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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于南宁市人民政府的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我管理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2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岗位
工作岗位为城区营业部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工作地点为六城区营业部之一(青秀营业部、西乡塘营业部、兴宁营业部、江南营业部、良庆营业部、邕宁营业部)。
二、报名条件与要求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性格开朗、为人诚实,行为文明;
(2)身心健康,各项体检指标符合国家用工要求;
(3)大专及以上学历;
(4)会计审计、金融、经济、法律、计算机专业;
(5)年龄35岁以下,男女性别不限。
三、招聘办法和步骤
(一)报名
有意向者把个人简历电子版发送至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事科电子邮箱(邮箱地址:2039167178@qq.com)。
(二)资格审查
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将通知参加面试。应聘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伪造证件,一经发现取消报名聘用资格。
(三)面试
面试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业务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思维能力和举止仪表等。
(四)体检
面试结束后,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参加体检。体检如有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
四、待遇
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满后,我单位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工资转正后1900元(含“五险一金”公助部分)。食宿需自理。
被聘用人员要自行与原单位办理好劳动关系解除手续。聘用手续办理后如与原单位涉及劳动纠纷,概由应聘者负责。
原标题: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23日
业务指南
业务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营业部: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管理部: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令时)14:00—17:00 (冬令时) 贷款条件
1、连续6个月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从贷款申请时往前推算)。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
3、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5、已交付20%以上的房款。(首次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首付为20%,再次申请的首付为30%;无未结清商业贷款申请组合贷款的首付为30%,有未结清商业贷款申请组合贷款的首付为40%。)
贷款程序
1、提出申请。借款人凭身份证就近到中心各相应营业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填写好后同时提交所需有效证明材料。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
准予贷款的决定。
2、签订借款合同。我中心准予贷款后,借款人与中心委托的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并到住房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3、划拨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放款条件
1.借款人仍须正常缴存公积金。
2.借款人所购住房主体结构必须封顶。
贷款种类
1、纯公积金贷款:向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低息贷款,可用于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二手房等自住住房及自建住房。
2、组合贷款:纯公积金贷款仍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同时申请银行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来补充购房资金。 贷款额度、期限。
3、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异地同城化贷款:南宁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四市视同一个城市,缴存职工在四市购房可以申请异地贷款并执行同城化政策。
贷款额度及期限【南宁公积金查询】
1、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2、贷款期限为1-30年。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分两档:贷款期限为5年以下(含5年)的年利率是3.00%(月利率为2.5‰),贷款期限超过5年的,年利率是3.50%(月利率为2.917‰),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基准利率。
单位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 缓 缴 住 房 公 积 金
说明:“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意见”需注明会议时间、应参加人数、实参加人数(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应经全单位2/3以上职工同意),降低或缓缴的原因,表决结果(降低或缓缴的时段,单位和个人的缴交比例)。 注:本表一式一份
贷款比重表【南宁公积金查询】
住房公积金开户报告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我单位自2014年12月22日成立,单位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职工10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按10%执行,自2015年08月开始汇缴。
单位公章 2015 年 7 月 22 日
提取办理指南
[2015-12-16 16:12]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
二、设定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
(三)《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2年3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四)《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4〕15号)
(五)《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六)《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2015〕42号)
三、申请条件 :
(一)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以自住为目的租赁住房;
4.装修自住住房;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6.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二)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
2.出境定居;
3.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
4.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销户提取。
四、所需材料
(一)基本资料(必需):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根据以下不同的提取类别,还须提交以下相应资料: 注:属第三次(及以上)申请提取的,购建房时间须在2015年5月1日后方可受理。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原件);
(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无贷款的,不超过实际购房所支付的价款。
2.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4)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5)如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为“单独所有”,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双方在服务网点就此面签知晓协议。
受理时限: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3.购买在建集资房、在建市场运作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3)政府房产或房改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4)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属一次性付款的,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属分期付款的,一年只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房款。
4.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支付首付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3)①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
②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待购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选房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认购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认购协议书约定的首付款额。
5.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
(1)属危旧房改造回迁或被拆迁后安置的,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原拆迁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
③新购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④当地政府房改或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购买资格确认书(原件、复印件);【南宁公积金查询】
⑤补缴房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超面积房款或超补偿房款实际支付部分。
(2)以产权调换方式购买还建房或安置房的,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③征地拆迁办公室出具的有关安置方式证明(原件、复印件); ④交付差价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交付差价款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补缴的差价款。
(3)以货币补偿方式购买还建房或安置房的,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③征地拆迁办公室出具的有关安置方式证明(原件、复印件); ④拆迁安置办公室(或领导小组)出具的拆迁安置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
⑤购房合同(原件);
⑥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限额:不超过购房款与补偿款的差价。
(4)属非危旧改造户或非拆迁户的,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③当地政府房改(房产)部门开具的准购证(原件、复印件)或拆迁安置办公室(领导小组)开具的拆迁安置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④预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6.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3)《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
(4)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7.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
注:一个家庭如有一套以上住房同时还贷的,每年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申请还贷提取。
(1)基本资料;
(2)(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在我管理中心贷款的,提供原件);
(3)还款凭证(最近三个月还款凭证,如有部分提前还款或结清贷款的,还须提供提前还款、结清贷款凭证,由银行会计柜台或个贷部出具并盖章,提供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贷款本息未结清期间及全部结清后一年内,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属第三次(及以上)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5月。
8.无房职工租赁住房的
(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租金缴交凭证(原件、复印件);
③与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房屋租赁合同期间至租赁行为终止后一年内,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2)租赁商品住房的,提供:
①基本资料;
②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未婚或单身的面签《婚姻声明》;
③《个人无房声明》(面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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