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典文章 > 私藏美文 > 员工权益保护制度

员工权益保护制度

时间:2018-04-29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www.gbppp.com--私藏美文】

员工权益保护制度 第一篇_员工安全权益维护制度

员工安全权益维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工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发生、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和利益。

第三条 职工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保护、支持职工通过各种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对职工权益保障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职工的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劳动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七条 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和经济权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存职工档案一份。

劳动(聘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合同变更条件、合同解除条件、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劳动聘用合同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

劳动(聘用)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定。鼓励用人单位和职工使用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 劳动(聘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得先试用后订立合同。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九十日;合同期限在五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续订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动,以及用人单位与接收国家指令性分配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不实行试用期。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缴纳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股金、集资款或者其他名义的费用,或者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作为录用、接收职工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告知职工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职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职工在该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

(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未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职工未续订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职工要求签订或者续订劳动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职工签订或者续订劳动聘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合同期限从双方应当签订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协商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职工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合同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或者女职工特殊保护期期满为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一)在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三)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四)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拒不支付、不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五)用人单位侵犯职工人身权利。

第十五条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职工享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于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为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职工的档案等相关资料分送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用人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机构。职工依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和求职登记手续。

劳动聘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不入股、不集资和不缴纳抵押性钱物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期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签订有集体合同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因不可抗力原因,用人单位确实无法按期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时,可以延期或者部分发放职工工资,但应当向职工说明原因,并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补发。

企业事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或者不能全部支付工资的,应当在工资支付日五日前与所在单位工会协商一致,或者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延期的最长期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以及劳动聘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它假期。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周休息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在不违背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坚持职工自愿和不损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原则。违反国

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必须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安排职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必须按照规定安排相应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对发生的职工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十条 职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项目,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工伤认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认定工伤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亲属。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申请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工会组织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其申请时效为一年。申请时效从医疗终结之日或者评残之日起算。

职工被确诊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员工权益保护制度】

第二十四条 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公负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给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参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

第二十六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和非法使用未成年工。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招收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

第二十七条 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职工一方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与单位进行协商,或者专门就工资等事项与单位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未组建工会的单位由职工推举代表与单位进行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职工一方向用人单位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并应当在职工一方提出要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开始协商。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一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协商代表履行协商职责,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职工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三章人身权利和民主参与权利保障

第二十九条 职工享有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人身权利。 禁止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采取下列方式侵犯职工的人身权利:

(一)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的方式剥夺、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职工劳动;

(三)殴打、侮辱、体罚职工;

(四)非法搜查职工的身体;

(五)扣留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和档案资料;

(六)其他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行为。

员工权益保护制度 第二篇_员工健康权益保障制度

【员工权益保护制度】

员工健康权益保障制度

一、公司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二、建立和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四、采用有利于防止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员工权益保护制度】

五、为员工提供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使用和维护。

六、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监测和防治。

七、对员工进行岗前、作业期间、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

八、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设置警示标志。

九、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登记建档。

十、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十一、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给予适应的岗位津贴,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对疑似职业病者及时安排诊断。对职业病者及时安排诊治、康复,妥善安置并依法赔偿。

十二、发生或可能发生职业病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康复检查和医学观察。

十三、员工申请做职业病鉴定时,公司要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员工权益保护制度 第三篇_员工权益维护制度

员工安全权益维护制度

1、目的

确保员工关心的问题得到积极响应,保证员工在安全状况异常的情况下拒绝工作而不会受到惩罚,保证员工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

3、职责

3.1矿长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本矿员工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3.2安环科

3.2.1 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3.2.2 监督检查新、改、扩建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对影响员工安全、健康的作业场所,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采取治理措施。

3.2.3 对员工和单位报送的有关安全、健康信息和建议进行汇总,逐项解决。

3.2.4 定期对生产作业现场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

3.2.5 负责对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进行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和处理。

3.2.6 负责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督促员工在作业过程中正规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3.3生产科

3.3.1 对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进行危害因素评价,并提出整治方案。

3.3.2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影响员工安全、健康的作业场所从工艺、技术上加以改进。

3.3.3 对保证职工健康,改善劳动条件的工程项目优先考虑安排。

3.4 政工科

3.4.1负责制定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和计划,健康质量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等。

3.4.2 负责员工的体检和健康监护。

3.4.3 组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分组鉴定。

3.4.4 按照工作强度,工作性质合理安排人员。

3.4.5 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

3.5 培训科

做好员工上岗前及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3.6 各部门负责人

3.6.1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本单位员工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3.6.2 根据年度职业性健康体检计划,组织员工到本矿职工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3.6.3 精心组织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泄漏,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达到卫生标准。

3.6.4在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

3.7员工代表职责

3.7.1 负责收集、反馈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安全问题。

3.7.2 代表员工提出在安全生产中反映的有关安全问题。

3.7.3 确保员工关心的问题得到积极响应。

3.7.4 保证员工在安全状况异常的情况下拒绝工作而不会受到惩罚。

3.8员工

3.8.1 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8.2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治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9本制度由安环科归口管理。

4、工作程序

4.1 员工信息收集与反馈

4.1.1 以车间为单位,做好员工有关安全、健康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工作。

4.1.2 收集方式如下:

a) 班组:班前会、班组安全学习,员工汇报,民主生活会;

b) 政工科: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职代会员工代表的提议。

4.1.3 收集频率:

a) 班组长应将员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写入交班记录本,每班班后报送工区(队、段); b)车间每月汇总后报送安环科;

c)政工科应及时将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职代会员工代表的提议递送安环科。

4.1.4 员工所提出的安全生产事项,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矿。

4.1.5 安环科对报送的有关安全、健康信息和建议应进行统计、分析、填写《协商与信息门交流表》,会同有关领导和部门制定出整改和解决的方案,并及时反馈给车间。

4.1.6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相关单位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列入整改计划。

4.1.7 重大安全问题,应及时向矿领导汇报,若本矿无法解决,应上报中金岭南公司。

4.2员工权利与义务。

4.2.1 员工的权利

a) 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员工权益保护制度】

b) 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c) 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d) 有危害有害因素的知情权;

e) 批评、检举、控告和建议权;

f) 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和紧急避险的权利;

g) 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h)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4.2.2 员工的义务:【员工权益保护制度】

a)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b) 接受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c) 报告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

4.3拒绝制度

4.3.1 以下活动员工有权拒绝操作。

a)新员工入矿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以及调换工种时未经同一级别安全教育的工人,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b) 特殊性作业或危险作业前,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未设安全监护人员或作业人员不清楚作业程序,预防事故的方法和措施,无操作证等。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C) 在各项作业中,凡发现作业指挥者不按安全规定或违反有关规定的错误指挥,错误指令,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d) 凡登高作业(超过地面2米以上),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安全用具不全,工人有权拒绝作业;

e) 凡各种运转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信号装置,过载装置等不健全或存缺陷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f) 凡岗位人员有直接伤害人身安全或近期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隐患,经本岗位工人提出未及时(24小时以内)解决又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岗位工人有权拒绝作业;

g) 凡大中修作业,原有的安全设施受到破坏,施工后未能恢复。使用单位有权拒绝作业; h) 作业现场无照明或有障碍物堵塞安全通道的,对作业人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作业人员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如当班内不能及时解决或不采取防范措施及未改善现场条件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i) 对于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任何人均有权越级上报直至矿领导;

j) 对于班且长以上干部当班喝酒或酒后上岗,或私自开车,工人有权拒绝其指挥,并有权向上级领导反映情况,有权要求对其进行批评处理;

【员工权益保护制度】

k)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的,员工有权拒绝操作。

4.3.2当员工做出拒绝操作时,车间领导要立刻重视此项作业,发现作业的危险性,并及时指派相关人员解决,如果单位不能解决,应上报车间安环科。

4.3.3 出现的拒绝操作,各科室、车间要组织相关人员调查原因,给予合理的解释。安环科与政工科监督此项解释的公正性,填写《拒绝操作调查表》。

4.4 员工参与

4.4.1 员工应积极参加下列安全生产活动。

a) 全矿的年度、季度、阶段、安全生产月活动;

b) 全矿的年度、季度、阶段、安全生产月活动

c) 周四安全学习;

d) 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意识能力;

e) 应急演练活动。

4.4.2 下列安全生产活动应有员工代表参与:

a) 任务分析活动的回顾;

b) 设计与流程变化评审;

c) 当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的变化管理评审;

d) 安全手册更新;

e)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f) 与外部权利机构沟通安全生产事项;

g) 每年的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h) 相关安全过程的行动;

i) 变化管理的评审和回顾;

j) 参与安全问题的调查;

k) 事故、事件调查的回顾。

4.5保障措施

4.5.1 安环科、车间等有关部门对收集的有关安全、健康信息和建议应及时制定出整改和解决的方案,并跟踪落实。

4.5.2 采用问题解决小组的方式来处理安全问题,并对问题解决小组的人员进行培训。

4.5.3 员工因工伤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政工科和员工代表参加。政工科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部门和安环科对政工科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4.5.4 政工科应代表员工向单位或有关方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员

的合理要求,单位应当予以解决。

4.6 培训教育

4.6.1 培训科应照《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要求做好新员工的入矿“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职业卫生。

4.6.2 培训科应做好新员工上岗前及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4.6.3 培训要求的识别应针对所有员工和所有作业过程,并充分考虑:

a)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b) 员工和管理层的意见和建议;

c) 技术发展的需要;

d) 变化管理的要求;

e) 风险评价结果;

f) 相关方的要求。

4.6.4 相关方的要求。

5、相关制度

5.1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3《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6、相关记录

6.1《协商与信息交流表》

6.2《拒绝操作调查表》

员工权益保护制度 第四篇_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劳动防护制度

陕西省旬阳县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一、就业年龄

我公司招录员工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

二、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公司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

三、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四、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 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 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 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 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 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 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1)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

(2)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4)社会平均工资的水平。

六、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 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 最长不超过3小时。

七、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九、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十、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十一、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要求

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劳动条件,需要保护的部位和要求, 科学合理地进行选型。

2.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 方法。

3.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使用前,要认真检 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 的护具,禁止违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4.职工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论处。

5.不许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许滥用劳动防护用 品。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明火作业的 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防护服装装的式样,应当 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6.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善保护,不得拆改,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起 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如有缺损应及时处理。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由企业的安全、技术部门 根据《劳动防护用具》,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 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2.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县, 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 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3.安全、技术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安全、技术 部门和公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4.公司采购、发放和使用的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和安全鉴定证。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 准。

5.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 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 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 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6.生产管理、安全、技术部门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 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 安全鉴定证制度。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 标准。

2.能够有效地预防对人各个暴露部位的危害达到全面防护。

3.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适用、美观、大方,使职工穿着舒适,佩戴 使用方便,不妨碍作业活动。

4.选用轻质材料,耐腐蚀,抗老化,对皮肤无刺激,各部、配件的 吻合严密,牢固,经济耐用。

员工权益保护制度 第五篇_员工安全权益维护制度

员工安全权益维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突出人本管理,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原则,把被动管理变成主动管理,让每位职工都能成为管理者,成为企业的主人,充分体现“人人抓安全都不过分、人人管安全都不越位”的管理理念。通过管理体现员工在企业中的地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1、员工的权利:员工在企业安全文明生产中的十项权利。即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安全生产监督权、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抵制违章指挥权、紧急避险权、反映举报权和投诉上告权。

2、员工的义务

1)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在工作、生产、生活、学习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遵守《矿山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严格执行“三大规程”,杜绝班组中一切不安全因素,切实创造一个安全、和谐奋进的良好环境。

2)必须严肃劳动纪律。班组长要遵守劳动纪律,把它作为共同行为准则,既要自身遵守好,又要严格执行好。严肃纪律,规范行为,为每个职工提供均等发展机会,确保班组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本部位和公司的健康发展服好务。

3、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办理员工的生活福利、工资待遇、工伤保险,及配备《劳动法》规定的个人劳保用品;

4、严格执行八小时工作制。

5、重视对员工法律知识、维权教育、培训。要求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外,应倡导社会力量,通过讲座、公共场所义务宣传以及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途径定期不定期的进行相关教育和培训。

6、充分发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作用,突出安全生产的群众性和广泛性;建立了矿、工区和班组的三级群众安全监督网络,即群监会、群监分会和群监小组的组织。监督员工权益情况。

潘二工区

员工权益保护制度 第六篇_员工健康保护制度

员工健康保护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三条 公司每年应有一定的投入,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环境和条件。

第四条 公司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控,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每年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卫生措施经费。

第五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职工配发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用品及女职工卫生用品,以保障职工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伤害的环境下从事生产和工作。对从事有毒有害岗位及特殊作业的职工,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对其进行“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健康检查”,其他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每年夏季和冬季,应采取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措施,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公司每两年为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检查费用由公司支付。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有关待遇,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公司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中遵循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原则。安全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 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公司不得因职工对本单位安全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

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提出建议。

第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时,依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医疗期内待遇由公司按国家和地方政府届时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根据职工劳动环境和条件,适当提高职工保健费的发放标准。

员工权益保护制度 第七篇_员工安全权益维护制度

员工安全权益维护制度

一、队长负责落实员工安全权益维护制度的落实,并随时实施监督。

二、职工有权利得到队上的安全知识培训及安全教育,队上有义务不定期组织职工进行集中学习。

三、建立完善的职工安全培训计划及制度。

四、职工在人身安全上发生事故后,队上有义务及时向矿上汇报具体情况,维护职工利益。

五、职工有权利享受劳动保护,各类劳动保护设施按照矿上的要求及时发放给职工,确保职工井下工作身心健康。

六、及时组织职工参加矿上组织的体检工作,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七、建立职工安全情况台帐,安排专人填写。

八、职工有权向队上索取安全知识书本,队上应及时给予提供。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0483/

推荐访问: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员工权益保障制度

热门文章