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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

时间:2018-05-10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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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 第一篇_2015军转干政策: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2015年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保障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有哪些规定?有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供广大军转干部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军转干部安置信息、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国办发〔2000〕6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连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二)基本原则。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二、住房供应保障

(三)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四)房源供应。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六)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七)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八)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九)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十)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三、住房补贴

(十一)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十二)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忘记入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十三)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资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十五)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十六)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切实加强领导。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关系到军队建设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八)精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计划、军转、建设、房改部门和军队干部、财务、营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十九)严肃纪律。对隐瞒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的军队转业干部,除令其退出住房或退回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提供住房情况虚假证明的,应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挪用、贪污住房补贴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其他

(二十)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加房改,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购买、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货币分配等各项住房待遇,军龄计为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租住军产住房的,可以按军队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二十一)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十三)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十四)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军队转业干部】

(二十五)本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军队转业干部 第二篇_2014年军队转业干部必知的七个自主择业问题

2014年军队转业干部必知的七个自主择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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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自主择业应参考的问题

军转干部在选择安置方式时,应重点参考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军转干部自身的情况。包括年龄、学历、专长、家庭、身体等诸多方面的状况。看自身条件适合哪种安置方式。二是安置地的总体状况。包括当地的经济形势,人才需求状况,地方政府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情况。看客观条件允许选择哪种安置方式。三是先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目前的工作、生活状况。看哪种安置方式最为合适。情况明才能做到决心大,才能正确地选择好安置方式。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与在部队退休干部的比较

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与军队干部退休有一些相同之处。首先,部分退休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后由部队继续管理只是暂时的,按规定这部分退休干部都要分批向地方民政部门移交。因此,退休干部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交由地方管理的性质是一样的。第二,随着医疗制度的改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退休干部的医疗都要实行社会统筹,也就是"医疗保险",从医疗角度来看,两者没有任何差别。第三,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后,将来退休干部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待遇上也没有什么不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在与退休干部的不同之处有以下五点: 第一,从定位上有所不同,上级文件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定位:"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而退休干部则定位为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第二,从经济收入上看,通过计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待遇还略高于退休干部。具体计算公式为:(自主择业的安家费、转业费和退役一次性补助费-退休的一次性经费)-(月退休生活费-月退役金)*(干部平均寿命-现年龄)*12个月。可见选择自主择业在经济上并不吃亏。

第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通过自身努力还可以重新考入公务员队伍和参加地方的领导岗位应聘等。而退休干部却再也没有这样的机会了。

第四,选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大都年富力强,不甘心在家颐养天年,大都会走向社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如到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创办经济实体等,并

可担任法人。国家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创业、就业给予了充分的支持,可免征三年营业税和所得税。各省、市都成立了退役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其主要功能就是指导自主择业干部就业。而退休干部只能从发挥余热的角度做一些公益性的工作。

第五,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在办理转业手续后就领取了地方身份证,有较大活动空间。

三、自主择业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比较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与指令性安置的军转干部相比有三个共同点:第一,上级文件对转业干部的定位已包括了自主择业和指令性安排两种安置形式的干部。第二,住房、就医在两种安置形式中没有差别。第三,其家属、子女的安置没有因为安置形式的不同而受到影响。同时,自主择业与指令性安排相比较,不同之处有五点:

第一,自主择业比指令性安排转业干部在时间和空间上有较大的余地。自主择业后,可以先找单位就业,也可以休整一段时间。可以外出旅游,也可以先上学"充电"。在就业、创业上有较大自主性,可在本地发展,也可在外地乃至全国甚至国外发展。而指令性安置的转业干部在接到报到通知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单位上班,个人可支配的时空很少。第二,没有指令性转业干部的下岗之忧、竞争之苦,减轻了思想负担和压力。

第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终身领取退役金且年年"滚动",还随着地方进行调整,并享受终身免交个人所得税。而指令性安置的干部将来总是要退休的,一旦退休,其退休金只能拿原基本工资的80%,其收入比自主择业的下降了不少。 第四,从安置政策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安置去向和条件上要比指令性安置的要宽松得多。

第五,有一技之长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可以到一家或多家企事业单位去任职或兼职。而指令性安置的则按规定不允许兼职或做第二职业。

【军队转业干部】

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就业上享受何种优待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党和国

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转业干部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原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实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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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篇_军转干部安置相关文件目录大全

1.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2.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3.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4.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三部门关于做好一九八九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

的通知

5.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人事部、基建工程兵关于基建工程兵集体转业人员工资等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6.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总参谋部关于一九七九年度退伍战士安置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7.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8.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事部、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

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

9.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落实政策中对离开军队的人员工作安置等问

题的请示报告(摘录)

10.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等四个部门关于基建工程兵、铁道兵集体转业人员保留工资

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11. 国务院关于一九五六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转业工作的通知

12. 国务院关于做好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释放和转业后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

13.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边远地区工

作的有关规定【军队转业干部】

14.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一九八七年部分转业干部按调整后的行政级

别确定工资待遇的通知

15.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

通知

16.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5年军队干部复员工

作的通知

17. 劳动部工资局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

18. 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工作问题的通知

19.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政治部关于解决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称号和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的

通知

21.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的通知

22.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23.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24.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5.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我军被俘去台人员要求回大陆定居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6. 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几个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

27. 民政部、国家编制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

28.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物资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

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改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工作的通知

29. 民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安置国家政策规定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问题的复函

30. 民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安置国家政策规定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问题给湖北省民政厅、计委、

公安厅、粮食局的复函

31.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部队院校部分战士学员退伍安置问题的通知

32.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民政部门办的安置农场场员转为农工问题的通知

33. 民政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劳动人事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

组、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事院校青年学生学员退学和被处理离校后的安置办法【军队转业干部】

34. 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表彰先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先进军休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35.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

36.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其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摘录)

37.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易地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调配偶、子女工作调动问题的通知

38. 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转业到山东、河南省志愿兵试行集中交接办法的通知

39. 民政部、总政治部、财政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认真贯彻国务

院、中央军委国发(1986)16号文件的通知

40.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军队干部退休工作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

41.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快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

42.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管理的部分军队退休干部改办离休问题的通知

43.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福建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44.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上几个问题的通知

45.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复函

46. 民政部关于安置农场职工、场员个人防护用品发放问题的通知

47. 民政部关于贯彻安置农场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48. 民政部关于是否发给安置农场正式场员副食品价格补贴的批复

49.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安置农场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50. 民政部关于转发《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家具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51. 民政部批转安置局《关于当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52. 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有保留工资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病假期间待遇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53. 转发中共中央统战部等五个部《关于解决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原国民党党政军转人员生活待遇方面几个问

题的意见》的通知

54. 关于转发总政治部、国家科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55. 财政部、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经费供给问题的通知

56. 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

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57. 公安部、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

58.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武警部队转业志愿兵集中移交工作的通知

59.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转业军人在部队患病现旧病复发能否按因工待遇处理的复函

60. 总政治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

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关于一九八七年做好军队刑满释放和其他受处分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61. 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的

联合通知

62. 总政治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贯彻

执行中发[1980]3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63. 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64. 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65. 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66. 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67. 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几项经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68. 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

通知》的通知

69. 关于转发总政治部、民政部《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

理意见》的通知

70. 国家计委、公安部、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商业部、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

好军队精简整编编余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71. 国家劳动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爱人系军队编内职工

办理调动手续问题的通知

72.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工作调动问题的通知

73. 国家农委、民政部关于给解放军战士划分承包土地问题的通知

74.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

985〕135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75. 原政务院关于军队转业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摘录)

76. 志愿兵转业交接试行办法

77.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犯罪其军籍、证书的处理问题的批复

78.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务院退伍

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关于一九八七年做好军队刑满释放和其他受处分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军队转业干部】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80.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

81.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总政治部关于被

越南驱赶回国的原我军干部、战士的军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摘录)

82. 河北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83. 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

84. 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批转省民政厅、省劳动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

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

85. 江苏省政府省军区批转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86. 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批转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意见

的通知

87. 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在落实政策中对离开军队的人员

工作安置等问题的请示报告》若干问题的意见

88. 批转省民政厅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89. 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

90. 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年春季退伍安置工作的意见》

9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92. 陕西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93. 印发《广州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办法》的通知

94. 印发《广州市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我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95.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

组织部门管理的军队退休改离休干部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的通知

96. 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附意见)

97. 转发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8. 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意见的通知

99.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职工的军队

服务津贴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00.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101.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待遇的通知

102.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关于粮油统销价格调整后移交政

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的补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03.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职工的军

队服务津贴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04.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安置办公室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机构、工作人员编制配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05.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区(县)政府军队离休退休

干部安置办公室实行财政拨款单独立户的通知

106. 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

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07.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区(县)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

部安置办公室实行财政拨款单独立户的通知

108.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

于区、县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编制、经费问题的通知

109. 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规定

110.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待遇的通知

111.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关于粮油统销价格调整后移交政

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的补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12.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

113.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安置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的通知

114.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等六单位关于宽释转业人员安置工作后要

求办理退休问题的答复

115. 最高人民法院、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等关于宽释转业人员安置工作后要求办理退休问题

的答复

1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处理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

离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工作中几个有关政策性问题的通知 1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能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 1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1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配偶与人通奸的案件应按亲告罪原则处理的批复

军队转业干部 第四篇_军队转业干部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政策

一、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是:

安置对象:计划安置军转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指令性安置到地方工作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安置计划:全国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转办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一般在每年的2、3月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由省一级军转办会同军区军转办下达,一般在每年的4、5月份;地州、市每年5、6月份接收安置任务,7-8月确定安置方案,9-10月份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按照程序到地方报到。

安置地点:⑴原籍或者入伍地;⑵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⑶配偶随军常住户口所在地;⑷未婚军转干部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⑸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功臣模范或因公因战致残的可到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⑺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⑻对在昌吉入伍且父母为州直在职或退休职工的或配偶户口在昌吉市且工作在州直单位的可安置在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分配与就业:①担任师、团级职务的可安排相应领导职务,也可安排非领导职务;②营级职务的一般安置相应非领导职务;③连、排级转业干部相应安排在科员或办事员职位上;④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的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提职安排;⑤对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三年的适应期。

各项待遇:①工资待遇。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工资福利科下一课时讲解;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②退休待遇。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

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相同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到地方后受降级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除外;

③工龄计算。军转干部的军龄,计算为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相应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的,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部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④政治待遇。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

⑤荣誉待遇。军转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经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转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

配偶安置:①安置地点。军转干部选择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配偶可随调安置。②随调配偶为公务员的、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③配偶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④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事业单位的配偶,应当给予3年的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二、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8号、新转联[2003]1号、国转联[2006]1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作如下规定: 安置条件:①2001-2004年, 担任师、团职职务军转干部或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转干部,可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②2004-2006年三年载军期间,营职军龄满18年就可选择自主择业;

③2007年以后,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职军转干部,本人自愿,可选择自主择业;

安置地点。①原籍或者入伍地;②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③配偶随军常住户口所在地;④未婚军转干部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⑤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安置,该地区为边远艰苦地区和高山海岛县(市)的,其上述亲属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⑦对在昌吉入伍且父母为州直在职或退休职工的或配偶户口在昌吉市且工作在州直【军队转业干部】

单位的可在州直安置。

各项待遇:①退役金。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并免征个人所得税。退役金的调整情况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较发达地区,退役金低于当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退休金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并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执行;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发或停发退役金;户口迁入自治区境外的,按实际情况减发或停发退役金。

②医疗保险。按照安置地政府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③养老保险。根据自治区新劳社字[2004]61号文件精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领取退役金的同时,还可参加户口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取暖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享受的补助标标准执行。

⑤独生子女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标准执行;

⑥抚恤金和丧葬补助。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10-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金金作为丧葬补助费。⑦其他待遇。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注册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管理服务:

报到程序。原所在部队—州军转办—市军转办——市人武部—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站。

党员教育管理。未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日常党员教育管理由所在社区党组织负责。已就业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以《联系手册》为纽带,加强军转干部与社区党组织的联系,每年年初或新一批自主择业军志干部

报到时将《联系手册》发给本人,每年底发放取暖费和独生子女费时,要求军转干部带《联系手册》前来领取;异地就业和居住的重点要求。

党费收缴。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中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基础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之和的实发比例为党费的收缴基数。

就业培训。积极与劳动部门协调联系,通过再就业培训,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同时,通过发布就业信息、组织参加人才交流会,或向有关企业推荐等方式,协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早实现就业。

三、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政策如何规定的?

根据人发[2003]82号、中办发[2003]29号、新党发[2004]6号、昌州军转发

[2004]1号文件规定,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政策是:

解困对象:①自建国以来至2000年12月31日前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且目前在企业工作、退休、非个人原因下岗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副排以上),辞职人员不在解困范围;②1969-1975年复员的军队干部,按照中发[1980]3号文件改转业的,且目前在企业工作、退休或非个人原因下岗失业的。③复员干部、退伍战士、转业士官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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