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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申领办法

时间:2018-06-26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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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申领办法 第一篇_暂住证办理

无锡市《暂住证》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令第25号,颁布日期:19950602,实施日期:19950602,颁布单位:公安部)

《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颁布日期:20030624,实施日期:20030710,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颁布日期:20031225,实施日期:20040101,颁布单位: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二、申请对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县(市)异地居住的人员,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必须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必须申领《暂住证》。在我市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只须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未满16 周岁人员不申领暂住证,由监护人负责为其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需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不满30日已满16 周岁的人员,应当于暂住之日起3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需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已满16周岁的人员,应当于暂住之日起10日内申领暂住证。

三、办理手续:

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和固定合法居所证明,已满20周岁、不满49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提供经暂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以上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的婚育证明,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本人户口

簿陪同暂住人口申领暂住证;(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后统一申领暂住证;(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陪同暂住人口申领暂住证。

四、受理单位:

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

五、有效期限:

有效期3年。暂住证有效期内持证人员在省内流动变更暂住地不需重新办理暂住证,但必须到新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核验并更新暂住证内容。

六、收费规定:

免收暂住证工本费。

七、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按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按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收缴暂住证,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或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暂住证》,经教育不改,按照《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暂住人口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下罚款。

八、咨询投诉:

无锡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 0510-82222908

备注:

1、 本人至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办理申领暂住证。

2、 所需资料:房东身份证复印件(注明电话、住址) 租住合同复印件【暂住证申领办法】

3、 联系人:刘明成

联系电话:13921175840

暂住证申领办法 第二篇_办理暂住证办理指南

办理暂住证办理指南

办理机构:申办人暂住地的所属户籍派出所 办理地址、电话:

各县(市)公安局、市局各分局户籍派出所 市公安局户口处咨询电话:

办理时间:全市户籍派出所接待室每周五对外办公,双休日实行预约办事制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立即办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或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市人员。

(二)申领方式:

1、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向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作、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由本人持户主(出租、借房主)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向暂住

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人员,由店方向所属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三)申领《暂住证》,应持下列证件证明:

1、申办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或出租房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申办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二、审核

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办理。

三、审定

同审核

四、告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

暂住证申领办法 第三篇_关于办理居住证的通知

************有限公司

人事【2014】第040号

关于办理居住证的通知

根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的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以外暂住一个月以上的人员,须在暂住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办理暂住证,为了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各部门非本市人员没有居住证或者已过期的,于2014年9月18日前准备好提交资料。

一、 提交资料

1没有办理过的:身份证原件及小一寸彩照;

2需续期/更换的:旧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小一寸彩照;

二、提交时间:2014年9月18日当天下午6:00前;

三、提交部门:人事行政部;

四、其他:1、所在地有居住证且有效期内的可以不用办理;

2、如遗失居住证的需要本人到出租屋管理中心另行办理;3、提交资料办理的人员并于2014年9月20日至人事行政部领回本人身份证原件。

特此通知!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人事行政部

二O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主题词:办理居住证

主送:总经办

抄送:各部门

暂住证申领办法 第四篇_关于办理暂住证的通知4-17

通 知

根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的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以外暂住一个月以上的人员,须在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也为了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现通知大家,未办理暂住证的,在—时间内上交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到部门文员登记并安排照相时间,已有办理过暂住证但过期的人员请提交旧暂住证改换新证。 在厂内没有办理暂住证的员工在通知后仍不办理的将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理,请各位员工知悉并自觉办理,如果不办理的后果自负。

注:新办证的45元一年,换新证的30元一年

行政部 2012年4月17日

暂住证申领办法 第五篇_上海暂住证单位证明

上海暂住证单位证明上海暂住证单位证明

、为什么要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

《暂住证》是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向按规定前去办理暂住申请的外来人员发放的暂住登记证明,它是外来人员在上海合法暂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中规定:"外来人员需要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应当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机构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这是来上海从事务工、经商等经济活动的人员履行的一种义务。

二、申领《暂住证》需具备哪些条件?【暂住证申领办法】

一、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在本市有合法的居住场所(如:承租的房屋必须具有《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等)。

三、有正当的务工、经商理由。

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租借房屋时特别要注意:如果向居民租借房屋,出租人即通常说的房东,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没有申办过《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的,千万不要租借,这不仅不能申领《暂住证》,而且以后会产生一系列不必要的矛盾和麻烦。

三、怎样申领《暂住证》?

申领《暂住证》,对来上海从事务工、经商等经济活动的人员今后在上海工作生活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暂住证申领办法》和《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明领《暂住证》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一、暂住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携带户口簿携同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领暂住证。

申领时要带好有关的证明材料:

一、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须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三、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如:承租房屋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承租人的合法职业等证明材料。

来上海的务工、经商人员应该在落实暂住处后的三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或警-察署申领暂住证。

四、申领《暂住证》后应遵守哪些规定?

申领了《暂住证》后,按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的规定,应遵守以下几条:

一、遇到公安机关查验暂住证时,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二、不得使用假暂住证或者借用他人的暂住证;

三、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办理注销暂住手续。

五、打工地址变更或另找住处是否另办《暂住证》?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规定:

暂住证遗失或者暂住证登记项目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办或者办理变更手续,有效期满离开本市的,应当缴还暂住证。

外来从事务工、经商的朋友请记住,在《暂住证》两年有效期内,如果工作单位变动的,应当向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办理暂住登记项目变更手续;如果暂住地址变动的,应向原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办理暂住登记注销手续,然后及时向新的暂住地公安派出所

【暂住证申领办法】

(警-察署)办理变更暂住登记手续。这样就不需再另办暂住证了。

六、家属子女来沪是否也要办理《暂住证》?

在上海从事务工、经商等经济活动的人员总也割不断对家乡的情结,家乡的亲人会因思念心切来上海同你们团聚,那么家属子女来上海的是否也要办理《暂住证》,也就成了在沪务工、经商经济活动人员关心的问题,公安部和本市有关部门对此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外来人员家属来本市务工、经商从事经济活动的,年满十六周岁,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领《暂住证》;探亲、访友、治病等非务工、经商从事经济活动的,应当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办理暂住登记,不需申领暂住证。

只有办理了《暂住证》和暂住登记,你的亲人才能合法而放心地上海度过一段欢聚的好时光。

七、雇主是否可以扣押你《暂住证》?

经常有务工者反映,由于种种原因,《暂住证》被雇主扣押。这种扣押《暂住证》的行为是不合法。如南汇县一对来自四川的恋人,在一家小饭店打工。一上班,老板就扣押了他们的身份证和《暂住证》,可他们并不知道老板的这种行为是非法的。他们后来,因不满老板少付工资,提出辞职,而老板竟以不归还他们的身份证和《暂住证》来威逼他们,于是,他们到派出所投诉,才知道老板扣押他们的暂住证是不合法的。事后老板受到处罚。

公安部《暂住申领办法》有明确规定:暂住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可以收缴暂住证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

如果遇到雇主非要扣押你的《暂住证》的话,你可以和雇主说明道理和有关规定,也可以将情况反映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这样处理较为妥善。

八、《暂住证》遗失了怎么办?

根据《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如果你的《暂住证》遗失了,应当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办理补领手续。

九、《暂住证》是否可以转借?

请你记住,《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禁止涂改、转借、买卖、伪造《暂住证》。 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定,将会受到公安部门的处罚,那才真是得不偿失呢。有一位建筑工地打工的青年,因碍于情面,将〈〈暂住证〉〉借给了同乡,结果那个同乡因参与贩毒被公安部门抓获,他也因此被带到警-察署做笔录并受到处罚,引来一身麻烦,这是个教训。

十、在《暂住证》使用上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一、要随身携带《暂住证》;

二、变换住处,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变更暂住地址;

三、暂住征超过有效期要办理换证手续;

四、禁止骗娶冒领,转借、买卖《暂住证》,禁止使用、转借或伪造《暂住证》。

只要你遵守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和《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你的自身权益才能在最大限度上得到保护

十一、违反申领《暂住证》的有关规定将会受到何种处罚?

【暂住证申领办法】

对违反申领《暂住证》有关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将会给予不同的处罚。根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规定: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和或申领《暂住证》的,经公安机关通知不 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二、骗娶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伪造《暂住证》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1-3倍罚款。

三、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十二、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要收回《暂住证》?【暂住证申领办法】

根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规定: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暂住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吊销其《暂住证》。

暂住证申领办法 第六篇_暂住证问题分析

终稿

1.暂住证的发展史:

①作为与户籍制度相配套的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制度, 最早出台于 1958 年, 当时的政策背景是建国后, 国家政策向工业倾斜, 工业化导致的城市居民收入的迅速增长引起了农民进城的热潮。决策层担心城市在食品供应、交通、住房、服务、安全等方面难以承受过大的压力。在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暂住证制度初见端倪。 ②1985 年 7 月, 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此后, 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都逐步强化了该暂行规定, 以便有效地管理流动人口。

③1995 年 6 月 2 日, 公安部颁布了《暂住证申领办法》, 该办法规定, 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人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同时规定, 申请劳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将暂住证的申领与公民的劳动权、经营权相挂钩, 以此为根据, 全国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都制定出台了相关规定, 流动人口不仅要申领暂住证,而且要遵守与暂住证相关的涉及生活居住、劳动就业、计划生育等方面的义务。 经过这三部曲,暂住证制度最终成为现在的形式。

2.颁发暂住证行为的性质:

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的行为是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但是在实践中却有了行政许可的效力。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暂住证是对暂住人口的基本情况进行的客观登记。但是实践中却更像行政许可。因为它已经不仅仅是确认暂住人口在暂住地身份的单纯的登记确认,在这种登记之上,是有着与之配套的利益划分机制的。例如某些地方规定未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取得了暂住证也就意味着取得了该地区的特定的权利,被赋予了特定的义务,与外来其他人口已经被区分开来。所以在这种意义上来说,暂住证制度早就已经不是单纯的行政确认。它已经有了前置许可的作用(前置许可:即只有首先通过了这一制度的限制,才拥有被许可的条件,是被许可的必经之路),称其为行政许可并无不可。但是根据现行最新的《行政许可法》,暂住证并不是属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法》规定有: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而事实上,暂住证制度是由公安部通过部门规章来设定的,并不是国务院的决定。所以这一点仍是与法律相冲突的。 3.暂住证制度的利弊分析:

利:一方面通过办理暂住证能收集到大量有用的人口信息,从而为维护公众安全和为政府决策提供客观依据,便于加强人口管理。通过办理暂住证掌握暂住人口信息,为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制定政策、配置资源提供重要依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就业、物资供应、市场分析等都需要利用详尽的人口数据。

弊:暂住证制度在社会上有不公平划分等方面的社会影响。暂住证制度侵害了公民的劳动权利和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利。身份歧视。违背国际公约。搭载收费。

4.对暂住证的态度:

我个人认为如果要完全废除暂住证制度,就现在的情况而言是不太现实的。

①各地执行暂住证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85年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公安部发布的《暂住证申领办法》。某地若要废除暂住证制度,首先需要面对的问题就是:如何否定这些法规的法律效力。另外,一般情况下,各地均有自己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保证暂住证制度的实施,废除暂住证制度无疑就是对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内容进行更改或废止。在它们

都没有失效的情况下,这样的更改或废止行为的合法性是有问题的。。

②虽然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我国的我国的基础设施有了今非昔比的全面改观, 但是人口的大量流入任然会对当地的财政和基础设施造成巨大的挑战,尤其是北上广地区将会更加严重,这也是不符合实际的。

③暂住证制度之所以应当予以保留,一方面是因为通过办理暂住证能收集到大量有用的人口信息,从而为维护公众安全和为政府决策提供客观依据,另一方面是因为在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没有大的突破之前,我们还没有比暂住证制度更好的措施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这是我国转型期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目前,全国部分省市即使宣布取消办理暂住证,但也仍然保留了暂住人口登记制度,也就是说,这些地方只是宣布取消暂住证这一证件本身,目的在于避免因办理暂住证而出现种种违规行为,常规的办理暂住证的本意并没有改变。

④因此,暂住证制度不应当纯粹的保留或是废除,而是有条件的予以改革。于是我国就掀起了一场由暂住证该居住证的热潮。

首先,针对前文所述的法律冲突问题,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国务院积极修改或者制定相关立法,使得法律效力位阶得以统一。

其次,就前文所述的与《行政许可法》冲突问题,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这并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只要使得暂住证制度重新回归为纯粹的行政确认,一切就迎刃而解了。具体来说,就是解决上文所提出的暂住证制度的前置许可性质,摘掉暂住证制度附加上的许可色彩。最后,暂住证制度在现实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集中来说主要是办证过程中行政机关收取的高额搭车费用,以及蛮横的暂住证检查制度。对此,取消办理暂住证过程中的办证费用和搭车收费,实行暂住人口的免费登记制度是一个较好的选择。此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登记办证的人以一定的社会福利,以鼓励更多的暂住人口积极主动地到职能部门登记办证,提高暂住人口的登记办证率,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从而可以解决其现实社会问题。此外,对暂住证的查验进行更严格的规制,做出必要限制,从制度层面上减少野蛮查证现象,促使公众从心理上主动接受暂住证的查验。

5.由暂住证到居住证的转换:

居住证在我国实施的前期形式主要是以引进人才为目的的“人才工作证”,强调申请者具有高学历并具备所在城市急需的专业能力及技术。为吸引人才,人才居住证或工作居住证福利待遇较高,一般来说和本市居民的福利待遇相当,但想要转为常住户口仍比较困难。

6.居住证的进步性:

①首先,在身份上具有了平等的城市归属感。暂住证和居住证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心理上对常年居住在此的外来人员提供了一种自我认可的形式,使他们的身份发生了巨大变化。居住证持有者将享受诸多市民待遇,办理以自愿为主; 而暂住证没有优惠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人格歧视,办证属于强制性。在追求民主和平等的社会环境中,居住证制度是人口管理从强硬向柔性的一种转变。实行居住证制度是打破城乡二元体制,给进入城市的农村人口以及从一地迁徙到另一地的异地户口持有者一个公平、合法地成为本市公民的机会。

②其次,在权利上享有更多的市民待遇。与之前的暂住证相比,各地的居住证制度都增加了保障流动人口权益和待遇的内容,流动人口获得了较多的市民待遇,例如: 大连在计划生育、子女就学、劳动就业、申领驾照等 10 多个方面享有相关权益; 上海在教育、计生、卫生防疫、社会保险、证照办理、科技申报、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参加评选等方面享有相应待遇。这些市民待遇正是实施居住证制度重点解决的问题,也是改革的焦点。但是在获得这些权利的同时,外来人员却可能面临新的户籍歧视,当前各地纷纷出台的商品房限购政策,就是以户籍为界限,虽然是高房价下的无奈选择,但户籍再次成为了外来人员特别是急需买房人员面前的一道屏障。

③在责任的履行上没有更多的要求。责任和权利往往是对应的,在暂住证制度下,外来人员

【暂住证申领办法】

具有办证、纳税、交保险、配合管理等责任,但享有的市民权利很少,在教育、就业、医疗、社保等方面有户籍差异,权责不对称。居住证的实施,赋予了外来人员与责任对应的更多市民权利,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没有更多要求,使得权利和责任的对称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7.居住证的局限性:

①实施居住证制度是有成本的。第一,外来人口居住证制度一旦实行,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如教育、医疗、就业等,而且,要不断地完善,以满足外来流动人口能够获得其所预期和希望的待遇,这些都需要坚实的经济基础。而政府的财政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在居住证制度的城市试点中,存在着难以自拔的政策悖论:一方面,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需要对二元结构进行改革,打破城乡差别;而另一方面,一旦户籍制度有所松动,户口“含金量”越高的地区,越有可能面临外来人口的蜂拥而入,当地政府不得不面临本地居民可能大量失业以及公共财政入不敷出的顾虑。这也是一些地方政府对实行居住证制度积极性不高的原因。第二,高昂的居住证实施成本,除了由政府的财力来负担外,还有一部分可能会转嫁给用人单位。例如,用人单位在录用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从业人员的时候,要为其交纳社会保险金等费用,无疑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可能会出现用人单位选择不录用持有居住证的外来流动人口的情况,造成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机会因此而减少,外来流动人员也很可能放弃居住证的办理。事实上,居住证制度的这些实施成本在其实践的初期表现得特别明显,但随着居住证制度运行步入正轨之后,则会形成一种良性的运转,流动人口会以加倍的努力工作来回报“市民待遇”带来的经济和感情上的满足,这不仅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而且,还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对于那些不给外来从业人员交纳社会保险金的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罚款或其他处罚制度进行约束,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应有权益。

②与此同时,居住证制度各地自行制定实施,缺失全国范围的制度安排,在各地之间形成了人为流动障碍,不利于人才要素全国范围的合理流动和配置,不利于居住证制度的长期发展。③居住证申领门槛的设置问题。 正是出于对高昂的居住证实施成本的考虑,实行居住证的城市一般都设置了申领居住证的条件,但在实践中,申领门槛的高低很难把握,成为居住证制度实施中的另一个难题。设置过低,导致大量人口蜂拥而入,带来了城市交通的拥挤、教育资源的急剧紧张以及社保和城市治安的巨大压力。设置过高,不符合申领条件的流动人口仍占大多数,那么,居住证政策又会失去了应有的目的和意义。

8.解决方案:

①因地制宜,阶梯实施。

因此,在具体操作上,应把实施居住证制度作为最终实现一元制户籍管理模式的过渡,经由居住证制度,逐步缩小户籍和非户籍人口的权益差距。在一定阶段保留户籍制度的“体制内”和“体制外”共存的“双轨制”特征,在维持现有户籍居民的规模及福利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和改善对居住证持有者的公共资源与福利的供给水平,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户口突然无条件放开可能引发的财政供给和城市承载力问题。

②设立时间门槛,有序跟进。现阶段户籍仍然是调控城市人口发展的有效手段,完全放开城市户籍既不现实,也不必要。虽然户籍制度改革可以使部分流动人口在社会保障等方面受益,但其本身并不能在短期内大面积解决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退一步讲,即使在不存在户籍制度障碍的情况下,一部分( 或许大部分) 流动人口也不会把流入地定居作为他们的最终目标。由于时间期限与个人对于城市发展所作的贡献密切相关,故而在城市社会的总体承受能力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应合理设置“时间门槛”,为流动人口获得市民待遇提供合理途径,构筑起有利于推动人口合理流动和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制度框架,实现户籍价值重构和流动人口的权利回归。设置时间节点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可以有效地完善外来人口居留登记制度,使得及时登记成为外来人口未来身份变化和福利权利的重要途径,从而鼓励外来人口积极主动参与登记。上海居住证实施的经验就已经验证了这一点。

③将附着于城市户籍上的差异性福利剥离,将多数可以市场化运作的福利交由市场处理。人们所能享受的差异性福利是来源于个人的劳动与积累,而非来自城乡户籍的身份差异。还有一个途经就是消除公共服务的城乡差距,从反面来降低户口的“含金量”。

④ 创新配套制度,以城市规划引导人口流向。居住证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系统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必然与诸多制度有着紧密关系,其顺利实施与作用的有效发挥都有赖于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和创新。同时,人口流动与迁移有着复杂的诱发因素,国家需要从宏观层面对城镇发展进行规划布局,以便着眼大局和长远,引导人口的长期有序流动与合理分布。

⑤彻底的户籍制度改革应以完全的迁徙自由为目标,在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它只能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城乡二元经济的消失、地区差异的平衡,而呈现出一个渐进的过程。当户籍制度还原到其本来面目,只是作为户口登记的平台,不再是限制人们自由迁徙的工具时,居住证制度作为一个过渡,将完成其历史使命,退出历史舞台。因此,居住证制度既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替身”,同时又要推动户籍制度的改革,通过对流动人口权利和义务的合理界定,找出服务和管理的平衡点,在流动人口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对应中,在均等享有公共服务的进步中,实现户籍制度的彻底改革。

权利义务对等,公平分流。

紧跟城市化的脚步推进。

暂住证申领办法 第七篇_暂住人口管理办法(修改)

一六六团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团场暂住人口的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促进团场的稳定和发展,根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团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团辖区内的暂住人口和与暂住人口管理相关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连队、社区、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乡(镇)、团场来本地居住三日以上的公民。

第四条 团场流动人口社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团暂住人口管理的领导、协调和组织。

各单位、社区和职能部门要按照本规定,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

第五条 暂住人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实行主管与分工负责制相结合。

(一)派出所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主要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办证及日常管理,依法预防、打击处理暂住人

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商联等部门负责暂住人口的就业管理,宣传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对用工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三)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四)司法所负责暂住人口的法制教育,为暂住人口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团场综治部门、基层连队、社区等有关部门以及治保会、看家护院队等群防组织要主动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暂住人必须在到达团辖区三日内,持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明,已婚育龄妇女需同时持婚育状况证明,到派出所申报登记。年满十六周岁、拟定暂住一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应当办理暂住证。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寄养、寄读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暂住证的暂住人

口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条 凡雇用或者留宿暂住人口的用人单位、外来承建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应当与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

(二)宣传和贯彻暂住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建立群众性治安防范组织,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检查督促本单位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

(四)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以及不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不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五)及时调处矛盾和纠纷,维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落实对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六)及时向派出所报告暂住人口增减变动和管理工作等情况;

(七)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派出所,不得包庇违法犯罪分子,不得给违法犯罪提供活动场所。

第十一条 租赁房屋实行租赁房屋暂住管理许可证制

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必须持有派出所核发的租赁房屋暂住管理许可证和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未取得《租赁房屋暂住管理许可证》和《房屋租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租赁房屋必

须签订书面合同,签订治安责任书,报所在团场派出所备案,并接受派出所的检查。

第十三条 派出所具体负责暂住人员的暂住户口登记、暂住证签发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暂住人口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租赁房屋暂住管理许可证:

(一)无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

(三)患有严重精神病或者传染性疾病的;

(四)三年内因参与或者包庇、纵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曾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行政处罚并屡教不改的;

(五)拒绝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

第十五条 暂住人口就业的,其劳动关系确定后,用人单位与暂住人口签订劳动合同。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综治办、司法所监督合同的履行并负责对劳动纠纷的排查、调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派出所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登记、申领暂住证,经派出所通知拒

不改正的,对暂住人口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用人单位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补办暂住证。

(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其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人的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派出所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该单位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派出所建议团党委给予行政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治安管理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团流动人口社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57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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