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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岁的法律定义

时间:2018-05-11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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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岁的法律定义 第一篇_法律对法定责任年龄的规定

法律对法定责任年龄的规定

2009-06-12 18:26

了解法律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对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是至关重要的。在此就刑事、民事、行政有关责任年龄的规定作一下总体的概括。

(一) 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按刑法的规定,不是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而是要受年龄的限制,年龄如果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行为人即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也不负任何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以下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称为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凡在这一年龄段内犯罪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论犯罪的性质怎样、罪行的轻重如何。这一年龄段跨度最大,就某一个人而言,从满十六周岁开始一直到死亡前,都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偷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成为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这一年龄段的人由于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对事物的分辩能力和对行为的控制能力都不很健全,因此刑法规定他们只对八种最为严重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对其他的犯罪则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年龄段称为减轻刑事责任时期。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青少年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点热对他们从宽处理,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青少年的关怀和特别保护。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称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这一年龄段的人之所以不负刑事责任,是因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身心发育一般都未成熟,缺乏正常的分辨和控制能力,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

同时刑法还明文规定,因不满十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规定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以公民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为依据,以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态为条件,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大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独立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如果已有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它包括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但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自己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可以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它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他们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三)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定责任年龄的规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人的法定责任年龄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已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予处罚。

二是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

三是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法律规定,对他们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他的监护人严加管教。

周岁的法律定义 第二篇_小学生应当了解哪些法律常识

小学生应当了解哪些法律常识

各位同学: 你们好!

今天,我给大家上一堂法制课,希望大家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在学法、知法、守法上有所帮助,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我今天要讲的题目是《小学生应当了解哪些法律常识》

一、学生为什么要学习法律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是当今法治社会的需要。首先,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守法,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法商”,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适用法律对待和处理自己周边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

其次,学好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生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受教育权、继承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有的个别学生父母让自己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学生:你遇到这种事情怎么办?你学了《义务教育法》就知道你的父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父母必须使适龄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可以向学校或有关单位报告,求得解决。再如:某家养的狗咬伤了行路的学生怎么办?你学习了《民法通则》等127条后,就知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总之,

只有学法,才能知法、懂法,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学好了法律才能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体现人民利益,违法就是违背人民利益,损害了人民利益,国家的法律靠全体人民来维护,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学习了法律,就知道那些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建设顺利进。因此,中、小学生学习法律非常必要。

二、学生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作为在校学生,你们的年龄基本都介于6至12周岁之间,这个年龄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要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正直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的成绩。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贻误终身。我们应当了解一下,在哪些法律中的什么样的年龄段应当负责什么法律责任,从而来了解我们中小学生应当掌握的哪几种法律常识。

(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当寻求哪些保护。

(二)14至16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16周岁:完全行为能

力人。《刑法》规定16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治安管理罚法》(修改前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1条规定14周岁为治安处罚年龄,也就是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的违法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但认知能力较弱,因此《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名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的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以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们学习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就知道自己如果违了法犯了罪,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或刑罚,从而做到自觉守法、护法,请同学们注意的是:法律不因为你不知道法律的规定,而实行违法犯罪的行为而不追究责任,形象的说:“法盲”触犯了国家法律同样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这就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三)、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他们正处于成长发育的过程中,是不成熟和不稳定的,也是最容易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群体,应由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12周岁以上方能骑自行车上

路。第六条第四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1、学生乘车时应该注意的安全:①头部、手不要伸出车窗外;②上、下车不要拥挤;③不要强行搭乘机动车;④乘车时不要向车外乱扔东西。⑥坐在前排的人不要与司机聊天,影响司机安全驾驶„„

2、学生行走时应该注意的安全:①靠右侧靠边行走;②在公路上不要追跑、玩游戏、打球等;③横穿公路时,要前后观看清楚后,确保安全通行,有横行斑马线或天桥的地方,要走斑观线或天桥,不要闯红灯!④不要向过往车辆抛杂物„„

同学们!让我们利用团、队活动时间,来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商”,让法律陪伴我们一起健康成长!

周岁的法律定义 第三篇_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基本常识

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基本常识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其特征有四方面:(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即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1)、保卫国家政权;(2)、保护合法财产;(3)、保护公民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犯罪的特征有(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构成犯罪的条件有(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6、犯罪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人的积极行为,如故意伤害行为、盗窃行为都属于作为的形式;而不作为是指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这种形式的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的,如行为人将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抛弃于荒郊野外以此来逃避自己应尽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则构成了遗弃罪。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表现为犯罪故意和过失。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而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9、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一般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明知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是明知某种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0、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1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太度。

1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13、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若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

(2)、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常见的犯罪类型有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类型犯罪比较多。

15、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北京市确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的,为“数额较大”;

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多次”盗窃指一年盗窃行为三次以上,没有数额限制。

16、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17、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5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3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8、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关注,在我国新颁布的《刑法》中,也增加了一条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罪名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9、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具有严重危害性,在我国,犯罪性质最严重的罪行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0、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我国刑罚中最严厉的手段是死刑。

21、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24、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周岁的法律定义 第四篇_法律知识常识

常识判断

法律知识常识

第一节 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

法律是有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

法律: 道德:

国家制定或者认可 社会认可的习惯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舆论+自律

以权力义务为内容 义务性

调整约束人的行为规范 调整约束人的行为规范

二.法的渊源 立法主体:谁制定修改这个法律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最高行政机关)

部门规章------各部门 省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

省级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 较大市地方性法律----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较大市地方规章----较大市人民政府

第二节 宪法

一:宪法的历史发展

1. 我国先后颁布四部宪法,第一部1954年宪法(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78,1975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颁布的,

2. 产生1988年修正案,93年修正案,99年修正案,2004年修正案(1乡长由三年任期变五年;2国歌写入宪法)【周岁的法律定义】

3. 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是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

二:选举制度

1. 平等选举原则,普遍选举原则,秘密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

2. 年满18岁,依法享受政治权利,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享有选举权

3.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

A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范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B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范围:全国人大代表,省,直辖市,自治区,设有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选举产生

在间接选举中,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即当选,直接选举中,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3)

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

3宗教信仰

4人生自由: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社会经济权利,文化保障权利

1) 财产权,2)劳动的权利与义务3)劳动者的休息权,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5)物

质帮助权(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6)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7)文化权利与自由, 6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取得国家赔偿权

7特定人的权利,特定人的范围,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华侨,归侨,侨眷

(二) 我国公民的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名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照法律纳税

四,国家机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权力机关)

元首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司法机关) 中央军委(军事机关) 国务院(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权力机关)

(一) 全国人大

1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的立法机构,享有最高监督权

2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5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1立法权:a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b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

2监督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重大事项决定权:1国名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国家预算,3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制度,5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4召集和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二)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1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组成和任期: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等,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行政,司法机关职务)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任期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3职权:

A立法权: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B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个别省,直辖市,自治区进入紧急状态

C监督权

(三)国务院-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主任,中央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等,每届5年,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2国务院职权

A立法权:行政法规制定权

B重大事项决定权:1国务院有权决定省级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2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3批准市县级建置及区域划分(省政府批准乡级建置及其区域划分)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资格:a中国公民b年满45周岁c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3国家主席的职权:1公布权,2任免权3外事权,4授予荣誉权

4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A中国国家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位置

B副主席缺位,全国人大补选

C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长暂时代理,然后由全国人大补选

(四) 中国军事委员会—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机关

中央军委主席:5年,没有限制

责任:只对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不汇报工作

(五)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最高审批机关

任期:5年,不超过两届

领导体制: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批工作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最高检察权的机关

任期:5年,不超过两届

领导体制:双重领导体制,下级检察院接受上级检察院领导的同时,还要向本级的人大和常务委员会负责

集体土地:农村,郊区

国家土地:城市

第三节.民法学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事权利

(一) 物权

1物权的变动:

A动产:需交付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B不动产:需登记(房屋,土地及依着物)

2物权的种类:

A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B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享受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C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时限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二) 债权

概念:债是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债的发生依据: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合同

三.婚姻法

1夫妻财产关系:约定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

2下列财产归个人所有

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D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E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费

四:继承法

(一) 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配偶,子女,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遗嘱继承

1遗嘱方式: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

2效力:能力欠缺,意思表示不真实无效;遗嘱继承由于法定继承

第四节 刑法学

一 刑法的基本原则

1刑法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3罪行相适应原则

刑罚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周岁的法律定义】

二 犯罪主体

(一) 自然人犯罪主体

1刑事责任年龄

A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理应负责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人致重伤或死亡,贩卖毒品,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C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不算累犯 2刑事责任能力

A概念: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B种类:完全责任能力(16岁),相对责任能力(14-16),减轻责任能力(14-18),限制责任能力(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无责任能力(没达到责任年龄或精神病人) 间接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 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是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实施,并且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密切关系的犯罪;为本单位谋求非法利益;一般是以单位名义实施

三 排除犯罪的是由

(一) 正当防卫

1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身上,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可能会造成过失或者间接故意。

3无过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生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 紧急避险

1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身上,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避险过当:紧急避险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 意外事件

(四) 不可抗力

四 刑法学

(一) 主刑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法包括立即执行和缓刑两年执行

不得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和审批时候怀孕的妇女使用死刑

(二) 附加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节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 行政法概述

(一) 行政法的渊源与特点

1行政法的主要渊源

1) 宪法,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与自治区条例,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5,法律注释,6,条约与协定

2行政法的特点

A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之首

B行政法在内容上特点:行政法的内容比较广泛;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易于变动;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周岁的法律定义 第五篇_什么是法律关系

关系

什么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受到法律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法:(书P7)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包括人身(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财产所有关系(如:所有权)

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

民事法律关系

人格关系(如:姓名、名称、名誉等)

人身关系

身份关系(如:收养、监护等)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一就不构成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周岁的法律定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种。

PS: ...

注意: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取决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注:法人≠法人代表 法人不是平时讲的意义上的“人” ........................

i.

ii.

iii.

iv.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特征: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法人的行为3、其他组织(又称非法人组织):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

如:合伙制的企业、分公司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了解: ...

法律意义上的“物”应具备的条件:①人可以控制、②有经济价值

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义务人所要完成的能满足权利要求结果。 这种结果表现为二种:

i. 物化的结果 (房屋、道路、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

ii. 非物化的结果(如: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

智慧成果:是指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例如:文学作品

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分为: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民事权利之: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概念(有助于对课程内容的理解)

自然人

主体

法人

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客体

民事权利

内容

民事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体现出设定法律关系的目的; ...................法律关系内容决定着法律关系的性质。 .................习题:

1、以下不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D)。

A、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属于自然人) B、无国籍的人(属于自然人)

C、税务局 (属于法人) PS.................2、决定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 C )。

A主体 B、客体 D、要素

3 A )关系。

B、合法 C、合同 D、财产

( C )所要完成的能满足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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