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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临时工行政执法

时间:2018-06-13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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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临时工行政执法 第一篇_行政执法亟待“资格把关”

河北政法干警考试网: 沧州事业单位考试网: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行政执法亟待“资格把关”

“合同工”、“临时工”再次聚拢舆论目光。《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6月1日起施行,要求依法确定行政执法资格,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

广东此举并非首吃螃蟹。自2012年行政强制法实施以来,河南、重庆、黑龙江、云南昆明等多地先后出台过“禁止临时工参与行政执法”的明文规定。广东此次仍能引发舆论“激动”,盖因现实与法理的错位:临聘工、合同工,仍是当下执法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屡见报端的暴力执法、野蛮执法事件中,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推到前台当“挡箭牌”。最近陕西延安城管执法人员被指残暴地“跳起来踩头”,当地回应也称“涉事人为临时工”。 法理上早已丧失了正当性,现实中却总能顽固生存,当然有现实的复杂性:能拿到桌面上说的是“正规编制少、工作量大,我们又有这样那样的新情况、新任务,不得已而为之”;拿不到桌面上说的则可能是,“临聘人员”执法,比起正式职工来成本小、干活多、好管理、易指挥,出了问题还可以断尾求生,不啻一道便利的“防火墙”。

可关键在于,我们不能容忍“小道理”随便就挤走“大道理”,也不该容忍法理向现实无限度地迁就妥协。一波又一波的“临时工”横行执法,引发舆论强烈不满,已严重冲刷了权力公信,成为法律威严之“伤”,必须着眼于全国范围,正本清源,有一个“一揽子”解决思路。

首先是再度明确临时工执法的非正义、违法性。行政单位不能非法用工,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凡签订合同就是单位职工,“临时聘用”显然不能成为避责的挡箭牌,相反,追究起责任来甚至要“罪加一等”——为什么要聘用这么多临时工?如此倚重临时工干活,“正式工”是否涉嫌团体性偷懒?

其次是对辅助人员的规模、权限、任务必须廓清边界。即便有的领域暂时离不开临聘人员,需要时间过渡,哪些工作可以做,哪些工作不能做,也必须限定得一目了然,绝对不能眉毛胡子分不清。有权必有责,无责必无良,这是权力运行的基本逻辑。随意将执法权授予临聘人员,一旦闯祸被揪出来,执法单位必须被倒追责任。法律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用来规范权力运行的。行政执法队伍,尤其要成为依法执法的典范。

短期来看,有些单位使用临聘人员可能有这样那样的苦衷,但苦衷绝不是对法律置若罔闻的借口。苦衷之外,还有起码的底线——无条件地遵守法律、确定性的执法授权、极高透明度的公众监督,这些都是行政权运行最基本的要求,是不容任何状况压倒的最大道理。法律是不容讨价还价的,底线之上,方是具体执法部门可寻找办法、解决现实需要的求解空间。这是我们对待行政伦理的基本态度,也是树立法治思维、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禁止临时工行政执法 第二篇_浅议“临时工”在执法中该承担的责任及建议

浅议“临时工”在执法中该承担的责任及建议

笔者最近登录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以及QQ空间,“一名城管执法人员双脚同时跳起,对准躺在地上的商户头部猛跺下去„„”的暴力执法视频在网络上疯狂被转发和评论,进一步百度搜索,原来是6月4日陕西延安城管暴力执法事件。面对潮涌般的质询,很快延安有关部门回应说,视频中双脚跳起踩踏商户的男子为无正式编制的人员,也就是百姓常说的“临时工”。临时工这一说早已不是新鲜事,据不完全统计,似乎执法与管理部门一有不当行为曝光,最后公布的调查结果都将帽子扣给临时工头上。这一现象的出现不得不说具有中国特色,那么,“临时工”执法与管理部门到底该承担什么责任?

一、临时工的法律性质界定及产生渊源分析

我们通常所说的“临时工”属于通俗易懂的口头用语,在官方,“临时工”又叫协管员。这些被称呼为协管员的临时工通常都会出现在地方政府的第一线执法部门,接触较多的比如交通协管员、治安协管员、城管协管员等等。他们属于临时工作人员,具有临时性质,不在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事业单位的正式编制内,不具备执法资格,他们的责任或者说工作职责就是做一些辅助性、协助性事务。他们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都远远低于政府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用法律上的专业术语界定,所谓临时工就是合同工。他们与执法和管理部门之间形成的就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或者类似于劳务承包的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临时工之所以充斥在政府执法部门第一线,其直接原因是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导致城市规模的迅速扩张造成的公共事务管理压力大幅度提高,而根本原因不得不追溯到上世纪计划经济背景下的党政企三位一体的社会管理机制。在如今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已经成为社会主流意识,原先由企业、经济单位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全部落到了地方政府执法和管理部门,由于执法人手受制于编制限制,为应付不断增加的管理需求,而不得不增加人手,由此导致政府选择了临时工这条路线。

二、“临时工”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临时工没有法定的行政执法权。从目前出现的各类“临时工”事件来看,主要出现在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权领域范围内。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并且,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内容等各个方面,法律均有很多强制性规定,比如《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

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从上述的规定背后的原则可以得出,临时工不具有法定的执法权,即使是政府管理和执法部门也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来行使执法权。并且相关的执法权不得随意委托,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更明确规定了,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因此,临时工不具有被授权或者被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的资质和条件,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三、“临时工”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首先应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担责

根据上述分析,临时工不具有国家公务员编制,也不具有事业单位编制,其与所在的行政机关或者执法管理部门之间形成的仅仅只是合同关系。而且,临时工本身不具有行政执法权,不能成为独立承担行政执法过程中造成损害的担责主体,更不具备为行政机关不当执法行为承担国家赔偿等其他责任的资格。因此,从法律上说,临时工在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等其他事件首先应该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担责以后再进行内部追责。

四、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鉴于“临时工”之乱已经令人深恶痛觉,笔者建议全面清理临时工。据调查,南京市政府已经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的意见》,对于编外人员乱象,实行问题控制、公开选聘、实名管理。规定行政机关编外人员不得超出行政编制的10%,而使用编外人员较多的公安、城管等部门重点管理,要求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制定薪酬待遇标准、分组管理具体办法。在广东,6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明确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国务院早在2008年就下发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专门强调了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为了清理临时工,从根本上杜绝临时工现象,应该按照需要增加财政投入,扩大行政执法部门编制,同时缩减其他非行政执法部门的编制,从根本上保证行政管理和执法需要,保证依法行政。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民文化程度的提高,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人民群众不断增强的被服务意识已经替换了此前的被管理意识。人性执法呼声亦越来越高,临时工时代必将一去不复返。

黄建平 余建岗

禁止临时工行政执法 第三篇_行政执法为何偏爱“临时工”

【禁止临时工行政执法】

岳建国:行政执法为何偏爱“临时工”

临时工执法现象将在山东终结。11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其中明确提出,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让临时工参与执法本来就是违法的产物。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行为只能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2008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更有具体要求:“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几年来,的确有不少省市都清理过参与执法的临时工,但利用立法的手段进行禁止则是第一次。山东的做法开了个好头。

据报道,北京现有临时执法者20多万,是正式人员的3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城管队伍中临时工是正式人员的8倍。这类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有很多人连行政法律常识都不懂。由于没有专项财政拨款,必然导致以执法罚款养人、执法过程简单粗暴的现象,其中反映最强烈的就是临时工最多的城管队伍,据专家研究,行政行为不当往往是冲突的原因。 执法部门的临时工为何这么多?真的是正规执法人员太少吗?并不完全是。据2013年《人民日报》报道,中央要求各地禁止临时工参与行政执法,“有利于解决执法单位人浮于事、挑肥拣瘦的问题”是原因之一。河北省去年一次性取消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等81720人的行政执法资格,后来也没有听说对行政执法有什么影响。还有,执法部门内吃空饷、执法人员上班清闲的报道也不鲜见。

【禁止临时工行政执法】

真实的情况是,执法部门临时工越来越多,与执法部门觉得临时工“物美价廉”有很大关系。试想,每月一千多元工资就把他们打发了,合法福利、灰色的三公消费等一样都不要,而且他们害怕被辞退,有危机感,根本不敢像正式人员那样拒绝到难干甚至有危险的一线去执法。其次,可能与某些执法部门乱进人也有一定关系。有些领导可以轻松地把亲朋好友或行贿者的子女安排进来,反正对这种人没有编制限制,招聘标准很随意甚至没有,不需要财政拨款,几乎处于没人管的状态,至今没听说过哪个官员因过多招聘临时工而被追究责任。 还有一个很微妙的原因,那就是执法部门利用临时工去干自己想干但不合法、有风险的事情,比如乱收费、粗暴驱除街头摊贩等。常见情况是,执法现场的“执法者”和被执法者都是来自农村的农民,无论谁吃亏,倒霉的都是弱势群体。比如,临时工执法者一旦被商贩殴打,执法部门立刻会以“阻挠执法”的理由惩罚打人者,且会“从快从重”;如果执法者打伤或打死了被执法者,执法部门不得不辞退责任人的话,被辞退的往往就是临时工,临时工成了执法部门的“护身符”或“替死鬼”。这样,恶性事件出了一件又一件,“责任人”被开除一个又一个,但真正的责任人却毫发无损。

山东省用立法的形式来落实这个共识,表明他们下决心真的要把它落实到行动上,这值得点赞,也值得其他地方借鉴。

禁止临时工行政执法 第四篇_城管聘用临时工问题分析

禄劝城管聘用临时工现状分析

2013年7月10日

一、县城及城管部门基本情况

我县城规划区面积为39.25 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6.06平方公里,县城人口5.77万人,城镇化率为20%,绿化覆盖率43.82%。县城有城市桥梁12座,公厕27座,垃圾中转站3座,设臵果皮箱949只,县城区道路(广场)公园面积104.88万平方米,日产垃圾70吨;建成污水处理厂1座,污水管网22.14公里,雨水管网78公里,排水管网履盖率达93.6%;日处理污水5500立方米,污水处理率达90%,建成县城区市政主供气管道29.7公里及附属设施,完成移民小区的供气工程建设,完成管道天然气用户安装6300户,天然气汽车改装60辆。常态化管护县城路灯4772盏,日常道路亮灯率达98%以上。2012年我县成功创建了国家卫生县城。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情况。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0年10月21日正式成立,内设7个行政事业科室(办公室、法制监督科、城市管理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照明中心、环卫站、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人员核定编制103

【禁止临时工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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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执法大队46名,数管办4名,环卫站40名,照明管控中心3名);现实际在编在职人员51人(局机关公务员6人,执法大队14人(参公11人、机关工勤3人),数管办事业人员1人,照明中心事业人员3人,环卫站事业人员27人),缺编52人。县综合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市容市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市政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管养维护、城市路灯照明管养维护、城市燃气管理、城市排水排污管理和负责在县城规划区内行使城市管理、规划管理、房产管理、市政公用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建设管理、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商务管理方面等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乡镇环境卫生管理。

二、聘用临时工(协管员)基本情况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缓解人员不足,2012年,县城管局向县委、县人民政府申请,聘用64名下岗再就业人员(公益性岗位),纳入城管协勤人员,负责城市管理监督工作,主要是日常巡查,对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劝阻。该类人员每人每月岗位补贴800元,按照下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由县人社局负责拨付,个人每年向人社局全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缴纳后由人社部门返回50%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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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聘用临时工(协管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目前城市发展越来越快,城市管理工作越来越复杂。城管部门由于缺编严重,大大阻碍了更快更好地全面开展城市管理各项工作。临时聘用协管员,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员不足的燃眉之急。根据合理优化资源配臵,入职协管员安排到执法大队、环卫站等部门,开展城市管理监督工作。

协管员入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强烈需求与有限供给之间的矛盾,解决了一些下岗人员的就业保障问题,但作为非正式执法人员,其队伍设臵、经费来源、福利待遇等都没有明确的法规和制度规范。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众多主客观因素,对提升工作效率、文明执法、依法管理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协管员的工资待遇偏低,极大削减了他们的工作热情。协管员每人每月工资(岗位补贴)只有800元,加上物价及社会消费水平的提高,收入差距拉大,个人日常的消费及收支矛盾突出等因素,带来很大的身心压力。少部分入职的协管员对未来没有明确的发展规划,职业前景暗淡,没有方向,容易造成得过且过的精神状态,阻碍了他们自我发展的信念。导致他们不能够全身心投入到执法工作中,甚至相互影响传播不良的思想情绪,长此以往就会形成自由散漫的工作态度,这对开展城市管理工作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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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了消极的影响。

二是削弱行政执法的公信力。由于个人文化素质、业务能力、年龄结构等诸多因素,导致在管理中不能全面理解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矛盾,不能全面的找准管理中“收”与“放”、“疏”与“堵”的关系,不能找准平衡矛盾的结合点,协管员在处理问题时候可能犯常识性的错误,容易和群众产生冲突。其结果是不能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处理事件达不到公众的预盼,这必然影响行政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三是协管员没有行政执法权,协助执法困难重重。在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中,协管人员不能够直接行使执法权,只能够协助正式执法人员开展工作。由于协管员没有执法资格,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会处于被动局面。部分市民会以此为由百般刁难,使得协管员出现过激行为,激化矛盾,会给城市管理工作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

四是日常经费缺乏保障。入职的协管员只有社保部门发放的每人每月800元的岗位补贴,日常的个人工作经费、执法服装、意外保险等费用没有纳入财政给予保障。加上城市管理工作经常在外值守,没有节假日(双休日),工作岗位非常辛苦。由于财政困难,对城市管理的投入有限,城市管理经费非常紧张,缺口较大。城管工作人员最基本的执法服装等都无法统一配齐,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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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决协管员日常加班加点等一些必要的补助。正常的物质保障不到位,极大的影响了协管员工作的积极性,给深入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四、工作意见或建议

1、加大对协管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以《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对全体协管员开展教育培训,利用每周一集训时间,采取集中教育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以会代训,辅导宣讲、座谈讨论等形式进行教育培训,使广大协管员更精确的掌握相关法规内容,为提高协助城市管理水平打牢基础。

二是加强文明执法的培训。加强对协管员文明规范的督促检查力度,要求全体协管员一律着装整齐,语言文明,行为规范,遇到有困难的群众,热情礼貌的给予帮助,要始终坚持“文明礼貌、服务至上”原则,提高协管员的形象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纪律意识,使其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熟练的业务技能投入到工作中去。

三是加强安全防护的培训。要加强协管员意外伤害险投入保障力度,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制度,查找不足,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加强装备配备使用,加强安全防护装备设施的投入,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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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临时工行政执法 第五篇_时政热点:拒绝“临时工”回归依法行政本义!

导语:中公时事政治频道第一时间发布每日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并提供时事政治热点政策解读、理论观察、时事大事记及时事政治热点汇总等。今天我们关注--拒绝“临时工”回归依法行政本义!。

作者 陈默

刚闭幕的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其中明确提出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民法院报》)

行政执法拒绝“临时工”,绝对是依法行政的法治“好声音”!

近年来,“临时工”参与行政执法捅出的漏子,可谓不胜枚举,不仅使“临时工”名誉扫地,也严重消减着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据媒体报道,北京现有临时执法者20多万,是正式人员的3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城管队伍中临时工是正式人员的8倍。这类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有的甚至连行政法律常识都不懂,加上没有财政供养,相关用人单位往往“以罚代养”,导致执法过程简单粗暴现象时有发生。

更为糟糕的是,临时工参与行政执法本属于违法。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行为只能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对此,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更是明确提出:“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可是,基于种种原因,清理执法队伍中的临时工只是雷声大雨点小,效果寥寥。

毫无疑问,利用立法手段对行政执法中的临时工问题进行禁止,在全国还是第一次。这无疑是个法治好声音。

首先,此举让行政执法回归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行政执法既要有合法的主体执法资格,更要有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这是应然的状态。若行政执法人员本身就是“冒牌货”“临时工”,名不正言不顺,如此知法犯法何以执法,何以服众?何以树立政府公信力?因此,拒绝“临时工”参与行政执法,是保证行政执法能够“依法”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有利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柏拉图说:“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剥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可见,禁止在行政执法中使用“临时工”,能够保证法律的“价值”不被“剥夺”,预防“荒谬”事情的发生,能够有效促进行政执法部门队伍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执法素质。特别是能够杜绝那种一旦行政执法中发生执法冲突,就让“临时工”做“替罪羊”、“挡箭牌”的荒唐事件发生。有效阻却一些人敷衍塞责的借口,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升。

其三,有利于杜绝用人不正之风。“临时工”大量存在与行政执法部门,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因素是,就是有些领导可以轻松地把亲朋好友的子女安排进来,反正对这种人没有编制限制,招聘标准随意甚至没有,不需要财政拨款,几乎处于没人管的状态。行政执法拒绝“临时工”就能够减少这些用人不正之风的生存土壤。

总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依法行政不可或缺。推行依法执政,最基本的底线就是严防无执法权的人行政执法。当然,行政执法拒绝“临时工”不能只是“一个地方在战斗”,应当全国一盘棋全面铺开,让行政执法中的临时工,在法治中国建设的滚滚车轮中,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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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临时工行政执法 第六篇_赵健视野:简评“合同工临时工将被全面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赵健视野:简评“合同工临时工将被全面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据《南方都市报》2013年11月27日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在日前公开发行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辅导读本中撰文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对全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应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如此看来,我国行政执法中臭名昭著的“临时工”似乎终于要退出历史的舞台了。

实际上,所谓的“临时工”原本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经不复存在;然而,不知从何时开始,“临时工”又变得家喻户晓,这三个字却被赋予了新的含义,代表着一种奇怪的社会现象:行政执法过程中曝出的各式各样的丑闻,官方往往声称是“临时工”所为。简言之,“临时工”成了顶罪专业户。有网友戏称:“临时工就像特种部队,平时悄无声息,战时随叫随到,把敌人杀得片甲不留„„ ”“它无声无迹,却又无处不在。没有人知道它的首脑是谁,它的组成人员,它的位置所在,但每个国人都十分确定它的存在,临时工是中国最神秘的组织。”

以征地拆迁为例,不少暴力强拆案件最后都被归结到“临时工”头上:2010年10月16日凌晨,郑州发生一起“残疾人被扔到郊外 铁皮房夷为平地”的暴力拆迁案件,事后官方回应称强拆者是“临时工”,已被辞退;2012年3月14日晚,哈尔滨发生强拆民居事件,20多个头戴面罩、手持镐把、斧头、菜刀的人突然将玻璃砸碎冲进屋中,把居民强行拖拽到屋外,开着铲车将6户居民的房屋推倒后,这些人扬长而去„„事后案件告破,其中21名嫌犯为“临时工”。

诸如此类的事件并不鲜见,今年甚至还出现了官员贪污拆迁安置补偿款后在法庭上自称临时工的荒唐事迹。

“临时工”之所以如此备受官方“青睐”,原因很简单,作为万能挡箭牌,“临时工”一方面体现了相关部门的懒惰作风和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往往也让真正的责任人免于责任追究和法律制裁。因此,如今“合同工临时工将被全面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对于习惯了违法行政的有关部门而言,恐怕会有痛失“左右手”的感觉,毕竟今后很难再用“临时工”来做替罪羔羊了!

不过,从笔者多年从事拆迁维权工作的经验来看,取缔了“临时工”,征地

【禁止临时工行政执法】

拆迁过程中的违法强拆行为或许会有所减少,但是绝对不会因此而销声匿迹——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赤裸裸地实施违法强拆,很多甚至都不屑于借用“临时工”的名义!所以“合同工临时工将被全面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实际上也只是治标不治本,想要真正防治违法行政,还需要加强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落实官员问责;总之,需要切实强化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体系。另一方面,面对政府的暴力强拆等违法行政行为,当事人仍然需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目前“公权力”难以有效限制的情况下,“私权利”的抗衡同样必不可少。

禁止临时工行政执法 第七篇_2016年最新执法证考试试题及答案

行政处罚法: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选出正确答案,并将相应的字母填入括号内)

1.2010年11月9日,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 C ),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依法行政 D.职权行政

2.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实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 A )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A.法律 B.经济 C.政治 D.文化

3.现代政府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和关键是(B)。

A. 解决社会自身无法处理和难以处理好的事情

B. 根据公共需要.提供公共服务

C. 解决多头执法.强化市场监管

D. 对政府.市场.企业的职责和功能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位

4.行政法的核心是规范(C)

A.行政机关 B.行政相对方 C.行政权 D.行政行为

5.下列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层级最高的是(A)

A.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 C.部门规章 D.地方规章

6.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A)

A.行政法律关系 B.社会关系

C.行政法律规范 D.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

7.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是(D )

A.行政执法相对关系人 B. 行政机关

C. 行政执法人员 D. 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8.行政程序就是(D)

A.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行为时所遵循的程序

B.行政相对方在配合行政行为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

C.立法机关在制定行政法律文件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

D.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

9.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主体是(C)

A.行政机关 B.行政相对方 C.行政主体 D.授权组织

10.行政行为的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具有(B)

A.公定力 B.确定力 C.拘束力 D.执行力

11.下列判断不正确的一项是(D)

A.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由行政机关自身承担行政责任

B.公务员的违法行政,由其所属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责任

C.被授权组织的违法行政,由该组织承担行政责任

D.被委托组织的违法行政,由该组织承担行政责任

12.行政立法的主体是(C)

A.国家机关 B.国家权力机关 C.国家行政机关 D.中央国家机关

13.下列各项中不是行政法律行为的是(D)

A.行政立法 B.行政命令 C.行政裁决 D.行政指导

14.下列各项中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程序的是(C)

A.行政机关为制定规章而进行的调查.论证过程

B.行政机关处分其公务员的程序

C.行政机关发布关于加强本年度工商企业年检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程序

D.行政机关检查税收物价违法情况的行为程序

15.所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有(D)

A.人民政府 B.人民政府职能部门

C.中国共产党的机构 D.卫生防疫站

16.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被总称为(B)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17.下列何种行为被认为从来就不具有法律效力(B)

A.被废止的行政行为 B.无效的行政行为

C.被撤销的行政行为 D.被解除的行政行为

18.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必须由(A)共同进行。

A. 2人 B. 3人 C. 4人 D. 5人

19. 下列哪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小王无须回避?(C)

A. 执法相对人是小王的堂兄

B. 执法相对人欠小王3000元钱至今未还

C. 执法相对人是小王的邻居【禁止临时工行政执法】

D. 执法相对人是小王的女朋友

20. 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应当:(B)

A. 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 B. 考虑不相关因素因素

C. 符合法律的宗旨 D. 体现公平原则

21. 下列违反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是:(A)

A. 执法人员因相对人辩解而加重对其处罚

B. 执行公务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

C. 严格约束各种职务外活动

D. 告知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2.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的法律规范文件属于(A)

A.行政法规 B.法律 C.部门规章 D.其他规范性文件

2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是(D)

A.行政公署 B.街道办事处 C.区公所 D.居民委员会

24.行政执法的其他监督中最高层次的监督是( C)

A.司法机关的监督 B.社会监督

C.权利机关的监督 D. 行政检察.审计等专门机关的监督

25.下列哪些是行政执法行为的特征(D)。

①单方意志性②可以救济性③国家强制性④外部行为性

A. ①③④ B.①②③

C. ①②④ D.①②③④

26. 下列哪种公民权利意味着行政机关负有公开其活动和所掌握信息的义务? B

A.参与权 B.知情权 C.救济权 D.申辩权

27. 我国政府走向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是(B)。

A. 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

B. 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C.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

D.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立法机制的完善

28. 行政权的特性和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触最经常.最密切的特点,决定了(B)必然成为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

A. 监督立法机关严格行政立法程序;

B. 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C. 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严格热情;

D. 防止司法腐败。

29. 行政权力的核心是(C)。

A. 政府权利 B.政府属性 C.政府责任 D.政府能力

30. 应对各种危机事件,属于政府的(C)职能。

A. 经济调节 B.市场监管 C.社会管理 D.服务

31.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D)。

①合法行政②合理行政③程序正当④高效便民⑤诚实守信⑥权责统一⑦法律优先⑧法制统一【禁止临时工行政执法】

A. ①③④⑥⑦⑧ B.②③④⑤⑧

C. ①②③⑥⑧ D.①②③④⑤⑥

32.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D )

A. 进行调查和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B. 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表明行政执法身份

C. 执行公务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

D. 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履行法定程序

33.下列说法中不符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是( B)

A.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拒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要求

B. 为了与相对人搞好关系, 接受与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吃请

C.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D. 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34.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正确的做法是(A)。

A. 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后,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B.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只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C. 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D.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必说明理由。

35. 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A)应当立卷归档。

A. 证据材料.执法文书 B.处罚决定.执法文书

C. 证据材料.处罚决定 D.证据材料.申请材料

36. 行政监督制度中的专门监督机关是指(B)。

A. 检察、审计等机关 B.监察、审计等机关

C. 监察、司法等机关 D.检察、司法等机关

37. 下列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说法错误的是(C)。

A. 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B. 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C.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后,无需向社会公告

D.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8.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C)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A .上级机关 B.监察机关 C.处分决定机关 D.纪检机关

39. 对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公务员,不得辞退?(C)

A. 因私事自杀未遂,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B. 患病 C.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D. 负伤

40.人民法院认为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不一致的,由(D)作出解释或裁决。

A.最高人民法院 B.省政府法制办

C.高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是正确的,请选出正确答案,并将相应的字母填入括号内)

1.《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包括下列(ABCD)内容

A.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B.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C.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D.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2.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ABCD)的行政执法体制。

A、权责明确 B、行为规范 C、监督有效 D、保障有力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5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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