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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时间:2018-06-28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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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第一篇_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所属类别: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评比制度:

乡、镇、街及签状单位要根据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到定期检查,检查评比采取自检与抽检结合的办法。

1、定期组织自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年终总检,兑现责任状,总结、评比表彰。

3、区综治办半年进行一次初检,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督促、指导各乡(镇)、街及签状单位各项工作的落实及开展。

4、年终由综治委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检查。

5、年终进行总结、评比、表彰。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会议制度:

1、党委、政府每季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议每两月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各成员单位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并对下一步工作做出部署。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会议及联席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状况,安排部署、督促、落实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4、遇有临时性工作,及时召开各级会议,安排部署指导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坚持党政主要领导负全责(即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对符合下列要求,工作成绩显著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给予政治荣誉、晋职晋级的主要条件之一。

1、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人、财、物上舍得投入,工作中真抓实管。

2、层层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保质保量地完成责任状中所规定的各项责任目标。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群防群治队伍形成网络,并充分发挥作用。

4、所管辖的区域、部门、单位治安秩序良好,人民群众有安全感。

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对不重视综合治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所在单位不能取得各类荣誉称号。

1、按照综合治理责任状规定和要求,经考核不合格的。

2、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没有纳入党政领导的职责,没有纳入目标管理,没有建立和实行领导责任制,没有层层签定责任状,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治安秩序长期混乱的。

3、因打击查处不力,导致治安形势恶化,少数犯罪分子长期立棍称霸,以至形成重大犯罪团伙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严重扰乱人民群众的。

4、因防范组织不健全,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致使国家和集体财产受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5、对不安因素不能及时化解,处臵不力,以致酿成重大事件,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

6、因教育管理不力,青少年犯罪、“两劳”回归人员重新犯罪、职工犯罪及经济犯罪人员多,问题突出的。

7、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等其他需要否决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乡、镇、街党委、政府总体工作规划,列入党政领导的重要工作日程,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制。乡、镇、街党委每季度专题研究、分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突出的治安问题一次,并提出具体意见和解决办法;乡、镇、街综治委或综治办主任办公会议每月至少一次,并对党委提出的意见和办法落

实具体的措施。

2、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各乡、镇、街按照双塔区组织部、双塔区委政法朝双委政发[2002]5号文件要求,落实综治机构和人员。

3、乡、镇、街与下属单位及驻乡、镇、街单位签状率100%。

4、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大力加强制度建设。乡、镇、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制度规范具体,可操作性强,并装订成册。

5、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落实,制度健全,措施有力,有效地防止和化解群体性闹事及上访事件。矛盾纠纷排查每月至少一次,矛盾纠纷尽可能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中。

6、坚持“严打”方针,坚决遏制严重刑事案件,特别是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件的上升势头。严厉打击并取缔“黄、赌、毒、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刑事发案率控制在总人口的万分之七以内。

7、定期研究分析倾向性治安动态,完善治安管理机制,避免和减少重大治安案件,治安案件查处率100%,治安灾害事故为零。

8、强化重点地区、要害部位的整治工作。对治安混乱的地区和突出的治安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治方案并落实责任,定期督促检查整治情况,及时上报整治结果,重点地区整治率100%,实现目标95%以上;要害部位加强技防力度,技防设施安装完好率100%。

9、全面开展“创安”工作,巩固“创安”成果。加强对“创安”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不断提高“创安”质量。

10、完善全方位的治安防范网络,提高治安联防质量。各乡、镇、街在确保10人以上的专职联防队伍的基础上,加强义务联防队伍的建设,逐步形成专职为主,义务为辅,专职义务相互配合防范得力的工作体系。

11、通过深化“创安”活动,加强和完善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社区委员会及治保、调解、帮教组织等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12、发动各方面力量,努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臵工作。特别是对有可能重新违法犯罪人员进行重点帮教和管理,预防重新犯罪。各乡、镇、街三年内“两劳”释解人员帮教档案齐全。重新犯罪率控制在5%以内。

13、加大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注入人员登记率100%;同时抓好对出租房屋等流动人口落脚处的管理,完善制度。流出人员底数清楚,掌握流出去向及表现。

14、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努力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各乡、镇、街继续完善村、社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活动站建设,多方位、多形式地加强法制及道德教育,特别是加强对闲散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同时加强学校法制教育,配齐法制副校长并规范其工作职责、任务。

15、违法犯罪人员比年度有所下降。

16、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采取多渠道、多方位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参加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组织的大型集体宣传活动。各乡、镇、街结合工作实际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宣传活动。同时,要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理论研究,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和途径。年内撰写一至二篇调研文章。

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第二篇_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治安综合治理,维护项目工作秩序和内部稳定,保障项目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促进项目和谐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原则

第二条 项目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三条 项目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落实各项安全和治安防范措施,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消除项目部不安定因素,预防和打击犯罪,保障和促进项目部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项目部消防安全实行领导负责及逐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项目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部确定本单位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定期组织训练。

第六条 项目部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防火预案及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防火演练。

第七条 项目部对员工要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对重点工种及重点岗位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

第八条 项目部要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并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九条 办公室(综治办)负责办公区、生活区配齐配全消防器材,各部门负责保管和保证器材的完好和有效使用,并建立消防档案,装订成册。

第一节 适用范围

第十条 项目部所有项目部的仓库、。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存放区、加工区及生产区域。

第二节 消防安全管理原则

第十二条 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健全制度,确保落实。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建立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制度,消灭火灾事故和重大火灾隐患。

第三节 引用标准与文件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61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辽宁省消防条例》

第四节 消防安全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为组长,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组成项目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综合办负责人、安质部长、物设部长、综合办主任为组员。

第十七条 由项目经理部经理、支部书记为组长组成项目经理部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安全质量检查员、施工员为组员。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要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队长由项

目经理担任。

第五节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部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及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上报项目部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并上报项目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要定期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缺少或失效的要及时购买和更换。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的临时油库、存油点的修建必须先提出申请报告,由综合治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修建。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的存油点必须由专人管理,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使用乙炔、氧气瓶时要保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在室外作业时,超过5级以上大风时要停止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生活区临时房屋的搭设按有关规定横向、纵向间隔要保证4米以上的防火间距,不准把生活区、办公区、食堂、锅炉房混在一起。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基地、仓库冬季取暖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证,由项目部消防主管人员审批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八条 临时房屋内火炉烟筒出户时要有防火板隔离,户外直立烟筒要高出屋面不少于1.5米,直立烟筒不得用木杆作支撑。

第二十九条 临时房屋内的临时用电线路要用木横担、绝缘子固

定在屋架上走线,进户及出户处要用绝缘套管。

第三十条 严禁使用自制电褥子,使用电褥子要由电工统一安装插座,任何人不得私拉乱接,并实行一把闸控制。

第三十一条 临时房屋每座要设专人管理临时用电,确立责任人并在门外挂牌,并安装闸刀,做到在上班前停电,下班后送电。

第三十二条 食堂所使用的50公斤以上液化气钢瓶必须设单独隔离间,隔离间内必须设有排气孔及通风窗,钢瓶压力表必须经过检验。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施工现场、野外露天仓库内、基地附近场所放火烧荒。

第六节 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对于管内重要消防部位、场所、基地进行随机检查。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要每星期对消防安全进行一次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出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每月底17时前将检查总结报项目部消防领导小组。

第三十六条 消防重点部位要组织专门人员实行每月不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并确定检查内容、部位和频次,每次检查要填写防火安全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七节 灭火、应急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七条 项目部对消防重点部位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八条 项目部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按照灭火和应急预

案,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三十九条 进行消防演练时,场地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通知演练范围内人员。

第八节 消防器材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部要配齐、配全消防器材。

第四十一条 项目部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消防器材要建立管理档案。

第四十三条 对过期和损坏的消防器材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以便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九节 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第四十四条 项目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消防安全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详实、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十节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奖励

项目部在每季度消防安全检查中,对消防安全管理较好、火灾隐患较少、各种规章制度及组织机构健全、责任制落实到位、消防器材按规定齐全有效、消防标识明显、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有专人管理并齐全、各级责任人认真负责的部门、作业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处罚

对项目部保卫人员在随机进行消防检查中,发出的各种隐患通知书,在限期内不整改、不反馈的单位给予项目经理及主管消防的工作人员罚款200元。

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第三篇_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1、每季召开一次,分析治安形势,研究综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一个时期的综治工作。

2、对下级的综合治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责任制,由综治第一责任人与下级综治第一责任人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百分量化考核,写出责任书执行落实通报,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3、每季对本单位的综治工作进行一次督促、检查、指导,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工作考评,写出工作通报;每年年终进行总考评,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鞭策后进,推动综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4、情况通报制度每半年要写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上报上级综治办,重大问题和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综治办汇报。

5、每季要适当选择各类典型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查隐患、查漏洞、查薄弱环节,完善工作措施;坚持做到“四不放过”。即:不查清原因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不对责任人严肃处理不放过、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不放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及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部署的各项任务。 二、精心组织联防工作,严密各种防范措施,确保一方平安。

三、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单位及有关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应承担的责任。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安全防范意识和参与意识,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五、加强对失足劣迹人员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组织参与监院内外的联合帮教工作;落实帮教措施,做好接续教育。

六、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治保、调解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及时调解和处理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七、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推进后进。

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第四篇_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矛盾纠纷

排查调处制度

一、 排查重点

1、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治安问题;

2、有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

3、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苗头的隐患;

4、群众比较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 主要范围

1、因体制改革、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2、因劳资纠纷、生活待遇、医保、社保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3、因宗教、民族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矛盾纠纷;

4、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引发的较大矛盾纠纷;

5、因其他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三、 程序与方法

1、定期排查。各责任部门每个月定期排查一次,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及时汇总,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月报表》一并报本综治办。遇有重大紧急情况随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没有发生问题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2、各责任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会议,要有会议记录,随时掌握情况。【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3、各责任部门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

度,责任领导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内部和萌芽状态,协调至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 报告范围

1、重大政治事件。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稳定的事件,邪教组织、“法轮功”人员滋事等;

2、重大刑事案件。杀人案、纵火爆炸案、盗窃案等;

3、重大责任事件。因管理不善而引发的人员伤亡事故、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

4、重大突发事故。自然灾害、疫情、集体中毒、交通事故;

5、本单位作出的有关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决定、部署以及活动的开展情况;

6、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和重大治安问题和处置情况;

7、对发生重大治安问题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和责任查究的情况 ;

8、涉及政策、法律、法规不明确和必须请示的重大问题;

9、对于影响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或重大问题必须随时专题报告;

10、其他上级要求报告的情况。

二、 报告的方式内容及处理

1、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以口头和书面的方式

报告本综治办及有关领导;

2、发现重大事项的时间和方式、地点和涉及人员、人员伤亡救护的基本情况;

3、重大事项的初步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后果;

4、报告部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5、接到报告后,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有效控制和处理,并及时呈报办公室领导及上级综治委综治办等。

三、纪律处分

对隐瞒重大事项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对重大事项发生部门负责人实行问责,待查明瞒报原因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对已知发生重大事项而不调查核实、不处理的,本综治办责成有关人员做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2、对发现重大事项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由本综治办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第五篇_综治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

县直单位综治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

1、把综治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与其他中心工作一起,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同奖惩。

3、综治领导小组必须做到年初有计划,平时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建设完善各种类型的综治工作台帐,使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综治工作会议,研究贯彻上级关于综治工作的指示精神,对本单位综治工作的部署、检查、总结和解决综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发挥积极的作用。

4、综治工作要严密周到,不断加强和改善本单位的治安环境,杜绝重大治安事件和群体事件的发生。【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5、积极配合综治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周边治安与安全环境的整治工作,力求抓出实效。

6、要及时掌握综治工作信息,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和问题,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矛盾纠纷的调解成功率。

7、抓好三项制度的落实。一是学习制度:坚持每周的半天学习,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综治常识,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加强对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二是坚持每月一次工作例会制度,研究、部署本单位综治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措施,督办落实。三是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属本办重大案件、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典型经验要及时报县综治办。

县 纪 委 综 治 工 作 职 责

【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一、认真制订本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方案、措施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预防和减少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扎实开展本单位和所挂村的平安创建活动。巩固与深化治安安全单位平安创建成果,抓好长效管理。

四、认真做好本单位各室、纪工委监察分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签约、检查、考核工作,对工作成效明显的进行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的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严格实施领导责任查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五、深入开展综治理论研究工作,着力探索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深层次问题。

六、办理上级交办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第六篇_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工地社会治安治理工作,保持内部良好的治安秩序,促进生产经营的开展,保障经济效益的提高,特制订如下制度:

1、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工地项目经理的生产安排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五同”(同研究、同安排、同检查、同评比、同奖励)。

2、把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分工,把责任落实到人,真正形成真抓共管局面。

3、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意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每星期召开一次会议,每季对工地全体职工(外协队伍)进行一次普法教育,消防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民工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治保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4、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做到小问题不过天,大问题不过三(天)。

5、做好调解工作,有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防止矛盾激化,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公司

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第七篇_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制度

【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制度

一、综治工作例会制度

【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1、为了及时掌握了解全市社会治安动态,实行每月XX日例会制。

2、各单位对本辖区社会治安作全面汇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途径。

3、每月例会实行签到制度,并与年终评先挂钩。

4、各单位成员全年一次不参加例会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综治信息报告制度

(一)市综治办对我市重大治安突出问题应当及时以信息报告的形式向党委、政府一把手和上级机关作出书面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

1、通过矛盾纠纷排查掌握到的,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利

益、影响到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

2、本地区综治工作的重大部署、主要措施和取得成的成效。

3、在较大范围内影响社会稳定和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及其它重大事件。

4、市综治办交办的各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完成情况。

(三)上报的情况务必准确及时,对党政一把手和上级机关的批示要第一时间传达到相关部门抓好落实。

(四)信息报告涉及到机密事项的,按照规定在报告上注明秘密等级,务必通过机要途径传达,由专门人员经办并做好收发记录,处理完毕后按规定做好存档工作。

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 ;

(二)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各级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机制和

工作网络,确保层层有人负责、有人抓、有人干,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

(三)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分析研判机制

要开展深入细致排查,将各类矛盾纠纷全部纳入视野。各乡镇(街道)、各行政部门每月月底召开研判分析会议,信访局负责对已发生的问题情况、上级交办和本级挂帐案件办理情况及各乡镇移交问题等情况汇总,于每月20日前报市排调办。

(四)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

对于分析研判出的矛盾问题要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

(五)建立健全督促检查问责机制

对于排调工作开展及责任制落实情况,各级各部门都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排调工作成效。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化解不及时造成重(特)大事故(事件)和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警示”或“一票否决”,并按照规定严肃查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治安乱点排查整治制度

(一)建立组织、健全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治安乱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市成立治安乱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定山林任组长,副市长、公安局长殷成茂任副组长,各乡镇(街道)、各部门都要成

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专人负责、重在实效。有专人具体负责、有完善的工作制度有规范的工作措施、有明确的工作目标、有具体奖惩办法的长效管理机制,并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发挥作用。

(三)确定重点,集中整治。各单位对排查出的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的治安问题,要按照“哪里治安混乱就集中整治哪里,什么问题突出就集中整治什么问题”的原则,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力量,明确责任,进行集中整治。

(四)多策并举,限期整改。在排查整治过程中,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落实群防群治等治安防范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基层治保组织作用,提高对社会面的控制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使被整治地区的社会治安面貌迅速改观。【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五)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排查整治工作的成功经验,注意发现和推广先进典型,建立健全治安管理长效机制和排查整治工作经常性机制,深入推进平安建设,不断巩固整治工作成果。

五、各类案件首办负责制

首办责任人接待群众,必须做到礼貌待人、文明用语、态度和蔼,不论群众所反映情况是否属于本单位、本部门或者本人管辖,均应先行接待,及时受理,不得刁难、推诿、拖拉,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四难”现象和“衙门”作风。

六、交办督办制度

为了切实抓好综治各项工作的落实,及时完成各级领导批示、交办和各类会议决定的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一)交办工作范围

1、石家庄市综治办各类文件及石家庄市委政法委领导批示中需要报告执行、落实综治工作情况的事项;

2、市委、政府各类文件及市领导批示中需要报告执行、落实情况的事项;

3、市委常委会议、政法综治会议、综治委全体会议、两委两组会议、一委三办会议的工作部署和决定事项;

4、我市综治年度工作要点及我市综治各类文件中确定的需要限期完成的工作任务;

(二)督办工作范围

对交办事项未按要求时间反馈办理结果的,应当进行督办。

(三)工作分工

交办、督办事项按照“谁归口,谁交办;谁交办,谁督办”的原则,由综治委各成员单位按业务分工归口,分头承办。上级交办的重点、重大综治工作由市综治办牵头,市综治委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办理。

(四)事项办理

1、交办事项由市综治办提出交办意见,按工作归口转市综治委各成员单位办理。

2、交办事项必须明确主办单位室、协办单位、办理内容、办理要求。

3、同一交办事项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明确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交相关科室研究办理。

4、己交办事项在规定时限内未回复的,市综治办将进行督办,并将情况报告交办领导。

5、紧急重大事项或领导同志特别关注事项,主办单位要指定专人跟踪、督促有关人员抓紧落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交办领导。

6、对于各方意见分歧较大的交办事项,主办科室应及时就问题的症结、协调经过、各方意见和解决问题的建议报告交办领导。

7、督办事项由市综治办向主办单位发“督办通知”进行督办,也可采用口头或电话方式进行督办,督促主办单位限期办理并做出答复。

8、对督办后仍不反馈结果的,市综治办可以向主办单位的主管领导反映,并要求主办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五)办理时限

1、市综治委、办各类会议(文件)决定事项有明确要求办理时限的,按要求时限办理。未作具体要求的,一般应在会议纪要(文件)印发后一个月内办结,较为复杂的事项不超过两个月。

2、领导同志直接交办或批示要求落实的事项,一般应在两周内向交办领导报告办理结果。

3、上级部门要求贯彻落实、办理答复的事项,按要求时限办理。未作具体要求的,办理回复期限为一个月,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4、市综治重要工作应按年初政法综治会议确定的工作进度安排分阶段(季度)反馈进展情况。

(六)工作要求

1、交办、督办应注意准确性、时效性、可操作性,做到任务量化、责任明确、要求具体。

2、交办事项反馈必须全面及时、实事求是、内容具体、文体规范。

3、对有时限要求的交办、督办事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主办单位应及时向交办领导说明原由。

4、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交办督办工作的检查监督和审核把关,确保交办督办工作的质量。对不符合交办督办工作要求的报告事项,市综治办应通知主办科室重新办理。

5、拟办结的交办督办事项,经办人员应先报单位领导审核并同意后才可办结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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