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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入市

时间:2018-07-22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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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入市 第一篇_2015年最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政策

2015年最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政策 2017年底完成 2015-04-05 11:26:00 来源:互联网 作者:匿名 访问次数:17738 我要投稿 我要纠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

国土资源部负责人介绍,《意见》在农村土地征收改革方面提出了要探索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制定征收目录,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等。

1、为什么要开展改革试点?

改革涉及重要法律修改等内容

姜大明(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任务。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中国特色土地制度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随着实践发展和改革深入,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破解。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有利于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有利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我部开展了以土地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和宅基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试点,各地也结合实际进行了积极探索,为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积累了经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重要法律修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重要制度的完善,必须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按照守住底线、试点先行的原则平稳推进。

2、改革试点指导思想是什么?

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

姜大明: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兼顾效率与公平,围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目标,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夯实农村集体土地权能

为基础,以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为关键,以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为目的,发挥法律引领和推动作用,着力政策和制度创新,为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提供实践经验。

要通过改革试点,探索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制度。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科学立法、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关于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一是把握正确方向,紧扣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任务;二是坚守改革底线,坚持试点先行,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是维护农民权益,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四是坚持循序渐进,既要有条件、按程序、分步骤审慎稳妥推进,又要鼓励试点地区结合实际,大胆探索;五是注重改革协调,形成改革合力。

3、改革试点主要任务有哪些?

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姜大明: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4、对试点的选择有什么要求?

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农村集体土地入市】

姜大明: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入市】

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综合新华社央视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1、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3、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4、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5、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即将召开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昨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要鼓励地方、基层、群众解放思想、积极探索,鼓励不同区域进行差别化试点,善于从群众关注的焦点、百姓生活的难点中寻找改革切入点,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

会议指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这3项改革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关乎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关系密切,可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但试点工作中要分类实施。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是试点的大前提,决不能逾越。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条件和范围要严格把关,不能侵犯农民利益,同时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这是关系社会安定的重要举措。

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社会舆论对土地问题反应非常强烈,有些人以为可以到农村买地买房子,农地可以随便转为建设用地。对此,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曾明确予以否认。据他介绍,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四个不能”和“三条底线”,即土地制度改革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改垮了,不能把耕地给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给改滑坡了,不能把农民的利益损害了;土地制度改革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即农民集体所有,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即农地必须农用,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

会议强调,进行改革试点,对全面深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改革试点的实施条件差异较大,要鼓励不同区域进行差别化探索。要坚持眼睛向下,脚步向下,尊重基层群众实践,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务必使改革的思路、决策、措施都能更好满足群众诉求,做到改革为了群众、改革依靠群众、改革让群众受益。

会议指出,要抓紧制定明年工作要点,特别是要提出一些起标志性、关联性作用的改革举措,把提高改革方案质量放到重要位置,进一步明确抓落实的责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举措,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要有明确的路线图、时间表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农村集体土地入市 第二篇_浅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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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

作者:刘海帆 赵然

来源:《科教导刊》2014年第33期

摘 要 进入新世纪,中国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就,经济体制也不断地快速转轨,人口、资源、环境等发展条件以及思想文化不断地变化,生产力也不断地提高,中国经济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土地作为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是一个重大而复杂的命题,必须找准切入点,从关键的征收制度改革入手,撬动现代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同时配以国家财税、金融、教育、医疗、司法等制度的健全完善。

关键词 建设用地入市 集体土地 产权

中图分类号:F103.2 文献标识码:A

Analysis of the Rural Collective Business in the Market of Construction Land

LIU Haifan, ZHAO Ran

(Xi'an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Xi'an, Shaanxi 710021)

Abstract Entering the new century, China can mak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the rapid transition of economic system is also constantly, population, resources,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conditions, such as the ideological and cultural change, also continuously improve productivity, Chinese economy is facing new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The land as the foundation of the people live, is playing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on the reform of the rural collective land is imminent, and the rural collective land system reform is an important and complex proposition, must find out the breakthrough point, from the tax system reform, move the modern rural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property right system, at the same time, with the national taxation, finance, education, medical treatment, judicial system, such as sound perfect. Key words construction land market; collective land; property rights

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背景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中国的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就使得与原来生产力发展相匹配的社会制度跟不上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因此在刚刚召开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面深化了土地制度改革,集体土地入市的概念,这具有积极的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入市 第三篇_一号文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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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文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

作者:

来源:《中外管理》2014年第02期

看中国

一号文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

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11份中央一号文件1月19日发布。首次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农村集体土地入市】

一号文件最抢眼的就是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在土地上的财产权利。在明确权利的基础上,既启动了农业市场化改革大幕,为农业改革注入了持久的活力,又为农村建设用地规范入市打开了通路。这对房地产市场将产生深远影响,长远来看,会打破地方政府对土地一级开发的垄断。大幕已启,农业改革的长征已经上路。

姜大明

“不再增500万以上人口城市建设用地”

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1月10日说:中央要求东部三大城市群发展要以盘活土地存量为主,今后除生活用地外,原则上不再安排人口500万以上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

有专家论证:此次国土部控制的将主要是生产用地,也就是工业和仓储用地。

如果控制的是特大城市工业用地,那么这一政策对特大城市房价将是个明确的利空信号。因为人口是随着产业布局走的。对特大城市工业用地的限制,意味着这一政策在推动中国人口的分散化。

中国碳交易

“有望成全球第二大交易市场”

中国碳交易市场一年来纷纷开锣,截至2013年12月底,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和天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陆续开市,而重庆、湖北两试点交易市场也将于2014年上线。有关机构

农村集体土地入市 第四篇_基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议

基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

市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议

指导教师:蒲玉琳

姓名:舒美惠

学院:资源学院

专业:土地资源管理

班级:2014-03

学号:20141561

基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农村土地

制度改革建议

舒美惠土管1403班 20141561

摘要:在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已经是大势所趋,因此入市过程中各种细节问题也收到广泛关注。本文将以成都市锦江区、郫县、温江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典型案例解析,讨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前提与基本程序,并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提出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入市;对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在符用地的倍,而实际上,农村宅基地、农村公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就占去了整个农村集体建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设用地的以上,而且法律及目前的试点都是等入市、同权同价。”《决定》出台后,都在跃跃欲试,普遍加快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步伐。这表明,法律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局面将会得到改变,但这仅限于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包括宅基地与公益性建设用地。因此,在借鉴试验区建设用地流转经验的基础上,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人市成为目前农村土地改革的重要工作。本文将以成都市锦江区、郫县、温江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典型案例解析,讨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前提与基本程序,并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提出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对策。

在对比分析了这几个成都市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成功案例后,可以在以下几方面得到经验: (一)、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前提

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我们首先得明确的是入市的仅仅是土地的使用权,在其入市前,首先要遵守的前提是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再者以下几点前提条件:

1) 明晰土地产权。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以上的每一个成功案例来说,确权颁证都是他们必不可少的前提保证。案例1之中入市土地主要是原集体使用的工矿用地和部分荒地,在入市之前该区域的国土局也是在“制定与完善相关制度、规则等”的时候提到“入市进行交易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须在1999 年1 月1 日以前确权并颁证”,

案例2之中也有“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关键性的一步,而案例3之中也表明“乡村规划产业用地通过合法程序确权颁证,土地所有权人为村民小组集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包括对所有权和使用权两部分的确权登记发证,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者。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农村土地存在土地范围和权属关系不明确的问题,进而影响确权工作的进展。因此,农村土地确权成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人市的前提工作。土地入市必定涉及要符合相应市场机制,而产权明晰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若产权不明晰,市场机制便不能起作用 。

2) 完善法律法规。可以看到三个案例之中,对于相关制度规则都是有所完善的。是的,

对于流转土地的适用范围、条件、途径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作为土地流转的法律依据和保证。

3) 土地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这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技术支持,土地流转进入市场,

必然涉及土地质量等级和土地价格问题,因此,开展农村土地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工作是土地入市必不可少的技术条件。

(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基本程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遵循一定的程序。我们可以看到,在以上案例之中,每一个土地的入市都是按照各自特点,遵循一定程序进行入市的。案例1之中工矿用地和荒地的入市,其国土局调查了土地,制定了相关法律后成立了入市土地的主体才开始申请入市并且审批入市,在后面也进行了有规则的入市土地收益分配。案例2涉及农民安置工作,于是其土地入市工作便相对较为复杂,首先他们建立了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落实了土地产权主体,接着按“大集中、大统筹、大流转”的思路,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然后是土地整治,盘活农村集体土地,再者建立集体土地投资和收益分配机制并且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的同时实施配套工程保证农民权益。案例3通过拆旧建新整理出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以流转入市,经历了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的落实,并且严格各项审批制度后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合法有序开展入市,最后其土地收益也是进行了合理分配。概括来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其基本程序:

1) 确权颁证。应当说,我国现行法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是明确的,

但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因此,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首要的任务是进一步确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进行明确清楚的产

权登记。

2) 成立可对外入市土地主体。对外入市,得有明确的产权主体,一般是相应的集

体经济组织。

3) 土地分等定级及价值评估。土地入市必定设计土地价值质量等问题,在入市前

对其进行分等定级及价值评估必不可少。

4) 申请入市。准备好相关资料后要交由地方政府通过并报国土局审查。【农村集体土地入市】

5) 审批、入市。由国土局还有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入市。

6) 入市后收益分配。收益的合理分配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重要一步,

要做到公平公正,内部分配应由村集体成员通过合法程序决定收益分配及用途。

(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建议与对策

【农村集体土地入市】

根据我们看到的案例以及已有法律法规来看,我国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此也提出“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据此结合相关文献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以下几点建议:

1) 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

农民集体所有,并根据层级分为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即集体土地的

所有者为农民集体,该集体不同于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集体组织是具体管理和执行机构,并非农民集体本身。农民集体是个抽象概念,产权变得模糊。案例中三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成功入市便离不开他们在入市前所进行的产权确定的工作。我们可以由国家统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产权主体具体化。比如可以在坚持集体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对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进行改造。

2) 注重交易方式的选择。地交易市场的标的物为土地使用权,分为两级市场。一

级市场,存在于政府、村集体与土地使用者之间,有出让、租赁和作价人股三种形式;二级市场存在于土地使用者之间,有出租和抵押等形式;各交易方式有着自身的优缺点,入市时需考虑不同交易方式。

3) 制定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定。收益分配关乎到广大农户是否得到更多的土地增值

收益,因此成为经营性建设用地人市的重心。在参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的同时注意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

参 考 文 献

[1]喻月英,陈建华. 对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探析[J]. 深圳大学.

2014(22)

[2] 宋小青,杨木壮.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思考[J]. 中国土地. 2015(04)

[3] 江伟,郭宇. 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J]. 农业与技术. 2015(11)

[4] 光宇.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D]. 郑州大学 2013

[5] 林少丰. 浅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性质[J]. 商. 2015(16)

[6] 房绍坤.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几个法律问题[J].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

社会科学版). 2015(03)

[7] 洪东冬. 再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J]. 才智. 20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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