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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的证据

时间:2018-05-07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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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的证据 第一篇_部分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及取证要求

部分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及取证要求

一、殴打他人,尚未造成轻伤以上伤势程度的如何处理?

(一)处理意见:

对于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可认定为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证据规格:

1、民警出具的到达案发现场后制作的现场笔录;

2、现场收集到的凶器、血衣等物证;

3、被侵害人和违法嫌疑人的陈述;

4、围观群众的证言,证明殴打经过和伤势程度;

5、伤势鉴定意见或者当事人提供的病历、伤情诊断书;

6、伤势照片或录像等;7、其他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盗窃财物,尚未达追诉标准的如何处理?

(一)处理意见:

盗窃财物,尚不够刑事追诉标准的,可认定为盗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屡教不改的盗窃行为应当依法呈报劳动教养。

(二)证据规格:

1、工作中发现或接警到达案发现场的应当出具民警制作的现场笔录;

2、查获的作案工具(镊子、撬棒、开锁器具等)和赃款赃物;

3、被侵害人和违法嫌疑人的陈述;

4、目击群众的证言或参与抓捕群众的证言;

5、证明赃物价值的发票、收据等票证;

6、其他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卖淫、嫖娼(包括口淫、手淫)的行为如何处理?

(一)处理意见:

卖淫、嫖娼的,或者以口淫、手淫等方式提供性服务的,可认定为卖淫、嫖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情节严重的,应当呈报收容教育。

属于屡教不改的,应当呈报劳动教养。

(二)证据规格:

1、现场查获的应当出具现场笔录;

2、现场或违法嫌疑人身上发现的安全套、性药等物证;

3、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必须相互印证,突出以金钱财物为媒介的性质;

4、已经收取的嫖资;

5、旅馆或者其他场所查获的应当对服务人员取证;

6、协警发现、协助查获的,应当对其取证;

7、对已经发生性行为的应当进行性病检查;

8、其他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尚未达追诉标准的如何处理?

(一)处理意见: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尚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可认定为为赌博提供条件、赌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属于屡教不改的应当呈报劳动教养。

(二)证据规格:

1、现行查获的赌博案件应出具现场笔录,履行检查程序进入场所或住宅查获的赌博应制作检查笔录;

2、现场缴获的赌资(包括各类筹码)、赌具以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设备等用具;

3、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对同案人员的指证;

4、辨认笔录,在参赌人员互不相识的情况下视案情需要制作辨认笔录;

5、在场所或住宅内查获的赌博,应当对服务人员和房东、出租人取证;

6、其他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五、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如何处理?

(一)处理意见:

吸食、注射毒品需要予以治安处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需要予以强制戒毒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第二款以及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其他案件的证据】

经过强制戒毒仍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呈报劳动教养。

(二)证据规格:

1、现行查获的吸毒案件应当出具现场笔录;

2、现场缴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3、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以及同案人员的指证;

4、在场所内发生的吸毒案件,应当对场所负责人、服务员取证;

5、尿样检测结论或鉴定意见;

6、缴获毒品的鉴定结论;

7、其他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取证要求:

一、殴打他人

证据规格及取证要求:

1、现场笔录:

1)工作中发现或者接警到达现场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在笔录中记载到达现场的时间和到达现场的方式;

2)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财物损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对现场走访到的证人记录联系方式或通讯地址;

3)案发现场保存较好或当事人伤情明显的应当拍照或摄像,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4)现场笔录应当有民警、当事人、见证人签名。

2、物证:

1)涉案物品可以当场扣押,并在扣押后的十二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

2)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登记。固定物证的主要形式为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3)在案发现场应当注意收集凶器、血衣等能证明殴打情况的物品。

3、被侵害人陈述:

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伤势程度及伤害部位,违法嫌疑人身份、体貌特征及现场见证人情况,是否使用凶器,何种凶器。

4、违法嫌疑人的陈述:

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

2)问明动机和目的,确定其主观方面为故意;

3)问明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

4)问明被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

5)共同作案的,应问明其他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在本案中实施的违法行为,从而分清主次,区分责任。

5、证人证言:

1)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

2)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

3)证人所处位置及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6、鉴定意见:

被害人伤情明显不构成轻微伤或虽构成轻微伤但显著轻微的,可不做伤情鉴定;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必须作伤害鉴定: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或重伤的;

2)案件当事人对伤害程度存有异议并提出作伤害鉴定申请的;

3)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其他案件的证据 第二篇_七种案件证据

办理七种案件常见证据(一)无照经营案件的主要证据

2009年05月30日 星期六 下午 4:09

一、无照经营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及相关设备情况、正在经营的情况及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的情况等。

㈡经营场地证明。当事人自有场地的,提供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协议或租金结算票据等。

㈢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无照现场、店铺门面、生产经营设备、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等。

㈣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有无证照、经营起止时间、经营的总体情况(经营场地及资金来源、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种类、经营商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以及经营收入、违法所得情况等)、是否记帐、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㈤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㈥与经营有关的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等。

㈦与经营有关的合同、宣传资料、名片等。

㈧其他相关材料。其中:

1、无照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收集当事人从事的经营活动应事先取得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当事人未取得许可或者该项许可已被注销(或超出期限)的证据。

2、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应当收集法定检测或认定机构的检测鉴定结论或者其他认定的依据。

3、以承包、租赁等名义无照经营的,还应当收集:

⑴当事人与被挂靠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内部协议书;

⑵当事人与被挂靠单位无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据;

⑶原始投资或资金来源由当事人提供的凭证;

⑷上缴管理费情况及相关凭证;

⑸当事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证据等。

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他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㈡当事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证据。

㈢当事人为他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证据。

㈣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提供便利条件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提供便利的方式、次数等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等)、明知或应知情况、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㈤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㈥与涉案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违法所得及纳税清单。

㈦其他相关材料

二、超范围经营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正在经营的情况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超范围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等。

㈢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登记注册情况、超范围经营起止时间、超范围经营的总体情况(经营或服务的种类、经营商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以及经营收入、违法所得情况、纳税情况)等。

㈣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㈤与超范围经营有关的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等。

㈥与超范围经营有关的合同、宣传资料、名片等。

㈦其他相关材料。其中:

1、超范围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收集当事人从事的经营活动应事先取得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及当事人未取得许可的证据。

2、超范围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应当收集法定检测或认定机构的检测鉴定结论或者其他认定的依据【其他案件的证据】

三、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与登记事项不符的现场证据、正在经营的情况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对于擅自变更住所、名称牌匾的,应当拍摄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情况。

㈢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登记注册情况、登记事项变更情况、变更的时间及原因、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原因等。

㈣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㈤与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经营场地证明、文件或决议、宣传资料、名片等。

㈥其他相关材料。其中:

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收集登记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的文书。

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登记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当事人已经提交到登记机关的涉嫌虚假的有关登记材料复印件。 ㈡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登记注册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的情况及原因,有关人员是否知情等。

㈢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㈣尽可能收集由法定机构出具的对虚假材料的鉴定结论。 ㈤其他相关材料。

虚报注册资本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当事人已经提交到登记机关的与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有关的登记材料复印件。包括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东会文件等。

其他案件的证据 第三篇_法律案件 证据分析报告

案件证据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其他案件的证据】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

(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关于认定本案两被告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有:

(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为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进行了计划分工并且各人分别实施了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首先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饭店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李某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进屋,3人共同实施抢劫。 选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外两被告发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两人则来到饭店老板孙某夫妇的房间,由王某把刀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钱。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动机、目的。

即三个觉得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是想找一个省力又挣钱快的门路,由此想到劫取饭店以获取钱财。并且被告均认识到劫取钱财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并且在压制其反抗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但为了非法获得钱财的目的,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行了商量,并且达成了共识。

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而不是为抢劫完成后而实施伤害行为。此证据可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以下间接证据可进一步印证各被告的主观故意。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即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3、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能证明被告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以及积极按照事先预谋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各被告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⑦

证明本案被告抢劫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进行抢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压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则使用西瓜刀这一作案工具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财物,并在孙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胁其拿钱,后孙某的妻子刘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诉两人的钱在抽屉里。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旅社其他服务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强行劫取财物。

(三)案发现场或从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鉴定结论。物证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其他案件的证据】

2、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鉴定结论,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抢劫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七)书证: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书证:医院病历资料,证明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证证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四、关于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⑧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证明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物证,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3、书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勘验笔录

5、物证,现场照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其他案件的证据 第四篇_处罚案件证据收集要点

处罚案件证据收集要点

1、先行登记物品保存书: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了相关证据登记保存的内容,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一种在特殊、紧急情况时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它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要件:

(1)必须是在证据如果不登记保存,可能会被销毁、灭失或者以后无法取得的情况下;(2)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3)必须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4)登记保存的物品必须是与涉嫌违法行为直接关联的证据;(5)对采取保全的物品进行登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获取证据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行政处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行政执法部门日常执法中使用频率也比较高。

而在执法过程中, 一些执法人员由于对证据登记保存的概念及要件上的认识存在误区,在作出证据登记保存时不能全面、客观、合法进行,使得我们的执法成本和风险增大。结合证据登记保存过程中一些较有争议的问题在证据登记保存时应把握的尺度。

一、证据登记保存的地点。证据登记保存地点的争议焦点

在于否能实行异地保存。在执法实践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毁灭证据,以及在查处较大案件时,由于数量多、案情复杂无法就地保存,执法人员往往会采取异地保存。恰恰是这异地保存,成为很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争议焦点,而在现行法律中,不管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新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都没有明确规定证据登记保存地点,也没有禁止异地保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在保证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前提下,不违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可以实行异地保存,这样不仅提高了执法效率,也减轻了执法成本。

二、证据登记保存的期限。证据登记保存期限的争议焦点在于行政执法机关超过七日保存期限未作出处理决定是否因承担法律后果。新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证据登记保存在七日内采取的各项措施,未规定七日内无法处理会引起怎样的法律后果。但这并不是说,七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保全证据自行解除,行政机关无需承担法律后果。如果在七日内不能做出处理,则应将登记保存的证据发还给所有人,否则便是程序违法,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如果逾期保存给相对人带来财产损失的,还应予相应赔偿。

三、证据登记保存的范围。证据登记保存范围的争议焦点在执法人员会不会任意扩大证据登记保存的范围。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如证据有可能灭失、时过境迁后将难以取得等,行政执法机关才能实施。对没有必要

进行证据登记保存,或通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其他证据就能够确定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的,则不能采取该措施。在执法中,往往把握不准实施证据登记保护的条件,在没有必要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或用其他证据就足以认定行政相对人违法的情况下,任意扩大其范围,以貌似合法的方式进行变相的强制扣押。如在执法过程中,烟草专卖局扣留车辆和行车证后并未采取摄像、拍照、记录等任何方式予以固定;把车辆、行车证作为证据登记保存对象予以扣留,而这种行为却与法律法规相悖,打起官司来我们会吃亏。

四、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的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制作的争议焦点在于需要保存的证据不予登记或登记不规范。在执法实践中,遇到涉案物品多时,尤其是对涉案卷烟进行登记,由于卷烟数量多、卷烟品牌不认识等原因,往往制作出来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会出现卷烟品牌错误、漏填、数量计算错误,以及大小写不规范等情况,从而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登记保存物品内容,容易与当事人在保存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等方面产生分歧,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制作证据登记保存单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文书书写,必须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共同清点,制作完毕后,当场交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核对,确定无误后签字、盖章,抬头必须是当事人,不能写无主;扣押物品需不同品牌标准清楚,写明具体品牌,不能用统称代替,如:把多个外国品牌统一写成外烟;

非本人签字写明代签;。新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也对此有所规定,从而使得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时更具有操作性。

五、证据登记保存的批准。证据登记保存批准是否只有在事先取得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书面批准后才能实施。新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亦是,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登记保存,则违反法定程序。在执法实践中,面对一些法律意识强的违法者,会向执法人员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的法律依据以及程序规定,而执法人员由于缺少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书面批准依据,容易加大行政执法风险。因此,“事先授权”在这种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而新处罚程序规定并未规定“事先授权”内容,而在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言下,执法机关负责人可以在明确具体标准的情况下,授予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处置的权力,行政执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后,应及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汇报。

2、勘验笔录:

检查(勘验)笔录是指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物品进行检查、勘验时所作的书面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由此可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作为现场笔录的一种,证明效力大于证人证言、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是发现案源、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

一、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七款明确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列为第七种证据,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在烟草专卖系列执法文书中相对应的就是检查(勘验)笔录。

二、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要掌握四个要素:即时间、地点、当事人、检查勘验的过程。

1、检查(勘验)笔录要明确时间。

填写要求:起止时间的填写要详实,具体、准确,要具体到年、

其他案件的证据 第五篇_13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13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为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 13 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一、共性证据规格

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为了能准确、及时查清案件事实,使违法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处罚,使无罪的人免予追究,采集、获取证据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只有证据充分、确实,才能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刑事案件应具备的共性证据,主要有:

( 一 ) 报案登记。侦查单位 ( 包括派出所 ) 的报警记录应记清发案时间、详细地点、简要案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如特征、价值等情况,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被害人的关系等等,如报案人见过犯罪嫌疑人,则应问明并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外貌、衣着等情况。填写受理报案人的姓名、时间、地点及初步处理意见。

( 二 ) 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材料。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受案的公安机关应作详细的讯问并就投案情况写出说明。

( 三 ) 案件来源。应写明何时、何地、何部门接何人报案,报案的内容及措施,以受案单位名义填写。对当事人以书面材料举报的,公安机关也应按要求如实写明。

( 四 ) 抓捕经过。由具体承办人写明接报案后,采取何种方法于何时在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列出。

( 五 ) 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盖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专用证明章 ( 不可用公章 ) 的户籍复印件和住所地派出所或居 ( 村 ) 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 六 ) 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和其他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 ( 裁定书 ) 、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假释证明、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等复印件或抄件,并加盖印章,且有证明该材料的出处。

( 七 ) 有关物证的保存。对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有关物证应制作扣押手续,如实填写品名、数量、特征,并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或调换。对无法保存的物品,应拍摄照片,制作销毁物品清单。

二、类案证据规格

除以上共性证据外,几种常见刑事案件的主要证据规格要求如下:

( 一 ) 故意杀人案件

1 、被害人陈述或目击及知情人的证明,由办案人员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询问笔录,从中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2 、通过询问案发现场的邻居、过路群众、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家属、亲戚朋友等,获取案发前后的情况。 3 、现场勘查卷。包括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现场遗留物及有可能与侦查有关的物证、书证,复查现场的照片及笔录。

4 、法医、技术鉴定卷。 (1) 解剖被害人尸体。确定死者死亡时间、血型、伤口位置 ( 包括受损伤程度及由何凶器形成 ) 、致死原因; (2) 被害人受伤情况。包括受伤程度、形成原因、与凶器比对检验、鉴定记录、结论,提取被害人病志; (3) 精神病患者应当由指定的医院做出鉴定; (4) 与案件相关的技术鉴定材料。包括血型、毛发、唾液、指纹、足迹、遗留物、痕迹、排泄物、毒性等检验都应作出详细的鉴定报告;

(5) 作案工具的鉴定材料。如刀的长短、宽度与伤口的比对鉴定,枪杀案件的子弹、弹道、弹壳的鉴定; (6) 尸体腐烂或碎尸的,应作颅像重合鉴定或 DNA 同一认定。

5 、作案工具。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遗留于现场的凶器,如刀、匕首、斧头、棍、棒、毒物、爆炸物,交通、通讯工具等实物和照片 ( 刀、匕首的照片放比例尺 ) 。有辨认能力的,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知情人辨认凶器,制作辨认记录。

6 、讯问犯罪嫌疑人。 (1) 问清杀人动机,如仇杀、奸情杀人、图财杀人、义愤杀人、流氓杀人等,并进行查证核实; (2) 问清作案手段,确定是刀杀、电击、溺水、活埋或闷死 ( 伤 ) 、勒、掐、冻死 ( 伤 ) ,

还是利用交通工具撞死 ( 伤 ) 、毒死 ( 伤 ) 、注射药物致死 ( 伤 ) 等; (3) 问清作案时间、地点、作案的事实情节,如实施过程中的细微情节,处罚时可减轻或加重的情节,以及旁证情况等; (4) 有同案犯的,应问清如何预谋、分工、实施犯罪的,在作案中的具体行为及应负的责任; (5) 凶器下落及来源。 7 、被害人死亡的,应调取被害人户卡,证明身源。

8 、其他证据材料。包括犯罪造成的后果,如家庭的损失、破裂、对其亲属的影响、社会舆论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如来往关系、经济关系、亲属交往、亲情、奸情、有无利害冲突等。总之,获取的证据必须是足以认定犯罪行为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

( 二 ) 抢劫案件

1 、制作被害人询问笔录。问清被害人被抢的准确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嫌疑人实施抢劫的手段及是否使用威胁语言,嫌疑人持何种凶器,抢劫的人数,嫌疑人作案分工情况,嫌疑人的逃走去向,被抢物品特征、数量、价值、购买年限,被害程度 ( 如被害人死亡的需询问知情人 ) ,被害人衣着等。

2 、询问当事人、目击者、知情人,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3 、辨认、指认证明。包括被害人或知情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指认,对作案工具、赃物等的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4 、现场勘查卷。如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实物提取证明。

5 、尸 ( 活 ) 体鉴定结论。被害人死亡的,应进行尸检,出具尸检鉴定,活体应作出伤情鉴定,认定伤口形成情况、受伤程度,提取被害人的抢救记录、病历、诊断书等。

6 、估价鉴定。被抢物品应委托物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

7 、物证及作案工具。被抢的物品及凶器应拍成照片,包括交通工具等。

8 、技术卷。包括被害人的血型、毛发、现场指纹、足迹鉴定、痕迹检验报告,现场遗留物提取、检验结论及技术鉴定材料等。

9 、审讯犯罪嫌疑人。问清 (1) 作案时间、地点、环境; (2) 目的、动机、手段,如暴力捆绑、殴打、伤害、胁迫威逼以及用酒、药物麻醉等,持有或使用何种凶器、物品。其特征来源和下落情况; (3) 抢劫的情节,如基本事实、作案次数、活动范围、活动场所、实施犯罪的对象、作案时衣着、抢劫的物品下落、被害人体貌特征等; (4) 如是共同犯罪,查明共同犯罪人所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赃情况,是否有攻守同盟,分清主犯、从犯、胁从犯。

10 、作案后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危害影响的有关材料。

( 三 ) 盗窃案件

1 、询问被害人或被盗单位。问清被盗时间、地点、被盗经过,如何发现被盗,被盗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问清被盗赃款的具体数额、面值张数,被盗钱物存放于何处,单位被盗的要取保管人证,法人出证的无效。

2 、提取可证明被盗物品价值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

3 、力求获取原始赃证,查获的所有赃款、赃物应拍照片,附卷作为案件证据,原则上赃款、赃物应随卷移送。如确实必须先发还失主的,应作详细的记录。无法取得原始赃证的,必须有赃款、赃物下落的确凿证明。如赃款已被花销,应查明花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证明人,获取用赃款购买的实物。赃物被变卖的,力求找到买主,取得原物或证明。

4 、通过询问知情人或发案现场群众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5 、对追缴的、犯罪嫌疑人退赃的赃物应由物价部门做出估价鉴定。

6 、有盗窃现场的要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现场图,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物品,如衣物、手套、作案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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