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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最新公告

时间:2018-05-16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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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最新公告 第一篇_上交所深交所重大重组规则比较

项目主要阶段规定对比表

深交所最新公告 第二篇_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要点及问答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保荐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为保证《上市规则》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截至目前,上市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且预计不能在2008年12月31日前解决的,公司应当在《上市规则》施行后五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如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其股票将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自《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新发生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在相关情况公告当日被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该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2、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其破产或者已进入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上市规则》施行后五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充分揭示公司可能存在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按照《上市

规则》第10.2.13条的规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格式可在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下载),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所。

特此通知。

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自2006 年5月19 日颁布实施至今,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重大变革,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实施和股权激励的试行,使市场格局、市场规模、市场参与主体的结构及其行为方式都发生了根本变化,市场投资理念得以更新,股市交易趋于繁荣,市场重组融资的创新手段丰富多样,但与此同时,选择性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等问题凸现。随着新《会计准则》和《企业破产法》的施行,也带来了公司估值和会计处理规范问题以及破产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问题。日益严峻的监管形势,要求我们的监管规则必须为之及时更新。

一、修订思路

根据证监会2007 年出台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本所于2006 年颁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股权分布通知》”)、《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指引》、《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指引》、《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结合证券市场最新监管形势及典型监管问题,通过反复讨论并听取多方意见后,及时对《上市规则》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重塑公平披露的基本理念,引导公司规范披露行为

1.梳理信息披露基本理念及原则

明确细则、指引等规定在交易所规则中的法律地位,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进行了具体诠释。强调公平披露理念、遏制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禁止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员以接受调研采访或通过博客论坛等方式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要求A+H等两地上市公司,必须做到不同上市地的信息披露报告同步、报送材料及披露内容的一致。

2.提升公司信息披露重视程度

要求公司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建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制定执行并报备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强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重大信息;明确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的各自职责,以规范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和披露行为;要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股价异动和市场传闻进行主动求证、真实澄清,不得以存在不确定性和需要保密等理由推诿

应尽披露义务。

3. 发挥董秘在信息披露中的协调管理职能

日常监管实践发现,有相当部分公司董秘虽名义为高管人员,而在实际工作中却仅仅从事信息披露的文书和联络事务,因其权利受限无法及时掌握公司的重大动态,缺乏足够的知情权,难以更好地督促公司履行其应尽信息披露义务,难以起到《信息披露办法》第58条所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董事长、经理共同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主要责任”的作用。本次规则调整了董秘的工作职责,要求董秘应负责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管理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并有义务培训和协作公司董、监、高知法守法。

(二)加强对公司高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监管

1.强化控股股东及其控制人的公平披露义务

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自身的及时披露和公平披露义务,以及在获取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时应恪守的公平性。为谨防公司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获取内幕信息,要求公司对外报送文件及传递信息涉及重大敏感信息,均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按规定披露。

2.加强公司股东交易行为规范和诚信监管

针对全流通时代较为突出的上市公司股东交易行为规范问题,重点强化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守法合规性,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监督相关违法收益的上缴并及时对外披露。

就证券市场存在的信用缺失现象和股改过程中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控制人违背承诺等问题,强调股东及其控制人对公开承诺事项的义务履行,加强诚信监管。

3.明确公司高管的信息披露义务

依据《刑法修正案(六)》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及承诺书》,强化相关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公司履行定期报告法定披露义务中的各自职责,区分各自应承担的编制、审议和签字确认责任。

4、规范个人股票交易行为

根据证券市场不断涌现的高管交易行为规范问题,强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买卖本公司股份应遵循的规定;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管持股变动须提前向本所报备,证券事务代表买卖公司股票也应当及时上网披露。

(三)修订停牌制度、改革停牌理念

根据监管实践,明确停牌制度应当以确保信息披露公平性和及时性为主要原则,而不再以公告的重要性作为判断是否该停牌的依据,包括:

1.取消例行停牌、突出警示性停牌

取消年度报告、重大事项公告的例行停牌规定。公司如预计重大事项策划阶段不能保密等情况的,可主动向本所提出停牌申请。突出披露不及时、涉嫌违法违规、股价异动、股权分布不符合条件等异常警示性停牌。

2. 为盘中停牌和实时披露预留空间

为提高市场效率,借鉴海外市场的做法,对于有市场传闻且出现股价异动的情况,将考虑增加盘中停牌,并利用网络平台适时推出实时披露。

3. 遏制长期停牌,要求每周披露进展情况

深交所最新公告 第三篇_深交所新交易规则重要事项说明

深交所新交易规则重要事项说明

一、开盘、收盘

自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了开盘、收盘竞价方式

n 开盘、收盘均采用开放式集合竞价方式

n 开放式集合竞价制度是指在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实时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等信息的集合竞价方式。

n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15-9:25

n 收盘集合竞价时间:14:57-15:00

n 9:20-9:25,14:57-15:00之间交易所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9:25-9:30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其他申报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二、价格涨跌幅限制

u 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 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u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增发股票上市的;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新增市价委托申报方式

n 2006年7月1日起首先提供“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定义: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的市价申报方式 。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定义: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的市价申报方式。

n 视情况推出“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和“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定义: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定义: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定义: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n 没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证券交易暂不采用市价申报方式

由于新股上市首日等情况不设涨跌幅限制,如果投资者采用市价委托的方式进行买入委托,券商在前端进行合法性检查时将无法确定客户的保证金冻结额。

四、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制度

n 单日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制度

(一)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分别公布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1、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证券;

2、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证券;

3、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证券;

(二)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直接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n 交易异常波动公开信息披露制度

对于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五、异常波动停牌制度

n 股票、封闭式基金出现交易异常波动的,深交所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10:30复牌;如果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n 新《交易规则》仍采用现行中小企业板异常波动认定标准,即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二)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

(四)深交所或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六、证券有效竞价范围

n 有效竞价范围是指证券买卖申报参与竞价时其申报价格相对于前一笔成交价格的上下限。

(一)中小企业板股票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

(二)除中小企业板股票外,深市其他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仍保持不变,其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申报范围一致,即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

(三)无涨跌幅限制证券有效竞价范围

1、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债券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

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上交所新交易规则重要事项说明

一、开盘、收盘具体时间及注意事项

1、自7月1日起,集合竞价将调整为开放式集合竞价,具体调整为:9:15-9:25,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9:15-9:20可以接收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9:20-9:25可以接收申报,但不可以撤销申报。

2、连续竞价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市价申报、申报价格控制、交易公开信息等业务调整将于8月7日实施

1、新增市价申报:增加了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定义: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定义: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2、调整申报价格控制:

(1)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调整为: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2)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调整为: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和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3、完善交易公开信息内容:

(1)当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划定需公布交易公开信息的证券范围:由日收盘价格涨跌幅比例超过7%(含7%)的前5只A股票(基金)调整为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基金)。

(2)需公布交易公开信息的证券范围扩大至: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基金)、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基金),以及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

(3)公布的交易公开信息内容:由当日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成交金额调整为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4)增加了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异常波动的标准: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

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除外。

(5)对于异常波动股票、封闭式基金,公布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6)对于涉嫌违法违规交易而实施特别停牌的证券,可根据需要公布成交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股份统计信息;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停牌后采用集合竞价、停牌期间交易主机继续接收申报等业务将在本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上线后择时推出。

深交所最新公告 第四篇_深交所基金业务指南2014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管理部

二零一四年十月修订

本次业务指南主要修订内容

一、将定期报告、分级基金配对转换事项、跨系统转托管、募集份额折算事

项、修改托管协议、调整信息披露负责人、开放式基金净值揭示等公告由“事前审核”调整为“事后审核”,对事后审核的公告,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业务专区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并查询到巨潮咨讯网刊登确认回执后,即可发送给报刊。

二、调整开通跨系统转托管(场内转场外)业务办理方式,基金需要开通跨系统转托管(场内转场外)的,基金管理人不再通过我所基金业务专区提交业务申请,应于开通日前一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提交申请表。详见 《关于调整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

三、修改以下申请材料模版:基金发售申请表、基金上市申请书、基金净值

揭示申请、基金净值传输指定交易单元测试申报表

四、取消《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服务协议》,新增《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服务协议》,每家基金公司从即日起新发基金时,应于发行前和我所签署该协议并通过基金业务专区提交,该协议以基金公司为单位签署,每家公司仅需签署并提交一次。

五、分级基金折算业务中,申请材料取消“托管人确认函”;取消“分级基 金折算提示性公告”及“分级基金折算前收盘价调整提示性公告”,内容并入“分级基金折算公告”。【深交所最新公告】

六、基金代码简称申请业务中,增加证监会编码报送信息。

七、基金发行业务中,申请材料取消“基金管理人联系人电话和手机”。

八、基金上市业务中,申请材料取消“上市申报材料表中基金财务状况一览

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ISIN码申请文件”。但提交上市业务申请前,需要先通过基金业务专区填报基金ISIN码申请信息。

目录

重要提示 ....................................................................................................................................................... IV

第一章 基金简称、代码申请 ....................................................................................................................... 6

第二章 基金发售 ........................................................................................................................................... 7

第三章 基金上市 ......................................................................................................................................... 14

第四章 基金申购、赎回 ............................................................................................................................. 18

一、LOF(含分级基金)申购、赎回 ................................................................................................. 18

二、ETF申购、赎回 ............................................................................................................................ 19

第五章 基金信息披露 ................................................................................................................................. 21

一、基金定期报告 ............................................................................................................................... 21

二、基金临时公告 ............................................................................................................................... 21

三、封闭式基金周报 ........................................................................................................................... 24

第六章 基金收益分配 ................................................................................................................................. 25

第七章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权限办理 ............................................................................................. 26

一、交易单元LOF认购业务权限开通 ............................................................................................... 26

二、交易单元LOF申购赎回业务权限开通 ....................................................................................... 26

三、交易单元ETF申购赎回业务权限开通 ....................................................................................... 26

第八章 分级基金份额折算 ......................................................................................................................... 29

一、定期份额折算 ............................................................................................................................... 29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 31

第九章 LOF、ETF份额折算 .................................................................................................................... 34

一、LOF份额折算 ................................................................................................................................ 34

二、ETF份额折算 ................................................................................................................................ 34

第十章 分级基金场外份额折算及开放申购、赎回期间场内份额停复牌业务 ..................................... 37

第十一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9

第十二章 基金终止上市 ............................................................................................................................. 41

第十三章 封闭式基金转开放 ..................................................................................................................... 42

第十四章 基金净值揭示测试 ..................................................................................................................... 43

第十五章 基金名称、简称变更 ................................................................................................................. 46

第十六章 封闭式基金发起人份额转流通 ................................................................................................. 47

第十七章 ETF应急处理 ............................................................................................................................ 48

第十八章 分开募集分级基金转型为LOF ................................................................................................ 52

附件 各业务部门联系表 ............................................................................................................................. 54

重要提示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仅为

方便基金管理公司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我所”或“深交所”)相关

基金业务之用,并非我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

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当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二、我所基金管理部将根据业务需要不定期对本指南作出修订,并保留对

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最新指南办理业务。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指定1名信息披露负责人及2-4名信息披露授权代表

负责办理基金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上述人员如有变更,应及时告知我所并在基

金业务专区更新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授权代表应及时在基金业务专区中维护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高管人员、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以及基金经理等基础资料,并通过基金业

务专区办理业务,每单业务按照实际经办人填写联系人信息。

五、本指南中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在基金业务专区相应业务表

【深交所最新公告】

单中有明确列示,部分材料在报送说明中附有模板,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业

务专区中最新模板(注:红色“*”标注的为必须提交材料)提交材料。

六、公告文件及相关申请材料中涉及基金简称的内容,应当包含场内基金

简称。

七、除特别注明外,本指南中所称“日”均为交易日。

八、基金管理人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原则上须在公告日前一交易日16:00以

前通过基金业务专区提交申请,指南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基金管理人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应当在基金业务专区中查到巨潮咨询

网的刊登确认回执后才能确认业务办理完毕。

十、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向我所提交的业务申请和基金公告内容一致,提供

给报刊的基金公告内容和提供给我所的一致。

十一、本所对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不承担责任。

十二、基金管理人除按照本指南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外,还应当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结算”)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深交所最新公告 第五篇_深交所上市规则解读一

复习备考资料:深交所上市规则解读(一)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

第一章:总则

1、适用范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

2、中小板公司也需要遵守深交所上市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实时披露制度;年度业绩快报制度;】

3、监管对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深交所最新公告】

1、判断信息是否重要的两大类标准:股价敏感标准、投资者决策标准。

2、制定明确的重要性标准很难:重要性标准时相对的,每家公司情况不同;需要在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和信息过量之间取得平衡。

3、我国对信息披露重要性的选择:对招股说明书和定期报告主要采取了“投资者决策标准”、对临时报告主要采用了“股价敏感标准”、上市规则规定了最低披露标准(强制性信息披露)、给与上市公司和交易所自由裁量权(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平原则为核心原则,为最新上市规则修订新增加内容。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内幕消息满天飞,也就是违反了公平原则;其实其他四个原则任何一个实施不好,最终违反的都是公平性原则。

1、及时性原则:

1)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证监会将立案稽查,交易所对公司公开谴责,公司股票强制停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管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中的基本职责。【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管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回忆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符合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2)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应在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

3)不能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

4)中小企业板实行网上实时披露制度。【大多数鼓励在非交易时间】

2、公平性原则:

1)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先报告再报送)。

2)在信息披露前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做好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股票价格

4)不在内刊、内网、员工大会等不易保密的场合透露非公开重要信息。【杭萧钢构】

5)协商、洽谈股价敏感事项前与有关各方签订保密协议。

6)不向特定对象选择性披露未公开重要信息。

7)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如出现股价异动、市场传闻,公司应及时停牌刊登澄清公告。

8)在股东大会上通报的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应当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三、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1、暂缓披露: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2、豁免披露: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四、披露公告应事先经深交所登记

1、上市公司应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经登记后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2、深交所对定期报告“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核或“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3、在其他公共媒体【含公司网站】上披露的信息不得早于指定媒体。

4、新闻报道不能等于公司公告。

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声明与承诺

1、签署和报送时间:IPO公司应在股票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管在通过任命后1个月内;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五个交易日报送更新后的资料。【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2)律师解释并见证。【深交所最新公告】

2、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董事、监事及高管应及时向交易所申请股份锁定,并遵守有关股份买卖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及有关董事、监事及高管股份变动的规定】【买卖股份前需要事前书面通知董秘,提前向本所报备。】【买卖股份后及时通过公司向交易所申报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

3、独立董事资格的备案审查:1)披露股东大会通知时,将独立董事有关资料报交易所备案。

2)交易所5个交易日内对独董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3)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是可以作为董事的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二、董事会秘书

1、主要职责: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三会的组织筹备;信息保密工作、媒体报道的求证;对董事、监事及高管的培训;督促公司和董事、监事及高管遵纪守法。

2、确保知情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资料和信息;签署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合同,事前通知董事会秘书。

3、公司应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新增】

4、董秘应由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中小板的特殊要求,为了董秘更好的发挥职责。】

5、最近3年被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担任董事【三个月内必须辞职。】

6、公司应及时聘任董秘,确保披露工作开展:1)股票首发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秘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秘;2)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3)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4)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与主板好像有所不同。】

第四章:保荐人

【上市规则中不属于重要的内容,另有规定】

第五章:股票及可转债上市

一、股票首发上市条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5)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首发股票锁定要求

1、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3)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债上市条件

1、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上市条件:(1)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2)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3)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

深交所最新公告 第六篇_《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深交所

关于发布《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提高备忘录的适用性,指导上市公司做好定期报告披露工作,我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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