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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合同问题

时间:2018-05-09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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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合同问题 第一篇_合同签订与履行注意事项

合同签订与履行注意事项

作者:weice 发布于:2012-07-17 18:48:20

合同签订与履行注意事项

(重庆市建筑材料协会推荐用规范合同)

一、签订合同时注意事项:

1、除签字项外,一律使用打印体,空格处也应以打印体为宜。

2、需货方为建筑公司,填写时应注意写建筑公司的全称,如“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写简称。

3、项目名称也应标注全称,可在合同签订之前上网查询该项目的全称(可登陆专业网站查询相关信息,如项目开发商、中标该项目的建筑商与项目承建商名称是否一致,尽量在合同签订前多收集一些信息),亦可请致电我所,我所将免费为您查询项目相关信息。

4、委托代理人栏应由项目实际出资的基建老板或项目经理签名。

5、最好在合同需方栏加盖建筑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至少要有项目部的盖章,如合同不止一页,应加盖骑缝章。

6、对方如提出变动合同条款的要求,应及时与律师联系。

7、注意填写合同抬头处的合同签订地,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打好基础。

二、履行合同中应注意事项:

1、变更收货人、结算人时必须加盖与合同一致的公章或由合同落款处署名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2、分期付款时,在每一期货款到期日后尽量与对方办理结算,由合同约定的对方委托代理人或结算人签字(注明 “账目已核,情况属实” 字样)。只需对账明确无需强调付款时间。

3、因各种原因双方达成项目供需合意,未签署书面合同即开始供货的口头合同,上述供货中的送货单应明确供货方、需货方、项目名称、收货人身份,同时要求该项目老板(最好是工程标志牌上标明的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建筑公司或项目部公章。

4、口头合同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周期及时办理结算,妥善保管结算单据。如有逾期付款应及时联系律师,同时按照无书面合同《业务往来对账单》与需方进行对账,确定债权金额。

三、建议合同签订流程:

1、提供空白合同与对方商定主要条款,如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改动应及时与律师联系。

2、合同内容尽量使用打印体,由供方加盖公章。

3、提交对方加盖公司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至少加盖对方的项目部公章,公章印迹应清晰可见。

4、如已经签订确需再改动应在改动处加盖双方公章或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1、平时加强对项目的关注,也可与律师联系获取项目的相关信息,了解和收集项目运行情况及项目老板的资信情况,及时预防货款拖欠,另外也可为发生货款拖欠纠纷时准备有用信息。

2、送货单一定要合同中约定的收货人或对方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指定的收货人签署,不能由其他人签署。

3、出现货款逾期应及时与律师联系,货款逾期时间应控制在1个月以内。1个月是警报期,1-3个月是危险期,3个月以上是高危期,超过半个月即应与律师联系取得专业建议和帮助。

如果您在签订合同时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致电我所咨询热线:

13637915234 400-023-7788我们将派专业律师免费为您服务。

签订履行合同问题 第二篇_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法的内容博大精深,这里仅就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关系最密切的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合同有多种形式,我们强调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签订。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它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 其次,避免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第三,预防合作方对业务员的职务行为不予认可。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签订合同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

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这里包括审查代理人的资格、权限、代理期限,对方企业经营范围及从事跨行业的综合能力,是否假法人或者已经停业整顿、濒临破产、正在注册过程中,等等。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方的资金规模、经营实力、领导人素质、产品质量、市场覆盖率、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以往客户的评价、流动资金状况、支付能力、是否涉及重大诉讼等。应防止某种假象,借履行小额合同以示守信,然后以少量定金、预付款、一期货款骗取大量发货;或以少量优质货物骗取全部货款,再拖延发货,发次货、杂货。防止对方虚构货源,指山卖磨。

(二)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

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大家也许要说了:我不是学法律的,也不是整天和文字打交道,要求

我把合同订得如此完美,这个标准是不是太高了。我们认为,只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充分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不断地总结经验,加上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座的每一个人都可以把合同订好。

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对文字表述的审查能力也许不是一时半会儿就能提高的,但是对条款实质内容的审查却是每个人都可以做得到的。

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用样品和产品说明书作质量标准应注意留有宽松余地,样品是特殊工艺师打制,说明书溢美之辞过多,而批量供货产品与样品和说明书会有差距。应约定样品封存。另外,要写清表达质量标准的要素,如厂名、产地、来源、工艺等。要防止模糊条款,如“最优最牢固,90年代最先进水平,国际最流行款式”等等。此外应写清损耗标准,合理的正负尾差和磅差。这里,一定要警惕“不可行条款”。所谓“不可行条款”,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一方故意在合同中设置一些假设的前提条件,即陷阱性条款,在履行中另一方根本做不到,这些陷阱性条款是日后另一方必然违约的事实,在另一方违约后,使诈方就按照合同法中有关定金罚则的规定,没收定金或要求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从而坐收渔人之利。这是近几年流行的合同诈骗手段。比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苛刻的又难以达到的质量标准,在图纸中设置障碍,技术陷阱等等。有这样一份加工制造铸铁井盖的合同,有关质量标准的第一条模糊而笼统地说“铸件表面应光洁”,但光洁到什么程度只字未提,第二条又把铸件的所有缺陷列在条款中,“铸件表面不应有砂眼、废孔、夹碴、气孔、缩孔„„”。这种标准承揽方肯定做不到,定作方借口没收定金。实际上,定作方从一开始就没打算真的要货,真的履行合同。

3、数量条款:应写清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如长吨、短吨、公吨、千克、克、英制、美制、毛重、净重。有的还需要用复式单位,如电动机用电/千瓦,拖拉机用台/马力来表示。不能用一堆、一袋、一箱、一包、一车、一捆、一批、

一套等含混不清的计量概念,如果使用这样的计量概念,必须明确具体的数量或件数,以防模糊量词的出现留下合同争议的隐患。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事关双方的合同权益,对于合同纠纷的起诉和审理,也有重要意义。最起码的一点就是,合同的履行地是确定法院管辖的一个主要标准。如果合同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那么依据履行方式的不同,卖方送货的履行地在买方地;买方自提货的履行地在卖方地;卖方代办托运的,履行地在卖方地或第三方所在地。这种确定方法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合同双方的履行和争议的处理。因此,合同中应事先约定履行地。在约定履行地时,应考虑今后在哪打官司对自己有利,宁愿价格做出让步,也要选择对己有利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如果货物送往外地,要尽量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5、履行期限条款:要明确约定交货付款期限,避免使用供货日期另行通知、季付、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 、检验合格后付款、结算期限月结30天等模糊用语。分期履行的要写明每次交货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交货付款的理由。

6、结算条款:要选择收款方式迅速的合同条款,宁可适当作价格让步,以确保货款回收速度快,减少风险。要防止模糊条款,如“货到全付款”便有两种解释:一是货到,全付款,分期付款;二是货到全,付款,一次性付款。这样,容易给履行争议打下隐患。再比如,合同价款12万,买方付款8万,双方留下字据“还欠款8万”,两个月后,卖方催款,因“还”字是多义字,卖方主张买方仍欠8万,而买方主张已还8万,还欠4万。因此,如果当时还款字据写清“尚欠款4万”,此时就不可能有此争议。

7、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我特别说一下定金条款。定金条款必须写明“定金”字样,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还要注意,《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8、争议处理条款:

(1)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当事人是否可以任意约定管辖的法院呢?《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而且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一是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岐义,例如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自所在地法院管辖”,这属于双方对管辖地约定不明,根本起不到争取管辖的作用;二是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三是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四是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有关不动产的纠纷案件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五是同时约定了上述两个以上地方的法院管辖。

(2)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比如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法做了如下约定:“„协商不成,由双方共同提交辽源市龙山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请问,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双方经协商不成,应当如何解决?可不可以将本案提交辽源市龙山区仲裁委员会仲裁?(我国仲裁机构设立的原则:《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从此可以看出,县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是不设立仲裁机构的。辽源市的各区政府相当于县一级人民政府)

9、在这里特别提醒:货物所有权约定条款的运用。约定了货物的所有权仍归我方的情况下,我方可以基于物权而拥有请求返还,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

10、对于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应特别注意:要应势而变,不可以不加审查地完全适用其条款。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的履行过程会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违约;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

做为产销一体化的企业,我方在送货的时候,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货物,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实践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更多的是来自对方的履约情况。

(一)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对支票的审查。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当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比如 “参”和“叁”就很容易被混淆。一般的银行对于这两个字不会特别注意,但是实践中有过因此字书写错误而遭退票的案例,应尽量避免这种错误;5、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7、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二)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比如A公司给B公司开出了发票,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具:“今收到A公司发票NO123456号,壹份金额5万元。B公司。张三。2002年12月31日。”这张收据遗漏了以下相关信息:一是相对应的合同;二是款项是否已经支付;三是公司的公章。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这样做,该张收据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对于其他的收据也应当将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

(三)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方法:

1、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处理问题,这样有利于我方收集到有利的证据。一旦起了冲突和争执,对方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从而使事情陷入僵局。

2、签订还款协议时的注意事项:一是在协议中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二是还款的具体时间;三是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四是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五是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六是协议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

(四)履行风险

1、刑事诈骗:近些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逐年增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予以重视。

2、信誉欺诈防范:对方先以良好的信誉履行前期小额合同,骗取信任,在履行后期大额合同时拒付货款。这里要特别注意长期合作对象的信誉欺诈:一

签订履行合同问题 第三篇_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常见的问题

一、合同形式要求

(一)使用格式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律及行业要求】

格式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文本。由于格式合同的制定一方在制定合同文本时,往往都充分考虑自己一方的合同利益以及要规避的合同风险,因此格式合同中普遍存在保护制定方的合同条款,对另一方的法律风险较大。

【不规范行为】

格式合同条款中具有加重对方责任,减轻己方责任的条款,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利后果】

对方提供格式合同的情况下,合同条款加重我方责任,导致己方权利不能实现,企业面临承担各种违约责任的风险。

我方提供格式合同的情况下,由于条款内容规定不明确,导致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有可能做出不利于我方的解释。

【应对方案】

(1)使用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时,必须交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对于有损害己方利益的条款,应当及时提出,与对方协商变更。

(2)公司应当对自己常用的合同制定自己的格式合同文本,在制定格式合同文本时既要确保内容的详尽、明确,又要注意不要产生歧义,同时还不能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采用己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法律及行业要求】

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订立合同难以保留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很难取证,发生诉讼后难以掌控,增加了败诉风险。

【不规范行为】

【签订履行合同问题】

采用口头约定方式订立合同。

【不利后果】

由于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在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很难提供有效的证据,使本公司处于被动地位,面临败诉风险。

【应对方案】

(1)应当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避免其他形式的合同。

(2)口头合同签订后应尽快与对方协商,及时补签书面合同,或以文件形式对主要条款进行重述,要求对方确认。

(3)如果签订口头合同后对方不同意补签书面合同的,注意保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证据,以防发生争议时使用。

(4)在使用合同附件时,最好将合同附件的清单明确写入合同正文。这样在签署合同时,附件属于合同正文的一部分而存在,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对合同相对方主体地位的审核

(一)与自然人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

【法律及行业要求】

企业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要注意自然人的年龄及精神状况,确保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

【不规范行为】

签订合同前没有认真审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不利后果】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如果宣告合同无效,则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还可能遭受损失,增加缔约成本。

【应对方案】

(1)合同签订人员一定要注意审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各部门在审查合同时要再次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保证合同的效力。

(2)合同承办部门人员一旦发现作为合同相对方的自然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立即上报法律事务部门,便于及时采取对策;承办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建议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或者更换人员。

(3)合同负责人员一旦发现相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瑕疵,可以采取两种措施。第一,可以催告该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使无效的合同变成有效;第二,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主张撤销该合同,尽量及时挽回损失;及时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二)与企业内部职能机构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

【法律及行业要求】

在确定合同相对方以后,要认真识别相对方是否为企业的内部职能机构。如果是内部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所签合同无效,除非公司、企业追认或者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不规范行为】

合同签订人员没有认真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合同相对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不利后果】

对于合同相对方是企业内部机构但尚未开始履行的合同,一旦合同相对方企业以内部机构无权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而公司又举不出合理的证据证明对方的恶意时,合同就有可能被确认为无效。

【应对方案】

(1)签订合同时,要求合同对方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经年检的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合同谈判人员、签订人员的授权委托书等,以确定合同所载明的合同相对方是合法成立的公司,而非公司内部机构。

(2)对于已签订但尚未开始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现是以内设机构名义签订的,应与合同相对方的公司、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或者在原合同上加盖合同相对方公司、企业公章以确认合同效力。

(3)如果发现正在履行过程中的合同时是以公司、企业内部机构的名义签订的,应当要求对方公司出具确认函,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或者妥善保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对方公司或企业名义出具的有关合同履行的函件,为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做准备。

(三)与企业分支机构订立合同的法律风险

【法律及行业要求】

分支机构应当依法领取非法人的营业执照,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经营资格,此类分支机构以自身名义签订合同效力不确定(总公司追认时有效,未追认则无效),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这些机构往往被本公司、

企业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作出部分民商事法律行为,但是其范围受到总公司、企业授权范围的限制,分支机构只能在总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不规范行为】

企业分支机构不具有营业资质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开展营业;合同签订人员没有认真审查分支机构的订约能力。

【不利后果】

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经营资格,与此类分支机构签订合同视同于与总公司签订。但是一旦产生纠纷,公司提不出有力证据证明公司不知道其超越授权签订合同或者对方恶意,那么公司就有可能承担因合同无效带来的损失。

【应对方案】

(1)尽量不要与分支机构签订合同;

(2)如果在特定的情况下需要与其他公司或企业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规定分支机构权限的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或企业对分支机构授权的授权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到工商部门核实该分支机构是否合法登记。

(3)对于那些已经签订但尚未开始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现是以分支机构名义签订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其总公司对其授权的文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等证明该分支机构具有签订合同权限的文件。如果没有相关授权文件,应当与对方协商,要求与合同相对方的总公司或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或者在原合同上加盖合同相对方总公司或企业公章,以确认合同效力。

(4)发现正在履行过程中的合同是以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的名义签订的,应当要求对方总公司或企业出具确认函,对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或者妥善保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对方总公司或企业名义出具的有关合同履行的函件,为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做准备。

(四)与没有经过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

【法律及行业要求】

与没有经过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的人签订合同的,当对方公司、企业不追认该合同时,该合同无效,公司不能要求被代理的公司或企业承担责任,只能要求代理人承担责任。

【不规范行为】

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没有核实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授权文件。

【不利后果】

代理人没有经过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签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企业不能要求被代理的公司或企业承担责任,只能要求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标的很大、数额很高时,代理人往往没有能力承担责任,将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

【应对方案】

(1)从合同前期谈判、签约到合同履行都严格审查经办人的授权,注重与对方有权部门负责人的沟通。特别是涉及合同签字、标的物的签收、货款支付、合同更改,必须要求经办人出示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同时,可以向被代理的公司以电话或信函的形式确认该代理人员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是否真实、被代理人员是否具备代理权限、被代理人员的行为是否超过授权范围等。

(2)对于重大签约仪式应当拍纪念照,并且将重要的会议纪要、谈话及时用书面文件送达和确认;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与对方管理层沟通并取得书面的确认,如果对方没有明确的承认,而自己已履行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要在及时通知对方的同时,积极收集对方各类函件、行为证据,证明对方以实际行为确认授权。

三、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审查

【法律及行业要求】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在其资质等级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不规范行为】

订立合同前,没有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及履行能力进行认真调查。

【不利后果】

如果合同相对方没有相应的资质和完全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可能延误公司生产,造成公司对其他合同的违约,给公司带来损失。这些损失即便通过诉讼来追究违约责任,也可能得不到完全的补偿。

【应对方案】

签订履行合同问题 第四篇_合同签订及履行中注意事项

合同签订及履行中

注意事项

为规避法律风险,做好预期防范,最大范围维护我司利益,法律部门特请大家注意以下。

一、 签订合同前的准备:

1、 在签订合同前对对方进行调查,是否合法成立、是否有效存

续、是否有履行合同内容的资质、业务范围或批准等。

2、 对对方的信用进行评估。

二、合同的签订:

1、 签订正式合同。

2、 在合同内容方面注意以下几点:

各个部门关于合同及附件中约定的产品规格型号、质量、性能,检验期间、交货时间、价格等内容进行充分沟通,使之符合公司需要与实情,且能足够维护公司利益。

3、 在合同内容有变更时,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

4、 注意对方签字盖章,签字者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合同中约定的

授权代表,并注意所签的字与盖的章的真实性,盖章时最好有齐缝章。

5、 将附件的名称写在合同后{如果是合同签订后才有的附件,

则需在附件中注明是《 合同》(合同编号 )的附件,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合同中约定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盖章时最好有齐缝章。

6、 在争议解决的选择上,与同一客户或同一项目的不同方签订【签订履行合同问题】

的合同注意选择相同的争议解决机构和地点。

7、 注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 我司至少留存一份有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原件。

9、 非约定的条件造成的合同、订单等终止的,需有对方同意终

止的书面文件。

三、合同的履行:

1、 注意履行中各种文件的取得。特别对合同附件、订单等的订

立、变更、修改等,需双方确认,并注意注明日期,可是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合同中约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的传真件,但最好是原件。

2、 向对方发出的比较重要的函件,应当取得对方的书面回复

(内容至少为对方承认收到了我司的函件)。

3、 在履行中或有争议或违约等事项发生时,注意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及程序,以维护我司利益。

4、 若争议或违约等事项不能立即消除,书面告之法律部门相关

情况,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5、 在签订合同后的履行中,如果合同条款或主体方面有比较重

大的变更,一定要有对变更的书面确认文件(最好另签合同)。

6、 我司作为卖方的发货中:A、收货单上应有客户的收货专用

章,否则应有客户书面确认的收货人的签字(具体的确认书样本请见后附);

B、并请注意收货方需与合同或订单的买方名称或合同或订单的指定的送货人及地址相同,如不相同,应有客户出具的委托收货的书面确认书;收货单应保存盖章或签字的原件。

C、如果是交给货运公司发货,则应注意保存货运公司的收货单(一般货运公司为个人到公司取货和签名,建议在某一个人第一次来取货时提交货运公司对此人确认的书面文件,并有签字样本,以后如有更换,则另行提供);并且应在货运单上详细注明规格型号及数量。

7、 特别注意合同签订方、订单方、收发货方、发票方、收付款

方、收货方的一致性。

8、 关于通过网络下达的PO等问题,目前中国并无明确的法律

规定,实际中举证是比较困难和麻烦的,建议最好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不能做到则建议:A、在双方的框架协议中或双方另外以书面的形式(有公司章或授权的人的签字)确认“如甲方欲通过网络联系,则甲方指定网址或邮件 @ (最好只填@后面部分),甲方确认通过此网址或邮件下达的订单、出具的对帐单及其它往来函件甲方予以认

可,与书面订单具同等法律效力。”的字样;B、与IT部沟通采取措施将双方确认的电子订单进行保存;C、每月与客户进行对帐(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收货日期等)。

9、 我司作为物品、服务、工程等的买方时:对于对方在履行合

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如质量不合格、延期交付、服务不到位等,建议及时与对方联系,最好能取到对方对存在问题的书面承认,具体实行中可以备忘录、会议记要、问题解决说明等(要有对方有授权的人的签字或公司公章)形式,尤其是若以后可能涉及合同的变更、取消,价格的减少、不予支付,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求赔偿等情形。

10、 对于出具的收款委托书、取货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书的有

效期(一般不应超过三日)。

11、 注意公司各个部门的沟通与衔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B、生产部门保证按时出货、发货等;

C、与财务部门在付款和收款方面的配合。

四、合同及相关文件的保存:

1、 档案室一个客户/供应商一个文件夹。

2、 合同/补充合同、收货单必须有原件,除合同/补充合同、收

货单之外的其它文件(包括附件、订单、通知、双方往来函件等),有原件的保存原件,无原件的保存有传真头(传真

机自动打印在传真件上的标明日期时间及发出人或号码)的传真件原件(无原件和传真件原件的为其它复印件)。

3、 各部门注意保证文件的完整,没有遗漏、丢失。

注:

1、 以下的表述中,对盖章事宜,如对方为外国公司(以注册地

及法律适用为准),则盖章不作为强制要求,但一定要有有授权的人的签字。

2、 协议、补充协议、订单、附件等对各方有约束力的文件同样

适用。

签订履行合同问题 第五篇_企业在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摘要:企业的经营活动是通过一系列的合同体现的,合同既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之一,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是企业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仅就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关系最密切的,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关键词:合同 管理 风险 防范

西方有学者称,现代社会就是合同社会。合同是当代社会进行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其含义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社会生活中,企业通过合同来确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约束对方进行经济活动,达到交易的目的;企业的经营活动是通过一系列的合同体现的,合同既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之一,因而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是企业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的合同管理是包括合同的审批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违约处理等全过程的计划、组织、控制、调节、诉讼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都存在法律风险。在这里,笔者仅就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关系最密切的,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

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己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己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二)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

笔者主张,企业的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它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其次,避免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再次,预防合作方对业务员的职务行为不予认可。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条款完备,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完备的合同应当由三方面的内容组成﹐即合同文本﹑合同附件﹑合同背景数据(即有关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技

朮规范﹑技朮参数)。合同附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委托授权书﹑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会谈﹑商洽纪要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

1、名称、规格条款:产品的名称要用全称﹐注明牌号或商标﹑生产厂家﹑同时要把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写清楚。产品的名称不要用方言﹑俗语﹑习惯名称。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标的物要明确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对企业而言,如果购买的是有商标的产品,就要注意对方是否是合法持有其提供的产品的商标权;如果是为对方生产、加工产品,就要注意该产品是否会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权。同时最好要求对方作出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约定。

2、质量标准条款:

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抽检方法和比例。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

案例一:天虹公司生产Z型钢,Z型钢可以用A、B两种标准制造。客户明确指出Z型钢的指标必须符合B标准,并将B标准做为合同的附件。可是业务员在合同的产品质量标准一栏,填上了A标准。车间也按照A标准生产了该批货物。客户收货后进行化验,发现各项指标不符,要求天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例属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就是依附件中约定的标准生产,天虹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3、包装条款。应明确其包装标准,包括外包装的材质、内包装或者填充物保护的说明,以及对防潮、防火、防撞击颠簸的要求等,如果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该写明该标准的名称、代号或编号。同时还要确定包装费用的承担方式。 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产品的交付一般应由卖方实行运货或代运﹐实行代运的﹐由卖方代办运输﹐并充分考虑买要求﹐商定合理的交货地点﹑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并计入合同遵照执行。 实行自提的﹐应在合同中规定自提的时间和要求。

关于交接地点﹐不能马虎﹐都必须写得清楚﹑具体﹑明确﹑特别是车站和港口的具体地址﹐必要细心。

案例二﹕2000年12月14日﹐广西某供销公司与北京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加厚毛涤伦买卖合同﹐约定数量为3×104m,18/元/米﹐计款54万元﹐交付时间次年2月10日﹐质量按封存样品验收﹐交付地点﹕广西沿途为车站验收﹐合同签订后﹐买方付给定金5万元﹐如有违约﹐承担货款总额2%的违约金﹐次年2月10日﹐卖方逾期未交货﹐买方去电催问﹐卖方答复﹐履行地点不明确﹐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对此纠缠不清﹐发生纠纷。

这份合同在履行地点出现不应有漏洞﹐广西沿途有大小数十个火车站﹐绵延数千公里,这种约定是极不明确的﹐《合同法》62条第3款规定﹕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它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上述规定﹐卖方应在其住所地履行义务﹐买方应自负费用﹐到卖方所在地接受给付﹐不能追究卖方逾期履行责任。

5、付款条款: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像“季付、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检验合格后付款、结算期限:月结30天”等用语应避免在合同中出现。【签订履行合同问题】

6、违约责任条款:双方往往碍于情面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3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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