资依本办法附表规定计发退休金。

第六条 公伤病的范围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因公伤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者。

(二)因患职业病者。

(三)在工作场所遭遇不可抗力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第七条 心神丧失的范围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伤及精神失常而不能治愈者,所称“残废”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失残视觉者。

(二)失残听觉者。

(三)丧失言语功能者。

(四)失残一肢以上的机能者。

(五)失残其他重要机能者。

第八条 退休人员改聘 奉准退休的从业人员,其服务部门除工作需要得呈总经理核准以聘约或定期契约人员聘用外,本关系企业不得再予任用为正式编制内人员。

第九条 退休表件的填报 申请退休者应填具“申请(命令)退休表”二份,连同证明文件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核决权限呈核。命令退休的表件由其服务部门填报。

第十条 宿舍迁让 奉准退休的从业人员配住有公司宿舍者,于其迁让公司宿舍后,方得具领退休金。

第十一条 实施及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修改时亦同。

纤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工友退休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顾及退休工友的生活,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友,系指在本公司工厂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及公司与工厂所有辅助生产的工人(警卫、信差、司机、木工、电工、杂工)。

第三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在本公司工作的工友,其年资准予计算。

第四条 凡本公司以及所属各厂的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请求退休:

(一)工作15年以上年龄满55岁者。

(二)工作满25年以上者。

前项工作的年资认定,以公司或各厂的人事资料为准,年龄的认定以身份证为准。工作年资以连续在本公司或各厂服务者为限,离职后再返公司或厂工作者,其离职前的年资不得并计。

第五条 凡本公司以及所属各厂的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由本公司命令退休。

(一)年龄已满60岁者。

(二)合于本规则第四条各款规定尚未退休,后因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能胜任工作者。 第六条 凡合于第四条或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退休工友由本公司按照其申请退休月份的底薪(包括生活津贴)一次发给至少30个月之退休金。

第七条 年满60岁之退休工友,其工作年资未满15年者,按其实际服务年资每满一年发给二个月的退休金。工作年资满15者年按第六条规定发给。

第八条 工友合于退休条件而自愿继续工作者,本公司可视实际需要及其健康状况准其继续工作,并按其继续工作的年资每年增给老年退休金一个月。

第九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员工离职处理原则

(一)本公司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悉依本细则办理。

(二)员工离职区分:

1.自请辞职。

2.职务调动离职。

3.退休离职。

4.解雇离职。

5.其他原因离职。

(三)自请辞职者,如平时工作成绩优良,应由单位高级主管加以疏导挽留,如其去意仍坚,可办停薪留职,但不发离职证件,目的仍希再返公司效力。

(四)离职手续:

1.员工离职,由单位直属主管向人事单位索取员工离职通知单(如附件一)按规定填妥后,持单向单列各单位办理签证,再送人事单位审核。

【企业退休人员】

2.职员以上人员离职时,应向人事单位索要移交清册三份(如附件二),按移交册内容规定,详加填入移交清册,办妥移交手续后,一份存原单位,一份离职人保存,一份随同离职通知单及工作时间卡一并交人事单位呈转核定,移交清册并移送稽核室存查。

(五)移交手续:

1.工作移交: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帐册、文件(包括公司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均应列入移交清册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员或有关单位,并应将已办而未结案的事项交待清楚(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类应交保管资料单位签收)。

2.事务移交:

①原领的工作服交还总务科(一年以上的免)。

②原领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交还总务科或有关单位。

③上项交还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册,由接收单位经办人在离职单上签证即可。

3.移交期限以5天内办妥。

(六)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直属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时应临时指定人

员先行接收保管,俟人选确定后再转交,如无人可派时,暂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七)各员工所列移交清册,应由直属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应饬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单位主管负责追索。

(八)离职手续办妥后,始准填发离职证明。

(九)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企业退休人员】

员工退休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正式员工的退休,依本办法实行。

第二条 员工服务年资满25年以上,年满55岁者,可申请退休。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其退休。

1.年满60岁者。

2.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或因伤病逾特准病假期间仍未痊愈者。

前项第一款规定的年龄,如其服务单位主管认为必需留用者,就要呈请总经理核准,酌予延长,延长期限最高以5年为限。

第四条 前条所称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损伤及精神失常,不能治疗者。所称残废,系指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残视觉者。

2.失残听觉者。

3.失残语言功者。

4.失残一肢以上的机能者。

前项心神丧失或残废,以公立或劳保局指定医院的医师证明为凭。

第五条 申请退休或命令退休者除依照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请领退休金外,由董事会就其服务情形及对公司贡献成绩核给特别退休金。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年资及年龄的认定,均自服务本公司(或出生)的年、月、日起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其服务年资以中断计算。

第七条 申请退休员工,应填具退休申请书,检附户籍誊本,呈转总经理核定。命令退休金的表件,由服务单位填报。

第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员工资遣办法

第一条 为配合本公司各部门实际业务需要,以达成企业的有效经营起见,特订定本法。

第二条 本公司正式任用员工的资遣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各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资遣人员:

1.组织编制紧缩或单位并编及撤销。

2.工厂因全部或一部歇业时。

3.工厂因不可抗拒事由须停工一个月以上时。

4.因业务事业范围、生产技术或程序改变,须紧缩职务时。

5.单位人事费用影响单位成本的过度负担或公司利润时。

第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可予资遣:

1.经考核结果而无适当工作或实际业务的。

2.个人专长无法胜任其所承受的职务的。

3.身体衰弱,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考绩列为丙等的。

第五条 员工资遣先后顺序如下:

1.历年平均考绩等级低者较高者为先。

2.曾受惩戒者较未受惩戒的为先。

3.在公司服务年资浅者较年资深者为先。

第六条 资遣员工通知日期如下:【企业退休人员】

1.在公司服务3个月以上未满1年的于10日前。

2.在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3年的于20日前。

3.在公司服务3年以上的于30日前。

第七条 本公司资遣的员工给予资遣费,其标准如下:

1.服务未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工资的资遣费。

2.服务一年以上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基本薪资的资遣费。

3.服务已满5年以上者除发给资遣费外,并按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支给退职金。【企业退休人员】

第八条 本办法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职员退休规则

第一条 总则

本公司为鼓励职员长期服务,并维护退休职员权益,特订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职员,但订有一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者除外。

第三条 种类

1.正常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服务5年以上,年龄满55岁。

(2)服务满25年以上。

2.早期退休——服务20年以上,年龄满50岁。

3.延期退休——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总经理室认为必要时予以核定,可逐年延长服务期间,至年龄满60岁为止。

4.命令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1)年龄满60岁。

(2)正延期退休中,因心神丧失或因身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

第四条 退休金的给付

1.退休金的种类:行为

(1)一次退休金。

(2)一次退休金及年金。

服务15年以上者,由退休职员就上列二种任择一种,但确定后中途不得变更。 服务5年以上未满15年者仅可采用第一种。

2.基数——以退休职员最后6个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的总数,以该期间总日数乘以50,为一个基数。服务满5年者,给付10个基数,每增1年加付2个基数。满15年时,给付30个基数,满15年至满25年止,每增1年加付1.5个基数。满25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最高以60个基数为限。对于延期退休期间,其年资满40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

3.年金——采用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时,除给付一次退休金15个基数外,另给付年金。服

务满15年者,年金之月额按1个基数的16%计算,以后逐年增加,如附表基数表所列。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6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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