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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时间:2018-05-06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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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篇_《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管理办法》的决定

现决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名称修改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并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中的部分文字作相应修改。

二、删去第四条。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并修改为:“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 1 —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八)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九)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专业评价的证明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 — 2

“(七)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四)、(五)、

(六)项规定以及其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核查,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书面意见。”第二款修改为:“证监会依照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删去第三款。

六、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上市证券公司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七、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八、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并修改为:“证券公司 — 3 —

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交易日内,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

“(一)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二)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 “(三)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四)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 “(五)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六)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九、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并修改为:“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依照规定履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管、自律或者监测分析职责,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提供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信息、资料。”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是按照规定可以存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商业银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3号)同时废止。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 — 4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交易机制的完善和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 — 5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篇_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

决定

现决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名称修改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并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中的部分文字作相应修改。

二、删去第四条。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并修改为:“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 1 —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八)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九)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专业评价的证明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 — 2

“(七)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四)、(五)、

(六)项规定以及其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核查,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书面意见。”第二款修改为:“证监会依照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删去第三款。

六、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上市证券公司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七、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八、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并修改为:“证券公司 — 3 —

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交易日内,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

“(一)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二)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 “(三)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四)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 “(五)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六)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九、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并修改为:“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依照规定履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管、自律或者监测分析职责,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提供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信息、资料。”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是按照规定可以存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商业银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3号)同时废止。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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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交易机制的完善和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 — 5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篇_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全面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控制业务风险,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依《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要求取得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实施细则操作。

第四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项风险控制工作应遵循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制度,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应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规范,公司应根据本制度融资融券相关业务环节,制定

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业务流程。

第二章 业务管理基本原则

第六条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在组织体系、制度建设、征信授信、业务流程、技术实现、运营结算、财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等业务环节上由公司总部进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 业务隔离原则。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实行独立封闭运行。

第八条 内部制衡原则。融资融券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制衡,主要业务环节通过建立不同部门和岗位职责各自分工负责,完善复核、审核机制。销售、交易职能的履行与核算、清算、监控等职能的履行相分离。监督部门不从事业务操作等活动,业务运作与技术支持保持相互独立,从而实现信用交易业务前中后台分离和制衡。

第九条 风险防范原则。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与操作流程的建立遵循风险防范原则。涉及业务相关风险点应建立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对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十条 强制留痕原则。涉及融资融券业务各操作环节如征信、授信、交易、逐日盯市、强行平仓、清算、核算、监控等均应实现系统操作留痕和数据的集中统一备份,禁止非法修改。所有融资融券业务文档资料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客户资产安全原则。客户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三方存管为前提,同时通过加强对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的管理,防止出现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制度与流程漏洞、员工道德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的问题,以保障客户资产的安全。客户信用账户相对独立透明,建立客户通过存管银行查询账户资金、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账户证券等另路查询机制,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相应账户查询服务,并按照约定方式为客户提供对账单。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授权体系,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审计的部门和岗位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稽核审计部门。

第十三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融资融券业务组织机构,确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第十四条 经纪业务管理委员会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小组(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决策小组”)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决策的专业机构,融资融券决策小组独立于各职能部门,直接对公司经营班子负责,成员由公司总裁、

分管副总裁、经纪管理总部、投资研究总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及融资融券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五条 融资融券决策小组在经营班子领导下和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具体包括:

(一)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

(二)确定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营业部选择标准,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

(三)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审定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客户授信额度申请;

(四)确定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标准;

(五)确定并调整保证金比例、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

(六)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及相关管理制度;

(七)确定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

(八)审议确定融资融券业务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六条 融资融券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复核、审批和监督。

第十七条 营业部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投资者教育、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环节的操作。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一节 总部各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融资融券部的主要职责

融资融券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规定,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制订融资融券合同等有关客户的标准法律文本。

(二)及时了解和分析分支机构及客户融资融券业务需求,制订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经营计划并负责执行。

(三)负责公司融资融券客户征信、信用评级和授信等日常业务管理,对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进行复核、审批和监督。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提出保证金比例、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管理建议。

(五)负责提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及其管理建议。对影响担保品和标的证券价格波动的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对该品种的影响程度做出及时评估。

(六)负责标的证券与担保品的日常管理,做好逐日盯市与平仓处理工作。

(七)负责融资融券业务总部端客户档案管理及维护。

(八)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并制定投资者教育方案。

(九)接受客户的查询,处理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诉及纠纷等工作。

(十)负责融资头寸及融券券源的日常划拨申请。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篇_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组织管理 ........................................ 2

第三章 业务管理 ........................................ 8

第四章 账户管理 ........................................ 9

第五章 融出资金及融出证券管理 .......................... 11

第六章 业务操作规范 ................................... 12

第七章 内控管理 ....................................... 16

第八章 利益分配及考核 .................................. 18

第九章 罚 则 ......................................... 19

第十章 附 则 ......................................... 21

**证券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防范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遵照提高经济效益、提升经纪业务市场竞争力、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原则,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开展业务。

第三条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合法合规、集中管理、独立运行、审慎推进”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融资融券业务是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制订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

制度,授权公司经营层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和调整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

第七条 公司经营层负责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规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客户管理、营业部管理、征信授信、担保物及标的证券管理、清算交收等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合同文本;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以及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等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八条 公司成立融资融券授信管理委员会。融资融券授信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决策。公司总经理任主任委员,公司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副主任委员。合规总监、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及自有资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任委员。

授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 决定和调整客户准入条件;

(二) 决定和调整营业部的选择标准;

(三) 决定和调整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及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等重要业务参数;

(四) 决定和调整融资融券相关利率和费率;

(五) 决定融资融券业务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

(六) 审批超过一定规模的单个客户的授信额度;

(七) 确定和调整融资融券业务相关风控指标;

(八) 提出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方案;

(九) 其他事项。

授信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公司设立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该部门是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主要职责为:

(一) 拟定和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融资融券合同;

(二) 拟定保证金比例;拟定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拟定补仓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及其它业务参数;

(三) 拟定融资融券收费策略及标准;按照研究部门提供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对长期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四) 及时公告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信息、业务参数并执行;

(五) 拟定客户准入条件和营业部的选择标准;

(六) 组织对客户进行征信调查、信用评估并提交信用评估报告,建立和完善客户信用评价体系;

(七) 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资产状况、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现有规模及财务状况等情况审核客户的授信额度并提交授信报告;

(八) 根据反洗钱的要求,对客户身份进行审核、重新识别和持续识别,发现可疑交易,及时向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履行信息隔离相关职责;

(九) 签署并履行融资融券合同,保管融资融券合同文本;

(十) 审核客户信用账户的开户、销户及账户信息变更等账户类业务;

(十一) 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

(十二) 负责逐日盯市;发送补仓平仓等各类通知与提示;

(十三) 拟定平仓预案并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篇_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管理模式的研究

关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管理模式的研究

。。。。。。。。。。。。

第三章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融出资金成本模式分析

资本中介业务成为券商转型方向已经成为业界共识。但这项资金消耗巨大的业务如何持续,也成为券商面临的共同课题。目前拓展资金的渠道有两融收益权转让、证金公司的转融通机制以及两融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两融债权收益权转让有两种业务模式:一是直接与银行理财资金对接,第二是借道信托、基金子公司等第三方进行对接。

从业务模式上来看,通过银行理财资金与融资融券收益权进行对接,两融收益权通常被定义为非标资产,纳入银行理财投资范围管理中。按照“8号文”规定,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由于银监会的相关规定,进一步降低银行理财资金对接融资融券收益权的动力。

一、 两融收益权转让对接模式

随着券商融资融券余额不断增长,券商资金周转效率降低,客观上催生出两融债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业务形态,即银行以理财资金投资证券公司融资业务债权资产包收益权,由证券公司以协议约定到期溢价回购该资产包,兑付银行理财资金。业务存续期间,由证券公司负责对融资业务资产包进行管理,并定期更新资产包清单,使资产包内债权总额不低于银行理财资金的本金及收益之和。

目前市场上此类业务具体实施模式包括授信模式和通道模式。

1.1、 授信+直接转让模式

授信模式是指由银行对券商进行同业授信,并由银行与券商直接签署融资债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约定银行购买融资债权收益权并由券商在到期日溢价回购该债权收益权,目前市场溢价率约为

6.5%-7%。回购期限根据双方约定为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等。

待回购期间,银行按风险权重扣除证券公司在银行的同业授信额度。业务流程如下:

图1:两融收益权授信+直接转让模式

(1) 证券公司按照银行要求筛选融资资产,形成融资债权资产包;

(2) 证券公司向银行转让融资债权资产包收益权,银行审核后由理财资金投资融资债权资产包收益权,并扣减证券公司授信额度;

(3) 证券公司按照协议要求对融资债权资产包进行管理,定期向银行发送融资债权收益权清单并相应更新清单;

(4) 理财产品到期时,证券公司溢价回购融资债权资产包收益权。

融资融券收益权转让的创新业务,

对于业务模式中的参与主体资

金方(银行、保险资管)和项目方(证券公司)形成双赢,因此都有参与的内在动力。首先,对于券商而言,资本金有限,融出去的资金,必须持有到期才能收回。融资额度用完后,资金来源便成为棘手的问题。现在将融资融券收益权转让出去,可以盘活资金继续开拓创新业务。其次,对于商业银行或者保险资管而言,开展此项业务要扣减对应券商的授信额度,并且合同中标明券商到期后同意全额回购资产包,相当于是券商全兜底的业务,因此银行获得客观收益而承担的信用风险甚小。

从交易结构上看,银行与券商合作的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转让业务交易结构清晰,券商将融资融券余额的收益权做成资产包,然后在资产管理部成立一个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指定投资该资产包。而合作商业银行以协商好的价格提供资金购买资产包。其实质是券商定向资管计划提供通道,商业银行以资产收益权作抵押,向券商发放贷款。

1.2、 通道模式

通道模式是指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于信托设立的信托计划或基金子公司设立的专项资管计划,由信托计划或专项资管计划投资于券商持有的融资债权收益权,由券商到期溢价回购。

此种模式一般不需要银行对券商进行同业授信或者不占用授信额度。业务流程如下:

图2:两融收益权通道模式

1.3、 两融收益权转让模式缺陷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此方式对于证券公司融资比较便捷,且资金到账很快。但是该种模式需要占用证券公司在银行的授信额度,以招行为例,招行根据券商的资本金和经营情况确定授信额度,融资额最高不能超过50%的授信额度;然后再看融资融券规模,要求两融余额必须大于等于融资额。所以融资债权收益权转让对于证券公司资金问题只是权宜之计。

最直接的障碍就是较高的融资成本。融资债券收益权的回购溢价一般在6.8%-7.3%之间,而证券公司的给客户的融资利率基本也是在8%-9%之间,有的还低于8%,中间的利差收入并不高。而更大的问题来自于监管层面,由于监管层还没有默许,所以有些券商对银行推出的此项业务尚处于观望和研究阶段。

二、 转融通资金对接模式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简言之,就是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的资金和券源的出借业务。

2.1、 转融通业务模式

目前我国转融通采用两段式模式,

即证券金融公司通过转融通业

务平台向转融通试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再对其客户开展融资融券。

图3:两融转融通业务模式

2.2、 证券公司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 MIN{申请额度,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50%,申请人净资本×净资本折扣比例(初期为50%)×分类监管评级对应系数×平均维持担保比例对应系数×(1-∑内部信用状况调减百分比-∑外部信用状况调减百分比)}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六篇_融资融券业务培训系列课程之二(100分

c12005_融资融券业务培训系列课程之二(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 )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

A. 证券公司

B. 银行

C.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D.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要求,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A. 担保费用

B. 交易费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C. 融资欠款

D. 管理费用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 )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A. 一级

B. 二级

C. 三级

D. 总分类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 )。

A. 共同持有人

B. 名义持有人

C. 实际持有人

D. 主要持有人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 )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A.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B.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C.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D. 客户证券担保账户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6. 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 ),应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环节。

A. 风险测定

B. 风险监控

C. 客户维系

D. 业务稽核

您的答案:D,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以下关于信用证券账户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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