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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低保标准

时间:2018-06-10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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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低保标准 第一篇_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227 号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含根据规划要求搬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保留其房屋的),需要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物价、建工、监察、信访、审计、市政公用、行政执法、公安、司法行政、劳动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商贸、邮政、电信、供电、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已专项收存申请人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以及价值不低于拆迁补偿资金总额10%的产权调换房源证明(两项证明价值之和为拆迁补偿资金总额)。

前款第(四)项中的内容包括:确切的拆迁范围、被拆迁房屋状况(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实施单位及其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名单、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概算资金、产权调换房源、过渡用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拆迁的方式和期限、房屋拆除方案(含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

政府实施净地出让或土地储备需要拆迁房屋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市人民政府有关同意出让或者储备的批准文件,可以免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材料。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项目内容、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期限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15日开始计算。房屋拆除工程应当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30日后实施。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拆迁政策和办事程序,并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示制度、信访接待制度、责任承诺制度、举报制度、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政策、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名称及其工作人员名单等事项,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的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委托实施拆迁的,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受托单位。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实施监督管理。

拆迁人委托拆迁,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委托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的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拆迁上岗证。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未持证上岗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第十四条 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对涉及拆迁的用地红线图应当进行公示。

【南京低保标准】

市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书面通知建设、国土、房产、工商、公安、所在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拟拆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析产或者交易、工商营业执照、户口迁入等手续,并告知拟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和单位。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在暂停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拆迁期限届满仍未实施拆迁的,暂停期限终止。

在暂停期限内因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货币补偿金额增加的,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搬迁期限、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并由拆迁人自补偿协议订立之日起的15日内,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出具货币补偿金额专项存款凭证。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重新购买房屋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方案,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拆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债务人自拆迁补偿协议订立之日起的30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抵押人不能变更抵押财产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提存。

南京低保标准 第二篇_2015年江苏南京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2015军转干考试时政热点:江苏南京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导语】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是军转干考试需要掌握的内容,也是军转干考试命题的出发点。为了帮助广大2015年参加军转干考试的军转干考生熟悉省情,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为您提供江苏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全文,供广大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时政热点】

2015年江苏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

【报告全文】

2015年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2015年1月18日在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长 缪瑞林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4年工作回顾

刚刚过去的2014年,是南京发展进程中很不寻常、很不平凡的一年,大事多、要事多、喜事多。一年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宏观环境和困难压力交织并存的特殊挑战,在市委正确领导下,我们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团结和依靠全市人民,围绕打赢“经济发展稳中向好、改革创新实质突破、青奥盛会精彩圆满”三场硬仗,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重生态、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

一年来,我们把办好青奥会和保障服务国家公祭仪式作为重中之重、头等大事,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举全市之力,集各方之智,扎扎实实做好城市运行、综合保障、现场组织等各项工作,推动两件大事永载史册。青奥会精彩圆满,赢得了海内外高度评价,兑现了向国际社会作出的郑重承诺,实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办得精彩、办出中国特色、体现国家形象”目标,向世界传播了“中国好声音”,为奥林匹克事业发展积累了“南京经验”,提升了南京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国际影响力。国家公祭活动顺利举办,实现了“正正规规搞公祭”目标,展现了南京开放自信、和平博爱的国际形象,展示了南京人民不忘历史、珍爱和平、开创未来的坚强意志。

一年来,我们牢牢把握稳中求进、改革创新核心要求,坚持把经济工作重心放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把经济增长动力转到依靠科技创新、深化改革上,攻坚克难、锐意进取,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稳中向好、转中提质的良好态势。

——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预计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8800亿元,增长10%,增速高于全省和苏南平均水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03.5亿元,同口径增长11%;全社会用电量增长

1.7%。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我市地区生产总值、服务业增加值增幅均居第1位;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等实现了进位;各项贷款和存款新增量均居第3位,比上年末分别上升1位和2位。

——结构调整取得新成效。预计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44%,提高2.4个百分点;六类九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5.5%,其中,新能源汽车、卫星应用、轨道交通等6个产业增幅超过20%;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1.4%,其中,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7%,旅游业总收入首次突破1500亿元。

——综合改革激发新活力。承接行政审批事项88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09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04项;70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不再保留,成为继天津之后全国第二座没有非许可审批城市;实施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行网上“多证联办”,出台鼓励民营经济发展“1+5”政策文件,全年新增企业4.36万户、增长50.6%,新增企业注册资金2545亿元、增长81.8%。

——城市品质实现新提升。如期完成青奥重点工程建设,国际青年文化中心、青奥村、“南京眼”步行桥成为南京城市新地标;着力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滨江风光带、金牛湖成为市民观光休闲新景观;大力实施环境综合整治,机场高速、绕城公路成为整洁靓丽新通道;全面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轨道交通、快速化通道成为百姓出行新选择;精心做好展示策划,明城墙、夫子庙成为南京对外新名片。

——民计民生有了新改善。持续加大民生投入,城乡公共服务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达75%;预计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9%、10.5%;分两大区域实施低保同标,城乡困难群体首次享受同等待遇;新开工保障性住房347万平方米,竣工414万平方米;在全省率先实行学前一年基本免费教育;医养融合养老服务模式与和谐社区建设全国领先。

过去一年,我们科学应对宏观形势,强化经济组织运行,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坚持把稳增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形势研判,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经济稳定运行在合理区间。强化政策创新,坚决落实国务院和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各项政策措施,结合南京实际,加大政策创新和集成力度,市级层面共制定实施112个政策文件,全力支持科技创新、实体经济、环境保护和民生事业发展。投资、消费、出口协同拉动,把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有机结合,更加重视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基础设施、重点产业、社会事业等领域;加强重大项目推进,对154个重大项目实施挂图作战,对中电熊猫G108液晶面板等10亿元以上项目实施重点跟踪,增强了经济发展后劲。全力扩大消费需求,着力培育信息服务、网络购物等新型业态,加快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养老、健康等消费服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3%。制定并落实扶持外贸稳定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完成进出口总额572亿美元、增长2.7%;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增长33.6%。

过去一年,我们坚持转型升级导向,推动结构战略调整,经济质量效益显著提升。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转型,在结构调整优化中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创新驱动战略深入实施,

更加注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实行科技创新券制度,提升创业载体孵化功能,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搭建公共服务平台51个,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新建载体201万平方米,集聚“321计划”人才1381名;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35%,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25件、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产业结构明显优化,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占全市工业总投资比重提高2个百分点,建材、冶金和石化等高能耗行业投资下降23%;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55.8%,提高1.4个百分点;新增设施农业6万亩,新增家庭农场364家,休闲农业综合收入达46亿元。成功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节能减排全面完成,建立区域排污权交易机制,实施四大片区工业布局调整,完成20家中小工业企业搬迁关停;完成131家“三高两低”企业整治,预计万元GDP能耗下降7%,煤炭消耗下降3%。

过去一年,我们扎实推进改革开放,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发展动力活力明显增强。扎实推进第二轮综合改革,7大类48项改革任务全部完成方案制定,已审议出台30项。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同时,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实现突破,组建东南集团和扬子集团,国有资本从传统工商业领域退出24家企业,完成14家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进展顺利,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整合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和土地招拍挂等7类交易活动,公共资源交易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完成市级功能区体制改革,实施“市属区管”新体制,激发了基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街道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职能,四城区街道全部取消经济指标考核,将更多精力投入到社会管理服务之中。实施户籍制度一体化改革,市域范围内实现户口通迁。金融、财税、土地、社保、科技、教育、医疗卫生、资源性价格、社会治理等改革正有序推进。与此同时,加强与上海自贸区全方位对接互动,南京综合保税区开始实质性运作,龙潭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等正式运行;两岸产业协同发展和创新试验区获国家批准。外事、对台、港澳、侨务等工作同步推进。

过去一年,我们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城市化展开新篇章。制定区域城市化规划,组织实施新区建设等九大工程,全面推进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新区新城建设步伐加快,河西新城南部地区开发建设全面启动,青奥博物馆等青奥配套工程全面建成,金融城一期、博览中心二期等重点项目如期推进,展现了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形象;江北新区前期工作有序开展,空港新城、溧水新城、高淳新城和10个新市镇加快建设,城乡区域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基础设施建设实现重大进展,7条轨道交通线路同步建设,地铁10号线、宁高城际、宁天城际一期等3条线路建成通车,全市轨道交通通车里程由85公里提高到180公里,位列全国第4;禄口机场二期建成使用,机场高速扩建、江东路快速化改造、城西干道桥改隧、江北大道建设等工程全面建成,宁高新通道、纬三路过江隧道全力推进,火车站北广场、南京汽车客运新站投入使用。老城改造有序推进,下关滨江、铁北、燕子矶、铁心桥—西善桥等片区改造顺利推进,完成城中村、危旧房改造295.5万平方米。25公里明城墙本体修缮完毕,科举博物馆、六朝博物馆等一批文博场馆,相继建成并对外开放。农田水利、国土整治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过去一年,我们聚焦环境整治,狠抓综合治理,城市管理逐步走向长效常态。坚持问题导向,全城动员、全民发动,大力开展“大干一百天、环境大扫除”和“再干两百天、环境再提升、管理见长效”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市容市貌焕然一新,完成22条主次干道、48条背街小巷环境综合整治,禄口机场、南京南站、玄武湖周边等窗口地区,以及进出城主要公路、铁路沿线环境全面提档升级;完成动迁项目110个、拆违1.38万处,拆违面积近170万平方米,拆除违规广告标识2.1万块,清运卫生死角垃圾50万吨。交通秩序大为改善,大力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新增和优化公交线路76条,新增、更新公交车2530辆,新增公共自行车7400辆;推行公交换乘优惠政策,主城区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46%;调整背街小巷停车管理体制,实施分区分级停车收费管理,新增停车泊位9.1万个,交通拥堵指数在全国排名从年初第6名下降到第21名。长效管理初步建立,出台城市长效管理意见,制定33类、2000个条目的城市综合治理指导标准;市本级城市维护费用由6亿元增加到10亿元,城管执法队员配比由万分之1.86增加到万分之2.71;城区道路机扫率达到80%,比上年提高20个百分点。

过去一年,我们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制定出台39项环境保护政策文件,严格落实相关治理体系和措施,生态环境不断优化,通过“国家生态市”考核验收。大气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大力实施50个大气减排重点项目,累计完成1012台燃煤锅炉的关停和清洁能源改造,南钢、金陵石化、扬子石化等一批脱硫脱硝工程全部建成投运;全面推行车用国Ⅴ汽柴油,淘汰黄标车6.1万辆;全方位治理在建工地扬尘,全密封管理3000辆渣土运输车,城区降尘量下降22%,全市PM2.5年平均浓度下降

5.38%。水环境治理得到强化,集中整治河西南河、南十里长沟、滁河、水阳江等一批河道,完成玄武湖生态治理一期工程,铁北污水厂二期、城南污水厂二期等污水处理新扩建项目顺利推进。生态保护建设得到加强,在全市划定13类104块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对老山、金牛湖等一批生态资源实施重点保护;推进明外郭—秦淮新河风光带等重点工程建设,52公里滨江风光带一期工程、玄武湖东岸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全面完成,青奥森林公园、鱼嘴湿地公园等一批生态工程顺利建成;建设美丽乡村示范区475平方公里,全市绿化造林6.2万亩。

过去一年,我们大力实施民生项目,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市民百姓满意度不断提升。扎实做好民生工作,民生十件实事全部完成。就业再就业工作扎实有效,新增城镇就业22.5万人,实现再就业10.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5%;完善鼓励支持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新增城镇就业中大学以上人员占比提高4个百分点。社会保障水平再上台阶,城乡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达98%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现全覆盖,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增长11%以上;城镇职工、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84%、74%和75%。建成市级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102个3A级社区居家养老中心,新增116个医护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成为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教育卫生事业均衡发展,开展中小学校长教师“区管校用”试点,扩大了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成为第一批国家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辖市;河西儿童医院、市中医院新院、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等项目建设加快,城乡15分钟健康服务圈基本形成。文化体育事业全面进步,文化产业增

加值增长15%,“文化建设工程”指标列全省第一;城市社区“10分钟体育健身圈”建设全覆盖,人均拥有公共体育设施面积提前一年实现现代化指标。社会治理不断创新,诚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信访维稳工作得到加强,平安南京、法治南京建设取得新成效,群众安全感达93.4%。双拥、民族、宗教、档案、史志、参事、社会科学工作取得新进展,计生、妇女、儿童、青少年、仲裁、残疾人、慈善事业取得新进步。

过去一年,我们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政府自身建设得到加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加强制度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切实改进作风。决策更为科学,制定实施《南京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试行)》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完善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等议事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民意征集、专家咨询,以及政府法律顾问、城乡规划管理等制度,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有了新提高。效能明显提升,扎实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审批时限控制在45天以内;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热线作用,全年办结率达99.8%,回访满意率达93.3%;在市级机关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通过“省市政风行风热线联动直播走进南京”活动,与市民互动,限期督办了650条咨询、建议和投诉。作风得到加强,会议、创建达标、节庆论坛等活动大幅下降,规范性文件数量同比减少三分之一;市政府40个组成部门预算全部公开,“三公经费”支出比上年决算数下降11.3%。全年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8件、建议392件,办理市政协提案673件,办理质量不断提高;提请人大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6件,制定政府规章5件。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我们不辱使命、不负重托,较好完成了各项既定目标任务。成绩来之不易,经验弥足珍贵。这是市委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揽全局、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市人民团结拼搏、不懈奋斗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全市人民表示崇高敬意和衷心感谢!向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各界人士,向驻宁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和人民警察,向中央驻宁单位和省级机关,表示衷心感谢!向关心和支持南京发展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人,表示诚挚谢意!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薄弱环节。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综合改革工程仍需深入推进;内需不旺与外需不稳并存,经济增长动力不足、下行压力加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结构调整任重道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高,资源环境约束趋紧,节能减排压力较大,市民反映强烈的灰霾天气、河道污染、部分节点交通拥堵等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还不平衡,养老、教育、医疗等民生保障工作与群众期望还有差距,改善民生仍需加大力度;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长难度加大,既定的增收目标未能实现;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依法行政亟需提高,一些工作人员为民服务、勤政廉政、尽责履职的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对此,我们一定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15年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

南京低保标准 第三篇_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系统收费项目一览表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系统收费项目一览表

南京低保标准 第四篇_南京居民用电电价

省物价局公布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

方案

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

[2011]261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式电价。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阶梯电价的实施范围: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电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二、电量分档及加价标准:居民月用电量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为230度及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标准;第二档为231度-400度,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为高于40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

对家庭户籍人口在5人(含5人)以上的用户,每月增加100度阶梯电价基数,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三、执行周期:考虑我省的气候特点,居民夏、冬季用电较多的实际情况,阶梯电价按年为周期执行。全年分档电量按照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 居民用户发生用电变更,按照实际用电月份数计算分档电量,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四、对困难群体给予一定的免费电量: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 度免费用电基数。采取“即收即返”的方式,供电企业根据民政部门定期提供的“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清单,从抄表月份第一档电量中扣除对应的免费电量后计算当月应收电费。免费电量按年清算,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五、关于合表用户的执行: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电力公司应立即进行“一户一表”改造,改造工作完成后,按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对明确不愿意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合表用户和企事业单位暂无条件改造的下属合表用户,电价每度提高2分。

六、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对国家明确规定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每度提高2分。

七、峰谷分时电价的执行:在执行峰谷电价的地区,继续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变更。实施阶梯电价后,居民用户电费按照“先峰谷、后阶梯”的方式计算。

八、执行日期: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的执行周期为年,2012年按半年的分档电量计算。

南京阶梯电价分析

江苏阶梯电价方案确定7月1日试行

首档电量提至230度 按年为执行周期

南报网讯 历经听证和推迟公布之后,昨天,省物价局终于公布了《江苏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并将于7月1日试行。和此前的听证方案相比,此次公布的方案在很多方面都根据听证的意见进行了适当调整和完善,包括提高户月用电量三个档次的划分标准、确定按年为周期执行等。

首档从204度提高至230度

省物价局工业品价格处处长丁坚介绍,考虑到居民用电增长等因素,将居民月用电量的第一档电量从听证方案中的204度提高到230度;第二档电量从348度提高到400度;第三档电量为400度以上。

原方案的提价标准不变,即用户的月电量在230度内价格维持不变;电量231―400度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电量400度以上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

5人以上家庭月用电基数增100度

考虑到家庭人口对电量的影响,对家庭户籍人口在5人(含5人)以上的用户,每月增加100度阶梯电价基数。

据统计,我省目前登记显示有400多万户5人以上的家庭,但这些家庭的具体真实情况如何甄别,人口流动如何计算等问题,还需要研究,国家发改委也要求要严格甄别,所以具体操作办法还需要另行制定。

不按月而按年为执行周期

考虑江苏的气候特点,居民夏、冬季用电较多的实际情况,阶梯电价按年为周期执行。全年分档电量按照月度电量标准乘以12个月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居民用户发生用电变更,按照实际用电月份数计算分档电量,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但考虑到7月1日起试行时,今年已经过去了半年,所以今年按半年的分档电量计算。

困难家庭每月免收15度电费

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度免费用电基数。采取“即收即返”的方式,供电企业根据民政部门定期提供的“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清单,从抄表月份第一档电量中扣除对应的免费电量后计算当月应收电费。免费电量按年清算,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在南京等已执行峰谷电价的地区,继续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变更。实施阶梯电价后,居民用户电费按照“先峰谷、后阶梯”的方式计算。

不愿改造的合表用户电价每度提高2分

阶梯电价的实施范围是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电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电力公司立即进行“一户一表”改造,改造工作完成后,按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对明确不愿意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合表用户,以及企事业单位暂无条件改造的下属合表用户,电价每度提高2分。此外,对国家明确规定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每度也提高2分。

短评:

民意与决策的良性互动

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是国家为提高居民节电意识、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但电价关系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如何改革需充分听取民意、尊重民意,这样决策才能更公开、公平、公正。

在此次阶梯电价方案出台前,省物价部门先后两次发布公告,公开遴选了听证参加人。针对听证会参加人及社会各界普遍反映的适当提高分档标准、适当提高家庭人口多的分档基数、以年为执行周期等建议,物价部门认真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逐一回应了民意关切的热点。

在此基础上,省物价局昨天出台的江苏阶梯电价方案,体现了民意与决策的良性互动,取得了各界都较为满意的结果。而这无疑为今后的天然气等资源价格改革积累了经验。

相信只要尊重民意、科学决策,今后的类似改革之路一定会越走越宽,越走越平坦。

“峰谷电价+阶梯电价”计费详解

试行阶梯电价后,峰谷电价将继续执行,“先峰谷、后阶梯”究竟是如何计算电费的?为便于读者理解,记者邀省物价局相关人士进行了举例说明。

该人士介绍,我省目前实行双月抄表制度,具体执行上,居民用户每个抄表期间电费都先按照第一档的现行峰谷电价标准计算正常电费部分,再根据年累计用电量计算阶梯加价部分,年累计用电量超过2760度后每度电加价0.05元,年累计用电量超过4800度后每度电加价0.3元,正常电费部分和阶梯加价部分之和为该抄表期间用户承担电费。

例如,居民用户王某为逢双月抄表用户,下表为王某家庭年度的抄表电量情况:

居民王某年度用电情况(单位:度)

王某家的电费具体算法是:

(1)2月抄表后,年累计用电量未达到2760度,不执行阶梯加价,用户按照峰谷电价标准计算电费,即按第一档的价格计算。

2月计收电费=500×0.5583 +700×0.3583=530元。

(注:我省居民用电实行两段制分时电价,峰段为每日8:00-21:00,电价标准为0.5583元/度,谷段为每日21:00-次日8:00,电价标准为0.3583元/度。)

4月、6月以此类推。

(2)8月抄表后,年累计用电量介于2760度和4800度之间,低于2760度的部分不加价,仍按正常的峰谷电价执行,超过2760度的电量在峰谷电价的基础上,执行阶梯电价第二档每度加价0.05元。

峰谷电费部分=500×0.5583 +740×0.3583=544.3元。

阶梯加价部分=(3740-2760)×0.05=49元。

8月计收电费=544.3+49=

593.3元。

(3)10月抄表后,年累计用电量4460度,处于阶梯电价的第二档电量,首先按峰谷电价计算正常电费,超过2760度的电量在峰谷电价的基础上,执行阶梯电价第二档每度加价0.05元。

峰谷电费部分=300×0.5583 +420×0.3583=318元。

阶梯加价部分=720×0.05=36元。【南京低保标准】

8月计收电费=318+36=354元。

(4)12月抄表后,年累计用电量超过了4800度,先按峰谷电价计算正常电费,介于2760度和4800之间部分加价0.05元,超过4800度的电量每度加价0.3元。

峰谷电费部分=450×0.5583 +650×0.3583=484.1元。

阶梯加价部分=(4800-4460)×0.05+(5560-4800)×0.3=245元。

12月计收电费=484.1+245=

729.1元。

南京低保标准 第五篇_中国的城乡低保制度

中国的城乡低保制度

唐钧

中国的城乡低保制度,作为一项普遍的、有效的社会政策,对保护贫弱群体与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现在我们熟知的“低保”,“学名”应该叫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项制度操作方式是:根据个人最起码的生活需求设立一个贫困标准;任何一个城乡居民家庭,因为人均收入水平低于贫困标准而生活发生困难,就都有权利按明文公布的法定程序和标准得到国家和社会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

当然,因为中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在经济发展和收入、消费水平方面都有相当大的差异,所以就制度框架而言,目前的低保制度还是分城乡实施的。于是就有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城市中突如其来地出现了3000多万以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和被拖欠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及他们的赡养人口为主体的城市贫困群体。面对严重的城市贫困问题,上海市政府带头创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制度规定,从1993年6月起,凡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月人均120元),都可以向政府申请低保援助。 自1993年至今,城市低保制度经历了1993—1999年的“创立和推广阶段”和1999年至今的“提高和完善阶段”。

在城市低保制度的第一阶段,即“创立和推广阶段”,主要完成了由点及面,在全国普遍建立的历史使命:一开始,城市低保制度的创立表现为一些城市的地方政府自发的政策创意和行政行为。继上海之后,又有大连、青岛、烟台、福州、

厦门和广州等城市也建立了低保制度。1995年,这项制度得到了民政部所认可。1997年,这项制度上升为国务院的重要决策,发出了通知,要求在上世纪末,全国所有的城市和县治所在的镇都要建立这项制度。

表1: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创建时间及保障标准 序号 城 市 创立时间 1999年10月的标准标准

标准 2010年12月的标准

序号 城 市 创立时间 1999年10月的标准

标准

标准 2010年12月的标准

1 北 京 1996.7. 200 430 17 武 汉 1996.3. 150 360

2 天 津 1998.1. 185 450 18 长 沙 1997.7. 130 320

3 石 家 庄 1996.1. 140 265 19 广 州 1995.7. 240 410

4 太 原 1997.7. 120 302 20 南 宁 1995.9. 150 300

5 呼和浩特 1997.1. 110 340 21 海 口 1995.1. 170 330

6 沈 阳 1995.3. 150 380 22 成 都 1997.7. 120 290

7 长 春 1996.7. 130 305 23 重 庆 1996.7. 130 300

8 哈 尔 滨 1997.4. 140 310 24 贵 阳 1998.1. 120 240

9 上 海 1993.6. 215 450 25 昆 明 1996.7. 140 255

10 南 京 1996.8. 140 400 26 拉 萨 1997.1. 130 310

11 杭 州 1997.1. 165 440 27 西 安 1998.1. 105 360

12 合 肥 1996.7. 150 280 28 兰 州 1998.1. 120 278

13 福 州 1995.1. 170 320 29 西 宁 1997.8. 120 213

14 南 昌 1997.1. 100 300 30 银 川 1998.1. 100 230

15 济 南 1996.7. 140 360 31 乌鲁木齐 1998.1. 120 256

16 郑 州 1996.8. 120 300

到1999年9月,建国50周年前夕,民政部宣布:全国668个城市和1638个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已经全部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0月出台的《条例》,标志着低保制度成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和长期的基本国策。 在城市低保制度建立的第二阶段,即“提高和完善阶段”,城市低保制度首先用了4年的时间,突破了“资金瓶颈”。制度创建时的低保政策,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负担。这就造成了一个悖论:越是经济不发达,财政越困难,而贫困人口却更多,分担的资金也更多。因此,城市低保制度并没能真正发挥作用。 于是,国务院作出重要决策,从2001—2003年,中央财政负担的低保经费要连续翻番。于是,从2000年的8亿,增加到2004年的92亿。加上地方财政支出,全部低保经费从2000年的27亿,增加到2003年的151亿。随之,低保制度保障的人数也大幅度增长,从2000年403万,增加到2003年的2247万。

此后,低保人群的规模变动不大,一直保持在2200—2300万人。但低保经费的增长则比较快,2010年已经接近500亿。

从2003年起,完善城市低保制度的重点转向“配套措施”和“分类救助”。即为解决低保对象在医疗、子女教育、住房及冬季取暖(北方)等方面的困难,采取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并有针对性地对低保家庭中的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人等,采取了特殊政策。

表2:1996—2004年城市低保制度的财政支出和保障人数

年份 全部财政支出

(亿元) 其 中 保障人数

(万人)

中央财政支出

(亿元) 地方财政支出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5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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